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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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范文1

關鍵詞:合同;糾紛;

中圖分類號:D912.2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3520(2014)-11-00-01

隨著經濟發展趨勢的不斷壯大以及社會經濟的全面提升,我國的市場發展逐步加快,同時我們也應清醒的認識到,當前環境下我國企業的發展既面臨機遇,同時也必然遭遇極大的挑戰,隨著企業面臨的經營環境變得越來越艱難,其法律風險特別是合同糾紛的風險也大大增加。

一、合同糾紛及其特點

(一)合同糾紛的概念。合同又稱契約,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合同糾紛是指在保險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過程中,一方或雙方違反法律規定或合法的合同條款的約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損害他方權益,從而引起的權利義務爭議。權利與義務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一方的權利是另一方的義務,保險合同糾紛主要是由一方或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義務而產生的。

(二)合同糾紛的特點

1、合同糾紛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合同既具有一般合同的性質,又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合同的經營是建立在大數法則的基礎上,人在推出產品、擬定條款時都圍繞這個法則進行。然而普通的消費者并不具有如此專業的知識,的專業性決定了合同的專業性和復雜性。除此以外,合同糾紛還常常涉及到法律、醫學、工程等其他領域的一些專業知識。這給合同糾紛的解決增加了難度,對解決糾紛的人員提出了較高的專業要求。

2、合同糾紛具有經常性、多發性和復雜性。隨著不斷向前發展,其己融入生活的各個方面,涉及的領域也日益廣泛。另外,雙方之間的利益基本是處于對立的狀態,在賠與不賠及賠多賠少之間很難妥協。正因如此,合同糾紛出現的頻率較高,具有經常性和多發性。

3、合同糾紛雙方當事人的地位不同。雖然在法律地位上人和投保方之間是平等,但是,人在許多方面仍處于優勢地位。具體體現在,人擁有更多的關于方面的專業知識,通常情況下是合同的起草方,擁有更多的財力、物力、人力等。

二、合同糾紛的成因

(一)投保方缺少及法律知識。由于合同的制定具有極強的專業性和技術性,一般消費者很難全面的理解合同的全部內容。有些消費者因自身缺乏常識及法律知識,對合同的內容理解不到位,在申請理賠時容易與人發生爭議。極端情況下甚至有消費者認為,可以覆蓋所有風險,只要標的物遭受損失,人即應理賠。

(二)投保方缺乏誠信。有些合同糾紛是由投保方的道德問題而產生的,如,在投保時明知不符合標準或為了按照較低的標準繳納保費而違反如實告知義務;沒有發生事故謊稱發生事故;偽造證明資料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故意制造事故等。

(三)保險合同解釋不同引發的糾紛。保險合同訂立后,可能因為種種原因而導致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或關系人對合同條款有不同的理解,從而產生爭議,一般情況下,按照文義解釋、意圖解釋及有利于非格式條款起草方的原則來解決這類糾紛。

(四)合同糾紛存在的宏觀因素。合同糾紛的存在與立法、監管等宏觀因素也有一定關系。誠然,法律條文不能窮盡現實中所有可能引起糾紛的情況,法律所需要的穩定性及連續性也決定了不可能因為某種糾紛而隨時調整法。但是,法律法規未做出明確規定,或者法律規定過于原則、缺乏可操作性會使雙方當事人爭執不下。監管機構對于人制作的條款缺乏引導,對于違規操作的公司懲罰力度不足都會導致合同糾紛數量居高不下。

三、合同糾紛的事前防范

(一)切實抓好合同評審。在合同尚未訂立之前,要嚴格按程序進行合同評審,法律顧問要及早介入,參與合同的擬訂。要把《合同法》《金融法》等有關法律和國家、地方政府的條例、規定精神吃透,逐條對照合同。合同一旦簽訂,必須確保沒有違反法律的條款,確保合同的合法有效。對于企業間的重要項目的合同,要認真研究合同條款,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特別要注意權利義務不對等的條款,盡可能避免或降低法律風險,防止造成企業的經濟、信譽損害。

(二)認真對合同對方進行資信調查。合同糾紛是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對抗,其廣泛存在不利于雙方關系的維護,對企業的誠信形象亦產生不良影響。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條: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訂立。因此,首先要了解該項目是否已經國家計劃部門批準立項,再對投資到位情況、企業資金狀況、法人代表情況以及有關證照是否齊全、經營范圍等情況進行調查,要嚴格進行資格審查,審查是否依法取得企業法人資格和相應的資格和等級證書;審查其核準注冊的營業范圍和經營方的權限;即在規定的權力范圍內可以決定某項費用能否開支、如何開支;行使對項目成本的實質控制。

