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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賬務管理范文1
為了提高政府部門的服務質量和服務效率,保障市民有效使用社會保障卡,推動市民個人社會事務的信息化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社會保障和市民服務信息系統(以下簡稱市民服務信息系統),是指全市統一的、保障市民使用社會保障卡辦理勞動就業、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優待撫恤、公積金貸款申領等個人相關社會事務(以下統稱個人相關社會事務)的政府信息系統。
本辦法所稱的社會保障卡,是指由政府發放、通過市民服務信息系統方便市民辦理個人相關社會事務的集成電路卡。
第三條(系統組成)
市民服務信息系統包括:
(一)市級信息交換平臺和基礎信息共享數據庫;
(二)市勞動保障、公安、民政、醫療保障、公積金管理等部門的有關信息系統和業務數據庫;
(三)社會保障卡服務網點;
(四)市民持有的社會保障卡。
第四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市民服務信息系統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安全保障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管理部門)
**市社會保障和市民服務信息系統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信息服務辦)主管全市市民服務信息系統。
**市社會保障和市民服務信息中心(以下簡稱市信息服務中心)負責市級信息交換平臺和基礎信息共享數據庫的建設、運行、維護和安全,并對相關業務部門信息服務機構進行業務指導。
市勞動保障、公安、民政、醫療保障、公積金管理等部門(以下統稱相關業務部門)及其信息服務機構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做好本部門有關信息系統、業務數據庫和社會保障卡服務網點的建設、運行、維護和安全工作。本市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協同做好本辦法的實施工作。
各區、縣和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區域內市民服務信息系統相關的建設、管理和協調工作。
第六條(原則)
按照保障公民權益、維護公共利益、服務和方便市民的原則,市民服務信息系統實行規范采集、資源共享、安全運行和統一監管。
市民服務信息系統的建設應當統一規劃、分步實施和逐步完善。
第七條(面向市民的信息采集)
面向市民的信息采集內容,應當與市民服務信息系統提供的服務相對稱。
面向市民信息采集的內容、項目,由市信息服務辦會同有關部門統一確定,并報市統計主管部門批準。
市信息服務中心應當統一組織具體信息采集工作,并向社會公眾說明所采集信息的用途。
第八條(共享數據庫的信息采集)
基礎信息共享數據庫的信息采集,除通過面向市民的信息采集外,應當由相關業務部門的業務數據庫根據信息共享協議的約定提供數據,并通過市級信息交換平成數據傳送。
第九條(業務數據庫的信息采集)
業務數據庫的信息采集,主要通過相關業務部門日常的業務積累取得,也可以從基礎信息共享數據庫取得或者通過市級信息交換平臺從其他業務數據庫取得。
業務數據庫的建設、運行和維護在相關業務部門現有數據庫的基礎上進行。
第十條(信息共享)
市信息服務辦根據基礎信息共享數據庫或者相關業務數據庫的信息共享需要,牽頭商定信息共享協議,并督促執行。
相關業務部門依照本部門的職責權限,要求基礎信息共享數據庫或者其他相關業務數據庫提供信息的,應當根據信息共享協議和工作程序,并通過市級信息交換平臺取得。
其他國家機關要求獲取基礎信息共享數據庫或者相關業務數據庫信息的,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信息維護)
共享數據庫和業務數據庫分別由市信息服務中心和相關業務部門及其信息服務機構按照各自的信息維護規范進行維護。
