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權投資和私募證券投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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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權投資和私募證券投資范文1

[關鍵詞]私募基金;私募股權投資資金;法律規制

[中圖分類號]F832.48[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6432(2014)29-0053-02

私募基金發展至今,在備受矚目的同時也有過坎坷,憑自身的獨特優勢成為市場重要的生力軍,但整體來看,與較發達國家私募基金比起來仍存在諸多不規范,也就是說我國私募基金仍不成熟,缺乏一套有效的法律規范來引導其健康發展。

1私募股權基金的含義

在法律上對私募股權基金的定義沒有一個清晰的說法,綜合學者們的研究本文認為:私募股權基金主要是指基金的管理者選擇已經形成一定規模的、一定風險承受能力、現金流充裕的,相對較成熟的但尚未上市的企業,以非公開的方式,即不得利用任何媒體廣告進行宣傳而進行私募股權投資,此種投資也稱Pre-IPO期間的私募股權投資。

2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規制現狀

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逐步成熟,我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法律法規也逐漸完善,目前主要有《公司法》、《證券法》、《合伙企業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相關部門規章進行規制,但是很多具體問題比如對私募股權基金的含義、資金來源、組織形式、投資人權利保護、運作模式等都沒有統一的法律屬性,也沒有具體的實施細則及相關配套措施,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立法基本是空白的,嚴重制約著我國私募股權基金業的健康發展。

2.1《公司法》

私募基金如果選擇了“公司制”的存在實體,就必然受到《公司法》的一般性規制。2005年10月新修訂《公司法》的“特定對象募集”體現了私募基金的法律存在依據;“無審批化”體現了私募基金準入環節的寬松化與規范;同時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加強了股權流動性。

2.2《證券法》

作為投資證券市場的基金,必然要受到《證券法》的調整和規制。2005年年底《證券法》的修改給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合法化提供了有利的法律環境:“非公開發行證券”的私募基金公開發行的人數為累計超過200人,同時應當經過中國證監會核準。但是,立法上何謂“公開”均無明確而具體的內涵界定,對“累計不超過200人”如何計算?什么又是特定對象?以及是否存有資格限制等問題都沒有予以規定。

2.3《合伙企業法》

2007年制定的新的《合伙企業法》增加了有限合伙條款,對合伙人以及合伙人責任的界定比較具體,同時允許法人合伙,為我國的私募基金采用合伙制的實體形式提供了制度上的支撐,使私募基金的個人投資者可以合法地享受股票投資收益的免稅優惠,符合私募基金投資者的利益,這樣將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資金來源拓寬新的渠道。

2.4《證券投資基金法》

2012年12月《證券投資基金法》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納入該法,對私募股權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明確定義;對基金的投資運作、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方面內容也有具體說明;其主要監管模式是以行業協會的事后監管;在募集方式上對“公募”與“私募”也做了理論區分等。新《證券投資基金法》將有效地促進私募基金的規范發展,對資本市場的長期健康發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持。

3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法律規制中存在的問題通過對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環境分析,可以看出目前的制度缺陷,實踐中也確實如此,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普遍存在私募股權基金設立障礙大,監管方面的法制弱,退出機制的渠道不完善等現實問題。

3.1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設立障礙大

整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方面的法律規制還非常不完善,在法律地位、投資者保護、金融機構投資等方面仍面臨著較大的設立障礙。合伙企業法的引入了有限合伙制,目前合伙型是私募股權組織采用最多的形式,其中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不僅在工商注冊程序沒有形成全國范圍內統一的,以有限合伙制形式進行登記也基本不能實現。首先投資人的認定沒有嚴格的規制,在不同的法律規定下,私募股權投資的主體人數限制不同,實踐中為了規避限制往往會采取一些變通方式,比如采取隱名的方式,而我國法律目前沒有相關法律規定來保護隱名人的權利;其次投資者身份認定的限制也沒有相關政策的支持,投資主力主要是那些適合進行長期投資的社?;鸬葯C構,在保險資金、銀行資金以及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股權投資上還存在很多制約。

3.2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法律規制弱

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監管方面首先體現在監管的理念不明確,我國目前傳統企業得到的資金支持增多,這和扶持創業發展中小企業發展的監管理念是相沖突的,整個法制體系也沒有嚴格統一的監管理念和原則遵守;其次監管責任不明確,這是因為私募股權基金法律關系較為復雜,各種法律的規制都有一些但并不統一,因此涉及的部門就多從而導致部門之間難以協調,而法規政策本身之間會出現相互矛盾的地方;最后監管手段不健全,目前我國尚未出臺《投資法》,對投資的監管保護的政策法規沒有,監管手段更多的是通過自身金融工具的創新手段,在其他方面的監管并不全面。

3.3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退出渠道不完善

按照目前我國的法律規定,公開發行上市退出、股權轉讓回購退出或者公司清算退出是股權投資基金的退出方式。但是對投資者的限制使得一些投資活動無法正常享受市場退出通道,我國規定投資者必須具備法人地位才能申請開立賬戶,而現實中大量以有限合伙制或信托制形式存在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不具備法人地位的。在退出渠道選擇現實中也更加依賴投資企業的公開上市,從而以實現資本退出,因為我國多渠道的資本市場沒有完全建立,且我國滬深兩大證券交易所及之外尚沒有運作規范的其他市場,中小企業上市門檻高,導致一般的公司上市之路是個長期的不容易之路,加上產權交易的不活躍性等因素都阻礙了私募股權基金的流動性,使得整個渠道建設的發展遇到了阻力。

4對我國私募股權投資的法律規制措施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規是資本市場規范發展的現實需要,對經濟的增長有著巨大作用,從我國目前市場情況來看發展前景廣闊,更待完善,因此必須要對私募股權投資業有足夠的重視與扶持。鑒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發展的規范法律制度尚未建立,非常有必要制定出一部有前瞻性的完善的法律,首先從法律上更好的規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本文對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規制問題提出以下幾條措施:

4.1通過法律的規制減小私募股權資金的準入障礙

首先,明確私募基金的界定標準。界定標準可以從私募基金投資人資格、投資人數量、投資渠道等幾方面來統一確定;其次,完善合格自然人投資主體制度,從法律上明確私募基金投資管理人資格要求,對投資者人數超過一定數量、管理資產超過一定規模的私募基金實施備案制度;最后,允許金融機構參與私募股權投資,充分利用金融機構的風險承擔能力。

4.2完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監管法制

首先,應該明確監管的主體,轉變私募基金監管的重點和思路,通過制定立法、規則保護普通投資者的利益;其次,對私募基金投資范圍和比例以及管理費等方面適度監管,對私募基金投資的具體運作可以放松法律監管;最后,推行行業自律制度,盡快發展基金行政管理服務行業,鼓勵私募基金通過銀行托管基金資產,同時加強證券操縱等違法行為監管和處罰。

4.3建立多層次的資本退出市場,完善退出機制

應該建立合格投資人的場外市場,建立電子報價系統的場外市場,對主板、中小板、創業板、場外轉讓市場各層次市場在發行標準、制度設計、特征、水平等方面不同層次的市場,共同構成我國的多層次市場體系,服務于處于同時期、不同成長階段的企業。

5結論

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規制是我國證券市場的現實發展需要,但是,無論法律的制定、制度的建立還是市場的成熟都是一個漫長的過程,仍需要多方的努力配合,共同建立一個完善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制環境,使我國私募基金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武圣濤.中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規制比較研究[J].經濟論壇,2009(23).

