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衛生所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村衛生所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村衛生所范文1

就全縣村衛生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一年來的情況,筆者對實施效果作了調查:發現村衛生所實施基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還存在一些問題,并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幾點建議性意見,希望能起到拋磚引玉的效果。

一、現狀

1、基本情況

寧都縣地處江西省南部,贛州市北部,全縣人口80萬人,屬國家貧困縣,轄區24個鄉鎮299個行政村4007個村小組。全縣有醫療衛生單位43個,其中縣屬醫療衛生單位10個、鄉鎮衛生院25個,有村衛生所830個、鄉村醫生876人。

為縱深推進醫改,從2012年9月1日起,全縣村衛生所按一村一所的原則,全面實施了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并實行國家基本藥物零差率銷售。為此,縣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一是成立了組織機構。指定專人負責全縣村衛生所國家基本藥物實施工作;二是明確實施基藥政策要求。規定村衛生所基藥必須全部經鄉鎮衛生院代購,且基藥配備率必須達100%,不得銷售非基藥;三是加大了宣傳力度。專門召開了全縣村衛生所實施基藥動員大會,在每個村衛生所懸掛了“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實行藥品零差率銷售,減輕群眾醫藥費用負擔”的宣傳條幅;四是對實施基藥前后藥品價格在各村衛生所進行了公示,讓基藥價格置于社會和群眾的監督之下;五是撥付了基藥補助資金。按照醫改多渠道補償政策,縣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上級下達的村衛生所基藥零差率銷售補助資金及時下撥至各村衛生所。從此,全縣村衛生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政策在全縣299個行政村全面啟動。

2、實施情況

從筆者近期對10個鄉鎮30個村衛生所基藥實施情況所作的調查,可以反映出,國家基本藥物在村衛生所實施情況不盡人意:

(1)藥品采購途徑

通過鄉鎮衛生院代購的村衛生所21個,占調查總數的70%;通過鄉鎮衛生院以外的途徑采購的村衛生所9個,占調查總數的30%。從鄉鎮衛生院代購藥品的村衛生所,主要是鄉鎮衛生院對村衛生所基藥補助發放考核或以藥抵補助資金的形式進行代購。

(2)基藥采購的數量

接受調查的30個村衛生所2012年9月1日起至2013年8月31日藥品采購的總數比較:采購總數為15.6萬元,其中從鄉鎮衛生院采購2.3萬元,占14.7%,從其它途徑采購13.3萬元,占85.3%。

(3)基藥品種的配備

接受調查的30個村衛生所,平均每個村衛生所配備藥品187種,平均配備基藥34種,占18.2%,平均配備非基藥153種,占81.8%。

(4)零差率銷售情況

接受調查的30個村衛生所,執行零差率銷售的村衛生所為2個,占6.7%;沒有執行零差率銷售的28個,占93.3%,其中沒有執行零差率銷售的村衛生所藥品銷售價格高于物價部門批準的零售價的村衛生所達84%。

二、存在的問題

從以上的統計情況可以看出,為全面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從管理層面來說,可以說是花盡心思,但執行起來卻事與愿違,這主要是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政府投入不足。在村衛生所工作的鄉村醫生屬于農民群體,沒有任何收入保障。當前,政府對村衛生所實施基藥是按人口總數的1:1.2的比例,人均3000元/人/年予以補償(按我縣鄉村醫生總數分配只能享受2100元/人/年,月均不足200元),而實施基藥前,鄉村醫生收入主要靠藥品差價。因此,在補償不足的情況下,在村衛生所實施基藥缺乏強有力的財政保障。

2、政策執行依據不足。國家及有關部門對村衛生所實施基藥強調要全部實施基藥,不得銷售非基藥,而且必須全部從衛生院代購,全部實現零差率銷售,缺乏政策和法律依據,也就是說如果村衛生所銷售非基藥,從鄉鎮衛生院以外的途徑采購,不實行零差率銷售等問題,沒有任何法律和政策條款規定應對村衛生所做出如何處罰。俗話說,沒有壓力就沒有動力,只是原則上要求,沒有限制性措施的行為怎么便于執行呢?而且這里面至少暴露出兩個矛盾:一是代購權限與國家法律規定之間矛盾?!端幤饭芾矸ā访鞔_規定:從事藥品批發的機構必須持有《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從現行的法律條款規定,衛生院是沒有為村衛生所代購的權限的,如何執行代購,這是一種矛盾;二是收費權限與收費項目之間的矛盾。鄉鎮衛生院為村衛生所代購藥品,必須要收取藥品成本。但從當前醫療機構收費項目中,鄉鎮衛生院是沒有向院外沒有產生醫療行為的單位或個人收取藥品采購費項目的;因此,收費也是一種矛盾。

3、農民維權意識不強。雖然每個村衛生所都懸掛了國家基本藥物實行零差率銷售標語,但是,農民在就診時,大部分農民群眾分不清什么是基藥,什么是非基藥?對村衛生所有沒有執行零差率銷售不清楚,甚至高于零差率幾倍的價格銷售都渾然不知。

