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論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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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論文

物權法論文范文1

為推進林業市場機制建設和林業產業發展開創有利局面

2007年肥西縣開始開展林業產權制度的改革,截至2008年底,肥西縣因林權流轉變更集體林權30起,流轉集體林權面積490.4hm2,待流轉的有近666.67hm2。隨著林權流轉步伐的加快,大量民間資本涌向林業產業,投入資金逾3000萬元,改變了過去一直是政府辦林業的傳統局面,打破了傳統的集體林權所有權結構,大幅提高了林地利用率,給林業產業的發展注入了無限的生機和活力,困擾肥西縣林業發展多年的銘傳鄉荒山基本消滅。

為切實保護廣大山區農民的基本利益奠定堅實基礎

充分地對廣大的山區農民所擁有的私有財產尤其是新增的財產進行保護,其可以對林農私有財產的保有狀況進行改善,對林農進行林業生產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產生了較大的提高。物權法設定了相關的法律,對公民的私有財產進行相應的保護,并設定了相關的法律責任,對嚴重違反公民私有財產的違法行為進行打擊,以最大限度地對廣大山區農民的基本利益進行保護[4-6]。對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步伐、構建和諧社會意義重大。

1保護林地承包經營權

《農村土地承包法》頒布實施后,社會上對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性質一直存在較大的爭議。物權法對此進行了明確的界定,將其界定為用一類益物權,以對其基本的法律地位進行確定,以促進土地承包經營人的物權更全面地得到保護。在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積累了大量的基本經驗的基礎上進行集體林權制度的改革,即將林地的所有權與使用權進行分離,目前對此予以確認的方式為家庭聯產承包制。此種農地使用關系主要以承包合同作為依據,受到法律的保護。

2完善農村集體成員的決策權

對于集體所有權的權利性質,物權法第1次進行了確定,其提出將“集體所有權”更新為“集體成員集體所有權”。對一些集體財產相關的事項處置進行規定,主要包括土地承包、調整及補償等,規定其處置決定必須由集體成員進行。在制度上堵住了侵害農民“成員”權力的行為,對進行集體林權制度的改革作用較為明顯,進而保護集體林權經營模式轉變的成果。

3健全林地征收征用補償制度

物權法健全和完善了集體土地征收征用補償制度,詳細規定了征收征用土地的補償原則,強調對于土地的征收征用必須足額地進行補償。尤其要注意的是,物權法還規定了若對農民使用的土地進行了征收,則必須補償農民因此而產生的損害;國家對土地的征收應排除商業目的的征收形式。對于企業來說,為了取得商業用地,其必須與土地的使用權人進行談判簽約,且一定按照合同法的規定進行;對于侵犯農民合法權益的行為,如強行攤派、任意撕毀承包合同等,物權法也有明確的救濟措施。這些都對農民的合法權益的保護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物權法論文范文2

關鍵詞:物權法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會計準則

我國物權法以財產權利與義務為內容,秉承物權法定的原則,規定了所有權、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其中,權利人占有、使用、收益、處分自己的動產、不動產的權利,稱為所有權。權利人占有、使用、收益他人不動產的權利,稱為用益物權。企業向銀行借款,用自己的不動產、動產或者有價證券擔保,銀行占有、處分屬于該企業的不動產、動產或者有價證券的權利,稱為擔保物權。

會計學上的資產、負債來源于法律上的有關概念?,F代會計雖然已經將“資產”與“負債”的內涵外延都進行了拓展,但是權利與義務仍然是其主要內容。這些法定物權種類的確立,以及動產和不動產物權取得和變動規則的發展,直接決定了企業資產與負債的內容與形式,進而必將影響會計核算。筆者分別從所有權、用益物權以及擔保物權入手,進一步研究物權法對會計確認和計量的影響。

企業法人所有權為貫徹會計主體理論提供制度保障

會計主體理論是會計核算工作的前提和出發點,是會計學的基本假設之一。會計主體是指會計所服務的特定單位或組織,即指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的空間范圍。企業本身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應獨立于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企業所有者及經營者自身與企業本身無關的經濟活動。

會計主體與法學上的法人概念雖然并不完全重合,但是會計主體問題的核心,是如何正確劃定主體權利和義務的邊界。傳統會計主體理論奉行的是投資者本位理論,雖然也承認企業在會計上是一個獨立的主體,但是卻認定企業的全部財產歸投資者所有。這樣就使企業成為了投資者的傀儡,毫無財產的自主處分權,形成了企業自主經營的桎梏。事實上,國家對其出資設立的企業所享有的權益的性質一直以來也都是制約國企改革進程的關鍵問題之一。隨著現代企業組織形態的發展與經濟生活的變革,財務會計開始強調企業的主體觀念,認為在財產權的分配上,投資者一旦將其財產投入公司,就應該喪失了對其財產的所有權,轉而擁有的是股東權利。而企業在取得了投資者投入財產的所有權后,依法對該財產行使權利、承擔義務。但是對于這一會計認識的進步一直未有充分的法律支持。對于企業法人所有權的會計研究,在我國物權法頒布之前,就有學者在積極討論。為了正確界定投資者與企業之間的權利義務,我國于2005年10月修正的公司法第3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第4條則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物權法則是在公司法的基礎上進一步為這種新的企業會計主體觀念提供了法理支持。其第39條明確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它明確揭示出了所有權的四項積極權能,即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從本質上看,所有權是所有人對于物產全面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也就是說,國家、集體和私人所有的動產與不動產,一旦經過投資投入企業,原所有人即喪失所有權,就不能夠再繼續對原屬于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轉而行使的是股東權或出資人權利。企業法人依法成為其所有權人,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物權法的這一規定更加具體和明確地確立了企業法人所有權,為貫徹會計主體理論提供了制度保障,為正確區分會計主體的邊界提供了法理基礎,有利于杜絕股東以各種非法方式干涉公司經營管理和侵占公司財產。如果沒有物權法的這一規定,企業將無法清楚地核算其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以及收入、費用和利潤。用益物權的會計核算處理