私募股權投資和私募證券投資范文2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目前已是金融投資領域的一個熱點問題,它的組織形式涉及基金投資人和基金管理人切身利益的一系列法律關系。從各國(地區)實踐來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組織形式主要有公司型、契約型和有限合伙型3種。這3種組織形式有著各自的特征。

1 私募股權基金的3種組織形式

傳統理論上私募股權基金主要采取的私募股權基金的組織形式有公司型、有限合作型和契約型3種。在美國等私募股權基金發展較長時間的國家中,目前新建立的私募股權基金多按照有限合伙制進行組織模式的建立。

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以上幾種組織模式的界限并不分明,由于各國的法律規定并不一致,私募股權基金的設立和組織管理模式界定也不完全一樣,在眾多已建立的基金中往往同時存在。

1.1 公司型

公司制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形式,對于股權投資基金組織而言主要是有限責任制。投資人作為股東直接參與投資,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基金管理人可以是股東,也可以是外部人,實踐中通常是股東大會選出董事、監事,再由董事、監事投票委托專門的投資管理公司作為基金管理人。管理人收取資金管理費與效益激勵費。這種基金股份的出售一般都委托專門的銷售公司來進行。由于法律的限制,一般股東數目不多,但出資額都比較大。

1.2 有限合伙型

基金的投資人作為有限合伙人參與投資,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PE組織的債務承擔責任。普通合伙人通常是基金管理者,有時也雇傭外部人管理基金。在實務中,通常管理人與普通合伙人兩者合一。有限合伙通常有固定的存續期間(一般為10年),到期后,除全體投資人一致同意延長期限外,合伙企業必須清算,并將獲利分配給投資人。有限合伙人在將資金交給普通合伙人后,除了在合同上所訂立的條件外,完全無法干涉普通合伙人的行為,普通合伙人享有充分的管理權。

目前,國內實行有限合伙制的比較多。有限合伙制比較適合“以人為本”的企業,它們做事比較低調,管理人對企業的負債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而會注重防范風險,不愿意激進。公司制雖然很普遍,但卻存在缺陷。比如我國公司的注冊制度,工商局要求注冊資本必須達到一定數量才能用“中國”字頭,注冊資本必須達到一定數量才能用“投資”字頭。但是,對注冊資本的過高要求,可能產生虛假注資和抽逃注資等問題。這在大企業已經成為一個問題:這么大的注冊資本,股東難免會挪用。所以,公司制在注冊上是兩難的,而合伙制是承諾出資制,相對有優勢。

1.3 契約型

契約型基金目前在國內并無官方定義,有一種說法認為,契約型基金又稱為單位信托基金,指專門的基金管理公司作為委托人通過與受托人(投資人)簽訂“信托契約”的形式發行受益憑證―― “ 基金單位持有證”來募集社會上的閑散資金,用以從事投資活動的金融產品。但實際上,根據維基百科對單位信托基金的定義,單位信托基金只涵蓋了開放型契約型這一種模式,故直接將契約型基金定為英國法傳統下的單位信托基金并不合適。

有鑒于契約型基金并非一個明確的法律概念,從外觀上可以將契約型基金定義為:由基金投資人、基金管理人之間所簽署的基金合同聚集投資人的資金;投資人因信賴基金管理人的專業能力而將資金交由其管理,并將資金托管給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運用組合投資的方式投資于特定標的,以獲取資本利得或利息;投資收益按投資人出資份額共享,投資風險由投資人共擔的金融工具。

通常認為, 契約型基金的主要法律關系是信托關系,即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信托法》第二條)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以下簡稱《基金法》)所稱的“證券投資基金”即全部為契約型基金,受《基金法》的約束和監管,同時受《證券法》和《信托法》的約束。新修訂的《基金法》將非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正式納入監管范圍,為私募管理人募集契約型基金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端侥急O管辦法》明確規定私募投資基金可以以契約型設立,為未來設立契約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提供了法律基礎,但契約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目前仍存在工商登記困難和稅收政策不明確的法律風險。

2 3種組織形式比較

2.1 出資及資產獨立性

主要在出資人數、出資方式、出資期限及比例要求、出資程序、財產獨立性幾方面有區別,詳見圖1。

2.2 資本變動

3種組織形式的增、減資程序和出資人出質或轉讓要求也不完全相同,詳見圖2。

2.3 內部治理結構

3種組織形式的內部治理結構異同點詳見附圖。

2.4 稅收

2.4.1 公司型

公司型私募股權基金需繳納稅費詳見附表1。

2.4.2 有限合伙型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權基金需繳納稅費詳見附表2。

2.4.3 契約型

契約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暫無非常明確的直接性規定。新《基金法》明確證券投資基金本身無須征稅,基金財產投資的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基金法》第八條: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征收的規定代扣代繳)。但實務中,大部分金融機構發行的契約型私募股權基金,比照資管計劃和信托計劃,并未實行代扣代繳,由投資人自行申報。

私募股權投資和私募證券投資范文3

【關鍵詞】 私募股權基金對策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指通過私募形式對非上市企業進行的權益性投資,投資方在交易實施過程中通常附帶考慮將來的退出機制,即通過IPO、并購或管理層回購等方式出售。少量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也會投資已上市公司。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結構有三種,一種是公司制的,每個基金持有人都是投資公司的股東,管理人也是股東之一;一種是合伙企業制;一種是契約型,持有人與管理人是契約關系,不是股權關系。

一、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特點

1、私募資金,但渠道廣闊

私募股權基金的募集對象范圍相對公募基金要窄,但是其募集對象都是資金實力雄厚、資本構成質量較高的機構或個人,這使得其募集的資金在質量和數量上不一定亞于公募基金??梢允莻€人投資者,也可以是機構投資者。

2、股權投資,但方式靈活

除單純的股權投資外,出現了變相的股權投資方式(如以可轉換債券或附認股權公司債等方式投資)和以股權投資為主、債權投資為輔的組合型投資方式。這些方式是近年來私募股權在投資工具、投資方式上的一大進步。

3、風險大,但回報豐厚

私募股權投資的風險,首先源于其相對較長的投資周期。因此,私募股權基金想要獲利,必須付出一定的努力,不僅要滿足企業的融資需求,還要為企業帶來利益,這注定是個長期的過程。再者,私募股權投資成本較高,這一點也加大了私募股權投資的風險。