4、部門監管不力。從實施一年來的情況看,各有關部門對村衛生所實施基藥監管力度明顯不足。有的鄉鎮,即使是縣、鄉兩級進行了監管,但限于執法權力有限,村衛生所對實施基藥執行不到位的行為依然我行我素。

三、對策思考

1、加大投入。各級政府要對村衛生所運行情況進行客觀、實事求是的調查、分析,制定出合理的補償方案。否則,如果單純地要求村衛生所實施基藥,實行零差率銷售,而補償不足、不到位導致村衛生所無法正常運行,鄉村醫生根本上無法生存,那么在村衛生所實施基藥只能成為一紙空話。因此,各級財政應加大村衛生所實施基藥的投入,確保村衛生所能正常運行。同時,分階段解決鄉村醫生身份問題,使他們像民辦教師轉編一樣,把鄉村醫生轉為國家正式職工,用正規醫療單位的一套嚴格監管措施去約束他們的行為,村衛生所實施基藥就能一管到底、執行到位,群眾看病難的問題就能得到有效解決。

村衛生所范文2

農村(林場)衛生所(室)是我國農村最基層的藥品、醫療器械使用單位,因其點多、面廣、線長,一直是農村藥品、醫療器械市場監管的薄弱環節,其藥品、醫療器械質量的好壞直接影響著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從目前的情況看,農村(林場)衛生所(室)在藥品、醫療器械的采購、驗收、儲存、保管、養護、使用等方面存在的問題日益突出,應該引起各級藥監部門的高度重視。我局今年對全市農村(林場)衛生所(室)使用藥品、醫療器械情況進行了一次廣泛的調研和監督檢查,現就如何加強對農村(林場)衛生所(室)的藥品、醫療器械質量監管,談一些自己的看法,僅供各位參考。

一、 **市農村(林場)衛生所(室)現狀

**市地處小興安嶺南麓,占地面積6,600平方公里,設有四鎮三鄉,127個村屯;轄區內還有四個林業局、64個林場,一個國有農場,共有人口40萬、182家農村(林場)衛生所(室);從藥人員246人。從調查的情況看,我市農村(林場)衛生所(室)藥械質量管理還存在很多問題,管理相對人觀念滯后,藥械監管信息不靈,管理措施沒有到位。日常監督檢查較少,地處偏遠的一年只能檢查一次。調查情況見下表:

序號 監督檢查項目 數量 占總數比例

1 進行人員培訓情況 156 85.7

2 接觸藥品人員進行體檢情況 21 11.5

3 設置藥房的 64 35.2

4 具有藥品陳列設備 110 60.0

5 建立質量管理制度(采購、驗收、陳列、使用) 31 17.0

6 有藥品購進驗收記錄,票據較全 89 48.9

7 建有器械毀形銷毀記錄 58 31.8

8 憑處方使用藥品 57 31.3

9 使用二類精神藥品 13 7.1

10 人員配備:一醫(一護)、一藥 38 20.9

二、 存在問題

1、從無證企業采購藥品、醫療器械。近年來,藥監部門不斷加大監督檢查頻次,尤其是全面推行農村藥品“兩網”建設之后,農村(林場)衛生所(室) 從無證企業采購藥品、醫療器械量明顯減少,但仍然存在。主要原因是仍有流動藥販上門送貨,且價格比合法藥品經營企業便宜。

2、藥品專業技術人員少,業務素質教差。大多數衛生所從事藥品管理工作人員為醫生兼職,沒有進行過藥學專業知識培訓。又存在著“重醫輕藥”思想,對藥品只顧價格、利潤,放松藥械管理和基本設施、設備的配備,時常出現一些過期、失效、霉爛、變質,甚至誤購、誤用假劣藥品。

3、藥房設施設備不足,無法保證藥械質量。大多數的村衛生所(室)都是住宅、診所混在一起,受面積限制,診察室、處置室、藥房不能分開,存放藥品的藥柜、貨架嚴重不足,藥品、器械擺放雜亂。沒有相應的通風、防鼠、溫濕度調節設施,更談不上陰涼、避光儲存藥品,甚至需要低溫儲藏的藥品也在常溫下使用。

4、使用完的一次性醫療器械不及時進行毀形銷毀處理,容易造成安全隱患。在監督檢查中,一些衛生所雖然建立了毀形銷毀記錄,但實際工作中卻很少進行毀形,更不會進行無害化處理。一是毀形比較麻煩,二是進行焚燒時會產生有毒和難聞的氣味,周圍的鄰居會干預。因此不少人干脆將使用過的一次性醫療器械賣給廢品收購人員,以圖省事。

5、制度、記錄不健全,自我規范意識不強。大多數衛生所沒有建立健全相應的管理制度,對于各項記錄也沒有認真記載。對于藥監人員在監督檢查時反饋的問題,當場總是虛心接受,過后沒有改正。究其原因,主要是不少村衛生所交通不便,地處偏遠,藥監人員一年才能檢查一兩次,對他們違法行為的處罰也很難到位。