用益物權是指以支配他人之物的使用價值為內容的物權。用益物權的客體為他人之物,其中的他人,原則上為對物享有所有權的人,也可以是對物享有用益物權的人;他人之物,主要為不動產和不動產權利,也包括自然資源,但不能是動產。用益物權的內容,為對物使用價值的支配,可以具體化為占有、使用、收益權能。物權法規定的用益物權主要有地役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漁業權等。

國際會計準則根據用益物權的種種特性,將用益物權排除在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以外予以單獨規范,但我國會計準則卻未能將大部分用益物權從無形資產或固定資產會計標準(包括企業會計制度及會計準則)中排除,這樣就造成原來實務中只能生搬硬套會計標準中的無形資產或固定資產規定核算用益物權,帶來了用益物權會計核算的失真。因此,也有學者提出為了規范用益物權會計,在會計標準的制訂方式上與國際慣例接軌,應對用益物權進行單獨規范。

對于上述各種用益物權,隨著物權法的實施以及新企業會計準則的具體規定,在會計上我們應該根據其權利的內容和特點,進行適當的確認和計量,不可簡單地歸類。如路橋收費權、公路經營權是依托在公路實物資產上的無形資產,是指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對已建成通車公路設施允許收取車輛通行費的收費權和由交通部門投資建成的公路沿線規定區域內服務設施的經營權。其作為無形資產還是固定資產一直以來在實務界與學術界都存在著爭論,但是隨著2006年《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中一些新規定出臺,某種程度上解決了路橋收費權和公路經營權作為無形資產在初始計量、攤銷與后續支出上的技術障礙,從理論上就可以把它作為無形資產進行核算。最值得注意的是,物權法繼承和發展了我國現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制度,將《土地管理法》確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發展成了“建設用地使用權”。我國會計準則規定,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除作為投資性房地產核算外,符合無形資產定義,應作為無形資產核算。國際會計準則一直認為土地是一種標準的不動產。然而隨著物權法的實施,我國物權法所規范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已經完全符合國際會計準則對于“不動產”定義。從會計角度分析研究,建設用地使用權作為具備自物權特性的高級用益物權,具備了權利人能夠擁有或者控制、權利客體有形、使用期限超過一個會計期間等三大特點,在學理上,其實是可以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這實際上消除了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的差異,有利于準則趨同。

擔保物權對會計確認和計量的影響

我國物權法中的擔保物權就是指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下,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物權法新創立了動產浮動抵押與應收賬款質押制度。從這兩個新制度分析,動產抵押擔保即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實現抵押權時的動產優先受償。從會計學上看,動產浮動抵押屬于或有事項,應該按照或有事項的會計準則進行相關確認與計量。而物權法明確將應收賬款列入可抵押資產的范圍,這也是我國擔保融資制度的突破性改革,將大大惠及中小企業、農民和銀行,有力促進中國商業信用和銀行信用的發展。應收賬款雖然是會計學上的概念,但在這賦予了法律的內涵,由物權法加以規范,其概念中就包括了“公路、橋梁等收費權”,第一次從法律層面上明確了包括公路、橋梁、電網等收費權在內的應收賬款可以質押。可以看到其內涵與外延范圍更加寬泛。根據會計準則,應收賬款質押,從擁有應收賬款的企業角度來看,不符合金融資產終止確認的條件。

此外,擔保物權的共同特點是對資產的權利進行限制,這一限制具有特定的會計含義。當資產的權利受到限制時,從會計角度出發,其確認和計量也將會受到影響。資產的權利限制,首先應當按照或有事項會計準則的規定,考慮擔保物權人行使擔保物權的可能性以及其金額能否可靠計量,分別進行確認和計量。如果擔保物權人很可能行使權利,并且由于其行權企業的損失是可以合理估計的,則應確認為一項負債。如果擔保物權人僅是有可能行使擔保物權或雖然很可能行使權利,但其行權企業的損失無法合理估計,企業就不用確認負債,但是要進行相關披露,提高會計信息的可靠性和相關性。

參考文獻:

物權法論文范文3

一、共有人優先購買權的法律特征

所謂優先購買權是指特定的民事主體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先于他人購買某項特定財產的權利①。而共有人優先購買權是指共有人在共有財產被轉讓時,就可以轉讓的不動產或動產份額,作為共有人享有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的權利。

(一)權利法定性

《民法通則》第七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轉讓,但在出售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薄睹穹ㄍ▌t若干問題意見(試行)》第九十二條規定共同共有財產分割后,一個或數個原共有人出賣自己分得的財產時,假如出賣的財產與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財產屬于一個整體或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權的,應當予以支持?!段餀喾ā返谝话倭阋粭l規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民法通則》與《物權法》關于共有中的優先購買權的規定內容具有一致性的。立法目的主要是為了保護已經存在的共有關系,維護共有關系的穩定和所有共有人的利益。同時,避免和減少共有人之間的糾紛的發生。

(二)權利物權性

共有中的優先購買權是否具有物權性質存在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共有中的優先購買權不具有物權性質。認為優先購買權附隨于買賣關系,法律設定此項權利是應當視為買賣關系的組成部分,對出賣人設定附加的義務,是債權屬性,不是有物權性質。另一種觀點認為優先購買是具有物權性質的債權②。第三種觀點認為,優先購買權具有物權的效力,可以對抗第三人,屬于物權范疇,具有物權性③。筆者同意第三種觀點。理由是1、符合物權法定原則?!段餀喾ā返谖鍡l規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币婪梢幎ü灿嘘P系的優先購買權是法律對共有人的特定保護。2、共有關系的優先購買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符合物權法律特征。3、若將共有關系的優先購買權視為債權,當優先購買權被侵害時,是權利難以實現,按照債權理論,共有關系的優先購買權被侵害只能依債權被損害而要求合同責任、侵權責任、不當得利返還責任,而優先購買權的違約責任、損害結果的不可確定性,在司法實踐中難以操作,使法律規定的優先購買權不具有實際意義,不利于維護共有關系和保護被侵害共有人的權益。變向的鼓勵出賣人,不履行通知義務而擅自處分共有財產。

