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企業所得稅稅收征管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企業所得稅稅收征管范文1
【關鍵詞】 核定征收 征收辦法 稅收征管 應對措施
一、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的依據
為加強和規范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國稅發〔2000〕38號),從2000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此舉規范了我國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的適用范圍、情形、方法、程序、納稅申報、征收檢查、爭議解決等問題。隨著我國經濟不斷發展,暫行辦法的部分條款已不適應企業所得稅的征管工作,因此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征收辦法》及《通知》,進一步細化了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工作,主要體現在:適用范圍擴大、增加了核定征收所得稅的情形、進一步明確了具體核定方法、調整了應稅所得率幅度、增加了納稅人申報調整的責任、明確了核定程序的時限、年度核定時間后延、申報方式細化、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明確不能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的企業。
二、我國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的管理情況
我國目前鼓勵中小企業規范建賬,采取查賬征收為主的管理模式,從而督促企業規范建賬,依法履行納稅義務,逐步建立完整的企業社會信用體系。從宏觀上看,企業所得稅占我國稅收總額的比例在逐年提高,征管工作效果不錯。但進一步分析央企利潤總額和相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來看,央企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占各類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總額比例逐步下降,一定程度說明地方國企及私營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稅負在逐年增加。近年來,不少企業處于轉型期及艱難期,私營企業舉步維艱但負擔的企業所得稅不減反增,從一定程度反映了稅務部門加強了稅收稽查及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工作。
從相關數據可推論出,在現時征管條件下,私營企業偷逃稅款的現象比較普遍,查賬征收無法妥善解決我國中小企業(尤其是落后地區縣級以下中小企業)企業所得稅征收難題,稅款流失嚴重。
從微觀上看,本文通過查閱相關資料及向稅收管理人員了解核定征收的管理情況,印證了稅務部門加強稅收稽查及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工作的觀點。如云浮市云城區國稅局王文創發表的《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及管理的思考》,目前云城區國稅局所管轄的580戶企業所得稅中發現,每季申報的所得稅除了40多戶匯總申報的企業外有50%都是零申報,2009年銷售收入達3億多元,但全年申報預繳稅款不超過1000萬元。其中:繳納純企業所得稅有132戶,2009年銷售收入達1.8億元,全年申報預繳稅款不超過100萬元;注冊資金500萬元以下的占95%以上,年銷售額普遍在100萬元以下,預繳稅款與實際稅款比率達80%,企業盈利面不到50%。這說明不少企業納稅信用有所缺失。2011年,云浮市云城區國稅局對虧損企業、規模較小和不具備查賬征收條件的企業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目前已對204戶企業由查賬征收轉為核定征收。據筆者統計分析,所得稅核定征收的企業占了云浮市云城區國稅局管轄企業的比例約為35%。
近幾年為保障財政收入的穩定性,稅務部門征收壓力增大,加大了稽查力度,加強了企業所得稅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的管理,增加了地方國企及私營企業的稅負。而核定征收作為查賬征收的補充模式,簡單實用,組織收入合法穩定,便于征管且易于為納稅人掌握,不少地區的稅務部門對核算不規范的中小企業采取了核定征收的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現行法規下征管存在的問題
1、核定征收所得稅的情形存在一定的爭議?!墩魇辙k法》規定,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不設置賬簿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但實際操作中,征管部門和納稅人會存在如下爭議: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如何認定,沒有清晰的指引;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情形,如何認定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也沒有清晰的指引。
