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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閥范文1
今天,縣政府召開全縣食品藥品安全工作會議,主要目的就是進一步深化全縣上下對食品藥品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安排部署今年全縣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工作。前面,我們就20*年全縣食品藥品安全工作中涌現出來的優秀單位和個人進行了獎勵,并就XX年重點工作與各鄉鎮簽定了責任書,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雷春鳴同志就XX年全縣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工作做了詳細安排,講話分析透徹、部署全面,我非常贊成。希望同志們在今年的工作中,以上面表彰的優秀單位、優秀個人為模范,認真學習借鑒他們比較好的工作經驗和措施,深入貫徹落實雷局長講話精神,開拓創新、扎實工作,圓滿完成XX年各項工作任務,確保全縣食品藥品安全工作再上新水平。下面,我再強調幾點意見:
一、提高認識,強化領導,進一步增強做好食品藥品安全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
回顧20*年,我縣在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方面取得了長足的發展。全市農村食品藥品“兩網”建設現場會在我縣成功召開,先后被列為全國農村食品藥品“兩網”建設示范縣和全省食品安全示范縣,初步建立起了開放式配送、規范化管理的藥品供應網絡和以政府監管為主、行業自我監管、社會監管為輔的食品藥品監管網絡,并得到有效運行。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的深入推進和食品安全放心工程的實施,把我縣的食品安全監管推向了一個新的高度。這些成績的取得,與我們各鄉鎮、各監管職能部門廣大干部職工的努力工作是分不開的。
但在新的形勢下,要確保我縣食品藥品安全工作不出問題,確保老百姓飲食用藥絕對安全,還有很多工作要做。特別是我們監管工作中,還存在很多問題,阻礙和影響了我縣食品藥品監管工作的整體效能。為此,各鄉鎮、各有關部門要把農村食品藥品安全工作作為各自為民生、辦民事、解民憂的重點,列入鄉鎮及部門工作重要議事日程,結合各自工作任務,制定可行方案,切實做到機構到位、責任到位、措施到位、保障到位,確保各自監管領域不出任何問題。這也是今天召開食品藥品安全工作會議的重要目的,就是要把食品安全的責任和意識明確下來,把實施食品藥品安全工程的目標任務分解下去,確保我縣省級食品安全示范縣和國家農村食品藥品“兩公網”建設示范縣創建達標。
一是要加強組織領導。國務院規定,食品安全由各級政府負總責。各鄉鎮及各有關部門一定要強化“總負責”的意識,發揮好“總牽頭”的作用,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來抓。要建立食品安全工程組織領導機構,主要領導要經常過問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親自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分管領導要切實承擔起責任,及時協調解決食品安全工作中的突出問題。對因工作不到位,失職失責,釀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引起群眾強烈不滿的,要嚴肅追究相關鄉鎮政府和有關部門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的責任。
二是要搞好協調聯動。食品安全監管鏈條長、涉及部門多,因此必須協調聯動,形成合力。當前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職責劃分不夠完善,多頭執法、各管一塊及推委扯皮的現象依然存在。要解決這一問題,就要盡可能的明確責任??h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要認真履行“綜合監督、組織協調和重大事故查處”職責,切實承擔起食品安全工作的牽頭抓總責任。質監、工商、衛生、農業、畜牧、糧食等職能部門要根據各自的職責范圍,按照已有的監管體系,落實有力措施,抓好各個環節的監管。
二是要強化宣傳引導。食品藥品安全工作,是一項群眾性的事業,必須依靠群眾的支持和參與。要加強對群眾的食品藥品安全宣傳,要采取多種形式,廣泛開展食品藥品安全法規和科學合理飲食用藥常識的普及宣傳教育活動,使廣大人民群眾了解食品、藥品、醫療器械以及藥械廣告等監督管理的基本法規知識,掌握識別假劣食品藥品和抵制各種違法違規行為的基本常識,提高廣大群眾的食品安全意識和維權意識,普及食品安全知識,提高廣大群眾的自我保護能力,鼓勵廣大群眾積極舉報涉及食品藥品安全的違法違規現象。要有選擇地曝光食品藥品安全典型案例,震懾違法犯罪分子,讓不安全食品藥品沒有生存市常努力創造便捷暢通的信息舉報渠道,營造人人關心食品藥品安全、人人重視食品藥品安全的良好社會氛圍。
食品安全閥范文2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基本內容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履行食品安全法規定的職責;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能力建設,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協調配合機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網絡,實現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和食品檢驗等技術資源的共享。
第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證食品安全。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承擔社會責任。
第四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為公眾咨詢、投訴、舉報提供方便;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了解食品安全信息。
第二章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
第五條 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準制定與修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制定。
第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同級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備案情況向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通報。
第七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對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作出調整外,必要時,還應當依據醫療機構報告的有關疾病信息調整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作出調整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作出相應調整。
第八條 醫療機構發現其接收的病人屬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有關疾病信息。
接到報告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匯總、分析有關疾病信息,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報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必要時,可以直接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
第九條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確定的技術機構承擔。