(三)共有關系中的優先購買權是一種期待權

共有關系中優先購買權并不是優先購買權利人在任何時候都享有的一種現實權利。僅是出賣人在出賣自己份額時,優先購買權利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其權利表現方式為可能性,其前提條件是出賣人出賣自己的份額。另外一個條件是“在同等條件下”。只有這兩個條件均滿足,這種可能性的權利轉變為現實的權利。因此說共有關系的優先購買權是一種期待權,是一種具有物權性質的期待權。

(四)共有關系中的優先購買權是一種附條件的形成權

所謂形成權,是指權利人可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關系發生變動的權利。④當優先購買權人滿足了共有人出賣自己份額,具有“同等條件”,且沒有合同約定時,優先購買權人在附加上述條件情形下可以完全排除出賣人與第三人簽訂合同的可能。也有觀點認為,共有優先購買權不是形成權,因為該權利只是在某一共有人要出賣其份額時其他共有人較之有關系以外的第三人有優先購買的權利,而不是直接使法律關系發生變動,直接與出賣人形成買賣關系。⑤筆者贊成第一種觀點共有關系若不附加上述條件,不符合形成權法律特征,即不能憑自己一方意思表示而直接發生法律關系發生變動,但附加條件成就時,其完全可以對抗共有關系以外的第三人,并完全可以形成與出賣人的轉讓共有財產份額的買賣合同關系。因此不是絕對的形成權而是附條件的形成權。

二、共有關系中優先購買權的行使

由于共有關系中的優先購買權是一種期待權和附條件的形成權,優先購買權利人的行使條件也必然是嚴格和受到限制的,其具體條件為:

(一)共有關系存在。共有優先購買權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時共有基礎存在,若不存在則不享有優先購買權。另外出賣人的共有份額必須是明確無爭議的,若共有關系中的共有份額不確定,則應首先確定各自共有份額。其次,出賣人共有財產必須是沒有被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采取控制性措施和處分性措施的財產。如共有房屋中,出賣人的共有份額若被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查封或將被強制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治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不得轉讓”的規定。優先購買權人在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對該項財產處置前不能行使優先購買權。

(二)共有優先購買權人行使優先購買權人必須受“同等條件”限制。“同等條件”必須是按照通常交易習慣的同等條件,有約定則遵從約定。如價格條件相同,優先購買權人可行使優先購買權。支付條件,如是即時支付還是分期支付,若是價格相同都是即時支付,共有人優先購買權人則可行使優先購買權,若分期支付,優先購買權人與第三人分期付款期限相同則可行使優先購買權,否則即不具備同等條件,即不能行使優先購買權,另外優先購買權人行使優先購買權必須在合理期限內行使。我國法律現沒有對優先購買權人的合理期限作出明文規定。但應根據出賣標的物的特點確定合理期限,給優先購買權人以足夠的籌款等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必要預備期限,同時也要綜合考慮出賣其份額的具體客觀情形,不能使優先購買權人無限制期限的行使優先購買權。若是不需要登記的動產應以一個月以內酌定合理期限,若是不動產或需要登記的動產,可參照《民法通則意見》第118條規定:“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眳⒄找陨弦幎?,綜合考慮出賣人的利益和享有優先購買權人的優先權的保護。

三、共有關系中優先購買權的實現方式

(一)共有人內部優先購買權的實現。

在共有關系中,某一共有人擬轉讓其份額時,其他共有人都要行使優先購買權,其他共有人誰更有優先購買權,法律沒有相關規定。一種觀點認為由擬出讓人決定誰更有優先購買權。理由是為減少不必要的糾紛,充分尊重出讓人的所有權,應該由出讓人自己決定⑥。第二種觀點認為以抽簽方式決定。理由是法釋(2004)16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順序相同的多個優先購買權人同時表示買受的,以抽簽方式決定買受人”。第三種觀點認為應在共有人中(包括擬轉讓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買受人行使優先購買權,若不能形成三分之二的共有人同意,則采取抽簽方式。筆者同意第三種觀點。理由是《物權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有人同意,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若共有人為三人的,轉讓人與轉讓人決定的擬行使優先購買權買受人必然會形成三分之二共有人的同意,充分尊重了出讓人的所有權。若全體共有人為四人以上的,僅就轉讓人與轉讓人決定的買受人二人同意,未經得其他共有人同意,便應由形成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同意的買受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此種做法的優點是轉讓人轉讓其共有財產份額后不再一般情形下都不再參與共有財產事務的治理,避免其主觀好惡而不考慮以后共有關系的穩定和發展。假如共有人之間不能形成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則采取抽簽方式。既體現了相對的公平,又避免和減少共有關系中的不必要糾紛。針對上述情形的應是共有人間的同等條件進行的優先購買權,若存在共有關系之外的第三人競買,仍應遵守“同等條件”此項規定。只不過是在“同等條件”的前提下先共有內部而后第三人。