4、參與管理,但不控制企業

一般而言,私募股權基金中有一支專業的基金管理團隊,具有豐富的管理經驗和市場運作經驗,能夠幫助企業制定適應市場需求的發展戰略,對企業的經營和管理進行改進。但是,私募股權投資者僅僅以參與企業管理,而不以控制企業為目的。

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法律地位的問題

1、私募基金的存在缺乏法律依據

私募基金是在市場需求拉動下產生,缺乏明確的法律地位?!蹲C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法》、《信托法》都沒有對私募基金的含義、資金來源、組織方式、運作模式做出明確的規定。在《證券投資基金法》中也沒有把私募基金納入立法范圍,只在附則中做了一個概括性的規定。

2、引資手段的違法性

由于私募基金不能公開募集資金,所以在壯大過程中,對其宣傳往往帶有欺騙的性質。如介紹管理者曾有近似神話的成功案例,推出沒有任何風險,如“保底條款”等。其欺騙性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管理者曾經有過成功案例,其實只能說明他過去成功,不代表以后也同樣成功;二是資本市場本身是高風險市場,不能做到絕對獲利,一旦投資失敗,保底條款將無法兌現;三是無論私募基金以何種組織形式存在,保底條款都是《民法通則》、《證券法》、《信托法》等現行法律所禁止的,并不保護此類保底條款的實現。

3、治理結構及運作不規范

目前的私募投資基金大部分是依照現有的《民法》、《合同法》的委托原則構建當事人關系,而不是依照信托原理來界定各方當事人的權責關系,無法形成基金資產所有權、管理權、監管權的相互制衡機制。

由于法律和行業管理空白而帶來的經營上的風險,造成很多基金管理人短期行為嚴重,經營風格激進,基金的合約設計和運作沒有內部的風險控制機制也沒有外部的監督約束,一旦市場大勢不好,基金經營的資產質量下降,將會引發很多金融問題。

三、私募股權基金組織管理模式的問題

目前國內由于在理念、管理工具和手段等方面落后,對私募股權基金組織管理模式認識不足,制度缺失,專業人才匱乏,在實踐中難以建立有效完整的運作機制。

1、產業投資基金的所有者缺位,利益與責任脫節,容易誘發道德風險

在實際中,因為投資資本流動性較差、不確定性大、責任和利益不明確,所以無法分清是政府干預導致的投資決策失誤,還是產業投資基金經營不善。如果產業投資基金成功,投資收益一般屬于管理方及其管理運作者;如果投資失敗,責任則完全由國家承擔。

2、在眾多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中,管理者往往缺乏與投資收益掛鉤的激勵政策

當前政府主導的如產業投資基金的高管們更容易接受政府的行政干涉,用非市場化運營機制管理公司。成功經營的管理人員收入和其付出不對稱,將有可能會影響從業人員的工作熱情,最終導致較大的風險。

3、缺乏高水準的管理團隊

一些較成功的市場化私募股權基金雖然有眾多成功運作的案例,且有如美國等老牌資本運作市場運作的經驗可參考,但整個行業仍處于起步階段,且有具體國情需要考慮,其內部組織管理模式也較混亂,尚未形成體系,實際運作中經常出現只依靠個別精英型或經驗型管理人才的突出表現而獲得成功。目前,我國還缺乏具有國際水準的專業管理機構,缺乏優秀的基金管理團隊,同時在基金管理的誠信建設、消除內部人控制等方面,都亟待提高。

四、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運作的問題

1、運作不規范

很多私募股權投資的管理和服務水平較低,內部運作管理仍處于原始狀態。大部分私募股權基金均具有政府背景,有時對項目投資的可行性、營利性及資金的退出缺乏細致考慮,弱化了市場辨別的作用。政府參與PE,為其帶來更多資源和機會的同時,也不利于風險投資行業的結構調整。

2、投資性強

當前的PE投資性較強并缺少優質項目,隨著競爭的日趨激烈和監管的逐步到位,PE投資即將上市項目的盈利神化將會破滅。成功的投資機構不僅能提供資金,更要為企業提供公司治理、戰略規劃等增值服務,高額利潤應該立足于提供增資服務,而不全是一二級市場的價差套利。很多券商直投子公司及其參股的產業基金均采取直投加保薦模式,這種上市前突擊入股的現象催生了監管要求。

3、缺乏優質項目

私募股權信息提供商清科最新統計數據顯示,2011年6月,共有15家私募股權基金和風險投資基金創造了29筆IPO退出,平均賬面投資回報率僅3.73倍,為近1年來IPO退出回報最低值。2011年上半年,共有167家中國企業在境內三個市場上市,環比減少5家,同比減少8家,融資額達264.76億美元,為2009年境內IPO重啟以來的歷史最低。

五、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存在問題的對策

1、推進私募基金合法化,使私募基金有法可依

經過十多年的發展,我國私募基金無論從規模還是市場影響力來講都已經成為了一支不容忽視的力量,只有對其進行正確引導,盡快確立其法律地位,讓私募基金發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才能得以健康發展。

首先,應制定相應的私募基金實施細則。現有的法律框架已經為各種形式的私募基金的存在和發展提供了相應的法律依據和規范。雖然現在看來沒有必要制定一部專門的私募基金法,但應針對其可能選擇的各種法律形式,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建立更適宜私募基金發展的法律平臺。其次,應大力發展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這是未來我國私募基金比較理想的發展形式,它可以較好地解決公司型和信托型私募基金面臨的主要問題。應出臺相關政策或規范,給予其開戶資格,促進其健康發展。

2、加強對私募基金市場化監管

與私募基金合法化密切相關的就是對私募基金的監管。根據監管的側重點不同,對私募基金的監管又可分為事前監管、事中監管和事后監管。事前監管主要側重于市場準入的監管;事中監管指對私募基金運行過程中的行為進行監管;事后監管指當市場主體發生危機時,監管當局為了避免這種危害擴散到金融或經濟的其他領域而采取的措施,如破產、救濟等。根據我國國情,應當從以下方面著手完善監管體系。

(1)完善私募基金的法律環境。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法》為私募基金預留出了發展空間,明確了基金管理公司可接受特定對象資產委托從事證券投資活動,即私募基金有望通過基金管理公司進入市場。但是,在一些具體條款中,沒有就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和其中涉及到的當事人的法律關系規定出一個明確的框架。針對中國私募基金業的現狀,要盡快出臺《投資基金法》,對私募基金做出特殊規定。

(2)構建多層次的監管體系。在我國,一些私募基金也具有信托業“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性質,而我國信托業的監管部門為中國人民銀行。從監管的便利、及時出發,私募基金的行政監管為證監會更為恰當。同時,考慮到私募基金的數量較多,監管部門也可以授權全國基金業協會等自律組織一定的權限,要求各私募基金向基金業協會等自律性組織登記備案,定時報告有關基金運作的財務資料,接受其檢查、監督,構建起證監會統一監管、基金業協會自律監管、私募基金自我監管的多層次監管體系。