6、違法行為處罰困難。對農村(林場)衛生所(室)的各種違法行為的處罰,由于受交通條件和執法成本的限制,藥監部門不論其行為是否要適用一般程序還是簡易程序,大多數采取當場處罰的形式。在目前監管人員少、交通工具不足而對村衛生所(室)的監督覆蓋面又要達到百分之百的情況下,藥監人員沒有時間和精力去按一般程序查辦每一個案件。

三、 監管對策

1、加強藥品、醫療器械源頭監管。村衛生所(室)能從無證企業采購到藥品、醫療器械,是因為有流動地下藥販。只要我們加強藥品、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批發企業和銷售人員的源頭監管,杜絕藥品、醫療器械流向非法渠道,斷了地下藥販的貨源,農村衛生所(室)就能從合法渠道采購。同時提高藥品批發企業的配送和服務能力,來滿足農村衛生所(室)的用藥需求。

2、加強村衛生所(室)從業人員培訓。村衛生所(室)從業人員,基本上沒有藥學專業人員,缺乏藥品的驗收、儲存、保管、養護等知識。因此,基層藥監部門應建立、完善村衛生所(室)從業人員培訓制度,制定年度培訓計劃,確保村衛生所(室)從業人員每年都能參加一次培訓。培訓的內容著重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藥品、醫療器械管理法律、法規,如《藥品管 理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等。二是藥品驗收、儲存、保管、養護等專業知識。三是真假藥品、醫療器械簡易鑒別知識。通過培訓,增強他們的法律意識、藥品質量意識和自我規范意識。

3、強化日常監管,建立監管檔案。應將監管的重點轉移到農村、林場,集中精力、下大力氣,花一至二年的時間進行重點監管,以求得農村、林場藥械市場秩序的根本好轉。對部分屢教不改的,問題較多的村衛生所(室),建立監管檔案,將違法違規行為記錄在案。要不受監管頻次的限制,經常性的進行監督檢查,達到打擊一兩個、教育一大片的效果。也只有這樣才能樹立藥監部門的威信,使今后的監管工作更加順利。

村衛生所范文3

自上世紀七十年代國家大力推行計劃生育政策,我省人口出生率下降,絕對增長量減少,農村人口數量也開始銳減。從《河南統計年鑒》顯示的數據可知,1995年至2009年間,我省人城鎮人口數量持續增加,農村人口數量逐步減少。農村人口總量和增長量的減少所帶來的直接影響,就是農村適齡兒童規??s小、基礎教育學校數量和教學點數量的減少,從而形成了所謂“農村基礎教育萎縮”的局面。但是對于這種萎縮,我們必須辯證地看待。農村人口減少,學齡兒童減少,出現教育萎縮,是順理成章的事,不值得過于擔憂。值得重視的是,還有別的深層次的問題影響著農村基礎教育的萎縮。

農村產業結構變化引起的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加快了農村基礎教育的萎縮

雖然十多年間,我省農村人口呈下降趨勢,但畢竟人口基數大,現有人口依然眾多。眾多的人口意味著眾多的勞動力。2009年農村從業人口增加了22.6萬人,而農村從業人口中從事農業勞動的人口卻減少了83萬人,這83萬人是農村的剩余勞動力的一部分,他們轉向了農村非農產業或流向城鎮。

在大量流動人口中,包含著為數眾多的兒童少年。近年來,越來越多外出務工者選擇了讓子女在其流入地學校“借讀”。曾經借讀不僅困難重重,而且還要繳納數目不菲的贊助費、借讀費等歧視性收費?,F在,根據中央政府的要求,很多流入地放寬了農民工子女的入學政策,還不需要交納“贊助費”、“借讀費”等,這進一步鼓勵了農村人口向城市的流動熱情。在這種大環境的影響下,農村學校生源自然逐年減少、規模日漸萎縮了。據統計,2009年,全省義務教育階段農民工隨遷子女在校生達34.89萬人,占我省基礎教育在校生規模的2.29%??梢灶A見,如果未來我國戶籍制度改革加快,城鄉之間戶籍的藩籬被拆除,那么,將有更多的農村人口流向城鎮,而農村適齡兒童的數量可能進一步減少,農村基礎教育的萎縮可能進一步加劇,特別是如果農村基礎教育狀況沒有根本性改變的話,萎縮幾乎不可避免。

城鄉教育資源配置不均衡,加劇了農村生源的外流

長期以來,我國形成了一種以“城市為中心”的政策傾向,教育政策優先大都只反映城市人的利益,他們憑著政治上的優勢而獲得更多的教育資源和利益。而農民作為弱勢群體無法改變義務教育資源分配上的城市傾斜政策,這就使失衡的二元結構更加難以打破。我省也被這種大環境影響,形成了城鄉教育資源發展不均的局面:城市學校占有優越的教育資源,師資力量雄厚,辦學設備齊全,而農村素質好的教師流入市內,教師匱乏,辦學條件簡陋,學科開不齊,即使開齊也達不到應有的質量等。

由于城鄉教育資源配置不均衡,導致我國我省長期以來城鄉基礎教育發展的失衡。城鄉之間學校有天壤之別。越來越多的農村家長讓孩子脫離落后的農村小學,而到城鎮讀書。因為他們都希望自己的子女從小就獲得良好的教育,為以后的學習和生活打好基礎,以適應日趨激烈的社會競爭。

