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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協議書范文1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_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賣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就房屋買賣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房屋基本情況
乙方購買甲方合法擁有的坐落于________市_______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產權證第___________號,建筑面積__________平方米的房產一套。
第二條:付款方式
1. 雙方議定上述房產出售價格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此房價款為甲方凈價,甲方不支付交易中的任何費用。
2. 甲方收到乙方定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待乙方交全款后,即可為乙方準備辦理過戶手續。
3.買賣上述房產交易過程中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乙方承擔繳納,甲方不承擔任何費用。
第三條:合同變更
1. 在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若需變更合同內容,應書面通知對方,征得對方同意后在規定時間內(書面通知發生三日內)簽訂變更協議,否則造成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2. 本合同的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條:違約責任
本合同簽訂后,雙方不得違約,如甲方違約,雙倍返還乙方定金,如乙方違約,定金不退。
第五條:合同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解決不成時,可向有關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即生效。
第九條:本合同共____頁,一式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條:其他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 方:________ 乙 方: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
電 話: ________ 電 話:________
現 住 址:________ 現 住 址: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
房屋買賣補充協議書模板二
甲方(出賣方):
乙方(買受方):
鑒于甲乙雙方經丙方居間就坐落于 的房屋(“該房屋”)簽署了《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 《買賣合同》 ”),現三方經友好協商就房屋買賣事宜做出補充約定如下:
第一條:成交價格
甲乙雙方同意,交易房屋價款及家具家電、裝飾裝修及配套設施作價兩者總計為人民幣(大寫) 元整,此價格為甲方凈得價,不含稅。
第二條 關于房屋教育具體事宜的約定
1、定金:乙方于月日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幣(大寫)元整。
2、首付款:乙方于請約定支付時間或條件)將首付款人民(大 寫) 元整[該金額口包含口不包含乙方已支付的全部定金人民幣(大 寫) 元整以口自行支付/口資金托管口資金監管的方式支付甲方。
3、物業交割:甲方雙方應當在
交割手續,丙方陪同。甲乙雙方一致同意,乙方從本協議約定的購房款中留存人民幣(大寫) 元整作為物業交割保證金,該保證金應于甲乙雙方辦理物業交割當日,由乙方支付給甲方。
第三條 稅費的承擔
甲乙雙方同意,本交易涉及的水費全部由方承擔,并直接向主管機關交納。
第四條 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逾期旅行本補充協議約定義務的,每逾期一日,違約方應按日計算想守約方支付房屋總價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
2、甲方若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構成根本違約,且一方有權以書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1)甲方提供的該房屋所有權證的,原購房合同等相關產權證明手續不真是、不完整、無效,導致一方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的;
(2)該房屋被查封或限制轉讓,導致一方無法取得所有權的;
(3)逾期履行本補充協議第二條云頂的義務超過十五日的;
(4)拒絕將該房屋出售給乙或者擅自提高房屋交易價格的;
(5)將該房屋出售給第三方的。
甲方出現上述根本違約情形之一的,甲方應在違約行為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以相當于該房屋總價款的2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丙方胡搜去乙方的所有費用不予退還,由甲方直接賠付乙方。
3、乙方若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構成根本違約,且甲方有權以書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1)提供的證件等購房所需的自理不完整、不真實或無效,導致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陸手續的;
(2)拒絕購買該房屋的;
(3)逾期履行本補充協議第二條約定的義務超過十五日的。
