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管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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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管理

企業所得稅管理范文1

一、房地產企業所得稅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企業方面存在問題:

當前房地產企業在所得稅申報方面普遍存在故意少申報收入多申報成本、費用,少計當期應納稅所得的現象。具體包括以下幾方面:

1、隱匿預收房款。有幾種方式,一是將預收購房者的預付款掛在“其他應付款”等往來賬上,或記入“短期借款”等科目,賬面不反映收入;二是用自收憑證收取預收房款,存入非基本賬戶或其它銀行卡上,故意打埋伏,這種做法隱蔽性較強。故然開發企業最終會因購房者需要開具發票而作收入處理,但明顯減少了當期收入,減少當期應繳稅金;三是將預收的定金以購房者的名義存入銀行改頭換面不作預收款申報收入等等。

2、延遲結轉收入。大多數開發企業都以辦理竣工決算為收入結轉的時點,通過延遲辦理竣工決算拖延收入結轉的時間,或者部分開發企業以款項收齊開具正式發票為結轉收入的時點,收入確認由企業人為控制,這兩種做法在房地產企業較為普遍,總局新的31號文件明確了完工產品的三個條件,新的文件有效的遏制了企業故意延遲結轉收入的現象。

3、成本費用支出不實。房地產企業的成本費用項目多,構成復雜,專業性強。因此雖然大都數企業成本費用的列支取得的票據是合法的,但稅務部門審核時對其支出的真實性和合理性難以準確界定。主要有四種情形:一是開發項目分期進行,對先期開發部分的成本確認困難。;二是實際開發成本超出預算的企業不能提供確鑿的證據。有部分企業存在開發成本的實際支出數明顯超過工程預算,企業一般只提供最終的決算資料,并不能提供相關的合同變更書,給出成本增加的合理理由,由中介機構出具的房地產企業決算資料因各自的利益關系和原因并不能真實反映企業的實際開發成本,由此給稅務部門的審核帶來難度;三是人員變動頻繁,公司前后的管理模式和資料的保管出現脫節。房地產開發項目立項后或已開盤銷售后,一些企業因投資人之間合作關系不佳或實際運作時資金困難等諸多因素撤資換人,由此帶來投資人和企業財務人員變動頻繁,相關資料保管不善,對審核中發現的有些問題無法給出合理的解釋,造成稅務部門審核難;四是部分期間費用的支出數額過大,與實際經營需要不相符。這種情況也較為普遍,有些企業費用中出現大量的辦公費支出、勞保用品支出以及工資支出等,沒有附物品采購明細,沒有許多的人員用工,明顯存在以虛開、代開的發票或工資支出單列支各種隱性支出使不合法變為合法的現象。

4、人為多結轉銷售成本。主要有兩種現象:一是加大先期開發成本費用?,F有的大部分開發企業均為項目開發,開發項目雖不大,但多數分期滾動開發,這就給企業人為加大先期開發費用有機可趁。企業在整個開發項目完工前按土地出讓合同分期付清土地出讓金、拆遷補償費,在項目開發前期付清規劃設計費等前期工程費、基礎設施建設費,企業全部計入開發成本,不按分期開發的項目分配計算當期的開發成本,必然加大本期計稅成本。二是按預算預估開發成本。房地產開發企業會十分注重資金的時間價值,在未形成工程決算時,一般不會按合同總價款全額支付工程款,因此開發企業也就無法取得對方的合法票據,他們會從自身利益考慮根據已付的工程款計算開發成本,或者干脆按工程預算計算開發成本。這兩種方式都違背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__)84號)文件第三條及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__〕31號)第八條第4、5款要求開發產品成本必須真實、合法的基本原則,由此帶來同樣的后果就是加大可售面積單位工程成本,和已銷開發產品的計稅成本,減少了當期應納稅所得。

5、混淆期間費用和開發成本的界限。主要表現在:一是混淆開辦費和開發成本、期間費用的界限。有些開發企業將正常開工建設后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業務宣傳費、添置的固定資產等均作為開辦費,待工程開工后作為期間費用一次性稅前扣除;二是混淆當期費用和開發成本的界限。最常見的是將成本對象完工前發生的各種性質的借款費用直接在當期費用中列支,售樓部、樣板房的裝修費用未單獨核算時企業未記入開發成本直接作期間費用稅前扣除。

6、財務核算欠規范。會計科目設置和運用的較為隨意,多數房地產企業都未設立“開發產品”科目,對完工的確認從財務資料上無法判斷。“預收賬款”、“其他應付款”等往來科目的運用較為隨

意。預收房款時繳納的地方稅金直接記入“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在20__年以前稅前扣除,未通過“遞延稅款”這一過渡科目核算。7、視同銷售行為不確認收入。企業一般對這類行為不會主動向稅務部門申報,被稅務部門檢查或評估發現后再確認收入,如以房屋回建的形式作為拆遷戶的補償、將開發產品轉作固定資產、用土地使用權換取開發產品等等,不作少記當期收入。

8、利用關聯關系轉移利潤。一是成立仍屬于自已的房地產銷售公司,轉移利潤少繳稅。二是關聯企業之間開具施工發票、預收預付款只記借款費用,不記應收利息收入等。

9、房地產企業沒有把及時向稅務部門報告開發銷售進展當作企業應盡的責任和義務。

(二)稅務部門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是政策不明朗。主要表現在:

1、國稅發(20__)83號文不完善的方面:完工結轉的時點不明確,期間費用的扣除不統一,總局31號文下發前各地根據自行對政策的主觀理解去執行,帶來完工確認的時間不一致,收入結轉不一致。預售期間發生的期間費用是否應并入當期申報,執行口徑也不統一,影響到房地產稅收政策執行的嚴肅性和公平性。

2、總局的關于房地產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兩個文件列出公式注明均按總成本和總可售面積計算單位銷售成本,以此作為結轉已售開發產品的計稅成本,這種方法顯然存在一定的弊端,其確認的計稅成本與不同售價產品所確認的收入不配比,造成既有商品房又有商鋪開發的企業商品房先售出的先期實現的利潤小,后期商鋪賣得好實現的利潤大,但如果商鋪遲遲賣不出去將會出微利或虧損的現象。某城區以商貿經營為主,但商鋪的價格定位較高,與商品房相比高出70以上,有的甚至2-3倍,除個別處于市中心商鋪相對好賣、資金回籠快有較高的利潤外,大部分中小規模的企業均出現商品房已售完但商鋪遲遲賣不出去的局面,多數是微利或虧損,因此采取這種計算方法顯然違背了國稅發(20__)84號關于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規定的收入與成本費用相配比的基本原則,影響了當期稅收的實現。

3、20__年以前文件未規定企業向稅務部門反饋房地產開發相關信息應作為納稅人的義務,在征管力量不足的情況下造成稅務部門不能及時掌握企業的開發進展,管理不到位。

4、對賬證不健全擬實行核定征收的,實際操作有難度??偩?1號文明確新辦房地產企業事先不得直接核定征收,那么對通過核查后擬核定征收的企業如何核定應繳稅款。31號文只表述為“對其以往應繳的企業所得稅按核定征收方式進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規范?!蹦敲磳嶋H征收時會涉及三個問題:一是這里所指的:“以往應繳的企業所得稅”是當年應繳的還是房地產企業開工以來應繳的企業所得稅,未予明確;二是按國稅發(20__)38號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是“根據納稅年度內的收入總額或成本費用等項目的實際發生額,按預先核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辦法”,對房地產企業來說,如從開工以來計算則與38號核定征收辦法規定的“年度內的收入總額或成本費用”相悖,如按當年預收收入、銷售收入或當年發生的成本費用計算核定稅款則又因房地產企業成本按整個項目累計滾動計算而無法核定,三是由查賬征收改核定征收后,按38號文第六條規定:“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工作每年進行一次,時間為當年的1至3月底?!痹儆?1號文上述引用的政策告訴我們,按核定征收辦法后要促進企業“逐步規范”,這說明核定后仍可再視企業建賬的規范程度在每年的1至3月份對企業改按查賬征收,那同樣存在再實行查賬征收,如何計算企業的開發成本和計稅成本,因此新的31號文在核定征收的具體操作上仍存在缺陷,以至于對實行過核定征收又改按查賬征收的企業,如何進行稅款清算,都需要一個適合房地產企業特點的更便于基層一線操作的所得稅管理辦法。

