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稅收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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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稅收制度范文1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制 預付稅款法 稅收指數化

由于我國人口眾多、地域廣闊、經濟發展不平衡、收入來源多樣化、納稅人納稅意識薄弱等國情使得個人所得稅制的設置初衷與現實很不適應。因此,筆者從個人所得稅模式、稅率、稅基、征管等方面談談自己的觀點,并提出相應的解決措施。

一、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現狀

我國從1980年開始征收個人所得稅,至今已有30年了。征收個人所得稅的目的一方面是增加財政收入,更重要的一方面是調節居民收入,縮小貧富差距。但是,發揮調節作用的個人所得稅收入占總稅收收入的比重未達7%,占GDP的比重僅有1%左右。在美國,將近50%的工薪階層只承擔了聯邦所得稅的5%,10%的高收入者承擔了個人所得稅的60%多,1%的最高收入者承擔了30%多,從而形成了“倒金字塔”的稅收負擔結構。而在我國,富人約占總人口的20%,但是他們上繳的個人所得稅還不到個人所得稅收入的10%,使得我國富人的稅負成為世界上最“輕”的稅負。按照目前的情況來看,我國的所得稅制度調節居民收入、縮小貧富差距的效果并不明顯,其缺陷主要體現在稅制類型、稅率選擇、扣除額、課稅范圍以及征管力度上。

二、現行個人所得稅的弊端

從世界范圍來看,個人所得稅有3種課稅模式:分類所得稅制、綜合所得稅制、混合所得稅制。分類所得稅制結構比較簡單,課稅所得范圍較小,一般采用課源法即源泉扣征,較適合于經濟比較落后的國家在開征所得稅之初采用。綜合所得稅制和混合所得稅制課稅范圍較大,課稅技術較高,主要為西方發達國家所采用。綜合所得稅制主要采用申報法。分類綜合所得稅制由于先對所得分類征稅,然后再綜合各項所得,若達到一定標準,再課以累進稅率,往往并用幾種課征方法。從英、美法、德、日等國家看,個人所得稅制經歷了從分類所得稅制向綜合所得稅制過渡的過程。

(一)課稅范圍狹窄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采用分類所得稅制模式,它只對稅法上明確規定的所得分別課稅,而不是將個人的所有所得合并納稅。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范圍由11項應稅所得組成,除此之外的其他所得概不征稅。這些應稅所得從形式上看包含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但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個人收入日益多元化、復雜化,個人所得不僅包括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等勞動性所得,而且利息、股息和紅利等資本性所得也漸漸成為居民個人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此外,還有財產繼承所得、股票轉讓所得等。從所的形式來看,不僅有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還有減少債務和得到服務等多種形式。因此,11項所得和3種表現形式為征稅對象顯得過于狹窄,不僅影響了國家的財政收入,而且也不利于國家對人們收入水平的調節。

(二)稅負不甚公平

1.等額收入,稅額迥異。同一收入水平的個人引起收入來源渠道不同,使用的稅率不同,最終其稅負水平也不相同。如在中國境內工作的居民甲和乙,每月收入均為2200元,其中,甲的收入額僅為工薪所得一項,乙的收入額由工薪1700元和有規律性的勞動報酬500元組成。按照現行所得稅制的規定,甲該月應納稅額為10元,乙該月不需要納稅。甲的收入只有工薪所得一項,并達到納稅標準;乙的收入由工薪所得和規律性勞務報酬所得兩項組成,兩項收入均未達到各自的納稅標準。假設乙居民的工薪所得不變,只有當其有規律性的勞務報酬為850元時,應納所得稅額為10元((850-800)×20%),稅負恰好與甲相同,而此時乙的月收入總額為2550元。

2.稅率復雜,稅負不公。我國個人所得稅多種多樣的稅率形式不僅增加了稅制的復雜性,也損害了經濟效率。具體表現在:第一,工資薪金所得適用9級超額累進稅率,最高邊際稅率達45%,在這種高邊際稅率,多檔次的累進稅率結構中某些級次的稅率形同虛設,并無實際意義;第二,工薪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同為納稅人的勞動報酬所得,但兩者適用的稅率形式和實際的稅收負擔卻存在較大的差別。由于勞務報酬所得的適用稅率為20%,且一次收入畸高時,還要實行加成征收,致使多數時候勞務報酬所得的稅負重于工薪所得;第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適用5級超額累進稅率,與其他各項應稅所得的稅率又不相同,不僅有違稅收公平原則,更增加了征管操作的復雜性。

3.費用減除標準不盡合理。首先,扣除標準的設計依據不充分。我國各項費用減除標準設計都是針對收入者個人而言,沒有充分考慮納稅人是否結婚,是否有贍養人口以及贍養人口的多少,是否有老人、殘疾人以及相關的醫療、教育和保險等費用,定額減除標準一經確定就多年不變。例如,我國對工資薪金征收所得稅時,在實行定額扣除法中,國內人員每月的免稅扣除額是2000元人民幣,而外籍人員和在境外工作的中國公民個人每月的扣除額卻是4800元人民幣。這勢必存在三個問題:一是國內人員和外籍人員的費用扣除標準不統一,不符合稅收上關于國民待遇的公平原則;二是沒有根據不同開支情況來區別對待;三是沒有根據我國生產力發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適當提高扣除標準。其次,扣除方法不一致。關于費用扣除有兩種方法:一種是按月扣除,如工資薪金所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財產租賃所得,偶然所得等。兩種方法同時存在容易產生稅負不公的問題,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稅法規定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屬于同一類連續取得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假設境內工作的某一居民甲一年中每月獲得800元得勞務報酬,其無需納稅;而另外一個在境內工作的居民乙在一個月內取得了9600元得一次性勞務報酬,其他月份沒有任何收入,則乙需要繳納1536元(9600×(1-20%)×20%)的稅款。雖然這兩個人的年收入相同,但乙的稅負遠遠大于甲的稅負,這種結果會引導納稅人分解收入,合法避稅。

(三)應稅所得額的確定滯后

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國居民的消費觀念發生了巨大變化,消費者的消費品選擇行為,如消費者對住房、汽車、家用電器、通信設備、旅游、教育等的消費偏好明顯增強,國家為刺激消費出臺了一些相關政策,使消費信貸進入千家萬戶。伴隨消費貸款的出現,個人的利息支出已成為必然。當納稅人獲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時,仍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稅所得額,不準許扣除利息支出,納稅人有可能在沒有得到任何凈收入的情況下也要納稅,這顯然不是我國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初衷。

(四)宏觀調控能力弱,對經濟變化的反映缺乏彈性

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制難以根據實際通貨膨脹來進行相應的指數化調整。因為對不同的所得項目采用的是不同的征稅標準,而不同的納稅人有不同的所得來源。這樣,即使對所有扣除項目進行指數化調整,也不可能消除因收入結構的差異而產生的稅負不均。

(五)稅收征管方法存在漏洞

我國個人所得稅采用源泉扣繳和自行申報兩種方法。由支付所得的單位或個人代扣代繳,此方法在實際操作中沒有得到嚴格執行,代扣代繳義務人的法律責任不明確,難以對員工的各種所得項目實行源泉控制,導致大量稅款流失。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由于國家尚無可操作的個人收入申報法規和個人財產登記制度,銀行現金管理控制不嚴,社會上大量的收付行為通過現金形式實現,導致人們的收入除了工資薪金可以監控以外,其他收入基本處于失控狀態。此外,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的應納稅款按年計征,分月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實際上個體工商戶基本上無賬可查,對其所適用的稅種和稅率在征收中難以劃清,難以操作。

三、完善個人所得稅的對策

(一)實行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混合型稅制結構

從稅制模式上看,最能體現“量能負擔”征稅原則的應是綜合課稅制。但考慮到我國目前納稅人的納稅意識、稅務機關的征管能力和征管手段等與發達國家相比存在較大差距,所以,分類綜合所得稅制應是我國現階段個人所得稅制的較好選擇。實行分類綜合所得稅制,對某些應稅所得如工薪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等實行綜合征收,采用統一的費用扣除標準和稅率。對其他的應稅所得分類征收,或者對部分所得先分類征收,再在年終時把這些已稅所得與其他應稅所得匯總計算,凡全年所得額超過一定限額以上的,即按規定的累進稅率計算全年應納所得稅額,并對已經繳納的分類所得稅額準予在全年應納所得稅額內抵扣。此種征稅制度,兼有分類所得稅制與綜合所得稅制之長,既能覆蓋所有個人收入,避免分類所得稅可能出現的漏洞,也比較符合我國目前的征管水平。

(二)合理調整應稅所得額

隨著住房分配制度、醫療制度、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納稅人用于住房、醫療及社會保障方面的支出會明顯增加。因此,個人所得稅法應在這些方面作出調整,尤其是要增加對子女教育費的特別扣除和對納稅人購買住房等財產所支付的利息費用的特別扣除。如為適應住房制度的改革,廣泛發展消費信貸,促進居民消費,個人所得稅法應對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的應納稅額進行調整。調整后的應納稅額為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與允許扣除的借款利息支出的差額。允許扣除的借款利息支出是指納稅人從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用于購買住房、汽車、家用電器等耐用消費品所發生的利息支出。若是向非金融機構借款,如納稅人之間的相互拆借,其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有效調節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既容易被納稅人接受,又可以鼓勵其借款消費,拉動有效需求。

(三)合理調整稅率結構

1.適當修改稅率。我國應順應世界稅制改革“低稅率、寬稅基”及稅制簡便的浪潮,在統一各類應稅所得適用稅率的基礎上,減少稅率級次,降低邊際稅率,以減少稅制的復雜性和納稅人偷漏稅的可能性。參考美國及世界其他各國的所得稅稅率,同時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勞動所得和經營所得應采用相同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級次可削減為3-4級,最多不超過5級,最高邊際稅率也應向下做適當的調整。