各業務數據庫的共享信息發生變更的,該數據庫的維護方應當在信息變更后的24小內,將變更的信息通過市級信息交換平臺傳送至共享數據庫和有關業務數據庫。
第十二條(信息應用的限制)
共享數據庫和各業務數據庫中的所有數據,只能用于市民辦理個人相關社會事務和政府辦理行政管理事務,不得用于任何商業用途,也不得提供給任何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
第十三條(安全監管)
市信息服務辦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對市民服務信息系統安全運行的監督。
市信息服務辦根據系統安全的需要和國家有關規定,會同相關業務部門制定市民服務信息系統安全守則,并擬定具體安全操作規程。
市信息服務中心和相關業務部門的信息服務機構應當定期向市信息服務辦報告安全運行情況,并接受其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設備安全)
市民服務信息系統應當使用經過國家安全保密主管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認定、檢測的安全產品,并具備監視、記錄和追蹤等功能。安全產品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和技術發展及時更新。
第十五條(運行安全)
通過市級信息交換平臺傳送數據的,應當經過加密處理。
相關業務部門的信息服務機構在提供、獲取共享信息時,應當采用物理隔離措施。
共享數據庫和業務數據庫應當設置訪問權限,并采用身份認證和鑒別授權技術。
市民服務信息系統中的所有信息都應當及時制作備份。
第十六條(個人數據安全)
市信息服務中心應當在社會保障卡內設置密鑰管理系統,社會保障卡持卡人可以修改或者重新設置個人密碼。
第十七條(法律責任)
因管理失職或者不當而泄露信息,導致財產損失或者其他后果的,有關部門和相關責任人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市民服務信息系統的有關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合同賬務管理范文2
(主持人
xx機關事務管理局局長
xx)
同志們,現在咱們開會。今天,xxx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全局xx在我市x局長的陪同下到我局檢查指導工作,讓我們以熱烈的掌聲歡迎各位領導和同仁的到來!此次x局長一行來我局考察調研,主要目的是了解我縣公車改革、資產管理、公務接待、機關事務保障等工作的開展情況,希望我們的工作人員借此機會認真與各位同行進行交流探討,相互學習、共同進步,希望劉局長和x局長給我們提出寶貴的意見和建議。
今天的座談會共有四項議程,一是我局匯報各項工作開展情況,二是xx市管理局x局長及其他各位領導講話,三是x局長講話,最后進行交流探討。
首先,我先介紹一下我市及我局參加這次座談會的領導和同志。
市局各位領導和同志有:
市管理局副局長xxx同志;
市管理局后勤科副科長xxx同志;
市管理局房產科副科長xxx同志;
市管理局資產科副主任科員xx同志。
我局各位領導和同志有:
我局副局長xx同志;
我局副局長xx同志;
我局工會主席xx同志;
我局后勤服務中心主任xx同志;
我局公車服務中心主任xx同志;
以及兩名辦公室工作人員。
下面,讓我局副局長xxx向各位匯報我局各項工作開展情況。
接下來,我們請全局長講話,大家歡迎。
(請全局長看其他各位領導有補充講話的沒?)
下面,請我市管理局x局長作重要講話,大家歡迎。
最后,請大家進行交流探討。
看xx市管理局的各位領導還有什么問題需要我們回答的,讓我局相關負責人給大家回答。
合同賬務管理范文3
關鍵詞:農村財務;三代管;資金;賬務;合同
一、農村財務“三代管”制度的現狀及問題
近年來,許多地方政府為加強農村財務管理都積極實行財務代管制度,財務代管制度是指在堅持村集體資產所有權、使用權、財務審批權不變的前提下,村級所有會計業務由鄉鎮進行,使分散管理、各自核算的財務管理轉變為集中統一核算的財務管理模式。當然,由于各地情況不同,代管內容也不盡相同。筆者所在地山東莒南縣財務代管可分為三部分:資金、賬務、合同,也就是在基于“三不變”的基礎上村集體的資金(現金、銀行存款)、賬務、各種承包租賃合同等由鄉鎮相關部門管理。農村財務“三代管”在為村集體提供會計服務的同時,也為完善農村土地承包、減輕農民負擔、強化集體資產管理的基礎工作提供核算依據,有力地促進了農村民主管理和黨風廉政建設和農村社會秩序的穩定。但是,筆者注意到,財務三代管制度在實際運行操作中,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
