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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稅率范文1
我國個人所得稅已走過了風風雨雨的30年歷程,由昔日不起眼的小稅歷經多次稅法修訂和政策調整,發展到今天已成為與廣大群眾聯系密切的第四大稅。個稅收入從1981年的0.05億元上升到2009年的3 994億元,占整個稅收比重的6.26%,成為我國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伴隨著個稅收入的不斷增加,關于個稅稅負高低的討論,一直沒有停過,它的改革,它的走向,關系到廣大公眾的切身利益,也受到極高的關注。本文力圖從研究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存在的問題出發,通過對個稅改革思路的思考,對分類綜合所得稅制模式下的工資、薪金所得稅率改革提出建議。
一、個稅改革的緊迫和改革的思路
稅收的基本功能,一為籌集收入;二為調節分配。個人所得稅作為與每個人息息相關的稅收是國家調節社會收入分配、促進社會公平的重要經濟杠桿。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執行的是分類制模式,對工資薪金所得實行九級累進稅率制,設定的個稅起征點為2 000元,稅率從5%到最高45%。隨著經濟的發展,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在實踐運行過程中日益暴露出一系列問題,如稅負不公、費用扣除標準太低、稅制漏洞明顯以及征管乏力等問題,受到了廣大納稅人的非議,個稅調節收入差距的功能未能很好發揮。公眾迫切希望降低稅收負擔,為了更好地發揮個人所得稅的作用以適應社會需要,急需對其進行改革。
《“十二五”規劃綱要》中已經明確把建立健全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稅制度作為個稅改革的方向,要完全實現這個目標是一個龐大的社會系統工程,面對我國人口眾多、城鄉收入差異大、地區發展不平衡的現實情況,面對目前的個稅觀念、個稅體制、征收手段等客觀困難,寄希望畢其功于一役的改革是不現實的,但也不能漠視公眾現實訴求,坐等條件成熟后再進行改革,如果一步到位的改革暫時無法進行,希望“漸進改革”的步伐也不要過于緩慢。雖然2005年和2007年兩次對個稅的起征點作了調整,但由于基本沒有觸及到稅制、稅率等核心問題,只是社會妥協的一種臨時結果,并不能滿足社會迫切的需要和個稅長遠改革的要求。在這兩次稅收調整后,普通工薪階層仍然是個稅的主力軍,對于調整結果他們當然不能滿意,個稅改革爭議也依然持續。
二、對工薪所得費用扣除標準(起征點)問題的探討
2009年6月,財政部公布《我國個人所得稅基本情況》,顯示近年來工薪所得項目個稅收入占個稅總收入的比重達到了50%,降低工薪階層、中低收入者個稅負擔成為社會各界最強烈的呼聲。一提到降低個稅稅負,大部分人的關注點仍集中在起征點上調上。按照個人所得稅“對凈所得征稅”的原則,在確定扣除額時,基本原則是保證居民的基本生活不受影響,即將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在稅前予以扣除。工薪費用扣除標準的確定需要綜合考慮居民消費支出增長及物價上漲因素等情況。隨著時間的推移,這個標準扣除額可根據經濟發展情況、居民消費支出、市場物價水平等變化情況適時作出調整,但改革重點不能只是一味提高起征點,而應通過改革稅制結構,降低稅率等綜合方式來降低稅負,穩定納稅群體。
個人所得稅稅率范文2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稅率;工資薪金
一、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稅率模式存在的問題
稅率,稅制設計的核心要素之一,它是一個國家的直接收入和納稅人稅收負擔的大小密切相關的事情。在改革個人所得稅的進一步討論,個人所得稅稅率已成為我過個人所得稅的改革設計的重點之一。在稅率改革的過程中,效率和公平并重的原則是稅制改革的目標。我國的個人所得稅目前采用的是分類,多元個稅稅率的方法進行征收,主要存在的問題是以下方面:
(1)個稅勞務所得的稅率設計復雜,有礙稅收公平
根據中國目前的個人所得稅法,勞動收入按不同的收入段進行區分,進行稅率多元化征收,其超額累進稅率為3%到45%和5%到35%;其比例稅率為20%。而這樣的稅率設計導致了個人所得稅累進稅率的累退效應和稅收負擔的橫向不均。舉一個簡單例子,工資、薪金和勞務報酬均屬于個人所得稅中的勞務所得稅目,而上述分類所相對應的納稅人受到的稅負是不同的。這樣的復雜設計會加大稅務機關的征收管理工作量,增加征稅成本,同時也會導致稅負不均。
(2)個稅資本利得的稅率差異,有礙稅收公平
從90年代至今,居民的收入來源組成越發復雜,人們不僅僅只有工薪勞務收入,利息,股息和紅利等資本所得大有增長的趨勢,占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稅源較大比例。然而,利、股、紅同樣都是資本收益,但被劃分成不同的類別,并且它們所適用的稅率也不同,這樣的稅制設計缺陷會產生納稅人避稅行為,不利于公平稅負。此外,如財產繼承和股票轉讓所得,不包括在征稅范圍,而它們恰好屬于資本所得。這樣的現狀與我們的稅收制度設計的目的——實現公平稅負——是相悖的。
(3)多元稅率設計會導致避稅行為增加,不利于國家稅收收入
根據我國目前的《個人所得稅法》,其中包含十一個應稅所得項目,而該十一個項目的稅率設計又不同,所以,在給定應稅所得的條件下,不同稅目的稅負大小不一。在復雜的現實情況中,有些個人所得的界定模糊,根據這樣的稅法界定漏洞,納稅人存在著避稅動機,將個人所得在稅目之間轉移,移花接木。這樣的避稅行為帶來的后果就是國家稅收收入的減少,稅收缺口的擴大。
(4)累進稅率的邊際稅率高、級次多與稅收制度的復雜性