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工作,保證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并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監測方案的要求,將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報送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下達監測任務的部門。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人員采集樣品、收集相關數據,可以進入相關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食品生產、食品流通或者餐飲服務場所。采集樣品,應當按照市場價格支付費用。
第十條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分析結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通報本行政區域設區的市級和縣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部門。
第十一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收集、匯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并向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通報。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
(一)為制定或者修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提供科學依據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二)為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領域、重點品種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三)發現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的;
(四)需要判斷某一因素是否構成食品安全隱患的;
(五)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為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五條規定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建議,應當提供下列信息和資料:
(一)風險的來源和性質;
(二)相關檢驗數據和結論;
(三)風險涉及范圍;
(四)其他有關信息和資料。
縣級以上地方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協助收集前款規定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資料。
第十四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的相關信息。
國務院衛生行政、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和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等相關信息。
第三章 食品安全標準
第十五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劃及其實施計劃。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劃及其實施計劃,應當公開征求意見。
第十六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選擇具備相應技術能力的單位起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提倡由研究機構、教育機構、學術團體、行業協會等單位,共同起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向社會公布,公開征求意見。
第十七條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負責審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的科學性和實用性等內容。
第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企業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報送備案的企業標準,向同級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通報。
第十九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執行情況分別進行跟蹤評價,并應當根據評價結果適時組織修訂食品安全標準。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收集、匯總食品安全標準在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及時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行業協會發現食品安全標準在執行過程中存在問題的,應當立即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章 食品生產經營
第二十條 設立食品生產企業,應當預先核準企業名稱,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后,辦理工商登記??h級以上質量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審核相關資料、核查生產場所、檢驗相關產品;對相關資料、場所符合規定要求以及相關產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應當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
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依法取得相應的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餐飲服務許可后,辦理工商登記。法律、法規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和餐飲服務許可的有效期為3年。
第二十一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食品生產經營要求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縣級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需要重新辦理許可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食品生產經營要求情形的,應當責令立即糾正,并依法予以處理;不再符合生產經營許可條件的,應當依法撤銷相關許可。
第二十二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組織職工參加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學習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識,并建立培訓檔案。
第二十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和健康檔案制度。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將其調整到其他不影響食品安全的工作崗位。