1.資金代管不規范
部分村居在集體賬務代管后,資金卻未代管或未完全代管?!洞寮w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規定,村集體經濟組織取得的所有現金均應及時入賬,不準以白條抵庫,不準坐支,不準挪用,不準公款私存。但有的村集體卻無視這些規定,有的村干部怕花錢不自由、受限制,以種種借口和理由不按規定辦,集體的收入不及時足額地交與鄉鎮代管機構代管,而是直接用一些支出單據抵頂,邊收款邊開支,造成較為嚴重的坐收坐支、以支抵收現象,更有甚者,把取得的現金收入挪作它用,或者公款私存,套取利息收入。
2.賬務代管不及時
財務管理必須嚴格遵守《會計法》規定,必須執行財政部頒布的《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等法律法規?,F行《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規定,收入和支出的核算原則上采用權責發生制,處理賬務應及時,當期業務不得拖至后期。報賬員在家做好每日的現金日記賬后,到月底按時到代管機構報賬。但一些村居還是老習慣,總是平時不記賬,到年底才進行一次大的財務清理,有些收支單據都是跨好幾個月甚至好幾個年度,經辦人、事由等模糊不清,由此造成會計信息不準確,財務管理混亂,不能真正反映出村集體當期內的收支情況,為決策者提供準確的管理核算依據更是無從談起。
3.合同未完全代管
村居簽訂的合同大部分為土地承包、租賃合同,包括四園、機動地、荒山荒嶺、水面等承包、租賃合同。按照黨委政府規定,村居在對這些集體資產進行發包時,應履行公開程序,進行民主議事,公開招標競標,然后和承包方簽訂書面合同,簽訂的合同需由相應的鑒證機關鑒證,然后交與代管中心代管。但部分村居村干部缺少必要的專業知識,在發包時有的根本就不簽訂合同,有的是口頭合同,有的雖然簽訂書面合同,但合同內容不全面不真實、標的不清、權利與義務不對等等,發生糾紛時容易分不清責任從而引起混亂。有的是好幾年前承包,也簽了合同,但村干部換屆頻繁,移交時未作交代,所以承包期限是否到期,承包費是否已經交清,無從追究。還有的村干部法律意識淡薄,,在承包過程中,還存在“人情”承包、“以權”承包、暗箱操作等,簽訂合同時明顯偏向承包方,損公肥私,引起集體資產流失,給集體帶來損失。個別村甚至因為沒簽訂合同而瞞報發包收入,成為其私設“小金庫”的主要收入來源,從而造成財務管理混亂,引發群眾集體上訪。
二、強化農村財務管理的措施
1.加強制度管理
建立健全收入報告制度、財務開支事前審批制度、預決算制度、代管資金監管制度、合同簽訂鑒證制度、責任追究制度等一系列制度規定,狠抓審批流程和審批權限的落實。村集體在收到任何一筆收入時,應由報賬員及時到鎮機構入賬代管。村居開支時,應事前經村兩委會(村民代表,理財小組)研究同意并簽字后報鎮相關負責人審批,審批同意后方可到代管中心支取代管資金進行開支,對未經審批同意的開支單據一律不得入賬,其支出由相關經辦人私人承擔。代管中心在開出任何一筆收入單據時應確保開出的收入都及時入賬,若發現有收入單據開出而收入未入賬,應及時查清原因,將收入上交代管或收回原開出單據并作廢處理,以防止村居坐收坐支,以支抵收。對于村集體進行的重大工程建設項目應有相應部門單位的預決算書,實行事前預算,事后決算制度,堅決杜絕部分村干部利用工程項目渾水摸魚,虛增開支,中飽私囊。同時還應建立專項審計制度,代管中心建立審計規范,抓好對村每月報賬事項的審計監督,突出審計重點,抓好群眾敏感、熱點、難點經濟事項的審計,有效解決問題,化解矛盾,理順關系。對在任何一個環節中出現的問題應該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并給予相應的處罰措施。
2.深化財務公開,給群眾一個明白,還干部一身清白