2、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難度頗大。根據《征收辦法》的精神,國家稅務總局要求各地國稅局和地稅局按公平、公正、公開原則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一是實務上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公開程度不夠。筆者通過網絡搜索各地稅務部門對企業核定征收認定結果公示情況,發現不少地區對企業核定征收認定結果未進行公示。二是在征稅未充分公開的情況下,稅務部門征收稅款的公平性、公正性難以讓核定征收類納稅人信服。
3、核定應稅所得率難度較大,核定的結果也存在一定的爭議。本文收集了2009—2011年廣州市黃埔區地稅局對企業核定征收認定結果公示情況進行分析,發現存在以下問題。
(1)服務業——租賃業核定的應稅所得率存在一定的爭議。從表1可知,同屬于服務業——租賃業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一納稅年度核定的應稅所得率有12%和10%兩種檔次。作為同一個地區的企業,核定的應稅所得率應該一致才較為合理。從表2可知,同屬于服務業——租賃業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廣州市黃埔區黃埔街下沙第六股份經濟合作社核定的2011年度應稅所得率從2010年的10%提高到有12%;廣州市黃埔區穗東街南基第五股份經濟合作社核定的2010、2011年度應稅所得率均為10%,保持一致。而作為同一個地區的企業,利潤率應該相對穩定,不同年度的應稅所得率核定情況卻發生了變化,也難以讓納稅人信服。
(2)服務業——飲食業核定的應稅所得率存在一定的爭議。根據《征收辦法》,各地國稅局和地稅局保證同一區域內規模相當的同類或者類似企業的所得稅稅負基本相當。從表3可知,同一間飲食業公司2011年核定的應稅所得率明顯比2010年的提高,不同飲食業公司2011年核定的應稅所得率幅度差異較大(8%~14%),差異很難讓財務工作者信服。
(3)不同地區核定的應稅所得率各有差異。本文收集了北京市順義區地稅局木林稅務所、上海虹口區稅務局、廣州市黃埔區地稅局核定的應稅所得率比較,北京市順義區地稅局木林稅務所、上海虹口區稅務局對同行業核定的應稅所得率相一致,廣州市黃埔區地稅局對同行業核定的應稅所得率在《征收辦法》規定的范圍內體現不同企業的差異性。
從表4分析可知,作為我國政治中心的北京以及我國金融服務中心的上海,上海虹口區稅務局對飲食業核定的應稅所得率竟然低于北京市順義區地稅局木林稅務所核定的應稅所得率,令人覺得不合理,而廣州黃埔區地稅局對飲食業核定的應稅所得率最高為14%,更令人覺得不合理。
四、完善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的對策及建議
1、國家稅務總局應對核定征收所得稅的情形進行釋義。廣東省地稅局下發《關于加強建筑安裝企業所得稅若干征管問題的通知》(粵地稅發〔2009〕119號),對《征收辦法》第三條所述符合核定征收條件之一的“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規定,在具體征管中可按以下標準掌握。
(1)雖設立賬簿,但賬冊不完整或科目設置混亂而不符合一般會計核算慣例。
(2)雖設立收入賬簿、收入科目,但收入憑證殘缺不全,不能準確核算經營業務活動的利益流入;或雖憑證齊全,但核算混亂,不能準確區分收入、預收款性質,不能正確區分不同施工項目取得的收入。
(3)雖設立成本費用科目,但憑證殘缺不全,或大量、或大額使用不合法憑證入賬,或雖資料齊全,基本能使用合法憑證入賬,但不能正確劃分直接成本和費用界限的,或直接成本不能按施工項目進行歸集、分配等規范核算,從而不能準確核算施工項目成本。
上述做法,對稅務工作者、納稅人明確核定征收情形有較為清晰的了解。建議國家稅務總局采納廣東省地稅局的做法,對核定征收所得稅的情形進行釋義。
2、稅務部門應及時公開企業所得稅租賃業核定征收認定結果進行公示。根據《征收辦法》的精神,各地國稅局和地稅局按公平、公正、公開原則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要做到公平、公正、公開,最基本的是信息公開。各地區稅務部門要及時對企業所得稅租賃業核定征收認定結果進行公示,確保納稅人及社會各界的監督權利。
3、稅務部門應對各地企業核定征收的數據進行比對,科學核定不同企業的應稅所得率。從上述北京市順義區地稅局木林稅務所、上海虹口區稅務局、廣州市黃埔區地稅局核定的應稅所得率比較,應稅所得率差異性較大,從而難以讓納稅人信服。各地稅務部門應共享各地企業核定征收的數據,并對此進行分析,調整明顯的不合理的應稅所得率差異。增加集體決策程序,對申報企業的應稅所得率進行科學核定??刹扇〕闪⒑硕ㄕ魇諞Q策委員會的方式,隨機抽取委員會成員,要求委員會成員,結合當地不同行業企業的經營規模、收入水平、利潤水平等因素及數據,對申報企業以只編號不公開申報企業的“暗標”形式集體、科學地核定應稅所得率。
【參考文獻】
[1] 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R].2008.