乙方出現上述根本違約情形之一的,乙方應在違約行為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以相當于該房屋總價款
的2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乙方向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項沖抵違約金,多退少補;丙方收取乙方的費用不
予退還。
第五條 其他
1、在甲乙雙方各自提供的證件等資料真實有效、并積極配合的前提下,丙方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協助雙方完成交易。
2、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協議與《買賣合同》、《居間服務合
同》、過戶、按揭合同》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協議為準。
3 口,且無需填寫相關內容):
關于房屋租約的約定:口有/口無
交易房屋的租賃期限至 年 月 日止;就房屋租賃事宜,甲乙雙方一致同意:
關于央產房的約定:口有/口無
甲方應于 年 月 日前取得《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房上市出售登記表》:如未能按期取得,
則應承擔相關責任。
關于裝修、家具、家電等附屬設施清單的約定:口有/口無
以下附屬設施隨房屋一并轉移并交付給乙方:
(1)裝修包括:
(2)家具包括:
(3)家電包括:
關于限購政策導致本協議無法履行時已 支付款項的具體約定::口有/口無
對乙方已支付的房屋的約定:
對已支付的或應支付的費的約定:
其他約定:口有/口無
全部款項并支付乙方總房款50%的違約金。
部款項,并收取總房款50%違約金。
(以下無正文)
甲方(出賣方):
委托人:
丙方(居間方):北京鏈家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
經 辦 人:
聯 系 電 話: 乙方(買受方): 委托人:
房屋買賣補充協議書模板三
甲 方:
證件號碼:
乙 方:
證件號碼:
就乙方購買甲方所有座落于 市 路 號 室(下稱“該物業” )事宜 ,經過平等協商,甲、乙雙方達成了一致意見,于 年 月 日簽訂了《 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 》下稱 (“買賣合同”。)
現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上述房屋買賣事宜達成補充 協議如下:
一、甲、乙雙方確認買賣合同約定的房價款不包括該物業內的附屬 萬 元 ,合設施、設備及室內裝飾的價 格(實際成交價為人民幣同價為人民幣 萬元) 。
二、甲、乙雙方同意該物業內的附屬設施、設備及室內裝飾的轉讓 價為人民幣 元(大寫: 元整) 乙方應當在簽訂買賣 , 合同當日直接支付給甲方,甲方收到該轉讓價后應向乙方出具書面收款憑證,乙方放棄索取該轉讓價發票的權利。
三、若乙方未能支付上述轉讓價的,則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和買賣 合同,且乙方應當承擔買賣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若甲方收到上述轉讓 價后違反買賣合同約定的,則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和買賣合同,且甲方 除應當承擔買賣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外,還需無條件返還乙方已經支付的上述轉讓價。
四、本協議與買賣合同約定不相一致的,以本協議為準,本協議未 對買賣合同作出變更的,繼續以買賣合同為準。
補充協議書范文2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住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
見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與乙方對所購期房的善后事宜,經過充分的協商,根據權利和義務相一致的原則,達成如下協議:
一、雙方確認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與_________公司簽訂的《_________》,是甲乙雙方與_________ 公司之間真實的意思表示;該《_________》約定雙方購買位于_________路_________弄_________家園_________ 號_________層_________室的商品住宅;該房為期房,_________公司承諾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將該房屋交付于甲乙雙方。
二、雙方確認該房屋首付款總額為人民幣_________元(_________元),其中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 元),系乙方______個人支付,余額全部由甲方______個人支付;另為購此房,甲方______個人又向銀行貸款人民幣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從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該貸款系甲方_________個人逐月償還。
三、現乙方_________自愿放棄購房人的權利,自愿將上述購房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全部轉移給甲方_________.乙方 _________承諾協助甲方_________將該房小產證辦在何的名下,可向有關單位和政府部門出具放棄產權的書面聲明;若該房小產證只有辦在甲乙雙方名下,乙方_________承諾將通過轉讓、更名、贈與等手續放棄該房屋的產權,不向甲方_________主張任何房款并協助甲方 _________辦理房地產管理部門需要的過戶手續。
四、雙方商定,在該房屋的小產證辦在甲方_________一人名下且甲方______________正式從房地產管理部門拿到房地產證書之日,甲方_________將乙方_________個人支付的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一次返還給 _________.