2.施行稅收指數化調整。通貨膨脹對個人所得稅制度的扭曲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虛構性收入問題,即在通貨膨脹時期納稅者所得到的收入事實上并不反映其實際購買力水平;二是收入級別的自然提高問題,即由于通貨膨脹多導致的納稅人名義收入的增加會使納稅者自然的進入較高的收入級別,從而受制于較高的邊際稅率。通貨膨脹的這兩種扭曲無疑給個人所得稅造成制度上的不公平。為了消除這種不公平的影響,自20世紀70年代中后期,各發達國家都普遍采用了“稅收指數化”形式,將通貨膨脹因素從現行稅制中剔除出來,其重點放在稅率結構和稅負減免兩方面。對稅率結構的指數化而言,各國一般都根據“消費物價指數”對所有收入級別實行指數化調整;對稅負減免而言,各種的普遍做法是對納稅人扣除等實行指數化,并對受通貨膨脹影響較大的生計扣除予以相應調整。

(三)實行預付稅款的方法

預付稅款有兩種形式,一種是預扣式,另一種是預估式。我國主要采用預扣形式。對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稅所得,將現行按月按次申報的方法,改為逐月或逐筆預扣,年度終了時雙方分別向稅務主管機關申報個人所得以及個人所得稅的納稅情況,清算后多退少補。這種方法使得個人所得的支付方和收入方之間形成一種相互制約的科學機制,一旦雙方申報的數額相差較大時,就能夠及時發現問題,防止稅款的流失。同時,采用預扣方式,在納稅人得到其收入的時候,已由支付方按照一定標準扣掉所得稅部分,一邊取得收入,一邊繳納稅款,使納稅意識相對薄弱的納稅人不得不按時繳納稅款,也可以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及時、完整地入庫。

(四)建立高效的征管與監督體系

1.有效控制個人收入源泉,從根源上堵塞偷逃稅漏洞。首先要限制或縮小現金支付的范圍,然后由金融機構進行身份控制。在實名存款的基礎上,借鑒國外經驗,實行納稅人編碼制度,為每個納稅人指定一個終身不變的專用號碼用于參加保險、銀行存款、就業任職及申報納稅,并利用網絡統一管理,便于稅務機關高效控制稅源。

2.實行一卡通。隨著人們生活信息化程度的不斷提高與完善,建立“一卡通”系統,將居民的各種收入全部以數字的形式反映到卡上,施行“收入上卡、購物打卡”的政策,完全掌握所有往來款項,不僅可以解決收入多樣化帶來的偷稅漏稅等問題,更方便于稅收的集中控制,還可以節約個人所得在稅征收管理中的人力物力財力,提高稅收征管效率。

3.加強監管,嚴查嚴處。偷稅漏稅行為嚴重地干擾了稅收的公平性,應該從經濟與法律兩方面加大對偷稅漏稅的處罰力度。對于偷稅漏稅者給予嚴厲的經濟處罰,對情節嚴重的,造成較大影響的偷稅漏稅行為予以法律制裁。同時,要提高執法者的綜合素質,在執法部門中開展思想、業務等方面的學習與培訓,培養出一大批忠于職守、業務嫻熟的稅務人員。

參考文獻:

[1]崔海霞.美國個人所得稅制對我國個稅改革的啟示[J].

商業時代,2010(17).

[2]李敏.我國個人所得稅存在的問題及解決思路[J].大眾商

務,2010(1).

[3]李龍.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值得思考[J].東方企業文化,

2010(2).

[4]孫文俊.個人所得稅稅制模式之完善[J].金融經濟.

個人所得稅稅收制度范文2

關鍵詞:收入差距;稅收調控;稅收制度;稅收政策

中圖分類號:F810.42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8)06-0013-02

一、我國稅收調控收入差距的困境分析

稅收作為政府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在改善收入差距狀況方面,具有其他政策手段不可替代的作用。這已為西方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發展實踐所證實,但在我國市場經濟發展中,由于稅收制度的建立與完善相對滯后于經濟發展實踐,使得稅收對收入分配差距調控方面面臨諸多困境。

(一)稅制結構缺陷導致調控收入差距力不從心

所謂稅制結構,是指一國稅收體系中,不同稅系、稅類之間的地位及相互關系,其中主輔稅系的確定是稅制結構選擇的核心,也是稅制結構模式的主要標志。

我國稅制是以流轉稅為主體稅的稅制結構,在這一稅制結構下,流轉稅的財政收入職能和資源配置職能得到了充分發揮。但是所得稅,特別是個人所得稅的地位和作用受到了極大的限制,規模上的微不足道,使得我國現行稅制對居民收入差距的調節上無法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二)稅收調控體系不健全形不成多稅種協同調控合力

通常而言,稅收調控收入分配是通過對居民收入的分配、使用、積累等多個環節的稅種予以作用和實施的。目前,在西方發達國家中,稅收調控已成為政府調控收入分配的主要手段,并相應建立了完備的收入分配稅收調控體系。各國家普遍建立了以個人所得稅為主,以遺產稅、贈與稅、財產稅、消費稅和社會保險稅為輔的稅收調控體系。發展中國家受經濟發展條件制約,其中個別稅種尚未建立,但大多數國家都至少有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險稅、財產稅等三四個稅種搭配使用,最大限度的發揮收入分配調控作用。

而我國現行稅制對收入分配調控的稅種體系極不完善?,F行稅制的收入分配調控主要靠個人所得稅,存在嚴重的稅種體系不健全問題,最嚴重的是社會保險稅、遺產稅和贈與稅的缺失。使我國稅收調控收入分配難以形成合力,進而使稅收調控收入分配功能因受到極大限制而調控效應弱化。

(三)具體稅收制度不完善制約收入差距調控功能發揮

我國現行稅收制度對居民收入產生調控效應的具體稅種主要有個人所得稅、消費稅、財產稅,而這三種稅收制度不同程度地存在不完善問題。

1.個人所得稅對收入分配調控存在的問題。首先,課稅模式不合理,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實行分類分項征收,對不同來源的所得采用不同的費用扣除方法、適用不同的稅率,這樣,對于收入水平相同的個人之間,由于收入來源不同,承擔的稅收負擔就不同,這不利于收入公平分配。其次,稅基確定不科學。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稅前扣除標準,只考慮了個人的生計需要,而沒有考慮到個人的自然狀況,如婚否、贍養家庭人口的多少、子女教育費用等,這不能充分體現量能原則。再次,稅率設計不合理。對工薪所得采用九級超額累進,最高稅率為45%,而對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則采取20%的比例稅率,不利于稅收對收入差距調控公平作用的發揮。

2.消費稅調控收入分配作用甚微。首先從征稅范圍來看,我國1994年的消費稅稅目是按照20世紀90年代初消費品分類進行設置的。多年來,消費稅稅目調整嚴重滯后,使消費稅的調控目標已偏離其征收初衷,也難以發揮消費稅對個人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甚至起到逆向調節,在生產環節向生產經營者征收消費稅,只有存在稅負轉嫁時,消費稅對居民的購買能力和收入狀況產生影響,進而發揮對居民收入分配的調控作用。近年來,在我國面臨通貨緊縮的情況下,消費者購買欲望不強,消費稅對居民收入的調節作用不大。

3.財產稅體系不健全。在我國居民財產總量不斷增多,結構日益復雜的情況下,財產擁有差異已逐漸成為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重要因素,所以,財產稅應成為稅收調控的重要方面,但我國現行財產稅,征稅范圍狹窄,計稅以房產原值作為計稅依據,影響財產稅的收入調控效應發揮,

(四)稅收征管能力與水平落后抑制收入差距調控作用發揮

稅收征管水平是稅收調控作用有效發揮的基礎和保障,再完善的稅收制度,如果沒有強有力的征管手段相匹配,也難以在實踐中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我國的稅收征管發展嚴重滯后于經濟發展進程,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稅收征管制度本身尚不完善,一些必要的稅收征管工作尚未形成法規,我國現行的稅收征管水平和力度仍比較弱,稅收征管工作難以保障稅收調控收入分配差距作用的充分發揮。

二、我國稅收調控收入差距的對策選擇

(一)重視公平效應,科學定位稅收調控收入差距的政策目標

稅收調控作為國家經濟調控手段與措施的重要組成部分,總體而言,兩者的調控目標在總體上是一致的。在我國以“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發展戰略中,大量的稅收優惠政策為東部沿海地區的經濟崛起、為非國有經濟的迅猛發展壯大作出了突出的貢獻,但與此同時,稅收在促進公平方面卻相對乏力。為此,應注重稅收調控的社會性效應和公平職能,特別是稅收調控收入差距方面,應強調其公平效應,保持其政策目標的相對獨立性,以維護社會公平和穩定。

(二)完善現行稅收制度,強化稅收調控收入差距職能

1.切實凸顯雙主體稅制,優化稅制結構。在稅收體系中所得稅,特別是個人所得稅對收入分配的調控功能最為直接和適用。在西方大多數市場經濟國家中,個人所得稅是主體稅種,從而為西方國家稅收制度具有較強的調控功能奠定了重要基礎。所以,在我國應改革現行稅制,增加個人所得稅比重,降低流轉稅比重,構建我國以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為主的雙主體稅制,為強化我國稅收制度對收入分配調控功能奠定基礎。

2.完善稅收調控體系,提高收入分配調控效率。稅制中的各個稅種對收入分配的調控力度、調控環節和調控重點各有不同。建立健全稅收體系,在多個方面、多個環節和多個角度協同對居民收入分配予以調控,能使稅收對居民收入分配的調控產生合力并提高調控效率。在我國現行稅制中,存在著相應嚴重的稅種缺失,因此,應結合我國具體國情,及時開征缺失稅種(如遺產贈與稅),并確立各相關稅種的主輔地位,形成多稅種相互配合、協調運用的稅收調控體系,進而達到事半功倍的功效。

