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檢查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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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檢查范文1

英文名稱:China Price Supervision and Check

主管單位:

主辦單位:中國價格協會

出版周期:月刊

出版地址:北京市

種:中文

本:大16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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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刊號:11-310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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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范圍:國內外統一發行

創刊時間: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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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簡介

《中國價格監督檢查》(月刊)創刊于1991年,是經國家新聞出版總署批準,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管,中國價格協會主辦的惟一專門宣傳報道、研究探討價格監督檢查工作的中央級刊物。主要內容是:宣傳黨和國家的價格政策;反映全國價格監督檢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報道各地價格監督檢查動態和工作經驗。具有很高的權威性,很強的實用性,已成為價格監督檢查干部必備的專業讀物。

監督檢查范文2

第一條為規范和指導糧食流通監督管理,維護糧食流通秩序,保護糧食生產者的積極性,維護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以及有關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對從事糧食的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等經營活動(以下統稱糧食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三條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實行國家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制和中央與地方分級負責制。

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有關糧食流通的法律、法規、政策及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負責糧食流通監督檢查的行政管理和行業指導。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糧食流通監督檢查的行政管理和行業指導。地方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本轄區內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執行上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下達的糧食流通監督檢查任務。

工商行政管理、質量監督、衛生、價格、財政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有關的工作。

各級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有關部門要建立監督檢查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工作配合和信息交流。

第四條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切實加強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制度的建設,充實加強監督檢查人員隊伍。

從事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工作的人員,應當具有法律和相關業務知識,并定期接受培訓和考核。

第五條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實行持證檢查制度。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在執行任務時要出示《糧食監督檢查證》?!都Z食監督檢查證》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監制,由省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監督檢查人員進行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核發。其他部門在執行糧食監督檢查任務時,也要出示有法定效力的監督檢查證。

第六條對糧食經營者違規行為的罰沒收入應納入預算管理并根據《罰沒財物和追回贓款贓物管理辦法》([86]財預228號)、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及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的有關要求上繳國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挪用。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所需經費按有關規定和程序申請、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監督檢查的內容

第七條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對糧食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內容包括:

(一)糧食收購者是否具備糧食收購資格,在其從事的糧食收購活動中是否執行了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糧食收購政策。

(二)糧食經營者使用的糧食倉儲設施、設備是否符合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

(三)糧食經營者在糧食收購、儲存活動中,是否按規定執行了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和國家有關糧食倉儲的技術標準和規范,其收購、儲存的原糧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

(四)糧食經營者是否執行了國家糧食運輸的技術標準和規范。

(五)糧食儲存企業是否建立并執行了糧食銷售出庫質量檢驗制度。

(六)從事糧食收購、加工、銷售的經營者是否執行了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和最高庫存量的規定。

(七)糧食經營者是否執行了國家陳化糧銷售處理有關規定。

(八)地方儲備糧經營管理機構及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是否執行地方儲備糧管理有關政策和規定;地方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儲存安全以及輪換計劃執行情況,各項規章制度、標準與規范執行情況,以及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的承儲資格情況。

(九)從事軍糧供應、退耕還林糧食供應、水庫移民糧食供應、救災糧供應等政策性用糧經營活動的糧食經營者是否執行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十)糧食經營者是否建立了糧食經營臺賬,是否執行了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

(十一)糧食經營者是否依照糧食應急預案規定,承擔了相應義務,執行了相關規定。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需要進行監督檢查的其他內容。

第八條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糧食加工活動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無食品生產許可證進行加工銷售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并負責對糧食加工環節中的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承擔糧食質量監督檢驗的機構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依法設置并取得授權。承擔糧食質量檢驗鑒定的機構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的有關規定,在取得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資質認定的基礎上,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指定。

第九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糧食經營活動中的無照經營、超范圍經營以及糧食銷售活動中的囤積居奇、欺行霸市、強買強賣、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等擾亂市場秩序和違法違規交易行為進行查處。

第十條衛生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糧食加工、銷售單位的衛生許可及與許可相關的監督檢查,對成品糧儲存中造成腐敗變質、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使用未經批準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或添加劑超過允許限量等危害群眾健康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價格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糧食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告知、公示糧食收購價格,或采取壓級壓價,哄抬價格、價格欺詐、壟斷或者操縱價格,或不按照規定執行最低收購價,不執行價格干預措施和緊急措施等價格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上級監督檢查部門依法對下級部門的監督檢查行為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向有關部門檢舉。有關部門應當為檢舉人保密,并依法及時處理。

第三章監督檢查的工作程序

第十四條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可以采取定期監督檢查、專項監督檢查、抽查和專案調查等方式進行。

