服務外包協議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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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外包協議

服務外包協議范文1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勞務外包事宜達成本外包服務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定義

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本協議中下列名詞的含義應依據如下解釋:

1.1 勞務外包:系指乙方根據甲方項目要求,提供相關服務。

1.2 員工:系指由乙方招聘,并與乙方簽訂合同,在甲方需要外包的項目所在地工作的員工(以下簡稱員工)。

1.3 外包服務費:系指乙方為甲方提供服務,由甲方按本協議約定支付給乙方的費用之總和。

第二章外包事宜

第二條 外包崗位

2.1 甲方所需求乙方提供勞務外包的項目為。

第三條 外包人員工種及數量

3.1 以甲方實際需求為準。

第四條 外包價格

4.1 甲乙雙方約定甲方所支付給乙方的外包服務費具體含以下費用:

成本

項目

金額

備注

人工成本

工資、加班工資

按照實際發生額計算

福利成本

社保、公積金勞保費用

按照實際發生額計算

稅金

人工加福利成本總額5.64%為稅金

按照實際發生額計算管理費

因國家稅務部門近期進行營改增,最終稅金計算標準以國家規定為準。

4.2 乙方按月為甲方開具外包服務費發票。

第六條 外包期限

6.1 本協議期限為年月 日至年月日終止,協議期滿前,甲方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乙方關于協議到期的處理意見。如未及時通知,相關權利義務等參照本協議執行。

第三章雙方的權利及責任

第七條 甲方的權利及責任

7.1 甲方可以根據自身需要訂立崗位要求,但要求的內容不得與本協議及國家法律法規相悖,并通過書面方式向乙方傳達,乙方需根據甲方的要求,配置人員。

7.2 甲方應按照本協議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及時向乙方支付各項費用,甲方遲延支付外包服務費的,乙方有權按應付款的3‰/天收取滯納金;如甲方遲延支付外包服務費,在乙方提出支付要求后甲方在5個工作日內仍未履行支付義務,乙方有權通知甲方解除本協議并將員工撤回,甲方應承擔由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該損失包括乙方于本協議解除后依法必須為撤回員工承擔的一切費用。

7.3 員工在甲方工作期間,甲方應提供合理的勞動條件、附和法律的勞動保護、以及職業危害防護等。

7.4 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將甲方員工轉為正式員工,否則承擔乙方相應損失。

7.5原則上,甲方不參與乙方的用工管理,不干涉乙方人員變動等事宜。但出現以下情況,甲方可將員工退至乙方,并要求乙方五個工作日內進行人員更換。

7.5.1乙方員工因消極怠工等造成所負責的工作不能正常運行,或不能保證工作質量,給甲方造成損失達1000元以上的;

7.5.2乙方員工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崗位職責和勞動紀律的;

7.5.3乙方員工不能提供真實有效的健康證明、身份證明、學歷證明等;

7.5.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6 除以上情形外,甲方如需要退回員工,應將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及退工理由書面告知甲方及員工本人(書面材料必須含有相關證據)。

第八條 乙方的權利及責任

8.1乙方應依法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并為其繳納社保。

8.2乙方應根據甲方需求做好員工的工作及休假調配,保證每天在崗人員數量。

8.3在甲方按時足額支付乙方外包服務費后,乙方應按時足額發放員工工資,因乙方拖欠員工工資所引發的一切勞資糾紛等問題乙方自行承擔。

8.4 乙方有權對甲方侵害員工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交涉并提出意見和要求。如乙方已經對甲方的違法或不合理行為提出意見,而甲方不予采納時,乙方有權利提前終止該協議,并要求甲方承擔其行為引起的法律責任和撤回員工所要承擔的一切后果。

8.5乙方對支付給員工的工資不得違反《勞動合同法》等法律的規定。

第四章費用及結算

第九條 結算流程

9.1 乙方須于次月5日前將所產生的外包服務費明細發至甲方指定郵箱,甲方2日內完成核對工作并于每月15日前將所產生外包服務費轉入乙方指定銀行賬戶

9.2 甲乙雙方聯系方式:

甲方:

地 址:

電 話:

聯系 人:

乙方:

地 址:

電 話:

聯系 人:

9.3乙方指定銀行帳戶:

開戶銀行:

戶 名:

賬 號:

第五章附則

第十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并就協商條款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為準。

第十一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代表簽字:乙方代表簽字:

服務外包協議范文2

關鍵詞:服務外包貿易;《服務貿易總協定》

中圖分類號:F746.1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0594(2008)07-0034-05

一、全球服務外包貿易的興起及其發展現狀

1990年后期以來,信息和通訊技術的突飛猛進使知識與信息數字化、標準化和物化,從根本上改變了原先許多服務的不可儲存性和不可運輸性特征。于是,以知識和信息為核心的現代服務產品的生產過程便可以被進一步分解成更小的單位,通過生產地的重新配置來降低成本、提高質量和實現規模經濟。正是通過這種服務的離岸外移(offshoring)形式,計算機信息服務外包(IPO)和業務流程服務外包(BPO)成為了當前現代服務貿易發展的一個增長點。基于信息數字技術支持下的服務外包貿易正呈現出方興未艾之勢。

目前,越來越多的歐美國家大型IT企業、金融機構和其他服務型企業在盡量不降低產品質量的前提下,通過業務流程服務外包使企業資源得到最佳分配、降低企業的生產成本、減少經營風險,從而增強企業的核心競爭力。而面對蘊含大量商機的國際服務外包市場,越來越多具有接包能力的國家也正在成為歐美企業理想的海外轉包地。國際服務外包業市場已經形成了以印度為核心,同時,包括諸如中國、菲律賓、馬來西亞等新興服務外包市場的整體格局。

在市場發展方面,據聯合國貿發會議(UNCTAD)的《2004年世界投資報告:轉向服務業》估計(2004),未來幾年全球服務外包市場將保持30%-40%的增長速度,2007年的服務外包額將達到1.2萬億美元。服務外包發包最多的是美國,約占全球項目外包市場的2/3,歐、日約占1/3。承接最多的是亞洲,約占全球外包業務的45%。印度、墨西哥、東歐分別成為亞洲、北美和歐洲的外包承接中心。