采用超額累進稅率,主要是為了實現量能負擔的目的,但我國在稅法制度設計的缺點,它的功能不能有效發揮,這特別體現在稅率累進檔次和累進級之間的差距上,我國的檔次較多,而級距較小,設計的過于復雜,這樣允許了更大的稅收籌劃空間,所以不利于該組織的財政收入。高邊際稅率的負面影響對經濟,稅收征管級率過高帶來了很多麻煩。
二、工資薪金稅率設計
(1)費用扣除標準(免征額)
雖然個稅稅率不設計費用扣除標準,但是我們認為個稅的設計必須將稅率和費用扣除標準結合起來才能更好的發揮個稅的作用。因此,我們在此首先對費用扣除標準進行討論。我們將2008年的全國收入的統計數據將其進行分組,可以得到表1結果。
計算結果表明,根據城鎮居民的平均工資收入確定的中位數(半分點)相應的每月工資收入為160867元,該數據低于個人所得稅的免征額。三分之二的位點相應的收入為每月工資不足2200元,而四分之三對應為2600元。根據陳建東、蒲明的理論,考慮中低層收入的人群,按3500元的生計扣除標準是比較合理的。但是,我們相信在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是確定的,隨著經濟的發展繼續作出相應的調整,以確保將不會受到影響,中等偏下的生活類標準。具體來說,一方面,考慮到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價格調整的影響,可以直接與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另一方面,考慮到居民收入分配的帳戶變化,調整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的金額可以是人民的利益比例。
(2)、關于邊際稅率
為了培育我國公民的納稅意識,本文認為應該保留3%的低稅率,從而保證“寬稅基,低稅率”的理念能夠實現,而鑒于世界各國在最近十幾年來對個稅稅率的最高邊際稅負調低的經驗,目前我國個稅占財政收入的總比例僅為63%左右,在這一比例是很難發揮個稅對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的。因此,根據表1和表2的數據,我們建議最高邊際稅負參考日本稅率降低到37%這一世界中等水平。
(作者單位:西南財經大學財稅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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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陳建東、蒲明,關于我國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額的研究,稅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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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個人所得稅 流失 現狀分析 法律對策 立法完善
我國個人所得稅是適應改革開放形勢的需要,于1980年9月開征的,至今已近30個年頭,經過多年來的不懈努力,這一稅種的征收管理得到不斷改進,對高收入者的調節不斷加強,特別是1994年實施新稅制至2001年的8年間,各級稅務機關以強化對高收人者調節為重點,不斷改進和加強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推動個人所得稅收人連年高速增長。2008年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達3722.19億元,超過了消費稅成為第4大稅種,也是1994年稅改以后增長最快的稅種。但是,個人所得稅占中國總稅收的比重仍然是很低的,僅為6.86%,而印度在1992年就達到了7.68%,發達國家平均為30%,如果按照15%的國際標準計算的話,個人所得稅應是8138.8億,也就是說2008年我國稅金流失至少在4000億元以上。如此驚人的數據到底是怎樣流失的,又流到何處呢?下面筆者將從三個方面,即個稅流失的現狀分析、法律對策及立法完善來分析。
一、個人所得稅流失的現狀分析
1、個人所得稅大量流失的主要原因
(1)公民缺乏納稅意識,社會沒有形成一種良好的納稅文化環境。個人除工資、薪金之外取得的大量“副收人”沒有納稅,而是靜悄悄地流進個人腰包,國家稅收就這樣悄無聲息地流失掉了。由于缺乏納稅光榮的社會環境,公民又沒有把納稅作為一項基本義務,加之“副收人”和實物利難以監控,在這樣的條件下,個人所得稅不大量流失才怪。
(2)扣繳義務人不僅不按稅法嚴格扣繳,反而與納稅人勾結,以求“雙贏”,結果是空了國庫肥了個人。許多單位把工資分成兩塊兒,工資條上一塊,條外一塊,避稅;有的以借款的名義提收人,然后慢慢用發票沖賬,扣繳義務人對此置之不理;有的單位用好幾個本來毫無關系的人名來做一個人的工資賬,這樣本來需要納的稅就不存在了。即使在目前許多單位通過銀行發放工資的情況下,有的銀行為了攬儲,提議納稅人開兩個以上的儲蓄賬戶,因為銀行規定基本賬戶只能提取現金,普通戶只能為轉支賬票,在銀行開折子就可以通過轉賬方式將轉支賬票變為現金提走,從而讓高收入人群逃避稅收監管。稅務機關雖有權調查高收入者的收入情況,但銀行也有為儲戶保密的義務,在這樣兩難的處境下,只要銀行不盡配合義務,那么稅務機關的稅務調查就不可能實現。
(3)稅收法律制度不健全。我國個人所得稅采用分項所得稅和分類所得稅,這種稅制模式對個人的收人難以綜合計量,也加大了征管難度,稅收法律漏洞為富人逃稅避稅提供了溫床。2001年美國在《亞洲華爾街時報》評出的中國十大富豪,他們中幾乎沒有一個人交個人所得稅,原因是公司是他們自己的,個人拿的工資是他們自己的,都在企業稅前列支了。稅法規定11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主要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等,但不包括民營企業家生產經營所得,這在法律上還是個漏洞。另外,我國稅法沒有規定財產申報制度、個人資產評估制度,這些都可能導致稅收大量流失。