食品生產經營人員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進行健康檢查,其檢查項目等事項應當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法律規定記錄的事項,或者保留載有相關信息的進貨或者銷售票據。記錄、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五條 實行集中統一采購原料的集團性食品生產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進行進貨查驗記錄;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文件的食品原料,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檢驗。
第二十六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并執行原料驗收、生產過程安全管理、貯存管理、設備管理、不合格產品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斷完善食品安全保障體系,保證食品安全。
第二十七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就下列事項制定并實施控制要求,保證出廠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一)原料采購、原料驗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產工序、設備、貯存、包裝等生產關鍵環節控制;
(三)原料檢驗、半成品檢驗、成品出廠檢驗等檢驗控制;
(四)運輸、交付控制。
食品生產過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情形的,食品生產企業應當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
第二十八條 食品生產企業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進行進貨查驗記錄和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外,還應當如實記錄食品生產過程的安全管理情況。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九條 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銷售食品,應當如實記錄批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相關信息的銷售票據。記錄、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條 國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采用先進技術手段,記錄食品安全法和本條例要求記錄的事項。
第三十一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并實施原料采購控制要求,確保所購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制作加工過程中應當檢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發現有腐敗變質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三十二條 餐飲服務提供企業應當定期維護食品加工、貯存、陳列等設施、設備;定期清洗、校驗保溫設施及冷藏、冷凍設施。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要求對餐具、飲具進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經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飲具。
第三十三條 對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產者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銷毀,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對因標簽、標識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產者在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食品生產者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情況,以及食品經營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情況,記入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第五章 食品檢驗
第三十四條 申請人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條第三款規定向承擔復檢工作的食品檢驗機構(以下稱復檢機構)申請復檢,應當說明理由。
復檢機構名錄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農業行政等部門共同公布。復檢機構出具的復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
復檢機構由復檢申請人自行選擇。復檢機構與初檢機構不得為同一機構。
第三十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條規定進行的抽樣檢驗結論有異議申請復檢,復檢結論表明食品合格的,復檢費用由抽樣檢驗的部門承擔;復檢結論表明食品不合格的,復檢費用由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
第六章 食品進出口
第三十六條 進口食品的進口商應當持合同、發票、裝箱單、提單等必要的憑證和相關批準文件,向海關報關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檢。進口食品應當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海關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通關證明放行。
第三十七條 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或者首次進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進口商應當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提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取得的許可證明文件,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進行檢驗。
第三十八條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在進口食品中發現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未規定且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第三十九條 向我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規定進行注冊,其注冊有效期為4年。已經注冊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提供虛假材料,或者因境外食品生產企業的原因致使相關進口食品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撤銷注冊,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條 進口的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和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載明食品添加劑的原產地和境內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食品添加劑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
第四十一條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對進口食品實施檢驗,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對出口食品實施監督、抽檢,具體辦法由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制定。