而來自中國商務部提供的資料也顯示,全球離岸服務外包市場規模已經達到4650億美元,其中IT應用服務、業務流程外包、IT基礎設施服務物和設計研發服務潛在市場分別為900億美元、1700億美元、850億美元和1200億美元;到2010年潛在市場規模可望增長到6000億美元(國家商務部,2007)。

中國作為世界上發展最快、最具活力的經濟體,其穩定的政治環境、較好的法制建設和基礎設施建設、市場的巨大潛力以及大量低成本的具備基礎技術和語言能力的人才均預示出中國在發展服務外包貿易中存在明顯的比較優勢。根據統計,2006年中國軟件出口達60億美元,實現超過50%的年復合增長率(2001-2006年),并發展一批本地領先的外包供應商,建立了超過50個高科技園/軟件園,在北亞服務外包市場樹立了相對的領先優勢(國家商務部,2007)。我國上海、北京、大連等城市積極承接全球服務外包貿易,并已逐步出現產業集聚(張磊等,2006)。

二、服務外包貿易對多邊服務貿易自由化規則提出的新挑戰與新要求

(一)服務外包貿易與全球服務貿易統計制度

基于服務貿易自身的特殊性質,對服務貿易的全球統計一直被各界視為難題。但另一方面,無論從貿易管理或是經濟研究的角度出發,對服務貿易進行科學統計的需求伴隨其貿易量的增加而日顯重要。

《服務貿易總協定》簽訂后,全球對國際服務貿易的定義、基本供應模式達成了基本一致,這為全球范圍內制度化的對服務貿易量進行統計奠定了基礎。2002年,由六大國際組織(聯合國、歐共體、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世界貿易組織)共同編寫的《國際服務貿易統計手冊》的出版標志著國際公認的服務貿易統計框架的基本形成。這一統計方法的基本原則是,遵循《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關于國際服務貿易的定義,確定以四種供應模式作為服務貿易統計的范圍。并以居民與非居民間的服務貿易(國際收支項下的服務貿易)和通過國際附屬機構實現的服務貿易(FATS)兩條主線進行統計(見表1)。

但上述方法對于服務外包貿易的統計卻存在著較多問題。首先,雖然信息技術服務外包具有一定的部門性,可歸入統計體系中商業服務部門的計算機及相關服務分部門,但具有更大發展潛力的業務流程服務卻是跨部門的。根據聯合國貿發會議《電子商務與發展報告2003》的分析,商業業務流程外包主要常見于金融(包括銀行和保險)、資產管理、保健、客服、人力資源、營銷及與互聯網有關的其他服務中,涉及部門相對分散(見表2)。

而制定于1991年的GATS服務部門分類表(Services Sectoral Classification List)雖經兩次更新(分別為1998年的CPC1.0版和2002年的CPC1.1版),但目前還無法與日益細分的眾多業務流程服務相互對應。其次,即便是對于可歸入部門統計的信息技術服務外包,也依然存在著如何區分一般形式的服務貿易與具有離岸外包性質的服務貿易的統計難題。作為一種服務業態形式,服務外包交易會在四類供應方式中均有體現,如何將一般的服務貿易交易與帶有加工貿易性質的服務外包貿易進行區分,成為了當前服務貿易統計體系所需要考慮的新問題。

由此導致的另一個問題是,多邊成員僅對列入服務貿易具體承諾減讓表的部門承擔開放義務,而這些部門往往是根據現有分類來劃分和定義的。在多邊成員的減讓表中,可以找到對計算機服務的承諾,但卻沒有關于虛擬主機服務的承諾;可以找到診所和醫療服務,但卻沒有病歷抄寫服務。而如果由于技術進步產生的新服務和中間服務不能夠體現在WTO成員已經做出的承諾分類當中,則這些服務就將面臨遭受貿易保護主義的危險。

(二)服務外包貿易與《服務貿易總協定》下的服務貿易自由化承諾

1、信息技術服務外包(IPO)和業務流程服務外包(BPO)究竟屬何種供應模式尚難確定。服務外包作為一種新型的服務貿易形式,主要做法是將國外客戶某一部分的業務內容通過互聯網轉移到其他國家進行處理,以降低成本,獲取更高的利潤。但是,這種基于電子媒介和網絡載體跨境交付和消費的服務交易究竟屬“自一成員領土向任何其他成員領土提供服務”的模式1(跨境交付),還是屬于“在一成員領土內向任何其他成員的服務消費者提供服務”的模式2(境外消費);或者是一部分屬于模式1(跨境交付),一部分屬于模式2(境外消費),目前均尚無定論。

由此產生的潛在問題是,由于各成員在某一特定部門或分部門對這兩種模式可能會做出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承諾(如對模式1“不作承諾”,而對模式

2“無限制”),服務外包交易雙方對供應模式的不同理解就可能會引起相關市場是否應當開放的爭論,甚至引起爭端。例如,根據我國人世承諾,在電信服務流域,我國對模式1的承諾屬于有一定范圍或者有預設條件的限制,而對模式2的承諾卻是“沒有限制”。

就實踐情況來看,由于服務外包貿易正處發展時期,其形式往往表現為企業內部貿易,上述狀況所引起的潛在問題還并未在實踐中顯現。但是,根據貨物貿易發展的以往經驗,一旦服務外包貿易量達到一定層級,各方利益結構的調整和沖突必然會引發貿易保護主義爭端,而當前服務外包貿易供應模式的不確定將會增加爭端解決的復雜度。

2、《服務貿易總協定》下成員對模式1(跨境交付)既有承諾的有限性可能導致服務外包貿易自由化的不確定。多邊貿易體制成員主要是基于四種供應模式就服務業開放做出了承諾。但是,由于在烏拉圭回合談判時期許多服務尚不存在跨境交付和消費的技術條件,因此,許多成員或以“缺乏技術上的可行性”(lack of technical feasibility)為由,或出于不確定性和監管審慎,對模式1(跨境交付)未做承諾或僅做了有限承諾。

目前,隨著發展中國家基于模式1(跨境交付)的服務出口的快速增長,發達國家的貿易保護主義勢力已有所抬頭。例如在美國,至2004年年中,至少有36個州提出了100多項議案要求從兩個方面限制服務對外發包:一是禁止承接州政府合同的公司雇傭外國勞動力和將工作機會移至國外,二是要求對呼叫中心和數據處理中心離岸外移的規模和方向進行規范(UNCTAD,2004)。