(4)征管技術落后,相關配套條件不完善。中國稅法誕生30年來,當前無論納稅人數還是納稅額的情況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可是稅務機關的征管觀念和手段都沒有跟上,征管技術非常落后,沒有建立稅收征管信息系統,對納稅人沒有進行檔案化管理,每個納稅人沒有設置一個相應的稅號,忽視相關部門間的通力配合協作,稅務機關總是孤軍作戰,沒有通主吏立法的形式促進稅務機關與企業、銀行、證券、公安、工商、文化、出版、土管、房屋產權登記等部門實行計算機聯網,全方位地進行稅源跟蹤監管,缺乏信息互通和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高收人者經濟活動情況的制度。
(5)懲罰力度不夠。稅務機關往往更注重對稅款的查補,而疏于對逃稅者的處罰,法律對逃稅者的威懾作用不夠,從而使逃稅成為一部分人的習慣。很多人認為懲罰跟逃稅相比較,逃稅成本低,更劃算。另外,在稅收執法過程中,稅務機關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因而人治大于法治,一些違法者得到庇護的現象時有發生。所有這些都在客觀上刺激了納稅人偷逃個稅的動機,“要富貴,去偷稅”甚至成為一部分人致富的秘訣。然而在一些發達國家,在每年4月的報稅季節,不管你是藍領還是白領,也不管你是球星、歌星還是政治人物,都得把自己上一年的收人和該交的稅額算清楚,如實報給稅務部門。稅務部門則隨機抽查,一旦查出有故意偷漏的行為,不管是誰,輕則罰款補稅,重則判刑入獄。正如美國注冊會計師利普生所說,若沒有強硬的懲罰力度,世界上沒有一個人愿意付稅款。
綜上所述,并參照其他國家的做法,從防范的角度而言,我國應當建立起以稅法的宣傳教育為先導,實行源泉扣繳、自行申報為基石,聯網監控、部門協作為手段,稅款核定、稅收審計為保證,稅務為輔助,強化處罰力度為保障,多管齊下、軟硬兼施的一整套防范個稅流失的法律措施。
2、法律措施
(1)稅法的宣傳教育。中國經濟景氣檢測中心前不久對北京、上海、廣州700余位居民進行訪問調查,結果表明,僅僅有13.8%的人表示知道稅是怎么回事。這表明我國公民稅法知識匱乏 ,納稅意識淡薄,對其進行宣傳教育,強化其納稅意識勢在必行。事實上我國也缺乏納稅的傳統和文化,很長時間以來,我國政府的主要財政來源不是稅收而是企業利潤,整個社會沒有形成一種良好的納稅文化環境,很多人不以不納稅為恥,反以成功避稅逃稅為榮。締造一個納稅光榮的社會環境在當今中國不僅必要而且迫切。
(2)實行源泉扣繳,自行申報制度。源泉扣繳是截斷漏稅逃稅的重要手段,只有動態跟蹤監控稅源,有效適時扣繳,才能保證財政收人及時足額人庫。雙方自行申報是有效防止個稅流失、增加財政收人的重要途徑,也是國民納稅意識的重要體現。
(3)實行嚴格的稅收核定,嚴密的稅收審計,有效的稅務制度。
二、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立法完善
幾經修訂后的《個人所得稅法》雖然朝著科學化、規范化和國際化的方向邁進了一大步,但經過實踐證明,它仍存在著一些缺陷與不足。為使《個人所得稅法》繼續得以完善,進一步與國際標準接軌,在充分借鑒國外成功立法的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應對《個人所得稅法》從以下六個方面進行發展變化。
1、改革個人所得稅的分類所得稅制度模式,實現向分類綜合所得稅制的轉化
我國1980年的《個人所得稅法》采用的是分類所得稅制,1987年的《個人收入調節稅暫行條例》采用的是分類綜合所得稅制,修訂后的《個人所得稅法》仍然采用分類所得稅制。從發展趨勢看,我國《個人所得稅法》應采用國際上通行的分類綜合所得稅制。因為,分類所得稅制雖然計征方便,但不能較好地體現稅收公平主義原則,不能有效地消除納稅人負擔差異;綜合所得稅制雖然可以消除這一差異,但又對不同來源的收入實施稅收歧視。而分類綜合所得稅制綜合上述兩類稅制的優點,因而為大多數經濟比較發達國家和地區所采用。在我國。鑒于個體工商戶實為自然人的狀況,在應稅所得中沒有單位設立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的必要,而應將之分散在其他應稅所得中。并將工資、薪金收入,承包、轉包收入,財產租賃收入,財產轉讓收入等合并為綜合收入,在作合理的費用扣除后。適用累進稅率,其余收入適用比例稅率。這樣就可以充分發揮分類綜合所得稅制的優點,適應國際發展的趨勢。
2、進一步擴大稅基
修訂后的《個人所得稅法》雖然擴大了稅基,但還不夠,應根據經濟生活的發展,進一步擴大稅基。其措施一是應根據新情況增加一些新的應稅所得,如農業生產經營所得、期貨交易所得,同時要加強對分配給個人的福利實物收入的課稅,避免稅收的流失;二是取消或降低一些費用扣除,如對企業事業單位的承包所得、承租所得的費用扣除可適當降低;三是對個人購買國債和國家發行金融債券的利息征收預提稅。
3、降低稅率,減少稅率檔次
各國實踐證明,高稅率不一定有高收入,還有可能誘使納稅人逃避稅收,阻礙經濟增長。而目前世界性的個人所得稅改革的一大趨勢就是降低稅率和減少檔次。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對工資、薪金所得規定適用5%-45%的9級超額累進稅率,但實際上我國月收入在4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少之又少。據測算,我國工薪收入者扣除2000元費用后,繳納個人所得稅者約為1%,且1%的納稅人中,大部分只適用5%和20%兩級低稅率。第五級至第九級稅率設置意義不大,可以考慮合并,參與國際通行做法規定一個統一的比例稅率。
