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合同管理風險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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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合同管理風險

項目合同管理風險范文1

關鍵詞:建筑工程;合同管理;風險評估;風險防范;工程項目建設 文獻標識碼:A

中圖分類號:F284 文章編號:1009-2374(2015)36-0171-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5.36.084

工程項目建設是一項涉及范圍較廣、建設流程復雜的工程建設,為保證工程施工順利,保證施工過程有效監督以及工程質量合格,離不開有效的工程項目合同的簽訂和管理。作為承包商與發包商之間關鍵的法律文件,工程項目合同是工程建設過程中諸多環節的重要依據,因此,工程項目合同管理對工程順利開展有著直接作用?;诠こ添椖块_進程中存在諸多風險因素,若合同管理不當或由于風險因素影響合同管理實效,將直接給合同雙方帶來重大損失。因此,為有效加強工程管理,建立科學、高效的工程項目合同管理風險評估至關重要。

1 工程項目合同風險形式

1.1 客觀的合同風險

客觀的合同風險主要是由國際慣例、法律法規以及合同條件所規定的,這種風險責任一般都是人們主觀愿望以及努力所不能控制的,往往是合同雙方有所配比的,比方說合同規定的承包商應該承擔的風險,像變更風險、市場價格風險以及時效風險等。

1.2 主觀方面產生的合同風險

工程項目合同風險除了客觀合同風險因素之外,還包括主觀合同風險因素。其主要產生是人為造成的,通常情況下主要是指在人為因素影響下形成的一種合同風險因素。這個過程中業主也會因為自身條件性因素的影響,對合同制定相對嚴苛,并將這種類型的合同條件納入到工程合同中。同時承包商承攬工程項目的過程中將側重點放在價格以及工程期限中,這樣一來,會造成對工程合同的審核不足,簽訂合同也就會顯得較為盲目與隨意,這樣最終導致的結果就是承包商法律約束角度受業主的牽制。合同簽訂的過程中業主因此也就會占據絕對的主導地位,因此合同中的平等性就無法體現出來。

2 合同管理風險評估方法

基于工程項目建設涉及范圍以及因素眾多,若能夠對合同管理中的風險實現有效評估和加強,就能夠對工程項目中的風險因素進行有效控制,通過合理有效的方式避免風險因素對工程建設任一環節造成影響。有效的合同管理評估方法能夠一定程度上避免風險因素的影響,合同管理風險評估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種:

2.1 模糊評估法

模糊評估法是工程項目合同管理中風險評估的重要方法,主要以模糊集理論對工程項目中可能出現的風險展開評估,具體的度量工程風險的模擬方法主要是蒙特卡洛模擬法以及三角模擬法,通過參數的調整改變,多次進行工程項目風險模擬。根據模擬仿真風險數據進行結果統計和分析,進而對項目風險結果進行有效度量和控制。

2.2 綜合評估法

綜合評估法在工程項目合同管理中屬于全面型風險評估方法,通過評估專家對工程項目合同出現的風險事件進行評估,并得出具體風險水平。將風險評估結果與整體風險水平結合并進行有次序的排列對比,進而實現合同管理風險度量。這種方法對從全局角度總結風險系數有著直接作用。

2.3 外推法

外推法在工程項目合同管理中屬于較為常用的風險評估方法,具體類型不同,包括前推、后推、旁推等不同形式。基于這三種類型,旁推主要是通過對類似項目數據的總結、分析與運用,以實現項目合同風險的評估。前推主要根據歷史實踐經驗以及工程項目合同管理風險評估積累,對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推測和判斷,并對風險出現的概率進行準確判斷。后推法主要是針對不存在的歷史數據,結合項目合同中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定義,對可能出現的初始風險事件進行數據分析和總結,進而對合同管理進行有效的風險評估與控制。

3 工程項目合同管理中的風險防控

建筑工程合同是項目管理過程中一項十分重要的法律性文件,但是同時也是項目風險管理過程中至關重要的內容。在簽訂了合同的過程中還需要進一步提升風險管理的責任意識。需要對合同中產生的每一項問題進行仔細研究,對履行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問題進行明確。

3.1 對合同簽訂主體進行資格與權限范圍的認定與審核

在針對合同進行簽訂的過程中需要對簽訂主體部分進行資格與權限范圍上的審核,杜絕出現無權或者是中介的情況發生。合同簽訂人應當與投標書中一致。另外,針對合同簽訂主體的資格審核要嚴格按照目前我國建筑工程合同相關法律及規定進行程序性審核,通過專業人員審核后保障合同簽訂具有公平性,以更有效保障合同簽訂雙方利益,避免后續因合同風險造成任意方出現損失。

3.2 提升風險管理責任意識

這個過程中還應當提升風險管理的責任意識水平,充分分析合同中的每一項條款的內容:

3.2.1 合同中應當對行業操作管理內容進行強調。合同款項需要明確,為此操作性需要增強。當前階段我國的許多工程施工項目中,承辦方通過使用向對自己更加有力的條款內容使發包方受到自身權利的控制。這個過程中需要對合同進行較為仔細的審核。

3.2.2 加強在合同中形成控制性條款的內容。在制定合同的過程中,應當注重訂立有關控制與防范雙方的過程性條款。因為工程項目建設的操作性相對較強,為此風險性也將更大,這就造成了施工總合同中對相關材料與設備等的質量需要被有效控制。

3.2.3 合同中保修金條款制定。工程項目建設合同風險主要包括材料供應以及安裝與調試,另外就是承建單位的違約。除了上述的相關合同條款內容以及工期計劃等內容之外,在進行目標設置的過程中還需要形成具有控制性的條款內容。除此之外,還可以通過履約保函或者是履約保證金的形式降低風險產生效果。

3.2.4 加強語言以及承諾的類型分析。在建筑工程合同中還需要將雙方商討的結果以及決定性內容納入到合同中來。

3.3 加強對合同擬簽訂階段的評估

需要形成重大合同的相關評估制度。通常情況下建設工程項目產生的合同都應當交由相關成本的單位、法律、財務、計劃以及審計監督單位等多個部門,通過專業性領域的綜合評估,這是有效控制與預防風險產生的重要環節與步驟。

4 合同履行階段環境中的風險防控

4.1 合同需要及時交底

合同形成與履行的過程中需要進行及時交底,這是責任義務得以明確的重要步驟。工程合同在設計與形成的過程中已經明確了工程項目的總體目標,同時又有較為詳細的分階段性的目標內容。為此,工程合同管理十分重要,即明確合同的權利主體責任、權利與義務的重要內容。強化技術工程交底有助于制定具有適應性的方案策略。