第十五條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確定監督檢查的對象、內容和工作方案。

(二)組織實施監督檢查。

(三)提出監督檢查報告,內容應包括:被檢查對象名稱、檢查日期、檢查的原因、項目、發現的主要問題、處理意見等。

(四)發現違法行為,應立案,依照規定程序組織調查。

(五)對違反糧食流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糧食經營者依法提出處理意見、建議或處罰決定。需要移交的,依照職能分工移交有關司法機關、部門、單位處理。

(六)將監督檢查結果、處理意見或建議通知被檢查對象;需要進行處罰的,執行處罰決定;被檢查對象對監督檢查結果或處理意見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但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跟蹤監督處理意見、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

(八)將監督檢查報告及相關資料歸檔。

第十六條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職權:

(一)對糧食收購者的收購資格進行核查。

(二)進入糧食經營者經營場所檢查糧食的庫存量和收購、儲存活動中的糧食質量以及原糧衛生。

(三)檢查糧食倉儲設施、設備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

(四)查閱糧食經營者有關資料、憑證。

(五)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了解相關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糧食流通監督檢查人員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不少于兩人,對發現的問題應當做出書面記錄,并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對象簽字或蓋章。被檢查對象拒絕簽字或蓋章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其拒絕簽字或蓋章的行為和理由記錄備查;被檢查對象不在場的,由見證人簽字或蓋章。

糧食流通監督檢查人員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促進糧食經營者的正常經營活動。

第十八條被檢查對象對糧食流通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涉糧食流通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四章罰則

第十九條按規定應獲得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許可而未獲得許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收購的糧食;情節嚴重的,并處非法收購糧食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查出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糧食收購資格許可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取消糧食收購資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糧食收購者有涂改、倒賣、出租、出借《糧食收購許可證》行為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辦理糧食收購資格許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對糧食流通中的價格違法行為,由價格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二條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并造成農民或其他糧食生產者的利益受到損害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規數量較大的,可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取消糧食收購資格。

第二十三條糧食收購者未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經售糧者舉報并查實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欠付1個月以上2個月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欠付2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欠付3個月以上的,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暫停或取消糧食收購資格。

第二十四條糧食收購者違反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暫?;蛉∠Z食收購資格。

第二十五條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有下列情形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給予相應處罰:

(一)未建立糧食經營臺賬或糧食經營臺賬保留時間不足3年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依照規定報送糧食經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蓄意虛報、瞞報、拒報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弄虛作假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上述行為情節嚴重的,對從事糧食收購的經營者暫停或者取消糧食收購資格。

第二十六條接受委托從事政策性用糧購銷活動的糧食經營者未執行國家有關政策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向委托單位建議取消該糧食經營者從事政策性用糧的委托業務,對從事糧食收購的經營者暫停或者取消糧食收購資格。

第二十七條對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陳糧,出庫前未按規定經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鑒定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經警告仍不改正的,處出庫糧食價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發現出庫未經檢驗的糧食中有陳化糧的,處出庫糧食價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明知是陳化糧仍未按陳化糧銷售處理有關規定出庫的,處出庫糧食價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糧食經營者罰款的同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倒賣陳化糧或者不依照規定使用陳化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倒賣的糧食,并處非法倒賣糧食價值20%以下的罰款,有陳化糧購買資格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取消陳化糧購買資格;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并處非法倒賣糧食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糧食經營者違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庫存量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不足部分糧食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取消糧食收購資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糧食經營者違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最高糧食庫存量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超出部分糧食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取消糧食收購資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九條糧食經營者未依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規定使用糧食倉儲設施、運輸工具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或者衛生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被污染的糧食不得非法加工、銷售。非法銷售、加工被污染糧食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條違反《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衛生部門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發現監督檢查部門有違反糧食流通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規定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監督檢查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非法干預糧食經營者正常經營活動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監督檢查范文3

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耗材的管理

自2011年12月15日起,我省在全省范圍內為經濟貧困的尿毒癥患者啟動免費血透救治行動。這是繼“光明·微笑”工程、兒童“兩病”救治之后,我省推出的又一項重大民生工程。為把這一好事辦好,實事實辦,各科室要站在執政為民的高度,切實加強對我縣內尿毒癥免費血透救治用耗材中標供應商以及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督檢查,確保耗材使用安全有效,確保此項行動的順利實施。

二、監督檢查范圍、重點環節

此次對尿毒癥患者實施免費血透救治,涉及的主要耗材有一次性使用透析器、可重復使用透析器、一次性使用動靜脈痿穿刺針、血液透析管路、血液透析濃縮A液和B液等產品。

對耗材的中標供應商(生產企業)監督檢點:生產企業原材料采購與驗收、生產過程控制、滅菌控制、產品出廠檢測、產品及記錄的可追溯性、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報告及其處理等環節。