3.重點改革個人所得稅制,強化收入分配調控功能。首先,逐漸調整征收模式。從我國居民的納稅意識和法制觀念、經濟的核算水平和資料的可獲得程度出發,目前比較可行的是部分分類征收與部分綜合征收模式。其次,合理界定稅基。應及時地通過補充法律法規或對法律法規的補充解釋,拓展個人所得稅的課稅范圍。對一些已免稅的項目,也應根據形勢的變化及時予以修改;個人所得稅的生計費扣除先采取分檔次定額扣除的辦法,按贍養人口、主要扣除項目情況分成幾種類型定額扣除。再次改革和完善稅率體系。應本著勞動收入不高于非勞動收入稅負的原則,結合分類征收方式改革加以改進,但應盡可能采用累進稅率,以維護社會公平。

(三)強化外部環境建設與配套措施實施

加強稅收調控作用發揮,不僅需要稅收制度的完善,而且需要外部環境的建設和配套措施的配合。從某種意義上講,稅收外部環境的建設狀況和配套措施的完善程度,直接制約著一個國家稅收調控作用的實現程度。

1.加強外部環境建設。稅收調控外部環境建設,主要包括經濟環境、社會環境和法制環境三個方面:

首先,應加強稅收調控的經濟環境建設,即通過健全的市場經濟體制,規范初次分配秩序,為稅收調控收入分配奠定基礎和創造條件。其次,加強稅收調控的社會環境建設,其核心是居民納稅觀念與社會責任意識狀況。應加強稅收宣傳,提高納稅的主動性和自覺性,促進稅收調控收入分配效應提高。再次,加強法制環境建設,即強化法制,嚴格執法營造稅收的法律氛圍。稅務機關要在依法納稅,違法嚴懲上強化對納稅人納稅意識的法制教育或者說懲罰性教育,使納稅人懂得違法的后果,避免納稅人產生一種僥幸心理,營造嚴肅有序的稅收法制環境。

2.完善稅收調控配套措施。稅收作用發揮需要良好的外部環境,同時還需要建立和完善相關配套措施以促進稅收制度的順利實施。目前而言,需要完善的稅收征收的配套措施主要包括:個人收入的確認和登記制度;銀行個人存款實名制度;稅收中介體系等。

首先,建立個人收入的確認制度和登記制度。建立個人的確認制度,使納稅人的所有各種收入都納入所得稅范疇,并計入稅務機關的個人所得稅征收信息庫,形成對個人所得稅稅源的全面、綜合監控體系而防止稅源流失,使個人所得稅對個人收入分配的稅收調控作用充分發揮。

其次,全面實施銀行個人存款實名制。我國現在已開始實施銀行存款實名制度,但并不是完全意義上的銀行存款實名制,其范圍僅限于個人新增的銀行存款部分,并未能覆蓋全部個人銀行存款。這種不完全的個人存款實名制難以對個人收入實施全面的稅收調控。另外,發展稅務中介機構,也是規范稅收征管,提高稅收調控效率的有效途徑。

參考文獻:

[1]蔣曉光.我國居民收入分配不合理透視[J].華東師大學報,2001,(6).

個人所得稅稅收制度范文3

論文摘要:根據目前國內實施的個人所得稅政策,通過對個人(家庭)工資、薪金等所得以及支出的調查,分析研究符合我國民情、比較適用的個人所得稅繳納方案,進一步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

一、國外個人(家庭)所得稅實施辦法的利弊得失

 

個人所得稅起源于英國,經歷了多年不斷的的修改和調整之后,現今世界各國以綜合稅制、混合稅制、綜合稅制和分類稅制等方法作為個人所得稅的運行機制。各國根據自己的現狀選擇適合國情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并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從全球各國的實踐來看,發達國家的個人所得稅負擔普遍要高于發展中國家,最為突出的是當今的美國在個人所得稅方面的制度和運行機制比較完善且具有代表性,它們采用綜合稅制進行個人所得稅的申報繳納,也就是說一個人在本年度內,各種渠道所得的收入(包括勞動所得和資本利得),均匯總為當年的收入總額,經過個人(家庭)成本費用、個人免稅及家庭生計等必須支出項目扣除之后的凈額,再根據凈額劃分的不同檔次,分別按超額累進稅率方式進行所得稅的征收。美國對于家庭生計等扣除項目還制定了具體實施細則,即按照不同年齡層次作出了明確的限額規定,還對個人(家庭)申報方式作出了詳細的扣除標準,也對每個納稅人撫養的家屬給予個人寬免額。這種制度的運行和實施,即有利于國民生活待遇的平等及安居養老,又利于國家稅收制度的穩步提升及經濟發展,對全球個人(家庭)所得稅的有效征收起到了積極的帶頭和表率作用。但由于美國個人(家庭)所得稅計算過程比較復雜,一般的國民不能獨立完成所得稅的計算交納,要通過政府部門或者說專業人員的協助才能完成每個人(家庭)所得稅的計算繳納程序,這無形中就增加了相關稅收人員的工作量,為了更好的保障個人(家庭)所得稅的計算收繳工作,美國要配備相當數量的稅收工作人員,這樣不僅加大了國家政府部門的支出額度,相應也減少了國家的稅收凈額。盡管如此,美國目前仍然采用這種方式,因為到目前為止,世界各國仍然沒有出臺更好的個人(家庭)所得稅的收繳辦法。 

 

二、國內個人(家庭)所得稅實施辦法存在的問題

 

我國實行的是分類稅制,根據我國的國情制定了11個征稅項目,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稿酬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等等,并根據收入層次的不同采用不同的超額累進稅率方式進行征收,減除適當的限額和基本保障費用的扣除。2008年新頒布實施的對于個人所得稅起征點的界定和限額的扣除盡管提高了標準但仍然不是比較符合國情的征繳辦法,為此社會各界眾說紛紜,國內專家、學者也在不斷地探索和研究這個關鍵的社會問題,到目前為此仍然沒有一套比較理想的、符合國家民眾心愿的、適合我國經濟發展狀態且能與國際接軌的新的個人(家庭)所得稅的征繳方案,為此我們對個人(家庭)所得稅征繳辦法進行探索和研究。

根據現行政策,工資、薪金所得的費用扣除限額采用扣除基本養老保險、大病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和公積金等六項之后的2000元,稅額的征收采用5%--45%不等的超額累進稅率,這種方式本身就存在著很多不足,因不同的行業、不同的崗位、不同的編制等六項費用均有不同程度的差別,這就意味著不僅現在不同的人收入待遇不同,而且將來的居家養老等就更加不同,這不僅不能徹底改善或者說縮小國民的生活差別,反而更加大了國民間的貧富差距。其主要差別體現在:

1.工資薪金的差別:對于工資薪金很高的人群,他們的真實所得不僅僅是現在的高出低收入所得人群的部分,他們可以根據收入所得的結余去購置房地產、家用電器等高檔財產,還可以進行投資以獲取高額的利潤,在保障富裕生活的同時還能夠得到額外的收入。那么對于低收入的人群,盡管可以扣除,但他們的真實所得根本就達不到交稅的水平,而他們的收入所得連最基本的日常生活都難以保障,不僅生活質量較差,又談何購置其他資產或者說投資?!相對而言,工資薪金高、低的人群又怎么能夠縮小差別呢?!目前實施的方法事實上根本沒有起到任何幫扶的作用,而且會導致貧富差別越來越大。這就是造成個人所得稅不符合國情的主要因素之一。

2.退休待遇的差別:對于工資、薪金收入高的人群,其所上繳的六項費用也高,那么就意味著將來退休后的生活福利待遇也高。而低收入的人群未來的退休工資所得和生活福利待遇都很低,有的甚至低于社會保障年平均數,那么高收入人群的退休所得要遠遠高于低收入人群的幾倍甚至于是幾十倍……這樣的薪金扣除限額能夠體現公平合理嗎?能夠全面實現老有所樂嗎?這也是造成個人所得稅不符合國情的主要因素之一。

3.家庭人口的差別:對于相同工資、薪金所得的人群,其家庭贍養的人口不同其實際生活水平也不相同。也就是說,如果收入所得都是2000元的話,一個人生活就過的很好,而二個人生活就比一個人差的很多,如果是三個人以上生活的話那么他們的生活水平就是差之千里了。目前我國的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還沒有考慮家庭贍養人口的問題,這也是造成個人所得稅不符合國情的主要因素。

4.文化程度的差別:文化知識能夠改善生活條件,能夠提高社會層次和地位,那么文化程度較高的人群收入一定是很高的,他們還可能有一些關于知識產權等相關的額外收入,他們的科研成果可能會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而沒有文化或者文化較低的人群的收入及社會地位相對來講比較低,也不太可能有其他的收入,因為他們所從事的工作在時間和精力上是一對一的付出,他們沒有更多的精力和時間去做其他的工作,就是普通的勞動人群。相對而言兩者的收入是無法比擬的,這也是造成個人所得稅不符合國情的主要因素。

5.社會地位的差別:眾所周知,社會地位的不同其價值的體現也有所不同,社會層次和地位越高其個人的價值就越能很好的體現,也意味著收入也相對更高。那么生活在社會低層的勞動人群呢?因其地位的懸殊其價值的體現自然也就有很大的差別。如果沒有相關制度的制約,那么長期以往勢必會造成兩極更大的分化。也就是“貴族”永遠是“貴族”,“貧民”永遠是“貧民”。這種狀態也是造成個人所得稅不適合國情的主要因素。

6.區域經濟的差別:我國目前尚處于發展中國家地位,為了更好的、快速的發展經濟,所采取的方式是以點帶面,即以少數的、發展較快的大中型企業帶動全社會相對較弱的中小企業的發展。也就是先讓少量的企業先發展起來,逐步帶動和影響其他中小企業的發展,這就形成了區域經濟的不同發展時期和狀態,再加上區域物產資源的不同、地理位置的不同、氣候環境的不同、交通條件的限制,區域經濟差別更加顯現。這就是區域經濟造成的現實因素。

