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產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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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產權范文1

大城市周邊農村集體土地“我行我素”多年的小產權房,還在“頑強”挑戰著當前中國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面對小產權房日漸龐大的建設規模,是全面清退小產權房、維護現行律法威嚴,還是在新一輪《土地管理法》修訂中承認既成事實、給小產權一條合理出路?這成為2012年國土資源系統“兩難”抉擇之一。

今年全國兩會前后,包括部長徐紹史在內的國土資源部相關負責人曾數次表態:2012年將選擇部分亂象突出城市,對小產權房進行試點清理,為下一步大規模全面清理做政策準備。

與以往歷年口頭表態有所不同,這次對小產權房的清理有望進入具體操作環節。據悉,由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14部委聯合草擬的小產權房初步清理整治政策方案,日前已經上報。

國土資源部內部人士告訴《財經國家周刊》記者:該方案側重“對新發現的違法建設的小產權房依法查處”,具體說如“占用耕地的、尚未銷售的、新建續建的小產權房項目”。這位內部人士還表示,由于方案尚處征求意見階段,對于相對棘手的“已售存量小產權房”,還未形成明確統一的治理意見。

失控的小產權房

針對今年小產權房的清理行動,此前有媒體報道說,北京、重慶、鄭州和海口等城市或將被納入首批小產權房試點清理范疇。但該說法并未得到國土資源部證實?!熬唧w試點名單目前尚未確定”。

《財經國家周刊》記者調查了解到,上述幾座城市的小產權房問題較為突出。業內人士估算,北京市目前小產權房數量約占整個房地產市場的20%左右,涉及近30萬戶家庭,主要分布在通州、順義、懷柔、昌平和密云等郊區縣。通州區張家灣鎮張灣村太玉園項目據稱是“全國最大小產權房社區”,目前已建成144棟小產權樓房,總占地面積約2000畝,建筑面積240萬平方米。其中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小產權房賣給了城區居民。

鄭州市近年來面臨大規模城中村改造,而土地確權及規劃變性工作相對滯后,以致私搭濫建小產權房問題失控。當地業內傳得最有“爆炸性”的說法是“在售商品房中就有相當比例是小產權”。

??趧t是旅游度假區,在海南國際旅游島規劃獲批后,一路上漲的房價給小產權房提供了市場。據海南省住建廳2010年底統計資料顯示,??谶`建小產權房有11.5萬平方米。

小產權房通常是指占用農村集體土地進行建設,并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成員銷售的商品住宅。近年來,伴隨城鎮住房價格的飆升,農村與城市之間土地價差迅速拉大,平均價格僅為正規商品房一半甚至更低的小產權房,備受城市購房者青睞。

全國工商聯房地產商會旗下REICO工作室的報告顯示,“十一五”期間(1995~2010),全國小產權房竣工建筑面積累計達到7.6億平方米,相當于同期城鎮住宅竣工面積總量的8%。

2010年,北京、上海等部分房價上漲過快的大城市開始實行住房限購政策。眾多不具備購房資格的人再度盯住郊區,小產權房迎來新一輪增長。據上述報告統計,當年全國約竣工8345萬平方米小產權房,相當于同期城鎮住宅竣工面積的9.6%。

小產權房失控,一方面,凸顯出維護當前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變得愈發艱難;另一方面,則對土地執法環節的薄弱性敲響了警鐘。2011年9月2日,國務院總理在國土資源部考察時,曾對國土資源違法線索舉報、接收、調查處理工作多有詢問。

綜上因素,國土資源部終于下定決心,對小產權問題重拳出擊。在業內人士看來,這場“山雨欲來”的小產權房清理風暴,實質上更像是一場維護現行《土地管理法》權威性的“”。

治理違建新思路

3月11日,國土資源部部長徐紹史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今年的小產權房清理將依據兩項重要原則:一是嚴格防范小產權房繼續蔓延,二是嚴格保護農民的正當權益。