第四十二條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建立信息收集網絡,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收集、匯總、通報下列信息:
(一)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出口食品實施檢驗檢疫發現的食品安全信息;
(二)行業協會、消費者反映的進口食品安全信息;
(三)國際組織、境外政府機構的食品安全信息、風險預警信息,以及境外行業協會等組織、消費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接到通報的部門必要時應當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獲知的涉及進出口食品安全的信息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通報。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處置
第四十三條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對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設備等,應當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發生之時起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四十四條 調查食品安全事故,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查清事故性質和原因,認定事故責任,提出整改措施。
參與食品安全事故調查的部門應當在衛生行政部門的統一組織協調下分工協作、相互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的工作效率。
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四十五條 參與食品安全事故調查的部門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不得拒絕。
第四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撓、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應當包含食品抽樣檢驗的內容。對專供嬰幼兒、老年人、病人等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應當重點加強抽樣檢驗。
縣級以上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進行抽樣檢驗。抽樣檢驗購買樣品所需費用和檢驗費等,由同級財政列支。
第四十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統一組織、協調本級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監督管理;對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風險較高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重點加強監督管理。
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布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或者接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第十條規定通報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后,設區的市級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本級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防止發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四十九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疾病信息和監督管理信息等,對發現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名錄及檢測方法予以公布;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采取相應的監督管理措施。
第五十條 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食品進行初步篩查;對初步篩查結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條第三款的規定進行檢驗。初步篩查結果不得作為執法依據。
第五十一條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包括:
(一)依照食品安全法實施行政許可的情況;
(二)責令停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錄;
(三)查處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的情況;
(四)專項檢查整治工作情況;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前款規定的信息涉及兩個以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由相關部門聯合公布。
第五十二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公布信息,應當同時對有關食品可能產生的危害進行解釋、說明。
第五十三條 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公布本單位的電子郵件地址或者電話,接受咨詢、投訴、舉報;對接到的咨詢、投訴、舉報,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條的規定進行答復、核實、處理,并對咨詢、投訴、舉報和答復、核實、處理的情況予以記錄、保存。
第五十四條 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商務等部門依據職責制定食品行業的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采取措施推進產業結構優化,加強對食品行業誠信體系建設的指導,促進食品行業健康發展。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處理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五十六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未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制定、實施原料采購控制要求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餐飲服務提供者未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檢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或者發現有腐敗變質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仍加工、使用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食品生產企業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建立、執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食品生產企業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制定、實施生產過程控制要求,或者食品生產過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的情形未依照規定采取整改措施的;