對農村偏遠地區規模小、辦學效益差的學校進行撤并導致了輟學率反彈

2001年,國務院做出《國務院關于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其中一項內容是“因地制宜調整農村義務教育學校布局”:按照小學就近入學、初中相對集中、優化教育資源配置的原則,合理規劃和調整學校布局。農村小學和教學點要在方便學生就近入學的前提下適當合并,在交通不便的地區仍需保留必要的教學點,防止因布局調整造成學生輟學。此后,我省遵循基礎教育改革,調整農村中小學布局。但遺憾的是,部分地區農村初中階段的輟學率不降反升。造成在農村中小學布局調整過程中輟學率反彈的原因很復雜,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調整造成教育費用驟增,很多農村家庭難以承受。除此之外,很多成立的新校并沒有達到人們預期的教育質量和教學水平,農村中小學布局調整的初衷之一是通過資源重新調整,能夠合理節約并利用已有資源,提高基礎教育的辦學質量,但一些新建的學校和一些學校合并后教學質量仍難盡如人意。

村衛生所范文4

[關鍵詞] 農村衛生; 衛生調查; 改廁

[中圖分類號] R127[文獻標識碼] B[文章編號] 1005-0515(2011)-11-368-01

1 內容與方法

1.1 調查內容 一般情況:包括農村總戶數、戶人口數、戶主文化程度和家庭經濟收入等。戶廁狀況:包括有無戶廁、戶廁類型、廁內衛生狀況。糞便處理情況:采用糞尿分集式及三聯式沼氣池處理糞便的方法均列入糞便無害化處理范疇。改廁戶農民衛生知識知曉和衛生行為形成情況。

1.2 方法

1.2.1 調查對象 選擇進化鎮永范村、牛心頂鎮鳳山村、曙光鎮東太平村、小楊鄉雙龍村,每村抽取50戶以上作為調查對象。

1.2.2 調查方法 采用問卷調查的方法,對戶廁類型與糞便處理情況,以及該戶農民的衛生知識知曉和衛生行為形成情況進行調查。

1.2.3 評價標準 按照GB19379-2003《農村戶廁衛生標準》進行評價。

2 結果

2.1 一般情況 抽查的4個村平均每村有253戶,平均人口為875人,人均年收入為6345元,這4個村的總體經濟水平較高,具有改廁的物質基礎,而且村干部對改廁意義認識較深,積極性較高。

2.2 戶廁狀況

2.2.1 廁所類型與普及率 在調查的265個農戶中,每戶均建有一個廁所,建廁率為100%。戶廁建造類型以深坑式、糞尿分集式居多。糞尿分集式戶廁采用地下貯存池糞便干燥脫水達到無害化衛生廁所標準,其普及率為80.00%。深坑式戶廁無地下糞便處理設施,普及率為20.00%。

2.2.2 戶廁的基本狀況 建在住宅庭院的戶廁246座,占92.83%。建在住宅室內的19座,占7.17%。廁所內地面高出庭院地面的245座,占92.45%,廁內地坪低于庭院地坪的20座,占7.55%。出糞口加蓋密閉的260座,占98.11%;加蓋不密閉的3座,占1.13%;無蓋的2座,占0.76%。

2.2.3 戶廁建筑設計狀況 廁所屋頂材料采用石棉瓦等材料的176座,占66.42%;其它的89座,占35.47%。廁內地面處理采用水泥地面的255座,占96.23%;鋪釉面磚、馬賽克的7座,占2.64%;采用其它方式處理的3座,占1.13%。通風設施采用排臭管通風的260座,占98.11%;自然通風的5座,占1.89%。廁內設置手紙收集容器的206座,占77.74%;無手紙收集容器的59座,占22.26%。

2.2.4 戶廁衛生狀況 從廁內狀況看,地面無積水、垃圾的259座,占97.74%;有積水、垃圾的6座,占2.26%。便器內無糞跡、尿垢、雜物的255座,占96.23%;有糞跡、尿垢、雜物的10座,占3.77?;緹o臭味的259座,占97.74%,有臭味的6座,占2.26%。2.3 糞便無害化處理與利用 廁所有糞便無害化處理設施212座,糞便無害化處理率為80.00%;無處理設施的53座,占20.00%。深坑式戶廁為老式廁所,因無糞便處理設施,糞便需另行高溫堆肥處理后方可使用。

2.4 農戶對改廁工作的反映 對改廁受益戶的調查發現,衛生廁所建成使用后,農戶滿意的263戶,滿意率為99.25%;戶廁能正常使用的264戶,使用率99.62%。

2.5 衛生知識與衛生行為 共調查267人。被調查農民對刷牙次數、四害概念、糞便危害、改廁好處、廁所管理四項衛生知識的知曉率為分別為65.22%、69.57%、76.09%、84.51%、92.39%。對不吸煙、不喝生水、瓜果洗后吃、飯前便后洗手、生活垃圾會處理四項衛生行為的形成率為47.83%、94.84%、90.76%、94.02%、92.39%。