這兩項“綱領性”原則透出怎樣的決策信號?一位接受《財經國家周刊》記者采訪的國土資源部內部專家對此的解讀是:止住小產權房擴建風潮是這次清理行動的重點任務;同時,“保護農民正當利益”則表明國土部在處理小產權房“歷史遺留問題”上的審慎態度。

此前一項未經證實的官方估算是,全國目前小產權房存量已達66億平方米。對規模如此龐大的存量小產權房如何“清理”,無疑將涉及萬千城鎮家庭的切身利益。

北京市國土資源局局長魏成林認為,要研究小產權房問題,“就不能僅從占了便宜的部分城里人角度出發”。他建議記者“去問問普通的、真正的農民對小產權房問題的看法,而不是出賣了農民利益的個別村領導”。

據全國工商聯房地產商會調研報告顯示,近年來在小產權房建設中,獲利最大的是房地產開發商和農村基層政府、乃至一些村干部,作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的農民個人則獲利有限。

以“全國最大的小產權房社區”北京市通州區張家灣鎮張灣村的太玉園小區為例,據《財經國家周刊》記者調查,按照總建筑面積240平方米估算,其村委會的建房收益接近10億元,而投資商的收益則接近20億元。

村委會和開發商的建房收益還不止銷售小產權房。太玉園小區還有為數眾多的商鋪對外出租。這些商鋪的租金再加上后來興建的車庫,以及小產權房買賣過程中的中介、“過戶”費用,也是一本只有內部人才清楚的賬。

當地農民具體從小產權房建設中分得多少?一位住在太玉園西區的村民告訴記者,其原來居住的平房宅基地面積約為240平方米,改造后大約可建336平方米的小產權房,而他實際得到的補償面積為90多平方米。

村民還能獲得部分糧食補貼和養老金。經過幾次調整,如今張灣村糧食補貼的標準是45歲以下的村民每人每年2500元,養老金的標準是45歲~64歲村民每人每年9600元,65歲以上村民每人每年12000元。除此之外,沒有其他分紅了。

此前媒體曾報道,通州區張灣村黨支部書記劉國利,將太玉園的大部分生意,包括建材、施工等業務交給其親人來承接。張灣村村民也曾就“大量的集體資產去向不明”向有關部門反映過。

有業內專家認為,徐紹史強調清理小產權房與保護農民正當利益一并進行,或許意味著這次清理也將部分觸及農村基層廉政問題。

兩會期間,徐紹史還強調,今年對小產權房的清理要“一手抓調查研究清理試點,一手抓執法檢查嚴格防范,不讓小產權房現象蔓延”。這意味著,對執法環節進行檢查、督察,也將成為此次小產權房治理的題中之意。

國土資源部內部專家表示,近年來清理小產權房行動多由國土部執法局牽頭,往往收效甚微,根源在于,土地執法部門“自己的刀削不了自己的把兒”。這位專家建議,清理小產權問題,當重用國土督察系統,從嚴查執法不力開始。

倒逼

記者觀察發現,近年來學術界支持小產權房部分合法化、適當轉正的聲音日漸集中。

長期關注農村問題的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宏觀經濟研究室主任黨國英認為,小產權房的處理要秉持“承認現實”的精神,既要考慮到維護法律權威,同時兼顧老百姓利益。

對于存量小產權房的處置,黨國英建議:第一步可以給小產權房發使用證。今后推行房產稅,使用證可作為納稅的依據,以限制小產權房的投機;第二步可以在明確增值利益如何分配的前提下,依據一定細則,把使用證換成正規的大產權房產證。

參與起草《住房保障法》的北京大學房地產法研究中心主任樓建波則建議,小產權房的清理首先要看用地是否踩“紅線”、規劃和施工有沒有報批、是否符合國家對建筑質量的要求;如果小產權房是建設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或宅基地上的,可以通過補辦規劃許可等各種手續、補交土地出讓金等合理的方式讓其“有代價地轉正合法化”。此外,如果容積率、戶型、房屋面積等符合保障房標準,政府可采取收購的方式轉為保障房。