(二)共有人優先購買權與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競合的處理。

共有人優先購買權與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在同等條件下出現了競合,兩種優先購買權的沖突,表現為誰更優先。針對上述問題存在兩種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承租人更具有優先購買權,另一種觀點認為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優先于承租人。筆者贊成后一種觀點。理由是1、從權利位階上看,共有人優先購買權產生于共有人所有權關系之中,具有物權性質,而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是基于租賃關系,是債權派生出的物權化的債權。從物權優于債權的理論,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要優于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2、從法律效果看,法律設定共有人具有優先購買權其宗旨是維護共有關系的穩定性,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利害關系較之于承租人更為密切,其所盡義務要高于承租人,從義務與權利相一致的原則,共有人優先購買權也更為優先。另外,承租人較共有人沒有優先行使購買權,依“買賣不破租賃”的理論承租人不會因沒有行使優先購買權而使原有租賃合同受到影響。其權利并沒有受到影響和損害。綜上,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優先購買權要更優于承租人。

物權法論文范文4

關鍵詞:《物權法》;實施;商業銀行;經營管理

2007年10月1日實施的《物權法》,歷經了13年的醞釀和修改,成為中國歷史上審議次數最多的一部法律,它的實施對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物權法》的實施在為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的同時也對商業銀行加強風險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

一、《物權法》的實施為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

1.規范不動產物權的登記機構,完善登記制度,明確登記機構錯誤登記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我國長期以來,基本上將不動產物權登記作為行政機關的一項職權,把不動產物權登記機關與行政管理機關的職能形成對應關系,從而產生多頭登記的問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研究局的不完全統計,針對不動產、動產抵押和有關權利質押的登記部門,分散在15個部門中進行。其中,動產抵押登記部門最為混亂,共有9個,而且這些登記部門相互之間,甚至同一部門內部各地區之間,互不聯網,難以查詢[1]。因為登記制度不完善,還造成程序繁瑣,成本過高等問題,而且對登記機關由于登記失誤造成的損失,難以索賠?!段餀喾ā访鞔_規定了不動產登記的屬地原則,即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負責登記,從而減輕了抵押人和銀行的負擔,也方便銀行查閱、復制有關不動產的登記資料。與《物權法》登記機構采用實質審查模式相對應的是,在因登記機構的過錯造成錯誤登記時,登記機構必須對因此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這就為商業銀行進行此類索賠訴訟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2.設定浮動抵押,擴大了商業銀行發放貸款的選擇空間

實踐表明,現行《擔保法》存在諸多缺陷。比如,一些有價值的流通性很好的財產如應收賬款、存貨、保險單等不能作為擔保物,融資擔保交易過分依賴于不動產擔保,擔保法律之間存在許多矛盾和沖突。事實上,沿海一些地區的金融機構已經在嘗試接受新的擔保物,比如存貨和應收賬款。福州市商業銀行2005年就開始探索存貨質押,他們選擇容易變現的鋼材、棉花甚至海貨作為擔保物,實際上效果都比較好[2]。浮動抵押是指企業以其全部資產包括現在和將來可以取得的全部資產為標的設定抵押的一項新型擔保制度,其標的物覆含范圍很廣?!段餀喾ā访鞔_規定將抵押權的標的物限定為現有及將有的動產,包括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產品。這種規定增加了各種市場主體獲取貸款的條件和機會,也增大了商業銀行發放貸款的選擇空間,對于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戶的順利融資和發展壯大必將產生積極的推動作用。

3.修正擔保實現規則,簡化擔保實現程序,有利于商業銀行的資產保全

《物權法》明確抵押權實現的途徑為協議和訴訟。協商實行抵押權不是銀行提訟的前提,只要實現抵押權的條件具備,銀行就可以不與抵押人進行協商,而直接求助司法程序?!段餀喾ā返谝话倬攀鍡l第二款規定,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這是一個非訴程序,法院通過對抵押權登記等證據的審查,即可裁判實行抵押權,包括允許強制拍賣抵押財產[3]。這種非訴程序降低了商業銀行資產保全的成本,提高了實現抵押權的效率。

4.增加質押物范圍,拓寬擔保渠道,有利于商業銀行拓展新的業務領域

(1)應收賬款出質,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企業現有應收賬款5.5億元,一般企業流動資產的20%-30%是應收賬款。很多高科技企業和中小民營企業的固定資產不多,廠房和辦公樓可以租用,機器設備大多為融資租賃,即使企業未來盈利可以預期,但因缺少有效貸款擔保,難以從商業銀行取得融資。在國外,應收賬款作為擔保已經是國際銀行業通用的擔保方式,應收賬款通常有著比機器設備和知識產權更高的擔保價值。商業銀行通過應收賬款作為擔保融資業務的開發,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貸款因過分依賴不動產抵押方式而形成的金融風險,使商業銀行的業務范圍進一步擴大,利潤空間進一步提升。商業銀行可以開拓新的客戶群體,提高理財水平,創新信貸結構,提高風險防范能力,增強競爭力。

(2)設立最高額質押,節省商業銀行的交易成本。最高額質押權具有普通質押權所不具有的功能,其創設的目的在于配合繼續易形態的需要,促進社會經濟的繁榮,因而是具有生命力的。最高額質押權的創設對于銀行和質押人來說可以簡化手續,滿足持續交易的需要,有利于促進企業融資。商業銀行在最高額質權的適用上,除質押財產轉移質權人占有之外,其最高額質權的確定、效力、作用等方面可參照《物權法》有關最高額抵押權的規定。

(3)用依法可轉讓的基金份額設置質押,擴充投資人的融資擔保工具。近兩年,基金作為一種良好的理財方式受到投資者的追捧。基金份額受益權質押具備較強的流通性和可變現性,設定質權和實現質權比較方便。用基金份額作為擔保方式,一方面可以讓投資者享有較高收益的同時保證資金運轉,另一方面也使銀行拓展了新的業務領域。