4.2 強化動態監管合同履行工作

形成動態性的技術監管,加強對合同管理的履行。工程項目總目標在施工的過程中被分解,這個過程中項目監督與管理需要對合同條款進行負責。也就是工程項目在履行的過程中應當與管理之間掛鉤,并針對合同形成狀況跟蹤與信息采集等工作。

合同動態監督管理過程中不僅需要提交書面形式的報告內容,還應當針對現場進行定期或者是不定期的檢查。在組織內部結構中也應當進行及時的溝通與了解,針對相關數據資料內容進行整理與收集,目的是為了能夠盡可能地掌握發包單位是否真正意義上對自身的義務進行履行。

5 合同履行后產生的風險防控

在進行合同管理的過程中應當將整個階段作為一個整體進行考慮,并在此基礎上能夠真實了解項目工程施工的全部工作。這樣一來,就需要進一步強化合同履行之后階段資料的綜合管理工作。這是實現合同管理的效率與規范化的重要內容,更是進一步完善合同管理措施以及形成系統性的項目合同管理的重要機制建設。

6 結語

綜上所述,工程項目管理在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工程建筑領域發展形勢越來越好,工程項目建設的規模也越來越大,這就要求工程項目合同管理更加規范、科學、高效。從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出現的風險因素來看,要采取有效的規范措施和風險控制措施。一旦出現合同管理風險,將直接給工程建設造成阻礙影響,給承包方和發包方都造成嚴重的經濟影響。為有效構建工程項目合同管理風險評估模式,要應用合理的風險評估方式,并不斷提升風險意識,完善合同管理相關制度,全面、規范實施合同管理,加強合同管理人才培養。高效的工程合同管理能夠為企業經濟效益以及社會效益的提升提供有效保障。

參考文獻

[1] 于國寶.建筑工程項目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分析[J].中國高新技術企業,2015,(6).

[2] 蘇曉,董國英.建筑工程項目合同管理體系建設和合同管理業務流程[J].科技信息,2011,(18).

[3] 楊鳳春.石油企業合同管理中的風險評估與控制――以大港油田公司為例[J].經濟師,2011,(9).

[4] 夏冬艷.淺談建設工程項目合同管理的風險與防范策略[J].中國集體經濟,2013,(3).

[5] 劉營.建筑工程項目合同管理風險的防范與控制[J].中國建筑金屬結構,2013,(18).

[6] 霍曉霞,霍宏霞,李春曉.論工程項目管理中的成本管理與合同管理[J].中小企業管理與科技(上旬刊),2010,(8).

項目合同管理風險范文2

關鍵詞:合同管理;風險控制;動態管理

建筑工程項目合同管理主要包括:合同的簽署、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變更、以及合同可能產生的爭議和合同索賠問題。隨著建筑工程行業轉為買方市場,簽訂合同時,處于強勢地位的一方往往提出一系列苛刻的合同條款,同時由于合同文本不規范,合同風險意識防范較差、忽視合同履行中資料的收集等原因,引發了大量的工程合同糾紛案件。

1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風險的控制與防范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中的風險的控制和預防大體上就是合同簽訂前、合同履行和合同履行后三個階段,在這三個階段應該根據不同的階段制定不同的有針對性的防范策略。

1.1 重視合同的策劃和成本分析

合同前期的策劃,包括成本的對比分析、施工方案的經濟分析、分包合同的管理、合同風險的策劃以及資金的統籌和合同中各種關系的協調。

首先,合同策劃要明確公司和項目的發展目標,根據實際情況編寫有操作指導意義的策劃。通過對合同預算收入和投標預算、目標責任成本進行對比分析,找出合同中存在的虧損點,指定相應的措施,保證合同的盈利性。

其次,將投標方案與實際技術方案進行對比,找出合適的施工方案,明確施工過程中的分包,對勞務、指定的分包等進行分包管理,避免產生違法分包。

最后,結合具體的施工方案,進行資金的配置,根據各個崗位的工作性質和需要,進行分工合作,將合同存在的風險進行分解,指定相應的負責人,建立全方位的合同履行方案。

1.2 重視合同簽訂前審查、評估

在建筑工程合同簽訂前要建立企業內部的風險評估機制,施工合同是否合法,業主的審批手續是否完備健全、合同是否完整無誤、合同是否采取了示范文本、與合同雙方責任和權益是否失衡;合同實施會帶來什么后果,完不成的法律責任是什么,如何補救等等。

(1)重視建筑工程項目合同文本的擬定和分析

在合同采用的文本上,要盡可能采用國家建設部統一的合同規范性范本或者是公司經過專業的法務人員反復評審、論證的合同文本。合同簽訂之前要根據合同的內容對合同文本進行修改完善并進行系統化的評審。

(2)重視合同談判人員的專業性

一般來說,有專業知識和經驗的人員會講究談判的策略性,不僅可以有效抵御合同向對方的利益誘惑而且可以在合同條款上進行專業的分析和談判,在公司利益和項目施工技術等條件等綜合考慮下有效降低合同帶來的風險。

(3)重視對擬簽訂合同的評審

待簽訂的合同,一般來說,合同要經過市場部、商務部、法務部、審計部等部門從不同專業領域逐一評審才可以達到最大程度上預防和控制風險。

1)確定是否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招標,確定合同方與招投標中選定的是否一致,招標投標過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并確定合同雙方是否具有相應資質。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3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痹凇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無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2)對合同中潛在的風險進行分析和預防。進行分析尋找潛在風險的工作需要有公司的法務人員或者具有專業法律知識的人員對擬定的合同進行合法性分析和風險預防分析。通過一系列的分析使待定合同具有預見性,明確合同訂立的時間、對合同中的歧義性條款從法律角度進行分析,提出相應的法律意見。

1.3 提高合同簽署階段的風險管理意識

合同簽署階段最大的風險是對合同簽署時對合同方相關權限的審查。首先,避免無權和表見的出現。其次,注重審查待簽訂合同公司提供的資質材料,明確合同簽署人與招標文件中是否一致,涉及合同的生效時間、價款支付方式、合同可能引起的糾紛方面進行進一步的確定。

1.4 加強對合同履行的管理、監管

合同的履行階段是合同管理的關鍵環節,為了有效的進行合同管理,采取合同交底制度、責任分解制度、工作報送制度、進度款審查審批制度以及動態的合同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1)及時合同交底、明確責任分解