為達到財務公開的預期目的,應將財務公開的內容、時間、方式和程序進行完善規范。規范公開內容,應細化到每筆業務收支,本期收入多少,收入什么項目,支出多少,支出什么項目這些應做到一目了然,清晰明了。規范公開時間,規定每月的公開日期,在規定地點到期必須公開,公開必須保證一定時間長度,不得少于幾天等。規范公開方式,通過一定的公開形式,使公開內容通俗易懂。規范公開程序,公開的財務內容,事先經民主理財小組理財通過,書記簽字報代管中心審批記賬再經財務公開監督小組審查通過后才能公開。
3.加強合同管理
對合同未代管或代管不完全的村居要進行全面清理。通過清理收入項目,審查機動地、四荒等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資產的發包租賃等是否訂立合同,合同訂立內容是否真實,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到代管中心備案,有無村干部、行為,若發現有上述行為應由相關部門嚴肅處理。同時代管中心成立合同管理小組,由專業技術棒、政治素質高的人員為村居的各種合同簽訂、變更、解除、鑒證、檢查、監督合同履行和調解合同糾紛等提供全方面服務,這樣既能避免集體資產的流失、充分發揮集體資產資源的效益又能穩定農村社會秩序。
總之,目前看來,在農村實行財務三代管制度,在進一步建立健全村級財務管理制度,推進村級自治組織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和民主建設,促進廣大農民快速奔小康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參考文獻:
[1] 師高康.加強指導,強化監督,不斷完善村級會計委托[J].農村財務會計,2010,(3).
合同賬務管理范文4
關鍵詞:建造合同;存貨;會計處理
中圖分類號:F28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7-0-01
建筑施工企業建造合同中的存貨與其他企業相比有其特殊性[1],通過建造合同歸集的存貨成本適用于《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施工企業在通用會計科目的基礎上增加了 “工程施工”、“機械作業”、“周轉材料”、“工程結算”等科目,而且針對每一項增設的科目都進行了內容上的設計、優化,明確了各自的核算內容,并且規定了施工企業確認的建造合同收入和相關費用需要通過“主營業務收入”和“主營業務成本”這兩個科目來進行核算。另外,建造合同實際發生的成本通過“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進行核算,根據工程施工合同的完工進度向業主開出工程價款結算單辦理結算的價款則通過“工程結算” 科目進行核算。工程施工合同完工后,將“工程施工”科目的余額與相關工程 “工程結算”科目的余額對沖。
一、建造合同存貨的賬務處理
(一)材料購進的賬務處理
會計人員根據材料入庫單和發票賬單,借記“原材料”,貸記“銀行存款”或“應付賬款”等科目,如果有材料已驗收入庫但發票賬單等結算憑證未到,貨款尚未支付,應于期末按材料的暫估價值,借記“原材料”,貸記“應付賬款——暫估應付賬款”,下月初作相反的會計分錄予以沖回,以便在下月付款后,按正常程序,借記“原材料”,貸記“銀行存款”或“應付票據”等。
(二)實際發生合同成本的賬務處理
企業在組織施工過程中發生的可直接歸屬于核算對象的費用計入合同成本,借記“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貸記“原材料”、“應付職工薪酬”、 “銀行存款”、“機械作業”等科目;發生的不能區分歸屬對象的間接費用,發生時借記“工程施工—間接費用”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原材料”、“臨時設施攤銷”等科目;在資產負債表日按照系統、合理的方法分攤計入合同成本,借記“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貸記“工程施工——間接費用” 科目。
(三)與業主結算工程款的賬務處理
登記已結算的合同價款,借記“應收賬款” 科目,貸記“工程結算” 科目;登記實際收到的合同價款,借記“銀行存款” 科目,貸記“應收賬款” 科目。
(四)確認當期合同收入與合同費用的賬務處理
