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管理條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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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管理條例范文1

一、企業資源、能力與競爭優勢分析

從企業戰略管理的本質上說,它需要通過企業資源的合理配置去完善內外部資源環境,通過對企業資源的有效管理使這些資源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合理應用,為市場競爭做好一切必要準備。

(一)企業資源分析

企業資源在分析上,非常注重企業內部的條件,通過對企業資源進行分析,結合企業自身的優劣勢,針對企業戰略能力做綜合評估。企業資源分析包括企業資源的單項分析、企業資源的均衡分析以及企業資源的區域分析三個部分只有對應用資源價值進行合理的分析和利用,才能確定企業資源所具有的實際價值。

(二)企業能力分析

企業能力分析是要對企業的關鍵性能力進行綜合分析,識別這種能力的有效性和競爭強度,幫助企業決策者確定正確的企業戰略,全面衡量企業戰略的可行性,及時修正并改進競爭手段。這個過程中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就是對價值鏈的分析。企業價值鏈由兩種價值活動構成,一是基本價值活動,二是輔助價值活動?;緝r值活動泛指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其中包括市場營銷、貨物儲運、售后服務等;輔助價值活動包括基礎管理工作、科技管理、采購管理、人力資源管理等。

1.價值鏈上的基本活動

(1)進貨后勤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首先要有足夠的貨物來源及儲量,在接收生產所必需的貨物以后要合理安排存儲、分配及庫存控制,減少原材料搬運過程中的不必要損耗。在價值鏈上,完善的進貨后勤工作會為企業在市場競爭中首先占得先機。

(2)生產

生產是人類從事創造社會財富活動的全部過程。企業生產是它將所有投入在生產過程中轉化為人類可以使用的各種商品。在這些商品投放到社會以后,企業需要完善的售后跟蹤服務,實現投入、制造、服務一體化。

(3)發貨后勤

產品制造成功后,發貨后勤需要對它們進行集中管理,合理儲存,并通過搬運裝載、車輛調配、訂單處理等一系列活動將產品投放到市場的各個相關領域,并根據產品投放后的銷售情況合理安排生產進度。發貨后勤在價值鏈上會直接影響到企業的一系列生產活動進程。

(4)銷售

銷售是通過商業渠道的溝通把所創造的價值送給顧客。這一過程包括各種廣告宣傳、各種促銷活動等。企業為了占領市場,不僅要有強大的制造功能,還要為自己培養一支優秀的銷售管理團隊,只有打開市場大門才能提高企業及產品的知名度,使企業和產品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雙雙獲得豐收。

(5)售后服務

售后服務就是在商品出售以后向顧客提供的各種服務活動。從推銷理念上來說,售后服務也是一種商品促銷手段。通過優質售后服務可提高企業信譽,擴大市場占有率。

2.價值鏈上的輔助活動

價值鏈的各個環節之間相互關聯并相互影響,它的輔助活動在很大程度上決定價值鏈的高低水平。價值鏈輔助活動根據生產與銷售情況大體可以分為以下四種:

(1)采購

采購是企業為了保證自身能正常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從供應市場獲取各種生產資料、資源的一項購買行為。

(2)技術開發

技術開發是把研究過程中發現得到的科學知識應用到產品和工藝上的一項技術活動。工業企業的技術開發對象有產品開發、設備開發、工藝開發、能源開發等,它在價值鏈上的輔助作用至關重要。

(3)人力資源管理

人力資源管理是在經濟學思想指導下,通過招聘、甄選、培訓、報酬等形式對相關人力資源進行合理使用的一項活動。它與價值鏈的其它活動密切相關。

(4)企業基礎架構

企業基礎架構是一個相對綜合的概念,企業要實施戰略管理來提高自己對市場的反應速度,就要構架出一個具有直線制的管理體系。這種架構是價值鏈輔助作用中的重要一環。

二、企業核心競爭力分析

(一)企業核心競爭力的概念

企業核心競爭力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就是企業的決策力,企業核心需要把握全局,對市場要有及時準確的判斷力和洞察力,要勇于創新開拓進取。企業核心競爭力蘊涵在企業內部條件中,保障企業競爭優勢的充分發揮,并通過不斷完善和提高,使企業在競爭中具有主動權。

(二)企業核心競爭力特征

企業核心競爭力在核心競爭上具有十分強大的優勢,不僅可以為企業提供更多在經濟時尚中竟真的具有延展性的路徑,同時對競爭對手的防范和對企業的壁壘保護,具有最終為企業用戶帶來有效價值的特征。企業核心競爭力是對企業資源和能力有準確把握力,它是企業內部良性循環的產物。

企業核心競爭力由企業管理體系和員工水平以及企業文化素養等部分組成。其中,員工的知識結構、技能水平、協作能力、營銷能力和創新能力對企業核心競爭具有重要的影響作用。深厚的企業文化素養,健全的企業管理體系以及領導層的重視,都是完善企業戰略管理的內部條件,它直接影響到企業核心競爭力的強度和企業價值觀的正確取向。

內部管理條例范文2

【關鍵詞】電力設施保護;內部協調;政企聯動

1.電力設施保護外破管控的組織構架

1.1 內部協調管理

進一步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屬地化管理,以公司輸電運檢專業巡檢為主,以就地護線(屬地縣供電公司、鄉鎮供電所)為補充,雙管齊下,重點加強高壓輸電線路保護區內各類施工作業外破隱患的排查與監控,動態更新隱患一覽表和監控等級。進一步規范組織機構的運作,修訂了就地護線管理考核辦法,建立了電力設施保護工作評價機制,將就地護線工作質量納入評價內容,通過每月召開的安全例會、每季印發的《電力設施保護簡報》進行月度點評、季度評價;修訂了《宣城供電公司電力設施保護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了電力設施保護與營銷業擴、與就地護線單位的聯動措施,制訂了電力設施保護內部協調的工作流程圖和《危害電力設施中止供電審批表》。

1.2 政企聯動管理

在市經信委及所屬7縣(市、區)組建電力行政執法機構的領導組、電保辦、執法隊、電力警務室,根據政府人員變動及時調整“市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領導組”單位和成員。2011年11月,宣城公司促請市政府印發了《宣城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電網建設和電網安全的實施意見》,進一步明確“電力建設和電力保護并重”的方針。2012年10月份,促請市政府印發《宣城市林木與電力設施相互妨礙的處理辦法》,進一步明確聯系市安監局、市林業局、市住建委、市交通局、市園林局等政府部門在電力設施保護管理的職責。

2.電力設施保護外破管控的工作流程

2.1 加大政府和社會兩個層面的電力設施保護立體宣傳

利用市經信委通過政府的內部網站和報送報閱簡報,定期整理有針對性的宣傳內容,強化政府人員保護電力設施的意識;同時利用群眾普法、宣傳單、張貼小知識、防外破知識培訓進企業等手段,加強對社會、社區和校園的宣傳力度,提升社會人員、施工企業對保護電力設施的意識。

2.2 隱患的查找與發現

電力設施保護隱患的發現渠道分公司內部和公司外部2個渠道:一是公司內部線路運行維護單位的周期性專業巡線和屬地縣供電公司、供電所的就地護線來發現;二是公司外部的政府層面,各類建設工程施工前,在住建委辦理“施工安全許可證”時,住建委通知公司技術人員共同至現場進行踏勘來發現。

2.2.1 公司內部對電力設施保護外破隱患的查找與發現

一是各類巡線發現隱患。公司通過安排輸電運維人員開展定期巡視、特殊巡視、交叉診斷性巡視等多種手段,嚴格按照月度巡視計劃、周巡視計劃安排班組巡視人員巡視轄區線路,及時發現線路保護區內的違章施工和違法建筑隱患以及樹竹障隱患,并及時通過缺陷流程上報到工區專工進行登記建檔。發現問題后的主要任務有:了解現場的基本情況、現場制止與取證、電力設施保護法規宣傳、設立宣傳與警示標志、下達《消除安全隱患現場告知書》、建立《宣城供電公司電力設施隱患整治跟蹤表》、《隱患登記表》及《防外破敏感點登記表》。該階段參與聯動的單位除電力設施運維單位內部外,還包括就地護線單位。就地護線單位在隱患的發現與上報、提供隱患形成責任主體的詳細情況、防止隱患升級擴大等方面應承擔相應的職責。

二是建立和實施“建設工程施工用電申請聯合審批制度”,在用電申請的現場堪察時發現隱患。公司對《宣城供電公司電力設施保護統一許可考核機制》進行修訂,進一步明確營銷部門在電力設施保護管理中的職責。營銷各用電營業窗口在受理各類建設工程的施工用電報裝申請時,現場堪察發現建設工程涉及電力設施保護區的作業報安監部,安監部通知線路運維單位至現場進行復核,確定存在“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作業”時,通知建設單位簽訂施工作業安全協議書、繳納施工安全保證金、辦理電力行政許可,否則對用電申請不予批復。

2.2.2 公司外部對電力設施保護外破隱患的查找與發現

公司促請宣城市政府出臺《關于進一步加強可能電力行政許可的通知》,強化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作業行政許可管理,市、縣兩級住建委在進行各類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前的“安全報監”階段,通知電保辦人員、公司線路維護人員共同進行現場踏勘,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后,再核發“施工許可證”,確保各類建設工程實施前。公司在接到各級住建委的通知后,了解工程的作業范圍、作業方法、作業計劃,及時至現場進行踏勘,對于有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施工作業,以辦理電力行政許可、簽訂安全協議及施工安全保證金的方式,督促相關方按照各自職責要求落實好現場安全措施,實現電力設施保護外破隱患的“源頭控制”。

2.3 隱患的流轉

對于各類施工外破隱患,輸電運檢單位每月將隱患進行統計匯總報公司安監部,由安監部分發到各就地護線單位。對于依靠公司系統內部力量難以處理的報市電保辦,市電保辦以文件形式按月向縣級電保辦分發,為隱患的外部聯動處理提供基本信息。

2.4 隱患的聯動處理

對電力設施已經實施的外力破壞,發現后立即現場制止,要求恢復原狀,并安排人員蹲守,防止破壞電力設施的行為升級擴大。對于拒不改正的行為,線路運維單位立即報告公司安監部,安排警務室啟動警企聯動機制,施工現場由市電對其供電的,同時填寫《危害電力設施中止供電審批表》,提請公司營銷部門采取中止供電措施。對于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及其附近施工周期較長、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隱患現場,線路運維單位及時將情況向公司安監部匯報,聯系市電保辦現場督促施工單位辦理電力行政許可手續,供電公司與施工企業簽訂確保電力設施安全的《施工安全協議書》,明確雙方安全責任后,方可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及其附近開展施工作業。在外破隱患消除前,線路運維單位加強與施工單位的聯系,必要時安排專人蹲守監護,實施全過程的管控,并為施工單位提供相關的電力線路通道附近施工的安全培訓。

2.5 隱患的消除與成果鞏固

電力線路通道內的外破隱患消除后,由運行班組完善一案一檔,報公司存檔,方便查閱。同時,對于分幾期施工的工程,運行人員在前一期施工結束后,將隱患等級進行降級管理,納入常態巡視,定期和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聯系,確定下期施工時間,以便派人到施工現場看護。

3.電力設施保護外破管控的考核體系

3.1 公司系統內部的電力設施保護考核

公司印發有《宣城市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工作考核細則》,安監部每月根據線路隱患的發現、信息報送、聯動消除以及一案一檔的整理情況,對線路運維單位和營銷等配合部門進行月度績效考核。同時,對各縣供電公司和鄉鎮供電所等就地護線責任單位,按照護線要求標準,結合護線月報的分析和季度的點評,每半年對就地護線質量進行費用考核兌現,對于護線不力造成線路跳閘的,納入月度績效中進行考核。

3.2 電力設施保護政企聯動考核

宣城市電保辦代表市經信委開展對所屬7縣(市、區)經信委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日常管理考核,建立電力設施保護管理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制定“宣城市電力設施保護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評選辦法”,對于配合消除隱患較好的縣電保辦予以獎勵;同時推動宣城市綜治辦將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納入社會管理綜合管理考核,市電力設施保護領導組制定印發了考核辦法和相應的評分標準,每年由市電保辦根據評分標準完成對各縣市區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考核,考核結果納入當年責任部門的政績考核,督促各縣政府落實電力設施保護的職責。