企業所得稅稅收征管范文2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28號,以下簡稱《辦法》)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作如下補充規定,請結合**省財政廳、**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等有關文件的通知》(財預〔20**〕637號)(簡稱《通知》)一并貫徹執行:
一、跨省經營的匯總納稅企業,在我省設立的總、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均按《辦法》和《通知》規定執行。
(一)**省郵政公司,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中國農業銀行**省分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國家開發銀行**省分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省分行,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分公司,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銷售分公司,上海鐵路局在**省所屬的由鐵道部投資和管理的站、段及中心等繳納企業所得稅未納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圍的企業,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不適用《辦法》,仍然實行原有“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辦法,企業所得稅暫監管到市級分支機構,縣級成員單位不再作為匯總納稅的成員企業管理,其納稅申報和企業所得稅監管事宜暫上劃到市級成員單位。如國家稅務總局有新規定,改按新規定執行。
(二)在國務院對企業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政策尚未做出規定前,原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實行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暫按原規定繼續執行。
二、跨省經營的匯總納稅企業,在我省設立的總、分支機構應根據當期實際利潤額,按照《辦法》規定的預繳分攤方法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預繳額,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分季或分月就地預繳,總機構就地預繳稅款和預繳中央國庫分配稅款由總機構合并辦理就地繳庫。預繳稅款按照皖財預〔20**〕637號文件規定的預算科目和級次繳庫。
三、對省內跨市、縣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按以下辦法征收管理:
(一)高速公路經營企業、煙草銷售企業、**中煙工業公司、原中央下劃電力企業、**移動通信有限責任公司、**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省內跨地區生產經營煤礦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維持原有的征管和繳庫辦法不變,企業所得稅由總機構匯總繳納,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
在上述企業中,其下屬的法人企業在登記注冊地就地納稅,其中,法人企業具有跨市縣經營的分支機構按本條第(二)款規定執行。
(二)省內其他跨市、縣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1、適用范圍
省內其他跨市、縣總分機構企業是指省內登記注冊的法人總機構法人企業并跨市、縣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且不屬于第(一)款所列范圍的企業。分支機構是指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三級及三級以下分支機構,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等統一計入二級機構計算。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總機構設立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且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部門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與管理職能部門分開核算的,可將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視同一個分支機構,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與管理職能部門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不能分開核算的,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不得視同一個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產品售后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企業內部輔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企業計算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時,其實際利潤額、應納稅額及分攤因素數額,均不包括其在中國境外設立的營業機構。
2、征收管理辦法
省內其他跨市、縣總分機構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比例分配、就地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統一計算,是指企業應統一計算包括企業所屬各個不具有法人資格營業機構、場所在內的全部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
分級管理,是指總機構、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都有對當地機構進行企業所得稅管理的責任,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分別接受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管理。
總、分機構均由省地稅局直屬局負責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的,仍由省地稅局直屬局負責征收管理,并按本通知規定將總、分機構應繳稅款分別向當地征解入庫。
比例分配,是指總機構統一計算的當期應繳企業所得稅,按照上一年度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在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之間進行分配(總機構所在地同時設有分支機構的,其分支機構同樣按三個因素參與分攤),分攤時三個因素的權重依此為0.35、0.35和0.3。
總機構或某分支機構的分攤比例=[(該機構經營收入÷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經營收入總額)×0.35+(該機構職工工資÷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職工工資總額)×0.35+(該機構資產總額÷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3]×100%
如果總機構按上述辦法計算分攤的比例達不到25%的,按25%計算,剩余75%部分再在各分支機構之間分攤。
某分支機構的分攤比例=[(該分支機構經營收入÷各分支機構經營收入總額)×0.35+(該分支機構職工工資÷各分支機構職工工資總額)×0.35+(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3]×75%
以上公式中分支機構僅指需要參與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的分支機構。
當年新設立的分支機構第二年起參與分攤,當年撤消的分支機構,撤消當年剩余期限內應分攤的企業所得稅并入到總機構應分攤的稅款中,由總機構按規定申報繳庫。