7.其他資產的差別:由于環境及家庭背景不同,部分國民能夠擁有或者得到其他資產,包括:饋贈、遺產等等。這些資產的擁有在不同程度上形成了貧富差距,這種差距不是簡單的、可以通過努力得到的,是完全沒有能力趕上和超過的。這種局面就更加劇了貧富之間的差別,也就更加體現出個人所得稅不適合國情的狀態。

以上是對于工資、薪金收入所得以及其他相關因素的分析,這些都是目前直接影響個人(家庭)所得稅征繳的主要因素,不一定很全面還有待于進一步探索和研究。 

三、國內個人(家庭)所得稅實施辦法建議及措施

 

目前我國居民個人所得稅相關費用項目扣除及限額界定應進行全方位改革,制定一套符合我國現狀的、體現公民平等的、減少社會壓力的個人所得稅的扣除制度,建立健全個人所得稅申報程序,完善其管理機制和體系,使其具有真正貫徹實施的可行性。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制定周詳的稅收管理體系

1.制定符合國情的稅收制度 

稅收制度是最為復雜的一項管理制度,它是與國家的發展、民族的興旺、社會的和諧分不開的。稅收制度的不斷完善,才有利于保障國家的經濟快速發展。個人所得稅制度的建立健全,是穩定經濟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國民安居樂業的主要因素,因此,制定符合國情的個人所得稅稅收制度利國利民,勢在必行。 

目前世界各國采用的征收方法有課源法、申報法、測定法和估計法等。而我國一直推行使用申報法,這種方法基于納稅人對自身收入的確切信息來納稅,一方面可以激發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另一方面也可為稅務機關提供便利,當然它也對納稅人提出了較高的要求。要求納稅人能夠準確計算自己的收入及所得,還需要確定屬于哪種申報,是合并申報還是獨立申報?!這就需要國家加大對稅收體制的宣傳力度,廣泛輔導正確納稅的計算方法,對于實在不能準確計算的公民,給予適當的義務幫助,促使全民都能夠正確完全納稅義務。 

2.建立細致周密的申報體系 

制定符合我國現狀的稅收制度,是關系國家經濟發展命脈的重要因素,但光有制度沒有切實可行的申報體系,也是一句空話,為此,在建立完善的稅收制度的同時,還要制訂周密細致的稅收申報體系,以便更好地進行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申報工作。制訂周密的納稅體系是完善個人所得稅征收的最佳辦法,要想徹底解決和完善個人所得稅申報、征收、管理等,必須在全國范圍內全面實施網絡控制,任何個人應稅所得金額能夠完全準確地顯示在納稅征管體系中,避免造成漏稅和逃稅現象,也避免發生重復征收的現象,顯現出對全體納稅人絕對的公平、公正。徹底維護和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公平的權利。 

3.完善切實可行的管理機制 

制定符合我國現狀的個人所得稅申報制度和體系,是完善個人所得稅征收工作的前期工作,其仍然存在很多不和諧與不切實際的因素,為了更好地實施個人所得稅的申報征收,必須制定相應的、切實可行的、符合我國民情的配套管理機制,明確相關職能部門的責任,保障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工作有序、順利、完善和發展。 

4.制定簡單易行的征收方法 

稅收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是靠全社會的支持和配合,如果制度制定的比較復雜,一般的國民不能理解也不能很好的運用,那么也是不符合目前國情的,因此,在制定相關稅收實施方案時應考慮國民的整體素質和文化水平,讓大家都能理解和更好的運用,只有這樣才能更好的完善稅收的征收與管理。 

5.制定公正嚴謹的獎懲制度 

任何制度的貫徹實施都會存在一定的難度,究其原因是具體實施宣傳的力度不夠,還有其實施過程的獎懲制度不完善所至,為了將不同程度的阻礙因素制止于萌芽狀態,在新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建立健全之時,制定出更加嚴謹、更加完善的個人所得稅獎懲制度,對于積極參加如實繳納稅款的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及適當的獎勵,在媒體中廣泛宣傳,讓全社會都了解、明白其中道理。對于偷稅、逃稅的個人應該采取果斷的、嚴歷的處罰措施,讓人人都知道違法操作只能是咎由自取,是最可恥的行為。為保障個人所得稅制度得以正常、貫徹實施。徹底解決國家稅收的重大難題。

(二)確定細致的費用扣除項目 

1.對于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減除 

①應該首先扣除家庭生活的基本支出,支出金額可確定為上年度的全省或者全國的平均生活水平,如果有需要贍養的直系親屬,應該按照實際人數乘以基本生活支出的金額扣除,當然不同年齡的贍養需要確定相關的標準,只有這樣才能基本保障低收入人群的正常生活,才能真正縮小貧富差別。 

②對于養老保險等六項費用的扣除,應全額由所在單位繳納。政府可根據單位性質的不同采用不同的征收方法。以徹底緩解低收入人群的費用支出壓力,也能夠徹底保障全民養老保險等六項費用的政黨交納,增強勞動合同的簽定與貫徹實施。 

③費用扣除中應考慮家庭住房等基礎設施的購置,因為每個家庭都要保障基本生活,如果沒有住房也就是居無定所那么如何能夠保障正常的生活,因此如果家庭在購置生活所必須的房產時,應根據購置發票金額扣除,直至全額扣除之后的年限再開始繳納個人(家庭)所得稅,以緩解個人(家庭)的生活壓力,保障居民的正常生活。 

④對于家庭成員中有受到意外傷害或者特殊疾病的,應該停止交納個人(家庭)所得稅,直至家庭沒有任何負擔(欠款)為止。這樣可以適當減輕家庭的壓力,降低醫院的負擔,減少工作單位的責任,也能夠充分體現社會主義國家的優越性。讓老百姓更有信心去面對新的生活。 

⑤目前收入高的家庭可以有更多的資金支配,他們可以考慮外出旅游和取得更高的學歷。旅游可以大開眼界,豐富生活;取得學歷即能提高文化水平和修養,還能增長知識和閱歷,更能夠增加工資收入。但對于低收入的家庭,他們就不可能考慮這些問題,因為對于他們來說保障生活才是最主要的?;诖?,對于家庭的正常文化學習的支出,也應考慮在稅前扣除,這樣低收入的家庭也能夠考慮安排適當的學習時間和機會,只有這樣才能全面保障國民學習文化知識的欲望和要求,才能真正提升國民總體文化素質和修養。 

⑥繁衍后代是每個家庭的社會責任,要想履行好這個職責就必須完成按照計劃生育。但是生育子女是費用也是相當可關的,一些低收入家庭為了節約資金,不去醫院進行體檢,這樣做經常會導致智障兒童出生,不僅給家庭帶來沉重的災難,更給國家帶來重大的負擔,還能夠降低國民的整體素質。與其這樣還不如從源頭給予支持和控制,讓每個家庭都能夠支付正常的生育費用,保障及時檢查,優生優育,徹底杜絕不健康人口的出生。保障和提高國民的整體素質水平。 

⑦自然災害是在所難免的,當個人(家庭)遇到這些特殊情況時,應該考慮暫時停止繳納個人(家庭)所得稅,直至災害的損失已經全部緩解或者排除。只有這樣才能真正體現國家的關心和幫助,才能真正解決災害對個人(家庭)造成的實際困難,才能讓受災人群早日脫離困境,從而相對減輕國家的負擔。 

⑧對于個人(家庭)所得稅,它與企業的所得稅不同,因此應區別對待。對于個人(家庭)向社會捐贈扶助失學兒童、支援災區等有益于社會的行動應該給予大力支持。尤其是一些小額的、善意的捐贈無需通過紅十字會,它能夠及時、方便的送達受助人的手中,在有依據且情況屬實的狀態下應該給予全額在稅前扣除,并且給予適當的精神鼓勵和宣傳,讓這種有利的支持方式帶動社會民眾全體積極支持有困難、需要幫助的人群,讓全社會充滿愛的關懷。 

⑨由于我國地域遼闊,各區域經濟發展不是很均衡,各項制度的制定可能適應了經濟發展較快的地區卻不一定適應經濟相對滯后的地區,因此個人所得稅征繳制度的制定,應根據地區經濟的差異制定相應的制度,以更好的協調由于區域不同所造成的差異,以便更加健全和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征繳制度。 

2.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征收稅率及方式 

①個人所得稅征繳稅率 

由于個人(家庭)的工資、薪金所得在已經扣除了家庭基本生活費用之后,其征收的稅率可不考慮超額累進稅率,直接采用達到一定額度就按照其相應稅率征收的辦法。以達到簡化計算程序便于全體國民的操作和運用,這樣不僅有利于減少國家稅收工作人員的工作量和財政支出,也有利于國家稅收的收繳工作及時有效的進行和持續發展,更有利于國家稅額的穩定和逐步增長。 

②個人所得稅征繳方式 

可根據個人及家庭成員人數的不同制定出個人獨立征繳方式和家庭綜合征繳方式兩種不同的征繳方式。家庭成員可根據本家庭的實際情況選擇采用個人獨立征繳方式或者家庭綜合征繳方式。這兩種方式的制定首先是方便國民對個人所得稅的計算及征繳,其次還能夠均衡全民家庭的收支以全面提高正常的家庭生活水平,再次還能提升全民征繳所得稅的觀念意識及整體素質,更能促進社會經濟的穩步發展及國家財政利稅的持續增長。 

3.對于退休人員的工資發放及其生活福利待遇 

對于退休工資的發放,現有制度是按照所繳養老保險的金額比例和年限、上年全省平均生活水平等進行發放的,相對而言,退休人員的收入差距特別大。因為以前年度國家沒有全面實施上交養老保險等政策和措施,各類單位、種類部門等上交的養老保險等均不平衡,退休金差距比較大。有此退休人員得到的退休金根本不能保障現有的正常生活水平。政府應當根據退休人員的工作年限、工作性質、工作崗位的不同進行調整發放退休金,以保障退休人員的正常生活和福利待遇。對于以前從事重要工作崗位的領導及其他特殊人員,可適當進行調整增加,但增加的幅度和人數應該有所控制,不能夠大面積、多范圍的調整增加。只要這樣才能真正保障全民均衡的小康水平。只要這樣我們國家才能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更好的完善國家體制、體系,更好地創建和諧社會。 

 

參考文獻 

[1] 劉克崮委員關于個人所得稅的提案 , 2009.3.19來源于人民網. 