簽署合同后,合同管理人員應該對各級項目管理人員進行合同交底。如在合同履約風險方面,由法務人員或具有專業法律知識的合同管理人員分解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合同中的責任和風險,從法律角度結合施工的實際情況提出具有操作性的預防措施或解決辦法。

(2)合同履行中的工作報送制度

合同履行中工作中,要采用多種形式,將項目施工情況進行及時的報送,如采取工程周報、月報的形式,及時將工程進度以及存在的問題對相關部門進行報送。在物資、設備、勞務、工程進度方面的各項進展和變化要符合合同規定的相關情形。

(3)建立動態的合同管理制度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要參照合同交底,分析項目工程的特殊性,進行動態的、靈活的管理??梢岳醚a充合同,來往函件等多種形式彌補簽訂合同時的不足,改善不利的條件。

1)在合同交底之后,確定合同中責任的分解,要結合合同進一步完善責任分解表,明確各個環節的管理人員。并且根據合同履行中出現的變化及時的更新相關管理人員的責任。

2)建立動態合同管理臺賬,規范資料的收集和整理。項目合同管理要講資料的收集和整理貫穿于整個合同履行當中,提高法律風險防范意識,使合同履約、來往函件、結算付款等形成一條專業化、程序化。

1.5 完善合同履行后的管理、評價

合同管理貫穿于整個項目工作始終,真實、客觀的反映項目上工作的情況。合同管理人員應該做好對合同履行后各種資料的分類、整理、編號、裝訂、歸檔等工作,實現合同管理的規范化。加強合同管理后的資料管理,避免出現資料的丟失、泄密,關鍵是對合同簽訂時至合同履行完畢期間出現的各種問題進行分析、比較,對合同履行進行客觀評價,總結經驗和教訓,找出其中的不足,完善合同管理措施。另外,加強對合同管理人員的進一步培訓,完善合同管理,逐漸建立完善的、系統的項目合同管理機制。

2 結語

總之,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是項目管理的核心,在項目所有工作中處于重要的地位。合同的管理不能采取單調的程序式的管理,要建立動態的、靈活的管理,建立系統的、完備的管理體制。此外,在實踐中要不斷地總結方法、改進管理技巧, 重視合同履約后的總結與工作改進,實現科學管理,提高企業合同管理水平,用完善的合同管理帶動項目各項工作的日益規范化、系統化,為企業創造更大的盈利空間。

參考文獻

[1] 胡季英,關柯,李忠富.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國際比較分析[J]. 建筑管理現代化,2004(3).

[2] 財政部等五部委.企業內部控制規范―基本規范[R].2008年5月22日,自2009年7月1日起實施.

項目合同管理風險范文3

關鍵詞:EPC項目 風險 管理對策

中圖分類號: C93 文獻標識碼: A

1.EPC 合同內涵

EPC 合同也稱為交鑰匙合同,是近年來很多行業較為流行的項目管理模式。EPC 是一個源于美國工程界的固定短語,它是規劃設計(Engineering )- 采購

(Procurement)- 施工(Constructiong)合同的英文縮寫,是一種包括設計、設備采購、施工、安裝和調試,直至竣工移交的總承包模式。

EPC 合同模式與過去那種等設計圖紙全部完成之后再進行招標的傳統的連續建設模式不同,在主體設計方案確定后,隨著設計工作的進展,完成一部分分項工程的設計后,即對這一部分分項工程組織招標,進行施工。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一般都將工程的風險劃分為業主的風險、承包商的風險、不可抗力風險。一般來說,在傳統合同模式下,業主的風險大致包括:政治風險(如戰爭、軍事等);社會風險(如罷工,內亂等);經濟風險(如物價上漲,匯率波動等);法律風險(如立法的變更);外界(包括自然)風險等,其余風險由承包商承擔,另外,出現不可抗力風險時,業主一般負擔承包商的直接損失。但在EPC 合同下,上述傳統合同模式中的外界(包括自然)風險,經濟風險一般都要求承包商來承擔,這樣,項目的風險大部分轉嫁給了承包商。

同時,EPC 合同的管理方式與傳統的采用咨詢工程師或監理工程師管理項目不同,業主對承包商的工作只應進行有限的控制,一般不進行干預,給予承包商較大的自。即使業主聘請了監理單位,監理工程師主要處理的也只是工程進度與質量方面的問題,有時也授權其決定工期和費用的權利,但往往還要求得到業主的最終審查和批準。在監理工程師給出決定時,也不像要求咨詢工程師那樣,在合同中明文規定要“公正無偏”。

2.項目合同管理必須堅持的若干原則

2.1歸口管理的原則

合同管理應采取經營部統一歸口管理(物資采購合同物資部歸口管理),其他業務部門分口管理的模式。經營部作為項目合同的統一管理部門,對項目合同的簽訂和履行負有監督、檢查和指導的職責。具體操作上,對項目合同實行分級、劃塊管理,各業務部門作為項目合同二級管理單位,負責本部門的合同簽訂和履行,并向經營部定期匯報有關合同的執行情況。這樣,項目和所屬各部門才能對合同的管理做到機構、人員、制度三落實,形成完善的合同管理體系。

2.2主承辦人負責制的原則

由項目經理或授權人確定一主承辦人和一人或一人以上為副承辦人參與項目合同的談判工作。主承辦人對自談判起至合同履行完畢的全過程負責。

2.3合同審核會簽的原則

合同簽訂前,主承辦人應提交合同草案、商約對象的主體資格和資信等證明材料、詢價單和采購活動報告單等資料,需用部門、經營部、財務部、分管經理按各自職責范圍順序審核。發現錯誤、遺漏或不妥時,應在審核意見書中予以明確并提出修改意見,主承辦人修改后重新審核,交項目經理批準,項目經理或其授權委托人在合同書上簽字,加蓋合同專用章后生效。

2.4合同備案的原則

主承辦人負責對合同進行登錄、統計、保管、例行報表。

2.5履約檢查的原則

通過將履行情況與合同約定相比較,找出兩者之間的差距,以便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3.項目合同管理的主要對策和經驗

項目合同管理過程中,有許多做法經過實踐驗證,是符合項目實際,并且高效和實用的,現歸納總結如下:

3.1建立項目合同實施的保證體系

首先要建立項目合同管理的工作程序。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要協調好各方面關系,使EPC合同的實施工作程序化、規范化,按質量保證體系進行工作。其次還要建立文檔系統。項目上要設專職或兼職的合同管理人員。合同管理人員負責各種合同資料和相關的工程資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最后還要建立報告和行文制度??偝邪毯蜆I主、分包商之間的溝通都應該以書面形式進行,或以書面形式為最終依據。對在工程中合同雙方的任何協商、意見、請示、指示都應落實在紙上,使工程活動有依有據。