對耗材的中標供應商(經營企業)監督檢點:企業是否在核準的注冊地地址經營、質量管理人員是否在職在崗、倉儲條件是否符合產品貯藏要求、是否留存產品有效的合法性證明文件、質量管理制度執行情況、質量管理記錄是否滿足可追溯性要求、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報告情況。

對定點醫療機構監督檢查的重點:產品采購、驗收記錄、倉儲條件是否符合產品貯藏要求、是否留存產品有效的合法性證明文件、質量管理制度執行情況、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報告制度執行情況。

三、其他工作要求

1、確保每季度對轄區內耗材的中標供應商以及定點醫療機構監督檢查不少于一次,監督檢查覆蓋率達到100%。

2、發現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從嚴查處。

3、每個季度結束后的10個工作日內,將對耗材生產、經營企業和定點醫療機構監督檢查的情況上報。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及時上報。

監督檢查范文4

一、全區測繪質量監督檢查工作組織和實施情況

*3年2月29日,國家測繪局以國測國字[*3]1號文下發了《關于開展全國測繪質量監督檢查活動的通知》,《通知》要求在全國統一開展測繪質量監督檢查活動,區測繪局將此活動作為履行測繪質量監督職能、規范測繪市場秩序和實施測繪行業管理的一項具體行動列入了年度依法行政的工作內容。

(一)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工作開展情況

1、成立區測繪質量監督檢查工作領導小組,加強監督檢查

區測繪局領導班子非常重視*3年測繪質量監督檢查工作,根據國家測繪局《關于開展全國測繪質量監督檢查活動的通知》精神,召開了專題會議,研究如何開展*3年全區測繪質量監督檢查工作,成立了由黃俊華局長為組長,陳仲懷副局長、周寧邦助理巡視員為副組長,國土測繪處、行業管理處、廣西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以及廣西測繪檔案資料館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自治區測繪質量監督檢查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3年全區測繪質量監督檢查工作。

2、召開全區測繪質量工作會議,全面部署測繪質量監督檢查工作

*3年4月11日,我局在南寧市召開*3年全區測繪質量監督檢查工作會議,全區14個地級市國土資源局的分管測繪工作的領導以及41個甲、乙級測繪單位主要負責人參加了會議。

黃俊華局長在會上傳達了總書記在中央人口資源環境工作座談會上對測繪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全國測繪局長會議精神,并對全區測繪質量工作提出了指導意見:一是要從政治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強測繪質量工作的重要性;二是貫徹實施新《測繪法》,依法推進測繪質量管理工作;三是要求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各測繪資質持證單位,要高度重視今年我區測繪質量監督檢查工作,做好宣傳發動,明確工作任務,保障工作條件,落實組織機構,明確目標責任,認真組織實施,確保整個監督檢查工作的完成。

陳仲懷副局長傳達了全國測繪質量工作會議精神,實事求是地通報了近年來全區測繪質量管理工作和測繪產品質量情況,提出了今后加強我區測繪質量管理和做好今年全區測繪質量監督檢查的具體要求,同時全面部署*3年廣西測繪質量監督檢查工作。

3、區測繪局測繪質量管理部門加強組織和指導,開展監督檢查

為了做好*3年全區測繪質量監督檢查工作,區測繪局國土測繪處根據領導小組的部署,研究制定了《*3年廣西測繪質量監督檢查實施計劃》(以下簡稱《實施計劃》),制定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測繪質量管理體系評分標準》,為我區開展測繪質量監督檢查工作提供了評價依據。還先后下發了7份通知,了解各地級市工作開展情況,指導監督檢查工作。

測繪質量監督檢查工作是一項技術性比較強的行政管理工作,為了使地級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有效地履行測繪行政管理職能,區測繪局組織了三個工作小組開展工作,第一小組負責指導地級市國土資源局對丙、丁級測繪資質持證單位的檢查和抽查;第二小組負責對甲、乙級測繪資質持證單位的檢查和抽查;第三小組負責對丙、丁級測繪資質持證單位產品質量的抽檢。

全區測繪質量工作會議結束后,第一組工作人員即下到柳州、百色和玉林等市開展指導工作。一是在各市測繪質量工作會議上,就市、縣如何履行測繪行政管理職能提出指導性意見;二是強調測繪質量監督檢查工作的重要性;三是對市、縣如何開展測繪質量監督檢查工作、如何評價測繪單位質量體系進行培訓;四是對各級測繪單位如何自查進行輔導。

“非典”時期,在無法深入地市開展監督檢查指導工作的情況下,我局國土測繪處的同志仍然堅持通過電話聯系,了解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工作開展進度情況,催促各測繪單位抓緊做好自查工作?!胺堑洹币咔榈玫娇刂坪螅ぷ餍〗M馬上分頭下到貴港市、梧州市、賀州市、河池市、柳州市、桂林市、欽州市、防城港市等國土資源局了解情況,指導測繪質量監督檢查工作。在各地市國土資源局分別召開了測繪質量監督檢查工作座談會,并專門為各地級市測繪單位開辦測繪質量管理體系自查和產品質量自查的培訓班,現場解答各單位提出的各種問題。