5.物保與人保并存情形下擔保權實現的順序問題得到修正,體現意思自治,有利于商業銀行維護自身權益

人的擔保與物的擔保并存的情況下如何實現擔保權的問題,《擔保法》所采取的保證人絕對優待主義模式一直頗受爭議?!段餀喾ā吩诖藯l上采取保證人絕對優待主義和平等主義結合的模式,并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第一,本條改變了《擔保法》“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作為實現債權的條件,擴大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體現了對當事人意愿的尊重。商業銀行可以從保護債權的角度出發,在擔保合同中明確約定抵押權實現的條件。其次,當物保和人保并存時,當事人可以約定承擔擔保責任的順序。商業銀行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通過對實現債權順序的約定,掌握未來實現債權的主動性。第三,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時,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商業銀行在第三人提供物保的情況下,可以選擇實現擔保的順序,以維護自身權益。

6.將物權變動的原因與結果進行區分,有助于商業銀行權益的保障

《擔保法》規定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此條將合同債權的變動和擔保物權的變動混為一談。在不動產物權抵押的實踐中,經常出現抵押合同簽訂后,抵押人違約不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抵押合同不發生效力的情況,作為抵押權人的商業銀行就將面臨既不享有抵押權,又不能尋求合同法上權利救濟的局面。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在合同生效而不動產物權變動未成就的情況下,認定合同有效,這樣雖然不能得到物權的保護,但是可以根據生效的抵押合同要求抵押人承擔違約責任,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債權請求權。同樣,在出質人怠于交付質押物或質押權利憑證時,質權人有權根據合同請求其交付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有助于商業銀行等質權人權益的保障。

二、《物權法》的實施對商業銀行風險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

1.商業銀行必須重視擔保物權訴訟時效的變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后,擔保權人在訴訟結束后兩年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物權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我國民法規定的普通訴訟時效為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2年。這就要求商業銀行在對主債務提訟的同時要求實現抵押權。這一規定比《擔保法》司法解釋減少兩年,不利于商業銀行銀行接受、處置抵債資產,實現抵押權。今后商業銀行在辦理抵押貸款或管理抵押資產時,應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滿前,及時行使擔保物權,避免抵押權因期間屆滿而失效。

2.商業銀行接受異議期間的不動產抵押,將面臨無效的風險

異議登記是真正權利人及利害關系人針對不動產登記簿的正確性提出異議而向登記機關申請的登記。與更正登記不同,異議登記是暫時中斷登記簿的公信力,維護真正權利人的合法權益[4]。異議登記作為一種保護真正權利人和利害關系人利益的臨時性措施,對登記記載的權利人而言,異議登記可以暫時限制其按照登記簿記載的內容去行使權利(將其處分行為規定為無效行為或效力待定行為)。申請人在異議登記十五日內不的,異議登記失效。此規定雖然給予不動產真正權利人在不動產錯誤登記情況下的權利救濟,但是相應對銀行辦理抵押貸款提出了更高要求。銀行必須對抵押物的物權歸屬進行深入全面的調查,確保抵押人對抵押物享有所有權,如果銀行在異議登記期間接收該抵押物,一旦登記更正后的權利人不追認,則抵押不發生效力。因此銀行如發現抵押物處于異議登記期間,則不應接受,要求借款人更換抵押物,或待異議登記失效后再辦理。

3.商業銀行應當準確適用法律沖突規則

《物權法》頒布后,將會形成《民法通則》、《擔保法》、《物權法》關于擔保物權“三足鼎立”的態勢。物權法一百七十八條規定,“擔保法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法。“對這一條文,筆者理解為:《擔保法》與《物權法》就同一事實和行為作出不同規定的,適用《物權法》;《物權法》沒有規定,而《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有明確規定的,依然應當適用《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睹穹ㄍ▌t》關于擔保物權規定較為籠統,條文具體適用方面缺乏操作性,因此在擔保物權的具體解釋上與《物權法》不一致時,應當適用《物權法》。超級秘書網

筆者認為:《物權法》對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的登記,動產質押,物權保護等方面做出嚴格的規定,這些規定都與商業銀行的日常業務息息相關。作為銀行內部控制的需要,須做到以下幾點:第一,根據法律規定,針對發生的變化,梳理現行的規章條文,與《物權法》的新規定一一對應,調整相關規定,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規范業務操作流程,明確各部門的職責權限,將法律新的規章制度科學合理的融入商業銀行的規章制度中。第二,加強對《物權法》的學習和掌握,研究資產業務辦理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問題,及時修改擔保業務辦理過程中的相關合同,避免因《物權法》實施中的新規定帶來的風險,確保商業銀行健康穩定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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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余欣.《物權法》破解金融困局[J].中國金融家,2007,(4):26-28.

物權法論文范文5

(一)CDO的起源

CDO是一種新興的投資組合,它以一個或多個類別且分散化的抵押債務信用為基礎,重新分割投資回報和風險,以滿足不同風險偏好投資者的需要。

CDO源于美國的住宅抵押貸款證券化。1980年以來為滿足戰后嬰兒潮引發的大量的購房資金需求,將抵押貸款組成資產池,發行包含多個不同投資期限的有擔保的房貸債務憑證(MBS)。此后構造資產池的基礎資產的范圍逐漸擴大,汽車貸款、信用卡貸款、學生貸款、企業應收賬款、不動產都可用來充當質押資產,發行不同優先順序的債務憑證。由于公司債券、資產支持證券(ABS)等債務工具與不同期限的資產債權一樣,具有未來穩定的現金流,同樣可以用來構造資產池,發行不同次序的債務憑證。以銀行貸款為主要質押資產發行的債務憑證稱為CLO,以公司或政府債券為質押資產發行的債務憑證稱為CBO,由于銀行貸款、債券、ABS、MBS等質押資產都是債務(DEBT),因此可統稱為CDO。從CDO發展的過程可以看出,CDO把證券化技術延伸至范圍更廣的資產債權類型,是在證券化基礎上的再證券化,是廣義的ABS。