3.2對分包商進行分類管理

根據對項目的重要性,將分包商分類為戰略分包商、優先分包商、待定分包商、消極淘汰分包商、積極淘汰分包商和身份不明分包商。戰略分包商和優先分包商是簽訂合同的重點對象。

3.3實行項目合同全過程管理

簽訂項目合同前要根據需要提出合同采購計劃和簽訂申請,批準后洽談、草簽合同,再提報上來進行審批,簽訂合同后分解、落實到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督促履行,合同履行后辦理結算手續,合同發生糾紛后,依法進行處理。注重履約全過程的情況變化,特別要掌握對自己不利的變化,及時對項目合同進行修改、變更、補充或中止和終止。

3.4嚴格進行項目合同交底

首先,應該由公司合同管理人員向項目負責人及項目合同管理人員進行合同交底,全面陳述合同背景、合同工作范圍、合同目標、合同執行要點及特殊情況處理。其次,項目負責人向項目部職能部門負責人進行合同交底,并解答各職能部門提出的問題,形成書面交底記錄。然后再由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向其所屬執行人員進行合同交底,陳述合同基本情況、本部門的合同責任及執行要點、合同風險防范措施等,并解答所屬人員提出的問題。最后,各部門將交底情況反饋給經營部合同管理人員,由其對合同執行計劃、合同管理程序、合同管理措施及風險防范措施進行進一步修改完善,并形成合同管理文件,下發各執行人員,指導其活動。

3.5加強項目合同管理人才的培養,提高管理綜合素質,充實管理隊伍,實行合同管理人員持證上崗制度,提高項目合同管理效果。

4項目合同管理常見的問題和建議

項目合同管理實踐中有一些常見問題,值得警惕和反思,卻也容易

讓人忽視,列舉如下:

4.1項目合同內容不夠嚴謹

如合同文字不嚴謹,合同條款不全面、不完整,有缺陷、有漏洞等,容易發生岐義和誤解,導致合同難以履行或引起爭議。

最常見的合同缺陷是往往是漏掉違約責任,合同中只講好話,不講丑話,只講正面的,不講反面的,一旦發生違約,在合同中看不到違約如何處理的條款。

應對建議:(1)盡量采用本公司的合同文本。這樣起點就高,就順著自己公司的思路,有利于保護公司利益。(2)可由專人收集以前項目合同談判中的例外,以及主要負責人、律師的意見,規定哪些條款變動可以接受,哪些可以談判,哪些則絕對不能變動。在標準文本的基礎上,可加入與特定供應商有關的內容。

4.2項目合同索賠意識有待進一步加強

由于管理粗放以及長期受計劃經濟影響,合同索賠尚未引起員工高度重視,成本意識有待提高。

應對建議:(1)加強對各層次合同管理人員項目索賠的宣傳、培訓和教育。(2)重點研究國際工程合同與索賠案例,使合同管理部門成員認識到這個問題的重要性,重視合同和合同管理。(3)實踐中,發揮有理、有利、有節的管理藝術,努力做到理解合同,活用契約,知可而為,持續改進,不留后患,尋求突破,爭取多贏。

4.3疏于驗收所致的質量問題,往往難以舉證以致索賠無果

項目實踐中,驗收環節往往非常薄弱,由此導致的質量問題爭議,項目方往

往難以舉證以致索賠無果。

應對建議:(1)應當組織驗收人員對分包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以確認貨物、工程或服務符合合同的要求。大型或者復雜的工程,以及特殊設備應當邀請或委托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工作。(2)參與驗收人員應當在驗收報告上簽字,并承擔相應的責任。(3)驗收要及時,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返工、修復、退貨或索賠要求

項目合同管理風險范文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礦建設工程項目風險管理工作,建立合法、有效的建設工程項目合同風險管理體系,防范和化解建設工程項目合同簽訂、履約過程中的各類風險,避免由各類風險造成的損失,增強抗風險能力,實現建設工程項目進度、成本、質量、安全等控制目標,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結合我礦工程項目管理的實際需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煤礦的建設工程項目合同風險管理。

第三條 建設工程項目合同風險主要是指在建設工程項目合同簽訂、履約過程中,各種不確定性因素對實現工程項目控制目標的影響。主要包括:招標風險、簽約風險、承包方信用風險、采購風險、成本風險、進度風險、技術風險、質量風險、安全風險、環保風險、結算風險、付款風險、竣工驗收風險、廉政風險等十四類風險。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的建設工程項目合同風險管理體系,是通過對建設工程項目合同簽訂、履約過程中的風險識別、風險評估、掌握工程項目存在的風險、影響程度及發生可能性,從而對建設工程項目合同風險實施有效的預防和控制,為實現工程項目的總體目標提供合理保證的過程和方法。

第五條 建設工程項目合同風險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 全過程原則:工程項目合同風險管理工作應涵蓋項目合同簽訂、履約全過程。

(二) 重要性原則:重點關注重大項目合同風險的管理,對關鍵履行環節實施重點把控。通常成本、進度、質量、安全風險是工程項目風險控制的重點。

(三) 適應性原則:工程項目合同風險管理工作必須結合項目的實際情況,并隨著項目的推進及內外部環境的變化及時加以調整。

(四) 成本效益原則:權衡實施成本和預期效益,以適當成本實現對合同風險的有效管理;

(五) 一致性原則:工程項目管理以合同條款為依據,保持工程項目管理過程和合同管理過程要高度一致。

(六) 部門協同原則:工程項目需要多部門緊密配合,通力協作,共同完成。

第六條 本辦法所指的工程項目合同風險管理工作內容主要包括:

(一)工程項目合同風險識別:在收集項目合同風險初始信息的基礎上,進行必要的篩選、提煉、對比、分類,辨識出對實現工程項目既定目標產生影響的風險因素。

(二)工程項目合同風險評估:對工程項目合同各風險因素的影響程度及發生可能性分別按照1-4級進行評估;對工程項目整體進行風險預警評級。

(三)工程項目合同風險應對:針對工程項目合同風險評估程度及預警情況制定具體防范措施及應急預案;風險事件發生時,按照防范措施及應急預案采取行動。

(四)工程項目合同風險監控:對工程項目合同風險因素及其影響程度和發生可能性的變化,項目整體風險預警評級、升降級、防范措施及應急預案的落實進行動態監控。

(五)工程項目合同風險后評價:項目結束后對工程項目合同履約過程中的風險識別、評估、應對、監控等方面進行全面綜合評價,并及時總結推廣經驗。

第七條 本辦法主要應對以下風險:

(一)工程項目合同條款的不完善,可能導致項目合同風險管理工作無法順利進行,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承擔過多自身無法承受的風險,影響項目整體經營目標實現的風險。

(二)在工程實施過程中對項目合同風險識別、評估、應對不當,可能與合同相對方產生合同糾紛,給我礦造成經濟損失。

(三)對工程項目合同風險應對措施落實不到位,可能影響項目風險管理工作的效率及效果,當重大風險事件發生時,不能有效解決和遏制風險事件帶來的不良影響,可能導致經濟損失。

第二章  工程項目合同風險管理職責

第八條 集團公司所有工程項目合同風險管理體系實行“四級管理、三級監督”的機制。其中:“四級管理”是集團公司職能部門、分(子)公司的上級公司(專指區域公司)、分(子)公司、分(子)公司具體工程管理部門;“三級監督”是集團公司職能部門、分(子)公司的上級公司、分(子)公司。

第九條 煤礦是工程項目合同風險管理的直接責任主體,接受公司的監管、指導和督查。

第十條 煤礦工程項目風險的具體內容和管理職責:

(一)礦長是工程項目合同風險管理的直接責任人,負責工程項目合同履約全過程風險管理。

(二)工程項目的分管領導負責組織工程項目日常風險管理工作,并負責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實,填報項目風險應對方案(見附件二)

(三)招標風險:計劃科要認真準備資料,嚴格審查招投標文件,按照國家招投標法等法律法規要求履行職責。對列入集團公司謹慎合作企業名單的企業及其關聯企業,禁止參與建設工程項目投標。

(四)簽約風險:企管科要嚴格按照兩級公司和本礦合同管理辦法及相關指導意見,認真審查合同條款,確保與招標書確定的條款保持一致;杜絕與個人簽訂工程合同以及先施工后簽合同的現象發生;簽約失敗時必須處理好遺留問題。

(五)承包方信用風險:承包方經營狀況、財務狀況、履約能力等風險。計劃科應在項目履約過程中持續關注承包方經營狀況及財務狀況,提示提醒財務部門付款風險。嚴禁承包方違反規定掛靠、轉包、違法分包。

(六)采購風險:工程物資招標采購中存在的風險與物資設備管理風險。計劃科應根據兩級公司的有關管理制度及合同條款,結合項目實際編制項目采購方案和實施辦法,把好生產廠家關、質量關、驗收關。杜絕工程物資未按規定招標現象發生。

(七)成本風險:項目超支等導致預計超出合同約定金額的風險。計劃科應嚴格遵守兩級公司工程項目管理制度的要求,對項目成本進行準確測算,采取有效應對措施,防范項目超出合同金額的風險。

(八)進度風險:工程項目延期風險。計劃科應嚴格遵守兩級公司相關要求組織項目實施,確保進度滿足合同要求。

(九)技術風險:設計文件缺陷、設計變更、設計交底不清等風險。計劃科應要求設計圖紙、數據準確,設計變更及時,設計交底明確清晰,確保項目順利實施。

(十)質量風險:發生質量事故風險。計劃科應嚴格遵守兩級公司工程質量管理相關制度的要求,防止發生質量事故。

(十一)安全風險:發生施工事故風險。工程科、地面安全科應建立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嚴格遵守兩級公司安全生產相關制度要求,防止發生施工事故。

(十二)環保風險:發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的風險。環保科應該嚴格監督承包方遵守國家和地方環保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按照兩級公司有關環保制度要求,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防止破壞生態環境。

(十三)結算風險:預算編制滯后風險、中間結算風險、完工未結算等風險。在工程結算的過程中,結合已完工程報量,計劃科應及時與承包方溝通,確保優先支付農民工工資,采取有力措施避免違約責任和損失。

(十四)付款風險:工程推進進度、質量驗收、工程結算是否滿足合同要求,財務科應嚴格審查。不能按期付款的,分管領導應及時與各方溝通,簽訂免除責任的補充協議,。禁止違反合同約定超計價、超進度付款。

(十五)竣工驗收風險:未完成竣工驗收的風險。工程項目完工后,計劃科應接受承包方提出的竣工驗收申請,并組織驗收。因特殊原因不能驗收的,應依法處理好相關風險。

(十四)廉政風險:發生腐敗行為的風險。礦黨政部門、紀委應通過加強思想教育、規范關鍵環節管理、強化紀檢監察力度、健全廉政風險防控監督機制等杜絕腐敗行為的發生。

第三章  工程項目合同風險預警評級

第十一條 工程項目合同風險預警評級分為4級進行,主要按照進度、成本、質量、安全等重要風險因素并結合工程項目履約動態風險表(見附件三)的評估情況和項目合同簽訂、履行情況進行綜合判斷評級。

(一)藍色預警:項目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即為藍色預警項目。

1、在工程施工中因某種原因預計工程造價超出合同約定的5%以內。包括工程總承包后,出現勘察、設計、采購、施工、安裝任意一個階段的造價超出合同約定的5%

2、項目在運行某個階段中因某種原因出現暫時停工,可能延期,估計在10天以內。

3、工程項目質量驗收超出合同約定期限且沒有正當理由。

4、工程結算不符合合同約定且滯后10天以內。

5、工程付款不符合合同約定且滯后10天以內。

6、工程因承包方的原因緩建,緩建期限在一個月以內。

(二)黃色預警:項目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即為黃色預警項目:

1、在工程施工中因某種原因預計工程造價超出合同約定的5%以上,10%以內,包括工程總承包后,出現勘察、設計、采購、施工、安裝任意一個階段的造價超出合同約定的5%以上,10%以內。

2、項目在運行某個階段中因某種原因出現暫時停工,可能延期,估計在10天以上,30天以內。

3、工程項目質量驗收超出合同約定期限10天以上,30天以內且沒有正當理由。

4、工程結算不符合合同約定且滯后10天以上,30天以內。

5、工程付款不符合合同約定且滯后10天以上,30天以內。

6、工程因承包方的原因緩建,緩建期限在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內。

7、發生一般安全事故。

8、發生一般質量問題。

(三)橙色預警:項目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即為橙色預警項目。

1、在工程施工中因某種原因預計工程造價超出合同約定的10%以上,15%以內,包括工程總承包后,出現勘察、設計、采購、施工、安裝任意一個階段的造價超出合同約定的10%以上,15%以內。