4、推廣稅收指數化,建立彈性稅制
稅收指數化是指根據通貨膨脹的情況相應調整費用扣除和稅率表中的應稅所得額級距,再按適用稅率計稅。這樣可有效地防止因通貨膨脹所導致的稅率攀升,低消通貨膨脹對稅收公平的消極影響。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只是在對工薪所得課征涉外個人所得稅方面,規定可以根據納稅人的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匯率變化情況確定附加減除費用,只是形成了隨通貨膨脹調整稅制的雛形。今后,有必要先將現行僅對納稅人涉外所得適用的靈活性條款延伸至全部所得,然后在條件成熟時再采用正式的稅收指數化條款,并采取從只調整費用扣除額到同時調整稅率表只能感應稅所額級距的逐步過渡的方式。另外,稅負不公平還表現在《個人所得稅法》所采用的統一固定數額的費用扣除上。具體表現在:(1)不同的納稅人取得不同的應稅所得,所花費的成本和費用不相同,故費用扣除應有所區別,如稿酬所得。(2)還要考慮地區間經濟發展的不平衡狀況,應就東部和中西部發展水平確定一個發展指數,正確制定不同的扣除標準。(3)法定扣除還應考慮家庭負擔的差異,應該制定出有贍養父母的家庭和不需要贍養父母的家庭不同的扣除標準。因此,《個人所得稅法》對生活費給予的扣除,不應是固定的,而應是浮動的,即應隨著國家匯率、物價水平和家庭生活費支出增加諸因素的變化而變化。此外,還應增加一些特定項目的免稅,如依國家賠償法取得的賠償金,各類學校學生獲得的獎學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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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個人所得稅優勢
1.統一稅法、降低稅率、拓寬稅基,使個人所得稅更加規范、簡便、公平,實現了個人所得稅雙軌制向內外統一稅制的轉變,初步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個人所得稅制。1993年稅制改革后,將個人所得稅、個人收入調節稅、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合并成統一的個人所得稅。合并后的個人所得稅制,根據各國擴大個人所得稅稅基的改革,并結合我國國情,將其拓寬到11類。
2.個人所得稅收入增長迅速,占稅收收入及國內生產總值比重不斷提高。增加我國的財政收入。隨著個人所得稅的高速增長,占稅收收入及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亦快速提高,占稅收收入比重由1994年的1.42%提高到2009年的8.36%,增長418.31%;占國內生產總值由1994年的0.15%提高到2009年的1.29%,增長760.00%。隨著個人所得稅占比不斷擴大,個人所得稅地位作用日益增強,個人所得稅已成為繼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后的第四大稅種,其地位已超過消費稅。
二、我國個人所得稅存在的問題
美國的個人所得稅是被公認為發達國家較為完善的。因此,對我國個人所得稅目前存在的問題,主要是與美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在費用扣除、稅率、課稅模式等方面進行深入的比較研究,希望能借鑒美國成功經驗,以改革與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
1.費用扣除。我國對不同的所得規定了不同的費用扣除標準,具體是:工資薪金所得每月扣除2000元,外籍人員及中國居民在國外任職扣除的費用為每月4800元: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成本、費用和損失為其費用扣除額: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每年可扣除費用24000元: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可減除費用800元,超過4000元的減除20%的費用。
美國的所得稅扣除對納稅人的生計問題考慮得比較周到,我國則沒有考慮到納稅人的家庭總收入、撫養未成年子女、贍養老人以及醫藥費支出等因素,其結果是背離了量能納稅的原則。另外,美國實行稅收指數化,個人寬免額、標準扣除額每年都根據物價變動情況予以調整,而我國的扣除費用很難調整,在惡性通貨膨脹時,納稅者的稅負會明顯加重。
2.稅率。我國稅率的規定同樣存在不合理之處。我國對不同類的所得實行不同的稅率,如工資薪金所得為5%~45%的9級超額累進稅率: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適用5%~45%的5級超額累進稅率:勞務報酬所得,適用20%~40%的超額累進稅率:稿酬所得為14%的比例稅率其余各類所得均為20%的比例稅率。對勞動所得采用超額累進稅率,而對資本財產所得和資本利得采用比例稅率,使資本財產所得偏輕,對高收入者來說最為明顯。勞務報酬所得雖采用超額累進稅率。再有,目前我國實行9級超額累進稅率,起征點是每月2000元,最高稅率是45%,個人收入越高,需要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越多,應該說實行累進稅率是一種公平的稅收制度,但是目前我國的高薪勞動者越來越集中在高新技術產業,這必然導致高新技術產業勞動者納稅負擔比較重,從而會降低高素質人才的供給,影響了人才資源的培養及教育個體投入與產出的良性發展和激勵機制。由此可見,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的收入分配調節功能和促進經濟與社會發展的作用值得商榷。