五、以上協議雙方必須嚴格遵守,不得違反。若一方違約,則應向守約方每日支付房屋總價款額千分之十的違約金。
六、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見證律師各執一份; 甲乙雙方及見證律師三方簽字后即生效。
甲方(簽字)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見證人(簽字)_______
補充協議書范文3
承包人(承包方):
為了補充和完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有關事宜,根據市場機制調整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鼓勵施工企業開展技術創新,節約費用。經雙方充分協商,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簽訂的,雙方承諾將嚴格遵守本協議約定:
工程名稱
工程名稱:
工程地址:
工程造價、承包的范圍和方式
2.1 xx項目工程合同價:合同承包總價為 xx,(),總建筑面積,合同優惠率為xx,詳見下表:
(略)
2.2工程承包范圍:
2.2.1、承包人負責包括但不限于土建、水、強電、暖通、消防(消火栓系統、噴淋系統及通風排煙系統)、弱電(只計管、盒預埋)等施工圖紙和發包人有關說明(包括招標文件、招標答疑)范圍內的建筑安裝工程。
2.2.2、本工程鋁合金門窗、塑鋼門窗、電梯由招標單位另行組織專業招標,不在此發標范圍內。鋁合金門窗、塑鋼門窗工程配合費按每平方米伍元整(5元/㎡)計?。ㄅ浜蟽热荩禾峁┐怪边\輸設備、提供一間現場臨時倉庫、提供臨時水電),電梯配合費(包括井道腳手架搭拆、垂直運輸設施的使用、不小于6m㎡的三相五線導線、施工電源箱提供到每個電梯機房、預留孔洞的整改、電梯洞口的安全防護等相關工作的費用,并提供一間現場臨時倉庫)每臺陸仟元整(6000元),列入稅前造價。其他未列工程不在計取配合費,但不排除總承包商的無條件配合義務。
2.3承包方式:承包人經過對承包范圍內工程的充分核實,在保證工期和工程質量合格的前提下,采取新技術和科學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實行工程造價包干,包工包料,合同價一次包死(主體部分鋼筋及甲方指定材料除外),工程合同總價 。合同總價中已考慮工程材料、政策性調整、工資調整等風險費用。若有工程變更(包括增加與減少),計算辦法見3.1,并執行合同優惠率。本合同協議書約定工程總價款包含全部工程量內容,承包人無論何種原因沒有列入總價款中的工程,發包人都沒有增加支付的義務,并認為該項目已包含在總承包價款中,本工程竣工結算時,只計算變更部分,不再對預算書、標底價及中標價進行重新核對。
補充協議書范文4
1.首部。
(1)注明文書名稱;(2)協議仲裁的當事人雙方基本情況。
2.正文。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選定的仲裁委員會;(3)提請仲裁的事項。
3.尾部。
(1)當事人雙方簽名、蓋章;(2)訂立仲裁協議日期。
4.制作仲裁補充協議書的要點是:(1)文書名稱;(2)補充協議由來;(3)補充內容;(4)當事人簽名、蓋章;(5)補充協議訂立日期。
二、格式:
【格式一】
仲裁協議書
當事人:
當事人:
當事人雙方愿意提請 仲裁委員會按照其《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如下爭議:
(1)
(2)
(3)
當事人名稱(姓名): 當事人名稱(姓名):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簽字(蓋章)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格式二】
仲裁協議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我們經過協商,愿就 年 月 日簽訂的 合同第 條約定的仲裁事項,達成如下補充協議:
凡因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申請 仲裁委員會仲裁,并適用《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 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當事人名稱(姓名): 當事人名稱(姓名):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簽字(蓋章)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范例
仲裁協議書
甲方:__公司。
住所:___市西路__號。
法定代表人:王__,男,45歲,系該公司總經理。
乙方:北京__局__公司。
住所:___市北路__號。
法定代表人:李__,男,38歲,系該公司經理。