3 討論 按照省、市愛衛會關于農村改廁工作實施意見,全面落實此項工作,結果顯示實施好農村改廁工作,使受益農民知、信、行發生了很大改變。調查結果顯示,改廁村平均衛生廁所普及率達到了80%,建造的無害化衛生廁所,基本達到了無蠅蛆、無臭味、衛生、安全的標準,深受廣大群眾的喜愛,促進了農民相關衛生知識的提高和健康行為的形成,提高了農民對廁所的正確使用和管理水平。目前,農村戶廁建在住宅內的戶廁不足8%。這表明,戶廁建設沒有納入農村住宅設計,建廁隨意性較大。因此要提高人們的認識,轉變傳統觀念,更好地體現以人為本的思想,在擴大農村戶廁服務功能的同時,既要注重廁所地下設施的建設,也要提高廁所地下設施重要組成部分,統一規劃、設計、建筑,有利于推動農村戶廁建設規范化、標準化、有利于縮小城鄉差別。

村衛生所范文5

關鍵詞 留守學生 行為偏差 探索 思考

一、農村“留守學生”行為偏差的表現

1.心理方面

留守兒童由于缺乏與父母親之間深層次的交流和溝通,他們得不到相應的父愛和母愛,沒有可以傾訴的對象。父母不在身邊,缺失的情感使他們的心靈容易受到傷害,困惑難以排除,壓力難以排解,造成了學生自卑、悲觀、孤僻的心理。

2.行為方面

行為方面,首先表現為厭學。由于這些學生主要由于父母長期不在身邊,沒有約束,學校與家庭沒有很好的及時溝通,學習的基礎沒有打好,學習習慣差,因而對學習失去信心,對學習也無興趣,導致學習困難,陷入惡性循環,把學習看作是一件痛苦的事情,希望早點離開學校。其次,經常違反學校規章制度。這部分學生由于得不到應有的教育和重視,出現自暴自棄的情緒,認為“反正沒有人在乎我,我怎么樣也沒人管我?!睂W習無所謂,在學校道德品行較差,不遵守規章制度,容易出現遲到、曠課、逃學、說謊、打架、欺負同學等行為。

二、農村“留守學生”行為偏差的成因分析

1.家庭原因

農村留守學生教育除了一般的農村教育問題外,還有其特殊性,其中最大的問題是父母不在家,沒有人能管得了孩子。爺爺奶奶由于上了年紀,同時又不懂孩子的生理和心理狀況,與“留守學生”存在代溝,所以難以很好教育;而那些寄居在鄰居親戚朋友家的,由于是別人的孩子,不太方便管,也不能對孩子進行很好的教育。而在外打工的父母,由于長期不在身邊,缺乏與孩子之間的接觸、交流和溝通,與學校的聯系也比較少,另一方面又忙于生計,對孩子的教育心有余而力不足。外出打工的部分農村家長對教育的重要性認識不足,造成了在增加經濟收入與子女教育之間取舍失衡。

2.教育環境

由于家庭生活的不完整,留守學生在心理發展上比較其他學生存在更多的困惑與問題,他們需要學校給予更多的幫助與疏導,需要通過教師、集體的溫暖彌補親子關系缺失對其人格健全發展形成的消極影響。但由于教育理念、辦學條件、師資力量等多方面的制約,農村學校很少開設專門的心理課程并配備專門的心理教師。作為農村學校,雖已實施素質教育,卻仍然以成績的好壞來評價一個學生的優劣,因此容易放松對成績較差的“留守學生”的管理和教育。同時由于本校地處農村,學生分布較廣,家長不太配合,家長會難以召開,和家長的互動較少,這也不利于“留守學生”的成長。

3.自身原因

留守學生的年齡偏小,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缺乏法律、生理、安全方面的知識,再加上不能很好地辨別是非好壞,交友不當,很容易被一些壞人引入歧途,從而導致嚴重問題的發生,對他們的健康成長非常不利。留守學生正處于這一特殊時期,還沒有形成獨立的價值觀,由于長期無法享受到父母在思想認識及價值觀念上的引導和幫助,加上監護人的監管不力,導致情感上的偏離和個性心理發展的異常,留守學生心理和性格朝著非健康和非積極的方向發展的可能性大大高于其他的孩子。

三、農村“留守學生”行為偏差問題的對策思考

1.學校教育應不遺余力

首先,建立留守學生檔案,實行心理輔導。檔案資料應全面反映“留守學生”的各方面情況,教師只有掌握了留守學生的心理狀況和生活學習情況,才能通過他們的言行、舉止洞悉其心理的變化,并對癥下藥,有的放矢地糾正不良的心理狀態。通過開展豐富多彩的活動,寓心理健康教育于有益的活動中。健康的心理不是天生的,而是在社會環境和實踐活動中慢慢形成和發展的。豐富精彩的活動是富有教育力和感染力的課堂,是培養學生健康心理的重要途徑和手段。