(二)CDO與ABS有著非常明顯的區別

首先,標的資產不同。證券化的標的資產是不能在資本市場交易的現金資產,而CDO的標的資產是可以在資本市場上交易的現金或合成資產。因為CDO是把抵押貸款、資產支持證券、企業債券等的風險重新包裝后,發行不同優先次序的債務憑證,因此CDO并非是一個單獨的資產類別,其風險也取決于構造CDO的標的資產的風險狀況。其次,資產池的特點不同。CDO的資產池構成中,資產的相關性越低越好,可以起到分散風險的作用。而ABS的資產池中的資產來源比較一致,分散性差,風險相關度高。再次,發行的目的不同。CDO的發行更多是為了套利,而ABS多是為了提高資本充足率、轉移風險等。

(三)CDO的主要類型

1.CBO和CLO。按照資產池內不同類型資產所占的比重不同,CDO可分為抵押債務憑證(CBO)和擔保貸款憑證(CLO),前者的資產池債券占有較高比例,后者背后支撐的絕大部分為銀行貸款債券。CBO或CLO投資者的收入均來自資產池的現金流量和為彌補資產組合的信用風險而進行的信用增級。信用增級經常采取超額擔保的形式,通過將CBO或CLO細分為有限系列證券和次級證券來實現,每一種證券均有不同的信用等級、損失狀況和超額擔保。

2.資產負債表型CDO和套利型CDO。根據發行動機及資產池的來源不同,CDO可區分為資產負債表型CDO和套利型CDO。資產負債表型CDO多來自于本身具有可證券化的資產持有者(如商業銀行),是為了將債權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上轉移出去,借以轉移信用風險和利率風險,提高資本充足率,達到資產管理的功能。套利型CDO則是由基金公司、財務公司等發行,由其向市場購買高收益的債券或債務工具,將其重新組合包裝,在市場發行平均收益較低的證券,以獲取利差。在此過程中,發行人的目的不在于資產轉移,而在于重新包裝,因此,大型銀行也有可能向小銀行買下貸款債權,包裝出售,獲取套利所得。

3.現金流型CDO和市值型CDO。不論是資產負債型CDO還是套利型CDO,均可分為現金流型CDO和市值型CDO,而套利型CDO則還存在一種合成式CDO。所謂現金流型CDO,大多是由銀行貸款債權包裝轉移給特殊目的載體SPV,再由SPV發行不同信用品質的債券,其債權價值與貸款債權的現金流量連接在一起,其風險取決于流通在外的本金總額、債權資產池的票面價格以及實際所收到的利息收入。市值型CDO的價值相當程度取決于債權資產池中市值情況,其信用風險的關鍵在于超額擔保比率,債權資產池的每日市場價值是否足以支付本金與利息等,故其風險較現金流量型CDO大,價格波動性及敏感度較高。

4.傳統式CDO與合成式CDO。合成式CDO是傳統CDO的衍生性產品,在傳統CDO的基礎上進行改造而成。傳統CDO將支撐的債務工具,如銀行貸款債權,實際轉移出售給擔任風險隔離的第三者,即SPV,整個架構為真實出售,SPV在此基礎上發行不同信用品質的債券,故傳統CDO在風險轉移之外,還可獲得籌資的利益。合成式CDO并不擁有一個承擔經濟風險的資產池,合成式CDO承擔的僅僅是相應標的信用暴露所面臨的經濟風險,而不是因法定所有權所帶來的經濟風險。合成式CDO的最初發行人是美國和歐洲的銀行,通過發行合成式CDO,使標的資產的所有權和相應的經濟風險脫鉤,使得銀行能夠更加靈活地進行資產負債管理。在保留相關資產所有權的同時,降低法定資本金要求和經濟風險,這種融資結構的CDO稱為合成化資產負債表CDO。合成式CDO的具體構造過程是(如圖1所示):由發起人將一組貸款債權匯總包裝,并與SPV訂立信用違約交換合約(creditdefaultswap,CDS),發起人則定期支付權利金。CDS類似于為貸款債權買保險,當發生違約事件時,可按照契約獲得全額或一部分的賠償。與傳統CDO的SPV一樣,合成式CDO的SPV將發行不同系列的債券。但不同的是,此時SPV將發行債券的現金另外購買一組高信用品質的債券,以確保未來還本的安全性。合成式CDO不屬于真實出售,貸款債券資產并未出售給投資人,通過一個類似債券保險的機制,創始機構可將其貸款的信用風險轉移給投資人。上述權利金與投資獲得的利息收益,作為支付SPV所發行的各系列債券的利息,若資產池中的貸款債權發生違約,則SPV需要賣掉高信用品質的債券作為支付給發起人的金額,而這部分的損失則由CDO的投資者承擔。

二、CDO的基本結構及風險—收益特征分析

(一)CDO的結構

在CDO的構造過程中,將抵押資產組合中不同的債務品種的利息和本金產生的現金流歸入不同優先級別的CDO的債務系列中,一般分為優先系列、中間系列、權益系列。除權益系列外,其他債務系列都需要評級,一般優先級債務的信用級別至少為A級,中間級債務為BBB級,權益系列獲得的是現金流的剩余部分,所以該部分不需要評級。當有損失發生時,由股本系列首先吸收,然后依次由權益系列、中級系列到高級系列承擔。換言之,CDO的信用增級是借助證券結構的設計達成的,不像一般ABS是利用外部信用加強機制增加證券的安全性。次級系列、中級及高級系列可依利率分割為小系列,例如固定與浮動利率之別、零息與附息之分等等,以適合不同投資人的風險偏好。

(二)CDO的風險—收益特征

CDO的風險—收益特征與債券基金不同,債券基金的投資標的雖然也是各種債券,但債券基金的風險及回報由所有投資人平均分攤,而CDO交易是由不同級別的債券組成,每組債券的風險及報酬狀況各不相同。若標的資產池中有任何資產發生違約,則級別最低的權益系列將首先承受損失。隨著資產池中損失的增加,其他等價的債券也可能受到影響。所有投資于同一級別CDO債券的投資人,平均分攤該級別債券的損失。