雙方于__年3月1日簽訂并經__市公證處公證了松散型聯營汽車運輸煤炭業務的《聯營協議書》,聯營的1年期限已經屆滿,雙方未獲得利潤;又實際聯營半年多,仍未見利潤。有鑒于此,雙方一致同意選擇___仲裁委員會確認聯營業務終止,解除聯營協議,分割聯營投資購置的固定資產,分擔債務,分享債權,徹底清算雙方的聯營業務。雙方一致接受___仲裁委員會依據我國《仲裁法》和國家的示范仲裁規則以及該會自己的仲裁規則,對上述糾紛所作的一次性終局裁決結果。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補充協議書范文5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
公證人:姓名: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
現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協商達成一致,甲方將自己合法擁有的一套房屋轉讓給乙方,雙方就房屋轉讓相關事宜達成以下協議書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一、轉讓房屋的基本情況 :
轉讓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位于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積____平方米(包括臥室、客廳、衛生間、廚房、陽臺、及其附屬設施)。
二、 轉讓價格 :
雙方商定該房屋轉讓價格為(人民幣)________元整,大寫(人民幣)____萬____仟____百____拾____元整。
三、付款方式 :
雙方一致同意購房款由乙方一次性支付清楚。在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全部鑰匙同時,乙方應支付購房款(人民幣)________ 元,大寫(人民幣)____萬____仟____百____拾____元整。甲方在收款時應向乙方出具收據。
四、房屋交付:
甲方應于本協議書生效之日起,將上述房屋的全部鑰匙交付乙方,并在雙方在場的情況下由乙方對房屋進行驗收,乙方如無任何異議,視為該房屋情況符合本協議書約定,甲方完成房屋交付,上述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歸乙方行使。甲方向乙方保證其妻子、兒女和其他享有繼承權的人在乙方實際居住和使用該房屋時,不得主張繼承權、共同所有權和其他權利,若在乙方實際占有和居住該房屋時,甲方的親屬主張上述權利的,上述權利歸乙方所有。
甲方應當保證乙方長期享有該房屋的居住和使用權,在房屋所有權證書因國家相關法律的規定,不能辦理的情況下乙方仍然享有該房屋的永久居住和使用權。
甲方應于本協議書生效之日起,將甲方________于____年 月 日與茂港區坡心鎮人民政府簽訂的住房協議書原件轉交給乙方________,并承認乙方是合法擁有人,將該份住房協議書中住戶方權利完全過渡給乙方。
五、甲方的承諾保證:
甲方保證自己對該轉讓房屋擁有處分權,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轉讓該房屋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礙。
甲方保證該轉讓房產不涉及第三方的權利,本協議書簽訂前該房屋集資、購房款、天然氣管道安裝費、壁掛爐安裝費用、物業管理費等及其他應當交納的費用已全部交清,如有尚未交納或拖欠的費用,由甲方全部承擔。
六、本協議書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和本協議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協議書除協議條款和法律規定以外,若變更或解除協議內容必須經雙方協商一致,若一方擅自變更或解除協議造成經濟損失的,由責任方負全部責任。
八、本協議書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協議書從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補充協議書范文6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1999)民終字第175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廣州市全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人民北路829一831號環球廣場1204-1206室。
法定代表人:吳小龍,董事長。
委托人:方向明,廣州市經濟貿易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人:王玉梅,北京市偉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廣州市海珠區富港發展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下渡路152號。
法定代表人:傅峰峰,經理。