3.課稅模式。在課稅模式上,美國實行綜合稅制,即將納稅人在一定時期內的各種不同來源的所得綜合起來,減去法定減免和扣除項目的數額后,就其余額按累進稅率征收。在這種制度下歸屬同一納稅人的各種所得,不管其所得來源于何處,都作為一個所得總體來對待,并按一套稅率公式計算納稅。綜合所得稅制稅基寬,能夠反映納稅人的綜合負稅能力,并考慮到個人經濟狀況和家庭負擔等給予減免照顧。對總的凈所得采用累進稅率,可以達到調節納稅人之間所得稅的目的,并實現一定程度上的縱向再分配。但它的課稅手續較繁,征收費用較多,且容易出現偷漏稅,要求納稅人有較高的納稅意識,較健全的財務會計和先進的稅收管理制度。
我國選擇的是典型的分類所得課稅模式,即將各種所得分為若干類別對各種來源不同性質各異的所得,分別以不同的稅率計算分類所得稅制可以廣泛采用源泉課征法,課征簡便,節省征收費用,按不同性質的所得征稅,在稅負上實行差別待遇,較好地體現了橫向公平。但這種課稅模式存在的缺陷是不容忽視的:一是征稅范圍有限,主要著眼于有連續穩定收入來源的單項所得,不能全面衡量納稅人的真實納稅能力,會造成所得來源多、綜合收入高的人不納稅或少交稅,而所得來源少、收入相對集中的人要多交稅的現象,不能體現“多得多征、公平稅負”的原則,也難以有效調節高收入和個人收入的差距懸殊的矛盾。二是容易造成合法避稅,如對資本財產所得通過分散取得,能減少納稅數額,類似這種通過化整為零的方法就可以達到避稅、逃稅的目的,漏洞太大。三是分類所得稅對扣除的規定不合理。由于在實際生活中,每個納稅人為相同數額的所得支付的成本費用占所得的比率不同,甚至相差很遠,因而規定所有納稅人都從所得中扣除相同數額或相同比例的費用顯然是不合理的。四是分類稅制對經濟的變化缺少彈性,難以隨通貨膨脹而得到及時的調整,如何在物價水平波動的情況下保證稅負水平的相對穩定,的確是分類稅制的一個難點。綜上所述,可以看出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在課征方面欠合理的根源在于分類稅制。
個人所得稅在西方發達國家的發展歷史證明,個人所得稅制度的完善需要一個過程。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的完善也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需要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當前我國應當根據自身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居民收入狀況等因素,對個人所得稅制度進行逐步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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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個人所得稅;差別課征;量能征收
個人所得稅,始創于英國,至今已有200多年的歷史,它是對個人獲得的各種應稅所得征收的一種稅。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穩定發展,個人所得稅將成為我國稅收體系中一個十分重要的稅種,其收入占國家財政收入的比重越來越大;在組織收入與調節社會、經濟方面的作用將越來越明顯。但在現實的經濟發展情況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因為經驗不足,存在稅款流失嚴重,稅收政策不合理等,如果不能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個人所得稅的流失,將會對我國稅收制度、財政體制的進一步改革與完善產生嚴重的不利影響。這里就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改革進行分析和探討。
一、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發展現狀
我國最近一次對個人所得稅的調整,是個人所得稅起征點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據了解,本次修正是自1980年9月10日個人所得稅法通過以來的第五次修正。
此前,個人所得稅法曾于1993年、1999年、2005年、2007年6月29日修正過四次。1980年9月10日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并同時公布實施。該稅法統一適用于中國公民和在我國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員。至此,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征收制度開始建立,在建立初期它起到了調節居民收入和實現收入的公平分配。1993年10月31日,修正案規定,不分內、外,所有中國居民和有來源于中國所得的非本國居民,均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此舉不僅增大了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對象同時也擴展了財政收入。1999年8月30日,開征了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儲蓄存款利息的開征促進了居民消費和拉動內需的增長,提高了國民經濟的發展速度。2005年10月27日,修改了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金額由800元增加至1600元,同時可以在稅前抵扣個人繳納的社保費用以及住房公積金等。起征點的提高以及費用扣除范圍的加大,緩解了工薪階層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壓力。2007年6月就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的個人所得稅調整問題授權國務院作出規定,為國務院決定減征或停征利息稅提供法律依據。自此我國的個人所得稅不斷發展走向完善,并一直發揮著積極的調節作用。
