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實施細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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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實施細則范文1

論文關鍵詞:共同犯罪主體;刑事責任能力;共同犯罪的成立;犯罪論體系

一、問題的提出

據報道,2007年l0月8日,黃某等三名小學生在高速公路立交橋上向過往行駛車輛投擲石塊。石塊從立交橋上落下,擊穿一輛剛好駛過的轎車的前擋風玻璃,并致乘坐該車的王某死亡。但是,并不能確定是三人中的哪一人丟出的石塊導致慘禍。鑒于三行為人為未成年人,法院認定三人為共同危險行為人,其六名監護人承擔連帶責任;因而并沒有追究三人的刑事責任。對于這一判決當無疑義,可若是我們將該案例稍加改變,則會出現不同的結局,即(設例J)如果三名致害人中,有一人是已滿十八周歲的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這三人是否構成共同犯罪?如果認為構成,理由何在?這其實就是構成共同犯罪的主體是否要求行為人必須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問題。

二、質疑通說

(一)通說主張

關于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通說認為,應當是二人以上,同時,對于自然人都必須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依照通說,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與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共同實施危害行為的不構成共同犯罪,而只能要么無法處理,要么將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作為間接正犯處理。

然而,如此處理,不僅會導致處罰的漏洞,而且也可導致處罰上的不合理。比如說,(設例2)母親A教唆l2歲的兒子B實施盜竊行為,若是依照通說,A只能作為盜竊罪的間接正犯,適用刑法第264條的規定,進行處罰??墒?,已經l2歲的B是有一定程度的意識和控制能力的人,將其評價為工具而將其母評價為間接正犯,未免有些牽強。又如,(設例3)15周歲的C和l9周歲的D共謀并且由C親自實施搶奪行為,如果認為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與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不能構成共同犯罪,而若要使有責任能力的D承擔刑事責任的前提條件就是其構成共同犯罪。那么,堅持通說的話,就會出現無人對被害人的損失負責的現象。這顯然不盡合理。

(二)質疑通說

目前,亦有學者對此持反對觀點。有人認為,關于共同犯罪成立的條件,“二人以上,并不要求兩個人都具備完全的責任能力。有責任能力者和限制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共同實行犯罪的,后者按照刑法第18條第3款的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二人以上就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庇腥酥鲝?,通常情況下,“二人以上”都是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現實中存在沒有達到法定年齡的人與達到法定年齡的人共同故意實施符合客觀構成要件的違法行為的現象。

對于這一問題的爭論,從根本上來說,關涉的是對“犯罪”一詞的理解。由于“犯罪”一詞有不同的含義,那么“共同犯罪”自然也是有不同含義的。一般來說,所謂犯罪,是指具備了成立犯罪的全部條件的行為??墒?,從結果無價值的立場來看,犯罪的本質是侵害法益,因此可以說,只要是侵害了法益的行為就是具備了犯罪的本質。所以,在一定場合下,“犯罪”是指具備了犯罪的客觀要件的行為。如果要求犯罪是指完全符合犯罪構成所有要件的行為,有些法律條款就無法理解了。如:我國刑法第124條。該條第一款規定:“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款規定:“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比绻J為犯罪是具備了成立犯罪的全部條件的行為的話,則是要求將該條第二款理解為“過失犯前款故意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边@顯然是不合適的。所以,對于該條第二款的理解就應當是將“過失犯前款罪”中的“罪”理解為僅指符合前款規定的客觀構成要件及其性質的行為,而不要求行為人像第一款那樣出于故意。因此,在有些場合下,對“犯罪”一詞的含義宜理解為具有法益侵害性的符合犯罪的客觀構成要件的行為即可。

在共同犯罪的場合下,若認為“犯罪”并不必須是具備了成立犯罪的全部條件的行為,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就可以與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一道,構成共同犯罪了。因為,無刑事責任能力人的行為,完全符合犯罪的客觀構成要件,雖然由于其無刑事責任能力而阻卻了有責性,但他的侵害法益的行為仍不失為“犯罪”。況且,將年齡作為評價刑事責任能力有無的標準之一,從而構成有責性阻卻事由,只是基于刑事政策的考慮,在法益侵害性這一點上,未成年人未必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的危害性小。