4、各地級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認真履行職能,積極開展工作

按照全區測繪質量工作會議的部署和《實施計劃》的安排,各地級市認真制定本轄區測繪質量監督檢查實施方案,貴港市和南寧市國土資源局率先召開了轄區測繪工作會議。到4月30日止,全區14個地級市國土資源局都召開了本轄區測繪質量工作會議,并具體部署轄區內丙、丁級測繪單位測繪質量監督檢查工作。玉林市、貴港市是全區尚未落實測繪行政管理職能的兩個國土資源局,在各轄區測繪質量工作會議上,兩個國土資源局的領導都明確地表示:我們不能因測繪行政管理職能沒有落實而使測繪行政管理職能空缺,我們要自己努力,填補這個空缺,使測繪行政管理職能有人抓,而且要抓到位。

為了能夠更充分地了解本轄區測繪單位的測繪質量管理情況,便于今后更好地開展測繪行政管理工作,部分地級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主動向自治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要求,在擬抽查的30個單位以外,允許他們根據各自轄區的情況增加抽查一部分測繪單位的質量管理體系。如玉林市增加抽查7個丙級單位和4個丁級單位;百色市增加抽查了1個丙級單位和6個丁級單位;北海市增加抽查了12個丙、丁級單位;柳州市增加抽查了7個丙、丁級單位。還有南寧市、梧州市、來賓市等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也都增加抽查了丙、丁級測繪單位。在本次質量管理體系的抽查工作中,實際抽查單位數量近80個,約占全區測繪單位的30%,比原計劃超出了1倍多,這充分體現了這幾個地級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認真履行測繪行政管理職能,對測繪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重視。

但在監督檢查工作過程中,也存在著個別部門和少數單位對監督檢查工作組織不力的問題。賀州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至今仍然沒有上交本轄區測繪質量監督檢查工作總結;崇左市是個最新成立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機構確定后沒有及時安排具體人員負責本項工作,與上級部門主動聯系不夠,對轄區測繪質量監督檢查工作有一定的影響;桂林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所在轄區的35個測繪單位中,共有11個測繪單位沒有上交自查材料(詳見《*3年全區測繪質量監督檢查情況通報》)。

5、加強信息交流,做好宣傳導向

在測繪質量監督檢查整個實施階段過程中,區測繪局和地級市國土資源局加強了聯系,及時了解各地測繪質量監督檢查工作開展情況,通過各地級市的階段性工作情況匯報,區測繪局國土處編寫了6期《廣西測繪質量監督檢查工作簡報》,下發到全區各地級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各個測繪單位,并以電子郵件方式上報給國家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以便其隨時了解我區測繪質量監督檢查工作的進展情況,爭取國家測繪局的指導。

為了宣傳和交流各地級市測繪質量監督檢查工作的情況,我局還通過“數字廣西”網站,通報各地級市測繪質量監督檢查工作中好的做法、好的經驗,以此帶動全區測繪質量監督檢查工作平衡發展。

(二)測繪單位自查工作開展情況

在全區和各地級市測繪質量工作會議后,絕大多數測繪資質持證單位都能夠按照要求開展測繪質量自查工作,成立測繪質量自查組織機構,安排專人負責對本單位建立的質量管理體系(制度)及其運行情況、*0—*2年完成的測繪項目及其產品質量進行自查。例如,廣西地圖制圖院的領導參加全區測繪質量工作會議后,回到單位迅速召開院工作會議,成立院測繪質量自查領導小組,組長由法人代表擔任,并制定詳細的自查方案,由自查工作小組具體負責實施。

到4月底止,就有部分單位上交了《測繪資質持證單位*0—*2年完成的測繪項目登記表》。從4月下旬至6月中旬,我區測繪質量監督檢查工作受到“非典”疫情的影響,整個工作耽誤了近2個月。到7月中旬,絕大部分測繪單位上交了自查材料和《測繪資質持證單位*0—*2年完成的測繪項目登記表》。

但是,也有極少數測繪單位沒有按照要求開展自查工作,經過統計核實,全區尚未上交自查材料的單位共17個,這17個單位已在《*3年全區測繪質量監督檢查情況通報》中給予署名通報。

通過對上交來的自查材料進行檢查和抽查,我們認為絕大部分測繪單位的自查工作是認真的,自查報告材料真實、可靠,能夠如實反映本單位測繪質量管理的實際情況。廣西交通規劃勘察設計研究院和廣西航空遙感測繪院的自查工作都做得很好。但是,也有個別單位沒有認真開展自查工作,上交的材料過于簡單,根據評分標準,被測繪行政主管部評為“不合格”,并在《*3年全區測繪質量監督檢查情況通報》中給予署名通報。