二、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存在的問題及影響
市場經濟的發展,不可避免地會造成個人收入的差距,這是市場經濟的缺陷。征收個人所得稅正是政府宏觀干預的手段,是政府調節貧富差距的主要措施。盡管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一直都在發揮著積極的調節作用,但仍然存在以下一些問題:
(一)單一分類所得稅制產生的不公平問題
現行個人所得稅法按應稅項目分類征稅。由于不能就個人全年各項收入綜合征稅,難以體現公平稅負、合理負擔的原則。同時對個人收入調節力度不夠,影響了個人所得稅調節作用的發揮。在實際征收中,工資薪金所得占了個人所得稅總收入的60%以上,未充分發揮其應有的調控作用。另一方面在實際操作中,容易造成收入項目定性不準確或難以定性的問題;容易造成納稅人有意把自己的收入在不同類型收入間進行轉換,多次扣除費用,以達到逃稅和偷稅的目的,且現行稅法中僅規定11個征稅項目,過于簡單,未能涵蓋經濟生活中的所有個人收入。
(二)稅率設置的不公平
具體表現在:
第一,工薪所得適用9級超額累進稅率,最高邊際稅率達45%,在這種高邊際稅率、多檔次的累進稅率結構中某些級次的稅率形同虛設,并無實際意義;
第二,工薪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同為納稅人的勞動報酬所得,但兩者適用的稅率形式和實際的稅收負擔卻存在較大的差別,由于勞務報酬所得的適用稅率為20%,且一次性收入畸高時,還要實行加成征收,致使多數時候勞務報酬所得的稅負重于工薪所得;
第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適用5級超額累進稅率,與其他各項應稅所得適用的稅率又不相同,這不僅增加了征管操作的復雜性,而且違背稅收公平原則。
(三)費用扣除簡單,標準統一,未能體現稅收公平原則
2008年3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將我國居民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免稅額定為2000元。這個免征額對中國的任何一個居民都是一樣,看上去似乎是公平的,實際上并不公平。因為人們的生存條件及社會保障有很大的差異,例如,對農民的免征額是2000元,對國家職工的免征額也是2000元,對農民來說這是不公平的。因為國家職工有良好的社會保障,有穩定的醫療福利等,個人收入是實實在在的凈收入;而農民的就業保障、醫療保障和養老保障等制度仍不是很健全,落實情況也不是很好,加上已辦妥養老保險的一些農民因為戶籍而產生轉移難等問題,讓能享受這一塊稅前扣除費用的人數又大大減少。另外,一個養活三個人的個人所得,與一個只養活自己一個人的個人所得,實際上就有很大的差異,但所得稅的免征額卻是一樣的,所以這是公平中存在的不公平。不能體現“量能負擔”的原則,與個人生計以及家庭撫養有關的項目均未能考慮在內,其公平性也就無從體現。
(四)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的一些政策不合理
外籍人員從三資企業取得的股息免稅,而中國公民取得的股息要征稅;計稅工資不全面;部分免稅項目已難以適應當前形勢的需要,形成了稅收漏洞以及個稅申報方式的急待改革等。
由于個人所得稅制存在的以上問題,帶來了如下一些影響:
第一,個人所得稅款的大量流失。
稅收流失是目前中國稅收領域存在的一個突出問題。規模巨大的稅收流失中就包括個人所得稅的稅收流失。在我國,偷逃個人所得稅的手段五花八門。比如,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高收入者隱瞞、虛報納稅所得;各種形式的勞務報酬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無法統計;實物工資無法貨幣化、實際工資與名義工資存在很大的差距,如此等等的做法,由于沒有一個綜合的個人所得稅及自行申報制度,以致個人所得稅款的大量流失。
第二,工資薪金實行的超額累進稅率以及其它比例稅率難以實現對收入的有效分配和調節。
我國的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率級距過多,最低稅率、邊際稅率的規定均過高,從而導致在吸引高端人才方面功能偏弱。對高收入者征收高稅,這看起來似乎公平。可是,很多發達國家的實踐情況表明,對于那些高收入的企業主,高稅率于他們幾乎不起作用,因為他們以公司為依托,有豐富的避稅手段和方法。那么高稅率對誰有用呢?它只對那些企業中的職業經理人和專業人士有用,對那些只依賴薪金收入的高職人員有用。而這些人是任何行業和地區都最為短缺的人才,過高的稅收政策減弱了他們的重要性以及壓抑了他們的積極性。
同周邊國家(或地區)如新加坡和我國香港的最高稅率只有20%左右相比,我國的稅率最高達45%確實太高了。與此同時我國對資本財產性所得實行比例稅率,不僅稅負輕,稅收調節力度也受到限制。因此,現行這種稅率結構在實際執行中難以實現對收入分配進行有效調節的政策目標。