2、項目在運行某個階段中因某種原因出現暫時停工,可能延期,估計在30天以上,45天以內。

3、工程項目質量驗收超出合同約定期限30天以上,45天以內且沒有正當理由。

4、工程結算不符合合同約定且滯后30天以上,45天以內。

5、工程付款不符合合同約定且滯后30天以上,60天以內。

6、工程因承包方的原因緩建,緩建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三個月以內。

7、發生一般安全事故,但影響工期、質量的。

8、發生一般質量問題,但影響工期、質量的。

(四)紅色預警:項目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即為紅色預警項目。

1、在工程施工中因某種原因預計工程造價超出合同約定的15%以上,包括工程總承包后,出現勘察、設計、采購、施工、安裝任意一個階段的造價超出合同約定的15%以上。

2、項目在運行某個階段中因某種原因出現暫時停工,可能延期,估計在45天以上。

3、工程項目質量驗收超出合同約定期限45天以上。

4、工程結算不符合合同約定且滯后45天以上。

5、工程付款不符合合同約定且滯后60天以上。

6、工程因某種原因緩建,緩建期限在六個月以上。

7、工程停建。

8、發生較大以上安全事故。

9、發生較大以上質量問題。

第十二條 工程項目不符合以上預警條件的,為一般風險項目。

第十三條 對于一般風險項目,由計劃科負責日常風險管理事宜。

第十四條 對于藍色預警項目,計劃科應重點監控并及時上報公司。

第十五條 對于黃色預警項目,計劃科在及時上報公司的同時應對風險影響程度及發生可能性高的事件,制定具體的、有針對性的預防措施和處置方案。

第十六條 對于橙色預警項目,計劃科應將預防措施和處置方案逐級上報兩級公司備案。

第十七條 在工程項目被評估為紅色預警項目兩周內,計劃科應填寫在建工程項目合同履約風險等級評價匯總表(見附件四)并將公司審核后的風險應對方案報集團公司相關部門備案,接受集團公司督導,每月向集團公司計劃處和法務部報送紅色預警項目風險控制情況,直至該項目紅色預警風險解除。

第四章 附則

項目合同管理風險范文5

【關鍵詞】建筑工程項目;施工合同風險;形成因素

房屋建筑具有極強的復雜性和不穩定性,在施工現場也經常發生一些安全事故。建筑企業要想減小發生施工事故的概率,就必須充分落實“ 安全第一,責任第一”的指導方針,通過科學有效的管理措施,對施工風險源進行有效辨別、評價和控制,從而實現安全建設。

1 建筑工程項目的風險特性

建筑工程施工具有周期長、投資大、技術高、復雜性強等特性。在建筑施工的整個過程中,存在著大量的不穩定因素和隨機因素,且這些因素都處于一個不斷變化的過程之中,由此所造成的施工風險直接影響到工程施工的順利進行。建筑工程施工項目具有以下風險特性:

1.1 建筑工程施工風險的普遍性和客觀性

眾所周知,不論是自然的雪災、洪澇、臺風和地震這些災害,還是現實社會中的戰爭、矛盾都是客觀存在的。因此,建筑施工的整個過程中一直都存在著施工風險。建筑施工企業只能減少出現施工風險的概率和施工風險造成的損失以及后果,并不能真正以意義上的完全將施工風險消除。

1.2 建筑工程施工風險的測量性和不確定性

所有的風險活動或者是風險事件的發生和結果都具有極強的不確定性。這些風險事件是否能夠發生、什么時間發生、發生之后會有什么樣的結果和影響這些都是不能夠確定的。但建筑企業可以根據科學資料和以往經驗來分析和判斷出發生各種施工風險的概率和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和其他損失,由此對可能出現的施工損失進行預測和控制。

1.3 建筑工程施工風險的相對性

建筑工程施工風險的相對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方面是指風險的主體是相對的,這也就是說風險是相對于事件主體,同一個風險事件會對不同的事件造成不同的影響,有些事件主體會遭受到很大的損失和傷害,而有的事件主體反而會因禍得福,得到更好的發展。例如,如果施工現場的施工原材料出現丟失和損傷的情況,那么這項工程的保險公司和承包商都會受到極大的損失,而供應施工材料的供應商又得到了一次賺錢的機會。另一方面是指風險的大小是相對的,施工企業對于所有的風險活動或者是風險事件都有著一定的承受能力,但是這種能力也具有極強的不確定性,有的施工企業能夠承受較強、較大的風險,而有的施工企業卻經不起太大的風險波折。因此,這種風險能力要具體分析。

1.4 建筑工程施工風險的階段性

風險發展分為潛在風險階段、風險發生階段和造成后果階段這三個階段。潛在風險階段是指風險尚在醞釀,還沒有實際發生的階段,處于這一階段的施工企業沒有任何的損失,但是這種潛在風險還會不斷的發展,最終進入到風險發生階段,造成施工企業的損失;風險發生階段是指各種施工風險已經變成了事實。雖然這個時候已經發生了風險,但還并沒有對施工企業造成影響。這時施工企業就要沉著分析,避免施工風險影響到建筑施工的正常進行。通常說來,風險發生階段并不會持續多長時間;造成后果階段是指已經對建筑項目和施工企業造成了影響和損失,例如安全事故、經濟損失和其他損失。處于這一時期的施工企業是無論如何也不能完全挽回損失的,只能采取措施來盡量減小損失。

2 建筑工程項目合同風險的形成因素

建筑工程施工項目具有工期長、技術高、投資大、復雜性強等特征,再加上現階段我國建筑企業對于工程施工項目本身的認識有限,這就使得建筑工程的施工過程中的客觀條件發生改變,由此極大的干擾施工合同執行。通常說來,這種客觀存在的不確定性會造成極大的合同風險。而形成施工合同風險有很多因素:由于施工技術、施工原材料和施工產地的限制,在工程施工的實際過程中,經常會出現許多不可預見的干擾,例如,地下工程往往會遇到和地質勘查截然相反的施工干擾(地下水流、古文物);而如果一旦參與對象不止兩個時,各對象之間的溝通和交流就會出現問題;而建筑工程項目的施工周期過長,施工合同的施工條件和施工環境發生了改變,從而給工程施工帶來更大風險。

3 建筑施工項目合同風險的管理

3.1 合同風險的識別

眾所周知,風險識別是風險管理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從實質上看,風險識別是施工企業對施工項目在施工過程中所面臨的或者是隱藏的各種風險進行分析、判斷和整理的這一過程。建筑工程施工項目本身存在著施工項目內部和外部、技術因素和非技術因素、環境和非環境因素的各種施工風險。而施工項目的風險識別就是對施工風險存在的地點、出現風險的環境和條件、發生風險的幾率和造成的損失進行簡要的判斷和分析。