其次,還有加強道德建設和法紀教育。學校要建立關愛留守學生機制,要切實為留守學生辦實事,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注重培養孩子堅定的政治素質、良好的思想品德、健康的心理素質和正確的法紀觀念,促進留守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和諧發展。

2.家庭教育不可或缺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备ヂ逡恋抡f:“一個人的發展,深受早期經驗的影響。在正常情況下最有影響力的早期經驗肯定是學生的家庭環境。”農民工外出務工、經商造成了事實上的單親家庭和“隔代教育”現象。缺乏稱職的撫養人,學生在生活、學習、心理方面都造成了困擾,這就需要學校與家庭形成合力,給學生的教育提供良好環境。在家庭教育中,結合學校教育,采用“黨員跟蹤教育和家長學校送到村、辦到家”相結合的家庭教育模式,及時解決行為偏差生存在的心理和行為問題。

村衛生所范文6

關鍵詞: 高校 學生處分權 問題 原因 維護

學生處分是指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對違反校紀校規的學生所采取的一種處罰性措施。根據我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高等學校依法享有對學生的管理權,可以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對違紀學生做出處分。當學生違反了以上有關規定,學??梢暻楣澋妮p重給予相應的處分。新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三條規定學生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五種。就學校而言,處分不是目的,而是管理的一種手段,是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保證學生向健康、正確的方向發展,實現育人目標的必要措施之一。目前,依法治校正逐漸成為治校方略,但是我國教育行政法學的發展相對滯后,學生對處分決定尋求救濟的法律規范嚴重缺失,致使高校學生管理權過度膨脹,學生的合法權利得不到保障。學生自身對自己的合法權利不甚了解,維權意識不足,導致自身合法權利在高校不當處分行為中受到侵害。為了全面推進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必須使高校學生處分制度納入法治化和規范化的軌道,將維護學生權利作為學校工作重點之一。

一、高校行使學生處分權中存在的問題

高校學生處分權是高校根據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針對在校學生違紀行為施予的否定性的制裁和懲戒,是一種必要的行政管理手段,同時國家賦予高校的管理自越來越大,高校具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性?;趯W校與學生之間是一種管理與服從的不對等的特殊法律關系,處分權作為學校對學生進行管理和教育的權力,是一種公權力,來源于政府與學校之間的行政權力的再分配,必須根據公認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則來行使,性質上與民事權利的私權性有根本不同。一個公共權力機關不能做想做的任何事情,它只能合理地、最大善意地行事,只能為了公共利益的合法目的行事。這一公共屬性,關系到高校怎樣來行使這一權力,這一權力應受到什么樣的監督與控制,以及發生糾紛和爭議后的解決途徑。如果高校超越法律來行使權力,或者違背法律的規定,或者在行使權力的過程中侵害了他人的權利和自由,那么它的自由裁量性就要大打折扣,應受到政府干預或導致司法審查的介入,這樣行政自由裁量和依法行政之間才能達到平衡。明確了高校的處分行為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后,該行為就像行政處罰行為一樣可以適用行政法上的原則和制度,但我國目前關于高校處分學生的制度規范存在諸多問題,學生的合法權利得不到保障和救濟。[1]我國的教育立法在學生處分制度方面的有限性或者不完備,導致學校一定程度的無法可依,無章可循,加上學校的法治觀念和依法管理意識還比較薄弱,易造成學校濫用權力的可能性增大,出現學校侵權和違法行為,使學生在此種法律關系中常常處于被動地位。

高等學校對學生的處分處理環節是諸項管理制度中較薄弱的一個環節,在有關學生處分處理過程中存在許多的問題,主要表現為:(1)無“法”可依。我國的法律和相關教育法規對學生處分的規定有限,而且有些內容模糊、陳舊,出現新情況就靠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通知和意見來彌補。(2)有“法”不依或執“法”不嚴。規范性文件必須得以嚴格遵守,否則就失去其存在的價值。如果對某一校規的適用不具有普遍性,對同一種違紀行為采用不同的處理方法,勢必造成不公平,引起學生的不滿。(3)公開性和透明度不夠。主要表現為制度規定、處理過程和處理結果缺乏公開性?!胺ú加诒姟笔欠ㄖ蔚幕驹瓌t之一,如果學生根本不知道校方有這么一個規定存在,校方就據此做出決定,顯然是不合常理的。(4)缺乏嚴格的程序性。很多學校在處分學生時不遵守程序,這往往留下草率的印象,即使校方做出的決定是慎重的。[2]

二、上述問題存在的原因分析

1.相關法律規范的滯后和缺失。

我國高等教育立法從整體上看,內容相對陳舊,立法觀念落后?!秾W位條例》、《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等規范于上世紀90年代初實施,是公權力為本位的背景下立法的產物,偏重于管理,忽視公民個人合法權利的保障,不能適應時展的要求。其次,教育法律法規宣言性和原則性條款較多,操作性差,程序性規范少,可訴性弱。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這種缺失導致學生權利得不到法律救濟,其實體權利難以保障。此外,高校管理學生的規范沒有形成完整統一的有機體系,高校處分的法律文件很多屬于規章,是立法法規定的最低級別的法的淵源,某些教育規章存在與上位法沖突的問題,導致實踐中行為主體沒有統一明確的實體規范而引起法律適用上的混亂。