(三)加強對行業合同糾紛的監督。政府應在機制重構的過程中居于主導地位,自上而下的推動機制的建立和完善,為機制重構提供良好的制度環境,并督促行業協會和企業參與到機制重構的過程中。在推進機制的建設時,政府要在企業的利益與消費者的利益以及行業的長期利益與短期利益之間尋找平衡點,既要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投保方的利益,也不能忽視企業的利益,既要關注行業的長期利益,也要適度保障其短期利益。

四、小結

合同糾紛防范及處理機制存在的價值,在于防范和平息當事人之間的紛爭,恢復權利義務關系,維護行業秩序,促進資源的優化配置,對其進行重構則可以以更有效的資源配置方式實現以上目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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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陳科軍.淺談建筑工程合同糾紛的處理及防范[J].技術與市場,2011,18(11).

合同糾紛范文2

如果確實無法通過和解協商的方式解決,只能通過訴訟或者仲裁的途徑解決。

如果合同有約定管轄法院或者仲裁委在當地的,應當按照約定。

如果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則要根據法律規定,看是否應該在當地起訴,或者是否可以選擇在當地起訴,如果可以的話,還是盡量選擇在當地起訴。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同糾紛范文3

明月公司、和風公司于2008年4月14日簽訂《貨物運輸合同》,明月公司委托和風公司以每噸480美元的價格將約1,000噸焦炭從天津新港經南非德班運至剛果(金)Likasi。雙方約定運費分三筆付清,交運貨物時付50%,貨到南非德班港后五日內付40%,其余待貨物運抵目的地后支付。明月公司所付運費包含貨物在德班港口卸貨、堆存及裝載到陸路運輸車輛上的相關費用。

明月公司于2008年4月30日將1,030噸焦炭在天津新港交付和風公司。2008年5月27日,貨物運至南非德班港口,之后未繼續運輸。明月公司于2008年7月7日將第二筆運費支付給和風公司。雙方曾就運費、繼續運輸以及堆存費等相關費用的支付問題多次溝通。2008年5月29日,和風公司發給明月公司傳真,要求明月公司支付案外運輸事項所產生的相關費用,并稱如不付清費用,將停止運輸。2008年8月5日、9月2日,和風公司兩次以國際油價的變動導致陸運費用上漲為由書面要求明月公司增加運費至536美元/噸,明月公司未予回復。2009年2月,和風公司通過其在南非的公司安科塞斯國際貨運公司[ACCESS FREIGHT INTERNATIONAL(PTY)LTD]支付滯箱費、堆存費、倉儲費、海關監管費共計166,981.71美元。

和風公司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訟,主張由于明月公司遲延支付運費,導致貨物在南非德班港口堆存并產生了大量的滯箱費、堆存費、倉儲費、海關監管費,和風公司墊付上述費用共計166,981.71美元,請求法院判令明月公司支付上述費用(按日美元匯率折合1,140,969.33元人民幣)及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自2009年2月13日起至實際支付時止),本案訴訟費用由明月公司承擔。

二、案例評析——本案中《貨物運輸合同》的性質

(一)雙方觀點

對于雙方簽訂《貨物運輸合同》的性質,和風公司認為其為貨運合同,主張和風公司在本案中并非多式聯運經營人,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應嚴格按照貨運合同確定。對此,明月公司未作出書面答辯。

(二)法院觀點

一審、二審法院則認為,該《貨物運輸合同》為國際多式聯運合同。一審法院(天津海事法院)認為,本案為國際多式聯運合同糾紛,明月公司為托運人,和風公司為多式聯運經營人。雖然雙方所簽書面合同名稱為貨運合同,但合同主要內容為托運人、多式聯運經營人的權利義務,和風公司、明月公司應分別按多式聯運經營人、托運人身份享受權利,承擔義務。二審法院(天津高院)進一步說明,明月公司與和風公司所簽合同雖名為《貨物運輸合同》,但根據雙方的約定,和風公司負責辦理涉案貨物自天津新港至南非德班港的海運事宜及南非德班港至剛果(金)Likasi的陸運事宜,明月公司向和風公司支付全程運費。而且,和風公司向明月公司出具了涉案提單,該提單記載有一程海運與二程陸運內容。據此,本院認定雙方為多式聯運合同關系。和風公司出具了運輸單證且實際履行了多式聯運合同義務,原審法院認定其為多式聯運經營人并無不當。