以收編為保障房的方式,對部分未占用耕地的已建小產權房進行合法化登記確權,成為眾多專家的共同建議。同時,修改現行《土地管理法》,也大都被專家們認為是徹底解決小產權房問題的治本之策。

中國政法大學經濟法博士生導師、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院長符啟林甚至提出一項更為“激進”的建議:把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合并成一個部門,“房地不分家”,便于今后的嚴格執法。并且在集體土地征收條例出臺后,國家應該過渡到制定一部最主要的法律――國家土地征收法,把集體土地征收和國有土地征收歸結到一塊,以更好地保障農民的權益。

還有專家認為,按照十七屆三中全會提出的精神,應當允許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和宅基地上繼續建設房屋并對外銷售,且不應該將它們再稱之為“小產權房”?!俺青l統籌應該是雙向的城市化,既要允許農民進城,又要允許城市人下鄉。在一個空間經濟的情況下,城鄉統籌建設意味著在城市和鄉村之間,土地、勞動、服務、產品、資本等五大資源自由流通。”

諸多跡象表明,這次小產權房清理行動如若落實,將會對整個房地產市場乃至資本市場產生巨大影響。此前曾有媒體報道說,南方一些地區,如廣東、浙江一帶,近年來有大量游資、熱錢豪賭小產權房轉正,資金規模以百億元計。

小產權房治理會不會對商品房市場也產生連帶影響?《財經國家周刊》記者也進行了調研。目前來看,商品房房價因為房地產宏觀調控處于下行狀態,小產權房的清理消息暫時并未對商品房的房價波動產生影響。

首創集團董事長劉曉光認為,如果國家嚴格小產權房清理,合法的權力會受到保護,將更能體現商品房的價值,因此將會對商品房的價格產生影響。

小產權范文2

1、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辦理相關證件,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頒發,亦稱“鄉產權房”。

2、“小產權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購房合同在國土房管局不會給予備案。

3、小產權房的出現與城市房價躥升密不可分,其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亦是從房價上漲邁入快速之年的2007年開始的。按照國家的相關要求,“小產權房”不得確權發證,不受法律保護。

(來源:文章屋網 )

小產權范文3

在清理小產權問題上,國家2011年11月,《關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政策,明確指出小產權房不得登記發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而農村宅基地屬集體所有,村民對宅基地也只享有使用權,農民將房屋賣給城市居民的買賣行為不能受到法律的認可與保護,也就不能辦理土地使用證、房產證、契稅證等合法手續。由此可見,鄉產權房是不能向非本集體成員的第三人轉讓或出售的。但這并不是說鄉產權房就不能轉讓,而是說其轉讓或銷售的對象是有限制的,只能在集體成員內部是可以轉讓、置換。

小產權房,也稱“鄉產權房”,是指由鄉鎮政府而不是國家頒發產權證的房產,即是一些村集體組織或者開發商打著新農村建設等名義出售的、建筑在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農民自行組織建造的“商品房”。

(來源:文章屋網 )

小產權范文4

小產權房與大產權房主要的區別就是房產所占有土地的來源,為此在滿5年的時間之后,小產權可以轉大產權嗎?給大家分析一下吧。

一般來說“小產權房”是在集體土地上建起來的房子,并且按照現在的政策,政府一般是不支持的,并且能夠頒發這種房子的產權證只有鄉一級政府和村級才能頒發,因此做“鄉產權房”又叫“小產權房”

就算滿5年之后,小產權房都不可能變成大產權房的。因為小產權即是土地及房屋不是歸國家所有的大產權房,而是歸農村集體所有。按照國家規定城鎮戶口的人是不能購買農村集體所有房屋的(即宅基地)?,F在一些在銷售的小產權房,所謂的房產證其實是由當地鄉鎮一級蓋章生效的,并不屬國家承認的,如果有糾紛,自然由地方政府來解決。所以是變不成國家承認的正規商品房的。