二是稅務部門自身征管力量不足。當前稅務部門具有一定房地產管理經驗的人員很少,專職管理更難以到位,管理人員的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制約了房地產企業的所得稅管理質量。

(三)管理難和溝通難不利于房地產管理。一是房地產企業管理難。房產開發周期長,少則三、四年,多則十年以上,成本費用支出項目多,工程建設編制的預算、簽訂的合同、變更書,各級項目審批部門的批文等企業沒有作為稅務機關必須審核的資料妥善保管,或者無法提供,造成稅務部門對成本確認困難,加之跨年度審核工作量大、企業法人、財務人員變更頻繁,資料保管不善,帶來審核工作難以到位。二是房地產業各相關部門的管理信息溝通不到位,國地稅分設,部門之間信息的不對稱和各自為政,使總局提倡的實行房地產企業一體化管理難以在短期內到位。

二、加強房地產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對策和建議

(一)摸清與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相關信息。有針對性的對房地產行業開發項目、開發地段、完工情況、銷售情況等進行的調查摸底。并對其售樓處進行調查,向售樓處的工作人員了解被調查企業整個樓座的建筑總面積、已售數量、最低售價、預付款比例等內容,推算出企業的銷售收入和應預繳的所得稅數額。

(二)建立涉稅信息傳遞和協作機制,全面掌握房地產企業的第一手基礎信息資料。一是建立與房管、規劃、建設、金融和地稅等部門信息溝通制度,全面掌握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立項、開工日期、預計完工日期、建筑面積、銷售進度、現金流量和預收房款情況、已交付產權情況等各種信息,力求通過信息交換和分析比對,最大限度地掌握有關涉稅信息。二是加強信息分析比對,對差異戶進行實地核查,及時發現和解決漏征漏管問題。三是加強信息交換,進一步了解掌握房地產項目開發的經營規律,進而準確審核納稅申報資料,強化控管。

(三)健全票據領、用、存制度,加強票據管理。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現實情況,對房地產開發企業使用的收據,如預收房款收據、代收各種集資款收據視同發票進行規范管理,實行統一印制、發放和繳銷,規范領、用、存。對沒有按規定使用統一票據支付結算、偷逃稅款的企業嚴厲處罰。

(四)加強銀行賬戶預收款和關聯方等信息的監控。爭取銀行部門的合作,對設立的預售房款賬戶進行有效監控,掌握銷售收入情況,實現源頭控管。通過實地調查了解等方式,及時掌握樓盤銷售的進度,加強對售樓情況的適時監控,保證銷售信息、預收房款真實、準確,確保稅款及時、足額入庫。到企業關聯方進行走訪調查,了解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關系,看其收入、費用的劃分是否合理、合法。

(五)加強對虧損、微利和低價出售等疑點納稅戶的重點檢查。用房地產抵付各種應付款項(包括以房抵債,以完工房地產抵付借款、銀行貸款,抵付回租租金,換取其他單位、個人的非貨幣資產、抵付各種應付的建筑安裝工程款、廣告支出和其他支出,抵付職工獎勵支出等等)、以低價銷售給內部職工等應作為重點檢查對象,對查實偷稅的,嚴格按規定補稅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不符合查賬征收條件的,嚴格按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核定稅款征收。

(六)建立房地產企業管理軟件。全面反映企業開發項目的的基本情況:投資總額、開發面積、開發時間,開工時間,預計竣工時間、施工單位等;根據規劃部門批準的總平面圖制作開發產品備案臺賬,逐戶記載每一套開發產品的建、銷、存情況,在預售開始后企業必須在申報時向稅務部門報送,從房源上控管。

企業所得稅管理范文2

關鍵詞:總分機構 企業所得稅 管理困境

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提出建立法人所得稅制的立法原則,對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實行匯總納稅。匯總納稅是企業發展的必然要求,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總分機構的納稅風險,有利于實現稅負公平。但匯總納稅由于制度和機制的缺失,全國各地缺乏統一執行標準,尤其是省內跨市及市內跨縣總分機構管理,問題層出不窮,使總分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之間征管矛盾日益突出,稅收分配問題、稅收管轄問題、各部門信息共享問題等嚴重制約了稅收工作的順利開展。本文針對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總分支機構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探討,并針對出現的問題提出完善我國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管理的相關建議。

一、總分機構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總分機構地區間利益分配不均衡

現行匯總納稅辦法規定總機構匯總應繳納稅款的50%由總機構就地預繳,50%由二級分支機構按照分攤比例在其所在地預繳,匯算清繳后補繳的稅款由總機構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由此不難看出只有在總機構和二級分支機構所在地才有稅款入庫,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所在地無稅款入庫,其應納稅款匯總到所屬二級分支機構統一繳納,造成有稅源無稅收的問題。從經濟發展形勢來看,企業總機構或部分二級分支機構大多設在發達地區,三級及三級以下分支機構絕大部分設在不發達地區,而現行匯總納稅辦法規定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造成貧富地區間利益分配不均衡。

(二)總分機構地區間預繳比例計算未按“所得”

目前預繳方式為各分支機構按以前年度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占總機構相應指標比例確定分攤所得稅款,三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這種方式下分支機構預繳稅款與是否有應納稅所得額無關,違背了企業所得稅以應納稅所得額為征收依據的初衷,造成獲利多的分公司并不必然多繳稅,而沒有所得額,甚至是虧損的分公司也要預繳企業所得稅。

(三)總分機構地區間稅源征管矛盾升級

新納稅方式下稅收分配職能由企業、稅務、財政三方來承擔,企業計算稅款預繳分配比例總分機構稅務機關征收入庫財政部門調整入地方金庫,這樣不僅增加了分配環節,加大了分配難度,也造成了地區間的征管矛盾。一是部分地方政府為了確保本地區經濟利益,通過行政手段干預企業經營模式,對經營效益好的企業提高優惠標準,加大總機構和二級分支機構招商引資力度,排斥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嚴重影響了企業在市場經濟模式下的自主經營;二是國地稅之間對于一些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管轄權也經常發生“好稅源搶,孬稅源讓”的現象。

(四)分支機構主體資格認定混亂

機構資格是否為二級分支機構,成為稅務機關判定其是否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唯一依據?,F行規定下二級分支機構的必備條件是“總機構對其直接管理”及具有非法人資格的“營業執照”(見國稅函[2009]221號),后者憑借企業注冊時的工商營業執照容易操作,但如何確定總機構對其財務、業務、人員等直接進行統一核算和管理,有一定的難度,分支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由于缺乏必要的信息渠道,造成資格認定標準不統一,出現同一總機構下設的同類型分支機構在不同的經營地區實行不同的級別管理,而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主體資格認定標準尚為空白,資格確認更加困難,造成了分支機構主體資格認定混亂的局面。