4.效果

4.1 公司系統內部協調防外破管控實施效果

實施內部聯動前,原來的外破隱患處理情況由線路運維單位自行掌握,很多隱患公司層面難以掌握,運維單位容易忽視外破隱患的變化發生線路外破跳閘。實施內部聯動后,各部門和各單位的職責更加明確,電力設施保護管控合力得到增強,對于運維單位難以協調處理的隱患,公司有充裕的時間實施外部聯動。

案例:內部協調消除寧國市境內35千伏河瀝308線路通道內違章建筑。

2011年6月28日,宣城供電公司線路巡視人員在進行周期性專業巡視時,發現35千伏河瀝308線路某桿段正下方有違章建筑現象。經了解,該施工項目為某公司開發的水上樂園娛樂項目,線路巡視人員現場予以了制止,并現場下達了《消除安全隱患告知書》。7月4日,線路巡視人員發現該處施工仍在緊張施工后,立即向公司安監部匯報,并填寫了《危害電力設施中止供電審批表》,經審批后,送達就地護線單位寧國供電公司,采取了中止供電措施。宣城供電公司同時將相關隱患情況書面報送宣城市經信委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辦公室。7月14日,寧國市經信委電力設施保護辦公室,根據宣城市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辦公室轉辦要求,組織該市安監局、旅游局、所在地鄉鎮政府、宣城供電公司共同到現場進行了解情況,并與施工業主單位進行了會商。最終,該企業同意暫時停止施工作業,并出資對線路進行遷移,待隱患消除后再恢復該項目施工建設。

4.2 政企聯動防外破管控實施效果

建立與政府部門的外部聯動機制后,政府相關部門的電力設施保護意識進一步提高,供電公司與政府相關部門的聯系更加緊密,溝通更加順暢,在一定程度上扭轉了地方各級政府“重建輕管”(重電力建設,輕電力設施保護管理)的思想。同時,在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管理考核后,電力設施保護領導組各成員單位更積極主動,使得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外部聯動更高效,初步建立了建設工程施工用電聯合審批、重大隱患協商、處理、政企聯動的相關工作機制。

案例:政企聯動消除宣州區110kV玉山596線路保護區內違建施工。

2013年7月19日,江蘇中信集團碧桂園小區項目在辦理“施工許可證”時,市住建委通知公司技術人員共同到現場進行踏勘。發現該項目位于110kV玉山596線路#54-#56通道保護區內。公司技術人員告知項目負責人此碧桂園小區建設位于高壓線路保護區內,施工作業極有可能造成人身和電網事故,施工單位必須先辦理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施工的行政許可,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否則住建委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同時,及時將此處情況向市經信委等相關部門進行了匯報,聯合開展政企聯動處理。7月30日,碧桂園項目施工單位辦理了該工程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施工的行政許可。同時,市電力設施保護辦公室組織供電公司與碧桂園項目施工單位進行了專門的安全對接,就該安全隱患的管控進行了充分的協商。并要求施工單位強化現場的安全管控,加強現場安全監護,對于塔吊作業及車輛接近或穿越電力線路作業,設專人指揮,防止作業過程施工機具的任何部位及材料接近電力線路至安全距離以內。該處外破隱患得到妥善解決。

4.3 近三年線路外破隱患產生及消除數量

2010年公司排查線路安全隱患233處,消除78處,消除率33.5%;上報政府線路重大安全隱患28處,市級掛牌督辦21處,通過政府消除重大線路安全隱患10處,消除率35.7%;

2011年公司排查線路安全隱患243處,消除114處,消除率46.9%;上報政府線路重大安全隱患33處,市級掛牌督辦29處,通過政府消除重大線路安全隱患18處,消除率54.5%;

內部管理條例范文3

一、高?;窘ㄔO投資管理與財務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

1、不能嚴格按基本建設程序辦事,任意變更基建計劃。在基建項目立項時,為爭項目、搶時間,部分高校沒有進行充分的調查研究,單憑拍腦袋編造可行性研究報告,往往與實際情況差距很大。在實施過程中也存在任意改變投資規模、內容的現象,待工程竣工完畢后,該項目已不是立項時的項目。還有的投資規模突破概算好幾倍,出現嚴重的“三超”現象:超投資、超概算、超標準。有的項目更是先斬后奏,搞計劃外工程,不入學校的資產賬,一旦與國家建設規劃相沖突,該項目就會被有關方面強行拆除而不能得到應有的補償,造成學校不必要的損失和浪費。

2、自籌和貸款資金不能及時到位。一些商校向教育部申報基建計劃時,其申報年度自籌計劃往往大于學校財務支出計劃,這就從根本上導致了自籌資金不能及時到位,為了加快基建工程的進度,又往往在資金不到位的情況下就開工建設,沒有很好處理撥款、自籌和貸款之間的關系。

3、工程結算出現商估冒算。在高校基建工程中,施工單位在工程結算上商估冒算問題比較突出,主要有:多計工程量、高套定額、多計材料、設備價格和數量,設計變更增加部分通過現場簽證重新計入,而變更減少部分未作調整,重復計算,多計費用等。

4、基建報表虛報和少報基建投資完成額。部分商校在年終財務決算時往往根據實際完成數與計劃投資的差額作一些賬務調整。如果是超額完成投資,就將其超額完成的部分暫掛“其他應收款”或“應付工程款”中,待下年年初再予調回,如果沒有完成投資額,就將其差額部分以虛假附件或根本無附件虛報投資完成額,掛“建安工程投資”和“應付工程款”等科目。這樣做的目的主要是為了不影響下年度國家撥款,同時也為了年終決算報表的順利通過。

二、完善高?;窘ㄔO投資管理內部控制

針對高校基本建設特點和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和完善基建投資管理。

1、建立和完善內部制度控制。如制定基建項目招標管理規定、基建工程質量管理規定、工程監理管理、基建材料、設備采購管理規定等,這些規定經學校領導討論通過后,由紀委、監察、審計等職能部門組成檢查小組對基建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和監督,以確?;üぷ鞯捻樌M行。

2、加強預算控制。高校應成立以主管校長為首的財經領導小組,小組成員應包括校常委會成員及各職能部門的行政負責人,特別要有財務處、審計處、國資辦、基建處、規劃辦等有關職能部門領導參加。財經領導小組負責編制學校的預算并制訂年度基建計劃。在編制學校預算時,一方面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另一方面要“積極發展”、“貸款建設”。但商校實施的“積極發展”方針必須做到建設規模要適度,結構要合理,經費來源要可靠。

3、實行經濟責任控制。根據《高等學校財務制度》的規定,高等學校的財務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設置總會計師的學校由總會計師協助校長全面領導學校的財務工作。按照高等學校的領導體制和機構設置,經濟責任制的層次可分為:校長、總會計師或主管副校長、財務處長、二級單位財務負責人和基層財務人員等若干層次,這些層次的人員組成一個職責明確、相互制約、各司其職、運行有序、共同實現學校財務管理目標的群體,校長是該群體的管理者、指揮者、協調者和督促者。

4、加強基建招標管理控制。部屬商校基本建設項目基本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招投標,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存在一些人為因素,導致評標過程缺乏公正、合理、透明的程序,往往幾個人甚至一個人說了算,招標工作很容易成為少數人自身利益分割的場所,由此出現了在同等條件下不選質優選質劣、不選價優選價高的現象。學校應成立招標領導小組,建立招標專家庫,以監督基本建設項目招標工作。招標領導小組以分管校領導為組長,由審計、監察、計財、基建部門等負責人組成,主要負責學?;椖康木唧w招標工作、審定招標方案、考察和確定投標或邀標單位、審查評標結果:招標專家庫由有基本建設相關專業資質并在省招標中心注冊登記的校內專業人員組成,負責向基建招標領導小組提供專業技術支持并代表校方作為基建項目招標評委。

5、嚴格實行合同會審控制。商校基建項目應嚴格按合同管理,簽訂的合同條款內容要全面、文字表達要清楚,特別是合同價形式、物價浮動因素、政策調整因素、雙方的承諾及主材的供貸方式等都應在合同中明確,以便在合同履行中控制價格。學校還應成立由法律顧問、審計、監察、計財、基建部門等負責人組成的基建合同會審小組,主要負責參與相關基建合同談判,提出合同審核意見,負責監督合同執行與變更管理,并負責基建過程中的監督、審計和法律咨詢工作的聯系與協調。

6、實行造價審計控制。對工程決算實行“初審、終審”二審制度,嚴格控制工程成本。初審是由基建處工程管理人員和預決算人員對施工單位報送的原始資料如圖紙會審紀要、設計變更記錄、現場隱蔽工程紀錄等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檢查,同時對工程量的計取、定額套用是否與標書中要求一致,以及甲方所供設備、材料有無重復計算等進行審查,是為降低工程成本把好的第一關。終審是學校審計處通過招標,選擇有資質的中介事務所對工程造價進行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財務人員據此作為結算依據。

三、完善高?;窘ㄔO財務管理內部控制

財務部門要做到管理規范、運作有序、監督有力,就要建立健全各項財務規章制度,嚴抓內部控制制度。

1、單獨設置財務管理機構,建立會計崗位責任制。根據《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基本建設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各直屬高校應建立、健全與基本建設資金管理任務相適應的基建財務機構,配備具有相應業務水平的專職財務人員,具體負責基本建設資金管理并保持相對穩定。各部屬商校應單獨設立基建財務部門并科學設計內部業務流程和崗位,對資金的請款、撥付、會計憑證的審核、賬務的處理、印鑒的保管以及票據管理等按照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的原則,建立全方位的內部控制體系。同時還應公開辦事程序、辦事制度及原則,接受群眾監督。

內部管理條例范文4

本為含條文原內容與條文解讀、閱文人個人的延伸解讀。延伸解讀部分包括某省法院審判實踐中形成的多數觀點,少數為作者個人觀點。紅字部分經部分修改。延伸內容后續由省內相關業務庭法官會議陸續討論、制定并印發紀要。目前僅供具體工作中參照,非強制性規定。

一 、關于民法總則適用的法律銜接

民法總則施行后至民法典施行前,擬編入民法典但尚未完成修訂的物權法、合同法等民商事基本法,以及不編入民法典的公司法、證券法、信托法、保險法、票據法等民商事特別法,均可能存在與民法總則規定不一致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依照《立法法》第92條、《民法總則》第11條等規定,綜合考慮新的規定優于舊的規定、特別規定優于一般規定等法律適用規則,依法處理好民法總則與相關法律的銜接問題,主要是處理好與民法通則、合同法、公司法的關系。

民法總則已施行,在應納入民法典分則部分的合同法等在未完成修訂前,民法總則與合同法、物權法等的關系:新的規定優于舊的規定,特別規定優于一般規定等法律適用原則,處理好民法總則與合同法(應納入民法典分則)、公司法(不應納入民法典分則)之間的關系。

1、民法總則與民法通則的關系及適用:(條文略)

民法總則施行暫不廢止民法通則??倓t與通則不一致的,適用總則規定;總則出臺之前依據民法通則制定的司法解釋與總則不沖突的內容和條文,仍可適用。

2、民法總則與合同法的關系及適用:(條文略)

民法典施行后,合同法不再保留;在民法典通過并施行之前,原則上適用合同法有關規定;合同法總則與民法總則不一致的,根據新的規定優于舊的規定原則,應適用民法總則規定。

總則規定,第三人實施的欺詐、脅迫,屬可撤銷合同;欺詐、脅迫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屬可撤銷合同;顯失公平與乘人之危合并為顯失公平,屬可撤銷合同,上述情況合同法總則與民法總則不一致,根據新的規定優于舊的規定原則,應適用民法總則規定。

合同法分則與民法總則不一致的,基于特別法優于普通法規定,優先適用合同法分則規定。

3、民法總則與公司法的關系及適用:

(條文未列)

兩者之間為一般法與商事特別法之間的關系,原則上適用公司法規定;例外情形,(1)民法總則有意修改,公司法第32條第3款規定;(2)民法總則新增加的與公司糾紛有關的規定,民法總則第85條規定。

4、民法總則的時間效力:

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民法總則原則上沒有溯及力,故只能適用于施行后發生的法律事實;民法總則施行前發生的法律事實,適用當時的法律;某一法律事實發生在民法總則施行前,其行為延續至民法總則施行后的,適用民法總則的規定。但要注意有例外情形,如雖然法律事實發生在民法總則施行前,但當時的法律對此沒有規定而民法總則有規定的,例如,對于虛偽意思表示、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合同法均無規定,發生糾紛后,基于“法官不得拒絕裁判”規則,可以將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作為裁判依據。又如,民法總則施行前成立的合同,根據當時的法律應當認定無效,而根據民法總則應當認定有效或者可撤銷的,應當適用民法總則的規定。

在民法總則無溯及力的場合,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法律事實發生時的法律進行裁判,但如果法律事實發生時的法律雖有規定,但內容不具體、不明確的,如關于無權在被人不予追認時的法律后果,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均規定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但對民事責任的性質和方式沒有規定,而民法總則對此有明確且詳細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就可以在裁判文書的說理部分將民法總則規定的內容作為解釋法律事實發生時法律規定的參考。

(1)原則上沒有溯及力,民法總則施行前的法律事實適用當時的法律;(2)發生在總則施行前,延續至總則施行后,適用總則規定;(3)法律事實發生在施行前,但當時法律沒有規定而總則有規定的,可以將總則規定作為裁判的依據;(4)總則施行前成立的合同,按當時法律規定為無效,按總則規定為有效或可撤銷,應按總則規定;(5)總則施行前按當時的法律雖有規定,但不具體、不明確,而之后民法總則有明確而詳實的規定的,可在裁判說理部分將民法總則規定的內容作為解釋法律事實發生時法律規定的參考。如,無權合同,在不存在合同無效其他事由,認可其效力。

二、關于公司糾紛案件的審理

審理好公司糾紛案件,對于保護交易安全和投資安全,激發經濟活力,增強投資創業信心,具有重要意義。要依法協調好公司債權人、股東、公司等各種利益主體之間的關系,處理好公司外部與內部的關系,解決好公司自治與司法介入的關系。

應依法協調好公司債權人、股東、公司等各種利益主體之間的關系,處理好公司外部與

內部的關系,解決好公司自治與司法介入的關系。

(一)關于對賭協議的效力及履行

實踐中俗稱的“對賭協議”,又稱估值調整協議,是指投資方與融資方在達成股權性融資協議時,為解決交易雙方對目標公司未來發展的不確定性、信息不對稱以及成本而設計的包含了股權回購、金錢補償等對未來目標公司的估值進行調整的協議。從訂立“對賭協議”的主體來看,有投資方與目標公司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對賭”、投資方與目標公司“對賭”、投資方與目標公司的股東、目標公司“對賭”等形式。人民法院在審理“對賭協議”糾紛案件時,不僅應當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還應當適用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既要堅持鼓勵投資方對實體企業特別是科技創新企業投資原則,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企業融資難問題,又要貫徹資本維持原則和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原則,依法平衡投資方、公司債權人、公司之間的利益。對于投資方與目標公司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訂立的“對賭協議”,如無其他無效事由,認定有效并支持實際履行,實踐中并無爭議。但投資方與目標公司訂立的“對賭協議”是否有效以及能否實際履行,存在爭議。對此,應當把握如下處理規則:

(1)不僅應當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還應當適用公司法的相關規定;(2)既要堅持鼓勵投資方對實體企業特別是科技創新企業投資原則,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企業融資困難問題,又要貫徹資本維持原則和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原則,依法平衡投資方、公司債權人、公司之間的利益;(3)投資方與目標公司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訂立的對賭協議,如無其他無效事由,認定有效并支持實際履行,并無爭議,但投資方與目標公司對賭協議是否有效以及能否實際履行,存在爭議。

5、與目標公司對賭:

投資方與目標公司訂立的“對賭協議”在不存在法定無效事由的情況下,目標公司僅以存在股權回購或者金錢補償約定為由,主張“對賭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資方主張實際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是否符合公司法關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及股份回購的強制性規定,判決是否支持其訴訟請求。

投資方請求目標公司回購股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公司法》第35條關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或者第142條關于股份回購的強制性規定進行審查。經審查,目標公司未完成減資程序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

投資方請求目標公司承擔金錢補償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公司法》第35條關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和第166條關于利潤分配的強制性規定進行審查。經審查,目標公司沒有利潤或者雖有利潤但不足以補償投資方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或者部分支持其訴訟請求。今后目標公司有利潤時,投資方還可以依據該事實另行提起訴訟。

投資方與目標公司訂立對賭協議在不存在無效事由的情況下,目標公司以存在股權回購或者金錢補償約定為由,主張對賭協議無效的,不予支持,投資方主張實際履行,應當審查是否符合公司法關于“股東不得抽逃注冊資金”及股權回購的強制性規定,判決是否支持其訴訟請求。

投資方請求目標公司回購股份,目標公司未完成減資程序,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

投資方請求目標公司承擔金錢補償義務,目標公司沒有利潤或雖有利潤但不足以補償投資方損失的,應當駁回或部分支持其訴訟請求,今后目標公司有利潤時,投資方還可以依據該事實另行起訴。

(二)關于股東出資加速到期及表決權

6、股東出資應否加速到期:

在注冊資本認繳制下,股東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債權人以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由,請求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在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窮盡執行措施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具備破產原因,但不申請破產的;

(2)在公司債務產生后,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或以其他方式延長股東出資期限的。

注冊資本認繳下,股東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債權人請求認繳未出資到位股東對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承擔補充責任的,不予支持,但以下情形除外:(1)公司債務生效判決確定,經執行程序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具備破產條件但不申請破產;(2)公司債務產生后,股東大會或以其他方式延長股東出資期限的。

7、表決權能否受限:

股東認繳的出資未屆履行期限,對未繳納部分的出資是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表決權等問題,應當根據公司章程來確定。公司章程沒有規定的,應當按照認繳出資的比例確定。如果股東(大)會作出不按認繳出資比例而按實際出資比例或者其他標準確定表決權的決議,股東請求確認決議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該決議是否符合修改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決程序,即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符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則依法予以支持。

股東認繳出資未屆履行期間,股東是否享有、如何享有表決權,首先按照公司章程規定,沒有規定按照認繳出資比例確定。股東大會作出不按認繳出資比例而按照實際出資比例或者其他標準確定表決權的決定,股東要求確認股東大會決議無效的,應審查股東大會是否符合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規定的表決程序,從而決定是否支持原告訴請。

(三)股權轉讓

8、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變更:

當事人之間轉讓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受讓人以其姓名或者名稱已記載于股東名冊為由主張其已經取得股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生效的股權轉讓除外。未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變更以股東名冊記載為準,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股權轉讓除外。未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至于是否影響合同本身效力,審查合同約定生效條件的約定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相關內容。

9、侵犯優先購買權的股權轉讓合同效力:

審判實踐中,部分人民法院對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21條規定的理解存在偏差,往往以保護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為由認定股權轉讓合同無效。準確理解該條規定,既要注意保護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也要注意保護股東以外的股權受讓人的合法權益,正確認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與股東以外的股權受讓人訂立的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一方面,其他股東依法享有優先購買權,在其主張按照股權轉讓合同約定的同等條件購買股權的情況下,應當支持其訴訟請求,除非出現該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另一方面,為保護股東以外的股權受讓人的合法權益,股權轉讓合同如無其他影響合同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有效。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的,雖然股東以外的股權受讓人關于繼續履行股權轉讓合同的請求不能得到支持,但不影響其依約請求轉讓股東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未征求公司其他股東意見,擅自與其他股東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在該合同無其他無效事由情況下,應認定該股權轉讓合同有效。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一般應當支持其訴訟請求;在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情況下,對股權受讓方當事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主張,不予支持,但不影響其請求轉讓股東承擔相應違約責任,但應釋明要求受讓方變更訴訟請求。

(四)關于公司人格否認

公司人格獨立和股東有限責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則。否認公司獨立人格,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是股東有限責任的例外情形,旨在矯正有限責任制度在特定法律事實發生時對債權人保護的失衡現象。在審判實踐中,要準確把握《公司法》第20條第3款規定的精神。一是只有在股東實施了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及股東有限責任的行為,且該行為嚴重損害了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下,才能適用。損害債權人利益,主要是指股東濫用權利使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公司債權人的債權。二是只有實施了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行為的股東才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而其他股東不應承擔此責任。三是公司人格否認不是全面、徹底、永久地否定公司的法人資格,而只是在具體案件中依據特定的法律事實、法律關系,突破股東對公司債務不承擔責任的一般規則,例外地判令其承擔連帶責任。人民法院在個案中否認公司人格的判決的既判力僅僅約束該訴訟的各方當事人,不當然適用于涉及該公司的其他訴訟,不影響公司獨立法人資格的存續。如果其他債權人提起公司人格否認訴訟,已生效判決認定的事實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四是《公司法》第20條第3款規定的濫用行為,實踐中常見的情形有人格混同、過度支配與控制、資本顯著不足等。在審理案件時,需要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進行綜合判斷,既審慎適用,又當用則用。實踐中存在標準把握不嚴而濫用這一例外制度的現象,同時也存在因法律規定較為原則、抽象,適用難度大,而不善于適用、不敢于適用的現象,均應當引起高度重視。

公司人格獨立、股東有限責任是公司法基本原則。否認公司獨立人格,由相關股東承擔連帶責任,是公司法上的例外情形:(1)公司股東實施了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行為,且該行為嚴重損害了公司債權人利益;(2)只有實施上述行為的股東才承擔連帶責任,其他股東不應承擔責任;(3)個案中否認公司人格僅約束訴訟各方當事人,不當然適用涉該公司的其他訴訟,不影響公司獨立法人資格的續存;(4)公司法20條第3款規定的濫用行為,有人格混同、過度支配與控制、資本顯著不足等。

例外情形既要審慎適用,又要當用則用。避免把握標準不嚴而濫用例外制度的現象,又要避免不善適用、不敢適用現象。

10、人格混同:

認定公司人格與股東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斷標準是公司是否具有獨立意思和獨立財產,最主要的表現是公司的財產與股東的財產是否混同且無法區分。在認定是否構成人格混同時,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1)股東無償使用公司資金或者財產,不作財務記載的;

(2)股東用公司的資金償還股東的債務,或者將公司的資金供關聯公司無償使用,不作財務記載的;

(3)公司賬簿與股東賬簿不分,致使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無法區分的;

(4)股東自身收益與公司盈利不加區分,致使雙方利益不清的;

(5)公司的財產記載于股東名下,由股東占有、使用的;

(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在出現人格混同的情況下,往往同時出現以下混同:公司業務和股東業務混同;公司員工與股東員工混同,特別是財務人員混同;公司住所與股東住所混同。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關鍵要審查是否構成人格混同,而不要求同時具備其他方面的混同,其他方面的混同往往只是人格混同的補強。

公司是否具備獨立意思和獨立財產,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是否混同且無法區分:(1)股東無償使用公司資金或者財產,不作財務記載的;(2)股東用公司的資金償還股東的債務,或者將公司的資金供關聯公司無償使用,不作財務記載的;(3)公司帳簿與股東帳簿不分,致使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無法區分的;(4)股東自身收益與公司盈利不加區分,致使雙方利益不清的;(5)公司財產記載于股東名下,由股東占有、使用的;(6)其他情形。

11、過度支配與控制:

公司控制股東對公司過度支配和控制,操縱決策,使公司完全喪失獨立性,淪為工具,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1)母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間進行利益輸送的;(2)母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間進行交易,收益歸一方,損失卻由另一方承擔的;(3)先從原公司抽走資金,然后再成立經營目的相同或類似的公司,逃避原債務的;(4)先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場所、設備、人員及相同或相似的經營目的另設公司,逃避原債務的;(5)其他情形。

控制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控制多個子公司或者關聯公司,濫用控制權使多個子公司或者關聯公司財產邊界不清、財務混同,利益相互輸送,喪失人格獨立性,淪為控制股東逃避債務、非法經營,甚至違法犯罪工具的,可以綜合案件事實,否認子公司或者關聯公司法人人格,判其承擔連帶責任。

12、資本顯著不足:

資本顯著不足指的是,公司設立后在經營過程中,股東實際投入公司的資本數額與公司經營所隱含的風險相比明顯不匹配。股東利用較少資本從事力所不及的經營,表明其沒有從事公司經營的誠意,實質是惡意利用公司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把投資風險轉嫁給債權人。由于資本顯著不足的判斷標準有很大的模糊性,特別是要與公司采取“以小博大”的正常經營方式相區分,因此在適用時要十分謹慎,應當與其他因素結合起來綜合判斷。

不同于股東抽逃注冊資金,而是指公司設立后在經營過程中,股東實際投入公司的資本數額與公司經營所隱含的風險相比明顯不匹配。股東利用較少資本從事力所不及的經營,表明其沒有從事公司經營的誠意,實質是惡意利用公司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把投資風險轉嫁給債權人。(公司注冊資本是公開可查詢的,交易方可以在與其發生經濟交往前審慎盡調,可以不發生交易,不存在股東要風險轉嫁的概念。簡單來說,風險自負,預先貼上“惡意利用……”的標簽的辦案思路和辦案方式是不恰當和有害的,這是一種“被害妄想癥”式的精神疾病。)

13、訴訟地位:

人民法院在審理公司人格否認糾紛案件時,應當根據不同情形確定當事人的訴訟地位:

(1)債權人對債務人公司享有的債權已經由生效裁判確認,其另行提起公司人格否認訴訟,請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列股東為被告,公司為第三人;

(2)債權人對債務人公司享有的債權提起訴訟的同時,一并提起公司人格否認訴訟,請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列公司和股東為共同被告;(為便利訴訟,似乎這種方式比較有效率,但實際上就沒有必要成立公司了。因為反正要一起做被告。)

(3)債權人對債務人公司享有的債權尚未經生效裁判確認,直接提起公司人格否認訴訟,請求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債權人釋明,告知其追加公司為共同被告。債權人拒絕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1)解決何謂“一事不再理”原則,解決何謂第三人,本條對其他民商事案件程序上有幫助借鑒作用;(2)前有生效判決基礎之下,基于實體法的連帶責任規定,對生效判決未涉及的責任人另行起訴,不構成“一事不再理”,只是將前生效判決確定的責任主體列為第三人;(3)在同一訴訟中,原告將實體法規定的責任人列為共同被告,一次性主張解決全部問題,是標準的訴訟模式,原告僅告部分責任人,倡導釋明追加被告,經釋明堅持不追加被告的,可追加其他責任人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4)債權人對債務人公司享有的債權尚未經生效裁判確認,直接提起公司人格否認訴訟,請求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或獨立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債權人釋明,告知其追加公司為共同被告。債權人拒絕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起訴。該情況類似于一般保證。

(五)關于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義務人的責任

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清算責任的認定,一些案件的處理結果不適當地擴大了股東的清算責任。特別是實踐中出現了一些職業債權人,從其他債權人處大批量超低價收購僵尸企業的“陳年舊賬”后,對批量僵尸企業提起強制清算之訴,在獲得人民法院對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的認定后,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18條第2款的規定,請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有的人民法院沒有準確把握上述規定的適用條件,判決沒有“怠于履行義務”的小股東或者雖“怠于履行義務”但與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沒有因果關系的小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遠遠超過其出資數額的責任,導致出現利益明顯失衡的現象。需要明確的是,上述司法解釋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清算責任的規定,其性質是因股東怠于履行清算義務致使公司無法清算所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在認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是否應當對債權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18條第2款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清算責任的規定,其性質是因股東怠于履行清算義務致使公司無法清算所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在認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是否應當對債權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問題第14、第15、第16。

14、怠于履行清算義務的認定:

股東舉證證明其已經為履行清算義務采取了積極措施,或者小股東舉證證明其既不是公司董事會或者監事會成員,也沒有選派人員擔任該機關成員,且從未參與公司經營管理,以不構成“怠于履行義務”為由,主張其不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依法予以支持。

15、因果關系抗辯:

股東舉證證明其“怠于履行義務”的消極不作為與“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的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主張其不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依法予以支持。

16、股東責任的訴訟時效期間:

公司債權人請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股東以公司債權人對公司的債權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為由抗辯,經查證屬實的,依法予以支持。訴訟時效自公司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公司無法進行清算之日起計算。

(六)關于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

17、違反公司法第16條構成越權代表:

為防止法定代表人隨意代表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給公司造成損失,損害中小股東利益,《公司法》第16條對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權進行了限制。根據該條規定,擔保行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單獨決定的事項,而必須以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等公司機關的決議作為授權的基礎和來源。法定代表人未經授權擅自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構成越權代表,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50條關于法定代表人越權代表的規定,區分訂立合同時債權人是否善意分別認定合同效力:債權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無效。

應當根據《合同法》第50條關于法定代表人越權代表的規定,區分訂立合同時債權人是否善意無過失,且對外有表件外觀,分別認定合同效力。債權人善意無明顯過失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無效。

18、善意的認定:

前條所稱的善意,是指債權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訂立擔保合同?!豆痉ā返?6條對關聯擔保和非關聯擔保的決議機關作出了區別規定,相應地,在善意的判斷標準上也應當有所區別。一種情形是,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關聯擔保,《公司法》第16條明確規定必須由股東(大)會決議,未經股東(大)會決議,構成越權代表。在此情況下,債權人主張擔保合同有效,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在訂立合同時對股東(大)會決議進行了審查,決議的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第16條的規定,即在排除被擔保股東表決權的情況下,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簽字人員也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另一種情形是,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非關聯擔保,根據《公司法》第16條的規定,此時由公司章程規定是由董事會決議還是股東(大)會決議。無論章程是否對決議機關作出規定,也無論章程規定決議機關為董事會還是股東(大)會,根據《民法總則》第61條第3款關于“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的規定,只要債權人能夠證明其在訂立擔保合同時對董事會決議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進行了審查,同意決議的人數及簽字人員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就應當認定其構成善意,但公司能夠證明債權人明知公司章程對決議機關有明確規定的除外。

債權人對公司機關決議內容的審查一般限于形式審查,只要求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即可,標準不宜太過嚴苛。公司以機關決議系法定代表人偽造或者變造、決議程序違法、簽章(名)不實、擔保金額超過法定限額等事由抗辯債權人非善意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公司有證據證明債權人明知決議系偽造或者變造的除外。

根據公司法第16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進行區分。第一款是為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擔保,必須通過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控股的其他公司擔保,是否適用公司法第16條第1款之規定,個人傾向于適用)。第二款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之外的人擔保,內部根據公司章程規定程序或股東大會決定。對于第一款,相對人必須審查股東大會決議。對于第二款,相對人審查股東大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均可,相對人盡到審查義務,一般即構成善意。

19、無須機關決議的例外情形:

(1)以擔保為業的擔保公司;(2)公司為控股股東的下屬公司擔保;(3)相互擔保等商業合作關系;(4)擔保合同單獨或共同持有三分之二以上有表決權的股東簽字同意。

注意本條第4項的規定與最高院劉貴祥專委講話不同。

20、越權擔保的民事責任:

依據前述3條規定,擔保合同有效,債權人請求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請求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按照擔保法及有關司法解釋關于擔保無效的規定處理。公司舉證證明債權人明知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或者機關決議系偽造或者變造,債權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無效后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越權擔保無效,公司不承擔擔保責任,但債權人請求公司承擔擔保無效的賠償責任的,視個案案情而定。如債權人明知公司法定代表人等超越權限或機關決議系偽造、變造形成的,公司不承擔擔保無效的賠償責任,由實際越權蓋章的責任人承擔。

21、權利救濟:

法定代表人的越權擔保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請求法定代表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沒有提起訴訟,股東依據《公司法》第151條的規定請求法定代表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定代表人等的越權擔保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害的(如公司承擔擔保無效的賠償責任),公司實際承擔責任后請求法定代表人等承擔賠償的追償責任,應予支持;公司未提起訴訟,股東依據公司法第151條規定請求法定代表人等承擔公司對外賠償后的追償責任的,應予支持。

22、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

債權人根據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的關于擔保事項已經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信息訂立的擔保合同,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23、債務加入準用擔保規則: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該約定的效力問題,參照本紀要關于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有關規則處理。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參照本紀要關于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有關規則處理。

(七)股東代表訴訟

24、何時成為股東不影響起訴:

股東提起股東代表訴訟,被告以行為發生時原告尚未成為公司股東為由抗辯該股東不是適格原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提起訴訟所依據的行為發生時,原告尚未成為股東,不影響其原告主體資格。

25、正確適用前置規則:

根據《公司法》第151條的規定,股東提起代表訴訟的前置程序之一是,股東必須先書面請求公司有關機關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般情況下,股東沒有履行該前置程序的,應當駁回起訴。但是,該項前置程序針對的是公司治理的一般情況,即在股東向公司有關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之時,存在公司有關機關提起訴訟的可能性。如果查明的相關事實表明,根本不存在該種可能性的,人民法院不應當以原告未履行前置程序為由駁回起訴。

公司法第151條規定,股東提起代表訴訟一般有前置程序,前置程序是股東書面請求公司有關機關提起訴訟,一般情況下股東沒有履行該程序,應裁定駁回股東的起訴,但經查明根本不存在上述可能的,不應裁定駁回股東起訴,如公司公章、法人章等均掌控于他人尤其是被告手中,股東代表提起訴訟,公司股東均無異議等。

26、股東代表訴訟的反訴:

被告以股東提起惡意訴訟損害其合法權益為由,提起反訴,符合反訴條件,應予受理并審理;被告以公司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或違約責任為由,提起反訴,應反訴被告主體不適格,應當不予受理,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27、股東代表訴訟的調解:

公司是股東代表訴訟的最終受益人,為避免因原告股東與被告通過調解損害公司利益,人民法院應當審查調解協議是否為公司的意思。只有在調解協議經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通過后,人民法院才能出具調解書予以確認。至于具體決議機關,取決于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章程沒有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公司股東(大)會為決議機關。

在該類訴訟中,股東代表與被告達成的調解協議草案,只有在經過公司章程規定的決議機關(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通過后,法院才能確認民事調解協議效力,故民事調解書送達時才能生效。

(八)其他問題

28、實際出資人的顯名條件:

實際出資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有限責任公司過半數的其他股東知道其實際出資的事實,且對其實際行使股東權利未曾提出異議的,對實際出資人提出的登記為公司股東的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以實際出資人的請求不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24條的規定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對實際出資人提起登記為股東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的條件是:有實際出資;過半的股東知道其實際出資的事實;實際行使股東權利其他股東未提出異議。

29、請求召開股東大會不可訴:

屬于公司內部治理范圍,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三、關于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

合同是市場化配置資源的主要方式,合同糾紛也是民商事糾紛的主要類型。人民法院在審理合同糾紛案件時,要堅持鼓勵交易原則,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要依法審慎認定合同效力。要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合理解釋合同條款、確定履行內容,合理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審慎適用合同解除制度,依法調整過高的違約金,強化對守約者誠信行為的保護力度,提高違法違約成本,促進誠信社會構建。

在審理合同糾紛案件中,(1)要鼓勵交易原則,充分尊重意思自治;(2)要依法審慎認定合同效力;(3)要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合理解釋合同條款,確定履行內容,合理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4)審慎適用合同解除制度;(5)依法調整過高的違約金,強化對守約者誠信行為的保護力度,提高違法違約成本,促進誠信社會構建,違約金調整不能簡單以民間借貸24%為標準,對明顯惡意的違約行為應適度加大違約金的懲罰性。

(一)關于合同效力

人民法院在審理合同糾紛案件過程中,要依職權審查合同是否存在無效的情形,注意無效與可撤銷、未生效、效力待定等合同效力形態之間的區別,準確認定合同效力,并根據效力的不同情形,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確定相應的民事責任。

在審理合同等糾紛中,(1)對于合同屬有效、無效還是可撤銷、不成立、成立未生效等進行主動審查、審理,對保證合同的保證期限等應予主動審查、審理;(2)對于“不告不理”原則不能機械理解和適用,注重當事人主張與實際認定之間的隱含、包含關系。

30、強制性規定的識別:

合同法施行后,針對一些人民法院動輒以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由認定合同無效,不當擴大無效合同范圍的情形,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14條將《合同法》第52條第5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明確限于“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此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進一步提出了“管理性強制性規定”的概念,指出違反管理性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具體情形認定合同效力。隨著這一概念的提出,審判實踐中又出現了另一種傾向,有的人民法院認為凡是行政管理性質的強制性規定都屬于“管理性強制性規定”,不影響合同效力。這種望文生義的認定方法,應予糾正。