3.2 合同風險的評價和分析

客觀說來,每一種風險都有著自身獨一無二的規律、特性、影響大小和影響范圍,可將其做如下評價:對風險是否存在和風險發生的時間進行分析,也就是對施工風險可能出現的階段、環節和施工風險造成的損失和影響進行可行性分析,就拿現如今的社會經濟來說,當前社會經濟形勢的惡化使得物價上漲的幅度過大,業主的承受能力減?。灰话闱闆r下,人們將風險發生的可能性用概率來表示;風險級別有高有低,各種風險因素也不盡相同,但施工企業對于所有的風險都不是同等看待;對施工風險的起因和可控性進行分析,出現施工風險的原因分析是為了做好施工風險預測、解決對策和落實風險責任,施工風險的調控是施工企業對施工風險造成的影響進行有效的調節和控制。

3.3 合同風險的回避

合同風險的隱藏威脅可能發生的幾率過大,出現的后果也過于嚴重,而又沒有其他解決對策時,施工企業為減小損失和規避風險而主動放棄簽訂施工合同被稱作施工風險回避。一般說來,客觀上不需要的施工項目,完全沒有任何必要去冒險,否則一旦造成不利影響和損失,施工方根本不能承擔其后果,也沒有必要去冒這個風險。

4 結束語

現階段,建筑企業對建筑施工項目的風險管理意識不斷加深,這極大的提高了房屋建筑的施工質量和施工水平。但和西方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建筑施工風險管理體系還不夠完善。因此,施工企業應根據我國施工工程的實際情況,學習國外先進的施工風險管理經驗,從而構建出科學合理的的建筑施工項目的風險管理體系,由此防范各種施工風險出現的可能,為我國的建筑事業做出貢獻。

參考文獻:

[1]丁小英,吳亞軍,冀明亮.淺析施工方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風險管理[J].現代經濟信息,2013,23:35-36.

[2]劉明芳.論建筑工程項目的合同風險管理[J].經營管理者,2014,13:326.

[3]鄧志勇,吳秀儀.論建筑工程項目的合同風險管理[J].甘肅科技縱橫,2004,04:85-86.

[4]孫傲然.中國境外EPC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合同風險管理[J].經營管理者,2013,02:114+102.

項目合同管理風險范文6

1. FIDIC合同條款中D-B模式與EPC模式風險分擔的差異

1.1 在FIDIC合同條款中,闡述D-B模式的是黃皮書《生產設備和設計-施工合同條件》(Condition of Contract for Plant and Design-Build),闡述EPC模式的是銀皮書《設計采購施工(EPC)/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Condition of Contract for EPC/Turnkey Projects)。該兩種模式大致相近,其中最主要的差異在于承發包雙方風險分擔的方式不同。按17.3款的規定,雇主在D-B模式中比在EPC模式中多承擔的風險為:

1.1.1 雇主使用或占用永久工程之任何部分,除非合同可能如此規定;

1.1.2 由雇主人員或雇主對其負責的其他人員提供的工程任何部分的設計(如果有);

1.1.3 不可預見的,或不能合理預期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應已采取適當預防措施的任何自然力的作用。

1.2 正是因為承發包雙方承擔的風險不一樣,FIDIC建議,有如下情況之一的,應采用D-B模式,不采用EPC模式:

1.2.1 如果投標人沒有足夠的時間或資料,以仔細研究和核查雇主要求,或進行他們的設計、風險評估和估算;

1.2.2 如果建設內容涉及相當數量的地下工程,或投標人未能調查的區域內的工程;

1.2.3 如果雇主要嚴密監督或控制承包商的工作,或要審核大部分施工圖紙;

1.2.4 如果每次期中付款的款額要經職員或其他中間人確定。

1.3 另說明,D-B模式中雇主的風險與我們熟悉的FIDIC紅皮書《施工合同條件》(Condition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是一樣的。在此,如果僅從承發包雙方承擔的風險看,D-B模式更靠近C模式(施工承包)。

1.4 從本文1.1.3可以看出,FIDIC最主要的劃分風險的原則(承包商承擔風險的范圍以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能否合理預見為限)在EPC模式中失效。進一步,結合銀皮書中的4.12款和5.2款看,實際上,EPC模式要求承包商對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負責,并承擔由此而引起的風險。

2. 工程總承包企業的界定

2.1 指導意見對工程總承包的界定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企業受業主的委托,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竣工驗收)等實行全過程的或若干階段的承包”。該概念界定存在如下問題:

2.1.1 以工程總承包企業界定工程總承包,難免有概念循環之嫌。

2.1.2 全過程承包自然是工程總承包,若干階段的承包就未必如此,比如,只承包勘察或設計或采購任務就很難被認定為總承包。

2.2 與總承包概念相對的是分承包。實際上,與FIDIC的銀皮書、黃皮書和紅皮書相對應的承包都是總承包,三者的共同點是承包方承包了施工。

2.3 建設項目展開的階段一般為:計劃、設計、施工、運轉。(此處的計劃主要指可行性研究,不包括勘察設計。)從此階段劃分看:

2.3.1 EPC模式承包的階段包括計劃、設計、施工;

2.3.2 D-B模式承包的階段包括設計、施工;

2.3.3 本文1.3中的C模式(施工承包)僅包括施工。

2.4 應說明,總承包概念容易引起的誤解是人們喜歡將之等同于建設全過程承包,指導意見亦未能完全避免該誤解。若立足于建設全過程,則唯有EPC模式可堪稱總承包;若立足于項目的全過程,即考慮2.3中項目的運轉,則可能只有BOT及其派生模式可堪稱總承包。

2.5 因此,工程總承包的概念宜界定為:承包方受業主委托,按合同約定對項目的諸階段-計劃、設計、施工、運轉-之全過程或至少包括施工的若干階段的承包。除此之外的其他承包可稱為階段或分項承包,但按承包的應有之義,只承擔項目的可行性研究任務不應屬于專項承包。

2.6 與2.5相應,工程總承包企業可界定為:具備相應資質,能對項目的諸階段-計劃、設計、施工、運轉-之全過程或至少包括施工的若干階段進行承包的企業。

2.7 2.5中對工程總承包的界定與指導意見有所不同,按指導意見,不包含施工的承包,比如設計-采購(E-P),也屬于工程總承包之列。但是,這種不同不應該影響到工程總承包企業的界定(請參見本文4.2.2)。

3. 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界定

3.1 指導意見對工程項目管理的界定為:“指從事工程項目管理的企業受業主的委托,按照合同的約定,代表業主對工程項目的組織實施進行全過程的或若干階段的管理和服務。” 該概念界定存在的問題如下:

3.1.1 與2.1.1相似的問題;

3.1.2 “代表業主對工程項目的組織實施進行全過程的或若干階段的管理和服務”,并不能與指導意見對總承包的界定區別開來,比如,承擔項目的方案設計或初步設計任務(指導意見中的項目管理承包PMC),到底是工程項目管理還是總承包?