二、全區測繪質量綜合評價

(一)測繪質量管理體系抽查情況

根據制定的測繪質量管理體系評分標準,對受檢單位的質量管理體系的基本情況進行10個要素的抽查。從抽查過程中看,被抽查單位都能按照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如實填寫“測繪資質持證單位質量體系自查表”。

甲、乙級測繪單位中絕大多數能夠按照所持測繪資質等級的要求,建立專門的質量檢驗機構和專職質量檢驗人員,所建立的測繪質量管理體系(制度)總體來講,運行狀況良好,能夠有效地保證本單位所生產的測繪產品達到產品設計質量指標,滿足客戶的要求。被抽查的5個甲級測繪單位中有4個單位通過了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另外1個測繪單位也正在進行ISO-9000貫標認證工作;被抽查的乙級測繪單位中也有通過了ISO9000貫標認證的單位,有些乙級單位也在計劃開展ISO-9000貫標認證工作。

在對丙、丁級測繪單位質量管理體系(制度)的抽查中發現,丙、丁級測繪單位建立的質量管理制度總體來說不夠規范。如建立的測繪生產、技術質量管理制度不夠完善,部分測繪項目實施前沒有編寫專業技術設計書或事前指導書,測繪產品生產過程中沒有質量檢查措施,有的質檢人員不到位,有的技術人員素質相對低些。也有個別測繪單位的自查報告材料欠真實。如個別丁級單位在自查材料中填寫有兼職質檢人員,但兼職的質檢人員居然是由普通工人擔任;抽查中還發現有個別丁級測繪單位有冒用其它單位技術人員的現象。

(二)測繪產品質量抽檢情況

從7月22日開始,至10月30日止,廣西測繪質量監督檢驗站抽調5位檢驗人員對30個受檢單位的30個測繪項目進行了抽檢,其中甲級單位5個、乙級單位5個、丙、丁級單位20個。

在檢驗報告中,被抽檢的30個測繪項目產品,全部評定為“合格品”。多數產品能按照有關規范、規程及各工程項目的技術設計書進行測繪,精度達到要求;少數產品雖然未能完全按照部頒標準,但產品質量也能滿足用戶要求,且產品已經使用或正在使用中。

從產品整體質量來看,5個甲級單位和3個乙級單位生產的產品質量較好,其主要表現在測量方法先進、成果數學精度良好、圖式符號運用正確、資料完整齊全。丙、丁級持證單位生產的產品測量方法正確,測繪精度良好,但與要求提交的成果資料清單的項數相比,資料的完整性有所欠缺,且技術總結,驗收報告編寫也不完整,多數缺少必要的技術數據。

全區測繪質量監督檢查抽查、抽檢結果詳見《*3年全區測繪質量監督檢查情況通報》。

三、全區測繪質量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測繪質量管理體系方面

從抽查結果看,我區各測繪單位質量體系絕大多數是比較完善的,但也發現了一些問題。主要有以下五個方面:

一是部分非獨立建制的測繪單位,由于測繪專業在這些單位中屬于輔助專業,忽視了測繪工作的必備條件,給其測繪隊伍所配置的測繪質量管理機構和人員與其所持測繪資質等級不相適應。如沒有專門的質量檢驗機構和專職質量檢驗人員,產品檢查只采取小組互查的方式,A組生產的產品由B組的人員進行檢查,僅靠小組互查是不符合國家測繪產品檢查驗收的基本規定的,也難以保證測繪成果的質量。

二是大部分丙、丁級測繪單位在實施測繪項目時,沒能做到先設計后生產,測繪項目沒有編寫專業技術設計書。

三是有部分甲、乙級測繪單位在設計、生產、檢查、驗收、成果上交等質量管理環節中,缺少書面記錄;有大部分丙、丁級測繪單位的測繪生產、檢查、驗收均無記錄,也沒有項目技術設計書或事前作業細則,規范性差。

四是少數測繪單位的質量管理缺乏有效的約束機制,質量管理制度不嚴,或者沒有建立相應的制度,有的有章不循,有的無章可循。

五是部分測繪單位因體制原因,測繪成果自測自用,或部門內部使用,缺乏外部監督,測繪產品質量難以保障。

(二)測繪產品質量方面

通過對30個抽檢項目的質量分析,發現存在以下四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技術設計。部分丙、丁級持證單位生產的產品,由于測量面積較小,普遍存在不重視技術設計的問題。對測繪生產中有關的技術問題未能在技術設計書中予以明確規定,隨意性較大;還有些項目沒有編寫技術設計書,又不能完全按照部頒標準的規范、規程進行測繪,測繪生產不夠規范。