人民法院在審理合同糾紛案件時,要依據《民法總則》第153條第1款和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14條的規定慎重判斷“強制性規定”的性質,特別是要在考量強制性規定所保護的法益類型、違法行為的法律后果以及交易安全保護等因素的基礎上認定其性質,并在裁判文書中充分說明理由。下列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強制性規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宏觀政策等公序良俗的;交易標的禁止買賣的,如禁止人體器官、、槍支等買賣;違反特許經營規定的,如場外配資合同;交易方式嚴重違法的,如違反招投標等競爭性締約方式訂立的合同;交易場所違法的,如在批準的交易場所之外進行期貨交易。關于經營范圍、交易時間、交易數量等行政管理性質的強制性規定,一般應當認定為“管理性強制性規定”。

關于經營范圍、交易時間、交易數量等行政管理性質的強制性規定,一般應當認定為“管理性強制性規定”。

(1)強制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宏觀政策等公序良俗的,一般認定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就劃撥土地的轉讓、抵押,國務院生效行政法規相關規定應認定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就劃撥土地租賃,行政法規的規定理解為效力性還是管理性規定,上級法院未有解答,全國各省法院觀點不一,故不能一概而論。如將劃撥土地整體出租,對行政法規相關規定是管理性強制性規定還是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予以回避,但應認定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4項之規定,從該角度認定合同無效,如僅將劃撥土地小部分出租,且無其他合同無效事由,原則上認定未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合同傾向于有效);(2)交易標的禁止買賣的,如禁止人體器官、、槍支等買賣;(3)違反特許經營規定的,如場外配資合同;交易方式嚴重違法的,如違反招投標等競爭性締約方式訂立的合同;(4)交易場所違法的,如在批準的交易場所之外進行期貨交易。

31、違反規章的合同效力:

違反規章一般情況下不影響合同效力,但該規章的內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宏觀政策等公序良俗、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并在裁判文書中進行充分說理。

在民商事案件處理中,如違反規章,且合同內容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以違反合同法第52條第4項認定合同無效。

32、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法律后果:

合同不成立時也可能發生財產返還和損害賠償責任問題,故應當參照適用合同無效、合同被撤銷的規定。

在確定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后財產返還或者折價補償范圍時,要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在當事人之間合理分配,不能使不誠信的當事人因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而獲益。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情況下,當事人所承擔的締約過失責任不應超過合同履行利益。比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在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情況下,可以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但除非增加了合同約定之外新的工程項目,一般不應超出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

就合同簽訂后不成立,在合同法分則、擔保法等法律中有例外規定。按合同法分則、擔保法等法律,部分合同必須以標的物交付為成立要件,也就是理論上的實踐合同。如,保管合同等。(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合同關系,定金合同,實際交付標的物后合同才生效,法律條文表述與保管合同條文表述不完全一致,如何區分,等待研究。)。

33、財產返還與折價補償:

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在確定財產返還時,要充分考慮財產增值或者貶值的因素。雙務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后,雙方因該合同取得財產的,應當相互返還。應予返還的股權、房屋等財產相對于合同約定價款出現增值或者貶值的,人民法院要綜合考慮市場因素、受讓人的經營或者添附等行為與財產增值或者貶值之間的關聯性,在當事人之間合理分配或者分擔,避免一方因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而獲益。

在標的物已經滅失、轉售他人或者其他無法返還的情況下,當事人主張返還原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主張折價補償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折價時,應當以當事人交易時約定的價款為基礎,同時考慮當事人在標的物滅失或者轉售時的獲益情況綜合確定補償標準。標的物滅失時當事人獲得的保險金或者其他賠償金,轉售時取得的對價,均屬于當事人因標的物而獲得的利益。對獲益高于或者低于價款的部分,也應當在當事人之間合理分配或者分擔。

在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后,返還財產或折價補償情況下,要根據民法總則第157條、合同法第58條之規定,注意誠實信用原則的運用,以雙方過錯來分配利益,根據個案案情做出裁判,盡力改變合同無效而簡單地按原物、原價返還的局面。

34、價款返還:

雙務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時,標的物返還與價款返還互為對待給付,雙方應當同時返還。關于應否支付利息問題,只要一方對標的物有使用情形的,一般應當支付使用費,該費用可與占有價款一方應當支付的資金占用費相互抵銷,故在一方返還原物前,另一方僅須支付本金,而無須支付利息。

35、損害賠償:

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時,僅返還財產或者折價補償不足以彌補損失,一方還可以向有過錯的另一方請求損害賠償。在確定損害賠償范圍時,既要根據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合理確定責任,又要考慮在確定財產返還范圍時已經考慮過的財產增值或者貶值因素,避免雙重獲利或者雙重受損的現象發生。

36、合同無效時的釋明問題:

在雙務合同中,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合同有效并請求繼續履行合同,被告主張合同無效的,或者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合同無效并返還財產,而被告主張合同有效的,都要防止機械適用“不告不理”原則,僅就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而應向原告釋明變更或者增加訴訟請求,或者向被告釋明提出同時履行抗辯,盡可能一次性解決糾紛。例如,基于合同有給付行為的原告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但并未提出返還原物或者折價補償、賠償損失等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其釋明,告知其一并提出相應訴訟請求;原告請求確認合同無效并要求被告返還原物或者賠償損失,被告基于合同也有給付行為的,人民法院同樣應當向被告釋明,告知其也可以提出返還請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合同無效的,除了要在判決書“本院認為”部分對同時返還作出認定外,還應當在判項中作出明確表述,避免因判令單方返還而出現不公平的結果。

第一審人民法院未予釋明,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對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法律后果作出判決的,可以直接釋明并改判。當然,如果返還財產或者賠償損失的范圍確實難以確定或者雙方爭議較大的,也可以告知當事人通過另行起訴等方式解決,并在裁判文書中予以明確。

當事人按照釋明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歸納為案件爭議焦點,組織當事人充分舉證、質證、辯論。

針對本條第一款,(1)合議庭認定的合同效力與原告、反訴原告主張不一致,應予釋明;(2)原告、反訴原告主張要求確認合同無效、主張合同撤銷、合同不成立,而未主張法律后果的,應予釋明,要求明確合同無效、合同撤銷、合同不成立的法律后果;(3)被告或反訴被告未抗辯主張同時履行、先履行抗辯權的,應向被告或反訴被告作相關釋明;(4)原告或反訴原告主張合同無效及財產返還、損害賠償等的,人民法院在判決合同無效、被告或反訴被告財產返還、損害賠償的同時,應對被告或反訴被告基于合同無效產生的財產責任一并予以處理;(4)被告或反訴被告未主張違約金過高,但抗辯主張隱含了違約金過高的意思表示,應向被告或反訴被告釋明;(5)被告或反訴被告抗辯主張屬本訴抗辯或應提起反訴范疇在法律上存有爭議,而被告或反訴被告堅持認為應按抗辯主張一并審理的,應結合抗辯內容形成來源等,在本訴中對抗辯主張一并審理,避免判決出現實質不公平的結果:(6)法律、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不能釋明的內容,堅決不能釋明,如訴訟時效抗辯等;(7)法律、司法解釋等未明確不能釋明,但結合有利于案件實質公平審理裁判、有利于減少當事人訴累、有利于還原客觀真實的情況,合議庭或主審法官原則上應行使釋明義務。

針對本條第二款,是對《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相關條文理解的擴充解釋,目的是減少當事人訴累,同時兼顧法院二審直接改判存在的風險。

針對本條第三款,在經釋明、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或提出新的抗辯后,應重新組織開庭,讓當事人充分發表意見。

37、未經批準的合同效力:

實踐中的一個突出問題是,把未生效合同認定為無效合同,或者雖認定為未生效,卻按無效合同處理。無效合同從本質上來說是欠缺合同的有效要件,或者具有合同無效的法定事由,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而未生效合同已具備合同的有效要件,對雙方具有一定的拘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撤回、解除、變更,但因欠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特別生效條件,在該生效條件成就前,不能產生請求對方履行合同主要權利義務的法律效力。

合同約定的事項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經相關行政機關批準,并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須經行政機關批準生效的合同,如劃撥土地的轉讓、抵押、出租等,而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5%以上股權轉讓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本身須經相關主管部門批準,是典型的須經行政機關批準生效的合同。

38、報批義務及相關違約條款獨立生效:

須經行政機關批準生效的合同,對報批義務及未履行報批義務的違約責任等相關內容作出專門約定的,該約定獨立生效。一方因另一方不履行報批義務,請求解除合同并請求其承擔合同約定的相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須經行政機關批準生效的合同,對報批義務及未履行報批義務的違約責任等相關內容作出專門約定的,該約定獨立生效;(2)一方因另一方不履行報批義務,請求解除合同并請求其承擔合同約定的相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9、報批義務的釋明:

須經行政機關批準生效的合同,一方請求另一方履行合同主要權利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其釋明,將訴訟請求變更為請求履行報批義務。一方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經釋明后當事人拒絕變更的,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但不影響其另行提起訴訟。

在本案中向一方當事人履行釋明義務,但該當事人拒絕變更訴訟請求,理應承擔相應法律后果。但該當事人經釋明后能否另訴,司法實踐中有爭議,但該條規定了可以另訴,對于其他民商事案件具有參考價值。經釋明后原告堅持不變更訴訟請求被駁回訴訟請求后,原告另訴請求履行報批手續的,因兩案訴訟請求類型不一致,不存在違背“不告不理”原則,應予準許。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法院釋明要求原告進行司法鑒定,但原告堅持不申請,故而法院駁回訴訟請求,該判決生效后,原告又另訴主張工程價款并要求司法鑒定,個人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原告另案起訴主張亦是給付金錢,違背了“一事不再理”原則,不能另行起訴,只能按申訴處理,故在該種案件類型下,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即上訴人又表示同意司法鑒定的,在滿足一定條件下,應發回重審,與解讀的前款情形并不一致。

40、判決履行報批義務后的處理:

人民法院判決一方履行報批義務后,該當事人拒絕履行,經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仍未履行,對方請求其承擔合同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方依據判決履行報批義務,行政機關予以批準,合同發生完全的法律效力,其請求對方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行政機關沒有批準,合同不具有法律上的可履行性,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人民法院在判決一方履行報批義務前,應通過調查、開具調查令等方式查明確定履行報批義務不存在障礙,確定相關行政機關會同意報批,才能判決被告履行報批義務,如果不采取上述調查行為,在未征求相關行政機關意見情況下貿然做出履行報批義務的判決,事后證明該判決無法執行,導致履行報批義務的判決書存在錯誤。

在判決前通過調查、開具調查令、通知行政機關出庭等方式確定行政機關不能履行報批手續的,應釋明原告變更訴訟請求;在判決前通過調查等方式無法查明行政機關是否能履行報批手續的,原則上應予支持。

至于判決履行報批義務后產生的新情況導致強制執行未果的,一方可另案起訴主張承擔合同違約責任。

41、蓋章行為的法律效力:

司法實踐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兩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人甚至私刻公章,訂立合同時惡意加蓋非備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發生糾紛后法人以加蓋的是假公章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鮮見。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當主要審查簽約人于蓋章之時有無代表權或者權,從而根據代表或者的相關規則來確定合同的效力。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之人在合同上加蓋法人公章的行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義簽訂合同,除《公司法》第16條等法律對其職權有特別規定的情形外,應當由法人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無代表權、加蓋的是假章、所蓋之章與備案公章不一致等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以被人名義簽訂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權。人取得合法授權后,以被人名義簽訂的合同,應當由被人承擔責任。被人以人事后已無權、加蓋的是假章、所蓋之章與備案公章不一致等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有兩套以上的公章在實踐中是普遍現象,加蓋的是否是相關機關備案的章并不是關鍵,關鍵是看加蓋公章的人是否在其權限之內,是否對外足以構成代表權或權的外觀表象。

注意法律對外觀表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如公司法第16條規定。

42、撤銷權的行使:

撤銷權應當由當事人行使。當事人未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應當依職權撤銷合同。一方請求另一方履行合同,另一方以合同具有可撤銷事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審查合同是否具有可撤銷事由以及是否超過法定期間等事實的基礎上,對合同是否可撤銷作出判斷,不能僅以當事人未提起訴訟或者反訴為由不予審查或者不予支持。一方主張合同無效,依據的卻是可撤銷事由,此時人民法院應當全面審查合同是否具有無效事由以及當事人主張的可撤銷事由。當事人關于合同無效的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無效。當事人主張合同無效的理由不成立,而可撤銷的事由成立的,因合同無效和可撤銷的后果相同,人民法院也可以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直接判決撤銷合同。

(1)撤銷權應當由當事人行使,人民法院不應當依職權撤銷合同,與合同有效、合同無效、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不同。當事人是否實質主張撤銷權,不能機械理解;(2)撤銷權可以抗辯方式提出。一方請求另一方履行合同,另一方以合同具有可撤銷事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審查合同是否具有可撤銷事由以及是否超過法定期間等事實的基礎上,對合同是否可撤銷作出判斷,不能僅以當事人未提起訴訟或者反訴為由不予審查或者不予支持,撤銷權的行使可通過抗辯方式提出;(3)一方主張合同無效,依據的卻是可撤銷事由,此時人民法院應當全面審查合同是否具有無效事由以及當事人主張的可撤銷事由。當事人關于合同無效的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無效。當事人主張合同無效的理由不成立,而可撤銷的事由成立的,因合同無效和可撤銷的后果相同,人民法院也可以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直接判決撤銷合同。當事人合同無效主張隱含包括了合同撤銷主張,不能機械認定“不告不理”原則。

(二)關于合同履行與救濟

在認定以物抵債協議的性質和效力時,要根據訂立協議時履行期限是否已經屆滿予以區別對待。合同解除、違約責任都是非違約方尋求救濟的主要方式,人民法院在認定合同應否解除時,要根據當事人有無解除權、是約定解除還是法定解除等不同情形,分別予以處理。在確定違約責任時,尤其要注意依法適用違約金調整的相關規則,避免簡單地以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作為調整依據。

(1)在認定以物抵債協議的性質和效力時,要根據訂立協議時履行期限是否已經屆滿予以區別對待;(2)合同解除、違約責任都是非違約方尋求救濟的主要方式,人民法院在認定合同應否解除時,要根據當事人有無解除權、是約定解除還是法定解除等不同情形,分別予以處理;(3)在確定違約責任時,尤其要注意依法適用違約金調整的相關規則,避免簡單地以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作為調整依據。

43、抵銷:

(未列條文)

(1)抵銷權既可以通知的方式行使,也可以提出抗辯或者提起反訴的方式行使。抵銷的意思表示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一經生效,其效力溯及自抵銷條件成就之時,雙方互負的債務在同等數額內消滅;(2)雙方互負的債務數額,是截至抵銷條件成就之時各自負有的包括主債務、利息、違約金、賠償金等在內的全部債務數額;(3)行使抵銷權一方享有的債權不足以抵銷全部債務數額,當事人對抵銷順序又沒有特別約定的,應當根據實現債權的費用、利息、主債務的順序進行抵銷。(具體詳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刊登的廈門源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海南悅信集團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糾紛案,于2018年公報刊登,是典型的有關于抵銷的案件)

44、履行期屆滿后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

當事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達成以物抵債協議,抵債物尚未交付債權人,債權人請求債務人交付的,人民法院要著重審查以物抵債協議是否存在惡意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等情形,避免虛假訴訟的發生。經審查,不存在以上情況,且無其他無效事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因達成以物抵債協議申請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予準許。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申請撤回上訴的,應當告知其申請撤回起訴。當事人申請撤回起訴,經審查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予準許。當事人不申請撤回起訴,請求人民法院出具調解書對以物抵債協議予以確認的,因債務人完全可以立即履行該協議,沒有必要由人民法院出具調解書,故人民法院不應準許,同時應當繼續對原債權債務關系進行審理。

債務履行期滿后達成以物抵債協議,法院應甄別協議內容的效力,如以物抵債協議存在個別清償情況的,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2項規定及個案案情,可以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而認定合同無效,對于原告主張不予支持。

本條第2款系對雙方當事人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的限制。(1)在訴訟前達成以物抵債協議,另一方不履行,一方起訴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在審查協議是否存在虛假訴訟、是否存在無效情形基礎上,判決是否支持;(2)在一、二審訴訟中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法院不應出具調解書,應對基礎債權債務繼續審理;(3)對于二審中上訴人以達成以物抵債協議而撤回上訴,應釋明告知上訴人申請撤回起訴。

45、履行期屆滿前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

當事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達成以物抵債協議,抵債物尚未交付債權人,債權人請求債務人交付的,因此種情況不同于本紀要第71條規定的讓與擔保,人民法院應當向其釋明,其應當根據原債權債務關系提起訴訟。經釋明后當事人仍拒絕變更訴訟請求的,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但不影響其根據原債權債務關系另行提起訴訟。

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標的物尚未交付的,一般應認定以物抵債協議實為擔保,根據民法總則164條規定,應向原告釋明按照真實法律關系主張權利。

46、通知解除的條件:

審判實踐中,部分人民法院對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的理解存在偏差,認為不論發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有無解除權,只要另一方未在異議期限內以起訴方式提出異議,就判令解除合同,這不符合合同法關于合同解除權行使的有關規定。對該條的準確理解是,只有享有法定或者約定解除權的當事人才能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不享有解除權的一方向另一方發出解除通知,另一方即便未在異議期限內提起訴訟,也不發生合同解除的效果。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當審查發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是否享有約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權來決定合同應否解除,不能僅以受通知一方在約定或者法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內未起訴這一事實就認定合同已經解除。

本條觀點實際即是對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主張不能簡單適用。

47、約定解除條件:

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時,守約方以此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違約方的違約程度是否顯著輕微,是否影響守約方合同目的實現,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確定合同應否解除。違約方的違約程度顯著輕微,不影響守約方合同目的實現,守約方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則依法予以支持。

(1)雙方達成約定解除條件的合同后,一方當事人表面上違反約定,另一方起訴主張解除合同,審理中應著重審查一方違反約定的原因,包括是否形成新的交易慣例、是否存在履行抗辯等問題;(2)即使查明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解除的條件,但情節顯著輕微,不影響守約方合同目的實現的,對守約方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但可讓相對方承擔部分或全部訴訟費用。

48、違約方起訴解除:

違約方不享有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但是,在一些長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許違約方通過起訴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時對雙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條件,違約方起訴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違約方不存在惡意違約的情形;

(2)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對其顯失公平;

(3)守約方拒絕解除合同,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1)本條依據實際上來源于合同法第110條規定,即非金錢債務不能要求履行的情況,法律條文列舉3項,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等;(2)訴訟中判定合同解除系人民法院根據合同法第110條規定依職認定合同解除,符合法律規定及精神。詳見市中院民一庭法官會議紀要第三期規定。

人民法院判決解除合同的,違約方本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減少或者免除。

原告主張繼續履行合同或含有繼續履行合同意思的,應予釋明,由原告或反訴原告變更或增加訴訟請求,經釋明后堅持不變更的,對違約責任不予處理,但不影響其另案起訴。(另訴不違背“一事不再理”規則)

49、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時,一方依據合同中有關違約金、約定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定金責任等違約責任條款的約定,請求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適用該條規定,應按照合同法、買賣合同司法解釋規定的相關精神處理,在合同同時約定違約金、定金、損害賠償計算方法的情況下,如損害賠償計算方式計算出的金額高于違約金、定金罰則,但守約方同時主張的,應屬釋明,經釋明后原告沒有明確主張的,原則上應就高支持或對于超出定金、違約金的損害賠償部分予以支持。

50、違約金過高標準及舉證責任:

認定約定違約金是否過高,一般應當以《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的損失為基礎進行判斷,這里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除借款合同外的雙務合同,作為對價的價款或者報酬給付之債,并非借款合同項下的還款義務,不能以受法律保護的民間借貸利率上限作為判斷違約金是否過高的標準,而應當兼顧合同履行情況、當事人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因素綜合確定。主張違約金過高的違約方應當對違約金是否過高承擔舉證責任。

(1)違約方未到庭,未作出違約金過高抗辯主張的,法院是否應主動調整,對此,有不同認識。一般情況下法院不宜主動調整違約金,是否存在例外情形,待上級法院進一步確定或市中院民二庭法官會議進一步研究;

(2)對于違約金調整,就延遲給付金錢產生的違約金,根據本條規定、違約金調整適當保守的精神以及市中院在相關會議上統一的尺度,一般應調整為11.7%,如被告或反訴被告違約惡意非常明顯,擬調整標準超11.7%的,應提交法官會議討論,但最高不得超過24%,避免在不同案件中違約金標準調整尺度過大導致不同案件利益顯著失衡、市中院對外裁判尺度不統一的現象產生。市中院民二庭即將就該問題出臺法官會議紀要,民一庭法官代表擬參加法官會議。對于非金錢給付違約金,按民一庭2017年法官會議討論通過的解答予以處理;

(3)在商品房銷售(預售)合同糾紛中,開發商向購房人交付房屋時并未取得合同約定的交付備案證書,交房協議中購買人并未放棄向開發商主張之后產生的違約金,后開發商取得交付備案證書,購房人起訴開發商支付實際交房之后至開發商取得交付備案證書期間的違約金,對此有不同認識。開發商實際交房不符合合同約定,在購房人未明確免除開發商違約責任情況下,開發商應承擔違約金,但違約金可按合同約定或在一般逾期交付違約金調整標準基礎上適當下浮。

(三)關于借款合同

人民法院在審理借款合同糾紛案件過程中,要根據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金融服務實體經濟、降低融資成本的精神,區別對待金融借貸與民間借貸,并適用不同規則與利率標準。要依法否定高利轉貸行為、職業放貸行為的效力,充分發揮司法的示范、引導作用,促進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要注意到,為深化利率市場化改革,推動降低實體利率水平,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國人民銀行已經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節假日順延)9時30分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這一標準已經取消。因此,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貸款利息的基本標準應改為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應予注意的是,貸款利率標準盡管發生了變化,但存款基準利率并未發生相應變化,相關標準仍可適用。

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這一標準已經取消。因此,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貸款利息的基本標準應改為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應予注意的是,貸款利率標準盡管發生了變化,但存款基準利率并未發生相應變化,相關標準仍可適用。

法律、司法解釋的利息規定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為準的,之后改為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四、關于擔保糾紛案件的審理

要注意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與物權法對獨立擔保、混合擔保、擔保期間等有關制度的不同規定,根據新的規定優于舊的規定的法律適用規則,優先適用物權法的規定。從屬性是擔保的基本屬性,要慎重認定獨立擔保行為的效力,將其嚴格限定在法律或者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的情形。要根據區分原則,準確認定擔保合同效力。要堅持物權法定、公示公信原則,區分不動產與動產擔保物權在物權變動、效力規則等方面的異同,準確適用法律。要充分發揮擔保對緩解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的積極作用,不輕易否定新類型擔保、非典型擔保的合同效力及擔保功能。

(1)物權法與擔保法有不同規定,根據新的規定優于舊的規定的法律適用規則,優先適用物權法的規定;(2)從屬性是擔保的基本屬性,要慎重認定獨立擔保行為的效力,將其嚴格限定在法律或者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的情形;(3)要根據區分原則即物、債分離原則,準確認定擔保合同效力。要堅持物權法定、公示公信原則,區分不動產與動產擔保物權在物權變動、效力規則等方面的異同,準確適用法律;(4)要充分發揮擔保對緩解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的積極作用,不輕易否定新類型擔保、非典型擔保的合同效力及擔保功能。

(一)關于擔保的一般規則

54、獨立擔保:

獨立保函糾紛案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處理。需要進一步明確的是:凡是由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開立的符合該司法解釋第1條、第3條規定情形的保函,無論是用于國際商事交易還是用于國內商事交易,均不影響保函的效力。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之外的當事人開立的獨立保函,以及當事人有關排除擔保從屬性的約定,應當認定無效。但是,根據“無效法律行為的轉換”原理,在否定其獨立擔保效力的同時,應當將其認定為從屬性擔保。此時,如果主合同有效,則擔保合同有效,擔保人與主債務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主合同無效,則該所謂的獨立擔保也隨之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不承擔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其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一經認定為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出的符合司法解釋第1條、第3條規定的獨立保函,無論是國際商事交易還是國內商事交易,不因認定主合同無效而該保證合同無效。