3.2 在指導意見中,工程項目管理與工程總承包應是相對的,即工程項目管理總是在代表業主對工程總承包(指導意見中的總承包)進行管理。如果我們不這樣理解,按指導意見對工程項目管理的界定,則工程項目管理完全可以回到業主自營的時代。另外,指導意見已明確同一企業或有隸屬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的兩企業不可同時承擔一個工程的項目管理和總承包,-這即說明,工程項目管理與工程總承包之所以相對,是要力求二者互補。

3.3 明確工程項目管理與工程總承包系相對互補的關系,則按本文2.5的界定,不論是工程總承包或是專項承包,都可需要項目管理的介入。但是,對于項目可行性研究,則可能構成例外,即,對于包括可行性研究的EPC模式,需項目管理的介入,應不會有過多的質疑,但對于只承擔可行性研究的項目管理服務,是否需要另一項目管理企業介入項目管理,則是值得質疑的。

3.4 考慮到項目管理的目的是受托方代表業主對工程項目進行質量、安全、進度、費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按指導意見的陳述),而控制和管理最原初的依據即是可行性研究,因此,0對只承擔可行性研究的項目管理服務,應不需要另一項目管理企業介入項目管理。-FIDIC在本文1.2.3中的建議也即是此理。

3.5 有鑒于此,工程項目管理宜界定為:受托方受業主的委托,按照合同的約定,代表業主對工程項目的總承包或專項承包進行管理并提供相應的服務。

3.6 與3.5相應,工程項目管理企業可界定為:具備相應資質,可對工程項目的總承包或專項承包進行管理并提供相應服務(包括承擔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以及做作為可行性研究之必要結果的方案設計或初步設計)的企業。

4. 二企業的比較及市場培育

4.1 對比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

4.1.1 工程項目管理與工程總承包力求一種相對互補的關系;

4.1.2 工程總承包以施工為主導,工程項目管理以可行性研究為主導;

4.1.3 在總承包EPC模式中,工程總承包與工程項目管理在可行性研究方面可能會有所融合(后者對前者更多的是參與而非管理)。

4.2 4.1中的分析不是絕對的,但是,對于目的是要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企業與工程項目管理企業而言,以此界分工程總承包企業與工程項目管理企業應是適當的。理由如下:

4.2.1 不具備施工能力的工程總承包企業與不具備可行性研究能力的工程項目管理企業一樣,都缺乏核心競爭能力。

4.2.2 工程總承包企業與工程項目管理企業在一個具體的項目上,可能只側重一二方面任務的承攬,比如,工程總承包企業可能只進行設計-采購(E-P)承包,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可能也只承擔設計和采購管理,但具體的承攬任務的方式不應該影響兩企業的界定。在指導意見中,之所以會出現2.1.1和3.1.1中的循環,也是出于此種意識。

4.3 以我國目前的現狀看,在項目的諸階段-計劃、設計、施工、運轉-中,設計與施工都有實力較雄厚的企業來完成,但計劃與運轉環節則相對乏力。因此,

4.3.1 加強企業對項目可行性研究的能力幾乎既是行業界所期,也是指導意見的一個側重。在指導意見中,無論是項目管理服務(PM),還是項目管理承包(PMC),可行性研究都是其中的重要內容;而指導意見將EPC模式作為工程總承包的第一推薦,也無非是要強調可行性研究。人們易于將工程總承包等同于項目的全過程承包,更像是出于這種行業期待。但是,

4.3.2 以目前的情況,培育發展工程項目管理企業以加強企業的可行性研究能力為重點,應無可非議,但不宜急于以行政的力量將EPC模式作為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企業的重點,因為這里不僅涉及到一個資源配置的問題,同時,培育發展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可行性研究能力在一定程度上是與EPC模式相適應的工程總承包企業得以誕生的前奏。

4.3.3 涉及項目運轉環節的總承包,比如BOT,只是在EPC模式的基礎上再加一個融資問題(FIDIC出版其銀皮書的目的之一就是要適用于BOT項目或類似投資模式下的設計采購施工合同),可與EPC模式的總承包一并考慮,并可以此藉市場需要來促進與EPC模式相適應的總承包企業的發展。

4.4 鑒于4.3的分析,工程總承包企業以培育發展適應D-B模式的總承包為宜,這可以通過勘察設計企業或施工企業的改造和重組,或通過二者的結合,得以便捷地實現。-在這一點上,指導意見是十分中肯的。但是,指導意見同時鼓勵勘察、設計、施工企業發展與工程項目管理相應的能力,還需注意兩點:

4.4.1 按指導意見,工程項目管理企業承接業務的最大范圍是項目管理承包(PMC),因此,即便勘察設計或施工企業具備工程項目管理的能力,它們也更愿意承包設計或施工任務本身。另外,勘察設計或施工企業也不能界承包失敗之后再承接工程項目管理業務,因為一般而言,后者發生在前者之前。

4.4.2 以4.3.2的分析,如果勘察設計或施工企業還沒有發展成為與EPC模式相適應的工程總承包企業,則其在能否發展具備可行性研究能力方面可能會受到局限。如此,按4.2.1的分析,該企業在工程項目管理上必然缺乏核心競爭能力。

4.5 因此,培育發展工程項目管理企業,宜通過建筑業中的中介機構,比如咨詢公司、監理公司等,經整合而完成。但值得強調的是,在此整合過程中吸收建筑師的加入應系十分必要。

4.6 應說明,指導意見的目的之一,是意欲通過建筑行業結構的調整,以使其更加適應市場發展的需要。本文從FIDIC合同條款中D-B模式與EPC模式風險分擔的差異入手,分析界定工程總承包企業與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目的就是要廓清二企業在市場中的定位。但是,一種企業能否發展,還需具備制度層面上的發展空間。以本文對二企業的分析界定,屆制度空間充分時,二者之間的相對互補關系即可組合成為國際上通行的各種工程管理和承包模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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