2.高校的校規與法律法規相抵觸。

高校行使處分權所自行制定的一些自治規則,是內部管理規定,不屬于法的范疇,可視為法律規范的具體實施細則。不同高校各自情況不一樣,各高校為其聲譽、生存及發展著想,高校管理者從嚴格要求、嚴肅學風的角度出發,制定比法律規范更嚴格的校紀校規,且這些制度明顯偏重于管理和約束,學生的權利體現太少,形成了對法律法規的越位,導致了實體的不公正。低位階的規范性文件不得與高位階的法律、法規相抵觸,這是立法理論中的一項基本原則。學校無權對學生做出比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更重的處分規定。學校提高對學生的要求,是對學生的一種不利規定,一經制定就造成了事實上的不平等,造成對學生合法權利的侵害,違背法治社會的原則和精神。

3.實施處分的行政行為在法律程序上有待完善。

就大多數高校而言,對學生操行方面的違紀由學生處提出處理意見,考試方面的違紀或作弊由教務處提出處分意見,并由主管領導批準,即形成處分決定,中間既沒有告訴學生處分的理由與依據,也沒有允許學生就事實進行陳述和申辯的程序,甚至連處分決定的送達都沒有。誠然,一個處分決定的出臺往往經過了層層審批,然而這只是一種行政審批性質的手續或一種權力的等級表達,并非真正法律意義上的程序。真正意義上的程序意味著當事人的知情權、辯護權、申辯權和事后的救濟權的落實。通過正當程序可控制管理過程,使權力運行符合法治的規范。

4.學生的權利救濟措施不到位。

作為與高校學生處分權相對應的權利救濟制度不完善,只有《教育法》第42條對此作了原則性規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边@一規定將學生處分的救濟方式限定在申訴范圍內,也就是將學生處分制定性為高校內部管理制度,排除了權利救濟的司法手段,此規定顯然違背了法治原則。該條款“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利,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訟”的規定,進一步昭示了除學生的財產權和人身權關系外,高校與學生之間的其他關系不能提起行政訴訟。事前的救濟不到位,事后的救濟也沒有保障,這其實已構成對學生權利的侵害。

三、高校在處分中需要對學生哪些權利給予維護

高校在處分行為中需要維護的學生權利,包括處分對象的自身權利及處分過程中的程序性權利。

對處分對象的自身權利的保護是對學校權力的一個重要限制,學生權利一般指公法權利和私權。學校應注意保護的公法權利主要包括憲法權利(即公民的基本權利)和受教育權。憲法權利包括平等權、政治權利(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自由、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社會經濟文化方面的權利幾類。基本權利是公民在社會生活中最主要、最基本,又不可缺少的權利。私權即民法權利,包括財產權和人身權兩種。財產權是指對財產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人身權是人格權和身份權的總和。人格權是指主體依法所固有的、以人格利益為客體的權利(如生命權、健康權、肖像權、隱私權、名譽權等)。以上任何一種權利除法律特殊規定外都是不容侵犯的。學校的規范制度未經法律允許不得強制性地排除學生的上述權利,對學生的處分也必須在法定限度內以尊重學生權利為前提進行。

從處分程序上講,學生的程序性權利主要有:一是知情權。高校應當將處分決定送達學生,學生有權了解或被告知自己所受處分有關的所有情況,包括處分的理由、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二是陳述申辯權。高校對學生進行處分時,應該給學生一個就重要事實表達意見和辯護的機會。學校應當認真聽取當事學生的陳述和申辯,并充分考慮其合理的要求和意見。這樣做能盡量避免錯誤的發生,也能增加處分決定的可接受性,確保公正性。三是救濟權?!盁o救濟即無處罰”,高校在對學生做出處分的同時,應當為學生提供充分有效的救濟途徑,允許學生向相關部門提出申訴和訴訟。[3]

四、高校如何在處分行為中維護學生權利

在法治觀念漸入人心的當今社會,高校行使對學生的處分權時,只有通過保證處分程序正當、暢通學生救濟渠道、完善高校內部的聽證制度和申訴制度、加強管理隊伍建設、貫徹依法治教的理念等措施,才能保證該項權力的正確行使,切實維護受教育者的合法權利。

1.保證處分程序正當,暢通學生救濟渠道。

高校在處分學生過程中應遵循“正當程序”原則?!镀胀ǜ叩葘W校學生管理規定》對實施處分權的程序進行了全面的規定,規定了聽取陳述和申辯程序,并規定了處理決定程序以實現“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適當”。高校實施處分的程序是:(1)學校在對學生做出處分決定之前,應當聽取學生或者人的陳述和申辯?!镀胀ǜ叩葘W校學生管理規定》并沒有對聽證進行具體規定,但聽證確實是一個很值得借鑒的程序,不少高校在實踐中都采用了這一程序。(2)依據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高校的校長主持校長辦公會議或者校務會議,處理、決定對學生的紀律處分問題。學校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處分的決定,應當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3)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送交本人。學校對學生出具的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處分和處分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對學生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書報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4)對學生的處分材料,學校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按學校規定期限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4]