55、擔保責任的范圍:

擔保人承擔的擔保責任范圍不應當大于主債務,是擔保從屬性的必然要求。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范圍大于主債務的,均應當認定大于主債務部分的約定無效,從而使擔保責任縮減至主債務的范圍。

56、混合擔保中擔保人之間的追償問題: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擔保的,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向其他擔保人追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擔保人在擔保合同中約定可以相互追償的除外。

該條規定解決了司法實踐中一直爭議的問題,在沒有合同特別約定情況下,承擔了擔保責任的保證人、擔保人不可以向其他不同類型的擔保人追償。

57、借新還舊的擔保物權:

貸款到期后,借款人與貸款人訂立新的借款合同,將新貸用于歸還舊貸,舊貸因清償而消滅,為舊貸設立的擔保物權也隨之消滅。貸款人以舊貸上的擔保物權尚未進行涂銷登記為由,主張對新貸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當事人約定繼續為新貸提供擔保的除外。

58、擔保債權的范圍:

以登記作為公示方式的不動產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一般應當以登記的范圍為準。但是,我國目前不動產擔保物權登記,不同地區的系統設置及登記規則并不一致,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當充分注意制度設計上的差別,作出符合實際的判斷:一是多數省區市的登記系統未設置“擔保范圍”欄目,僅有“被擔保主債權數額(最高債權數額)”的表述,且只能填寫固定數字。而當事人在合同中又往往約定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等附屬債權,致使合同約定的擔保范圍與登記不一致。顯然,這種不一致是由于該地區登記系統設置及登記規則造成的該地區的普遍現象。人民法院以合同約定認定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是符合實際的妥當選擇。二是一些省區市不動產登記系統設置與登記規則比較規范,擔保物權登記范圍與合同約定一致在該地區是常態或者普遍現象,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當以登記的擔保范圍為準。

抵押登記后,優先受償的金額范圍到底是以登記為準還是以主合同約定的優先受償范圍為準,該條對此予以了相對明確的解答,具體操作以相關業務庭解答為準。在涉及追償權的糾紛中,追償范圍以生效判決、執行到位情況為準。

59、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的法律后果: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抵押權。抵押權人在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前未行使抵押權,抵押人在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后請求涂銷抵押權登記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關于不動產擔保物權

60、未辦理登記的不動產抵押合同的效力:

不動產抵押合同依法成立,但未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債權人請求抵押人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抵押物滅失以及抵押物轉讓他人等原因不能辦理抵押登記,債權人請求抵押人以抵押物的價值為限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其范圍不得超過抵押權有效設立時抵押人所應當承擔的責任。

(1)抵押合同一般自簽訂時生效,有別于擔保法規定,不以辦理抵押登記為生效條件;(3)抵押權的設立、取得,與抵押合同生效系兩個概念,前者是物權概念,后者是債的生效概念。物權法規定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才取得抵押權,如未辦理登記的,不取得抵押權,不影響合同效力,至于法律條文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的規定,是指未登記不取得優先受償權;(3)抵押合同的債權人起訴請求辦理抵押登記的,在抵押合同不存在無效、法律上或事實上不存在障礙情況下,應予支持;(4)抵押合同生效后,但按法律規定未取得抵押權、抵押物即滅失或轉讓他人等,合同中的債權人要求抵押人承擔責任的,抵押人在抵押物價值范圍內為限承擔責任,抵押物價值有約定按約定,無約定通過司法鑒定確定,司法鑒定的時間節點,由合議庭或主審法官根據個案情況確定。

61、房地分別抵押:

(未列條文)

(1)“房地一體”是原則,地上已存在房屋情況下,單獨抵押土地或房屋,地上房屋或房屋所附土地一并認定為抵押;(2)土地抵押之時上面沒有房屋,之后地上新建房屋,不納入抵押財產范圍;(3)抵押權有沖突的,按抵押擔保價值范圍比例確定;(4)本條對執行有非常大的意義。

62、抵押權隨主債權轉讓:

抵押權是從屬于主合同的從權利,根據“從隨主”規則,債權轉讓的,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受讓人向抵押人主張行使抵押權,抵押人以受讓人不是抵押合同的當事人、未辦理變更登記等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關于動產擔保物權

63、流動質押的設立與監管人的責任:

在流動質押中,經常由債權人、出質人與監管人訂立三方監管協議,此時應當查明監管人究竟是受債權人的委托還是受出質人的委托監管質物,確定質物是否已經交付債權人,從而判斷質權是否有效設立。如果監管人系受債權人的委托監管質物,則其是債權人的直接占有人,應當認定完成了質物交付,質權有效設立。監管人違反監管協議約定,違規向出質人放貨、因保管不善導致質物毀損滅失,債權人請求監管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如果監管人系受出質人委托監管質物,表明質物并未交付債權人,應當認定質權未有效設立。盡管監管協議約定監管人系受債權人的委托監管質物,但有證據證明其并未履行監管職責,質物實際上仍由出質人管領控制的,也應當認定質物并未實際交付,質權未有效設立。此時,債權人可以基于質押合同的約定請求質押人承擔違約責任,但其范圍不得超過質權有效設立時質押人所應當承擔的責任。監管人未履行監管職責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監管人承擔違約責任。

(1)質押合同一般于簽訂時生效,不以質押物交付為生效條件,不同于擔保法規定;(2)質權以質押物交付為設立、取得(質權物權的取得)條件,交付不僅是指直接交付,也包括向第三人交付、占有改定等。本條意見是對監管人身份如何確定,根據個案判斷監管人受哪一方委托或控制,從而確定質押物是否交付,以及監管人的違約責任;(3)質押物未交付,出質人的責任以質押物價值為限,可參照抵押人責任的意見。(4)質押合同的債權人起訴請求交付質押物的,在質押合同不存在無效、法律上或事實上不存在障礙情況下,應予支持。

64、浮動抵押的效力:

企業將其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及產品等財產設定浮動抵押后,又將其中的生產設備等部分財產設定了動產抵押,并都辦理了抵押登記的,根據《物權法》第199條的規定,登記在先的浮動抵押優先于登記在后的動產抵押。

65、動產抵押權與質權競存:

同一動產上同時設立質權和抵押權的,應當參照適用《物權法》第199條的規定,根據是否完成公示以及公示先后情況來確定清償順序:質權有效設立、抵押權辦理了抵押登記的,按照公示先后確定清償順序;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質權有效設立,抵押權未辦理抵押登記的,質權優先于抵押權;質權未有效設立,抵押權未辦理抵押登記的,因此時抵押權已經有效設立,故抵押權優先受償。

本條是根據物權法第199條規定,系對擔保財產優先受償順序的特別說明。

(四)關于非典型擔保

66、擔保關系的認定:

當事人訂立的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不存在法定無效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雖然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屬于物權法規定的典型擔保類型,但是其擔保功能應予肯定。

對于合同擔保即債的擔保,不同于物權法上規定的擔保,不宜輕易否定其效力。

67、約定擔保物權的效力:債權人與擔保人訂立擔保合同,約定以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或者質押的財產設定以登記作為公示方法的擔保,因無法定的登記機構而未能進行登記的,不具有物權效力。當事人請求按照擔保合同的約定就該財產折價、變賣或者拍賣所得價款等方式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對其他權利人不具有對抗效力和優先性。

(1)本條適用前提是擔保合同的例外情形。在擔保合同約定擔保物權設立、取得應辦理抵押登記的情況下,因無法法定機構導致無法辦理抵押登記,在擔保物不存在障礙情況下,可判決就擔保財產折價、變賣或者拍賣所得價款等方式清償債務。對其他權利人不具有對抗效力和優先性主要是指,合同約定的擔保物所有權已轉讓他人,擔保物被查封等,原則上不能判決就該擔保物財產折價、變賣或者拍賣所得價款等方式清償債務;(2)在適用該條情況下,原告起訴前或起訴后應及時申請對不存在障礙的擔保物保全。原告未申請保全的,人民法院應根據原告訴請釋明原告申請財產保全。

原告主張被告履行非金錢債務(如要求被告履行過戶手續等),人民法院應向未申請保全的原告釋明申請保全,并告知其不申請保全的不利后果。原告不申請保全或經釋明后不申請保全,導致擬判決前標的物被另案查封、抵押的,應裁定駁回起訴,但作出裁定前應向原告釋明是否變更訴訟請求。

69、無真實貿易背景的保兌倉交易:

保兌倉交易以買賣雙方有真實買賣關系為前提。雙方無真實買賣關系的,該交易屬于名為保兌倉交易實為借款合同,保兌倉交易因構成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被隱藏的借款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如不存在其他合同無效情形,應當認定有效。保兌倉交易認定為借款合同關系的,不影響賣方和銀行之間擔保關系的效力,賣方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

本條規定對于其他民商事案件有重要啟發和參考作用:(1)在房屋買賣等交易性合同中,名為買賣實為擔保,且買賣標的物并未交付,不構成有效讓與擔保合同,一般應認定買賣合同無效,虛偽意思表示無效,隱含的真實意思予以查明,確定真實意思的合同效力;(2)在部分民商事案件中,真實意思表示直接體現在合同中或合同主要條款中,不存在以虛偽意思掩蓋真實意思情形,雙方僅存在一種法律關系,不能僅以合同抬頭判斷分析雙方法律關系和性質,在審理該類案件中直接根據合同或合同主要條款認定雙方的法律關系實質。如合同抬頭名為承攬關系,但根據合同內容、特點、性質認定為雇傭關系,是典型的問題。

70、保兌倉交易的合并審理:

當事人就保兌倉交易中的不同法律關系的相對方分別或者同時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21條的規定,合并審理。當事人未起訴某一方當事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追加未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為第三人,以便查明相關事實,正確認定責任。

本條規定對于其他民商事案件有重要啟發和參考作用。在同一法律關系中,各方當事人不同的主張,原則上應合并審理。如買賣合同,一方主張價款,另一方在本案中不作合同解除或質量賠償等抗辯,而是另案起訴主張合同解除或質量賠償等,實質上違背了“一事不再理”原則。在兩個不同法院先后已立案受理情況下,后立案的法院應裁定移送先立案法院合并于前一案件審理;兩個案件屬同一法院受理的,后立案案件,應裁定合并于前一案件審理。

71、讓與擔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合同,約定將財產形式上轉讓至債權人名下,債務人到期清償債務,債權人將該財產返還給債務人或第三人,債務人到期沒有清償債務,債權人可以對財產拍賣、變賣、折價償還債權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有效。合同如果約定債務人到期沒有清償債務,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部分約定無效,但不影響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當事人根據上述合同約定,已經完成財產權利變動的公示方式轉讓至債權人名下,債務人到期沒有清償債務,債權人請求確認財產歸其所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請求參照法律關于擔保物權的規定對財產拍賣、變賣、折價優先償還其債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債務人因到期沒有清償債務,請求對該財產拍賣、變賣、折價償還所欠債權人合同項下債務的,人民法院亦應依法予以支持。

(1)讓與擔保在狹義上不同于以物抵債協議;(2)讓與擔保合同屬債的擔保性質,故不違反物權法定原則。按我國法律、司法解釋現有規定,原則上不認可其效力。名為買賣,實為擔保,根據民法總則規定,買賣的虛偽意思認定無效,故對“買受人”提出的房屋買賣過戶主張,因買賣合同無效,不予支持,但應行使相關釋明義務;(3)讓與擔保合同標的物已經交付情況下,認可其效力,主要是隱含的真實意思表示是擔保,對債的擔保并無禁止性規定,而擔保合同的效力及效果優先受償,一方面解決了流抵禁止、對所謂“出賣人”不公的問題;另一方面也精確體現出真實意思表示和擔保物的優先受償效力。

十二、關于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處理

會議認為,近年來,在民間借貸、P2P等融資活動中,與涉嫌詐騙、合同詐騙、票據詐騙、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犯罪有關的民商事案件的數量有所增加,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在審理案件時,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及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等規定,處理好民刑交叉案件之間的程序關系。

128、分別審理;