在資產負債表日確定建造合同的完工進度后,根據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和計量當期的合同收入和費用。借記“主營業務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 科目。
(五)合同預計損失的賬務處理
在建造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前提下,如果合同預計總成本將超過合同預計總收入,應將預計損失立即確認為當期費用,即確認資產減值損失和計提存貨跌價準備,預計損失準備=(合同預計總成本-合同預計總收入)×(1-完工率)-以前預計損失準備,借記“資產減值損失-——合同預計損失”科目,貸記“存貨跌價準備——合同預計損失準備” 科目;在工程完工時應將“存貨跌價準備”科目余額沖減“主營業務成本”,借記“存貨跌價準備—合同預計損失準備”, 貸記“主營業務成本”。
(六)工程全部完工,辦理移交時的賬務處理
工程施工合同完工后,將“工程施工”科目的余額與相關工程 “工程結算”科目的余額對沖,借記“工程結算”科目,貸記“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
二、存貨在資產負債表披露時存在的問題以及處理建議
(一)“已完工尚未結算款”在資產負債表中的披露問題
在資產負債表中的“存貨”項目下,增加“其中: 已完工尚未結算款”項目,反映施工企業在建施工合同已完工部分但尚未辦理結算的價款。本項目根據有關在建施工合同的“工程施工”科目余額減“工程結算”科目余額后的差額填列。筆者認為將“工程施工”科目余額大于“工程結算”科目余額列示在“存貨”項目下不一定合理,因為這不符合存貨的定義。筆者建議如果“工程施工”科目余額大于“工程結算”科目余額,那么將其差額列示在資產負債表 “應收賬款”項目下更符合經濟業務的性質,似乎把“已完工尚未結算款”放入“應收賬款”較好。
(二)建造合同預計虧損作為存貨跌價準備核算,資產負債表中“存貨”項目可能出現負數問題
按照資產負債表填報要求,建造合同預計損失在“存貨”項目下列示,如果“存貨跌價準備— 合同預計損失準備”余額大于“工程施工”科目余額與“工程結算”科目余額的差額,“存貨”項目反映的是負數,這與存貨作為資產不符,所以 “存貨跌價準備— 合同預計損失準備”項目不一定在“存貨”項目下列示。筆者建議將建造合同虧損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中虧損合同進行處理。按預計建造合同虧損額,借記“營業外支出”,貸記“預計負債”,工程全部完工,借記“預計負債”,貸記“主營業務成本”。預計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中應與其他負債項目區別開來,單獨反映。因此它不會造成資產負債表中“存貨”項目出現負數。
(三)“合同預計損失準備” 設置在存貨跌價準備科目下不合理
建造合同規定:“合同預計損失準備” 設置在存貨跌價準備科目下,核算工程施工合同計提的損失準備。這樣規定不合理,理由是:存貨跌價準備是針對資產負債表上的存貨項目計提的減值準備,而資產負債表中的存貨項目中不一定包含工程施工合同的預計損失[2]。同時已經對資產負債表中的存貨項目計提了減值準備,這樣一來,就對存貨項目重復計提減值準備。筆者建議:將合同預計損失作為一級科目單獨核算,或計入“預計負債”科目,使建造合同預計損失的會計處理與或有事項下虧損合同的會計處理相一致。
存貨管理是施工企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施工企業在工程建造過程中要實行全過程的存貨核算,在具體的核算中應結合企業會計準則進行。
參考文獻:
合同賬務管理范文5
關鍵詞:事業單位;國庫集中支付;賬務處理
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對賬戶管理、資金申請、審核撥付、對賬、會計核算等方面均進行明確規定,規范了部門財務管理和資金使用。國庫集中支付分為財政直接支付和財政授權支付兩種方式。
一、財政直接支付
1.概念
事業單位需要支付財政資金時,應根據部門預算和用款計劃向財政部門提出直接支付申請,經財政部門審核后,由財政部門通過財政零余額賬戶直接將款項支付給收款人。事業單位應在收到財政部門委托財政零余額賬戶銀行轉來的財政直接支付入賬通知書時,按財政實際支付的金額確認財政補助收入。
