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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產權房的成因分析
(一)小產權房的概念界定
房屋產權是指對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置的權利。產權本無大小之分,只有完整或殘缺與否,因而小產權房是在特殊背景下形成的一種俗稱。目前,學界還沒有形成小產權房統一的概念,因此,為了研究的方便,本文所研究的小產權房特指在農民集體建設用地及宅基地上建造的、主要出售給城市居民的房屋,這種房屋權屬證書沒有房管部門的蓋章,僅有鄉(鎮)政府或村委會的蓋章以證明其權屬。
(二)小產權房形成的原因分析
導致小產房產生和發展的原因也頗多,但筆者認為現行的土地制度,是導致小產權房產生的根本原因。因此,本文主要從土地所有權制度及管理制度出發,來闡釋小產權房產生的原因。
1.我國目前的土地制度
(1)土地所有權制度:1982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2)土地管理制度:198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3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2.小產權房的成因
從上述對我國土地制度的梳理可知,我國目前實行的是國有和農村集體所有并存的土地所有權制度。憲法賦予了兩種土地所有權平等的自由轉讓權,而土地管理制度卻限制了農村集體土地的自由轉讓權,導致農村集體土地所有者喪失了土地的自由處置權和完整的收益權,致使農村集體土地產權被稀釋或殘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者產權的殘缺,導致農村集體及農民喪失了獲得土地增值收益的合法途徑。國家卻可以將農村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并在一級土地市場上將其出讓給開發商,獲取不菲的土地出讓金。處置權的殘缺所產生的收益權的喪失,強烈的激勵著農村集體和農民尋找其他途徑以實現對土地增值收益的合理訴求,最終激勵農村集體及農民群體通過小產權房的建設及轉讓等“不合法”的行為實現對土地利益的訴求。
二、小產權房問題解決的路徑分析
(一)小產權房問題解決的具體方法
小產權房如火如荼的發展形勢引發了廣泛的社會關注,部分學者認為出于維護土地所有權制度和房地產市場的規范性,認為小產權房是非法的,應該堅決抵制。另一些學者認為從目前的土地制度缺乏效率及公平性出發,認為應該使小產權房合法化。筆者以產權為分析的視角,認為現行土地管理制度不僅缺乏效率而且于憲不合,因此主張在堅持國有和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權制度基礎上,通過重修土地管理制度,消除小產權房合法化的制度障礙,使小產權房合法化。
1.維持現有的土地所有權制度
小產權房問題的實質是產權制度問題,即經濟意義上的產權沒有被正式的法律制度承認,是導致產權稀釋或產權殘缺的重要原因。要想實現小產權房經濟意義和法律意義上產權的統一,必須依賴于政府的制度供給,而制度供給的成本將影響制度供給能否實現。保持現有的土地所有權制度不變,有利于減少清除舊制度的成本、消除變遷阻力的成本等制度變遷的供給成本。筆者主張維持目前的土地所有權制度不變,以增加政府制度供給的可能性,以順利解決小產權房問題。
2.重修我國土地管理制度
通過上文對小產權的成因分析可知,小產權房產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目前的土地管理制度限制了小產權房的自由流通,農村集體及農民通過正常渠道無法獲得土地增值的收益,激勵農村集體及農民通過建設和出售小產權的方式來獲取對土地利益的訴求。要想從根本上解決小產權房問題,必須遵循《憲法》的精神,確實落實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自由轉讓,而重修土地管理制度,既可以消除小產權房合法化的制度障礙,又具有可行性。
(二)小產權房問題解決方法的可行性分析
筆者在上文提出在維持國有和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制度的不變的基礎上,通過對土地管理制度的修改,解決小產權房合法化的制度障礙,以解決小產權房問題。
1.重修土地管理制度,可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產權的實質是一套激勵與約束機制,約束并激勵著人們的行為。因此,產權的安排直接影響資源配置的效率。如果產權主體的權能是殘缺的,產權主體的權利將得不到很好的保護、就會降低產權主體充分利用資源的積極性,導致低效率的資源配置。根據產權理論,完整的土地權能包括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等。在土地管理制度的限制下,農村集體土地的處置權是不完整的,收益權不是獨享的,利益在很多時候受到侵占。殘缺的產權,降低了農村集體土地產權的價值,導致產權主體缺乏充分的激勵去提高資源的利用效率,致使土地利用效率降低。因此,重修土地管理制度,賦予農村集體及農民清晰、完整的土地產權,有利于提高農村集體土地利用效率,保證農民的利益。
2.重修土地管理制度,與憲法相符
許多法律專家認為小產權房系違法建蓋,就是依據我國土地管理法中對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自由轉讓的限制規定。但是我國憲法規定農村集體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憲法作為我國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的制定都不能與憲法相沖突,否則就有違憲的嫌疑。因此,修改土地管理制度也是維護我國依法治國的理念,是非??尚械?。
作者:肖翠萍 許澤康 單位:海南大學應用科技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