同一當事人因不同事實分別發生民商事糾紛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與刑事案件應當分別審理,主要有下列情形:

(1)主合同的債務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認定其構成犯罪,債權人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

(2)行為人以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他人名義訂立合同的行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認定其構成犯罪,合同相對人請求該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他人承擔民事責任的;

(3)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認定其構成犯罪,受害人請求該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承擔民事責任的;

(4)侵權行為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認定其構成犯罪,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者其他賠償權利人請求保險人支付保險金的;

(5)受害人請求涉嫌刑事犯罪的行為人之外的其他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的。

129、涉眾型經濟犯罪與民商事案件的程序處理;

2014年頒布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和2019年1月頒布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的涉嫌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涉眾型經濟犯罪,所涉人數眾多、當事人分布地域廣、標的額特別巨大、影響范圍廣,嚴重影響社會穩定,對于受害人就同一事實提起的以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為被告的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并將有關材料移送偵查機關、檢察機關或者正在審理該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受害人的民事權利保護應當通過刑事追贓、退賠的方式解決。正在審理民商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發現有上述涉眾型經濟犯罪線索的,應當及時將犯罪線索和有關材料移送偵查機關。偵查機關作出立案決定前,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審理;作出立案決定后,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偵查機關未及時立案的,人民法院必要時可以將案件報請黨委政法委協調處理。除上述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外,要防止通過刑事手段干預民商事審判,搞地方保護,影響營商環境。

當事人因租賃、買賣、金融借款等與上述涉眾型經濟犯罪無關的民事糾紛,請求上述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130、民刑交叉案件中民商事案件中止審理的條件:

內部管理條例范文5

[關鍵詞]貫徹條例 地質資料 匯交 措施

中圖分類號:V412.4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6)11-0398-01

國務院349號令《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及《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頒布,為地質資料管理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及更規范化管理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據和可靠的保證。

地質資料是地質工作的主要載體,地質資料的匯交歸檔,對后期的信息查詢、工程開發具有重要的意義。

作者長期以來一直從事地勘單位地質資料管理工作,在工作中發現存在很多問題,造成地質資料不能及時匯報和浪費現象,現結合作者的實際工作遇到情況和實際工作中的經驗淺談一些看法。

1、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

1.1 自覺匯交地質資料的法律意識欠缺

有些地質人員匯交地質資料的法律意識淡薄,地質資料只想掌握在自已手中,為我方便,為我所用,不愿匯交。有些單位對匯交地質資料不重視,能敷衍就敷衍,能不交就不匯交,對省廳每年下發的地質匯交登記不予理睬,把匯交地質資料工作不當回事,無視法規的存在。

1.2 匯交地質資料的質量下降,對地質資料匯交要求不了解

多年來,匯交的地質資料存在諸多質量問題,造成多次反功和浪費,主要表現以下幾方面。

⑴匯交的地質資料不齊全。匯交的地質資料殘缺不全現象時有發生。有的缺附圖、附表、附件;還有的缺評審、鑒定、驗收的正式文件;正文報告扉頁中沒有加蓋法人單位的公章;成冊的文字中有缺頁現象等等。

⑵地質資料正文目錄不完整。有的缺所示章節的頁碼,有的圖只有圖號,而無順序號等等。

⑶地質資料的規格、格式不規范。有的匯交的地質資料成冊的文件有的規格大,超過A4紙的標準,附圖折疊有的過大,圖簽位置不對等等。

2、主要措施及辦法

2.1 加強對地質資料匯交工作的廣泛宣傳

利用舉辦《地質資料管理條例》會議及培訓班等形式,學習、宣傳《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及《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實施辦法》,提高人們的思想認識,使大家都了解地質資料必須實行統一管理,統一匯交。

2.2 加強地質資料匯交監督管理

通過健全制度,增強內部管理的手段和措施,加強地質資料匯交監督管理工作。要建立地質項目的跟蹤管理登記。改變過去對地質資料匯交的被動接收管理方式,實行項目跟蹤主動管理。加大執法力度,對不按時或拒不匯交地質資料的,嚴格按法定程序進行警告、通報批評、罰款。

2.3 嚴把匯交質量關

匯交質量的好與壞是關系到地質資料保管長久性、開發利用的有效性的關鍵問題,我們地勘單位應重視這個問題。

⑴在匯交份數上,一般應匯交紙質資料和電子文檔各兩份。

⑵在規格上,紙質資料采用A4或16K紙張,電子文檔用5寸的光盤,并附有正方形的外盒。

⑶不可用氨熏圖(即藍曬圖)作匯交的地質資料。圖件力求線條清晰,字跡清楚,精度較高。

⑷地質資料成冊文件的裝訂必須使用棉線(繩),成冊的封面要用150克的銅版紙。成冊的文字用紙及圖件使用不低于80克的優質紙制印。

⑸正文目錄應反映該項地質資料匯交的全部內容,報告目錄反映到章、節,并編有頁碼,與文字中的標題一致。附圖、附表、附件目錄要與實物名稱、圖號、順序號、及比例尺一致。

⑹電子文件上的頁碼要與紙介質上的頁碼相對應。

⑺報告扉頁內責┣┦鵠共糠鄭行距不能太緊,要留有蓋章位置,要適當平均分配,以美觀為原則。

⑻文字部分,字體要統一,不能整篇報告內字體有大有小。

⑼報告、圖、圖簽三者名稱、順序號圖號應完全一致。

⑽圖成冊的必須每頁蓋章,文字里帶圖的不用蓋章。附圖類電子文件的內容、幅面大小、用色標準、圖例符號等應按照地礦行業標淮及相關制圖標準執行,內容和圖號數上要與紙介質相對應。

⑾疊圖時一定要按要求疊成手風琴狀(19*27cm),圖簽應折疊在外面,頭朝上。

⑿報告原則上不得超過2cm,過厚應分冊編輯、裝訂。

內部管理條例范文6

__縣畜牧局:

====年即將過去,在這一年中,我站按照縣委、縣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百萬頭優質瘦肉豬產業民心工程的目標,在縣畜牧局的領導下,在當地黨委、政府的統一布署,在我站職工的辛勤工作下。取得了較好的成績,現將====年度的工作如下總結:我站按照“動物防疫”無規定疫病區管理辦法“農業部==號令”,“市政府==號令”,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獸醫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開展工作,參照鄉鎮畜牧獸醫站工作職責,負責本區域內重大動物疫病的防治,具體實施動物防疫,疫病監測,疫情報告和撲滅工作,開展動物疫病診斷治療及圈消毒工作。負責本鎮畜牧業生產發展及規劃并負責實施,開展畜牧獸醫技術培訓和技術指導,做好新品種、新獸藥、新牧草及新技術的示范及推廣工作。推進產業化進程,健全服務體系,提高經濟實力。受縣畜牧站行政主管部門和縣動物防疫監督檢驗所的委托。開展動物及動物產品的檢疫工作,協助縣畜牧行政主管部門開展獸藥、飼料、種畜管理等行政執法工作。

一年來,我站在縣局的正確領導下,在全站職工的共同努力和辛勤工作下,緊緊圍繞農民收入這個核心,堅持發展不動搖,突出重點,狠抓落實,畜牧業保持較快的發展勢頭,到====年底,全鎮生豬存欄=====頭,出欄=====頭,山羊存欄====只,出欄====只,大牲畜存欄===頭,出欄===頭,小家禽存欄=====只,出欄=====只。在去年同期基礎上都有較大幅度的增長。

一、領導重視,環境寬松,畜牧業發展勢頭強勁

縣委、政府把畜牧產業作為農村經濟的支柱產業,并制定了一系列的優惠政策。隨著商業化、專業化的快速開展,我鎮畜牧業生產方式正在發生深刻的變化,養殖大戶正在蓬勃發展,到今年底,共有養殖優質瘦肉豬===頭以上的=戶,==頭以上的==戶,飼養洋元母豬==頭以上的=戶,=頭以上的==戶,共喂養“洋二元”母豬===頭。新建畜舍==戶。

二、抓關鍵,動物防疫檢疫工作成效明顯

====年我站緊緊抓住無規定動物疫病區項目建設的機遇,以控制動物疫病的發生和流行工作目標。落實了重大疫病的免疫,預防性消毒,動物及動物產品的檢疫工作,規范了產地檢疫和報檢制度,實現了全鎮動物重大疫病清凈無疫。豬、牛、羊死亡率得到的效的控制,遠遠低于國家規定的標準。一是強化動物重大疫病免疫工作。全鎮共免疫注射豬口蹄疫=====頭次,三聯苗=====頭次,豬瘟疫苗=====頭次,??谔阋?===頭次。二是加強動物免疫標識管理,全鎮==個村推行防疫檔案制度,實行了免疫耳標,雙標識制度。三是全面開展動物預防性消毒工作,全鎮共使用復合酚,強力消毒===公斤,消毒面積達==.=萬平方米。四是依法開展檢疫工作,完成豬、牛、羊產地檢疫共=====頭次,完成屠宰檢疫====頭。嚴格處理違法動物防疫有關規定,對不報檢,不憑證收購或無耳標、免疫證收購生豬經營、屠宰、逃避檢疫,阻礙免疫工作開展的,共詢問查處==件。

三、積極實施科技興牧,服務三農,強化內部管理

在畜牧業發展中,加大科技興牧,服務三農的力度,大力促進畜牧業生產發展,一是強化職工隊伍建設,提高素質,制定本站各種崗位責任制。二是加大科技培訓力度,強化服務工作,確保群眾利益,充分講解養殖技術,在鎮舉行培訓=次。三是嚴格按物價部門的收費標準,禁止亂收費、亂罰款,保證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四是向養殖戶提供優質飼料===噸,完成率達==,以廠價加運費讓利于農民。五是全年完成獸藥=====萬元,完成率達===,不向農民收高價,耐心給群眾講解藥物性能,對癥下藥,把農民的損失降低在最小范圍。

四、確保無規定動物疫病區項目建設,全面完成檢疫目標

為確保國家無規定疫病的項目建設全面落實防疫檢疫目標,年初縣局、鎮政府相應出臺了“關于加強動物防疫檢疫工作意見,整頓畜牧獸醫隊伍,春季=-=月,秋季=-==月重點抓了動物防疫目標任務,春秋豬、牛口蹄疫、豬三聯苗,雞新城疫防疫注射均達===。農村大面積圈舍、消毒面達===,春秋兩季五號病普查,豬、牛、羊分別達===、==、==,并開展了大面積驅蟲指導,豬、牛、羊驅蟲面分別達==、==、==。有效控制了寄生蟲病、傳染病的發生。

五、極開展法律、法規宣傳,創評放心站所,建立規章制度

認真貫徹執行《種畜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飼養及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全面開展了種畜業、獸藥、飼料市場質量整頓工作,確保了有序開展,規范了合法經營,確保了畜牧業健康發展奠定了基礎。

針對__多年的自食生豬收費難的問題,鎮黨委、政府將此項工作納入村干部目標考核,規范各村具體負責,嚴格執行劃片屠宰、宰前報檢、先檢后宰,憑證屠宰,全鎮共屠宰自食生豬====頭,交防疫檢疫費、消毒費達==,但私屠亂宰,違法亂宰現象還存在。

=月以來,積極開展“放心站所”評創活動,加強 政治學習,實踐“三個代表”,樹立科學發展觀,切實轉變工作作風,提高服務質量和工作效率,公開服務承諾、服務范圍、工作職責、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樹立單位形象在測評驗收獲基本滿意站所。認真搞好綜合治理、計劃生育、安全生產等各項工作,成立領導小組,兼職人員具體負責,領導主要抓組織專題會議,落實目標責任、檢查、驗收合格。

六、====年工作打算

=.深入推進===萬頭優質生豬產業化工程建設,力爭====年“洋二元”二雜母豬任務的全面完成。全面推行仔豬首免和免疫標識制度,全面落實動物檢疫工作目標,鞏固《無規定動物疫病區》項目成果,切實加強產地檢疫,全面實施強制免疫,無證、無標、補檢、補免、暫扣等處理。

=.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嚴格實行目標責任,對各村防疫檢疫員進行全面整頓,培養有文化、有素質、工作能力強的年輕人,各村推薦擇優錄取吸納到獸醫隊伍中來,為確保我鎮各項工作目標任務的全面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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