(來源:文章屋網 )

小產權范文5

小產權房土地流轉制度合同無效

“小產權房”不是法律上的概念,而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與國家頒發房產證的“大產權房”相對,通常所謂的“小產權房”,也稱“鄉產權房”,是指由鄉鎮政府而不是國家頒發產權證的房產,即是一些村集體組織或者開發商打著新農村建設等名義出售的、建筑在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農民自行組織建造的商品房。小產權房是伴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和住房制度的改革而產生和發展的,是一個復雜的社會現象。

一、小產權房產生原因。

1.農地制度不合理。城鄉二元結構的土地制度導致集體土地所有權虛無化。小產權房是農民集體直接自發在其集體所有的集體建設用地和宅基地上建設的房產,不需要繳納類似開發商為獲取土地交給政府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此外,由村集體牽頭開發,也省去了開發商;而建筑商就是當地農民。如此一來,小產權房的開發就又省去了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市政建設費用。另外工程設計建設的投入、配套開發建設費用、應繳納的稅款等房地產商成本費用也都大大節省,這也是小產權房市場價格低廉的決定性因素。

2.國家土地流轉政策不合理,商品房房價過高和經濟適用房、廉租房等社會保障性住房明顯供應不足。國家規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但是事實是一些地方政府又以高于支付給失地農民費用幾倍的價款出賣給開發商,以此作為地方財政的重要收入來源,被稱為“土地財政”。導致開發成本較高,房價較貴,經濟適用房、廉租房等社會保障性住房明顯供應不足,人們紛紛將目光轉向低價的小產權房。

3.對違法小產權房處理不嚴格。城市人口購買集體土地房屋屬非法行為,但“小產權”房熱銷多年且大部分房屋并未被強拆,政府方面雖制止“小產權房”銷售,但并未追究鄉政府、村委會的違法行為。依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73條、76條、77條、83條,以及《城鄉規劃法》第64條、65條、66條和68條均規定了“限期拆除”強制措施,這是我國法律針對違法建設的否定性評價,也是違法所導致法律后果,但在實際中并未嚴格執行。

二、小產權房的困境。

1、嚴重影響社會誠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法院不能適用商品房買賣法律規定及司法解釋處理涉及“小產權房”的案件,購房人權益很難得到維護。同時,由于購買“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是無效,因此根據法律規定購房人只能要求出售方退還購房款并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等,但根據目前已審結案件來看,由于“小產權房”不受法律認可,不能在房管部門備案,根本不在政府機構監管范圍內,因此即使出售方違約,由于合同無效,購買人要求賠償損失訴訟請求也將無法得到滿足。在使用房屋過程中,如果遇到房屋質量問題、公共設施維護等問題,購房者救濟途徑非常有限。

2、引起法律之間沖突。從法律規定上看,依據《物權法》30條規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消滅物權,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房屋蓋成后就取得了物權,并不需要取得產權證即享有物權?!段餀喾ā返?1條規定:依照本法第28條至第30條規定享有不動產物權,處分該物權時,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同時,《物權法》第15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不影響合同效力。據此,“小產權房”屋買賣合同應該有效。然而,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五)項規定,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小產權房”買賣合同一般應認定為無效合同。

3、造成社會資源浪費。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一般都是惡意行為,并且主觀意圖在于為謀取非法利益進而損害了國家權益。在法律上講,大多都違法了國家強制性規定,即主要表現為違反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又無法補辦用地或建設手續。在一定程度上,“小產權房”雖然解決了城鎮中低收入階層居住需求,但“小產權房”不受法律保護且多采取強拆方式。強拆“小產權房”不僅是對社會財富巨大浪費,而且很可能激化社會矛盾,甚至影響社會穩定。