3、對模式4(自然人流動)的過多限制也不利于發展中國家服務外包貿易的發展。在四種供應模式當中,作為全球主要的勞務輸出方,自然人流動不僅會涉及到發展中國家的非技術勞動力,而且將越來越影響到與信息技術服務和信息技術帶動的業務流程服務出口相關的技術勞動力流動。但目前各成員對模式4的承諾大多與商業存在(模式3)掛鉤,而且主要對管理人員和專家開放(張斌等,2003),這不僅限制了非技術勞動,而且也限制了一般技術勞動力(如軟件工程師)的流動。而軟件出口的在岸服務(onshore service)比重盡管在下降,但仍有相當部分出口需要通過程序員暫時流動到海外客戶所在地實現(Aaditya Mattoo et al,2004)。進一步放開對自然人流動的限制將會有力促進發展中國家服務外包貿易的發展。

(三)服務外包貿易與全球電信業市場開放

世貿組織自1995年成立以來,一直在致力于繼續烏拉圭回合談判的未盡議題。其中,關于各成員電信業市場的開放談判是這些議題中的重要組成。目前,《服務貿易總協定》下與電信市場開放相關的內容主要有兩個:《服務貿易總協定》電信附件被稱為電信市場準入的“總保單”,規定了各成員應遵守的最低限度的電信市場準入標準;《基礎電信協議》則明確了WTO成員關于基礎電信的具體承諾減讓表和關于電信管制的基本原則。其中,《基礎電信協議》對于當前服務外包貿易的發展具有深刻的影響。該協議的主要內容是敦促各成員向外國公司開放電信市場,并結束在國內電信市場上的壟斷行為。協議涉及語音電話、數據傳輸、傳真、電話、電報、移動電話、移動數據傳輸、企業租用私人線路以及個人通信等各項電信服務。

由于《基礎電信協議》促進了電信壟斷的逐步取消,各成員電信服務業的競爭必然加劇,有利于現有通信技術的更新改造,促使電信服務部門進一步提高服務質量。而服務外包作為一種依賴于全球信息網絡環境產生的新型服務業態形式,各國電信業的開放與競爭無疑為其在世界經濟中的發展起到了推動的作用。例如,印度在20世紀90年代就加入了《全球基礎電信協議》,這使印度的電信業逐漸成為發展中國家最開放的市場之一,從而推動印度成為了世界上呼叫中心服務出口最多的國家。目前,印度被公認為全球發展離岸服務外包的代表性國家。

但是,《基礎電信協議》作為一項諸邊協議,未加入或后來加入該協議的發展中成員往往都在本國電信行業存在較為嚴重的保護主義傾向。這不但阻礙了全球服務外包貿易的發展進度,客觀上也使這些發展中成員白白喪失了在早期承接國際服務外包業務的大好機會。

以我國為例,中國電信行業的對外開放始于人世之后,并伴隨過渡期逐步推進。而恰恰是在這段時期,我國在承接國際服務外包貿易方面獲得了迅猛的發展。反觀印度。盡管其經濟發展程度不及我國,但由于其電信行業實現了較早的全面開放,因此在國際服務外包市場當中搶占了先機。

三、結論與初步建議

服務外包貿易作為一種新興的服務業態形勢,其的出現實質上使得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間傳統的貿易分工模式出現了變化,利用勞動力比較優勢參與國際貿易的發展中國家將有可能進一步細化分工,從而為發展中國家間避免同構競爭創造了條件。目前,以印度為首的發展中國家已經開始在多邊貿易體制中行動起來,要求在新一輪多邊服務貿易談判中討論外包問題,并以此推動服務外包地發展。

當前,對中國而言,積極承接服務外包業務,既是提高利用外資水平、融入全球經濟的戰略需要,也是新形勢下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加快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的優先選擇。中國應當同其他發展中成員一道要求對現行的服務貿易規則進行調整,預防發達國家可能出現的貿易保護主義行為,推動服務外包貿易發展以促進本國經濟的增長。

(一)借鑒貨物加工貿易的統計經驗,在現行服務貿易統計框架內構建服務外包貿易的統計體系

相對于貨物貿易的統計,國際上對服務貿易的全面統計才開始不久。在客觀上加大了就服務外包貿易展開全球統計的難度。筆者認為,目前有兩項工作急待推進:

1、遵循《國際服務貿易統計手冊》的原則對服務外包貿易進行行業分類。由表2可見,目前,國際機構在統計服務外包時并未遵循《國際服務貿易統計手冊》下的行業分類原則。如果這種狀況持續下去,根據貨物貿易統計中的經驗,則將來就可能出現不同國家、不同國際機構所統計的服務外包數據無法比較的窘境。另一方面,服務外包作為一種具有加工性質的貿易方式,只是一種新興的服務業態,散布于既存的各類服務行業。因此,將服務外包統計放入國際標準的行業分類目錄是完全可行的,可以保證統計數據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2、將服務外包貿易與一般的服務貿易在統計中進行區分。服務外包貿易目前的主要做法是將國外客戶某一部分的業務內容通過互聯網轉移到其他國家進行處理,以降低成本,獲取更高的利潤。其形式與貨物貿易當中的加工貿易有相似之處。而對于貨物加工貿易,目前,我國進行管理和統計的一般做法是對從事加工貿易的企業進行登記備案,并根據企業申報進行管理和統計。在各國對服務外包均尚無

統計經驗的情況下,我國也可以嘗試對服務外包企業展開類似的統計管理制度,并在同其他國家交流經驗的基礎上逐步確立國際通行的區分規則。我國商務部服務貿易司已在嘗試推行企業申報方式的《服務外包統計報表制度》。

(二)推動服務貿易自由化規則調整,改善服務外包貿易發展的制度環境

為使多邊成員在在服務貿易談判中的自由化承諾能夠惠及服務外報部門,相關談判應當考慮發出一個具有商業意義而且明確界定服務外報部門及相關服務活動的清單,該清單應該能夠反映出服務外包部門出現的各類新的服務活動。依據此清單,成員之間應該就承諾的性質達成一個集體諒解(洪曉東,2006)。廣大發展中國家應當利用多哈談判及《服務貿易協定》下的其他機會,嘗試對既有談判內容和模式進行微調,爭取發達成員對服務外包貿易發展的支持。