二是計算說明不全。部分項目的控制成果的計算無說明,對起始成果的來源、觀測數據來源,計算中使用的軟件(程序)、數據模型、所需采用的改正系數等未做說明或交代不清,可靠程度難確定。

三是測繪過程不規范。部分項目首級控制點不埋石,有的埋石質量較差;部分地籍測繪項目實地不標界址點,致使地圖與實地脫節,無法回放也無從檢查;部分地籍測繪項目的面積量算缺少必要的檢核和精度評定;丙、丁級單位生產的部分產品,缺少驗收環節。

四是資料整理不完整。多數測繪項目的圖面質量、整飾質量都比較好,但對相關資料整理卻比較馬虎,未能按照規范、規程的要求整理各種技術性、說明性文件資料;有些項目上交資料不齊全,缺計算手薄、技術總結、檢查記錄、驗收報告等。

四、對存在問題的整改要求

*3年測繪質量監督檢查的結果,將作為*4年測繪持證單位資質年審的依據之一。因此,對這次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有關部門和單位應進行整改。

1、個別未上交*3年測繪質量監督檢查工作總結的地級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在4月1日前將總結交到自治區測繪局國土測繪處。同時要督促檢查轄區內未上交自查材料的測繪單位盡快上交。

2、未上交自查材料的測繪單位,在*4年3月25日前,將自查材料交到所在的地級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質量管理體系評分不合格的測繪單位,要提出整改措施,并于*4年3月25日前上交到地級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由地級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將有關材料于4月1日前上交自治區測繪局國土測繪處。

3、通過這次測繪質量監督檢查發現,各測繪單位不論是測繪質量管理體系還是測繪成果質量,都不同程度存在一些問題,希望各測繪單位都能本著對用戶負責和對社會負責的態度,“內強素質、外塑形象”,完善測繪質量管理體系,不斷提高測繪產品質量。

五、*4年全區測繪質量管理工作計劃

1、加強測繪質量的統一監督管理,在*3年測繪質量監督檢查的基礎上,加大測繪質量監督力度,開展專項檢查,特別要加強對人民群眾反映比較強烈的測繪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力度。

2、根據國家測繪局的部署,開展對房產測繪產品質量的檢查。國家測繪局正在制定全國房產測繪產品監督檢查的計劃。待國家計劃下達后,區測繪局將結合廣西的具體情況,制定我區房產測繪產品監督檢查的實施方案,作為今年房產測繪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依據。

監督檢查范文5

第一條為規范和指導糧食流通監督管理,維護糧食流通秩序,保護糧食生產者的積極性,維護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以及有關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對從事糧食的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等經營活動(以下統稱糧食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三條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實行國家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制和中央與地方分級負責制。

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有關糧食流通的法律、法規、政策及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負責糧食流通監督檢查的行政管理和行業指導。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糧食流通監督檢查的行政管理和行業指導。地方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本轄區內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執行上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下達的糧食流通監督檢查任務。

工商行政管理、質量監督、衛生、價格、財政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有關的工作。

各級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有關部門要建立監督檢查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工作配合和信息交流。

第四條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切實加強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制度的建設,充實加強監督檢查人員隊伍。

從事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工作的人員,應當具有法律和相關業務知識,并定期接受培訓和考核。

第五條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實行持證檢查制度。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在執行任務時要出示《糧食監督檢查證》。《糧食監督檢查證》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監制,由省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監督檢查人員進行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核發。其他部門在執行糧食監督檢查任務時,也要出示有法定效力的監督檢查證。

第六條對糧食經營者違規行為的罰沒收入應納入預算管理并根據《罰沒財物和追回贓款贓物管理辦法》([86]財預228號)、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及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的有關要求上繳國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挪用。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所需經費按有關規定和程序申請、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監督檢查的內容

第七條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對糧食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內容包括:

(一)糧食收購者是否具備糧食收購資格,在其從事的糧食收購活動中是否執行了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糧食收購政策。

(二)糧食經營者使用的糧食倉儲設施、設備是否符合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

(三)糧食經營者在糧食收購、儲存活動中,是否按規定執行了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和國家有關糧食倉儲的技術標準和規范,其收購、儲存的原糧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

(四)糧食經營者是否執行了國家糧食運輸的技術標準和規范。

(五)糧食儲存企業是否建立并執行了糧食銷售出庫質量檢驗制度。

(六)從事糧食收購、加工、銷售的經營者是否執行了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和最高庫存量的規定。

(七)糧食經營者是否執行了國家陳化糧銷售處理有關規定。

(八)地方儲備糧經營管理機構及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是否執行地方儲備糧管理有關政策和規定;地方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儲存安全以及輪換計劃執行情況,各項規章制度、標準與規范執行情況,以及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的承儲資格情況。

(九)從事軍糧供應、退耕還林糧食供應、水庫移民糧食供應、救災糧供應等政策性用糧經營活動的糧食經營者是否執行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十)糧食經營者是否建立了糧食經營臺賬,是否執行了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