[2] 關于個人所得稅制的思考,2007.12來源于 , 作者未知. 

個人所得稅稅收制度范文4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存在問題,解決措施

改革開放之后,我國的經濟體制由計劃經濟轉向市場經濟,同時經濟模式也從單一向多元化轉變,各種經濟因素隨之也開始了多元化的趨勢。這對我國的稅收而言,也意味著其稅收主體也開始了多元化進程,稅收政策也隨之做出調整,其中重要的一項就是從1980年開始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對我國的財政收入有重大的意義,同時也對平衡社會財富分配起者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國的個人所得稅的征收仍存在著許多問題。

一、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征收存在的問題

(一)現行個人所得稅政策公平原則上存在缺陷。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是我國稅收的重要方面,在整個稅收體系中占有至關重要的地位。稅收是國家通過強制手段取得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途徑之一,在稅收制度上,有著明確的規定,要體現著法律的威嚴。個人所得稅作為我國稅收的一種,在征收的對象上具有廣泛性的特點,同時在法律的角度上直接體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但是目前,我國對個人所得稅的征收上,存在不公平的問題。比如在稅收來源不同時,個人征繳的所得稅就有所區別,比如甲方每月收入來源單一固定為3400元,而乙方收入來源多樣,工資1200元,另外的勞務費1000元,以及其他收入1000元,則前者必須繳稅,而后者卻不用繳稅。此外在收入性質與勞務性質上,也存在不平等的狀況,比如彩票收入與實際工資收入的稅率不一致,導致同樣數額的收入,繳納的稅費卻有差異。此外在確定繳稅主體的問題上,也存在不公平現象。比如甲月收入3000元,乙收入也是3000元,二人工作性質一致,但是甲家庭成員為6人,具備勞動能力兩人,而乙家庭人員為3人,具備勞動能力人員2人。在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征收上,甲乙兩人所交的稅款一致。這對甲來說是不公平的,畢竟甲要承擔的生活壓力明顯比乙重,而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繳上,卻與乙承擔一樣的義務,從“以人為本”的角度看,具有不公平性。

(二)個人所得稅征收的嚴重流失。改革開放三十年,中國的經濟發展迅猛,人民生活水平大大的提高,個人收入也在飛速的高漲,這些年來中國公民的個人收入在國民經濟分配中的比例迅速得到提高,目前占到GDP的70%左右。個人收入的提高就為征收個人所得稅提供了堅實的稅源基礎。為我國的財政收入做出了巨大的貢獻,可以說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是國家經濟實力不斷增強的基礎。然而,目前在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卻存在著稅收流失的嚴峻形勢。被稅務部門稱為稅收征管的“第一難”,被老百姓戲稱為“征的不如漏的多”??梢妭€人所得稅的征收存在很大的漏洞,許多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公民通過各種形式偷逃稅款的征繳,偷稅、漏稅、逃稅的情況比較嚴重,特別是一些特殊行業的人員,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存在很大的問題。比如娛樂行業的明星,真正按其實際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少之又少,對個人收入的上報存在明顯的欺瞞行為,以前些年鬧得沸沸揚揚的劉曉慶案為例,就可以推測中國的娛樂行業的偷稅漏稅情況有多嚴重。而這只是冰山一角,在其他行業也存在這種狀況,比如體育界,運動員的個人收入不透明,在個人所得稅的收繳上,稅務部門又沒有強有力的政策,這直接導致國家稅收的損失。按照預測,中國的個人所得稅占稅收收入的份額應當在18%以上,但是目前卻遠沒有達到這個數目,而在西方個人所得稅的比例都在30%左右,可見在我國個人所得稅的流失嚴重,這給國家的財政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同時也直接影響到了稅法的權威,影響到按量繳稅的公民納稅的積極性,這不僅是財政的損失,更對是社會道德、國家法規的破壞,對我國未來的發展極為不利,因為隨著經濟的發展,個人收入將會有大幅度的提升,而假如在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問題上存在漏洞,那將影響國家經濟實力的增長,這又反過來直接影響到大多數公民收入的提高,無法實現全面小康的偉大目標。因此個人所得稅征收的流失,會造成嚴重的后果,不利于國,也不利民。

(三)稅收制度不完善,個人責任意識淡薄。我國還處于社會主義的初級階段,各種法制的建設還不夠健全,法律不夠完善,存在許多漏洞,這直接導致了個人所得稅稅款流失。由于個人所得稅在制度上的漏洞,導致繳稅人或代扣代繳人采用化零為整、虛報冒領的手段逃避個人所得稅的繳納。我國在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上也不夠完善,例如對一些應收所得稅的起征點、扣除費用等方面的規定不夠完善,造成某些所得稅的起征點過高或過低。同時加上稅收人員的工作態度以及素質問題,使得許多違法分子將收入化整為零,分散成多次收入領取,或者是以幾個姓名虛報個人收入,提供虛假的收入數據,冒領本屬一個人的收入等欺詐手段來逃避個人所得稅的交納。制度的不完善是個人所得稅稅款流失的重要原因之一。

但是,個人納稅意識的薄弱,社會責任淡薄,是直接導致個人所得稅流失的重要原因。符合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公民,沒有認識到納稅是公民的責任和義務,每個公民都有責任完成自己納稅的責任,這不僅是個人的問題還涉及到國家財政安全的問題,涉及到國家經濟安全的問題,納稅是每個公民享受社會福利的基礎,沒有國家的稅收安全,財政的充足,社會保障就無法實現。每個公民都有義務為國家的稅收做出應盡的責任,為國家的財政收入做出自己的貢獻,這是一個合格公民的權利和義務,也是社會責任心,職業道德的體現。然而,由于我國稅法的宣傳不夠,對公民稅收教育的不足,以及公民個人素質的缺陷,導致我國有許多有納稅義務和責任的公民,沒有按規定履行自己的權利和義務,而是為個人一時的私利而偷稅漏稅,甚至用各種非法手段隱瞞個人收入,偷逃個人所得稅的繳納。

二、解決問題的措施

(一)致力于稅收的公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稅法面前也應該是人人平等,因此稅務部門應該加強稅法的制定,通過稅收制度的完善,改變當前我國個人所得稅稅收不公平的現象。首先要在法律E做出明確的規定,在制定相關法律時必須以公平為原則,在稅收的具體執行上,以全民平等為基調,努力創造一個平等的稅法體系。當稅源不一致時,應當考慮實際收入的數額,實行按實際收入定稅的規定,以此來定稅收的標準,避免收入一樣而稅源不一致導致的納稅標準不一致的弊病。在多收入來源與單一收入來源問題上,也應當公平對待,按實際收入額來確定繳稅的數額,而不能看單項收入是否達到征收點,要看全部的收入,這樣才公平,也能抑制各種通過化整為零,來逃避稅收的現象。

此外,從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征稅項目來看,雖然各種稅收項目繁多,但實際上真正起作用的只有工資、薪金的所得,由于目前我國在這兩方面的稅收,實行強制性的繳納,有比較完善的代扣代繳課征管理制度,使得這兩項在稅款的征收上比較成功。但是其他各項個人所得稅,許多是國家規定暫不征收的,因此造成法律規定上的混淆點,對于我國規定征收的稅收項目缺乏行之有效的征管辦法,最后造成稅款的流失。而根據我國目前高收入人群的收入來源來看,只依靠工資和薪金收入作為主要收入來源的,可以說是少之又少,大多數的高收入人群,都是通過其他途徑增加收入的,比如股票等有價債券的投資,股份分紅,利息分紅等,這些收入才是高收入人群主要的經濟來源,而我國在個人所得稅的征收上,對這些人群的這些收入分析明顯不足,導致應收稅款的流失。而這樣一來,本來應由高收入人群擔負的個人所得稅,就轉嫁到了中層收入的人群身上。從公平的角度而言,這對收入明顯少于高收入人群的中等收入人群來說,是極為不公平的,他們占的社會財富不如高收入人群,但是所承擔的稅收責任,社會責任卻重于他們。所以在個人所得稅的征收上,由于我國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性,應對收入過高的人群進行有效的調節,使社會財富分配趨于合理化,形成一個好的稅收環境。

(二)嚴厲打擊偷稅漏稅等違法行為。對于偷稅漏稅分子而言,必須加以懲治,才能有效遏制非法行為的發生。首先,在法律上,要加大對違法分子的懲罰力度,以便對違法分子起到震懾的作用。同時,稅收部門必須嚴格執法,不能姑息養奸,對偷稅漏稅逃稅等非法行為坐視不管,應當加強對稅收工作的監督,擴大執法的范圍,著力清查高收入人群和特殊人群的收入狀況和納稅狀況,不能受各種社會關系和勢力的干擾,應當保持稅收的獨立性,一經發現問題要及時從嚴處理。此外,要對稅收入員進行全面的培訓,加強稅收隊伍的素質,從執法的角度上,全面加強稅收隊伍的執法能力,同時加強清查各種偷稅漏稅行為的偵查能力,著力培養稅收隊伍的反偷稅漏稅能力,從執法方加強控制,杜絕各種腐敗人員的加入,純潔稅收隊伍。