(五)分支機構稅源監管出現空白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分公司應稅所得要匯總到總公司匯算清繳。大多數企業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不一致,造成管轄權空白區域較多,一方面,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難以核實總機構年度申報數據質量如何,對納稅調整真實性難以掌握,匯繳中即使發現問題和疑點需要核實,要耗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因此,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要對全部分支機構進行管理,工作難度大,成本高,效果不明顯,勢必造成多頭管理多頭靠,形成新的征管漏洞。另一方面,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稅務檢查、稅務稽查查補稅款的入庫問題、企業所得稅優惠后續管理、稅前扣除項目管理等方面都沒有明確的文件,這不僅弱化了征管力度,也影響了分支機構所在地企業所得稅管理工作的整體穩定性。形成了總機構稅務機關想管管不了,分支機構稅務機關能管沒法管局面。

(六)總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信息交流不暢

新匯總納稅辦法最初實行,國家稅務總局就提出了建立“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信息交換平臺”的構思,而時至今日該平臺仍未開通,絕大部分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與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交流主要通過信函或電話方式進行聯系,其工作效率和管理效果可想而知。一是分支機構稅務機關對企業生產經營情況了解卻無法與總機構稅務機關及時交流,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對諸多的分支機構的稅收管理又鞭長莫及,總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稅源管理效率因缺乏行之有效的信息渠道而難以提高。二是對總分機構分別隸屬國地稅管理的情況,一方稅務機關的單項溝通協調勢單力薄,無法解決總分機構間稅收信息溝通問題?;诖?,國地稅之間信息共享只能依靠總局信息交換平臺。

二、完善總分機構跨地區經營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建議

(一)改變分支機構預繳分攤指標,均衡地區利益分配

針對分期預繳匯總納稅的弊端,建議企業匯總納稅預繳比例改變計算方式,將三項指標改為按所得額計算分攤比例,各級分支機構(含三級及以下)均可在年度會計利潤基礎上調整納稅所得額,將各分支機構納稅調整期提前到次年3月底,4月份征期內預繳本分支機構實際應負擔的稅款,總機構在5月底之前完成匯總納稅。此舉既可解決總分機構管理中的前三個問題,又可以確保法人所得稅制的地位不動搖,達到以下管理效果:一是稅款可在各分支機構所在地及時足額入庫,有利于提高各分支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管理的積極性,更有利于實現地區利益均衡。二是按所得額計算分攤指標充分體現了“所得稅依所得計征”的本質思想。三是對于稅率不統一的總分機構從根本上簡化了繁瑣的分配計算過程,有利于提高征管效率。四是所有分支機構所在地均可分享到管理的成果,可以從根本上避免各地區之間和國地稅之間爭奪稅源。

(二)明確細化分支機構主體資格判定標準,減少自由操作空間

為解決分支機構認定混亂,政府部門行政干預企業經營機構設置,各地主管稅務機關出于理解上的偏差造成界定錯誤等問題,建議從以下兩方面強化管理:一是細化總機構對分支機構經營權限、內部機構設置、業務范圍等指標的管理和控制,如對財務負責人直接委派或聘任,具有總機構聘書或任職文件,統一財務核算內部口徑,如營業成本計算、固定資產折舊等;二是對加盟店、掛靠單位等具有獨立經營權的特殊分支機構,作為獨立納稅人進行管理。上述措施便于操作,易于執行,可以減少資格認定自由裁量權,有利于提高征管水平。

(三)明確總分機構管理職責,充分發揮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管理權

為解決當前總機構稅務機關“心有余力不足”,分支機構“力有余權不足”的困境,總局應盡快明確總分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管理職責。一是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應負責審核總機構計算、分攤各地預繳企業所得額的準確性,督促總機構按時向其二級分支機構提供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如發現總機構在計算分攤各地預繳稅款過程中有失公允,立即制止并嚴格按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追究總機構的責任。二是賦予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日常管理檢查權,將分支機構視同獨立納稅人;負責審核分支機構匯總上報預繳所得稅分攤指標的準確性;賦予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稅前扣除項目審核權,即上報年度匯繳數據前需先經審核確認,總機構統一匯總清算后還有權復審復查,凡發現不繳或少繳的稅款,連同滯納金和罰款一律全額就地補征入庫。

(四)盡快完善總分機構匯總納稅信息交換平臺,提高工作效率

建議總局盡快完善信息交換平臺,一是從總分機構辦理稅務登記開始采集信息,各級主管稅務機關應將總分機構的登記時間、注冊資金、人員規模、工資支出及經營情況等關鍵信息導入信息平臺,并及時予以更新、維護,保證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二是實現國稅、地稅信息共享,對管理部門不一致的總分支機構能及時查找到所有涉稅信息,真正實現總分機構在各主管稅務機關之間的信息共享;三是明確總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之間信息交換、備案具體程序,規范信息交換內容、格式、路徑和時限,確??偡謾C構之間的涉稅資料和數據快速、準確傳送。

參考文獻:

[1]靳萬軍,付廣軍.法人所得稅制必須妥善解決收入分配問題財政研究2008,(1)

[2]閆春玲.跨地區經營企業所得稅分配政策解析及完善建議揚州大學稅務學院學報2010.(6)

企業所得稅管理范文3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11號)轉發給你們,對實行備案管理的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項目的范圍、方式,省國稅局、省地稅局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實行簡易備案管理的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項目

實行簡易備案管理的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項目,由納稅人在匯算清繳結束前(包括預繳期)按下述規定報送相應的資料,稅務機關受理后,納稅人即可享受該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

1.國債利息收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報備資料: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表,(國稅部門使用的格式見附件一、地稅部門使用的格式見附件二,下同)。

2.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報備資料: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表。

3.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

報備資料:

(1)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表;

(2)加蓋公章的登記設立證書復印件;

(3)有權單位出具的非營利組織的認定證明。

4.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財稅〔*〕1號)第二點第二款)

報備資料: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表。

5.軟件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財稅〔*〕1號第一點第一款、第六款)

報備資料: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表。

6.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

報備資料:

(1)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表;

(2)加蓋企業公章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復印件。

7.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企業或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財稅〔*〕1號第一點第三、第六款)

報備資料:

(1)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表;

(2)有權部門公布的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或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名單文件或證明復印件。

8.其他

報送資料:

(1)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表;

(2)其他

二、實行備案登記管理的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項目

實行備案登記管理的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項目,由納稅人按下述規定報送相應的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備案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備案工作,并告知納稅人執行。具體包括預繳期可開始享受和只在匯算清繳期享受的減免優惠兩種情形:

(一)預繳期可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的項目

納稅人享受預繳期登記備案的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項目,可在預繳期間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下述規定的預繳期報備資料,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后,納稅人即可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享受該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年度匯算清繳期,納稅人享受下列第1至第8點減免優惠項目的,應按下述規定提交匯算清繳期補充報備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稅務機關接到納稅人備案申請后,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備案工作,并告知納稅人執行。納稅人在預繳期享受上述減免優惠項目的,應單獨核算預繳期可減免的金額,否則應在匯算清繳期進行備案后享受該項減免優惠。

1.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

預繳期報備資料: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表。

匯算清繳期補充報備資料:農、林、牧、漁業項目或農產品初加工的說明及核算情況表(附件三、附件四)。

2.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預繳期報備資料:

(1)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表;

(2)有權部門核準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核準文件;