這樣,本文前述兩個設例所出現的尷尬境況便可以得到解決。母親A教唆12歲的兒子B盜竊,由于A并沒有達到對B以及整個犯罪事實的支配的程度,將其評價為間接正犯過于牽強。這種情形是可以將A、B以共同犯罪論處的,盡管B由于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而阻卻有責性,從而不予定罪處罰,但由于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含義僅指符合犯罪客觀構成要件,具有法益侵害性即可。那么,A就是盜竊罪的教唆犯,除了適用第264條之外,還適用第29條第一款后段:“教唆不滿l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币簿褪钦f作為教唆犯的A受到了比作為間接正犯更嚴厲的處罰,同時也解決了架空第29條第1款后段的現象,使得刑法得到了更好的貫徹。同樣,第二個設例中,15歲的C和19歲的D構成共同犯罪,且為共同正犯,由于C未滿l6周歲,在搶奪罪上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從而阻卻了有責性,因此不對其以搶奪罪論處。而D由于和C成立共同犯罪,且不具有違法阻卻事由以及責任阻卻事由,因此可以按照搶奪罪定罪處罰。至于文章開頭所提到的案例的“改編版”,本文認為,三人中有一人已經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兩人為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依然是成立共同犯罪的。只是,兩個未成年人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阻卻了有責性。只有首先認定成立共同正犯,才能適用部分實行全部責任的原則,才能在不能查明因果關系的情況下,讓三人共同對結果負責,從而僅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者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

顯然,通說是希望通過對共同犯罪的主體要件進行限制,從而限制刑法的處罰范圍,然而,事與愿違,這種限制反而將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圍限定得過窄,不利于對法益的保護。所以,認為共同犯罪成立的條件中的“二人以上”不以均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為必要反而更有利于對案件的處理和對法益的保護。

行文至此,不得不考慮,對“犯罪”一詞可以有多種含義,是否有前提呢?也就是說,在何種語境之下,才有可能將“犯罪”做多層次、多角度的理解呢?這又涉及到對犯罪構成體系的選擇。

三、階層犯罪構成體系的合理之處

我國通說采取平面耦合式的四要件說。該說一般認為,犯罪構成要件由犯罪客體、客觀方面、犯罪主體、主觀方面四個要件。一旦滿足了這四個要件則構成犯罪。反之,只要不具備其中任何一個犯罪構成要件,就不構成犯罪。在這樣的犯罪構成體系下,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是當然不構成犯罪的,進而更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所以,文中三個設例中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不構成共同犯罪,設例1和設例3無法處理,設例2中的A只能作為間接正犯處理,不得對其從重處罰。這反映出我國通說理論中,四要件式的犯罪構成形式判斷與實質評價同時完成。也就是說,四要件緊密關聯,彼此印證,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明體系,從而共同維持著犯罪實施的整體性。如果行為事實符合構成要件,在理論上就可以得出結論,說四個要件的行為可以受到否定的實質評價,即依據犯罪構成,就可以具體的構成要件為標準,來判斷哪些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和應受刑罰處罰的犯罪行為。在司法裁判中,這種“一次性”的過程也是難以完成的,同時也與思維規律并不符合,并且使一次評價行為承載的使命過多,就會出現判斷誤差,司法的準確性則會相應的降低。此其一。

其二,犯罪構成理論應當反映定罪的過程,而平面耦合式的四要件模式并沒有突出地反映出這一過程的推理形式、進路,而是更多地具有了靜態性的特征。那么,由它們組合起來的犯罪事實在犯罪實施終了以后就不可能有任何變化,從而使法律推理和論證變得比較困難。以通說立場來處理三個設例,結論不免給人草率的感覺。

而采取階層式犯罪成立理論,尤其是二階層式的犯罪構成理論,則可避免這些問題,并合理地解決問題。我國權威學說也是提倡該種犯罪構成理論。因為,一是,采取二階層說有利于堅持客觀違法性論,即符合客觀構成要件的行為,就是具有違法性的行為,行為是否侵犯法益并不以行為人是否具有非難可能性為前提。在上述三個設例中,各未成年人對所犯的罪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但這并不妨礙對他們行為所導致的法益侵害性的認定,從而可以得出他們實施了具有違法性的行為,因此可以肯定與同案的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構成共同犯罪。二是,階層體系是違法性與有責性處于不同層面,形成了“違法是客觀的,責任是主觀的”定式。13周歲的人實施的諸如故意傷害這樣的犯罪行為,是沒有法律依據地對他人的身體健康或者是身體機能實施了侵害,從客觀上來講,無疑是具有法益侵害性的,但是,不追究其刑事責任就是因為其為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從而阻卻了有責性。三是,上述的“犯罪一詞有多重含義”,只能在階層體系中可行。在上述三個設例中,認定未成年人或者說是此類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構成犯罪的目的,并不是為了一定要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而是為了妥善地認定和處理與他們共同實施犯罪行為的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的責任。在平面體系中,犯罪是不可能有多種含義的,那么,在如設例的場合下,很容易造成認定的困境。