(三)評價

筆者認為,兩審法院的這一認定是正確的。

其一,判斷合同的性質不能僅依據雙方擬定的合同名稱,而應以合同的實質內容為準。在立法層面,我國《合同法》在分則中規定了15種有名合同,皆是以合同的實質內容為界分標準,如第196條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痹趯嵺`中,常常出現“掛羊頭賣狗肉”的現象,如企業間為規避法律以聯營合同之名,掩飾企業間借款合同之實。本案中雙方簽訂合同名為“貨物運輸合同”,合同內容則實質上是國際多式聯運合同,亦是如此。

其二,我國《海商法》第102條對多式聯運合同下了定義:“本法所稱多式聯運合同,是指多式聯運經營人以兩種以上的不同運輸方式,其中一種是海上運輸方式,負責將貨物從接收地運至目的地交付收貨人,并收取全程運費的合同?!睋?,判斷是否為《海商法》規制的多式聯運合同主要有以下兩點:1、涉及不同運輸方式,其中一種是海上運輸方式。本案中合同約定和風公司負責運輸貨物自天津新港至南非德班港的海運事宜及南非德班港至剛果(金)Likasi的陸運事宜,完全符合定義要求。2、多式聯運經營人負責全程運輸。主要體現在,存在全程運輸合同、多式聯運經營人負責將貨物從接收地運至目的地交付收貨人、收取全程運費、以及出具全程提單。本案中,和風公司實際履行了多式聯運經營人的義務并出具全程提單,亦符合此項要求。因此,本案中雙方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為《海商法》規定的國際多式聯運合同。

三、理論延伸——國際貨運企業的法律地位

合同糾紛范文4

2000年12月,哈爾濱市珠江公司(本案原告)與國信證券公司北京市某營業部(簡稱國信證券)簽訂證券交易委托協議。該協議第44條規定:“協議雙方如有爭議,應盡可能通過協商、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成,雙方同意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睋搮f議,原告在國信證券開立戶名為珠江公司的3375號資金賬戶,并存入大元股票400多萬股,新華百貨股票100多萬股。

2001年1月5日,原告與北京首創信保投資管理公司(簡稱首創公司)簽訂委托理財協議:首創公司委托珠江公司理財,委托資金金額為5000萬元,期限12個月;首創公司在國信證券開立戶名為首創公司的3435號委托理財資金賬戶;委托期限屆滿,原告應支付首創公司5000萬元本金及投資回報。據該協議,原告及首創公司給國信證券出具一份特別授權委托書: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人不得對監管賬戶(即3375號賬戶與3435號賬戶)進行修改資金密碼、提取現金、拆戶、撤銷指定交易、轉托管等操作,并在發生下述有關情況時單獨行使雙方的權利:1.托理財協議書中的債務人未能在2002年1月5日前清償全部債務;2.監管賬戶內的資金余額及股票市值總額等于或低于1億元,珠江公司不能及時補倉;3.監管賬戶內的股票全部為PT股票。

后來,原告向哈爾濱市法院起訴稱:原告與哈爾濱市興業公司分別于2000年12月1日、12月12日、12月15日簽訂托管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由興業公司為原告的資產進行運營,原告按一定比例支付報酬。合同簽訂后,興業公司利用原告在國信證券投入的股票進行證券交易,以實現原告資產增值的目的。后來,原告發現其在國信證券的上述股票全部被轉入他人賬戶。興業公司與國信證券未經原告書面同意就將原告名下股票轉給他人,屬侵權行為。

被告辯稱:2001年3月16日,原告與首創公司簽訂委托資產管理擔保協議,約定以原告的3375號賬戶內股票作為擔保并全部并入首創公司指定的4705號資金賬戶。同日,原告持上述委托資產管理擔保協議及授權委托書等文件到國信證券辦理了股票并戶手續,將3375號賬戶股票全部轉至4705號賬戶。國信證券并沒有實施侵犯原告對3375號賬戶內股票的權利,因此也不與興業公司構成共同侵權。同時,原告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原告與國信證券之間的糾紛應依雙方事先訂立的仲裁協議由仲裁機構管轄。

[點評]

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一在于原告與國信證券之間的糾紛應由法院管轄還是仲裁機構管轄,即國信證券的管轄權異議能否成立。我認為,國信證券的管轄權異議能夠成立。我國仲裁法第五條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痹摲ǖ诙l對仲裁管轄的范圍作了明確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庇腥苏J為,因合同關系產生的糾紛固然屬于仲裁管轄的范圍之內,而因侵權行為產生的糾紛則不受仲裁協議或者合同中仲裁條款的限制。本案系侵權行為而非合同關系提起的訴訟,因而不受合同中仲裁條款的限制。我認為,這種觀點是錯誤的,理由如下:

第一,從仲裁法第二條的字面含義來看,仲裁管轄的范圍既包括因合同關系產生的糾紛,也包括因侵權行為提起的糾紛。民事權益可以分為財產權益和人身權益兩大類。與此相對應,按照爭議所涉民事權益的不同,民事糾紛可以分為財產權益糾紛和人身權益糾紛兩大類。對于其中的財產權益糾紛,還可以按照產生的原因將其細分為合同糾紛、因侵權行為產生的糾紛、因無因管理產生的糾紛、因不當得利產生的糾紛、因締約過失產生的糾紛等。因此,仲裁法第二條所謂的“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包括因侵權行為產生的糾紛。由于侵權行為的客體包括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侵權行為產生的糾紛包括因侵權行為產生的人身權益糾紛和因侵權行為產生的財產權益糾紛。從嚴格的意義上講,仲裁法第二條所謂的“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包括因侵權行為產生的財產權益糾紛,而不包括因侵權行為產生的人身權益糾紛。

第二,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并沒有規定受損害方有權選擇法律責任的解決方式。在實際生活中,經常會發生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現象,即行為人實施的某一行為同時符合違約行為和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具有兩者的雙重屬性,從而導致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同時產生。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承認了這種責任競合的現象:“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睋?,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要求加害方承擔何種形式的法律責任,但是受損害方在合同中約定了仲裁條款的情況下對因違約行為而產生的侵權責任的解決方式并無選擇權。因為,法律責任的形式與法律責任的解決方式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法律責任的形式包括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而法律責任的解決方式包括訴訟的方式、仲裁的方式、協商或者調解的方式等。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只是規定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要求加害方承擔何種形式的法律責任,并沒有規定受損害方有權選擇法律責任的解決方式。在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解決方式(仲裁)已經作出約定的情況下,原告仍然向法院提起訴訟,顯然是一種違反合同約定、出爾反爾的背信棄義行為,有悖于誠實信用原則,理應遭到禁止。

第三,判斷某一糾紛是否屬于合同糾紛,不能單憑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理由來決定。我認為,判斷某一糾紛屬于何種性質,應當從糾紛產生的原因與當事人所違反的義務這些實體方面來考察。如果單從原告的訴由這些程序方面來判斷糾紛的性質,就容易導致舍本逐末、倒果為因的錯誤。因為,糾紛在原告起訴之前就已經產生,其性質在原告起訴之前就已經確定,不應也不能以原告的意志為轉移。如果原告以違約為由起訴就說該糾紛屬于合同糾紛,如果原告以侵權為由起訴就說該糾紛屬于侵權糾紛,那么,糾紛的性質就成了一種可以由原告隨意決定的東西。從案情來看,原告與國信證券之間的糾紛是在履行兩者之間證券交易委托協議的過程中產生的,國信證券是否違反該協議所約定的保管有價證券義務也是糾紛的核心所在,因此原告以侵權為由起訴不能改變該糾紛的合同糾紛性質。

當然,主張該糾紛屬于合同糾紛并不否認其也可以屬于侵權糾紛。因為,如前所述,因一方當事人違約侵犯對方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的行為具有雙重屬性,我們不能因為其侵權行為的性質而否認其屬于違約行為,正如我們不能因為其違約行為的性質而否認其屬于侵權行為。

合同糾紛范文5

隨著社會的發展,平等公正已經成為社會發展當中不容忽視的觀念,盡管買方市場為現階段建筑市場的主要特征,主導位置被發包方所占據。然而,本為施工行業,因此要將權利意識在經營的過程中樹立起來,對發包方的任何要求不能無原則地給予滿足,一旦這樣,就會為企業的發展帶來非常嚴重的影響,導致合同糾紛情況的出現。所以,就施工行業來講,在談判工程建設方案時,必須將平等作為前提,對自身的權益進行充分的維護,與對方簽訂不失公正、有效的施工合同,將產生糾紛的根源予以消除。

2對建筑工程合同的示范文本要堅決的推行與使用

合同當事人在對權利與義務進行確定時,要依靠合同行事,成立且生效了的建筑工程合同則會確定雙方的義務與權利。所以,將規范、合法的建筑施工合同訂立出來,會對預防合同糾紛帶來非常大的幫助。第一,應該將書面的建筑工程合同訂立出來,還要確保為正式合同。工程合同中涵蓋的工程涉及面廣、內容復雜、質量要求高和工程周期長等,在履行合同時對雙方的責任和權利義務要求需要詳細地進行約定,只有在訂立的時候使用書面的方式才能夠確保合同的順利履行和合同內容的確定性;第二,對建設部和國家工商局所制定的工程合同示范文本上要進行積極的推廣與使用,因此,在具體的工作當中對示范文本要積極的進行使用,將合同文本的水平提升上來;最后,要規范合同的用語力求明了簡潔,防止模棱兩可或者含糊其辭,避免雙方在理解合同時出現爭議和偏差,進而降低糾紛出現的概率。