(3)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的原始憑證、記賬憑證、明細賬等復印件。

匯算清繳期補充報備資料: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情況及核算情況表(附件五)。

3.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

預繳期報備資料:

(1)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表;

(2)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的原始憑證、記賬憑證、明細賬等復印件;

匯算清繳期補充報備資料: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情況及核算情況表(附件六)。

4.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

預繳期報備資料:

(1)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表;

(2)加蓋企業公章的技術轉讓合同復印件。

匯算清繳期補充報備資料:取得技術轉讓所得的情況及核算情況說明(附件七)。

5.企業綜合利用資源(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

預繳期報備資料:

(1)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表;

(2)《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復印件(*年取得省經貿委頒布證書的企業在*年度申報時提供)。

匯算清繳期補充報備資料:資源綜合利用情況及核算情況說明表(附件八)。

6.軟件生產企業或集成電路設計(生產)企業(財稅〔*〕1號第一點第二、第六、第八、第九款)

預繳期報備資料:

(1)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表;

(2)有權部門頒發的軟件企業證書(名單)或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證書及年審證明復印件。

匯算清繳期補充報備資料:軟件生產或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獲利年度及核算情況表(附件九)。

7.經濟特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國發〔*〕40號)

預繳期報備資料:

(1)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表;

(2)加蓋企業公章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復印件。

匯算清繳期補充報備資料:經濟特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稅收減免情況表(附件十)。

8.證券投資基金及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財稅〔*〕1號第二點第一、三款)

預繳期報備資料:

(1)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表。

(2)加蓋企業公章的證監會批準文件復印件。

匯算清繳期補充報備資料:證券投資基金免稅收入情況及核算情況表(附件十一)。

9.民族自治地方企業(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九條)

預繳期報備資料:

(1)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表;

(2)省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

10.其他

預繳期報備資料:

(1)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表;

(2)其他

(二)匯算清繳期享受的申請備案登記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

納稅人享受匯算清繳期登記備案的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項目,應在匯算清繳間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下述規定的資料,主管稅務機關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備案工作,并告知納稅人執行。

1.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

(國稅部門仍執行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實行備案管理的通知》(粵國稅發〔*]〕149號)及相關文件)

匯算清繳期報備資料:

(1)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表;

(2)小型微利企業情況表(附件十二)。

2.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款)

匯算清繳期報備資料:

(1)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表;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和研究開發費預算;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專業人員名單;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當年研究開發費用發生情況歸集表(附件十三);

(5)企業總經理辦公會或董事會關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文件;

(6)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或協議;

(7)納稅人研究開發項目的效用、研究成果報告等相關情況及核算情況說明;

(8)《企業研究開發項目審查表》(*年已通過科技或經貿部門初審的企業在*年度申報時報送);

(9)無形資產成本核算說明(僅適用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情形)。

3.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二款)

匯算清繳期報備資料:

(1)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表;

(2)在職殘疾人員或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工資表;

(3)為殘疾職工或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購買社保的資料;

(4)殘疾人員證明或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5)加蓋企業公章的納稅人與殘疾人或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復印件)。

4.創業投資企業(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一條)

匯算清繳期報備資料:

(1)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表;

(2)有權部門確定其為創業投資企業的證明資料;

(3)創業投資企業的章程;

(4)被投資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基本情況、章程及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復印件;

(5)向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合同的復印件及投資資金驗資證明等相關材料。

5.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加速折舊或攤銷(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財稅〔*〕1號第一點第五、第七款)

匯算清繳期報備資料:

(1)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表;

(2)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加速折舊或攤銷情況表(附件十四)。

6.企業購置專用設備稅額抵免(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

匯算清繳期報備資料:

(1)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表;

(2)購置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情況表(附件十五、附件十六、附件十七);

(3)加蓋企業公章的所購置相關設備的支付憑證、發票、合同等資料復印件;

(4)購置設備所需資金來源說明和相關的原始憑證、記賬憑證、明細賬等復印件。

7.其他

匯繳期備案資料:

(1)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表;

(2)其他

三、減免優惠期限超過一年的,納稅人可在首次享受該項優惠的年度一次性提交《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表》,但本通知規定應在匯算清繳期補充報備資料的,納稅人應于每年年度匯算清繳期結束前提交。納稅人減免優惠的條件發生變化,已不符合稅收減免優惠條件的,應在發生變化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后認為不符合減免優惠條件的,應停止納稅人享受該項稅收優惠,并告知納稅人。

企業所得稅管理范文4

(一)美國

美國實行的是公司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并行的古典模式。對于公司股息收款人和個人股息收款人采取以下方法消除或減輕重復征稅。

1.公司股東。美國對其公司來源于境內和境外的全球所得征稅。對公司股東取得的股息,采用扣除法(dividendsreceiveddeduction.DRD)消除重復征稅,具體扣除標準,以該公司股東擁有支付股息公司的控股百分比的不同,可作全部或部分扣除。(1)對來源于美國公司的股息。如果股息收款公司與支付股息的公司合并申報納稅,并擁有支付股息公司80%或以上的股份,則可以作100%的股息扣除;如果股息收款公司同時擁有支付股息公司20%或以上的股票表決權和股票價值,則可以作80%的股息扣除;在其他情況下,可以作70%的股息扣除。(2)對來源于在美國從事經營的外國公司的股息。如果作為股息收款人的美國公司。同時擁有該支付股息的外國公司10%或以上的股票表決權和股票價值,當該項股息收益是與該外國公司在美國的貿易和經營活動相關,并且該外國公司收到的股息來自其控股80%的美國公司時,對于美國公司來源于在美國從事貿易或經營的外國公司的股息,可以向上述來源于美國公司的股息一樣,作部分扣除;作為股息收款人的美國公司,如果其擁有在美國從事經營的外國公司100%的已發行股票,只要該外國公司的全部所得與美國的貿易和經營有實際聯系,可作100%的股息扣除。(3)對支付給與美國的貿易和經營沒有實際聯系的外國公司的股息,一般適用30%的預提稅,有稅收協定的情況下,適用更低的協定稅率。

2.個人股東。美國對股息的發放主要采取現金股利和股票股利的形式。(1)對于個人取得的現金股利,應納入個人總所得中納稅,但對于個人投資股票的借款利息和其他費用等,允許扣除,該扣除額以不超過該項投資所得為限。(2)對于個人取得的股票股利,在1919年美國最高法院的一起案例裁決中認定,所有股東同比例增加的股票股利,沒有改變對公司的所有權,也不構成股東的收入,免予征稅。這個做法一直延續至今。

2003年5月23日,美國國會通過3500億美元經濟振興計劃的修正案,在2004~2006年的3年內暫停征收股息稅。具體步驟是:2003年股息稅削減50%,2004~2006年期間全部免稅,2007年恢復按30%的稅率征稅。

(二)英國

英國在1965年開始引入公司所得稅時,采用的是古典稅制。1972年英國通過立法,于1973年4月采用部分歸集抵免制度。

為了管理上的需要,居民個人股東的稅收抵免與個人所得稅的基本稅率相聯系,1979~1986年,個人所得稅的基本稅率為30%,居民股東的抵免額為股利凈額的3/7或股利總額的30%。1999年4月5日之前,抵扣比率調整為股利凈額的2/8或股利總額的20%,并且分配股息的公司在進行利潤分配時,必須按分配收入的2/8(所得稅低稅率為20%時的比例)預付公司稅(AdvanceCorporationTax,ACT),該預付的公司稅可在實際繳納公司所得稅時扣掉。公司最后應納的公司稅稱為主體公司稅(MainstreamCorporationTax,MCT)。預付公司稅不是一個獨立的稅種,只是公司稅的提前支付。由于大多數英國公司的財務年度集中在3月31日或12月31日結束,公司所得稅稅款大多集中在這兩個時期繳納,預付公司稅的目的主要在于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平衡和穩定。但是,在實際運行中,如果某一年度,有些公司作了最大的利潤分配,其預付公司稅可能超出主體公司稅,還會引起扣除的結轉問題。為避免政府稅收為負數,自1999年4月6日起,英國廢止了預付公司稅,同時抵免比率又降至股利凈額的1/9或股利總額的10%。至此,抵免比率越來越低,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合一的成分已下降,古典稅制的特點越來越明顯。具體來說:

1.公司股東。歸集抵免制只適用于英國居民,對于英國非居民則不適用。(1)對于英國居民公司收到的英國來源的股息,由于上述歸集抵免制,該股息作為完稅股息,不再征收公司所得稅;但是,對于從事股票交易的公司取得的股息,要作為經營所得繳納公司所得稅。(2)對于英國居民公司收到的外國來源的股息,一般采用普通抵免法消除雙重征稅,納稅人也可以選擇把外國稅收作為費用扣除。該抵免法也適用于來自歐盟成員國的股息。按照歐盟母子公司指令的要求,股息間接稅抵免的條件是:母公司應擁有子公司25%以上的資本,或不少于10%的表決權,等等。(3)對于支付給非居民的股息,英國不征預提稅。

2.個人股東。對于英國居民個人取得的居民公司的股息,由于歸集抵免制的適用,一般按減低稅率征稅。收到股息的個人,其應納稅所得額等于股息加上稅收抵免額。如果股息加上稅收抵免額不超過29400英鎊,根據股東從公司取得的股息和其他收入,應適用10%的稅率(基本稅率);超過29400英鎊的,適用32.5%的稅率。

例如,個人收到股息為18000英鎊,稅收抵免額按1/9計算為2000英鎊,應納稅所得額為18000+2000=20000(英鎊)。股息的應納稅額為20000×10%=2000(英鎊),應納稅額與稅收抵免額相等,該個人不用再就該項股息繳納個人所得稅。

再例如,個人收到股息為1050000英鎊。稅收抵免額按1/9計算為116666英鎊。應納稅所得額為1166666英鎊。股息的應納稅額為1166666×32.5%=379166(英鎊),減去稅收抵免額116666英鎊,該個人還應就該項股息再繳納262500英鎊的個人所得稅。

由此可見,對于按基本稅率納稅的個人股東來說,歸集抵免制完全避免了股東的重復征稅,而對于適用較高稅率的個人股東,歸集抵免制不能完全消除對股東的重復征稅,個人還需要額外負擔一定的個人所得稅。

(三)德國

德國在1977年以前采用歸集抵免制。1977年采用分率制公司所得稅,對于公司的留存收益適用45%的稅率(后改為40%),對于公司的分配利潤適用30%的稅率。對于股東則采用完全的歸集抵免制,規定居民股東可從其收到股息應繳納的所得稅中完全抵扣掉公司分配利潤已納的公司所得稅。這樣做雖然可以完全消除對公司利潤的經濟性重復征稅,但由于其計算復雜,以及為納稅人提供了更多的避稅和稅收籌劃的機會,而受到批評。歸集抵免制因僅適用于居民,而不適用于非居民,按照歐盟的司法實踐,歸集抵免制度被視為對非居民投資者和外國投資的歧視。這使得德國對歐盟條約的遵從性受到質疑。在全球化進程加快的背景下,為了與德國主要貿易伙伴的稅收制度相匹配,2000年7月14日,德國聯邦參議院通過減稅稅制改革法案,采用古典制公司所得稅制,并進行個人所得稅的改革。

為了減輕公司利潤的經濟性重復征稅,新法案將分配利潤和留存收益的稅率,統一為25%。同時規定:

1.公司股東。無論該公司是居民公司還是非居民公司,對其所獲得的股息免予征稅,沒有最低參股比例和持股期限的要求。對于參股成本的處理,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的處理不同:對來源于居民公司股息的參股成本,可以完全扣除,但不得在收到股息的同一年度扣除:對來源于非居民公司股息的參股成本。將收到股息的5%作為不可扣除的經營費用,加到應稅所得額中征稅,即無論實際成本是否發生或成本是否已經扣除。非居民公司的股息95%免稅,所有相關成本允許扣除。

對于支付給非居民的股息。德國適用20%的預提稅(加上統一附加稅后為21.1%),在有稅收協定的情況下,適用較低的協定限制稅率。

2.個人股東。無論個人把股份作為私人擁有的資產,或作為個人獨資企業或合伙企業的持續經營資產,也無論該股息來自居民公司或非居民公司,個人股東獲得的股息收入均實行“一半所得制”(half-incomesystem),即個人取得股息所得的一半免納個1人所得稅,另一半按照個人所得稅稅率納稅,不論該股息來自德國居民公司還是非居民公司。

二、企業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協調的國際發展趨勢

美國長期以來都是實施古典稅制,但多年來也一直在探索對公司和股東征稅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美國財政部早在1992年就發表過《關于個人所得稅和公司所得稅的一體化的報告:對營業利潤征稅一次》,該報告研究了對公司和股東征稅一體化的各種可能方案,以替代美國現行的古典稅制。

歐洲國家一直采用歸集抵免制,來協調公司和股東的征稅問題。但這種情況近年來有所改變。以奧地利和芬蘭的兩個著名案例為例,可以看到歐盟法院的裁決對歐盟成員國稅法修訂的巨大影響。根據《歐盟條約》,對于直接稅的征稅規定,雖然是歐盟成員國職權范圍內的事,但成員國必須確保其國內稅法規定的措施符合歐盟法律。

(一)奧地利對外投資所得歧視案(Case315/02)以及芬蘭歸集抵免案(case319/02)

2004年7月15日,歐洲法院(ECJ)公布了一項關于奧地利對外投資所得稅歧視一案的先行裁決(Preliminaryruling,它是歐盟法院對《歐盟條約》的解釋等所作的預先裁決)。AnnelieseLenz女士是奧地利居民,她擁有德國公司的股票。按照奧地利稅法規定,來自國外的投資所得(包括股息、利息等),適用累進稅率,而投資國內公司取得的股息,則可以有兩個選擇:或者一次性征收25%的預提稅,或者適用所得稅稅率的一半,兩者取較低者?;蛘哂杉{稅人自行決定。由此,她認為,投資其他國家比投資其居民國奧地利。得到的稅收好處要少,奧地利稅法違反了《歐盟條約》關于資本自由流動的規定。1999年,AnnelieseLenz女士向奧地利最高行政法庭(Verwaltungsgerichtshof.VwGH)提訟。2002年奧地利最高行政法庭就奧地利稅法是否與《歐盟條約》第56條資本自由流動的規定相容,向歐盟法院申請先行裁決。2004年7月15日,歐洲法院判決奧地利的稅法對資本的自由流動構成不公正的限制。