(3)設置私募基金的準入條件。在西方發達國家,私募基金是不需要準入監管的,即無需履行注冊核準程序,這顯然是不合我國國情的。在準入問題上,可以采取登記備案制。私募資金在募集資金后,把投資于它的投資者名冊及情況報監管部門備案,以便相關的監管部門對其投資者是否合格進行監督。在一定的期限內,監管部門做出答復。經登記備案,私募基金正式成立。

(4)嚴格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和風險揭示。雖然對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的要求并不高,但是對投資者和監管部門仍具有一定的信息披露義務。應當每月向投資者報告基金投資情況和資產狀況,并定期向監管部門披露,以便投資者和監管部門及時了解其運作情況及風險狀況,一旦出現問題的苗頭,可以預先加以控制。

(5)對發行和募集方式的限定。限制公開做廣告,禁止通過報紙、雜志、電視、廣播、互聯網等媒體或以開座談會、研討會的形式向社會有關招募廣告。我國應借鑒國際經驗,限制私募基金風險擴散范圍,通過禁止私募基金從沒有自我保護能力的小投資者吸納資金,保護普通投資者的利益。在制定監管制度時,首先區分具有不同自我保護能力的投資者,僅允許私募基金為那部分具有相當經濟實力和自我保護能力的投資者提供投資理財服務。同時,通過限制私募基金的銷售范圍,避免私募基金風險擴大化、普及化和公眾化。將私募基金監管的重點放在限制私募基金投資者資格和數量,以及私募基金銷售渠道和銷售方式上。

3、加大對私募基金資金來源結構的風險控制

私募基金的操作風險主要是來自資金來源方面潛在的風險和資金結構方面潛在的風險。針對資金來源方面的風險可以加強對銀行信貸資金投放的管理,控制信貸投放的領域和額度,銀行要對自己所投放的資金進行跟蹤調查發現風險,及時采取相應措施,防范風險進一步擴大,同時,銀行之間要進行信息共享,防止多家銀行向同一私募基金過度放貸。針對資金來源結構方面的風險,可以借鑒國外的一些經驗,讓投資者投入到私募基金中的資金不能夠隨意贖回,但是基金份額可以轉讓。這就有效保證了私募基金的投資策略不受資金變動的影響,也能夠倡導私募基金并行價值投資減少投機,這樣也有利于證券市場的穩定。

4、加強對投資者的風險教育和對私募基金管理者的道德教育

私募基金發展中存在的道德風險,雖然無法避免,但可以采取相關措施將道德風險最小化,維護投資者的利益。首先,加強私募基金的監管,提高私募基金的信息透明度。私募基金的道德風險,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私募基金的投資者和基金管理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性造成的,私募基金經理為了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不惜以損害投資者的利益來達到自己的目的;其次,要提高投資者的專業知識水平和風險意識,如果私募基金的投資者具有很強的專業知識水平和風險意識,就能夠對自己的投資做出合理的選擇。同時,有動力和能力監督私募基金的正常運作,這也能夠有效地減少私募基金的道德風險,促使私募基金管理者盡可能地為投資者利益服務;再次,加強對私募基金管理者的道德教育,建立完善的道德教育體系,其實很多運行機制都是建立在個人的自我約束基礎上的,因此私募基金的有效運行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自我道德規范的約束。

5、建立完善的社會信用體系

目前,由于信用約束機制和市場機制的不健全,我國市場經濟信用狀況缺失現象普遍存在。在私募基金中,這種現象更為普遍,這主要是由于私募基金經理為了追逐更多的個人利益,常常會讓自己所管理的資金承受更大的風險,一旦投資失敗,私募基金經理如果違約,就會給投資者造成損失。同時又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約束,投資者的利益經常會得不到有效的保護。對于私募基金這樣的信用風險其管理方法則主要采取現場檢查,保證充足的擔保和保證金,同時可以使用模型化的方法進行管理。另外,加強整個社會的誠信教育也是必不可少的,只有我國整個市場經濟信用體系得到完善,私募基金信用風險才能夠降低到最低,同時各參與方的利益也就能夠得到有效的保護。

【參考文獻】

[1] 寇宇、臧維:私募股權基金的組織管理模式研究[J].工業技術經濟,2008,27(11).

[2] 李理:齊魯證券李瑋:PE投資存問題盈利神話將破滅[N].香港文匯報,2011-07-11.

私募股權投資和私募證券投資范文4

關鍵詞:私募股權基金;金融監管;行業自律

中圖分類號:F831.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13)09-0047-03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3.09.11

一、美英對私募股權基金的監管趨勢

美英國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已有悠久的歷史,最初的監管理念都是促進行業發展,減少政府監管,監管具體內容詳見表1。

私募股權基金隨著規模的不斷增長,尤其是作為“影子銀行”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次貸危機中起到推波助瀾的作用。因此近年來,兩國強化了對其的監管。從兩國私募股權基金監管的最新立法進展來看,兩國對私募基金的監管呈現出以下趨勢。

(一)通過修訂或者重新立法加強監管

美國2010年7月通過《多德-弗蘭克法》,該法的第四部分《2010年私募基金投資顧問注冊法案》(以下簡稱《注冊法案》)和該法的三大核心內容之一“沃克爾規則”一起對私募股權基金監管進行了重大改革。《注冊法案》刪除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豁免條款,取而代之的是適用范圍相對狹窄的豁免規定。由此,美國大部分的私募基金都必須向證監會注冊?!拔挚藸栆巹t”則禁止銀行利用參加聯邦存款保險的存款進行自營交易,投資于對沖基金或私募基金。

英國對私募股權基金的監管行動最快,2007年10月成立了政府主導的對沖基金標準管理委員會(HFSB),2008年1月了《對沖基金標準管理委員會標準》(以下簡稱《標準》)。《標準》著重于加強信息披露、可行與靈活的監管措施及管理人約束等幾方面的監管。2007年底,英國風險投資協會(BVCA)了《英國私募股權投資信息披露和透明度的指導方針》(以下簡稱《英國信息披露指引》)的監管指引,嚴格了信息披露的監管內容。

(二)強化金融監管部門監管職能

次貸危機過后,美國的私募股權基金從以前無監管的“影子銀行系統”被納入到嚴格監管的大框架下。美國強制要求管理資產超過1億美元的基金管理機構到美國證監會注冊,并要求其提供交易和投資組合的相關信息,以便監管機構對基金的系統性風險進行評估。對具有過大規模和高風險的基金,還將被置于美聯儲的監管下,并面臨更嚴格的資本金、杠桿率和流動性等要求。此外,美國證監會(SEC)要對所有注冊的基金進行定期檢查并每年向國會報告,以達到保護投資者、控制市場風險的目的[2]。