合同管理實施細則范文2

一、今年以來的主要工作

(一)加強學習宣傳,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的整體素質

為適應合同審查、管理、監督工作的高標準、嚴要求的工作性質,更好地為企業生產經營服務,一月份以來,我廠組織合同管理人員全面、系統地學習了《***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合同管理辦法》、《***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合同管理實施細則》和《***礦業集團公司審批自購機電設備、配件、材料物資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強化合同管理人員職業素質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嚴格規范合同審查工作人員行為,明確合同審查工作程序,依法履行合同審查工作職責,提升了合同管理戰線的整體素質,為維護企業的正常經濟秩序和企業利益奠定了基礎。

(二)細化合同管理,保證了成本效益年活動的全面、深入開展

按照《***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合同管理辦法》、《***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合同管理實施細則》和《***礦業集團公司審批自購機電設備、配件、材料物資管理辦法》的要求,積極協助合同簽訂單位依法簽訂合同,參加重大合同的起草與簽訂,嚴格審查合同,1-10月份以來,共簽訂三類自購合同共計14份,其中:由供應科簽訂的自購材料合同8份,總標的額86199元;由機電科簽訂的自購配件合同5份,總標的額24789元;自購機電設備合同1份,總標的額56248元,所有合同條款、簽訂手續和形式均由本部門管理,各類合同簽訂時均經局、廠聯審,程序合法,杜絕了不完善和不合法的合同的出現,依法檢查合同履行情況,協助合同承辦人員處理合同中出現的問題和糾紛,會同合同承辦人員辦理有關合同文書,建立合同檔案,有效制止了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同行為,并依法監督合同承辦人員的工作職責履行情況,依法執行合同審查制度,有效地保證了企業成本效益的全面、深入開展,切實維護了企業的合法權益。

總的來看,今年我廠合同管理工作以依法治廠為方針,基本達到了集團公司法律事務處的要求。但客觀地講,也存在一些問題。一是合同管理人員的素質和工作水平相對來說還有待提高。二是組織機構還有待完善。三是合同管理還需進一步細化。這些問題需要在來年的工作中加以解決。

二、二00六年的工作設想

(一)加強學習,全面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的素質

按照集團公司法律事務處的會議精神和工作部署的要求,原創: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學習。重點學習“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合同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與相應的法律法規,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的政治素養和業務素質,強化合同管理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遵紀守法意識,最大限度地保護企業利益不受損失,維護企業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

(二)完善組織機構,依法履行職責

完善我廠合同管理二級負責制,明確合同審查員和合同承辦人員的工作職責,對其職責范圍內工作定期檢查,發現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同行為,及時制止,并嚴厲追究其承辦人員責任。對造成企業經濟損失的違法合同,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對涉案人員移交司法機關進行法律制裁,督促合同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合同管理實施細則范文3

浙江省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分包活動,加強公路水運建設市場管理,保證工程建設質量和施工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交通運輸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新建、改(擴)建的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分包活動,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分包活動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

第四條 鼓勵公路水運工程依法進行專業化施工分包。禁止承包人以勞務合作的名義進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省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規章制度、施工分包專項類別以及相應的資格條件、統一的分包合同格式和勞務合作合同格式等,對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分包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市、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分包活動的監督與管理工作。

第六條 發包人應當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和合同約定加強對施工分包活動的管理,建立健全項目分包管理制度,負責對分包的合同簽訂與履行、進度管理、質量與安全管理、計量支付等活動監督檢查,并建立臺帳,及時制止承包人的違法分包行為。

第七條 監理人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和合同約定,負責對所監理合同段的施工分包活動的管理,及時發現并制止承包人的違法分包行為,并通知發包人。

第八條 發包人和監理人應當分別設立相應的合同管理部門,負責施工分包的日常管理工作。

除承包人設定的項目管理機構外,分包人也應當分別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對所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動實施管理。

項目管理機構應當具有與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規模、技術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其中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財務、計量、質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員必須是本單位人員。

工地臨時試驗室應由合同段承包人自行設立并開展試驗檢測工作,分包人不再設立工地臨時試驗室。

第三章 分包的條件

第九條 承包人可以將適合專業化隊伍施工的專項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格的單位。不得分包的專項工程,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且每一合同段的不允許分包的專項工程不得少于一項。

單獨招標的專項工程承包人不得將承接的專項工程進行分包。

分包人不得將承接的分包工程再進行分包。

第十條 分包人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一) 具有經工商登記的法人資格;