2.相關賬務處理
(1)購入固定資產時,借:事業支出,貸:財政補助收入或財政專戶返還收入,同時,借:固定資產,貸:固定基金。
(2)購入材料時,借:材料,貸:財政補助收入或財政專戶返還收入。
(3)支付工資時,借:事業支出,貸:財政補助收入。
(4)年終,依據本年度財政直接支付預算指標數和財政直接支付實際支出數之間的差額,借:財政應返還額度,貸:財政補助收入。下年度使用預算結余資金時,借:事業支出等,貸:財政應返還額度。
例,自2009年起,A事業單位實行政府采購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經財政部門核準,該單位的工資支出、10萬元以上的物品和采購通過財政直接支付方式,10萬元以下的物品和采購通過財政授權支付方式。
2009年,財政部門批準A單位的年度預算為3 000萬元,1—11月A單位上繳財政專戶款2 129萬元,1—11月A單位累計支出數2 700萬元,其中財政直接支付2 020萬元(財政性資金支付762萬元,預算外資金支付1 258萬元),財政授權支付680萬元(預算外資金)。12月份用款計劃為300萬元,其中財政直接支付200萬元(財政性資金支付69萬元,預算外資金支付131萬元),財政授權支付100萬元(財政性資金支付40萬元,預算外資金支付60萬元)。 12月發生的經濟業務如下:
(1)2日,A單位通過政府采購簽訂了一份購置固定資產購貨合同,合同金額51萬元,合同規定自簽訂合同之日起5日內供貨,驗貨后付款。7日,所購貨物及購貨發票送到了A單位,購貨發票上標明購貨金額為31萬元,A單位驗貨后遞交了財政直接支付(用上繳財政專戶款支付)申請,即日,A單位收到國庫支付局銀行轉來的用預算外資金支付的通知單,A單位應作的賬務處理:
借:事業支出 510 000
貸:財政專戶返還收入——財政直接支付 510 000
同時:
借:固定資產510 000
貸:固定基金510 000
(2)8日,A單位收到國庫支付局銀行轉來的財政直接支付通知單和工資明細表,12月份工資共計69萬元已直接打入A單位各職工工資賬戶。A單位應作的賬務處理:
借:事業支出 690 000
貸:財政補助收入——財政直接支付 690 000
(3)15日,移動公司向A單位催收當年網絡使用費27萬元,A單位接到發票后,按合同提交了財政直接支付申請,16日,國庫支付局審核通過,A單位收到國庫支付銀行轉來的財政直接支付入賬通知書:給移動公司支付網絡使用費27萬元,A單位應作賬務處理:
借:事業支出 270 000
貸:財政專戶返還收入——財政直接支付 270 000
(4)22日,A單位要向農行支付貸款利息26萬元,A單位向國庫支付局提交了財政直接支付申請,23日,國庫支付局審核通過,A單位收到國庫支付銀行轉來的財政直接支付入賬通知書,給農行支付利息26萬元,A單位應作賬務處理:
借:事業支出 260 000
貸:財政專戶返還收入——財政直接支付 260 000
(5)27日,A單位要向電力局支付該月電費15萬元,A單位提交了財政直接支付申請,28日,國庫支付局審核通過,A單位收到國庫支付銀行轉來的財政直接支付入賬通知書,A單位應作賬務處理:
借:事業支出 150 000
合同賬務管理范文6
一、分包方營業稅由總包方代扣代繳
[例1]2007年4月,乙公司中標甲的某工程,簽定的總承包合同中注明工程合同總造價為600萬元,工期為7個月,乙經甲同意,將其中的一項專業性較強的工程分包給丙公司,分包合同中注明工程造價為150萬元,丙上交乙4%的管理費(不考慮乙收取管理的稅金)。乙公司完成工程累計發生合同成本為400萬元。工程在當年11月底如期完工。2007年7月,工程完成一半時,甲乙雙方結算工程款300萬元,實際支付280萬元,余款工程完工時一次性付清。為簡便計算。假設乙丙公司于完工時一次性結算價款,且假設只考慮營業稅。
《吳文》在總包方乙公司的賬務處理時按開票數計提稅金并納稅9萬元(300×3%),這部分稅金包含乙公司自營工程(4.5萬)和分包工程(4.5萬)兩部分營業稅,而在乙丙公司結算工程款時又重新做了代乙公司扣稅金的賬務處理并納稅,顯然出現了重復納稅的情況,與《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不符。根據工程造價組成=工程直接、間接成本+工程稅金(營業稅金及附加)+工程毛利潤,可知乙丙公司分包合同金額150萬中包含營業稅金4.5萬元,因此,乙丙公司實際結算的工程款應為145.5萬元(150-4.5),而非《吳文》所述的150萬元。其會計分錄應改為: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45.5