(三)食品生產企業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記錄食品生產過程的安全管理情況并保存相關記錄的;
(四)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記錄、保存銷售信息或者保留銷售票據的;
(五)餐飲服務提供企業未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定期維護、清洗、校驗設施、設備的;
(六)餐飲服務提供者未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餐具、飲具進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未經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飲具的。
第五十八條 進口不符合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食品添加劑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沒收違法進口的食品添加劑;違法進口的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xx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醫療機構未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報告有關疾病信息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第六十條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未依照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采取措施并報告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法定職責,本行政區域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不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法定職責、日常監督檢查不到位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指對食品、食品添加劑中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對人體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所進行的科學評估,包括危害識別、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評估、風險特征描述等。
餐飲服務,指通過即時制作加工、商業銷售和服務性勞動等,向消費者提供食品和消費場所及設施的服務活動。
第六十三條 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進行。
國境口岸食品的監督管理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本條例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實行嚴格監管,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的標準(一)食品相關產品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
(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
(三)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
(四)對于營養有關的標簽、標識、說明書的要求。
(五)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六)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
(七)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食品安全閥范文3
食品安全問題解析
當前,我國較為常見的食品安全問題主要包含四大問題:第一,農藥過度使用,糧食是人們日常飲食中不可或缺的食品之一,大米及各個蔬菜在種植時因生長需求常常需要使用一定的農藥及化肥等藥劑,這些藥劑若在使用時缺乏對劑量的控制,出現過度使用,則會導致食品受到大面積的污染,農藥殘留于蔬菜當中,并在日積月累下出現越來越多的農藥殘留物,給食品的安全性帶來了極大影響。世界衛生組織曾報道,亞硝酸鹽是食品中的致癌物,而這也表示過度使用農藥及藥劑將會給人類的健康帶來許多風險。第二,食品生產者缺乏法律意識,大多數食品生產商在生產食物時都未意識到食品添加劑的風險性問題,甚至有相關生產者出現制造假冒偽劣食品的現象,使得食品的安全性令人擔憂;第三,食品添加劑違規使用,當前我國大多數包裝食品均會添加一定的食品添加劑,為的是提高食品的口感,同時也達到防腐的目的,因此在食品加工生產過程中往往會添加不同功效的添加劑,單有少數加工部門在使用添加劑時,并未按照食品添加標準來嚴格操作,對各色素、防腐劑等物質進行隨意添加,使得食品安全缺乏保障。第四,添加非法物質,許多生產商為獲得更多的利益,會采用吊白塊、三聚氰胺等添加劑應用于食品加工當中,使得食品的安全性受到嚴重威脅。
食品檢測的發展趨勢
免疫學檢測技術。該技術的主要檢測原理是通過抗體和抗原之間所產生的反應以及結合免疫技術來達到食品檢測目的。這項技術最突出的優勢在于能夠選擇細菌,直接選取所需實驗的細菌對象,操作過程無需對細菌實施分離操作,運用免疫法篩選細菌。免疫學方式并未有統一標準,這是由于抗體和抗原所產生的反應各不相同,總結目前我國較為常用的食品安全免疫檢測法來看,其可包括免疫力檢測試劑條、磁珠分離法、免疫酶技術等。免疫法的種類比較繁多,能滿足不同類型食品的檢測需求,并且,免疫法的檢測精準度也十分高,在檢測食品時,可利用對食品增菌而短時間內立即得出檢測結果,同時,該技術最達到優勢在于,抗體和抗原在短時間內就可產生出反應,檢測效率較高。免疫磁珠分離檢測是一項檢測食品安全性的重要技術,該技術能濃縮食品微量細菌,從而快速對其菌群展開檢測,對各個有害物質的危害性有良好的預防作用。這項技術對我國的食品檢測環節帶來了極大幫助,并為食品檢測帶來了更為可觀的發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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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領導重視,精心組織
我校領導高度重視此次食品安全宣傳周活動,專門成立活動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宣傳活動,指導開展宣傳周活動。明確了具體實施人員,為開展好此次宣傳周活動做好了充分的準備。
二、方案具體,目的明確
圍繞此次食品安全宣傳周活動,按照“結合學校實際、貼近師生生活”的要求,充分利用各種宣傳手段,通過開展食品安全教育課等活動,以懸掛橫幅、印發宣傳材料等形式,進行全方位、多角度的宣傳,以吸引廣大師生的關注,最大程度的擴大宣傳面,大力營造人人關心、重視食品安全的氛圍。
三、內容豐富,效果明顯
6月7日上午課間操結束,我校組織啟動《食品安全法宣傳周活動》儀式,以橫幅、發放宣傳材料等形式,向全校師生宣傳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科普知識,共發放宣傳材料400多份,收到了良好的宣傳效果。
指導各班主任老師利用晨會、班隊課時間,增開課程加強學生對食品安全認識,提高學生們對食品安全的意識。
6月7日到11下午,各班利用下午體育課時間,組織學生到校農遠教室,觀看食品安全教育短片——《安安帶你看食品安全》。使我校近400名師生對身邊的一些存在安全隱患的食品經營行為、不健康食品等有了一個初步的認識,增強了自我保護意識。
學校加強對學校食堂巡查的同時,廣泛宣傳食品衛生知識,規范食堂的經營,結合我校實際強調食堂要嚴格自律,守法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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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落實創建食品安全放心縣工作責任,科學評價各鄉鎮政府及相關部門的創建工作,根據縣委、縣政府《關于開展食品質量安全年行動創建食品安全放心縣的意見》(*發[20**]14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對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政府有關部門創建食品安全放心縣工作完成情況的考核。