(三)加強稅法宣傳,提高公民納稅意識。由于我國的教育水平不夠發達,導致公民在思想意識上存在盲點,對稅收制度不了解,對相關的法律不了解,沒有認識作為納稅人是光榮的,沒有意識到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的權利和義務,也是每個公民對國家的責任,對社會的責任。因此要讓公民知道,稅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公民在繳納稅收的同時,也是在享受稅收帶來的各種社會福利。首先要在全國范圍內,進行稅法宣傳,宣傳稅收知識,特別是針對高收入人群,要全面的進行教育。其次,要重視對未來可能成為納稅人的人群進行提前的教育宣傳,從思想上改變他們的納稅意識,提高他們對納稅的責任感。再次,對稅法的解讀要清晰明了,不能制定出只有專業人士才能看懂的法律,這樣不利于稅法的普及,也就不利用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宣傳,要讓

法知于民,民行于法。從制定到宣傳,再到接受應當是一個統一的過程。只有這樣,才能提高公民的納稅意識。

三、結束語

個人所得稅是我國稅收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之一,做好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工作,利國利民。因此,必須認清當前我國個人所得稅征收工作上存在的問題,并及時處理,這樣才能實現個人所得稅征收的最終目的。

參考文獻:

[1]粱朋.稅收流失經濟分析[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

個人所得稅稅收制度范文5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 作用 缺陷 完善與發展

一、引言

由于我國經濟在不斷快速的發展,使得我國的經濟結構也發生了不少的改變,個人所得稅在社會經濟發展中也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個人收入的多少會受到經濟發展水平的影響,從而形成收入差距。使得個人所得稅在我國社會調節的分配不是很公平,存在差異。個人所得稅不僅關系到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還影響到國家的稅收,建立合理的個人所得稅制度至關重要。

個人所得稅自開征以來,其稅收額逐年增長,但在這迅速增長的背后,也暴露出不少的問題,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與社會經濟發展之間存在問題。我國個人所得稅稅收制度雖然經過幾次改革,但從稅收制度與社會經濟發展相適應的角度來看,我國個人所得稅依然存在制度落后和實施乏力的狀況,所以要盡快完善我國的個人所得稅稅收制度,使其順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減少貧富差距,實現社會公平。能更好的為人民和國家服務。

二、中外個人所得稅理論基礎比較

(一)我國財政理論界對個人所得稅的理論認識。

在過去工資是維持生計的最主要也是最低的費用這一點出發,如果對工資課稅最終的結果是稅費必轉嫁到地主身上,而從地租上支付.維持生計的工資是不能削減的,對工資的課稅只能使名義工資提高,因此工資的歸宿最終是利潤。工資是勞動與價格之間的一種轉化,在一般的情況下實際工資是不能夠削減的,否則就會影響勞動力的再生產,導致資本家于勞動者的關系不能夠得到正常的維持和發展。按這個思路去思考問題,就算對工資收入征收了個人所得稅,也將通過名義工資的提高而轉由資本的利潤負擔。因此,稅收只能來源于貨幣供應量M而不是勞動者勞動力價值V。這就使得我國財政界長期以來很自然地認為我國開征個人所得稅是毫不意義的。因為在那個時候沒有剝削制度人們的收入只有工資收入,工資收入又是人們的最低保障。因此,如果國家對工資征稅,只能使得名義工資提高,我國對個人所得稅是沒有得到較好的關注。由于經濟的快速發展使得個人所得的收入也在不停的快速增長,在實踐中不停地沖擊著原始的理論。使得一些經濟學家開始在慢慢的重新去定位個人所得稅在我國的地位。從九十年代我國對個人所得稅的制度進行全面改革和發展后,將原來一些分散的不合理的個人稅收合并為統一的個人所得稅,這樣有利于分配公平。隨著制度的不斷完善我國慢慢形成了一部比較完整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在后來二十世紀寂靜發展水平快速發展下,我國的免征額有800調高到了1600.個人所得稅制度的完善和建立,對我國的市場經濟發展起了很大的幫助,可以調節市場經濟。

(二)西方經濟學界關于個人所得稅的理論認識。

西方個人所得稅的發展過程經歷了比我國更加漫長的過程,它的工資水平已經不再是維持生計的最主要的和最低的消費水平。而是經歷了從勞動價值論到邊際效用價值論的轉變。勞動力要素的價格和其它的要素價格一樣,從這點來看對工資的課稅最終的結果必然是稅負的轉嫁已經不再是適應。這種價值改變著稅負的轉嫁與歸宿理論。威克賽爾通過一種邊際生產率與工資基金分布下混合的模型來進行分析,認為在最佳狀態下所得稅對工資和利息不發生影響,工資率和利息率都不變,從而稅負由納稅人承擔。這就為西方廣泛征收個人所得稅提供了理論依據。所以西方經濟學中勞動力報酬對資本家的利潤所得征的利潤稅和勞動者的所得征收的個人所得稅區分的相當清楚,西方經濟理論認為個人所得稅不易轉嫁。各方經濟學家認為對勞動者征收個人所得稅大大的提高了財政部的收入,并把個稅歸為主體稅。按不同收入多少不等對個稅采用累進稅率,使個人的不公平性大大的提高。這也為個人所得稅的實施從理論上開辟了道路。很清楚實行累進稅累,一切有錢人都不同意??梢哉f,所得稅只是階級矛盾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在當今市場經濟國家中,各國的經濟發展水平不一樣,所以各國在費用的扣除上也不同,存在很大的異。從各國的實際情況來看,費用扣除主要有成本費用和生計費用組成。成本費用包括為差取得收入而必須支付的相關費用。生計的費用考慮了每個家庭的實際生活情況,比如收入的多少,家庭消費的人員情況等,具體情況具體扣除。初此之外一些國家還將個人的福利待遇納入了扣除范圍之內??鄢龢藴拾陀^和預訂標準。扣除方法有定率和定額扣除標準,以及兩者相結合的方法。定律扣除法是按照一定的比例進行扣稅,那么相應的費用高扣稅率也高。定額扣除是指按一定數額進行扣除,這樣相對固定。以此吸收借鑒外國的個人所得稅的方法對我們很有意義。

三、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缺陷及不足

(一)配套制度不完善。

我國的各種稅收制度還不夠完善,這些也是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規模還不夠理想的中要原因之一。本應體現公平原則的個人所得稅,從設計理論和執行上的效果來看,存在諸多不公平之處。稅法的本意是通過個人所得稅來降低過高收入者的收入提高低收入的收入從而實現收入平衡。但在實際中,由于缺乏有力的控管手段,稅收制度還不夠完善使得在現實中根本無法實現完全公平,縮小收入差距。比如有些人存在偷稅漏稅的情況。

(二)分類所得稅課稅模式的缺陷。

我國的分類課征存在缺陷不能體現收入和分配的公平。由于我國采用不同的稅率、扣除額,還有優惠政策,所以不同收入的納稅人因為這些制度就會造成收入高的人納稅少,收入低的人反而納稅多的現象。收入類型的不同,相同收入額的納稅人或來自同類型收入次數不同而承擔不同的稅負。這就形成縱向和橫向的。分類所得稅課稅的模式設計存在缺陷,容易產生漏洞。納稅人可以通過分解和轉移等方式來少納稅,因此容易形成偷稅、漏稅、逃稅的現象。使得不公平。這還是比較原始的征稅依據,應該適時的調整,從而更好的體現稅收的公平性。

(三)征稅范圍的缺陷。

人們的收入隨著經濟的發展也在發生變化,收入渠道的多元化,使得個人收入結構發生了改變。比如生產投資收益、貴金屬、資本、財產利得等收入已成為不可忽略的重要組成部分。但目前的個人所得稅制并沒有將個人所得的全部資本作為征稅的內容。使得個人收入的納稅并不完整。 在我國一部分高收入者中,一部分所得來自附加的福利并沒有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比如住房公積金、交通、外出補貼等費用和資本所得。這就使得高收入者的收入具有隱蔽性,實際征收的稅很低,成了稅源的流失。這樣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的納稅范圍都不同了,有失公平性。不利于縮小貧富差距。在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征收重沒有考慮個人實際的收入,因為個體收入是由差異的,而不能按個人賬面貨幣收入來征稅,要根據具體的個人收入來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個人所得稅扣稅標準的不合理性。

因為個人所得稅的扣除標準和制度的不同,個人所得稅的征稅也不同。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與中國公民,在人均所得稅費用產生扣除也是不同,存在差異。存在差別對待的性質。應該根據不同家庭的人口和收入來具體的進行納稅,不能用統一標準來納稅。這樣是不準確的會出現差異。因為有些家庭掙錢的人多花錢的人,而有的人是一個人掙錢幾個人花錢,所以應該根據不同的情況來區別對待。有些人會將其勞務、稿酬所得收入進行少報或者不報。這樣就會使得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減少或者受阻。另外,個人所得稅的扣除沒有包括住房、教育、醫療保險等方面的扣除。這樣就難以適應現代經濟發展的要求。稅費的扣除應該根據經濟的發展來是情況而變化,如果總是用一種標準來衡量納稅那是不科學的。

四、個人所得稅的優化及發展

(一)更新征收管理手段,提高征收管理水平。

采取先進的征管手段和提高征管水平相結合,能起到優化和改善稅率基礎的問題。因為個人所得稅的課征范圍在不斷擴大,征管手段的落后就不能滿足他的需要,所以征管手段的落后和稅務機關征管水平不高的問題需要解決。

1.加強征管人員的職業教育和業務能力培養

加強教育和培養征管人員的敬業愛崗的職業道德精神,加強鍛煉他們的業務能力,承擔起稅收征管的各種工作,培養征管人員的責任感和義務感,要不斷的對他們進行教育,從而能更好的為納稅人服務。