為防止基金經理侵害投資者的利益,英國的HFSB代表政府的《標準》強調對沖基金要建立高標準且具有針對性的信息披露制度,主要涉及對沖基金投資策略、基金合同商業性條款、業績評估的披露等。HFSB還強化了對基金資產的估值管理,通過估值管理,重點關注對沖基金對金融穩定的影響和可能產生的系統性風險。HFSB要求對沖基金經理建立風險管理框架,框架需通過HFSB的審核,以強化內部制約機制。為強化基金的內部約束,要求基金經理協助基金管理團隊建立有效的基金治理機制,并禁止基金經理為了取得表決權而購買基金股份。

(三)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組織的作用

美英的NVCA和BVCA屬于市場自發形成的行業自律組織。行業發展主要靠協會進行自律監管,監管指引以及交易標準由各成員自發制定。由于各成員對自身需求和行業需求充分了解,因此使得其制定的行動指引更切合自身利益,更具可操作性。協會獨立于政府但也與政府保持一定聯系,便于政策協調。危機后,美國SEC加強對行業的監管,同時也進一步要求NVCA宣傳和協調政府對行業的監管規則。相對于美國,英國的BVCA對行業的自律監管作用發揮的更充分。的《英國信息披露指引》,進一步通過行業信息披露加強自律監管[3]。

(四)加強信息披露

危機前,美英私募股權基金傳統的監管的重點不在投資風險和信息披露上,而在制定豁免條件以及審查基金是否符合豁免條件上[4]。危機后,美國的《注冊法案》由于取消了原豁免條款,注冊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今后都必須按照美國證監會SEC的要求,遵循信息保存和披露的規定。信息披露的內容主要包括管理資產的規模和類型、杠桿的使用、風險敞口、交易和投資持倉情況、估值政策等,以及SEC和金融穩定監管理事會要求的其他保存和報告信息。SEC對私募基金管理人保存的記錄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專項或額外檢查。英國的《英國信息披露指引》對信息披露主體和披露內容作出了明確規定。信息披露的主體包括私募股權基金以及其所投資的企業,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應定期向BVCA指定的機構提供數據,便于對其投資活動的經濟影響進行有證據的嚴格跟蹤分析和及時監測金融風險。

二、我國對私募股權基金監管存在的問題

(一)私募股權基金監管法律基礎缺失

與英美兩國的監管法律體制相比,我國對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仍處于“無法可依”的狀態[5]。新《證券投資基金法》仍不涉及私募形態的基金。目前市場活躍的契約制、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基金,其設立和運作主要依托《信托法》《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總體看來,我國私募股權基金并無統一的法律制度予以規范。

(二)多頭監管問題凸顯,后續監管工作亟待完善

我國的監管主體在2013年6月27日之前涉及多部門:工商部門負責私募基金的成立注冊,涉及外資的私募基金由商務部門負責監管,保險公司、銀行或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投資私募基金由相應的金融監管部門負責審批,私募基金投資企業上市的由證監會負責審批。且同一個機構還受多個主體交叉監管:管理雙幣種基金的機構受發改委、商務部及外管局的同時監管;券商直投所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在受證監會監管的同時也受發改委的管轄[6]。

多頭監管存在的問題凸出表現在以下兩方面:一是多頭監管將造成監管部門監管職責交叉,責任的相互推諉,降低行政效率、增加監管成本[7]。二是多頭監管導致各部委法規監管標準的不同和沖突,將造成PE機構不公平競爭。2013年3月發改委在《關于進一步做好股權投資企業備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規定: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不得參與發起或管理公募證券投資基金[8]。這與同年2月證監會在《資產管理機構開展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暫行規定》中的規定“證監會規定在滿足一定的條件下,成為基金業協會會員的PE/VC管理機構,可以申請開展公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相沖突[9]。發改委的這一規定也與現行的《證券投資基金法》的第97條規定的“專門從事非公開募集基金管理業務的基金管理人,在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可以從事公開募集基金管理業務”相沖突。部委間監管法規的沖突易造成各類組織形式私募股權基金競爭上的不公平。若PE機構選擇在證監會備案,則不能獲取社?;鹜顿Y的先決條件。選擇在發改委備案,則不能申請開展公募業務,這導致那些欲取得全國社保基金投資資格的大型PE/VC被排斥在二級市場之外。一個沒有二級市場支撐、沒有退出通道的PE/VC是沒有市場發展前途的。

為此,2013年6月27日,中央編制辦公室印發《關于私募股權基金管理職責分工的通知》。通知明確了由證監會負責私募股權基金的監督管理。但是《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尚未出臺,證監會內部關于私募基金監管分工協作機制尚未明確,與發改委等相關部門的信息共享和協調機制急需建立和完善。

(三)行業協會具有較強行政色彩,缺乏行業內生性協會組織來代表業界聲音

英美的私募股權基金行業協會在發展過程中,其成員和經費全部來自PE及相關市場機構,協會獨立于政府但與政府保持一定聯系。對比而言,我國PE行業的自律是外生的自律機制,行業協會以官方設立為主,多數由當地金融辦、發改委等政府部門倡導設立,市場化的行業自律組織較少。由于市場化自律組織的缺失,就導致沒有一個權威的行業協會組織可以真正代表業界的利益而發言,進而可能導致私募股權基金行業的積極因素受到政府監管的不當壓制。

三、啟示

(一)完善私募股權基金的立法

美國私募基金的“法律約束下的自律監管”模式啟示我國需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適合我國國情的法律體系。我國可借鑒美國的《注冊法案》以及沃克規則從私募基金的定義、注冊管理以及豁免規定、基金管理人準入以及信息披露、基金的托管、投資監督和財務核算等方面入手,完善我國私募基金監管的立法體系。

(二)明確監管主體、監管范圍和職責的劃分,加強監管協調和溝通

參照英美國家的監管主體大都由證監會或指定的單一監管機構擔任,以及我國2013年6月27日中辦明確的《關于私募股權基金管理職責分工的通知》,證監會負責私募股權基金的監督管理,盡快出臺《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明確私募股權基金監管的范圍和監管內容,實行適度監管,保護投資者權益。發改委負責組織擬訂促進私募股權基金發展的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政府對私募股權基金出資的標準和規范。兩部門要建立協調配合機制,實現信息共享。同時,根據宏觀審慎的監管原則,對于規模超過一定級別的私募股權基金,作為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也應納入央行的監管范圍,因此,建議滿足一定規模要求的PE機構也應向央行進行注冊備案,定期向央行報送相關信息報告。

(三)實行注冊分級管理

借鑒引進英美的分級監管概念,規定達到一定資金門檻的私募基金必須在監管部門注冊,接受監管,在門檻之下的基金需要加入協會。其他大量不同規模的基金應該由自律組織去管,也可以分國家級的自律組織或者省一級的兩級行業自律管理。

(四)發揮行業協會的自律監管功能

英國的以“行業自律為主,法律監管為輔”的監管模式,啟示行業自律監管體系是行業實現自我平衡和自我約束有效的監管方式。在目前我國自律組織多以官辦為主,缺乏市場化的行業協會來反映業界的聲音的情況下,建議組建定位有力、使命遠大、宗旨明確和職能清晰的全國性協會,協助政府做好PE管理工作。

(五)加強對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要求

監管部門在監管方式上,應以信息披露為主,其他手段為輔。應當要求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定期地向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備案,并定期進行信息披露,確保投資者和監管當局了解私募股權基金的規模、投資方向、投資期限、重大事項變更等信息,并由監管部門對其進行必要的風險評估。對那些未進行備案而又從事私募股權基金業務的機構,可以考慮給予行業禁入或罰金等處罰。

參考文獻:

[1]Cumming, D. & D. Schm idt & U. Wal z. Legality and venture governance around the world[R].CFS Work ing papar Series,2004.