第三條考核工作經縣政府授權,由縣創建食品安全放心縣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組織實施。
第四條創建工作目標考核遵循“實事求是、客觀公正、以考促管、激勵引導”的原則,堅持宣傳教育與考核監督相結合,責任落實與責任追究相結合。
第五條考核內容主要包括:
(一)組織領導、制度建設情況;
(二)食品安全監管長效機制建設情況;
(三)業務工作開展情況;
(四)指標完成情況;
(五)縣政府確定的其它考核內容。
第六條考核分為自查和現場考核兩個階段?,F場考核采取以下方式:
(一)聽取匯報??己私M聽取被考核單位年度內創建食品安全放心縣工作開展情況的總體匯報,全面了解創建工作目標完成情況。
(二)召開座談會。聽取有關部門、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及群眾代表的意見。
(三)查看資料。查看被考核單位涉及食品安全工作的有關檔案、文件、記錄、各項制度等。
(四)隨機抽查。實地隨機抽查農產品種養基地、食品生產加工、流通企業、畜禽定點屠宰場、農貿市場、餐館、集體食堂等。
第七條各鄉鎮政府和縣政府有關部門應于當年11月30日前向縣創建食品安全放心縣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本年度創建食品安全放心縣工作自查報告。縣創建食品安全放心縣領導小組辦公室于當年12月底前,對各鄉鎮政府和有關部門進行考核。
第八條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己说梅衷?0分(含90分)以上的為優秀,80——90分(含80分)的為良好,60——80分(含60分)的為合格,低于60分的為不合格。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行一票否決,年度考核結果為不合格:
(一)發生級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有嚴重失職瀆職情況的;
(二)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隱瞞不報、弄虛作假,或對事故處置不力,造成不良影響和嚴重后果的;
(三)發生重大食品質量問題,被國家主要新聞媒體曝光或有關部門查處,經調查屬實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四)縣創建食品安全放心縣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的其它嚴重失職瀆職情形。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中酌情扣減其考核分數:
(一)發生Ⅶ、Ⅵ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有失職瀆職情況的;新晨
(二)發生食品質量問題,被省、市、縣級主要新聞媒體曝光或省、市、縣有關部門查處,經調查屬實并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
(三)區域性食品安全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縣創建食品安全放心縣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的其它失職瀆職情形。
第十一條對考核評為優秀的單位和個人予以通報表彰、獎勵;對考核不合格的單位予以通報批評,提出限期整改意見,并將整改效果作為下年度考核重點內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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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安全整頓工作的主要任務
(一)加強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整頓。嚴格食品添加劑許可制度,加強食品添加劑標簽標識管理,實行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食品添加劑使用報告制度。開展食品中食品添加劑和非食用物質專項抽檢和檢測,整治超過標準限量和使用范圍濫用食品添加劑的行為,查處和打擊生產、銷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為,嚴格食品添加劑及相關產品研制管理。(各有關部門按分工分別負責)
(二)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整頓。開展蔬菜、果品、食用菌、畜禽產品、水產品中農獸藥和禁用藥物殘留檢測。加強生鮮乳質量安全監管,強化生鮮乳收購站(點)日常監管與標準化管理,堅決取締未經許可的非法收購站(點)。加大農藥生產經營監管力度,加強農藥質量監督抽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生產經營單位,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的違法行為。加強飼料質量安全檢測,打擊在飼料原料和產品中添加有毒有害化學物質及養殖過程中使用“瘦肉精”等違禁藥物行為。加強獸藥GMP(良好生產規范)后續監管,積極推行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制度,實施動物產品獸藥殘留監控計劃,打擊制售假劣獸藥違法行為。深入開展水產苗種專項整治,打擊水產養殖環節違法使用硝基呋喃類、孔雀石綠等禁用藥物和有毒有害化學物質行為。組織開展糧食收購、儲存環節質量安全檢測。(農牧局牽頭,糧食、林業旅游部門配合)
(三)加強食品生產加工環節整頓。嚴格食品生產許可制度,督促企業嚴格執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采購查驗制度和出廠檢驗記錄制度。加強生產加工環節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督促企業建立健全食品可追溯制度和食品召回制度,查處企業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打擊制售假冒偽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產加工食品的行為。取締無生產許可證、無營業執照的非法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大力整頓食品安全風險較高、投訴舉報多的食品行業,建立食品生產安全監管長效機制。(質監局負責)
(四)加強食品流通環節整頓。嚴格食品流通許可制度,完善食品市場主體準入機制,完善流通環節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和退市制度,建立銷售者主動退市和工商部門責令退市相結合的監管機制。加強流通環節食品安全日常監管,監督食品經營者依法落實食品進貨查驗和記錄制度,督促食品經營者加強自律。完善食品市場監管和巡查制度,突出重點區域、重點場所和重點品種,深入開展專項執法檢查,加大食品市場分類監管和食品市場日常巡查力度,打擊銷售過期變質、假冒偽劣和不合格食品違法行為。(工商局負責)
(五)加強餐飲消費環節整頓。嚴格餐飲服務許可制度,查處餐飲單位無證經營行為。規范餐飲服務許可行為,提高餐飲服務準入門檻。制定并實施餐飲消費環節重點監督檢查及抽驗工作計劃,以學校食堂、幼兒園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點、小食攤點為重點,加大對熟食、盒飯、冷菜等高風險食品和餐具清洗消毒等重點環節的監督檢查力度。開展餐飲消費環節專項整治和專項檢查。督促餐飲服務單位建立食品原料采購索證索票制度,對其采購的重點品種開展專項抽查,查處采購和使用病死和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質食用油等行為。(衛生局負責)