首先,在對模式1(跨境交付)和模式2(境外消費)的談判中,考慮到目前信息技術條件的快速進步,各方應當對模式1下的開放承諾進行深入研究,使用模范減讓表(有稱為示范樣本)的方式幫助成員在模式1方面做出承諾;此外,應要求各成員改善對跨境服務的管理方式,增加管理的透明度,減少不必要的行政審批。

其次,應進一步提升模式4(自然人流動)的承諾水平,爭取對獨立于商業存在的專業技術人員做出全面的市場準入承諾,例如創設專門的服務提供者簽證:削減限制自然人流動的簽證手續、數量限制、資格限制和技術標準等國內措施。

(三)積極推動《基礎電信協議》向深入發展,促進發展中國家電信市場的開放

在烏拉圭回合服務貿易項下的談判中,由于各方成員存在著較大分歧,服務貿易中最具潛力的金融、電信等行業僅達成了諸邊性質的自由化協議,且未參加者多為發展中成員。

盡管上述結果是多種原因所致,但實際情況是,加入《基礎電信協議》的印度在后來的全球服務業產業轉移中拔得頭籌,抓住了服務外包貿易發展的先機。目前,甚至有人將中國比作“世界的工廠”,而把印度比作“世界的辦公室”。

筆者認為,上述實例再次印證了中國經濟發展的一條寶貴經驗:在經濟全球化時代,作為后進的發展中國家,凡是開放就有發展,凡是競爭就有活力。目前。盡管已有許多發展中國家后來加入了《基礎電信協議》,但在各種因素的作用下,一些國家電信業市場的開放卻并不盡如人意。以我國為例,中國在人世時即加入了《基礎電信協議》,但從五年過渡期后的情況來看,目前,外資對國內基礎電信行業依然鮮有進入,國內電信市場依然壟斷嚴重(WTO秘書處,2006)。而這種情況導致的電信服務質量差、收費高、業務限制多等弊端已負面影響了我國服務外包貿易的深入發展。

服務外包協議范文3

[關鍵詞] 安全外包 中小企業 管理與控制

安全外包是近年來國外興起的一種服務形式,CISCO等很多國際安全企業目前都已經把安全外包服務作為其業務的重點來發展,并且實現了大量的盈利。據有關資料報道,2005年全球安全外包服務市場銷售額達到了50億美元左右,預計到2009年將達到80億美元,來自中型和小型企業組織的收入比例分別為30%和21%左右。我國中小企業約有1100萬家,占到了企業總數的99%以上。權威調研機構的信息安全調查報告顯示:針對中小企業的安全事件持續攀升,盡管在這方面的投入不斷增多,但情況依然難以令人樂觀。安全問題成了各行各業的一個熱門話題。對企業來說,如何管理安全性問題不僅和業務有關,企業的聲譽、信任度以及內部穩定性都與安全有關。在電子商務環境下,對中、小企業來說,“安全”的含義遠不是企業網站是否遭受病毒、黑客的侵入那么簡單,它還必須包括網站內的信息、數據庫資料、在線交易等是否安全。然而,并不是所有的企業都有實力和精力安排專職人員做好本企業的信息安全建設,基于成本和技術考慮,安全外包成為更多企業明智的選擇。

一、安全外包服務中存在的問題

從成本技術考慮,中小企業有強烈的外包欲望,但目前安全外包市場缺乏主導廠商,提供低端服務的小公司較多,提供的服務質量參差不齊。各廠商往往打出各種“技術牌、概念牌、成功案例牌”,令企業眼花繚亂、真偽難辨。企業在評估和選擇外包服務方面沒有成熟的方法,難以做出正確的抉擇。分析目前安全外包市場,存在的主要問題有以下幾點:

1.擔心信息泄漏。企業擔心安全服務公司接觸企業的關鍵業務數據,尤其是交易數據,容易發生信息泄密。

2.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健全,不能有效地管理企業和安全服務外包方的契約關系。在沒有法律約束的情況下,外包維護管理質量處于失控狀態,安全外包費用增加。

3.外包服務商良莠不齊,導致企業面對眾多的安全產品不知道如何合理選擇,不知道如何選擇服務商。

4.很多企業用戶在把安全外包出去后,不知道如何正確管理和控制,以及怎樣維護和管理與外包商的關系。

5.中小企業的網絡或設備的使用人員的技術水平相對較低,很難與外包商提供的技術人員開展溝通,以至于使服務的有效程度打了折扣。

二、問題分析

企業對外包的需求非常急迫,外包市場前景廣闊。國外廠商看準了我國安全潛在龐大市場,加緊攻城掠地。來自IDC的調查顯示,思科、網屏、安氏、冠群等著名外資網絡安全廠商等均已進入中國市場。面對國外公司緊逼的態勢,國內企業早在一兩年前就提出以服務促發展的概念,但提供何種服務、如何提供、服務的質量標準是什么等問題仍困擾服務商。從前面出現的問題表象看,原因由以下幾個方面造成的:

1.企業外包決策盲目。很多企業想做外包時沒有考慮是否一定要外包,盲目跟風,外包哪些內容不清楚,安全目標定位不明確,擔心目標定位低,加上服務縮水,不能滿足需求,會人為地把服務需求提得很高,于是造成支出費用增加。

2.缺乏可信任的第三方中介機構。因為沒有可信任的第三方,缺失三種角色:一是認證,安全服務商的資質、財務情況的認證;二是監督,對安全服務商進行監督,企業的關鍵信息泄漏,安全服務商必須受到處罰;三是中介,供需撮合的作用,彌補外包服務商與企業溝通不足。

3.缺乏面向整個服務過程的管理框架。安全外包服務是一個以了解用戶需求開始,以解決安全隱患,并獲得反饋,不斷改進的循環往復的動態過程。Meta數據顯示,僅有58%外包安全服務的企業會通過責任、流程、安全標準和未達到合同要求時的罰金等對其合作伙伴進行適當的控制,因此需要規范服務框架。