[2]牟益斌,方向明.美國對私募基金監管的改革與啟示[J].中國金融,2011(12).

[3]龐躍華,曾令華.私募股權基金監管模式的國際比較及中國選擇[J].財經理論與實踐,2010(5).

[4]Can Kut,Bengt Pramborg & Jan Smolarski. Managing financial risk and uncertainty:the case of venture capital and buy-out funds[J].Global business and organizational excellence, 2007(1):53-65.

[5]柏高原,李東光.美國私募基金監管立法可以借鑒[J].產權導刊,2011(1).

[6]清科研究中心,清科觀察:VC/PE監管環境漸趨完善,多頭監管等問題仍有待梳理[J/OL].2012-05-11, http:///201205/20120511326270.shtml

[7]吳曉靈.發展私募股權基金需要研究的幾個問題[J].中國金融,2007(6).

私募股權投資和私募證券投資范文5

關鍵詞:私募股權投資 退出機制 產權市場

私募股權投資(Private Equity),簡稱PE,是指通過定向募集獲得資金,對非上市企業進行的股權投資,并通過上市、股權轉讓、被投資企業回購股權或者管理層回購等方式作為退出機制,出售所持有的股權獲利的一種投資方式。近年來,中國PE得到了迅速發展,為被投資企業提供了高收益的投資渠道,推動了價值增值,得到了越來越多投資者的認可。

一、私募股權投資的形式和特點

(一)私募股權投資的形式

當下最常見的組織形式為有限合伙制。一般情況下,基金管理公司作為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簡稱GP,投入少量資金,掌握管理和投資等各項決策權,承擔無限責任;基金各方投資者作為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簡稱LP,不參與管理,承擔有限責任。

(二)PE投資于企業的特點

1.股權投資收益豐厚。與債權投資獲得投入資本若干百分點的孳息收益不同,股權投資以出資比例獲取公司收益的分紅,一旦被投資公司成功上市,股權投資基金的獲利可能是幾倍或幾十倍。

2.股權投資伴隨高風險。股權投資通常需要經歷若干年的投資周期,若投資于發展期或成長期的企業,則可能遇到風險,被投資企業也可能以破產形式收場,私募股權基金也將血本無歸。

3.股權投資推動價值增值。PE投資在向目標企業注入資本的同時,也注入了先進的管理經驗和各種增值服務。PE投資利用市場價格的變化獲取價差,他們會利用持有的股權作為媒介,更深入地參與到企業的經營管理當中,幫助提升企業經營管理能力,拓展企業采購或銷售渠道,融通企業與地方政府的關系,協調企業與行業內其他企業的關系。

二、我國私募股權投資現狀

據不完全統計,我國目前從事私募股權投資領域涉及國民經濟的諸多方面,有將近五千家的機構。目前我國已進入私募股權投資的高速發展期,隨著2012年全球經濟繼續面臨探低風險,中國經濟正進入增速與通脹相繼放緩的探底周期。境內外資本市場持續低迷,中國的行業將步入深度調整期,私募股權投資策略、競爭格局都將面臨改變。

(一)我國私募股權投資的優勢

1.人民幣基金投資優勢明顯

清科研究中心《2011年中國創業投資暨私募股權投資行業趨勢調研》顯示, 受訪機構多認為2011年中國私募股權投資市場中的募資活動將持續火爆,并且多數機構表示年內將啟動新基金募集工作的機構,其中計劃募集人民幣基金的機構比例遠遠超越計劃募集外幣基金的機構和無募集計劃的機構。報告預計,2011年人民幣PE基金將加大比重占據市場主導地位,募資、投資均將保持較高的活躍度,交易規模將逐步擴大。

2.外資PE機構加快設立人民幣基金步伐

2011年上半年由本土PE機構募集完成的基金共有42支,募資金額61.07億美元;外資PE機構募集基金12支,募集金額83.10億美元;合資PE機構募集基金1支,基金規模1.24億美元。與此同時,2011年上半年有51支新設立基金啟動了募集工作,其中披露目標規模的38支基金共計劃募集339.72億美元,其中,包括摩根士丹利、高盛等知名外資PE機構均加入了人民幣基金戰局,紛紛以與地方政府合作方式設立人民幣基金,以鞏固自身在中國私募股權市場的競爭地位。

3.投資活躍度節奏快,但募集金額較去年有所下降

2011年上半年中國私募股權投資市場維持了較快的投資節奏,共計完成投資交易188起,同比上升18.3%,環比微降7.8%;交易金額方面,披露金額的168起交易共計投資95.88億美元,同比及環比分別上漲77.1%和93.0%,并且達到去年全年投資總額的92.4%。由于去年同期有超大規模外幣PE基金募集到位,今年募集的金額呈現同比下滑30.1%,但環比增長113.0%??傮w來看,本土PE機構募資節奏較快,但規模增長乏力,一定程度上局限了其投資策略的運用。

4.資本市場退出機制渠道增多

2011年上半年,共有63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從被投企業中實現退出,涉及企業47家,退出案例數量同比上漲46.5%,環比驟跌49.2%,究其原因主要是去年中國企業赴美上市風潮驟起,下半年退出案例數量沖高。2011年上半年,IPO依然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主要退出方式,共有退出案例61筆,涉及上市企業45家,另外,并購及股權轉讓方式退出各有1筆。退出市場來看,2011年上半年的61筆IPO退出分布于5個境內外證券市場,其中境內市場已經成為私募股權投資機構主要退出渠道。

(二)我國私募股權投資面臨的問題

1.PE機構“洗牌”加速,行業集中度有待提高

自2011年下半年開始,境內外資本市場持續低迷,PE基金退出渠道收窄、投資收益下滑,PE行業出現明顯“降溫”。進入2012年,全球宏觀經濟走勢致使資本市場大幅回暖幾率不大。相應之下,于2009年前后“全民PE”熱潮中成立的大量PE基金正陸續進入退出期,整個PE行業將面臨巨大的退出及回報壓力。 因此,中國PE行業將不可避免地出現大規模“洗牌”,未達到預期收益的PE機構將在市場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募資、投資均面臨挑戰,甚至遭遇市場淘汰。而專業水平高、已提前完成募資的成熟機構則將更好地應對行業調整,從容度過“寒冬”,中國PE行業集中度將因此進一步提高。