(二) 具有與分包工程相適應的注冊資金;

(三) 具有從事類似工程經驗的管理與技術人員;

(四) 具有(自有或租賃)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設備;

(五) 具有與分包專項類別相適應的資格條件(見附件1)。

第十一條 承包人對擬分包的專項工程及規模,應當在投標文件或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確。

未列入投標文件或承包合同中未明確的專項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因工程變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術要求、特殊工藝或者涉及專利保護等的專項工程,且按規定無須再進行招標的,由承包人提出書面申請,報監理人審查,經發包人書面同意,可以分包。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二條 公路水運工程項目應實行合同考核確認,以此認定進場施工隊伍與所簽訂合同承包人主體的符合性,并作為動員預付款撥付和工程開工的前提條件。

在進場初期,合同段項目部應按要求及時提交合同考核確認表(見附件2),經監理人核查,報發包人確認。

第十三條 在施工期間,發包人和監理人應對承包人的合同履行情況進行動態管理。施工合同段主要管理人員和主要機械設備等需變更調整時,承包人應及時提出申請,報監理人和發包人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十四條 承包人有權依據承包合同自主選擇符合資格的分包人,提倡承包人以招投標方式公開、公平、公正擇優選擇分包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規指定分包。

第十五條 承包人和分包人應當參照我省制定的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統一格式(見附件3)依法簽訂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分包合同必須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項原則,滿足承包合同中質量、安全、進度、環保以及其他技術、經濟等要求。承包人應在分包工程實施前,將監理人審查后的分包合同報發包人備案,未經備案同意的分包合同不得實施。

分包合同審查與備案應遵守以下程序和要求:

(一)承包人自查并提出分包合同備案申請。承包人自查擬分包專項工程的內容和范圍,查驗擬選定分包人的資格、注冊資金、管理與技術人員和施工設備等情況,提供擬簽訂的分包合同,并填寫施工分包合同備案表(附件4),報監理人審查。

(二)監理人組織審查。監理人按照相應要求,對擬分包專項工程的內容和范圍,擬分包人的資格、注冊資金、管理與技術人員和施工設備等情況以及擬簽訂的分包合同進行審查;

(三)發包人備案受理。發包人將經監理人審查符合要求并同意的分包合同進行備案。

第十六條 承包人應當建立健全相關分包管理制度和臺帳,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安全、進度和分包人的行為等實施全過程管理,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和合同約定對分包工程的實施向發包人負責,并承擔賠償等責任。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規定的承包人的責任或者義務。

第十七條 分包人應當依據分包合同的約定,組織分包工程的施工,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和進度等實施有效控制。分包人對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負責,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 行為管理

第十八條 禁止將承包的公路水運工程進行轉包。

承包人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對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動實施有效管理,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轉包:

(一)承包人將承包的全部工程發包給他人的;

(二)承包人將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發包給他人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轉包行為。

第十九條 禁止違法分包公路水運工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違法分包:

(一) 承包人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對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動實施有效管理的;

(二) 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格的企業或者個人的;

(三) 分包人以他人名義承攬分包工程的;

(四) 承包人將合同文件中明確不得分包的專項工程進行分包的;

(五) 承包人未與分包人依法簽訂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項原則,不滿足承包合同中相應要求的;

(六) 分包合同未經監理人審查或未報發包人備案的;

(七) 分包人將分包工程再進行分包的;

(八)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分包行為。

第二十條 按照信用評價的有關規定,承包人和分包人應當互相開展信用評價,并向發包人提交信用評價結果。

發包人應當對承包人和分包人提交的信用評價結果進行核定,并且報送相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發包人報送的承包人和分包人信用評價結果納入信用評價體系,對其進行信用管理。

第二十一條 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統一采購的主要材料及構、配件等采購主體及方式。承包人授權分包人進行相關采購時,必須報監理人審查,經發包人書面同意。

第二十二條 為確保分包合同的履行,承包人可以要求分包人提供履約擔保。分包人提供擔保后,如要求承包人同時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擔保的,承包人也應當予以提供。

第二十三條 承包人與分包人應當依法納稅。承包人因為稅收抵扣向發包人申請出具相關手續的,發包人應當予以辦理。

第二十四條 分包人有權與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業績。分包人業績證明由承包人與發包人共同出具。

分包人以分包業績證明承接工程的,發包人應當予以認可。分包人以分包業績證明申報資質的,相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予以認可。

勞務合作不屬于施工分包。勞務合作企業以分包人名義申請業績證明的,承包人與發包人不得出具。

第二十五條 承包人與分包人都應嚴格遵循基建財務管理制度,加強合同段和分包專項工程的會計核算。分包款項的結算支付應符合如下要求:

(一)承(分)包人按照基建財務管理規定,對所承(分)包的工程應單獨記賬,并按規定進行核算;

(二)分包結算支付內容應與分包合同內容相符,收款單位應與分包人名稱一致,收(付)票據必須合法有效;

(三)分包款項應根據實際工程計量進度按期進行結算,不得以預支工程款、借款等名義回避結算;分包工程款應通過承包人開設的銀行賬戶轉帳支付,不得提取現金支付;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工地現場等與項目建設有關的場所進行檢查;

(二)向被檢查單位和有關人員詢問相關情況;

(三)查閱和復制工程檔案、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責令被檢查單位立即停止和糾正違反施工分包規定的行為。

交通建設工程從業單位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配合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監督機構依法實施的合同履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擾或者隱匿、謊報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時向社會公布公路水運工程建設中的轉包和違法分包的處理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 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實行實名舉報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公路水運建設工程中的施工轉包和違法分包行為,有權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舉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受理和查處,并將查處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發包人、監理人、承包人或者分包人違反本實施細則相關條款規定的,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相關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專項工程發包給其他專業施工企業完成的活動。

本實施細則所稱發包人,是指公路水運工程建設的項目法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設管理單位。

本實施細則所稱監理人,是指受發包人委托對發包工程實施監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實施細則所稱承包人,是指由發包人授標,并與發包人簽署正式合同的施工企業。

本實施細則所稱分包人,是指從承包人處分包專項工程的專業施工企業。

本實施細則所稱本單位人員,是指與本單位簽訂了合法的勞動合同,并為其辦理了工資及社會保險關系等相關手續的人員。

本實施細則所稱專項工程是指“浙江省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分包專項類別和分包人資格條件表”(附件1)中規定的相應工程內容。

第三十一條 除施工分包以外,承包人與他人合作完成的其他以勞務活動為主的施工活動統稱為勞務合作。勞務合作企業應具有經工商登記的法人資格、與勞務活動相適應的注冊資金及具有從事類似工程經驗的管理與勞務作業人員等條件。

承包人應參照我省制定的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勞務合作合同統一格式(見附件5)簽訂勞務合作合同,并將勞務合作合同報監理人備案。

合同管理實施細則范文4

機構健全、人員到位,是開展農村集體“三資”規范管理基礎。*村兩委成立了以主要領導親自掛帥的“三資”規范管理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人員由分管紀檢、財務、經管、物管和村建等同志組成。同時,設立集體資金管理、租賃合同和資產管理、集體建設項目招投標管理、資源管理和內部審計5個專項小組,各小組分工合作,共同負責全村“三資”管理的具體工作。通過建立“三資”規范管理工作機制,保證機構、人員、時間、精力四到位。

二、建立責任機制

制定《*村集體“三資”管理崗位職責》,明晰“三資”管理機構和人員的崗位職責。建立村級小組和人員的崗位職責,明確包括村“三資”管理小組、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民主理財小組及集體資金管理、租賃合同和資產管理、集體建設項目招投標管理、資源管理和內部審計5個專項小組的崗位職責。通過明晰職責,我村“三資”管理機構和專責人員增強了做好工作的事業心、責任感,認真履行自己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做到各司其職,各負其責,辦事按制度、用權受監督。

三、建立管理機制

根據《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招投標法》等有關政策法規,對現有的規章制度進行全面梳理,既注重激活過去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充分發揮其作用,又根據發展的新情況,補漏拾遺,完善制度體系,增強針對性和實效性。突出抓好6個方面:一是建立《臺賬登記制度》,梳理資產和核實債權債務情況,并統一錄入村辦公電腦,實行村級資料每周更新的動態監控電算化管理;二是完善《資金管理實施細則》,明確賬戶、收支、結算、審核、審批、記賬和核銷等要求;三是完善《資產管理實施細則》和《資源管理實施細則》,規范資產出租、出讓和資源開發利用行為;四是完善《集體資產資源租賃合同管理制度》,明確不同類型集體資產資源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租賃款繳納和合同鑒證、合同備案、合同續簽等相關要求;五是完善《農村集體建設項目招投標管理辦法》;六是規范經濟管理活動的程序,解決“三資”管理的突出問題。按上級要求,我村全面落實了統一銀行基本賬戶、統一村賬鎮代管,實現了村鎮管理的無縫對接。