3對建筑工程合同的索賠工作予以強化

對合同索賠進行強化,確保索賠工作的科學、合法、有效,對合同糾紛的出現可以起到很好的預防和防治作用。在履行施工合同的過程中,有很多的原因可以提起索賠,然而因為工程承包的雙方在履行合同時沒有充分地認識合同的索賠,對工程索賠需要的動力和意識比較缺乏,這樣糾紛的情況在合同中也會時有發生。為了能夠順利地進行索賠,將雙方的糾紛和分歧減少,就需要將索賠的意識不斷地提升上來。索賠要以建筑工程的索賠為基礎;同時,合同的延續要依靠索賠。為了確保索賠的有效性,就規定施工部門在對合同進行簽訂的前提下,對種種不利的因素進行充分的考慮,分析合同索賠的可能性和合同的變更,使用最有效的合同索賠策略。在履行合同的時候,對有關的索賠材料和有效的簽證要進行及時的索取和保存,將有說服力的索賠請求提供給索賠,使對方能夠同意,進而防止糾紛的出現。

4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建筑工程合同進行簽訂

合同中并沒有直接規定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主體,然而,在工程建設主體中,國家實施了許可制度卻,規定建筑工程主體必須具備有關的資質。依據建筑法的要求,必須由施工企業的法人從事建筑活動,此外,他們也必須具備相應的條件,要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質;并且要求技術人員一定要符合有關的技術審核標準;不能缺乏從事建筑工程必備的技術裝備、設備等;不能缺乏法律要求的相關性條件。

5對陰陽合同要堅決抵制

《招標投標法》法規定:中標人與投標人應該在中標書給出的一個月內,依據中標文件和招標文件將書面合同訂立出來。中標人和投標人不得訂立背離合同的其他協議,其中該法律條文中的第59條也明確指出:中標人和投標人不依據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和招標的有關文件對合同進行訂立,或者說中標人和招標人對背離合同規定的內容協議進行訂立,針對這樣的情況應該給予嚴重的處罰。通過這些我們可以發現,符合法律規定的建筑工程合同,需要依據招標的具體文件進行訂立,當有業主將該無理的陰陽合同要求拋給施工企業的時候,這就規定施工企業一定要對依法辦事的原則予以堅持,對“陰陽合同”這種嚴重的違法行為要堅決的予以抵制,進而對不必要的合同糾紛進行預防與避免。

6結語

合同糾紛范文6

被告辯稱:原告所訴不實,原告不是從被告手中接的車,原告欠被告的是8000元,返還原告14000元沒有依據,且包車日期未到,原告即將車放到被告處,是原告違約在先。

經審理查明:2009年3月6日,原告經人介紹,認識被告,并與被告簽訂了一份出租車租包協議,落款日期為2009年1月6日,協議約定:原告租賃被告所有的豫RT7104號出租車。第四條約定:“1、租賃期限自2009年1月6日至2010年1月6止,費用的繳納,乙方每月6日前交租費貳仟元(2000元)先交后行。2、乙方在簽訂合同時交納押金貳萬元(20000元)現金,合同到期后押金憑押金條退還。4、甲、乙雙方若單方違約,違約方現金叁萬元(30000元)。”合同簽訂后,原告即從2009年3月6日起開始租車,并交納租金,至2009年6月6日,2009年8月份原告行車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后被告向原告要回出租車,原告于2009年9月2日,向被告出具了欠條6-9月份租金的欠條,計8000元。

上述事實,由原被告簽訂出租車租包協議、收條、押金、欠條、證人證言及原、被告雙方當庭陳述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出租車租包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原告實際租車是從2009年3月6日開始,故原告應從2009年3月6日起繳納租金。實際履行過程中,原告分別在2009年4月、5月、6月三個月內繳納2009年3月、4月、5月的租金,被告未提異議,予以接受,應視為對原告行為的認可。原告在被告同意的情況下,延遲繳納了6_9月共8000元的租金,且出具了欠條,應視為被告對原告延期繳納租金行為的認可,放棄了向原告追究違約責任的權利。被告向原告收取的20000元押金,依法應當退還原告。原告欠繳的8000元租金,應當依法補繳。故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一條、第七十七條、第二百一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胡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租金12000元,逾期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雙倍計付遲延履行期的債務利息。

訴訟費150元,由被告胡某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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