(十一)糧食經營者是否依照糧食應急預案規定,承擔了相應義務,執行了相關規定。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需要進行監督檢查的其他內容。

第八條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糧食加工活動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無食品生產許可證進行加工銷售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并負責對糧食加工環節中的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承擔糧食質量監督檢驗的機構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依法設置并取得授權。承擔糧食質量檢驗鑒定的機構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的有關規定,在取得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資質認定的基礎上,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指定。

第九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糧食經營活動中的無照經營、超范圍經營以及糧食銷售活動中的囤積居奇、欺行霸市、強買強賣、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等擾亂市場秩序和違法違規交易行為進行查處。

第十條衛生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糧食加工、銷售單位的衛生許可及與許可相關的監督檢查,對成品糧儲存中造成腐敗變質、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使用未經批準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或添加劑超過允許限量等危害群眾健康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價格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糧食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告知、公示糧食收購價格,或采取壓級壓價,哄抬價格、價格欺詐、壟斷或者操縱價格,或不按照規定執行最低收購價,不執行價格干預措施和緊急措施等價格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上級監督檢查部門依法對下級部門的監督檢查行為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向有關部門檢舉。有關部門應當為檢舉人保密,并依法及時處理。

第三章監督檢查的工作程序

第十四條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可以采取定期監督檢查、專項監督檢查、抽查和專案調查等方式進行。

第十五條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確定監督檢查的對象、內容和工作方案。

(二)組織實施監督檢查。

(三)提出監督檢查報告,內容應包括:被檢查對象名稱、檢查日期、檢查的原因、項目、發現的主要問題、處理意見等。

(四)發現違法行為,應立案,依照規定程序組織調查。

(五)對違反糧食流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糧食經營者依法提出處理意見、建議或處罰決定。需要移交的,依照職能分工移交有關司法機關、部門、單位處理。

(六)將監督檢查結果、處理意見或建議通知被檢查對象;需要進行處罰的,執行處罰決定;被檢查對象對監督檢查結果或處理意見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但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跟蹤監督處理意見、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

(八)將監督檢查報告及相關資料歸檔。

第十六條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職權:

(一)對糧食收購者的收購資格進行核查。

(二)進入糧食經營者經營場所檢查糧食的庫存量和收購、儲存活動中的糧食質量以及原糧衛生。

(三)檢查糧食倉儲設施、設備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

(四)查閱糧食經營者有關資料、憑證。

(五)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了解相關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糧食流通監督檢查人員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不少于兩人,對發現的問題應當做出書面記錄,并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對象簽字或蓋章。被檢查對象拒絕簽字或蓋章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其拒絕簽字或蓋章的行為和理由記錄備查;被檢查對象不在場的,由見證人簽字或蓋章。

糧食流通監督檢查人員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促進糧食經營者的正常經營活動。

第十八條被檢查對象對糧食流通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涉糧食流通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四章罰則

第十九條按規定應獲得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許可而未獲得許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收購的糧食;情節嚴重的,并處非法收購糧食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查出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糧食收購資格許可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取消糧食收購資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糧食收購者有涂改、倒賣、出租、出借《糧食收購許可證》行為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辦理糧食收購資格許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對糧食流通中的價格違法行為,由價格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二條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并造成農民或其他糧食生產者的利益受到損害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規數量較大的,可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取消糧食收購資格。

第二十三條糧食收購者未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經售糧者舉報并查實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欠付1個月以上2個月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欠付2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欠付3個月以上的,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暫?;蛉∠Z食收購資格。

第二十四條糧食收購者違反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暫?;蛉∠Z食收購資格。

第二十五條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有下列情形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給予相應處罰:

(一)未建立糧食經營臺賬或糧食經營臺賬保留時間不足3年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依照規定報送糧食經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蓄意虛報、瞞報、拒報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弄虛作假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上述行為情節嚴重的,對從事糧食收購的經營者暫?;蛘呷∠Z食收購資格。

第二十六條接受委托從事政策性用糧購銷活動的糧食經營者未執行國家有關政策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向委托單位建議取消該糧食經營者從事政策性用糧的委托業務,對從事糧食收購的經營者暫停或者取消糧食收購資格。