芬蘭于1990年引入歸集抵免制。PetriMikaelManninan先生是芬蘭居民納稅人,他收到來自瑞典公司的股息。該項股息,必須負擔瑞典公司所得稅、瑞典支付股息的預提稅以及芬蘭的個人所得稅。而如果Ma~inen先生投資于芬蘭居民公司,他只需要承擔芬蘭的個人所得稅。Manninen先生向芬蘭稅務局申請有約束力的預先裁決(abindingadvanceruling)。芬蘭稅務局認為,Manninen先生的國外股息必須按照芬蘭稅法繳稅。于是Manninen先生就芬蘭稅法關于股息歸集抵免的規定違反了《歐盟條約》第56條和第58條關于禁止限制資本自由流動的規定。向芬蘭最高行政法院提訟。2002年芬蘭最高行政法院將此案提交歐盟法院,申請歐盟法院給予先行裁決。2004年9月7號,歐盟法院公布了對此案的裁決。歐盟法院判決支持了Manninen先生,認為芬蘭的稅法規定構成了對于資本自由流動的限制,這原則上為歐盟條約第56條所禁止。

(二)歐盟法院裁決對歐盟成員國的影響

由于各國采用的歸集抵免制一般只適用于居民股東,非居民股東并不能從中受益。其結果就像在Manninen案中所看到的:歸集抵免制被歐盟法院認為阻礙了資本的自由流動。因而,許多國家在歐盟法的壓力下已經放棄了歸集抵免制。

2003年以來,奧地利不斷修訂其個人所得稅法和公司所得稅法,廢除了對于外國投資和外國資本收益的稅收歧視性規定。芬蘭自2005年1月1日起,廢除對股息征稅的歸集抵免制,降低公司所得稅稅率(從29%降為26%),降低個人所得稅資本所得的稅率(從29%降為28%),對股息給予減免稅待遇。

目前,歐盟各國企業所得稅的改革趨勢是引入改進的古典稅制。目前流行的觀點是,古典稅制與歸集稅制相比,制度結構簡便易行。除了對股息和利息因處理不同而產生扭曲外,對跨國經濟行為的扭曲總的來說比較少。另外,歐盟成員國荷蘭一直強烈反對歸集抵免制,因為荷蘭一直以來擁有全球上市大型跨國公司的分支機構,如果只對荷蘭居民實行歸集抵免,而對全球非居民股東不給予抵免,勢必產生巨大的扭曲。而若對全球股東都給予抵免,從預算的角度來看又難以行得通。歐盟法院的裁決以及荷蘭的“示范”效應,都使越來越多的歐盟國家考慮放棄歸集抵免制,重新引入古典稅制。

三、各國企業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協調對我國稅制改革的啟示

(一)我國所得稅稅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目前,我國所得稅稅制基本上是古典稅制。由于歷史原因,我國的企業所得稅采用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分別立法的形式,內、外資企業所享受的稅收待遇差別很大。外資企業以及外國投資者基本解決了對股息的經濟性重復征稅,而內資企業的股息重復征稅問題十分嚴重。

對于外資企業,稅法規定征收39%的企業所得稅,同時,對于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分得的稅后利潤,免予征稅。而對于內資企業,首先,分配利潤的公司要繳納33%的企業所得稅;其次,接受股息的公司,如果是居民公司,應將該股息納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按33%的稅率繳稅,如果是個人股東,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個人投資者獲得的股息、利息等投資所得,要按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內稅法關于內資企業和個人如此嚴重的重復征稅規定,不僅與國際通行做法和各國稅制改革的趨勢極為不符,而且,如此不公平的稅收環境,也不利于我國內資企業參與國際競爭和健康發展。

(二)協調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解決我國股息重復征稅問題的具體建議

由于股東分為個人股東和公司股東,分配利潤的公司既涉及居民公司,又涉及非居民公司,因此,股息的重復征稅問題,既涉及國內企業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的重復征稅,又涉及國與國之間的重復征稅。解決國際間的重復征稅,—般是通過簽訂國際間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方式來消除或減輕。而解決國內的經濟性重復征稅,應立足于國內的經濟發展程度和稅收征管水平,并注意與國際上消除重復征稅方法的匹配。在協調和解決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對股息重復征稅問題上,我國稅制改革和稅收政策的調整,應考慮以下幾點:

企業所得稅管理范文5

在稅收總體收入快速增長的同時,所得稅對稅收增收貢獻率進一步提高,使企業所得稅組織收入、調節經濟和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能作用得到了更好發揮,并為全面完成稅收工作任務做出了積極貢獻。

從20__年1月1日起,國務院對國稅局和地稅局的稅收征管范圍進行了微調,自所得稅分享改革方案實施之日起新登記注冊的企事業單位的所得稅,統一由國稅部門征收管理。所得稅在總稅源中的比重逐年提升,所得稅已經成為新的稅源增長點。

但是,當前國稅機關在新辦企業所得稅管理上還存在不少問題和難點,如對企業所得稅管理觀念落后,管理手段相對較弱,重審批、輕管理,稅前扣除項目審批和匯算清繳的方式繁瑣,個別稅務干部會計業務知識不夠扎實和稅收業務素質不高,這些問題嚴重影響了所得稅的稅收征管質量;同時,由于部分企業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動機和會計從業人員的素質低等原因,會計核算不規范,會計處理隨意性大,任意縮小稅基、隱瞞收入,虛列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的情況嚴重,更加重了所得稅的管理難度。因此,迫切需要加強企業所得稅的日常管理。根據實際情況,我們認為,加強新辦企業所得稅管理,應圍繞“管好稅基、完善匯繳、加強評估、分類管理、強化預繳”來落實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要求。

一、以稅收管理員制度為依托,加強戶籍管理,強化稅源監控,實行分類管理。

首先,摸清納稅人底數是稅收征管工作的基礎和前提。如對房地產業、服務業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征管,由于營業稅由地稅部門征管,國稅部門對其所得稅管理的重視程度不夠,僅滿足于這些企業的按期申報,對其申報的準確性缺乏必要的監控,甚至有部分企業開業很久,依然沒有納入正常的稅務管理。對此,我們認為,應該結合稅收管理員制度的落實,加強稅收管理員的巡查和調查,調查核實分管納稅人稅務登記事項的真實性;及時掌握納稅人合并、分立、破產等信息,了解納稅人外出經營、注銷、停業等情況,掌握納稅人戶籍變化的其他情況;調查核實納稅人納稅申報事項和其他核定、認定事項的真實性;了解掌握納稅人生產經營、財務核算的基本情況,對當年或當期申報的涉稅信息重點進行分析、評價,并與同行業、同規模企業的納稅情況進行比對分析,及時掌握納稅人的生產經營、財務核算和納稅的變化情況,提高企業所得稅征管質量和效率。

其次,要根據掌握的情況及時調整征管手段,采取分類管理的辦法。一是要抓住重點,改進方法,更加全面、準確地掌握重點稅源戶的情況,不斷調整不同時期的重點稅源戶,在日管中予以重點監控。二是加強行業管理,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合理制訂出行業的平均贏利水平,以便對照分析。三要對財務核算不健全的企業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等方法保障稅款的及時足額入庫。

二、強化納稅評估、日常檢查和稅務稽查,密切相互之間的聯系和信息共享。

納稅評估是稅源管理的一個基本環節和重要手段,也是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一項主要工作。

現行的納稅評估比較側重于對增值稅納稅情況的評估,而對所得稅的評估則比較欠缺。其實增值稅往往與所得稅是緊密聯系的,增值稅的查補往往也意味著應納稅所得額的調增,這就要求我們把增值稅的納稅評估與所得稅的納稅評估緊密結合起來,方法之一就是建立納稅評估的臺賬,記錄企業視同銷售等涉及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等行為,作為對其所得稅申報情況審核的輔助;方法之二就是要督促企業進行賬務調整,加強納稅評估的后續管理,不能一補了之。