4.缺乏服務商選擇、關系管理機制。不同品牌的安全服務商提供的產品質量、服務、風險無法簡單比較,在選擇時應從品牌、服務、產品質量、存在的風險等方面綜合考慮。

三、安全外包的管理與控制

1.安全外包決策

在考慮外包時一定要考慮選擇外包后能否解決本企業的安全問題,是否會產生企業無法控制的問題?從企業的內部環境考慮,需要外包的企業一般具有如下特點:(1)布局分散廣,支持響應要求較高;(2)發展速度較快的成長型企業;(3)對信息化要求高;(4)對信息化成本控制嚴格;(5)注重核心競爭力得企業。

企業布局分散,安全管理難度高,自己維護成本高,外包可以提高服務水平;發展速度快的企業要使安全與企業發展同步,在技術人員的培訓上需要耗費的資金比較多,外包給專業的公司可以節約資金;信息化要求程度高,成本控制嚴格的企業通過外包可以降低維護成本,提高服務水平,專注于核心競爭力的提高。因此在考慮是否需要外包時,先要考慮企業的性質及內部環境。

2.安全服務工作流程管理

為使安全外包活動能夠正常運轉,需要執行正確地外包步驟。安全外包的主要步驟為:定義安全需求、確定外包內容、組成外包小組、選擇外包商、簽訂合同和外包管理。在第三方中介機構參與下,借助于信息化平臺,安全服務流程可改進為:

(1)企業用戶確定安全服務目標,安全需求。主要確定服務目標、范圍、服務水平,通過第三方中介平臺安全需求。

(2)安全服務商提出服務申請。安全服務商向第三方提交資質證書接受認證,通過認證后可以向企業提交服務申請。

(3)企業接受申請。企業成立外包小組,接受服務商的申請,按照綜合因素評價服務商,給出服務商選擇建議。

(4)網絡安全工程師上門現場了解企業網絡安全環境, 根據企業實際情況提供初步解決方案。

(5)雙方借助于平臺初步協商。服務商通過平臺提交安全方案,雙方借助于平臺初步協商。

(6)雙方洽談服務協議條款及外包服務內容。第三方中介給出雙方可以洽談的內容,起到供需撮合功能。

(7)按照服務框架,簽署安全外包協議。第三方中介根據洽談的內容和安全方案給出合同框架。

(8)協議生效后,網絡安全工程師按協議規定時間及維護內容開始提供服務。

(9)每次服務結束,填寫有關文件,確認服務效果。

安全服務是一種特殊的商品,不但要滿足企業的安全功能,而且要面向企業快速反應。在第三方中介平臺參與下的服務流程符合電子商務交易的特點,能有效消除企業和服務商的洽談障礙。

3.外包服務商的選擇與管理

企業和外包商簽訂的合同一般時間比較長,合同期間安全技術、服務水平、企業環境會發生很大變化,因此要從戰略的高度,綜合考慮服務商的內部、外部因素做出決策。外部因素有:服務商的品牌、發展前景、業界地位。內部因素有:運營狀態、財務狀況、受政策影響情況。主要評價參數為:服務級別、資金、品牌、存在風險等方面,服務商分類評價如表1所示。

在上述評價參數中,首要考慮的是服務商的服務,其次是服務商的財務狀況,這決定服務商能否持久服務,服務商的產品是否受國家政策影響,是考慮風險大小的一個方面,此外還要考慮外包組織的管理、與企業的戰略目標的配合度等因素。

4.服務框架設計

安全服務協議是規范安全服務的準繩,必須有足夠的權限來保證安全工作的開展,要規定服務商不能接觸到哪些系統,對授予服務商的權限有安全感,一旦出現機密信息泄密,要有行政懲罰措施。在簽定協議時候,要對提供服務的人員有一定要求,如詳細名單,這些人的資質、背景等。否則,招標時提供的名單,在實際服務時,可能全部被換掉了,這也是需要加以控制的問題。如果這些人員變更了,要有一定的補救措施,對此企業應該進行詳細規定。服務內容及服務標準如表2所示。

在安全外包中,“控制權的喪失”是最大的風險,要避免由于安全外包而被第三方控制,在外包協商階段要制訂詳盡的服務標準、服務等級、響應能力等執行的細節,并對規則之外的事件做好約定。在第三方中介支持下的外包可以從眾多安全外包服務中挖掘管理控制規則不斷完善管理框架。

四、結束語

安全外包作為IT外包的一個最為核心的部分,正隨著IT外包的發展而不斷展開。不論從理論上還是技術上都是可行的,綜合成本和收益的角度考慮,也是經濟的。盡管在實施中還會出現這樣那樣的問題,但安全外包終會成為未來企業解決安全問題的一種趨勢。隨著第三方認證和相關的標準和立法也逐漸出臺,從更高層次去管理和規范雙方的行為,提升外包的信度和效度。信息安全外包會能突破其發展中的瓶頸,給企業和社會帶來可觀的效益。

參考文獻:

[1]張勇謙:網絡安全外包服務市場分析[D].北京:北京郵電大學.2007

服務外包協議范文4

摘 要 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信息技術的高速發展,服務外包這一新型管理模式已經快速發展成為一個每年數萬億美元的潛在巨大市場。根據聯合國貿發會議估計,近兩年來服務外包業務總額占全球商務活動總金額的14.8%,未來5-10年全球服務外包市場還將以30%-40%的速度遞增。此次金融危機進一步加劇經濟全球化和產業結構的調整速度,也進一步凸顯服務外包不可替代的產業優勢。

關鍵詞 知識產權 服務外包

自2010年2月廈門市榮膺“中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以來,服務外包迅速成為廈門市經濟發展中最熱門的新興產業。據統計,今年1-10月,我市服務外包合同金額1.62億人民幣,同比增長3.18倍,且增速仍在擴大。在服務外包產業高速發展的背景下,作為執業律師,作者基于服務外包產業的特點,從知識產權保護的角度論述發展服務外包產業所涉的法律問題,并希求通過提高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利用合同規范知識產權的權屬、建立保密制度和創造良好的法律風險防控環境等來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從而進一步促進服務外包的發展。

一、服務外包發展特點決定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

服務外包是指企業將IT系統開發、應用管理以及業務流程優化等自身非核心的業務需求通過外包由服務提供商完成,從而使其專注核心業務,達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的管理模式。服務外包業務包括BPO(Business Process Outsourcing,商業流程外包),ITO(Information Technology Outsourcing,信息技術外包)、KPO(Knowledge Process Outsourcing,知識流程外包)。