貸:應付賬款――丙公司 145.5
《吳文》對分包工程計提管理費時增加“主營業務收入――分包收人”6萬元,筆者以為,丙公司分包合同是整個總包合同的一個有機部分,對乙公司而言,其收入就是合同總造價600萬元?!秴俏摹诽幚矸椒ù嬖谔撛鍪杖?萬元,同時按照《吳文》處理方式,其不考慮乙公司收取管理應交的稅金,這也不符合實際。乙公司只是對分包工程管理提供服務,未直接參與分包工程的施工。因此,對該管理費收入應按服務業征收5%的營業稅。為此,乙公司在訂立分包合同時應進行必要的稅收籌劃,如果以扣除管理費后的金額(即實際應付丙方金額)作為分包金額,則管理費收入可作為合同毛利的增加,可以避免該部分收入以5%重征營業稅(該收入已含在600萬內,已按3%征稅)。也避免了虛增收入。
二、分包方自行繳納營業稅
新《營業稅暫行條例細則》規定,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分包款的余額為營業額。那么,對總包方可以差額納稅。
[例2]2009年4月,乙公司中標甲的某工程,簽定的總承包合同中注明工程合同總造價為600萬元,工期為7個月,乙經甲同意,將其中的一項專業性較強的工程分包給丙公司,分包合同中注明工程造價為150萬元(合同價為實際應付丙公司款項,如果乙公司有收取類似管理費的,簽定分包合同時應扣除)。工程在當年11月底如期完工,乙公司完成工程累計發生合同成本為400萬元,工程款完工時一次性付清。為簡便計算,假設乙丙公司于完工時一次性結算價款,且假設只考慮營業稅。
總包方乙公司的賬務處理為:
(1)2009年11月,甲乙公司結算總承包價款
借:應收賬款――甲公司 6000000
貸:工程結算 6000000
實際收到工程款
借:銀行存款 6000000
貸:應收賬款――甲公司 6000000
按開票數計提稅金,分包方稅金作為抵減稅項視為其應繳納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18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自營) 135000
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抵減稅項) 45000
借: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135000
貸:銀行存款 135000
(2)乙丙公司結算工程款,分包方開票后抵減稅項視為其已繳納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455000
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抵減稅項) 45000
貸:應付賬款――丙公司 1500000
支付工程款
借:應付賬款――丙公司 1500000
貸:銀行存款 1500000
(3)發生工程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4000000
貸:原材料、應付職工薪酬等 4000000
(4)確認收入與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5455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545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6000000
(5)工程竣工時,工程結算與工程施工對沖
借:工程結算 6000000
貸: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5455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54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