加大日常檢查力度。由于企業所得稅以應納稅所得額為計稅依據,以會計利潤為基礎,所以,企業常常通過種種方法縮小稅基或隱瞞收入、虛列或擴大成本。這就要求我們在日常的征管中要注意信息的采集、分析和研究,密切關注企業的生產經營全過程,加強對企業稅前扣除的成本、費用、損失的真實性審核管理,對企業超出稅前扣除范圍或標準的,一律不得稅前扣除;加強對企業費用、購入資產的原始發票的合法性審核,對不能提供真實、合法、有效憑據的支出、不規范的原始憑證(發票),堅決不予進賬;加強對企業成本核算的監督,對那些虧損大戶,我們更要具體分析,查清原因。

對納稅評估和日常檢查工作中發現的偷稅情況移送稽查,加大對違法行為的威懾力,從而使納稅評估、日常檢查和稅務稽查構成一個完整的管理體系,對企業的涉稅業務進行全面監控。

三、要改進匯繳方式,提高匯繳質量。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是所得稅征管工作的核心。匯繳工作的質量直接關系著稅收征管水平的高低和國家稅款的安全、完整。針對企業所得稅匯繳業務復雜,辦稅人員業務素質不高,稅務人員業務不精的現狀,亟待從改進匯繳方式入手,切實強化所得稅匯繳管理。

首先,要加強對稅務機關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和對企業稅法宣傳的力度,提高征納雙方所得稅征稅、辦稅綜合素質和技能。進行稅法宣傳不僅是稅收征管法賦予稅務機關的責任,同時也是加強所得稅管理的必然要求。在日管中,我們發現,雖有明確的相關規定,企業在扣除項目方面依然存在著誤區,如在工資、福利費及開辦費攤銷等項目稅前列支時不符合稅法規定。這是由于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涉及企業的收入、成本、費用、財務成果等生產經營各方面,業

務處理涉及稅法、會計法、會計制度、財務管理等相關法律、制度、政策,文件多而散,只有統一掌握政策、執行尺度和標準,著力提高征納雙方匯繳綜合素質和技能,才能確保所得稅政策得到及時、準確的貫徹和實施。其次,要改變現行的匯繳方式。在現行制度下,企業所得稅在年后十五日內申報,四個月內匯算清繳。由于企業戶數多、時間緊,匯繳的質量難以保證。我們認為,可以把一部分匯繳工作(如應納稅所得額比較小的企業)由有資質注冊稅務師來完成(注冊稅務師更多地是按照稅法的規定來處理相關會計業務),以確保稅務機關有足夠的精力和人力對重點企業的匯繳進行審核。當然對注冊稅務師也要加強管理,通過對企業匯繳情況的復查來考核其質量,不合格的通過一定的方式予以質詢和警誡。

再次,要加強對有關事項取消審批后的后續管理。要建立和完善企業所得稅的臺賬,記錄其減免稅、廣告費扣除、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工效掛鉤企業工資發放、企業彌補虧損、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等情況,實行動態管理。應重點檢查事前審批改成事前備案的項目、稅收優惠政策享受是否符合規定等,確保所得稅征管重大事項執行得正確規范,防止企業混水摸魚、自行擴大扣除項目范圍等現象的發生,以嚴格管理挖掘稅源,從源頭和根本上遏制住惡意偷逃稅違法行為,進一步加大所得稅秩序的規范和整治力度,凈化稅收的社會環境。

四、重視申報質量,加強對所得稅預繳的管理,保障稅款的及時均衡入庫。

優化納稅服務。稅務機關要加強日常輔導監督,對企業存在的問題,漏洞及時檢查糾正,企業才能及時、正確的申報。一是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進一步提高納稅人自行申報的質量,如對新辦企業財會人員進行所得稅政策宣傳、輔導和培訓工作;在年度納稅申報期之前,就一年來企業所得稅政策變化情況對納稅人進行講解和輔導,使納稅人了解政策規定,做到準確如實申報。二是在企業納稅申報以后,稅收管理員要對申報資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和基本數據邏輯進行認真審核,對其中適用政策不準確、邏輯計算錯誤等問題,及時提請納稅人糾正。

企業所得稅管理范文6

關鍵詞:建筑業;所得稅征收方式;建議

中圖分類號:F81文獻標識碼:A

企業所得稅是建筑業稅收的主要來源之一,對企業經營發展和參與競爭存在影響,因此研究完善建筑業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促進建筑業健康穩定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的界定與利弊

現行稅法將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劃分為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兩種方式并存,適用于不同經營狀況的納稅人。征收方式的不同,對納稅人的納稅申報方式和稅款繳納數額有直接的影響,關系著納稅人的經濟利益,因此適用何種征收方式,對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意義重大。

(一)查賬征收與核定征收的界定。查賬征收是指由納稅人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根據自己的財務報表或經營情況,向稅務機關申報所得額并繳納稅款的征收方式。這種征收方式適用于賬簿、憑證、財務制度比較健全,能夠據以如實核算,真實反映生產經營成果,正確計算應納稅款的納稅人。

核定征收則是指納稅人存在特定的法定情形,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并據以征收稅款的征收方式。征管法明確規定了核定征收的適用情形,包括:“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以上六類情形符合其中一項,則稅務機關有權按照核定應稅所得率或者核定應納所得稅額的方法對納稅人進行核定,目前北京市主要適用核定應稅所得率的方法。

(二)查賬征收與核定征收的關系。由于長期適用核定征收,很多建筑業納稅人有一個誤解,即核定征收是企業所得稅主要的征收方式。但實際情況是,從國家設置企業所得稅一開始就是以查賬征收為主要的征收方式。從兩者關系來看,查賬征收是企業所得稅征收本源方式,而核定征收是針對目前部分納稅人的財務制度不健全而采取的權宜之舉。查賬征收與核定征收不是一般的并列關系,而是以查賬征收為主、核定征收為輔的補充關系。不僅僅在我國,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以查賬征收方式作為主要的征收方式,以核定征收方式為補充。因此,在實際稅務工作中,應以查賬征收為一般原則,以核定征收為例外。對于能夠達到查賬征收條件的納稅人,均應按照查賬征收方式納稅。

(三)建筑業企業查賬征收與核定征收比較分析

1、查賬征收。正如有些學者所說,“查賬征收方式具有讓納稅人自主地、民主地分擔國家在行政上各種課稅的功能,是一種遠比核定征收更具有倫理性的收稅方式”。查賬征收較之核定征收,更為規范、更為科學、更加能體現納稅人納稅自主性,就建筑業而言,它的優越性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是查賬征收能夠促進企業健全財務制度,規范財務行為,更準確地反映企業實際經營狀況,為企業發展提供決策支持。財務會計是現代企業的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作,有效的會計信息可以為企業提供有用的決策支持,進而提高企業經濟效益。核定征收由于對財務會計核算要求較低,從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企業進行財務健全的積極性,而查賬征收對財務制度、賬冊設置以及原始憑證等都有較高的要求,可以促進企業建制建賬、規范財務行為,使財務信息更準確地反映出企業效益狀況。

二是查賬征收較核定征收更有利于企業間公平的實現。核定征收應稅所得率是國家根據各個行業各個地區的實際銷售利潤率或者經營利潤率等情況測算得出,是統一的硬性標準,因此只能代表行業的總體水平不能反映單個企業的經營狀況。這樣就有可能導致實際利潤低甚至沒有利潤的虧損企業也要交納高額的企業所得稅,這顯然是違反企業所得稅以收益課稅的設稅本意和稅法公平的。而查賬征收是企業根據自身的實際生產經營狀況納稅,收益多多納稅、收益少少納稅、沒有收益不納稅,更符合公平的要求。