第三,費用扣除簡單,造成了個人所得稅事實上的橫向不公平。我國目前的個人所得稅采用單一、簡單的費用扣除標準,并沒有考慮個人具體的負擔能力。如老人的贍養費用、子女的教育費用、住房、公益性捐款以及夫婦一方工作單獨負擔家庭費用等情況。舉例而言,對于有相同收入的一對夫婦撫養一個小孩,但在一對夫婦有二位老人要贍養且老人沒有任何經濟能力的情況下,其實際所得就遠遠低于另一對夫婦,可是他們卻要納相同的稅負。馬克思說過:“試問按公道來說,能不能指望一個每天賺一角二分錢的人繳納一分錢和每天賺十二塊錢的繳納一元錢那么容易?按比例來說,他們每人都交出了自己收入中同樣的一份,但是這一捐稅對他們生活需要的影響程度卻完全不同?!币虼耍船F行的個人所得稅這一費用標準扣除后的征收,并不能實現納稅能力越高納稅越多這一目的,造成了事實上的橫向不公平,有違稅收的公平負擔原則。
第四,缺乏完善的征收體系,征管難度大,稅收征管效率低是稅款大量流失的重要原因
由于我國納稅人的納稅觀念淡薄,且多年計劃經濟體制下長期對稅收的排斥,加上我國稅收征管方面存在的種種漏洞,使那些先富裕起來的人中,不少人不僅沒有成為納稅大戶,反而成為逃稅、偷稅的典型。
三、完善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的構想
(一)實行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混合型稅制結構模式
實行分類與綜合所得稅制,是對某些應稅所得,如工薪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等實行綜合征收,采用統一的費用扣除標準和稅率;與其他的應稅所得則分類征收,或對部分所得先分類征收,再在年終時把這些已稅所得與其他應稅所得匯總計算。對已經繳納的分類所得稅額,準予在全年應納所得稅額內抵扣。這種征稅制度,兼有分類所得稅制與綜合所得稅制之長,既能覆蓋所有個人收入,又能避免分項所得稅制可能出現的漏洞,還能體現“量能負擔”的公平征稅原則,比較符合我國目前的征管水平。
(二)改革個人所得稅稅率體系
在征稅對象既定的情況下,稅率的高低直接影響到國家財政收入的多少和納稅人稅收負擔的輕重,反映了國家和各個納稅人之間的經濟利益。根據我國國情,建議對綜合征收采用超額累進稅率,以達到公平稅負的目的;對分項征稅可采用比例稅率,對超過一定數額的部分采用加成征收,以達到既組織收入,又公平稅負的目的。
在統一各類應稅所得適用稅率的基礎上,減少稅率級次,降低邊際稅率,以減少稅制的復雜性和納稅人偷漏稅的可能性。參考美國及世界其他國家的個人所得稅稅率,同時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勞動所得和經營所得應采用相同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級次可削減為3~4級,最高邊際稅率也應向下作適當調整。順應世界稅制改革“低稅
率、寬稅基”及稅制簡便的浪潮,盡可能與國際稅制改革接軌。
(三)根據純所得的大小量能課征,實現稅收結果公平
在所得稅法理論中,公平包含差別課征和量能征收二層含義。差別課征是實現個人所得稅法橫向公平的要求,它一方面要求區分納稅人的婚姻、撫養人口、年齡和健康等情況給予不同程度的稅收優惠;另一方面,要求對不同來源的所得采用不同的稅收政策,適用不同的稅率;量能征收是實現個人所得稅法縱向公平的前提,它要求經濟能力或納稅能力不同的人,應當繳納數額不等的稅,納稅能力強的多納稅,納稅能力弱的少納稅,無能力的不納稅。只有承認納稅人的差別,量能課征,個人所得稅法才有生命力。
不可否認,“家庭撫養人數的多寡以及老人、盲人的有無,在同一所得階層中會成為影響納稅能力的一個重要因素。”因此,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應當充分考慮納稅人的婚姻、年齡、贍養人口等情況以及住房、醫療、教育等費用,在實行有差別的生計扣除、家庭扣除和社會扣除后,根據純所得的大小量能課征,實現稅收結果公平。
(四)完善個人所得稅稅收政策,修改個人所得稅的申報制度
完善個人所得稅稅收政策,外籍人員與專家享受“國民待遇”,取消以往一些不合理的差距待遇,重點保護中低收入階層,建立起能夠覆蓋個人全部收入,綜合考慮納稅人的生計、贍養、教育、殘疾等費用扣除,自行申報納稅的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混合稅制。選擇以家庭為納稅單位,按月(或按季)預繳,年終再匯算清繳的個人所得稅申報制度。同時積極推進稅收信息化建設,實行居民身份證號碼和納稅號碼固定終身化制度,有效監控納稅人收入來源,降低征管成本,努力做到應收盡收。
個人所得稅的征收,不僅為國家積累資金、調節收入,緩解社會分配不公,而且在社會安定團結等方面都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在經濟體制改革進一步深化和商品經濟迅速發展的形式下,我國公民收入渠道增多,收入水平顯著提高,個人所得稅法與時俱進的修改、完善,更有利于減輕中低收入者的稅賦負擔,促進消費和拉動內需。這不僅是我國稅收法制建設的一件大事,更是發揮個人所得稅的“調節器”作用、積極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
【參考文獻】
[1]劉劍文,主編.《財政稅收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個人所得稅稅率范文6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 稅收制度 稅收管理 稅率
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征收面過窄、偷稅漏稅現象嚴重,收入比重偏低。個人所得稅在課稅模式、費用扣除、稅率以及稅基等方面存在缺陷的現狀,嚴重制約了個人所得稅組織財政收 入、公平社會財富分配、調節經濟運行功能的充分發揮,也與我國現階段經濟發展及收入分配結構不相適應。
1 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1.1 分類所得稅制存在弊端