校處分權行使的任何不當都會損害學生的權利,若學生就自己權利被侵害而無法獲得救濟,則學生的權利不過是虛有其名罷了。暢通學生救濟的渠道,是保障學生權利充分實現的重要手段。新《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對于受處分的學生規定了兩條救濟途徑:(1)校內救濟。做這一規定的目的,一方面是為了保護學生的合法權利,另一方面是為了監督學校在處分或處理學生過程中依法辦事。實踐證明,學生申訴制度的建立,保障了學生的民利和合法權利,加強了學校和學生之間的溝通,推進了學校依法民主管理的進程。(2)行政救濟。學生如果對學校的復查決定有異議,可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2.完善高校聽證制度,保障學生申訴權利。

高校在處分違紀學生的時候,多是憑自己單方面掌握的事實和理由,依據學校的規章制度就直接作出決定,而沒有聽取當事學生的申辯意見。這樣的處分程序沒有學生的參與,本身體現不了學生的意愿,無論從程序上和結果上都很難保證公正和合理。為使高校管理趨于民主化、公正化,應將聽證制度規定為處分行為的正當程序,聽證的含義即聽取雙方意見。借鑒《行政處罰法》中的聽證制度,學生應在學校告知后提出聽證申請,學校審查決定聽證后,應當事先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有關事項;主持人宣布聽證會開始及說明其他有關事項,調查人員提出證據及當事人具體的違紀事實、進行處分的建議,當事人就針對指控事實有關問題進行申辯和質證,主辦調查人員與學生進行辯論,主持人宣布結束之前,當事學生有做出最后陳述的權利;同時對聽證會中出示的證據材料、學生的陳述、主辦調查情況及辯論等全部過程制作筆錄,筆錄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聽證制度在學生處分過程中的重用作用,有利于保護學生的合法權利,保證了處分程序和處分決定的合理性。新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依據《教育法》通過專章明確了大學生的權利和義務,突出了大學生對所受處分的陳述權、申辯權和救濟權。因此,在學生處分過程中進行聽證,能夠聽取當事學生的陳述和申辯,可以更加有效、更大范圍地利用這種手段來達到教育的目的。聽證過程是一個思想碰撞、內心交流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學生能充分陳述自己對處分決定的意見和看法。對于學生提出的意見,合理的,可以吸收到最終的處分決定當中,不合理的,管理者也能根據法律及規章制度予以解釋。因此,聽證過程能使學生從思想上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并自覺地加以改正。相反,單方面的、生硬的一紙處分決定只能壓制學生的行為,并不能從思想上教育和疏導學生。聽證過程也同時使旁聽的學生受到了生動的教育,通過學校和學生雙方的辯論,對違紀行為、規章制度有了深刻的認識和了解,這種身臨其境的教育過程所產生的效果是單純地閱讀規章制度所不能比擬的。[5]

根據我國《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61、62條規定,各高校已基本上成立了申訴委員會,建立了申訴制度。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申訴作為一種權利救濟方式,有訴訟上的申訴和非訴訟上的申訴。在此所講的申訴主要是針對高校學生處分的救濟而言,是一種非訴訟上的申訴。從操作層面來看,將申訴作為高校學生處分的救濟方式,既有利于有效地化解糾紛,又有利于學校的管理,因為申訴方式主要是在教育系統內部解決問題,便于調解糾紛和維護學校的穩定;既能體現“以人為本”的教育理念,又能體現“依法治?!钡墓芾砝砟?,因為申訴方式尊重學生的主體意識又依法維護學生的權利。與訴訟方式相比較,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申訴是一種更合理、更有效的高校學生權利救濟方式。[6]

3.加強管理隊伍建設,貫徹依法治教理念。

目前在依法治國、依法治校的大環境下,不斷加強高校管理工作人員的法制教育,特別是教育法制教育,提高高校管理教師法律素質,也是大勢所趨。管理教師法律素質培養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需要教師自覺主動地學習法律知識。二是政府有關部門、學校要加強組織培訓工作。而培訓內容既包括國家法律體系構成的基本知識和作為公民的權利和義務知識,還包括教師職業法規知識和有關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規。今后教師培訓工作中法律觀念、法律知識、依法管理能力應成為教師培訓的一項重要而長期的工作內容。另外培訓要結合實際,要把實際管理當中有關常見的、易犯的錯誤行為和做法融入培訓內容當中,這樣既有針對性,又能增加培訓的生動性和有效性,增強教師的權利意識及對學生維權行為的指導性。

參考文獻:

[1]朱孝鴻.高校處分學生的法律問題探討[J].華南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6,(S1).

[2]吳克祿,詹暉.論高校學生處分的法治化和規范化[J].江蘇高教,2004,(4).

[3]姜麗麗,王亞鵬.高校學生紀律處分法治價值分析[J].理論界,2007,(1).

[4]曾偉,周克軍.高等學校對學生施行紀律處分的法律分析[J].理論界,2006,(11).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