假定某CDO的標的資產池與某債券基金(圖2中的線1)相同,其基本結構由三個部分組成,為了方便說明問題,假定各系列的初始收益率相同。

·70%的AAA級浮動利率的優先債券(圖2中的線3);

·20%的BBB級浮動利率的中間系列債券(圖2中的線2);

·10%的未評級的權益系列(圖中沒有標出)。

風險/回報特征分析:首先看中間系列,在違約損失率達到10%之前,CDO中間系列(圖中線2)的收益率一直高于債券基金,即在相同的違約損失情況下,中間系列的收益率保持不變,且高于債券基金。之所以能保持不變,是因為違約造成的損失首先被10%的權益系列全部吸收了。當違約損失大于10%時,CDO中間系列的收益率開始下降,下降的速度既可慢于也可能快于債券基金,取決于構成中間系列的資產回收率和厚度(注:圖中只標出了慢速下降的情況)。當違約損失率在10%和20%之間時,優先系列的收益率保持不變,當損失率超過20%時,優先系列的收益率開始下降,而且在損失率達到100%以前,其收益率總是大于債券基金的收益率。

上述分析表明,CDO的股權投資者與債券基金投資者相比,其損失的嚴重性要高,表明股權投資者的風險要高于債券基金。優先系列比債券基金遭受損失的機會小,即使有損失,損失程度也比債券基金低,因此優先系列比債券基金更安全。中間系列處于兩者之間,比債券基金受損失的概率小,可能風險較高,也可能更安全,取決于中間系列構成資產的回收率高低及厚度。

因此CDO在國外被認為是一種對標的資產的重新處理和組合的過程或技術,而不是一種簡單的產品。通過處理,可以滿足不同風險投資偏好投資者的需求。尤其是隨著標的資產多元化程度的不斷提高,CDO的結構和特征也在不斷地變化和提高,表現出更好的靈活性、復雜性。

三、CDO在國外的發展情況

CDO于20世紀80年代出現在美國,并于90年代獲得迅速發展,已經初具規模。CDO的交易量自1995年以來不斷增加,在ABS市場中所占比例也從原來的不到0.5%增加到接近15%(見表2),在整體的ABS市場中占有極為重要的地位,顯示出CDO在美國蓬勃發展的趨勢。

CDO的質押資產范圍不斷擴大。CDO資產池可以擁有各類的債權與貸款。根據MorganStanley的統計,2003年所發行的CDO中,構成CDO的各類債權以及債券的比例,以結構金融最高,占32.07%,杠桿貸款次之,占22.36%,其中甚至包括避險基金等商品,雖然比例較低,但亦可看出CDO逐漸走向復雜化的趨勢(見表3)。

CDO在歐洲證券市場也有較快的發展。根據ESF的最新統計,2006年歐洲證券發行有望上升15.0%,增長大多來自于住房按揭抵押證券(CMBS)和抵押債務債券(CDO)。債券發行得益于目前較低的利率水平,投資者對投資高收益債券有強勁的需求。根據美林公司的統計,歐元計價的資產支持證券回報達到3.8%,而一些公司債券的收益率只有3.6%。歐洲CDO的發行增長迅速,是所有證券品種中除RMBS之外發行量最大的證券,2005年占所有證券化產品的14.7%,發行量為468億歐元,比2004年的253億歐元上升85.6%。

在亞洲地區,隨著人們對CDO產品認識的逐漸加深和投資者的強勁投資需求,韓國和臺灣的CDO市場逐漸發展壯大。2005年韓國的抵押債務債券發行已經達到30億美元。臺灣的抵押債務債券發行量增速是亞洲地區最高的,2006年有望增長50%,達到15億美元。日本CDO市場發展較快,從2000年幾乎為零的發行量,成長為2004年的3兆余日元。

四、CDO在我國的發展前景

我國CDO市場處于起步和試點階段,目前國內只有國家開發銀行2005年發行的開元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和建設銀

行建元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信托優先級資產支持證券。建設銀行固定資產貸款和住房按揭的比重占貸款總額的50%以上,與國內其他商業銀行相比,通過證券化的手段優化資產結構更符合建行的現實需求。而國家開發銀行則占據了大量重點項目及基礎建設投資貸款的市場份額,長期貸款的比重較高,同時從國開行的負債結構來看,其資金來源主要是發行債券融資,證券化工具的使用并未改變其融資結構。由于這兩家銀行資產情況與其他商業銀行區別很大,對國內其他銀行不具有普遍性。CDO的未來發展中,銀行資產證券化的動力、證券市場廣度和深度、監管和法律法規等方面都將影響和制約CDO在我國的發展。

1.我國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進展緩慢,動力不足,限制了CDO的發展。美國CDO發展的最初原因,在于儲蓄率比較低的情況下,通過對各種債權資產的證券化,來提高銀行資產的流動性,以滿足不斷增加的住房貸款需求。由于我國儲蓄率比較高,商業銀行流動性相對過剩,商業銀行所面臨的主要問題仍然是資金供應相對過剩條件下,如何提高資金運用效率的問題。如果銀行大規模進行資產證券化,將進一步提高資產的流動性,增加資金運用的壓力。另外,資產證券化的融資成本與其他融資方式相比處于相對較高的水平,比如一些銀行的貼息負債的平均成本為1.56%,而同期建行和國開行發行的證券化產品利率均高于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2.25%,因此在資金較為充裕的情況下進行證券化不利于降低成本。另一方面,由于銀行間競爭激烈,通過證券化得到增強的流動性,無法繼續投入盈利能力較強的貸款類資產。因此進行大規模證券化的直接結果將是以優質的高盈利資產換取低盈利資產,從而降低整體盈利能力,進而影響銀行ROE和ROA等重要財務指標。