分類所得稅制是指將納稅人的各類所得按不同來源分類,并對不同性質的所得規定不同稅率的一種所得稅征收模式。當大多數人的收入方式都比較單一且收入水平較低時,宜于采用這 種模式,但當居民收入來源多元化且收入逐步上升時,采用這種模式就難以控制稅源,也難以衡量不同納稅人真正的納稅能力。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個人收入分配格局的變化,分類所得稅制缺陷越來越明顯。首先,分類課稅難以體現公平原則。相同收入額的納稅人會因為他們取得收入的類型(項目)不同,或來源于同類型的收入次數不同而承擔不同的稅負,這就產生了橫向不公平;不同收入的納 稅人,由于他們取得收入的類型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扣除額、稅率、優惠政策,出現高收入者稅負輕、低收入者稅負重的現象,從而產生縱向不公平。其次,分類課征造成巨大的避稅空 間。對不同的所得項目采取不同稅率和扣除辦法,可以使一些收入來源多的高收入者利用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費用等辦法避稅,造成所得來源多、綜合收入高的納稅人反而不用交稅或 交較少的稅,而所得來源少且收入相對集中的人卻要多交稅的現象,在總體上難以實現稅負公平。
1.2 費用扣除方面存在的問題
我國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額偏低,又長期沒有隨收入和物價提高而調整。這造成了兩種與稅收征管效率原則相違背的現象,①使更多的低收入的個人都在所得稅征管范圍之內,增 加了征管對象的數量和征管成本,影響了征管效率;②對低收入征稅,妨礙了稅收公平。
首先,費用扣除范圍過窄,不能很好起到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隨著教育、住房和社會保障等領域改革的不斷深入,個人負擔的相關費用也將呈現出明顯的差異。我國現行個人所 得稅在費用扣除標準的設計上,未能充分考慮納稅人的個體差異、納稅能力以及納稅人的住房、養老、失業和贍養人口的多少、婚姻狀況、健康狀況、年齡大小、教育子女等因素,對 凈所得征稅的特征表現不明顯。
其次,費用扣除的確定忽略了經濟形勢的變化對個人納稅能力的影響。在通貨膨脹時期,個人維持基本生計所需收入也會相應增加,而現行稅制中尚未實行費用扣除的指數化,費用 扣除標準長期不變根本無法適應經濟狀況的不斷變化。
1.3 稅率設計有待優化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區分不同的項目,分別采用5%~45%、5%~35%的超額累進稅率和20 %的比例稅率。本來同屬勤勞所得的工資、薪金和勞動報酬,稅收待遇卻不一樣,一方面違背了公平原則,另一方面也給稅務管理帶來了不便。而且累進檔次過多實際上也極易產生累 進稅率的累退性。結合我國實際的薪金水平,一直以來我國大部分納稅人只適用于5%和10% 兩檔稅率,20%以上的另六檔稅率形同虛設。
1.4 稅基不夠廣泛
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法對應納稅所得額采取列舉具體項目的規定,難以將所有的應稅項目都包含進去。另外,由于現行減免稅及優惠名目太多,費用采用分次扣除,客觀上造成稅基縮小。
2 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制的思路
2.1 實行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混合所得稅制
從稅制模式上看,最能體現“量能負擔”征稅原則的應是綜合課征制。但考慮到我國目 前納稅人的納稅意識、稅務機關的征管能力和征管手段等與發達國家相比存在較大差距,所以,分類綜合課征制應是我國現階段個人所得稅制的較好選擇。實行分類綜合所得稅,對某 些應稅所得如工薪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等實行綜合征收,采用統一的費用扣除標準和稅率。對其他的應稅所得分類征收,或者對部分所得先分類征收,再在年終時把這些已稅所得與其 他應稅所得匯總計算,凡全年所得額超過一定限額以上的,即按規定的累進稅率計算全年應納所得稅額,并對已經繳納的分類所得稅額,準予在全年應納所得稅額內抵扣。此種征稅制 度,兼有分類所得稅制與綜合所得稅制之長,既能覆蓋所有個人收入,避免分項所得稅制可能出現的漏洞,也較符合我國目前的征管水平。
2.2 調整費用扣除標準,實行稅收指數化措施
所謂稅收指數化是指按照每年消費物價指數的變化自動確定應納稅所得額的適用稅率和納稅扣除額,以便剔除因通貨膨脹造成的名義所得增減的影響。包含三個層面:①按稅法規定原本不必繳稅的納稅人,因通貨膨脹導致實際起征點 的降低而被歸入繳納個人所得稅之列 ;②通貨膨脹使個人所得稅的名義收入提高而產生了納稅“檔次爬升”效應,納稅人在實際 收入沒有增加的情況下卻按高稅率納稅;③通貨膨脹造成相鄰應納稅檔次之間的差值縮小, 也加重了納稅人的稅收負擔。這樣尤其是對那些低收入者,由于其稅負上升的幅度高于高收 入者上升的幅度,所以通貨膨脹更多地損害了低收入納稅階層的利益,使個人所得稅產生逆向 再分配效果。
2.3 優化稅率,合理稅收負擔
遵循國際慣例,將收入分為勞動所得和非勞動所得,分別申報,分別適用不同的累進稅率,對后者規定較高的累進稅率。調整稅率級距,在盡可能擴大綜合課稅項目的基礎上,將目前 個人所得稅的兩個超額累進稅率合二為一,實行5%~35%級超額累進稅率,綜合各項所得, 按統一的超額累進稅率納稅,以平衡稅賦。另外,為了強化對高收入的調節,還可以增加一 項加成征收的措施。還應當降低個人所得稅邊際稅率,減少稅率檔次。邊際稅率過高,實質上形同虛設。
2.4 擴大稅基
為了能有效地擴大稅基,適應個人收入來源的多樣化,現行個人所得稅的應稅所得包括一切可以衡量納稅能力的收入,改變目前的正列舉方式規定應納稅所得,取而代之的是反列舉規 定不納稅的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