四、建立監督機制

強化監督,是規范“三資”管理的重要內容。我村積極創新監督機制,力求使監督全程化。我們建立健全了村“兩委”集體監督、職能部門監督和社會公開監督三項監督措施,有效強化了事前、事中和事后監督三位一體的監督體系。

事前監督明確要求,對集體“三資”的重大事項,如年度預算決算、村民分配方案、大額資金使用、經營項目發包、建設項目招標等,都必須進入規定的議事程序,村“兩委”班子充分討論、決策“公之于眾”,讓村民了解情況,發表意見,使“三資”處置的各項重大事項信息公開、決策民主,有效遏制了腐敗的滋生。

合同管理實施細則范文5

工程監理信息管理是由專業監理人員開展的設備、組織、資源等監理行為,需全面采集工程項目的各項信息并對其進行加工、傳遞、分析、處理和存儲,以實現最優監控的目的。該項管理體系可以從較好地提升工程項目施工質量,確保工程目標全面落實,對工程發展具有積極的作用。我國工程監理信息管理工作主要由監理組織完成,通過監理組織明確項目施工過程中的投資狀況、質量狀況、合同落實狀況、工程進度狀況等,為工程提供相應決策信息,以實現工程的實時調整和優化。該工作落實的過程中應貫穿工程的整個生命周期,與工程內容相協調。如在工程施工過程中要對工程信息存儲體系進行構建,采用專門計算機系統對施工過程中的各項內容進行把握,形成科學信息管理體系,對施工過程中的各項信息及時存儲、檢索、統計、分析和監理。該管理工作不僅為工程建設提供了可靠的原始數據,大大降低了工程問題處理難度,還實現了工程質量管理的優化,為工程項目建設查證奠定了良好的基礎,在工程中占據非常重要的地位。

2工程監理信息管理的基本途徑

工程監理信息管理工作落實的過程中要把握好信息化技術手段,對該內容進行合理利用,提升監理的真實性、實時性、系統性和層次性,這樣才能夠充分提升監理管理水平,保障工程施工質量和施工安全。

2.1明確制度,形成信息管理規范

科學的信息管理制度是改善工程監理信息管理效益的重要措施。在對工程監理信息管理體系進行構建的過程中人員要先把握好信息化監理理念,在該基礎上形成信息制度,對信息化監理流程、監理內容、監理目標、監理要求等進行明確,從而實現監理工作的規范,構建強有力的管理約束機制。如施工環節過程中監理機構可以適當分析工程信息及工程文檔管理需求,在上述內容上形成各階段監理的主要環節,形成針對性文件內容,實施相應文件管理辦法和條例,設定文件存儲規范。

2.2構建系統,形成信息管理結構

工程監理信息管理工作開展的過程中要對信息管理系統進行明確,在該基礎上合理構建信息管理結構,對系統信息進行科學化處理,從而實現監理效益的全面改善。選取計算機技術作為核心信息處理方式,通過計算機完成工程信息的采集、匯總、處理、分析及存儲,對工程監理過程中的各項文件內容進行全面把握,形成內部信息管理結構;可以通過軟件辦公系統,如網絡辦公軟件、信息處理軟件等對工地現場監理結構進行構建,在該基礎上形成過程控制內容,完成工程信息的實時監理,形成外部信息管理結構。

2.3落實管理,拓展信息管理內容

工程監理信息管理體系構建的過程中要對管理內容進行強調,在計算機信息管理工作基礎上形成相應監理信息內容,其具體應主要包括:(1)工程質量監理信息: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監理旁站方案及相關措施;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監理實施細則,建筑節能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針對實際情況發出監理工程師通知單(質量)、監理工作聯系單、各檢驗批、分項、分部(子分部)、單位工程質量驗收記錄、工程質量評估報告等;(2)工程進度監理信息:施工進度控制方案、項目總進度計劃圖、進度目標分解圖,進度控制工作流程圖、進度控制工作制度、進度控制的風險分析、重要階段的施工進度記錄、施工進度專項報告、工程計量驗收和簽證、工程延誤延期簽證等;(3)工程投資監理信息:各年、季、月度資金使用計劃、工程量和工作量的統計表、現場工程量簽證、工程進度款支付證書、竣工結算審核文件和最終的工程款支付證書等;(4)合同管理信息:工程合同及相關文件(包括協議、紀要、通知、變更函等等)、監理工程師通知單(進度)、施工暫停令、復工令、工程變更通知單、工程延期延誤簽證、工程索賠簽證等;(5)安全監理信息:施工安全監理專項方案、施工安全檢查記錄、施工安全旁站記錄、監理工程師通知單(安全)、施工安全專項報告等;(6)文檔管理信息:監理例會紀要、專項會議紀要、監理日記、監理月報、監理報告及監理原始記錄和報表等。