2.努力發展和健全個人所得稅的現代化征管手段

就目前我國的征管現狀以及發展趨勢的要求來看,征收方式已經相對落后,不能滿足現展的要求。個人所得稅依靠手工的方式來征收缺乏必要的現代化管理,使得工作量增加和存在漏洞,所以稅務部門應該創造條件改變原有的征收方式,實行計算機管理。從而更好的開展稅收工作,能夠更好的減輕工作人員的工作量,建立完善的稅收收費系統。使得更加明了、方便。能夠更好的將個人的收入資料和納稅資料的處理和報關實現專門化和現代化。所以應該朝著全國實行聯網制度,建立專門的關于稅收問題的計算機處理中心。使得征管起來方便,快捷,明了。政府可以采取先試點的辦法,選擇幾個經濟發展較好,基礎建設比較完善的大城市進行先試點,在資金允許的情況下,可以逐步擴大試點范圍,慢慢建立起全國聯網制度,這樣對征收稅收工作起到很大的方便,使得稅收征管逐步走向現代化和專業化。形成有效的管理。

3.建設和完善稅務制,發揮機制的作用

可以建立專門的機構或者有專家代替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辦理各種納稅事情。這這樣可以提高和加強個人所得稅的征納管理水平,他可以幫助和解決個人在納稅方面遇到的問題。使得人們的納稅起來更方便,所以稅務制的作用不可小看。

(二)加強對偷逃個人所得稅的處罰。

由于我國稅法中稅率存在著不確定性,所以會讓稅法有漏洞。我們應該建立和完善個人所得稅的法規,防止出現有人偷逃稅。對于個人所得稅的減免和優惠制度,稅務機關要嚴格按照稅法要求來做,維護稅法的尊嚴。可以建立信用記錄制度,對于多次無故不納稅或者偷逃稅的人要記錄在內。以此來判定公民的能力和品格。對于偷逃稅的人在貸款方面會受到影響。在對于獎勵獎金,提升職位方面可以優先考慮依法納稅的人。通過設立法律來處罰那些不依法納稅者。建立更加嚴厲的法律來制約那些不依法納稅的人,。要把獎勵和懲罰想結合,這樣才能鼓勵更多的人自主積極的納稅,讓那些違法的人受到懲罰。要進行宣傳教育,對不納稅的嚴重后果要宣傳,讓大家心里清楚。給予稅務機關一定的權利,可以依法查處違法者的財產。制定更加完善的個人所得稅違章違法的處罰措施。還可以設置專門的有關稅務方面的法院。使得稅務機關在處理那些違章行為方面有某些特權。各種制度的完善可以警戒人們,能讓更多的人意識到不依法納稅將會帶來的后果,使得題目不會因為偷逃稅而付出更高的代價。

(三)做好稅法宣傳教育工作。

要增強公民的納稅意識有關部門有必要定期在不同的地區、家庭進行稅法知識的宣傳。讓大家有更強烈的納稅意識,能夠更好的認識到納稅的重要性和違反的嚴重后果性,讓大家更加懂稅法,從而形成形成人人學習稅法、遵守稅法的氛圍。充分發揮新聞的正確導向作用,讓每個公民在享受權利的時候記住自己的義務和責任。做一個納稅的好公民。

(四)建立合理的費用扣除制度。

我國由于地區之間存在著很大的區別,經濟發展水平不同,所以人們的收入水平存在很大的差異。這樣必須根據不同地區、不同家庭的收入與開支來進行納稅稅率的調整。讓各地區根據自己地區的經濟標準來制定納稅基數費用扣除額。這樣才能保證人們的收入水平不會因為稅收的不同而產生很大的變化。經濟是在不斷發展變化的,人們的生活也在發生改變,消費支出也在不斷擴大,如果不能及時改變費用扣除制度,會加重人們的壓力,會導致有些人想偷稅、逃稅。這樣是不利于經濟的發展。

(五)提高起征點。

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國的稅費扣除標準也應該改變,我國個人工薪所得稅的扣除項目應包括:交通費、免費就餐、通訊費、公有住房、資本利得、住房公積金、禮品和捐贈支出等,這些都是現代經濟發展下個人生活的的基本內容,所以設定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要以此為依據,進行科學合理的征稅。因為有些高收入者就是這些福利待遇高,而他們繳納的稅卻少,從而不利于縮小收入差距。同時還應該考慮通貨膨脹對人們的收入帶來的影響,要改變使用費的扣除額標準。要因情況改變而調整。還可以取消對退休工資免稅的規定。

五、結論

本文以個稅為主要的論述點,通過對個稅的在我國經濟發展中所起的作用來闡述他的重要性。本文通過收集相關資料,結合當前個人所得稅的現狀,借鑒國外經驗,從理論與實驗的基礎上,就個人所得稅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進行較為深入和全面的分析與論證,并就今后該如何在改革中進一步更好的完善個人所得稅提出了一些建議。

參考文獻:

[1]陳一嶠.關于深化我國個人所得稅制改革的思考[J].經濟縱橫,2010(01).

[2]羅國東.所得稅理論與實證分析[J].經濟師,2011(10).

[3]秦曉東.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的缺陷及對策[J].重慶科技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02).

[4]由曉琴.當前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的思路[J].科技情報開發與經濟,2010(01).

個人所得稅稅收制度范文6

〔論文摘要〕 個人所得稅法所追求的核心價值首先在于公平,其次在于效率。解決社會公平問題最為可靠的是 法律 ,集中的是個人所得稅法。從我國的現實情況來看,個人所得稅法的公平價值并沒有得到很好的發揮,沒有真正起到對個人收入差距的調節作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還起著逆向調節作用。個人所得稅法的價值不能實現的原因需要從兩個方面進行檢討,一是立法,二是法律的實施。

一、個人所得稅法所體現的法的價值

“法的價值”這一術語的涵義因不同的使用方式而有所不同,第一種使用方式是用“法的價值”來指稱法律在發揮其社會作用的過程中能夠保護和增加哪些價值,這些價值構成了法律所追求的理想和目的,因此在這個意義上被稱為“目的價值”;第二種使用方式是用“法的價值”來指稱法律所包含的價值評價標準;第三種使用方式是用“法的價值”來指稱法律自身所應當具有的值得追求的品質和屬性,此種意義上的法的價值可稱之為法的“形式價值”。“價值評價標準”意義上的“法的價值”和“形式價值”意義上的“法的價值”,都是以“目的價值”意義上“法的價值”為基礎和原點的,如果離開了“法的目的價值”,無論是“法的價值評價標準”還是“法的形式價值”都不可能具有獨立存在的意義,因為它們都變成“中性”的東西了,根本就沒有了“價值”的意味。本文所稱個人所得稅法的價值,正是在“法的目的價值”這種使用方式上而言的。

稅法追求的核心價值在于公平,其次在于效率,公平是第一位的,公平促進社會和諧,也促進效率 發展 。個人所得稅法是稅法中最能體現法律精神、法律價值的法,是追求公平的法。效率和公平是一對既相適應又相矛盾的社會價值,一方面,以效率為標準配置社會資源,促進 經濟 增長,增加社會財富總量,在此基礎上才有可能實現高層次的公平,即共同富裕;另一方面,如果把效率絕對化,不考慮公平,就可能導致收入懸殊、兩極分化,造成社會不穩,影響以至于從根本上損害效率。稅收是通過再分配調節初次分配中出現的收入分配不公,稅法作為第二次調節的工具來調節分配,調節的目的是公平,而非效率。正如美國著名經濟學家斯蒂格利茨所指出的:判斷一個良好稅收體系的“第一標準是公平……,第二個重要標準是效率”〔1〕。日本稅法學者金子宏也認為,當不能將兩者(指公平和效率)兼顧起來時,則雖有時優先效率這方面是可能的,但原則上還是要優先公平這一側面的。〔2〕社會物質財富的公平分配,是人類社會不斷追求的理想。通過法律確認稅收公平,是國家運用法律手段干預經濟生活的體現。

一般認為,稅收公平“是指不同納稅人之間稅收負擔程度的比較:納稅人條件相同的納同樣的稅,條件不同的納不同的稅?!薄?〕從本義上看,稅收公平包括兩層含義,即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橫向公平是指經濟條件或納稅能力相同的人應負擔相同數額的稅收,即同等情況同等稅負;縱向公平是指經濟條件或納稅能力不同的人,應繳納不同的稅,即不同情況不同稅負。橫向公平要從實質上來看,即要避免形式公平而實質不公平的現象,個人所得稅法的公平不僅僅是對所得而言,還應考慮納稅人的其它相關情況,如果兩個家庭收入相同,但家庭中需要撫養的人有多有少,則在計征所得稅時若對兩家同等征稅,就不公平;縱向公平可以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的例子加以說明,累進稅率可以使高收入者負擔比低收入者更高比例的稅額,從而在再分配中影響高、低收入者在初次分配時形成的格局;而比例稅率卻對初次分配格局影響不大,可見適用累進稅率比適用比例稅率更符合稅收縱向公平的要求。也有學者認為,稅法的基本價值是公平,稅法公平價值體系有三個層次,分別是形式正義(稅法的平等適用)、實質正義(稅法的征稅公平)、本質正義(稅法的起源)。而現實是稅法的公平價值并沒有得到很好的發揮,法的價值沒有實現,并沒對社會的公平指數有何改進,反而惡化。

個人財富積聚的速度差距在迅速擴大。窮者愈窮,富者愈富,只看到財富積累的 自然 規則、叢林規則在起作用,而不見法律的作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法律在起著逆向調節的作用。解決社會公平問題最為可靠的是法律,核心的是個人所得稅法,但我們所看到的是非常失敗的個人所得稅法。在最需要法律的地方,法律缺席了,法學家缺席了。法律控制的失敗,法的價值的不能實現需要檢討兩個方面:一是立法,二是法的實施。本文擬從這兩個方面來展開個人所得稅法律價值實現的障礙的討論。