目前,服務外包廣泛應用于IT服務、人力資源管理、金融、會計、客戶服務、研發、產品設計等眾多領域。服務外包與其他行業相比具有顯著特點:一是專業化。接包商往往是某個領域的專家,對于接包的業務具有行業優勢和更加專業化的技能;二是高層次的人力資源。接受過高等教育的人力資源是服務外包產業的核心,服務外包企業價值與人員規模成正比;三是不受地域限制。接包商只要能提供高水平的服務,無論在哪里都可以進行合作。四是合作雙方的高信任度。服務外包合作使發包方和接包方有機會不同程度的涉入對方的研發、設計、人事、營銷等企業內部管理,合作雙方必須彼此充分信任并有完備的合同保障確保雙方商業安全。

綜上所述,在服務外包的協議交易和實施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涉及到商業秘密保護(內部、外部)、商標、工業品設計、專利、版權等智力成果歸屬、使用權限問題。

廈門市在申報“中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提出的地域特色是“臺灣接單、廈門服務”,即以臺海近岸優勢,打造一流的服務提供商集群。目前廈門市擁有近百家專業的服務外包提供商,其中不乏第一家在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國軟件企業東南融通,以及雅馬哈、富士通、百威英博等服務外包龍頭企業,但絕大多數的服務外包企業仍處在創業和發展初期,企業關注于人才和訂單,對內部知識產權建設和對外合同管理仍處于初級階段。殊不知服務外包企業內部知識產權管理水平已成為國外客戶選擇合作對象的關鍵因素。由于服務外包涉及企業內部職能和部分商業秘密,甚至是核心技術,因此發包方首要關注的是潛在合伙人保護機密信息和商業秘密的能力,以防止自身信息被疏忽外泄或故意盜用。歐美地區的一些大型跨國公司正是由于對中國企業知識產權法律意識及管理水平的不信任,不愿意將具有高附加值的外包服務訂單委托給中國企業。可以說服務外包的知識產權問題直接影響到服務外包的整體運行。

二、發展服務外包所面臨的知識產權風險及法條解析

服務外包的重要特征是可擴展性和黏附性,一旦開始合作并且成功就會帶來大筆的后續業務。因此,雙方自合作伊始就須將權利、義務以及糾紛解決方式等關鍵性條款予以明確,而且權利、義務的規范不僅僅適用于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前義務和合同履行后義務均需予以規定,否則將為雙方的長期合作帶來巨大隱患。據了解,當前服務外包企業主要面臨兩大知識產權風險。一是對知識產權的權屬約定不明。知識產權的權屬既包括新成果的權屬,也包括被覆蓋了的舊有技術的使用權問題。特別是發包方授權接包方使用的知識產權使用權限、服務外包產生的新的知識產權以及經過改進的知識產權權屬、接包方在向發包方交付的成果中所含接包方的知識產權使用權權限等三個重要方面約定不明。二是對服務外包中可能涉及的商業秘密保護不力。由于服務外包業內人員流動較大,中小服務外包企業對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員跳槽現象管理缺位,基本沒有在企業內部設置專業保密人員,鮮有企業建立商業秘密戰略管理體系,而依靠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的企業卻很少針對保密條款支付員工相應保密費。具體分析如下:

(一)服務外包中的商業秘密保護

對于服務外包中商業秘密的保護,主要由我國《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進行規范,而這些不同法律規范所根基的原則均是誠實信用原則。

1.締約階段。由于服務外包的特殊性質,在締結合同之前的協商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有機會接觸到對方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因此,服務外包的雙方當事人,首先要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否則就需承擔違約責任。根據《合同法》第42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有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43條進一步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漏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漏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對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合同履約階段。服務外包作為一種貿易合同,合同的雙方需要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商業秘密列出詳細的清單作為合同的附件,這不僅是保護商業秘密的需要,更是雙方當事人執行合同的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第1款第3項規定了合同履行中的商業秘密保護,禁止一方當事人“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p>

3.合同終止后。我國法律規定,合同終止后,雙方還繼續對其所知悉的對方的商業秘密承擔保密義務,即合同后義務?!逗贤ā返?2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合同終止后,一方當事人如果侵犯另一方當事人商業秘密的,受害方可以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條款提訟。另外,我國的《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可于勞動者簽訂保守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秘密合同;第二十四條規定了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規定。

(二)服務外包合同執行過程中產生的知識產權歸屬

服務外包并不是發包企業向接包企業簡單地采購一件產品或服務,而是接包企業按照發包企業的要求和提供的信息開發研究并制定出符合發包企業要求的服務方案。這一過程就必定會產生新的成果,這些成果的知識產權的權利歸屬就需要在服務外包合同中予以明確約定。《合同法》第339條、340條對委托開發和合作開發所取得的發明創造的專利權均有明確規定。《專利法》第8條規定,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托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吨鳈喾ā芬灿蓄愃频囊幎ǎ簝扇艘陨虾献鲃撟鞯淖髌?,著作權由合作者共同享有;受委托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于受托人。

三、發展服務外包規避法律風險的可行性措施

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雖然仍落后于歐美國家以及競爭對手印度,但已經開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相關法律的建設。目前已有多部與服務外包相關的知識產權法律,包括《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等法規。熟練運用上述法律、法規保護服務外包雙方無疑是比較好的風險控制方式,但對于推動服務外包產業發展的政府而言,對于大部分發展中的接包方來說,還需要進一步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建立可行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從根本上杜絕法律風險。主要從以下兩個層面入手:

1.政府層面。一是從立法角度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服務外包在中國的發展可謂采取“自上而下”即由政府為主要推手的產業發展策略。政府的角色首先應以知識產權的保護者出現。有專家指出,印度能在二十年里成長為世界的IT外包中心,除了勞動力的高性價比和規模效應外,政府大力度多方面保護知識產權是最重要的推動力。印度的第一部《專利法》誕生于1856年,比我國早了100年,其后,印度政府加大知識產權立法力度,九十年代修改的《版權法》被稱為世界上最嚴格的法律之一。政府努力保護軟件企業的利益和創新積極性,為歐美發包方提供了充分的安全感,吸引了大批外國公司在印度設立離岸中心,為發展外包產業營造了有利的商業環境。二是推動標準化管理。印度政府鼓勵企業按照國際標準制造軟件,現在印度是世界上獲得ISO9000認證最多的國家,也是全球獲得SEICMM5認證的企業的最大所屬國。而我國通過CMM5級認證的企業只有20余家。三是通過行業組織和協會等中介機構推行商業誠信。通過行業協會等自律組織建立服務外包企業、個人誠信檔案,對侵犯知識產權會員按照章程進行懲戒。知識產權誠信檔案作為服務外包企業評優、申報享受優惠政策等的重要依據。四是通過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推行服務外包企業知識產權工程師培訓。強制性要求服務外包企業設立專門的知識產權保護專員。