3工程監理信息管理的應用及效益分析

本次研究過程中主要以福州“三迪·凱旋楓丹”工程為例,對工程監理信息管理應用進行分析,結合工程具體內容,深入挖掘了工程監理信息管理的工程價值。福州“三迪·凱旋楓丹”工程地上37層建筑面積為90664m2,地下2層建筑面積為39688m2,工程總造價為2.8億。在本次監理工作落實的過程中,監理項目部依照工程實際情況編制出《“三迪·凱旋楓丹”工程監理實施細則》,對工程施工過程進行具體的全面監理。例如:對砌體、模板分項工程采取巡視檢查方式;對鋼筋連接(電弧焊、電渣壓力焊、機械連接),應先做工藝試驗,采取見證取樣送檢方式。對隱蔽工程嚴格報驗手續,在施工方自檢合格的基礎上,經監理檢查、簽認并做好驗收紀錄,方可進入下道工序施工;對工程監理信息管理內容進行細化,組織有關人員在現場抽驗、核查,檢查中有不符合設計及有關規范要求的,及時向施工單位發出整改通知單,整改后再復驗確認;定期召開工地例會,根據工程需要組織召開專題協調會議,編寫會議紀要,督促施工單位全面履行施工合同約定的質量目標。上述工程監理信息管理系統從多方面改善了工程施工效益,形成了規范、科學、有序的監理體系,全面提升了工程質量,在福州“三迪·凱旋楓丹”工程管理過程中占據至關重要的地位。與此同時,該監理工作還形成了系統化、層次化的信息資料,為后續工程驗收提供了豐富的資料,從本質上提升了工程經濟效益。該監理信息管理結果顯示福州“三迪·凱旋楓丹”工程質量符合國家規范及設計要求,質量控制資料齊全,工程質量評定合格。(該工程已于2011年10月通過竣工驗收并已投入使用)該監理信息管理內容為工程驗收奠定了良好的基礎,有效改善了工程風險控制效益,從根本上提升了工程安全性和可靠性。

4總結

合同管理實施細則范文6

【關鍵詞】政府采購;立法體系;救濟制度;機構定位;合同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頒布實施已有十多年,在實際工作中有效地發揮了法制性、規范性、導向性的作用。在這十多年中,我國政府采購事業蒸蒸日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隨著政府采購規模的不斷擴大,也暴露了一些問題。

一、政府采購的作用和意義

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政府采購不僅是指具體的采購過程,而且是采購政策、采購程序及采購管理的總稱,是一種對公共采購管理的制度。

我國政府采購作為管理國家公共財政支出,提高財政性資金使用效率,維護本國產業發展的重要制度,一方面有利于貫徹依法行政方針,推進政府采購規范管理,培育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另一方面有利于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從源頭上防止腐敗,將公共財物的采購納入“陽光下的交易”,使采購人,供貨商、采購中心三者的行為置于公開透明的監督之中。

二、政府采購活動中存在的問題

(一)政府采購法律法規體系不完善,可操作性差

我國目前雖然已經形成一定的政府采購法律體系,但政府采購立法建設明顯滯后,相關配套法規缺失,我國政府采購法制體系建設明顯滿足不了政府采購實際工作需求。《政府采購法》實施十多年,但是實施細則至今未出臺。雖然財政部也隨后出臺了一系列相應的部門規章,然而一套完整的法律體系不僅只是由一部基本法和幾部部門規章組成,而應該是基本法、實施細則與各項配套制度相結合的整體。所以目前,我國政府采購實踐工作中許多領域仍然存在無法可依的狀態,實際操作性差。各個操作單位對其理解上也存在這樣或者那樣的偏差,導致《政府采購法》的權威性受到影響。再加上實踐中,我國《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存在矛盾,而且與《民法通則》、《合同法》、《行政訴訟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也有沖突之處,給政府采購的實踐活動帶來很多不便。

(二)政府采購救濟制度存在缺陷

《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政府采購合同適用合同法。采購人和供應商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應當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則以合同方式約定。這可以理解為政府采購合同被完全認定為民事合同。在司法救濟中完全適用民事訴訟程序。因此,在合同授予階段,供應商不能就投標爭議本身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只能進行詢問和質疑。投訴人只有在對采購監督管理機關的投訴處理決定不服或者對方在法定期間未作出答復的,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的被告人是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而非采購人。另外,合同履約階段的救濟,只是在《政府采購法》中籠統的規定政府采購合同適用《合同法》,并未對此階段的救濟作出任何可操作性的規定,實踐效果較差。