第二十七條對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陳糧,出庫前未按規定經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鑒定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經警告仍不改正的,處出庫糧食價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發現出庫未經檢驗的糧食中有陳化糧的,處出庫糧食價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明知是陳化糧仍未按陳化糧銷售處理有關規定出庫的,處出庫糧食價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糧食經營者罰款的同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倒賣陳化糧或者不依照規定使用陳化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倒賣的糧食,并處非法倒賣糧食價值20%以下的罰款,有陳化糧購買資格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取消陳化糧購買資格;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并處非法倒賣糧食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糧食經營者違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庫存量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不足部分糧食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取消糧食收購資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糧食經營者違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最高糧食庫存量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超出部分糧食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取消糧食收購資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九條糧食經營者未依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規定使用糧食倉儲設施、運輸工具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或者衛生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被污染的糧食不得非法加工、銷售。非法銷售、加工被污染糧食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條違反《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衛生部門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發現監督檢查部門有違反糧食流通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規定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監督檢查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非法干預糧食經營者正常經營活動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規定,阻礙糧食自由流通的,依照《國務院關于禁止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實行地區封鎖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糧食經營者在糧食應急預案啟動后不履行有關義務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中涉及“以上”的含本數、涉及“以下”的不含本數。涉及糧食價值的,已達成交易的按交易價計算,其他按庫存成本價計算。

第三十五條對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等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除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以外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糧食正常儲存年限依照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糧食進出口的監督檢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對中央儲備糧的監督檢查,依照《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有關部門可依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的實施細則,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條對監督檢查中模范執行國家糧食法律、法規、政策,做出突出成績的執法單位或個人給予表揚或表彰。

監督檢查范文6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對土地、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國土資源監督檢查,是指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單位或者個人執行土地、礦產資源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反土地、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天下房地產法律服務網

第三條國土資源監督檢查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事前防范和事后查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國土資源監督檢查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國土資源監督檢查工作??h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規劃、工商、建設、農業、林業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協助做好國土資源監督檢查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協助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土資源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和控告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各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檢舉、控告者保密,并向社會公布舉報辦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檢舉、控告者打擊報復。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動態巡查制度,組織國土資源監督檢查人員對所屬行政區域的土地開發、利用、保護和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情況進行巡回檢查,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行為。國土資源監督檢查人員應當詳細記錄巡查情況,建立巡查臺賬、巡查日志。各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組織巡回檢查時,應當重點巡查城鄉結合部、道路兩側、村莊周圍、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土地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保護情況。

第七條使用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地質勘查或者采礦的單位、個人,應當在用地、地質勘查、采礦現場懸掛標注有建設用地批準書、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等相關內容的標牌。

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建造住宅的,在接受國土資源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用地批準文件。

第八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查處違反土地、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調查或者檢查違反土地、礦產資源法律、法規行為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被調查或者被檢查的單位、個人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不得拒絕與阻撓。

詢問應當制作筆錄,由執法人員和被詢問人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被詢問人拒絕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在筆錄上注明。

在國土資源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采集的礦產品、地質遺跡標本和化石,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登記保存。

第十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有違反土地、礦產資源法律、法規行為時,應當及時發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的通知書,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對用于違法活動的機械、工具、設備和建筑材料,以及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等,依法采取登記保存等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已經登記保存的財物,可以自行保管或者委托有關單位保管,也可以責令被調查或者被檢查者負責保管。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保管期間,不得轉讓、轉移、毀損或者自行處置。

第十一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礦產資源法律、法規行為調查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如下處理:(一)違法行為輕微并能及時糾正的,可不予以行政處罰;(二)確有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三)應當給予當事人行政處分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二條阻撓或者妨礙國土資源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以及對國土資源監督檢查人員、檢舉和控告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三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違反土地、礦產資源法律、法規行為,應當自調查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情況復雜或者存在重大違法行為的,經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需要延長期限超過三個月的,應當報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查處重大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報告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查處違反土地、礦產資源法律、法規行為實行錯案責任追究制度。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予以變更或者撤銷,并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一)沒有法定行政處罰依據的;(二)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三)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的;(四)違反法定行政處罰程序的。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國土資源監督檢查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一)偽造、銷毀、藏匿證據的;(二)篡改案件材料的;(三)不依法履行職責,致使案件調查、審核出現重大疏漏的;(四)違反保密規定,向案件當事人泄露案情的;(五)違法批辦與案件有關的事項或者越權干預案件調查處理的。

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批準征用、使用土地和依法批準探礦權、采礦權。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其批準無效:(一)超越權限批準征用、使用土地或者批準探礦權、采礦權的;(二)采用化整為零方式批準征用、使用土地的;(三)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用地的;(四)擅自批準出讓或者擅自出讓土地使用權用于房地產開發的;(五)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準征用、使用土地或者批準探礦權、采礦權的。

違法批準征用、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退還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違法批準征用、使用土地或者批準探礦權、采礦權,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地質勘查或者采礦的單位、個人,未在用地、地質勘查、采礦現場懸掛建設用地批準書、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等相關內容標牌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十七條對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建筑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作出責令限期拆除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期滿不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對違法建筑實施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協助。

第十八條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出租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違反有關規定應當進入土地交易機構進行土地使用權公開交易而不進入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發現下級人民政府有違法、不當的行政行為,應當提請同級人民政府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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