2.企業層面。一是定期開展內部培訓以增強員工及高管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二是建立保密制度。明確哪些信息在什么階段必須處于保密狀態;與可能接觸保密信息員工、管理人員簽署相應的保密協議,與有關人員簽訂競業限制合同等;明確限制無關人員接觸保密信息;采用保密技術或者手段,對非人員使用保密信息的批準程序等予以明確。三是利用合同規范知識產權的歸屬。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在服務外包的過程中產生的知識產權其歸屬首先遵循的是合同優先的原則。一般而言,針對發包方自身的知識產權,接包方應考慮其所有知識產權有效期、具體權限及許可使用范圍等;如果涉及第三方知識產權的,必須要檢查所有有賴于許可第三方進行外包的許可使用協議文件,它是否可以分授予銷售者。關于外包關系期間改進或產生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是歸接包方所有還是歸發包方所有或是發包方和接包方共同擁有,也需要在合同中予以明確。

參考文獻:

服務外包協議范文5

關鍵詞:高校;教材管理;外包

業務外包(outsourcing),源自西方發達國家工業企業的一種比較先進的經營管理模式,并在企業中得到較為廣泛的推崇與應用,經濟效益明顯。簡單的說就是一個機構為降低成本,發展生產力,提高競爭優勢,將本應由其內部處理的業務功能以合約的方式委托給機構外的廠商或機構代為辦理[1]。通過業務外包,可以集中精力更高效的完成本機構的核心業務和目標。而高校教材供應業務外包則是將教材的征訂、發放、結算等面向學生的主要業務發包給圖書教材供應的專業機構或出版社的發行部門直接辦理,而教材部門的主要職責轉變為指導、跟蹤、監督外包機構的執行情況,為此可以騰出更多的精力圍繞教材選訂、建設等更有利提高學校整體教學質量的主要業務開展工作。教材管理人員一方面應突破教材管理原有的界限,積極開展外包業務,引入社會化管理,但同時也應積極應對其帶來新的挑戰,做好對承包機構的指導、服務跟蹤和實時監督等工作。筆者認為高校教材供應業務外包模式是未來高校教材管理部門的改革方向,因此有必要對此展開深入的研究和探索。

高校教材供應業務外包的相關研究及發展現狀

服務外包是指一個機構為了將有限資源專注于其核心業務,以信息技術為依托,利用外部專業服務商的知識勞動力,來完成原來由機構內部完成的工作,從而達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提升機構對市場環境迅速應變能力并優化機構核心競爭力的一種服務模式。按內容分為業流程外包(BPO)、信息技術外包(ITO)和知識流程外包(KPO),高校教材供應業務外包屬于BPO。

隨著高等教育教學模式、管理體制不斷改革,知識結構不斷更新調整,高校教材供應模式近年來也悄然發生了變化。最原始的是完全計劃型供應模式,由教材部門依照教學計劃,統一預訂、購買、供應、收款、發放,此模式具有很強的計劃性,缺乏靈活性,但有利于教學秩序的穩定,適合專科性高校,目前該模式已基本處于淘汰邊緣;之后演變為混合型供應模式,以計劃供應和市場供應相結合為原則,如對于剛入校的新生采取集體統一發放,老生可根據自己的專業和選修課程自由購買,目前國內大部分高校均運用該模式;近幾年又出現了完全市場化供應模式,教材以商品形式供應給學生,學生是否購買教材、購買何種教材、購買數量完全由學生自主決定,學校不作任何干預,整個供應過程完全由市場機制完成。對于學校,無論采取的是混合型的教材供應模式,還是完全市場化的教材供應模式其背后都有一支強大的專業教材供應商團隊,供應商承擔了如教材的征訂、運輸、發放、結算、數據的匯總等教材供應的大部分工作。其實這類供應商已部分或完全扮演了高校教材供應外包業務的接包商角色,只是目前還沒有給出一個統一的名稱和定義。

高校教材供應業務外包模式是高校改革發展的產物

教材供應業務外包是高校教材供應社會化的一種具體形式。在許多高校教材供應已經向社會服務化功能轉化,已將部分或全部的教材職能從學校機關剝離,由社會上的教材出版供應企業來承擔。目前,高校教材供應的外包業務雖未形成一整套成熟的運行機制,但其運作模式或雛形實際早已存在,許多高校其實已部分或完全將教材的供應業務外包給外部專業的供應商。但真正將它納為教材管理工作的一種發展趨勢和方向來進行研究、探討,并整理歸納將其上升為理論層面還極少。實踐證明,業務外包模式更加適合于高校教材發行部門的發展,隨著國內圖書教材供應市場的日益成熟,以及大型出版社和圖書教材機構的專業化提升,高校教材供應業務外包模式將成為教材發行部門改革的必然趨勢。

高校收費項目和制度改革的深入是教材服務業務實現外包成為可能。教育部已明令禁止學校以各種形式多收取學生教材費。學生教材費作為一項代管經費要求學校以招標的價格直接出售、讓利給學生,并負擔教材發放過程的一定損耗,嚴禁從中賺取差價。在制度的保障下,經學校的組織和協調使得由外包商直接與學生交易、結算成為可能,教材的外包業務得以實現和推廣。

高校教材供應業務外包的實施策略

選擇合理的教材外包服務商的是教材外包業務得以實現的關鍵。學校可以采用對外公開招標的形式選擇外包服務商,這樣有利于通過比較和競爭選到綜合條件好、適合本校個性化需求的外包服務商。外包服務商的綜合業務實力是外包質量的關鍵,應選擇資金雄厚、教材供應實力強、服務質量好、資質信譽好的外包服務商承擔本校的教材外包供應業務。在決策、定標時還應對外包服務商的歷史、業務特長、成功案例、人力資源等情況進行深入的調研,到實施教材外包的高校實地查看其整個外包業務流程,控制與監管狀況,調查和聽取直接經辦老師對外包商的評價和意見。