二、個人所得稅法的立法檢討

(一)稅制的選擇。在個人所得稅制方面,國際上采用的基本模式有三種,一是分類所得稅制,即將納稅人的所得劃分為若干類別,對于不同類別的所得稅規定不同的費用扣除標準和適用稅率,分項計征所得稅。二是綜合所得稅制,即將納稅人全年的各種所得匯總求和,統一扣除費用后,就其余額按統一的累進稅率計征的基礎上計征所得稅。三是分類綜合所得稅制,又稱混合所得稅制,系分類制和綜合制的一種結合。通常意義上的分類綜合分類所得稅制,即指將收入根據不同的來源進行分類,對某些收入項目分類單獨征收所得稅,而對某些項目進行合并,適用累進稅率征收。采用分類所得稅制,可以對納稅人不同種類的所得區別,而且能夠廣泛采用源泉扣繳法,便于稽征稅款,但是這種稅制無法綜合收入和費用,難以按納稅人全面的稅收負擔能力征稅;采用綜合所得稅制,可以全面考察納稅人所得,能夠較好地體現納稅人的實際稅收負擔水平,與分類所得稅制相比,更具合理性,但是由于這種稅制對納稅申報有很強的依賴性,要真正實施起來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如納稅人普遍具有良好的納稅意識,建立有健全的稅收征管制度、完備的稅務制度等;采用分類綜合所得稅制能夠區別對待納稅人不同種類的所得,兼顧納稅人全面的支付能力,但對稅收管理仍有較高的要求。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屬于分類所得稅制模式,該模式實行稅源扣繳并根據不同所得分別規定了按年、月綜合 計算 和按次單項計算。人們較普遍地認為我國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課征制度是導致個人所得稅在調節高收入方面失靈的一個重要原因。因為分類課征不能全面衡量納稅人的真實納稅能力,會造成所得來源多、綜合收入高的人不納稅或少納稅,而所得來源少、收入相對集中的人卻要多納稅的不合理現象,這與“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這一所得課稅奉行的公平準則是相悖的。這種制度設計,一方面容易造成對一些納稅人的不合理征稅;另一方面又會使一些納稅人合法避稅,導致稅源流失。因為在總收入相同的情況下,分多次或多月取得收入的納稅人可能不必繳稅或少繳稅,導致稅負不公。同時,納稅人可以采用故意減少當月實際所得,在月工資不變的條件下對一次所得改變發放時間或改一次性發放為多次發放等辦法合理合法地避稅。因此,勞務報酬所得、財產租賃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通過分散取得、化整為零的方法都可以達到合法避稅的目的。另外,現行個人所得稅制的稅率過雜、檔次過多,不便征管和繳納,并使稅收的社會成本提高。

我國當時選擇實行分類課征制度主要是從便于稅收征管的角度考慮的,因為我國的個人信用制度很不發達,很多個人收入的往來和現金的支付都游離在銀行系統之外,如果實行綜合課征制度的話,在我國納稅人的納稅意識不高的情況下,稅務機關很難控制這個人所得的來源渠道,而分類課征制度則有助于稅務機關對個人所得進行源泉控管。因此,分類課征制度雖然在調節高收入方面遠不及綜合課征制度,但受客觀條件的限制,眼下我國還不宜急于實行綜合課征制度,否則即使實行了恐怕也難以有效地發揮作用。近期內分類課征制度可能還將是我國個人所得稅所應選擇的基本模式,但也可以考慮選擇構建分類綜合課征的新模式,如果維持前者的話,需要對現行的分類課征制度作進一步的改革和完善??梢钥紤]通過擴大超額累進稅率的應用范圍來增強個人所得稅縱向調節的力度;通過調整費用扣除項目的具體內容來體現個人所得稅負擔的公平。構建分類綜合課征的個人所得稅制度是世界大多數國家走過的道路,它綜合了分類制和綜合制的優點,即能分類源泉扣繳防止偷漏稅,又能綜合全部所得累進課征,等于對所得的課稅加上了“雙保險”,符合量能負擔的要求,是一種適應性很強的所得稅制度。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如果選擇實行這一制度的話,在完善現行分類制的基礎上應著力強化對總所得的累進征收,因為它是對一定數目的高收入的人征收的。波斯納認為,盡管(累進稅的)“高邊際稅率所產生的尋找偷漏稅方法的激勵也許能解釋許多精巧的漏洞,高收入納稅人利用這些漏洞逃避了本應交付的高累進稅”,但是,“雖然漏洞會破壞累進稅制從富人向窮人進行分配的目的,但它確實減少了前者的實際收入。不僅富人偷漏稅的法律和 會計 費用減少了他們的實際收入,而且許多逃稅收入所產生的微利也這樣。”〔4〕

(二)稅法構成要素的檢討。1.扣除標準。在所得既定的情況下,要使納稅所得額的確定符合橫向公平的要求,關鍵是合理地進行稅前費用扣除,費用扣除實質性地最終決定稅制的公平程度。各國在設計費用扣除標準時,一般都遵循如下兩項原則:一是純收益原則,即扣除納稅人為取得收入所必須支付的成本、費用;二是納稅能力原則,即納稅人及其家庭必要的生活費用應予扣除。除上述基本扣除外,不少國家還允許特殊扣除,以照顧納稅人的特別開支需求,實現真正對純收益征稅的目的。這些做法正是符合稅收的橫向公平價值觀。而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對扣除標準的設定上,缺乏 科學 性和公平性,由于我們實行分類所得稅制,各項所得沒有統一的扣除規定,只是分類單項就一個層次進行扣除,不能準確地反映負擔能力的綜合應納稅所得額,不可能對納稅人實際負擔能力作準確的估計;扣除額外充分考慮納稅人享受相同數量所得的能力的差別,如扶養人口多寡;扣除額沒有充分考慮通貨膨脹的影響等等。這些問題都是我們修改個人所得稅法時應予以重視的問題,稅收公平不僅僅是形式公平。

2.稅率。稅率是稅法構成要素的核心之一,稅率設計是否科學、合理,直接影響到稅收負擔和征管的難易程度。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在稅率結構上,稅率種類過多,既有比例稅率,又有超額累進稅率,同時還輔之以減征、加成征收,比較復雜;稅率檔次過多,邊際稅率適用不強,尤其是對工資、薪金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稅收實踐表明,高稅率、多檔次的累進結構會使勞動越多、收入越多或投資越多的人稅負越重,而且高稅率會誘發納稅人的逃稅欲望;同時,工資、薪金的勤勞所得與股息、紅利、財產租賃所得等非勤勞所得相比,勤勞所得征稅偏高,引起稅負不公,也有違稅法的公平價值。在采用分類綜合所得稅制度后,可以繼續沿用比例稅率和累進稅率相結合的方式,對分類計稅所得適用比例稅率,對綜合所得則按統一超額累進稅率計征稅款,但是應當減少累進稅率的檔次級數,以4-5級為宜;對于同屬勤勞所得的工資薪金所得與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等勞動所得以及勞務報酬所得均采用統一累進稅率征收,以體現“相同性質所得相同待遇”的原則。

3.免征額。從理論上來講,要使個人所得稅在調節社會收入不均、貧富懸殊方面發揮作用,則其征稅對象應是中等收入及以上的 自然 人,而不能是占社會絕大多數的普通收入階層。許多國家的稅收實踐也正是遵循了這一原則。所以,對于我國來說,提高扣除標準,即免征額是一個必然的選擇,而且從實踐看,我國許多地方已經調整了工資薪金的免征額,北京是1000元,上海為1200元,廣州是1260元,深圳為1500元??紤]到我國各地區 經濟 發展 不平衡,在收入水平、物價水平等方面懸殊很大,若在全國劃定統一標準顯然不妥,可以考慮規定一個幅度,由各地區在此幅度內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的免征額。

三、個人所得稅法的實施檢討

要發揮法的作用,就必須使法在生活中真正實現。法的制定固然重要,但它畢竟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使已制定的 法律 規范在生活中得到實現,把應然變成實然。如果法的規定不能在人們及其組織的活動中實現,那就是一紙空文,不會帶來現實意義,也不能實現法的價值。稅法的公平價值除了需要一定的制度體現和支撐之外,重要的是應在稅法的實施過程中得以實現。

稅收制度與稅收征管是稅收領域中的兩個基本范疇,有效稅制實施的前提是兩者必須有機結合。過去我國稅制改革對稅收征管的重要性重視不夠,導致稅收征管成為稅制改革的制約因素。法的實施與物質條件,與人和物及當時的社會控制技術的發展相關。稅收征管的現實水平決定著一個國家的稅制的選擇,稅制不能超越稅收征管水平,否則,稅制的超前性和征管的落后性的矛盾會使既定的稅制目標因不易操作而落空,有限的管理能力成為稅制改革的制約因素。

因此,在稅制設計時應充分考慮征管能力,選擇可操作的“有效稅制”。由于個人所得稅社會經濟目標的多元性和自身特點,目前國際上公認個人所得稅比其他稅種對征管的要求更嚴,標準更高。如果個人所得稅管理水平達不到要求,所產生的消極效應較之其他稅種更大。我國個人所得稅制目前逐漸暴露出一些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矛盾和問題,其中存在一個重大缺陷,即稅制設計與征管能力不相協調,使得個人所得稅征管效率低下,稅收流失嚴重。稅收制度與稅收征管之間存在偏差影響后果表現為:一是稅收收入流失,稅收制度的彈性減小;二是稅法與現實的偏差損害了稅制的公平。

稅收征管手段對稅收制度的保證程度受到稅務部門自身的能力和外部納稅環境的雙重影響,就兩者關系來講,稅務部門的征管能力是內在因素,它的強弱決定了稅收征管手段對稅收制度實施有效的保證制度,前提條件是稅收制度符合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稅務部門自身的征管能力發展水平。社會的 政治 、經濟、技術水平的變化是稅收征管改革發生和發展的外部動因和條件。

所得稅征管的控制系統包括個人收入申報系統單位代扣代繳控制系統、稅務檢查系統低效率運行,原因多種多樣,對策也多種多樣,但是,筆者認為,來自于主觀方面的因素是最為重要的,那就是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和稅務部門的敬業意識,當然,各種技術手段的在稅收征管中的應用,也是不可或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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