委托人:許俊宏,廣東海印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第三人: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政府赤崗街道辦事處,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下渡路128號。
法定代表人:司徒國華,主任。
委托人:許俊宏,廣東海印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第三人:廣州市海珠區赤崗工業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新西下渡路128號。
負責人:黎德錦,經理。
委托人:許俊宏,廣東海印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廣州市全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全盛公司)為與被上訴人廣州市海珠區富港發展公司(以下簡稱富港公司)、原審第三人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政府赤崗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赤崗辦事處)、廣州市海珠區赤崗工業公司(以下簡稱工業公司)合作建房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1998)粵法民初字第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1992年7月18日,工業公司經廣州市城市規劃局批準征用河南下渡村東南地段土地20203平方米興建廠房。1994年12月9日,工業公司和赤崗辦事處共同向戴治國副市長寫信,要求將上述土地在保留7畝建輕電工廠的條件下,其余土地擬改變使用性質為商品房、商業廠房,與全盛公司共同合作開發。同年12月19日,全盛公司向赤崗辦事處支付合作定金100萬元,后赤崗辦事處將該定金退還全盛公司。同年12月30日,赤崗辦事處與全盛公司簽訂《合作開發商住樓協議書》,約定:合作開發地點位于廣州市海珠區下渡路東側,征地面積20203平方米,擬興建多棟多層商住樓;赤崗辦事處負責提供該建設用地,全盛公司負責建設所需的資金和交納包括土地有償使用費等有關稅費。全盛公司將開發所得的利益中,提供3000萬元給赤崗辦事處建設輕電廠房,余下利益歸全盛公司擁有。當日,全盛公司就同一地塊又與富港公司簽訂《合作開發商品住宅樓協議書》,約定:擬興建6棟多層住宅樓及2棟輕電工業廠房,總建筑面積約5.5萬平方米與部分地下室(以規劃局批準面積為準);富港公司負責提供全部建設用地,負責征地費用和清理建設用地內障礙物的一切費用,達到地平路通的開工條件,負責處理建設用地周圍各有關單位與征地有關的一切遺留問題,負責繳納所分得樓房面積的營業稅,交易稅及銷售所發生的稅費,協助全盛公司辦理各項開發手續,解決施工中發生的問題及驗收工作,派員協助監督工程進度的管理等,富港公司自留部分土地建廠房的工程款及稅費由其自理。全盛公司主要負責項目的設計、立項、報建等一切與開發有關的工作,按協議要求籌措和支付全部建設的各項資金、國有土地有償出讓金及交繳各項稅費,負責施工管理工作并通過市有關部門的竣工驗收交付使用等;樓房建成后,先扣除公建配套和住宅小區管理服務所需部分,余者物業按48:52(即富港公司占48%,全盛公司占52%)分成。雙方按垂直分配的原則分配房屋,具體方位的分配待規劃圖紙審定后協商處理。臨26米路段的商鋪,均按以上比例劃分,一方占南邊,一方占北邊。富港公司要在全盛公司辦理完建設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之前,處理好與土地使用有關的事項,全盛公司應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臨時施工許可證之日起,兩個月內完成三通一平工作。計劃在1995年6月初從挖第一根樁起,整個工期為30個月除(人力不可抗因素外),到期沒完成,全盛公司應將富港公司分得的房屋按當時市場的中上售價一次性將房款付給富港公司。雙方又約定,本協議簽訂后,由富港公司委托全盛公司與赤崗辦事處(即征地方)簽具“全盛與赤崗”雙方合作協議書,并辦理公證,公證后全盛公司7天內即向富港公司付100萬元履約定金,合同同時生效。本協議是該項目開發建設的雙方共同遵守的法律依據,任何一方與其他單位簽署的有關該項目的合同、協議條款與本協議條款有抵觸時,以本協議為準,其他合同、協議無效。同時富港公司須持有赤崗辦事處征地方的委托書,并委托全盛公司具體實施開發事宜。雙方還就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