簽訂一份合理、完整、有效的教材外包服務合作協議書是整個外包服務實施與運作之根本。因該協議是雙方合作的基礎;是雙方共同遵守及管理的依據;是學校監督和約束對方唯一有效的法律文書。協議的內容應包含:合同標的物、服務對象、服務范疇、運作流程及方式、權責歸屬、預期效果、協議期限、修改與終止、付款方式、違約責任、履約保證金等。

加強對外包服務商的跟蹤與監管工作是整個教材供應外包流程順利運作的重要保障。收集和各類教材的信息;向學生了解教材的發放、供應、結算等等環節的服務質量;協調或解決供應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實施對外包服務商的跟蹤和監管均為教材管理部門的主要工作和職責。教材管理部門的監管手段是密切注意外包服務商針對該協議的各項活動,如何時購入教材,教材是否入庫到位,各批次教材的質量等問題。此外還應向學生提供及時反饋外包服務商服務質量的意見箱、電子公告欄、留言板等平臺。

建立良好的溝通機制能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教材為知識的載體是教學的基本工具,教材管理工作不容有誤。與外包服務商建立一個良好的溝通機制,是整個教學秩序的穩定有序

的保證之一;而沒有交流、信息不暢的合作,可能導致教學秩序的紊亂,甚至發生教學事故。學校教材管理部門作為外包服務商和學生之間的中間人主要起組織、協調和監督的作用,而具體教材的發放、供應、結算等工作均由外包服務商直接面向學生。教材管理部門與外包服務商是互相依靠、互利雙贏的關系,在雙方充分的溝通與理解基礎上加強合作與協調,確保整個教材外包服務流程的順利進行。

高校教材供應業務外包模式的利弊分析

該模式可以大大的降低成本,提高服務的質量和效率。學校選定的外包企業往往具有專業化程度高、具有相當規模和高效的教材材供應或出版機構。通過他們直接向學生供應教材,縮短了流程,減少成本支出,在價格上可取得較大的優惠。另外還大幅度的減少教材管理部門的人員編制。以教材的結算業務為例,傳統的教材供應模式為:教材的選定、征訂、發放、結算和建設等主要業務。然而一個不爭的事實是學校的教材部門的人員素質總體偏低,其中教材的征訂、結算業務只會采用電子表格甚至是手工方式,沒有上專業的教材管理軟件,為此教材的征訂、結算占據其絕大部分的工作,使得工作人員干的很苦、很累,可實際工作效率很低,每人只能疲于應付日常工作,根本無暇顧及關系到教學質量的教材建設、選訂等更重要的工作。據了解,采取了教材供應外包模式的杭州某高校,在校生達40000多,但其教材管理部門的人員編制僅2人,主要工作是負責教材的征訂、建設和外包商的溝通聯系。而采用傳統的教材供應模式的我校,在校生35000人,可人員編制達7人,可見效率之差距。

教材供應業務外包模式可降低教材采購領域腐敗的發生機會。近年,全國關于高校教材的腐敗案件也層出不窮,高校領域昔日的象牙塔早已不復存在。讓外包商直接向學生供應教材,向學生收費,按招標的扣率結算,少去了學校這道關。有人會問外包商的準入雖通過公開競標多多少少還不是存有學校的影子?不錯,本人認為,少道過程就會少些漏洞,少些漏洞就會減少腐敗分子的可乘之機,既減少腐敗的發生機會。是“減少”并非“杜絕”,因在全世界還沒有一種方法或制度可杜絕腐敗的發生。

教材供應業務外包模式降低了學校對教材供應環節的可控性。在傳統的模式下教材一旦驗收入庫,其質量、數量、發放日期等一切均在掌握之中,無后顧之憂。而外包模式下其教材的供應質量、數量、發放日期是否均有所保證?雖這些問題可事先與外包商溝通、詢問、現場查看等手段予以核實。若遭遇一個不誠信的外包商,允諾沒問題,實際沒做到;到對方倉庫看到是質量好的教材,而學生拿到手的質量不過關的教材。當然學校可以對外包商采取懲罰性的手段,但可能已造成教學上的事故。教材供應業務的外包模式也是高校改革方面之一,既然是改革就可能遇到各種問題。這不應成為改革的攔路虎,動搖繼續改革之路;而應視為改革的內在動力,更是我們繼續做好工作的出發點。

服務外包協議范文6

近日,施耐德電氣中國再次和中國惠普簽署了為期三年的IT外包協議?!皬某杀镜目刂?、部門的運作效率來說,外包對施耐德電氣是一個比較恰當的選擇?!?施耐德電氣(中國)投資有限公司大中國區IT總經理李忠接受記者采訪時說。

這是施耐德電氣第二次與中國惠普簽署外包合同。新的三年外包合作協議包括桌面服務、現場支持及IT資產管理,新的外包服務從數量到級別都有顯著提高。數量上,惠普將為施耐德電氣中國6000多名終端用戶提供服務; 在級別上,電話15秒內的接聽率從85%提高到95%; 一般問題一天內的解決率從75%提高到了90%; 緊急問題四小時內解決率從75%提高到90%。

李忠介紹,這次施耐德電氣在選擇外包合作伙伴時非常慎重?!拔覀儾]有因為惠普給我們提供過三年外包服務,就讓他們輕松拿到這個單子。”實際上,這次施耐德電氣外包合同的招標引進了很多家服務廠商,在內部制定了很多評比的條款,根據不同的權重進行打分,最后從發展前景、人員素質、管理層對項目的支持等方面進行綜合的比較,最后選擇了惠普?!傲硗獾囊粋€因素是看這家公司是否是全球性的公司,因為希望中國的模式能被推廣到其他國家去。”他表示。

過去幾年內,IT對公司業務的貢獻顯而易見,使得施耐德電氣對外包青睞有加。“沒有IT的強大支持,很難想象施耐德電氣中國最近幾年的快速發展?!崩钪医榻B說,這些年,施耐德公司業務營業額每年以顯著的速度增長,而施耐德電氣內部IT團隊人數一直持平; IT總成本占銷售營業額比重持續保持在全球標準的一半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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