4.引起法律風險。一是無法取得產權證。即使買方取得有鄉政府或村委會蓋章所謂“產權”或類似文件,也不受法律保護,如果鄉政府或村委會反悔,收回房屋,買方只能要求返還房屋價款,無法繼續保留房屋。二是存在交易風險。買方如果購買預售“小產權房”,由于售房者不受政府監管,行政機關也無法對預售行為審查,一旦出現房屋不能按期交付或無法交付情形,買方無法討回房款。三是質量L險。“小產權房”建設可能根本沒有經過房屋質量驗收等程序,一旦出現房屋質量問題,買方利益很難得到維護。

三、結論

綜上所述,我們要充分看到,小產權房的存在有其深刻的背景原因也因此產生了巨大的困境。小產權房的問題實質上是以土地為主的利益分配問題。但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小產權房是非法的,目前法律層面上對小產權房進行法律規制,效果并不理想。正如博登海默所說:“一個法律制度之所以成功,是由于它成功地到達并且維持了極端任意的權力與極端受限制的權力之間的平衡。文明的進步會不斷使法律制度喪失平衡。通過理性適用于經驗之上,然后恢復這種平衡,而且也只有憑靠這種方式,政治組織和社會才能使自己得以永久地存在下去。”因此,在當下大力推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時代,各方面更應認清問題癥結,著力在法律制度上突破創新,與時俱進,敢于破除慣性思維,科學地進行分析,以便對癥下藥,科學合理解決小產權房的問題。

參考文獻:

[1]宋若男,付梅臣.小產權房違法建設空間行為特征分析[J].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2015(S2).

小產權范文6

所謂“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政府頒發,所以叫做“鄉產權房”,又叫“小產權房”。鄉鎮政府發證的所謂小產權房產,實際上沒有真正的產權。這種房沒有國家發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國土房管局也不會給予備案。所謂產權證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

從價格看,鄉產權房要比普通商品房便宜,價格只有同樣位置商品房價格的40%~60%;從住房形態看,一樣是普通住宅;從建設手續看,屬于舊村改造或者新村建設,沒有市區規劃、建委管理部門的批復管理,施工過程也沒有監督檢驗。

七嘴八舌小產權房

策劃/夢雪

2007年上半年,“小產權房”,一個之前業內人士都很少知道的名詞,在新聞媒體中高頻出現。

最初,人們關注的僅是北京地區的“小產權房”。但很快,人們發現,西安、天津、武漢、濟南、深圳等許多地方,也都存在這種似乎合情合理、但至少目前卻并不合法的住房形態。

“小產權房”,這個幾乎是橫空出世的名詞,肇始于北京,迅速漫延至全國。

“小產權房”至少有以下特征:價格,只相當于普通商品房價格的40-60%甚至更低;一般在城市郊區,交通略有不便,但卻有濃郁的田園風格;也有“房產證”,但卻僅是鄉政府或村委會頒布的。

“小產權房”面世,歡迎者有之,否定者有之,認為應該大力打壓、嚴格取締者有之。

建設部出面了:買房風險提示,特別提醒城市居民不要購買在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否則將無法辦理房屋產權登記,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護;

北京市政府出面了:部署開展在全市范圍內調查“鄉產權”、“小產權”等違規土地開發建設,違規開發建設的要停工停售。

也許,“存在即是合理”,“小產權房”是現行體制邊緣上對中低收入人群的福利大餐?也許,“小產權房”因為在法律邊緣上游走,注定應該像“秋風掃落葉一樣”被掃進“歷史的墻角”?進入大眾媒體的視野,究竟是“小產權房”的幸,還是不幸?

“小產權房”,究竟是誰在歡迎,誰在否定,又是誰在在積極主張打壓與取締?

“小產權房”,究竟是體現了誰的利益、滿足了哪些人的現實需求,而又不經意間觸動了哪些人的奶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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