2.機構退出壓力漸增,赴美IPO或將重啟

自2011年8月土豆網上市后,中國企業赴美上市窗口關閉至今。2012年,美國經濟繼續緩慢恢復,投資者也正將重新審視中國企業的投資價值——奇虎360、分眾傳媒被做空失敗,間接反映出投資者對中概股信心的恢復。而窗口期關閉期間積聚的大量融資需求,也將適時得以釋放,比如迅雷、盛大文學、凡客誠品、拉手網等。對于PE投資機構而言,由于基金面臨退出壓力,其也會積極推動企業上市,PE背景企業將成為2012年赴美IPO重啟的主導。不過,鑒于2010年至2011年上半年上市企業目前多數尚處于破發狀態,未來IPO企業估值水平將普遍低于上一輪上市潮,其給投資者帶來的回報水平也將隨之下降。

3.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突出

我國中小企業數量眾多且企業自身存在諸多缺陷,在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困難。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數據顯示,2010年中小企業貸款增加額度在全國新增信貸中只占5%左右。2010年底,我國央行不斷收緊商業銀行信貸政策,以控制市場流動性和預防通貨膨脹,使得中小企業獲取銀行貸款的難度增加,融資變得更加艱難嚴峻。

三、我國私募股權投資的發展建議

私募股權投資對于促進我國經濟發展、提升我國經濟的全球影響力,將起到非常重要的推動作用。但是在當前我國融資環境有待優化、行業集中度有待提高以及中小企業融資困難的情況下,發展私募股權投資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加快私募股權投資立法

我國目前還沒有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規對私募股權投資進行專門監管,界定路線、監管思路以及監管方向尚不明確,使得私募股權投資市場運作中存在一些不規范的操作。因此,應加快私募股權投資行業的立法。這需要參照資本市場發達國家的經驗,同時也要結合我國國情,從法律上明確私募股權資本的地位和作用,保護投融資雙方利益,確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整套機制,建立第三方托管制度,用法律手段來正確規范我國私募股權資本市場發起、運作、退出的完整體制。

(二)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導向確定私募股權投資項目。

私募股權投資的最大特點就是會隨著經濟熱點不斷變動。因此,私募股權投資要以國家產業政策為導向,尋找有價值的投資項目。在私募股權投資前,先做好行業調研,合理評估企業價值,結合對未來形勢的準確的判斷,以具有巨大成長潛力和抵抗經濟波動能力強的企業作為投資對象,為投資的成功打下良好的基礎。

(三)關注產權市場在私募股權投資中的作用。

目前,我國產權市場信息透明、程序規范、監管嚴格,可以幫助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與中小企業實現對接,有助于緩解中小企業的融資難問題。因此,私募股權投資應充分利用產權市場健全的市場交易規則,以產權市場非上市企業并購重組和股權轉讓作為平臺,吸引更多的資金投資股權基金,這樣既降低了私募股權投資的搜索成本,又可以推動資本流動和私募股權投資行業的發展。

(四)PE機構可拓展業務類型,轉型資產管理公司

2011年,私募股權投資的產品與投資策略明顯呈現出多元化趨勢,其中以參與定向增發、私有化等二級市場交易尤甚。在市場競爭壓力下,越來越多PE機構涉足二級市場,如鼎暉、中信產業基金均設立證券投資部門,天堂硅谷、凱石投資也分別成立了多支定向增發PE基金。因此,更多的PE機構可基于現有的品牌優勢與客戶群體,設立與證券投資相關的團隊甚至基金,以拓展資產管理業務、豐富盈利模式。而本土PE機構也可以在中長期轉型為資產管理公司,覆蓋資本市場的各個環節。長遠來看,其業務將延伸至房地產、金融衍生品等另類資產及傳統資產類別的各個領域。

總之,我國私募股權投資正保持著良好的發展勢頭,投資規模和投資數量飛速增長,已有越來越多的機構參與到我國的私募股權投資活動中來。私募股權投資應強化監管和行業自律,發揮其在穩定經濟金融秩序、促進產業結構調整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抓住機遇,注重長期投資戰略,確保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市場的穩定向前發展,實現資本市場和實體經濟的共同繁榮。

參考文獻:

[1]清科研究中心.2011年中國私募股權投資年度研究報告.2011

[2]王穎.私募股權投資:現狀、機遇與發展建議[J].理論探索,2010

[3]盧櫟仁.并購貸款 產權市場大有作為[J].產權導刊,2009

[4]李東衛.我國私募股權投資發展的現狀、問題及建議[J].青海金融,2009

[5]彭龍,魏施寒.經濟危機下的中國私募股權投資[J].會計師,2009.10

[6]聶名華,楊飛虎.中國私募股權投資市場的運行態勢與發展建議[J].寧夏社會科學,2010

私募股權投資和私募證券投資范文6

關鍵詞:私募股權基金;監管;模式

中圖分類號:F832.39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4392(2011)02-0072-03

一、我國私募股權基金的監管模式現狀

(一)從全國層面看,備案管理和自律管理相結合的態勢初步顯現,但行業自律與法律監管相結合的管理模式尚未形成

我國對私募股權基金規范的相關條文散見于《合伙企業法》、《公司法》、《信托法》、《證券法》、《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等。從現行的法律框架來看,國家發改委等十部委聯合制定并審議通過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作為唯一一部專門的規范辦法,初步確立了對私募股權基金實行備案管理和自律管理相結合的管理模式。而該《辦法》屬于部門規章,尚未上升到行政法規和法律的高度,立法層級仍然較低。

《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國家對創業投資企業實行備案管理?!泵鞔_了國家對創業投資企業實行備案管理。第四條規定“創業投資企業的備案管理部門分國務院管理部門和省級(含副省級城市)管理部門兩級。國務院管理部門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級(含副省級城市)管理部門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報國務院管理部門備案后履行相應的備案管理職責,并在創業投資企業備案管理業務上接受國務院管理部門的指導?!泵鞔_了創業投資企業的備案管理部門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及省級(含副省級城市)管理部門兩級。依據該規定,從2006年開始,國家對全國的創業投資企業實施備案管理,據統計,截至2010年3季度末,全國備案的創業投資企業達571家,實到資本1074億元,注冊資本接近1500億元?!秳摌I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創業投資行業協會依據本辦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對創業投資企業進行自律管理,并維護本行業的自身權益。明確了創業投資行業協會對創業投資企業實行自律管理。中國投資協會創業投資專業委員會于2010年10月16日成立。作為國內唯一的全國性創業投資協會組織,目前已有近200家創業投資機構加入。