1995年7月21日,全盛公司取得前述20203平方米土地中的13543平方米土地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商住樓。經全盛公司與富港公司共同申請,1996年9月10日,廣州市國土局以穗國土建用函字〔1996〕第140號文復函全盛公司和富港公司,將原核準工業公司使用的海珠區下渡村東南地段土地改由全盛公司和富港公司共同使用,核準用地面積為13543平方米。同年12月31日,全盛公司和富港公司共同與廣州市國土局簽訂了《廣州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由廣州市國土局將海珠區下渡路東側13543平方米的土地出讓給全盛公司和富港公司建設商住樓,土地出讓金為1557.0513萬元。1997年3月10日,全盛公司和富港公司取得13543平方米土地的《建設用地批準書》。當月全盛公司領取了雅景苑工程37289平方米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同年5月8日,全盛公司與富港公司又簽訂《補充協議》,約定:由于全盛公司在開發建設期間增加了費用,富港公司同意在分得的48%物業中劃出1100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積給全盛公司。雙方還約定了具體的房屋分配方案等。1998年7月,富港公司以全盛公司拒付售房款為由起訴至一審法院,請求判令全盛公司償付售房款27973784.46元及其利息損失,判令全盛公司完全履行合同,將富港公司所有的房屋折價90311204元一次性償付與富港公司并賠償相應的利息損失。
另查明:富港公司曾出具委托書,委托全盛公司代售富港公司按雙方合作合同約定應分得部分的房屋。全盛公司共富港公司銷售房屋123套(具體房號詳見一審判決書附表),房款總額為36337925元。到1999年5月31日止,全盛公司實際收到房款31880318.24元,轉付給富港公司房款6132915元。雙方在一審法院審理期間協議:對全盛公司富港公司銷售的123套房屋應支付的各種費用一次性從全盛公司已收取的銷售房款中扣除(富港公司應支付的所得稅款暫不扣除,但富港公司保證由其支付),全盛公司還應退還富港公司房款21450457.77元。再查明:1999年1月28日,全盛公司和富港公司與廣州市國土局共同簽訂《廣州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補充合同》,約定因規劃調整后的總建筑面積為50847平方米,雙方應補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4037719元,同時約定了付款方式等。同年2月8日、9日,全盛公司取得面積共46176平方米的雅景苑《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雅景苑A座工程于1996年10月16日開始施工,A、B座于1998年9月3日取得廣州地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頒發的《建設工程質量認定書》,C座房屋工程已基本竣工,并通過初步驗收。
一審法院認為,富港公司與全盛公司于1994年12月30日簽訂的《合作開發商品住宅樓協議書》,是雙方自愿簽訂的,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協議書簽訂當時,富港公司雖未取得合作用地使用權,但此后的1996年9月10日,廣州市國土局復函同意將原核準工業公司使用的海珠區下渡村東南地段土地改由富港公司和全盛公司共同使用,且同年的12月31日和1999年1月28日廣州市國土局還分別同雙方共同簽訂了《廣州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廣州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補充合同》,約定將合作地塊中的13543平方米土地出讓給富港公司和全盛公司建設商住樓,并于1997年3月10日給雙方頒發了《建設用地批準書》,現合作房屋已全部建成,故雙方簽訂的《合作開發商品住宅樓協議書》應認定有效。合作房屋已經建成,全盛公司應按協議書及《補充協議》的約定交付房屋給富港公司。全盛公司于1996年10月16日開工建設合作房屋,A、B棟房屋于1998年9月3日取得建設工程主管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質量認定書》,工期未超過協議書約定的30個月,C棟房屋雖至今未取得《建設工程質量認定書》,但該房屋已全部建成,通過了初步驗收,且房屋未及時建成是由于雙方同意擴大建設規模、變更部分設計造成的,故不能認定全盛公司房屋逾期完工。富港公司要求全盛公司承擔房屋逾期完工的利息損失缺乏依據,不予支持。富港公司委托全盛公司銷售的123套屬于富港公司應得份額房屋,全盛公司應將售房款退還富港公司??紤]全盛公司從1997年下半年開始長期占用富港公司數額不等的大量售房款,至今未退清,全盛公司應支付其占用期間的相應利息給富港公司。因全盛公司收取每筆售房款的時間不同,到1998年8月已收取房款2100萬元,此后數額不斷增大,為方便計算,同時考慮公平原則,全盛公司支付給富港公司的利息可從1998年5月1日開始起算,本金按21450457.77元,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至全盛公司還清房款給富港公司之日止。