(六)加強畜禽屠宰整頓。嚴把市場準入關,清理整頓生豬定點屠宰廠(場)、點,加大對私屠濫宰行為的打擊力度。加強對生豬(牛、羊)定點屠宰廠(場)、點的日常監管,查處違法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的豬(牛、羊)、出廠未經品質檢驗或經品質檢驗不合格的豬(牛、羊)肉產品等行為。強化活禽和生豬(牛、羊)產地的屠宰檢疫,查處出售和屠宰病死畜禽的行為。督促企業建立和完善肉品質量安全全程監管體系,打擊加工、銷售病死病害畜禽肉和注水肉等行為,嚴防病死、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未經檢驗檢疫或檢驗檢疫不合格肉品進入加工、流通、餐飲消費環節。加大生豬屠宰長效機制建設,進一步健全相關應急處置機制。(商務局牽頭,農牧局、質監局、工商局,食藥監局配合)
(七)加強保健食品整頓。開展保健食品違法添加藥物專項檢查,查處制售假劣保健食品行為,開展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內容專項檢查。查處通過公益講座、健康診療、學術交流、會展銷售等方式變相銷售假冒偽劣保健食品的行為。整治普通食品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和保健食品夸大宣傳功能的行為。(衛生局牽頭,食藥監局、工商局配合)
二、全面推進食品安全長效機制建設進程
年為食品安全長效機制建設年,全面推進食品安全長效機制建設進程。要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為主線,以制約食品安全的關鍵環節為突破口,堅持治理整頓與機制建設相結合、依法監管與誠信自律相結合、風險防控與嚴格執法相結合,通過制度創新,構建政府統一領導、部門通力協作、企業嚴格自律的全縣食品安全保障體系。各相關部門要制定長效機制各項制度,重點抓好全程監管、風險預警、企業自律、社會監督、應急處置、責任追究六大機制,促進食品安全長效機制建設各項工作的整體推進。
(一)建立食品安全全程監管機制。重點建立健全政府統一負責、統一領導、統一指揮全縣食品安全工作的制度。明確各有關部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建立食品安全責任制和責任追究辦法,統籌全縣食品安全監管資源,加強監管能力建設,落實食品安全監管經費保障,組織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評議、考核。進一步健全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制,強化綜合協調權威,加強部門間的溝通與合作,堵塞監管漏洞,增強綜合部門合力。(各鄉(鎮)負責)
(二)建立食品安全風險預警機制。組織制定并實施我縣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建立覆蓋食品生產經營各環節和鄉鎮并逐步延伸到農村的食品污染物、食源性疾病以及其他食品安全風險的檢測體系,系統收集全縣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其他食品中有害因素的檢測數據及相關信息,及時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對較高風險的食品及時預警;各有關部門要加大食品特別是乳品等高風險食品檢驗檢測頻次,定期公布檢驗檢測結果。根據食品產業結構和區域分布情況,確定我縣重點風險監測品種、檢測項目,做好區域性食品安全風險的監測、預警工作。(衛生局牽頭,有關部門配合)
(三)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自律機制。按照《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要求,幫扶、指導企業建立健全員工培訓、進貨查驗、出廠檢驗、生產過程控制、問題產品召回及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內部生產經營檔案等各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鼓勵支持食品企業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系統,并在食品行業推廣。督促行業協會組織對食品企業從業人員培訓、考核,培養具備良好職業道德、較高業務水平和較強實踐能力的食品安全崗位專職人員。建立食品企業誠信不良記錄收集、管理、通報制度和行業退出機制,加強食品生產企業和經營者質量信用建設和信用分類監管。(有關部門按分工分別負責)
(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社會監督機制。建立健全縣、鄉、村三級食品安全社會監督網,完善投訴舉報處理機制,充分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制定完善食品安全社會監督員管理辦法,明確食品安全監督員的聘任條件、工作職責、考核評議方式和工作報酬標準,提高監督員素質,增強工作積極性。充分發揮現有群眾舉報投訴網絡的作用,加大舉報獎勵力度。充分發揮縣電視臺、網絡等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對群眾關注的食品安全焦點問題進行追蹤,對制售假冒偽劣食品的行為進行曝光,引導人們科學消費、安全消費。(各鄉(鎮)負責)
(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應急處置機制。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和國家、省、市部署,對現有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進行修訂,落實政府“統一領導、指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要求,健全應急處置指揮機構,按照新的職責劃分,進一步加強和規范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有關監管部門要指導、督促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特別是大中型企業制定本單位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落實企業內部的食品安全防范措施,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隱患。(各鄉(鎮)、有關部門負責)
(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責任追究機制。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責任制,堅持有權必有責、失職必問責,明確政府及相關部門的食品安全責任,制定責任追究的具體辦法,形成全程監管、全程負責的責任體系。(各鄉(鎮)、有關部門負責)
三、有關要求
(一)嚴格落實食品安全整頓和長效機制建設工作責任??h政府要對全縣的食品安全工作負總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全縣的食品安全整頓和長效機制建設工作。分解整頓工作和長效機制建設任務,將專項整頓與長效機制建設有機結合,采取有力措施,確保整頓工作取得實效、長效機制建設實現突破。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本系統、本環節食品安全整頓和長效機制建設工作的監督指導,及時發現和幫助解決實際問題;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加強溝通,密切協作,形成合力,提高行政效能。
(二)切實加大食品安全隱患清查和案件查處力度。各鄉(鎮)、各有關部門要對本系統的重點食品安全隱患進行全面清查、梳理排隊,明確風險來源、整頓措施、治理目標、時限和責任部門、責任領導,并報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縣食藥監局)備案,進行限期治理。經過治理仍不能達標的,要堅決予以取締,到年底全縣所有重點食品安全隱患要全部消除。要將重點區域食品安全風險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作為重點??h食品安全委員會將組織行業協會對個別行業、環節的食品安全風險因素進行調查。各部門要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建立健全舉報獎勵制度,鼓勵、動員社會各界對各類食品安全隱患進行舉報、投訴。要加大案件和事故查處力度,進一步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及時向公安部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嚴厲打擊食品安全領域的違法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