(二)從地方層面看,履行監管職責的地方管理部門各有不同,但都成立地方股權投資基金協會進行自律監管

由于《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未明確省級(含副省級城市)管理部門為地方發改委,為各地確定同級管理部門預留了政策空間。以天津市為例,《天津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登記備案管理試行辦法》規定,“天津股權投資基金發展與備案管理辦公室是負責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發展、備案和監管的職能部門?!贝_定了天津股權投資基金發展與備案管理辦公室作為管理部門。同時規定,“天津股權投資基金協會依據本辦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對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進行自律管理,并維護本行業的自身權益。”形成了天津股權投資基金發展與備案管理辦公室備案管理和天津股權投資基金協會自律管理相結合的模式。北京市在《關于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的意見》中明確了股權投資基金協會履行行業自律職能,但未明確省級管理部門。上海市在《關于本市股權投資企業工商登記等事項的通知(滬金融辦通[2008]3號)》中明確了地方協會履行行業自律職能,也未明確省級管理部門。

綜上所述,從天津、北京、上海等地看,各地對確定地方管理部門各有不同,但都成立地方股權投資基金協會進行自律監管。

二、歐美等發達國家私募基金監管最新立法進展

(一)美國私募基金最新立法進展

在美國,私募基金是沒有按照美國《1940年投資公司法》的規定注冊為“投資公司”的投資基金。根據美國原有的證券監管法律體系,私募基金在產品、載體、管理者方面可享受三重豁免。2010年7月21日,經奧巴馬總統簽署,美國《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正式成為法律。填補了原來對對沖基金、私募基金等的監管空白,強化了對對沖基金和私募基金的監管。強制要求管理資產超過1億美元的基金管理機構到美國證監會注冊,同時要求基金管理機構提供其交易和投資組合的相關信息,以便監管機構對基金的系統性風險進行必要的評估。那些具有過大規模和高風險的基金,還將被置于美聯儲的監管下,面臨更高的資本金、杠桿率、流動性等要求。此外,美國證監會要對所有注冊的基金進行定期檢查,并每年向國會報告,以達到保護投資者,控制市場風險的目的。同時,美國通過成立于1973年的全美創業投資協會(National Venture Capital Association,簡稱NVCA) 來協調管理行業。該協會在章程以及《美國風險投資協會交易標準》中建立了有效的行業制度和標準,進行自律監管。

(二)歐盟私募基金監管改革及影響

歐盟私募基金是與投資于可轉讓證券集合投資計劃(undertaking for collective investment in transferable securities)相對應的投資基金,也稱為“另類投資基金”。歐盟1985年出臺了《UCITS指令》,并于2001年通過“新指令”,但另類投資基金,如對沖基金、私人股權投資基金等集合投資計劃,仍然不受《UCITS指令》的限制。2010年11月11日,歐盟議會以絕對多數通過《另類投資基金管理人指令》(Directive on Alternative Investment Funds Managers)(下簡稱《指令》)。通過加強對基金管理者的管制著手對另類投資基金業進行監管。《指令》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只有向歐盟成員國注冊,并接受信息披露、杠桿運用、流動性管理、利益沖突控制、組織管理等方面的監管,才可向歐盟投資者提供基金銷售和管理業務。但資產管理規模未達到1億歐元、資產管理規模達到5億但不使用財務杠桿且投資鎖定期大于5年的另類投資基金管理人不在此列。該指令待歐盟議會最終批準之后將于2011年正式生效并在2013年在歐盟各成員國實施。歐盟委員會主席巴羅佐說,“該指令的通過意味著對沖基金及私募基金不再游離于監管范圍之外”。

(三)英國私募基金監管模式

英國的私募基金主要指不受2000年《金融服務和市場法》238(1)條約束的集合投資計劃,即不采用公開勸誘方式募集資金的集合投資計劃。根據英國《2000年金融服務與市場法案》的規定,不論私募基金采用何種組織形式,在哪里注冊,都必須由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而基金管理公司需英國金融服務局(FSA)的監管。FSA 對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規范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第一,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及高管資格、內部控制制度;第二,基金管理公司投入一定數額自有資本于其管理的基金;第三,履行反洗錢要求等。以上監管要求對“股權投資基金”和“對沖基金”同樣適用。由此可見,英國對私募基金的監管相比于美國、歐盟要嚴苛許多。同時,英國創業投資協會(British Venture Capital Association, BCCA)對其成員機構進行行業自律管理。

從歐美等發達國家私募基金監管最新立法進展來看,發達資本市場國家對私募基金的監管不約而同的呈現出一致的趨勢:一是通過修訂或者重新制定立法,取消或限制了私募基金原來享有的諸多豁免情形,收緊了私募基金的監管鏈條,擴大了對私募基金的監管范圍。二是強化本國金融監管部門對私募基金的監管職能,加強了對私募基金的政府監管。三是在強化法律框架下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同時,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組織的作用,不放松行業自律組織的自律監管。

三、對我國私募基金監管的有關政策建議

我國的私募基金業起步較晚,無論是市場化程度還是自律組織的管理效果都不如美國、英國等發達國家。本文認為,我國私募股權基金的監管模式應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確定,借鑒歐美等發達國家的最新立法進展,以政府監管為主,自律監管為輔,把私募基金納入中國證監會的集中統一監管下,由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履行政府監管職責。同時,成立中國基金業協會,由中國基金業協會及地方基金業協會對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履行自律監管職責,在此基礎上構建我國私募股權基金的監管體系。

(一)把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納入資本市場監管體系

從英美等國的做法來看,對私募基金的監管均由政府資本市場監管部門進行監管,如美國證監會和英國金融服務局。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市場是多層次資本市場的有機組成部分,與主板、中小板、創業板市場之間存在密切的聯動關系。把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納入到證券監管的范圍之內,有利于形成一個完整的資本市場的監管體系,從而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相反,如果把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市場與其他的監管割裂開來,容易導致監管脫節,產生系統性風險隱患。

(二)盡快出臺私募基金監管的法律法規,使私募基金監管有法可依

英美等國對私募基金的監管通常是立法先行,以法律的形式賦予金融監管部門相應的監管權限和監管手段。近年來,我國私募基金獲得了快速發展,市場規模和影響力迅速提高,已經成為我國資本市場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但關于私募基金的立法卻相對滯后,仍然停留在部門規章的層次,未上升到行政法規乃至法律的層面,監管手段不足,監管力度有限,建議通過修改《基金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方式,盡快將私募基金行業納入資本市場的監管范疇,豐富監管手段,增強監管權威。

(三)成立中國基金業協會及地方基金業協會,履行自律監管職責

建議整合現有的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投資基金業委員和中國投資協會創業投資專業委員會,成立中國基金業協會作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的自律組織,接受中國證監會的業務指導;整合地方基金業協會履行地方自律監管職責,接受地方證監局的業務指導。形成證券監管部門行政監管和基金業協會自律監管有效銜接的監管態勢,在此基礎上構建我國私募股權基金的監管體系。

參考文獻:

[1]黃亞玲、賴建平、趙忠義,《我國私募股權基金監管芻議》[J],《證券市場導報》,2010(04)。

[2]郭靂,《美國私募基金規范的發展及其啟示》[J],《環球法律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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