至于全盛公司主張本案合建房屋關系僅在赤崗辦事處和全盛公司之間發生的問題,由于全盛公司除在其與赤崗辦事處簽訂《合作開發商住樓協議書》之前付給赤崗辦事處100萬元定金外,雙方此后再無其他合作,且赤崗辦事處在1997年11月份將100萬元定金退還全盛公司,故赤崗辦事處與全盛公司的《合作開發商住樓協議書》實際上并未履行。本案真正展行的是全盛公司與富港公司之間簽訂的《合作開發商品住宅樓協議書》。全盛公司主張其與富港公司之間簽訂的協議書是名為合作建房實為土地中介的虛假合同,由于廣州市國土局將合作土地出讓給全盛公司和富港公司共同使用,富港公司亦實際參與了合建房屋的報建審批和處理建設中的有關問題,富港公司承擔的是合作一方的義務,享受的是合作一方的權利,且全盛公司在房屋建設過程中也一直在與富港公司聯系、合作,雙方之間的關系不具備中介的法律特征,全盛公司主張富港公司是非法中介理由不能成立。據此判決:一、富港公司和全盛公司于1994年12月30日和1997年5月8日簽訂的《合作開發商品住宅樓協議書》及《補充協議》有效;二、全盛公司應按照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的約定將富港公司應分得的房屋(已售出的123套除外)交付給富港公司;三、全盛公司應退還富港公司售房款本金人民幣21450457.77元,并償付該款利息(利息從1998年5月1日開始,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至全盛公司還清款項之日止);四、上述二、三項全盛公司應交付的房屋和退還的款項,應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內交付給富港公司。案件受理費630580元由富港公司負擔130580元,全盛公司負擔50萬元。訴訟保全費110520元由全盛公司負擔。
全盛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稱:富港公司在所謂合作建房的“富全協議”中所承諾的提供土地使用權之義務,是通過“赤全協議”間接由第三人向全盛公司部分履行,富港公司僅僅是以中介方式非法倒買倒賣土地,富港公司沒有履行房屋合建人應直接提供土地使用權的法定義務,不應享有房屋合建人的權利。故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富港公司和全盛公司簽訂的《合作開發商品住宅樓協議書》及《補充協議》無效,駁回富港公司一審的全部訴訟請求。富港公司答辯稱:雙方發生的商品房合作開發民事法律行為不僅得到廣州市國土局的審批,而且已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廣州市國土局的審批和變更登記均是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辦理的,富港公司并沒有采取任何欺詐、脅迫等違法行為。富港公司實際參與了整個開發工作,承擔了合作一方的義務。雙方合作開發的商住樓不僅已經竣工建成,而且雙方已根據合同約定權屬進行實際分配,故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赤崗辦事處和工業公司均同意一審判決。
本院認為,全盛公司與富港公司簽訂的《合作開發商品住宅樓協議書》及《補充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雖然雙方簽訂協議時富港公司尚未取得合作用地的土地使用權,但此后廣州市國土局復函同意將原核準工業公司使用的土地改由全盛公司與富港公司共同使用,赤崗辦事處和工業公司也無異議。全盛公司和富港公司共同與廣州市國土局簽訂了《廣州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廣州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補充合同》,并且取得了《建設用地批準書》,現合作房屋全部建成,部分已經售出,一審法院認定雙方簽訂的《合作開發商品住宅樓協議書》及《補充協議》有效是正確的,全盛公司上訴主張《合作開發商品住宅樓協議書》及《補充協議》無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富港公司根據其與全盛公司的協議約定,實際參與了合建房屋的報建審批工作,實際參與處理了有關工程建設中的問題,在整個合作開發的過程中,與全盛公司進行直接聯系、合作的是富港公司,并非赤崗辦事處或工業公司。一審法院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認定全盛公司與富港公司之間的關系不具備中介的法律特征亦是正確的,全盛公司上訴主張富港公司的行為屬于非法中介、富港公司不享有合建人的權和不能成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30580元由上訴人全盛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吳曉芳
審判員:胡仕浩
審判員:王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