(三)《政府采購法》中采購人與集中采購機構之間關系不明確

根據《政府采購法》第十五條的規定采購人僅指依法進行采購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集中采購機構是作為機構出現的,在這里兩者之間的關系是明確的。但是在以后具體涉及采購過程的條款中皆以采購人的名義出現,包括組成談判小組、詢價小組以及最后確定供應商等,集中采購機構的職責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采購人是否包括集中采購機構,從十五條來看,采購人的定義顯然不包括集中采購機構。那么集中采購機構在整個采購過程中是不是需要按照采購人的意志來為采購行為。從我國推行政府采購、設立集中采購機構的初衷來看顯然不是。雖然集中采購機構作為采購人的機構,但它與社會中介機構是有嚴格區別的。

(四)政府采購合同管理有待進一步完善

《政府采購法》的著重點在于政府采購合同的授予階段,以保證供應商能公開、公平、公正的參與政府采購;但對于合同簽訂后,合同的變更和終止以及在合同履約過程中發生糾紛怎樣處理等均沒有規定或細化。按照《政府采購法》的規定對于集中采購項目,集中采購機構是否參與合同簽訂以及項目驗收,要根據采購人的授權。增加了采購人的自由裁量權,實際操作起來會產生很多弊端,并不能將政府采購制度的目標落到實處。

三、政府采購制度化的可行性路徑

(一)加強政府采購立法

政府采購制度和程序是依法規范和運作的,建立完整協調的政府采購法律、法規體系是完善政府采購制度的前提。一是由于我國《政府采購法》規定的是政府采購的基本原則、基本制度,所以制定政府采購法的實施細則以及配套的規章制度就顯得非常必要。建議盡快出臺《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否則過于原則性的法律缺乏實際操作性,在實際工作中會出現一系列現行采購法難以解決的問題。二是迫切需要盡快做好《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的銜接工作,明確相關法律的適用范圍和情況,明確集中采購機構在工程項目的法律地位,明確財政、建設部門工程項目政府采購的主要職責,對不適應或沖突的相關法律和法規進行修正。

(二)完善政府采購的救濟制度

《政府采購法》規定的救濟程序較為冗長,將質疑和投訴作為前置程序。建議一是對于合同授予階段的糾紛,應拓寬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凡是認為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害的供應商都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而不需要經過質疑投訴等程序。質疑投訴僅作為供應商權力救濟的一個方式,可由其自行選擇是質疑投訴還是行政復議或訴訟,同時引進其他國家的“暫停采購制度”。二是擴大司法審查的范圍。我國政府采購法目前規定的司法審查對象是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處理投訴行為,建議將政府采購行為的合法性納入司法機構的司法審查范圍,供應商可就采購行為本身提起行政訴訟。違反法律法規的采購行為,法院可撤銷其采購行為及結果。

(三)明確集中采購機構的定位

《政府采購法》第十六條規定“集中采購機構為采購機構”。但是按照立法本意,政府集中采購機構不能僅僅局限于人的地位,其職能并非僅限于機構,所以應進一步明確集中采購機構的權利以及和采購人之間的職能劃分。其實,從推行政府采購制度的目的來看,借鑒國外的相關作法,筆者認為集中采購機構完全可以被放在采購人的位置,簽訂采購合同,進行合同的履約監督以及參加驗收,這樣既解決了集中采購機構的尷尬處境,又避免了操作中花費大量的精力在與采購單位進行程序解釋和溝通上。只要法律、法規將政府采購程序、要求制定詳細規范,并要求集中采購機構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原則和程序進行采購活動,同時完善社會各個方面的監督,就完全可以做到既提高采購效率,又避免集中采購機構對權利的濫用。

(四)加強政府采購合同管理

由于《政府采購法》的規定注重締約階段,忽視履約階段,實踐中出現許多在合同履行中偷梁換柱,以次充好的現象。從某種程度上來說,政府采購的價值目標能否實現,不僅要看合同授予階段的公平公正,還要看政府采購合同最終是否得到全面的履行。目前,《政府采購法》僅對政府采購合同管理作了原則性規定,在政府采購合同出現違約情況時,無法可依解決起來很有難度。所以應當進一步規范合同的訂立、備案程序。同時,在實施細則中應當借鑒美國政府采購法中關于合同修改、中止以及終止的程序對我國政府采購合同相關程序作出明確規定,加強政府采購合同的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參考文獻

[1] 段曉霞.論我國政府采購制度的完善路徑[D].吉林大學,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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