2.債券市場的廣度和深度不夠,債券品種缺乏使CDO標的資產池構成比較單一,限制了CDO的發展。CDO的發展離不開基礎證券化產品市場規模和品種的不斷發展和壯大。發達國家CDO越來越多元化的資產池構成中,除了信用卡、應收賬款、租賃租金、汽車貸款債權等貸款債權外,債券是CDO資產池的重要組成部分,如高收益債券、新興市場公司債或國家債券、其他次級證券、傳統的ABS、RMBS等。2005年美國債券市場結構為:市政債券8.79%,國債16.45%,抵押支持債券23.36%,公司債券19.70%,聯邦機構債券10.28%,資產支持債券7.72%,貨幣市場工具13.70%。①與美國相比,我國的債券市場品種少,且以央行票據和國債為主。2005年底,國債和央行票據占了債券市場的67.48%,政策性金融債券占比25.15%,商業銀行債、企業債和企業短期融資券等企業類債券只占到7%左右。而美國債券市場中,抵押支持債券和資產支持債券余額共78708億美元,占市場可流通余額的31.08%;公司債券余額49899億美元,占市場可流通余額的19.70%;聯邦機構債券余額26039億美元,占比10.28%??傊N類豐富的債券品種為構造CDO資產池創造了良好的市場環境,為CDO的發展和壯大奠定了基礎。

3.缺乏相應的監管和法規。CDO的參與者中,除了發起人、特殊目的載體(SPV)、信用增強機構、信用評級機構等與ABS相同的參與者之外,還有一些特殊的參與者,包括資產管理者、避險交易對手和托管監察人等。這些參與主體的資格需要監管部門予以明確,避免可能的風險。而且由于基金、券商、投資公司、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等分屬于不同的監管部門,需要央行、銀監會、證監會之間進行協調,對各機構在參與過程中承擔的責任予以明確。目前資產證券化的實施仍然是個案審批制度,統一標準的規章出臺尚需時日。

4.市場方面,CDO的發行、銷售、交易和定價需要一個具有一定廣度和深度的金融市場來支撐。而目前我國的債券市場規模仍然比較小,債券市場占GDP的30%左右,其中企業債券占GDP的比重不超過3%,而美國企業債券融資占GDP的比重超過120%。2005年以來監管部門的制度創新加速,推出了短期融資券,企業債券已經獲得監管部門批準,可以在銀行間債券市場買賣,擁有資金實力的銀行成為企業債券的主要投資者,將有利于促進債券市場的發展。

總之,CDO既是國際市場上興起的一個新的債券品種,同時又是一種新的證券化技術,它的出現豐富了國際證券化市場,使證券市場的深度和廣度進一步提高,使不同風險偏好投資者的需要進一步得到滿足,使商業銀行等機構進一步提高資產流動性的需求得到滿足。我國資產證券化目前尚處于起步階段,隨著金融制度創新的加強,公司債券市場的規模擴大和逐漸成熟,監管力度的加強以及法規的完善,CDO將有很大的發展潛力和良好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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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論文范文6

對于一般工業廢物或生活垃圾而言,國家并沒有具體規定各類垃圾的統一認定標準,各自物質是否具有用途由其所有人自行判斷,故其判斷標準具有主觀性。與此同時,不同的民事主體基于技術水平和知識水平的差異,對于所有權客體效能發揮水平必然存在差異,故而他們對于廢物的認識標準也就不一致。就處分程序而言,由于放射性廢物其內在具有放射性物質或被放射性物質污染而具有放射性,在其工業用途或醫藥用途的功能喪失后,必須依照國家頒布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所確立的包括廢物產生、收集、處理、整備、運輸、貯存、處置和核設施退役在內的所有放射性廢物管理流程開展管理和技術活動。盡管放射性廢物的所有權主體享有法律規定的處分自己財產的權利,但其必須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間內,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地點采用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進行處置,個人自由受到極大的限制,所有權主體或被授權人的簡單拋棄行為將會由此引發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并且須對放射性廢物的受害人承擔民事侵權責任。而一般的工業垃圾、生活垃圾的處分限制相對要少許多。由于工業垃圾及生活垃圾不能滿足人們在一定時期內的工業用途或生活所需,所有權主體通常在支付環衛費用之后將其傾倒于垃圾站或垃圾場,并由環衛部門通過一定的途徑加以回收并分類利用,要么重新進入工業循環,要么被焚燒或掩埋,對它們的拋棄我們一般視為符合《物權法》要求的所有權處分行為。

放射性廢物民事侵權行為方式的特殊性

避免使后代承受過度的負擔,為此我國制定了基礎通用標準、各類廢物的處理標準、各類廢物的處置標準、核設施退役和去污標準、豁免和清潔解控標準、場址恢復和清污標準、評價標準和應急標準以及相關的監測和分析標準等各類管理標準;并規定了放射性廢物運輸的法律規定,放射性廢物的運輸車輛要求符合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且技術等級達到行業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規定的一級技術等級,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須符合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車輛燃料消耗量須符合行業標準《營運貨車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測量方法》(JT719)的要求。如果車輛為企業自有,且數量為5輛以上;核定載質量在1噸及以下的車輛為廂式或者封閉貨車;且車輛配備滿足在線監控要求,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系統。如果放射性廢物所有人、管理人及占有人沒有依照上述各類規范開展占有、運輸、使用、儲存乃至處分活動,則該行為就屬于侵權行為,而無需考慮其主觀心態如何,有關單位及有關人員就需要賠償因此受損的其他民事主體的損失,除非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此外,國際社會的“《原子能法》第二十六條也將絕大部分情況下醫用治療核能所造成的損害排除在了該法規定的賠償范圍之外”[3]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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