三是就當前建筑業經濟狀況和現行稅收政策而言,查賬征收較核定征收企業稅負要低,更有利于企業的競爭發展。查賬征收與核定征收的稅負差異主要體現在利潤率與應稅所得率的比較上。核定征收是分行業確定統一的應稅所得率,用收入總額乘以應稅所得率計算出應納稅所得額,然后再按稅率確定應納所得稅額。因此,對于利潤率高于應稅所得率的企業,核定征收方式能夠令企業少繳稅款,而對于利潤率低于應稅所得稅率的企業,核定征收會導致企業稅款增加,稅負加重。目前,北京地區建筑業適用的應稅所得率為9%,按照25%法定稅率計算,稅負率為2.25%,而就建筑業經濟現狀而言,大多數建筑業企業的實際利潤率是遠遠達不到9%的,因此,適用核定征收方式的稅負水平要高于查賬征收方式。

查賬征收的弊端主要表現在查賬征收適用于賬簿、憑證、財務制度比較健全的企業,對企業的財務會計狀況和財務人員水平要求比較高,企業的納稅成本也相對較高,對于經營規模較小、財務不健全的納稅人適用查賬征收難度很大,若無法實現正確核算收入、成本或者取得合法的憑證,則不能正確計算應納企業所得稅額,進而無法實現稅款應收盡收。

2、核定征收。雖然在前文分析中核定征收較之查賬征收有很多的弊端,但核定征收作為稅法明確規定的一種征收方式是有其存在的必要性的,其優點主要體現在:

一是稅款計征簡便,對企業財務水平要求較低。在核定征收方式下,企業只需準確核算收入總額或者成本費用總額,即可計算出當期應納稅額,對企業財務會計及辦稅人員水平要求不高,同時,納稅申報程序也相對簡單,方便企業申報納稅。

二是計征標準確定,促進稅款征收。在企業財務不健全的情況下,由于無法實現正確核實,很多企業存在成本混亂、多列支出的問題,核定征收方式由于對同一行業適用統一的計征標準,因此能夠避免企業因無法正確計算稅款而少納稅或者不納稅,確保稅收收入的實現。

三是征管相對簡易,降低基層稅務機關管理壓力。隨著現代經濟發展,企業經營呈現多樣化、復雜化,同時新增稅源數量大、類型多,這為企業所得稅的日管帶來了很大難度,基層稅務機關面臨的征管壓力日益增大。核定征收方式相對查賬征收稅務機關的征管難度要低,日常管理、監督、檢查都相對簡易,能夠有效降低基層稅務人員的征管壓力。

由以上分析不難看出,查賬征收與核定征收各有利弊,查賬征收更符合企業所得稅的課稅原理和稅收公平,但要求較高,適用于財務健全、能夠準確計算應納所得稅額的納稅人,而核定征收作為查賬征收方式的補充,相對簡單易行,適合于財務不健全的企業的征管。

二、建筑業企業經營類型及財務核算分析

(一)建筑業企業經營類型。按照目前建筑業經營情況,可以將建筑企業分為四種類型:一是有資質的企業,有一定經營規模,財務相對健全,能夠實現獨立核算、獨立納稅;二是沒有資質掛靠有資質的建筑公司,非獨立法人,通常以分公司形式存在,財務上不獨立核算,納入被掛靠企業統一核算,且由被掛靠企業合并后統一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三是利用分轉包的形式,分包高資質等級企業在社會上承接的工程,屬于獨立的法人企業,以自己的名義納稅;四是既沒資質又未掛靠的小建筑公司等,獨立法人,但經營規模很小,財務通常很不健全。由于現行企業所得稅法采取法人稅制,以上四類建筑企業中,第二類企業不再是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其余三個類型的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建筑行業經營的復雜性導致了各類型企業財務核算水平不一,加大了企業所得稅的征管難度。

(二)建筑業企業財務核算的特殊性。較之一般企業,建筑業財務核算有以下特殊性:一是建筑工程周期長,完工進度和完成工作量的確定比較困難,收入確認及成本結轉復雜、不易匹配;二是水泥、磚石、沙土等主要建筑材料供應者大都是個體經營性質,無法提供合法發票,能夠提供發票的則材料價格顯著升高,加大企業成本,同時材料數量不易計量和控制,導致企業成本核算大都不規范;三是異地施工比較普遍,經營環境復雜多樣,很多建筑施工是在外地偏遠地區進行,一般只派駐項目負責人并不派駐財務人員,財務核算更加困難;四是拖欠工程款現象普遍存在,企業常常墊資施工,在未獲得收入的情況下按照權責發生制繳納稅款對企業負擔過重,在實際中,很多企業依然按照收付實現制確認收入繳納稅款。

三、對完善建筑業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管理的思考

(一)依法科學確定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完善建筑業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既要消除建筑企業認為核定征收是企業所得稅主要征收方式的錯誤誤解,又要避免“一刀切”式的管理模式;既不能單純依賴核定征收,也不能片面強調查賬征收。要嚴格按照征管法確定的六項標準,并充分結合行業特點,依據企業實際的財務核算、賬簿設置或納稅申報等狀況,科學確定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

(二)完善稅收政策,引導企業主動向查賬征收方式邁進。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管理科學化的實現不僅依靠對企業的嚴格管理,更應依賴于合理的稅收政策安排。通過制定科學、有效的稅收政策,引導企業主動地健全財務制度、規范賬簿設置、依法正確申報。

1、建立核定征收累進應稅所得率制度。在應稅所得率的確定上,改變現行的分行業單一比例稅率方式,參照個人所得稅累進稅率制度,建立分行業累進應稅所得率,以收入額或經營規模標準劃分設置不同的應稅所得率,對于經營規模大、收入高的企業制定高的應稅所得率。這樣將有利于扶持小規模企業的發展,也有利于大企業盡快向查賬征收方式轉變。

2、完善相關優惠政策。現行稅法規定,核定征收企業不得享受除免稅收入以外的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通過進一步完善各項優惠政策,制定一些符合建筑業行業特點的優惠政策,突出查賬征收方式的優勢,降低企業適用查賬征收而帶來的財務成本。

3、制定建筑業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由于建筑行業的特殊性、復雜性,應參照房地產行業制定單獨的建筑業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細化建筑業企業所得稅的政策和管理措施,對行業普遍存在的核算難點提出處理意見,指導企業財務核算運行。

(三)強化對建筑業企業的政策輔導和征收管理。一是對建筑企業開展有針對性的政策宣傳和輔導,提高企業人員的稅法意識,正確理解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幫助企業解決實際困難,促進企業依法納稅;二是強化建筑業征收管理。建立與建委等部門的信息聯系制度,及時掌握建筑企業招標、施工、竣工等方面的信息,加大稅務檢查力度,嚴厲打擊違反稅法進行偷稅漏稅、虛假記賬、虛假申報等問題。

綜上所述,建筑業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的確定上具有其特殊性和復雜性,應通過更加科學的政策設置和征管措施,建立“以查賬征收為主導、以核定征收為輔助、兩種征收方式并存”的良性發展軌道,使查賬征收與核定征收互相結合、互為補充,共同促進建筑業企業所得稅的管理。

(作者單位:北京市房山區地方稅務局稅政一科)

主要參考文獻:

[1]張守文.稅法原理.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1.

[2]鄒其端.規范建筑業稅收征管的探討.稅務研究,19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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