稅款分攤比例按上述辦法一經確定后,當年不作調整。
就地繳納,是指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按核定的分攤比例計算的當期應納企業所得稅,就地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庫。
3、納稅申報
每年二月底前,總機構應將總機構及各分支機構上一年度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以及據此計算的分攤比例造列清單(即《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送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蓋章后,返回總機構,由總機構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每年三月底前,總機構將核定的當年度分攤比例正式下發給各分支機構和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作為納稅申報的審核依據。
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實行按月或按季申報,就地預繳??倷C構應與每月或每季度終了之日起十日內,將統一計算的企業當期應納企業所得稅額,按上述核定的分配比例,計算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當期應納稅額,統一造表(即《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分送分支機構,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預繳稅款按照皖財預〔20**〕637號文件規定的預算科目和級次繳庫。
原在當地無主管稅務機關的分支機構以及新設立的分支機構的監管,按總機構的主管稅務機關確定,即:總機構的主管稅務機關是國稅部門的,由國稅部門負責監管,總機構的主管稅務機關是地稅部門的,由地稅部門負責監管。
4、匯算清繳
各分支機構不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統一由總機構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總機構根據匯總計算的企業年度全部應納稅額,按上述規定的分攤比例,計算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的應納企業所得稅額,扣除各自已預繳的稅款,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多退少補,繳庫科目與級次按皖財預〔20**〕637號文件規定辦理。
四、在我省實行跨地區經營的分支機構,如不能按照二級分支機構就地預繳稅款且不能提供三級及三級以下分支機構有效證明的,比照法人企業就地納稅。
對省內跨市經營的分支機構如不能就地預繳稅款的,應由總機構提出申請,經市級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報省級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市內跨縣區經營的,由市級主管稅務機關確認。
企業所得稅稅收征管范文3
我國1994年確立的企業所得稅體系,由企業所得稅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構成,十年來,我國國民經濟的經濟基礎、宏觀和微觀經濟形勢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企業(內、外資)組織機構、規模、類型、性質發生了改變,特別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完善,目前企業所得稅制及征收管理等方面存在著與市場經濟不適應諸多問題,嚴重制約著稅收功能性作用的發揮,不利于企業發展,不利于發揮稅收杠桿對國民經濟的調節作用,企業所得稅征管機制存在的問題,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加以分析說明。
(1)現行企業所得稅征管制度不規范,無法體現稅收的公平原則?,F行企業所得稅制存在弊端,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稅法不統一,稅收優惠政策存在不平等性,內外資企業稅負不公平,所得稅政策具有多變性,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規定復雜,納稅調整繁雜,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界定不清晰,不同行業之間、不同區域之間、不同類型的企業之間,稅負差異比較大,無法真正體現稅收的公平原則,不符合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因此,必須進行改革,建立科學規范的企業所得稅管理制度。
(2)現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過多,不利于經濟結構、產業結構的調整,無法真正發揮稅收的調節作用。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太多,既有產業政策方面的,也有區域政策方面的;既有內資企業方面的,也有外資企業方面的;既有鼓勵投資優惠政策,也有抑制投資優惠政策,這種過多的稅收優惠政策,應進行必要的清理、調整、減并、取消?!岸愂諆灮菡卟灰诉^多,其作用范圍應當加以明確限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稅收優惠政策永遠是一種輔的調節手段,其功能在于彌補市場機制的失靈和殘缺”否則,稅收優惠政策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一種手段,無法真正發揮稅收經濟杠桿作用,無法對國家經濟結構、產業結構進行調整。
(3)稅收政策與會計政策的差異性,加大了企業所得稅的納稅調整的難度,不利于企業所得稅的計算和征收。由于稅收制度與會計制度存在著差異性,使得會計稅前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存在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必須把會計稅前利潤調整為應納稅所得額,調整的方法有應付稅款法和納稅影響會計法(遞延法、負債法)。這就要求稅收征管人員要具備一定的會計專業知識和核算技能,或者會計人員要熟悉納稅申報業務,然而從實際運行情況來看,無論是企業還是稅務征收機關,具備這種復合型知識人才數量太少。事實上,會計政策與稅法政策差異性影響著征納雙方的主體利益。一方面“表現在稅務機關的稅收征收管理與稽查上,現在的稅務工作人員,不太熟悉新的會計準則、制度和政策,面對大量的政策差異項目,時常出現征管錯誤或稽查失誤,或者錯征、多征稅款,損害納稅人的利益”,另一方面“表現在企業財會人員的會計核算與納稅申報上,大多數的企業財會人員,或者能做到規范會計核算,但不能做到準確申報納稅,因而招致各種稅收處罰,導致企業經濟利益損失,或者為做到準確申報納稅而不在規范會計核算,導致會計信息失真”.
(4)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方法單一、手段落后,專業管理人員知識老化,稅收征管信息化的程度不高,綜合管理基礎薄弱,漏征漏管現象依然存在。由于企業所得稅是一個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納稅調整項目多、計算復雜的稅種,所以要想全面提高企業所得稅的征管效能,確保所得稅的征收管理的質量和科學規范,必須擁有一定數量專業素質的所得稅管理人員及先進的征收管理理念和方法,要充分運用網絡技術、信息技術等稅收征管信息化手段和平臺,全面加強綜合征管基礎性建設工作,要加強稅收征管信息資源優化和配置,及時保持國稅、地稅、工商、金融、企業等部門的協調,以保持稅收征管的信息暢通。然而目前的情況是: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方法、手段落后,專業人員數量少,知識陳舊,征收管理的基礎性工作薄弱,原有的制度、規章、辦法等已不適應新形勢的客觀需求,稅收征管應用型軟件的開發和使用存在一定問題,不利于所得稅征管工作的科學、合理、規范、高效。
(5)稅收成本較高,稅收征管效率較低,稅收資源結構的配置有待優化。現行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由于專業管理人員知識老化、業務不精、管理的方法手段落后、稅務機關機構設置不合理、部門職能交叉重疊、稅務工作效率低下、稅務經費使用效率不高、稅收資源得不到有效的配置等因素的影響,所以企業所得稅稅收成本較高,稅收征管效率較低,已嚴重影響稅收征管工作質量,必須切實采取各種措施,降低稅收征管成本,提高稅收征管效能,合理配置稅收資源結構。
(6)企業所得稅稅源動態監控體系不完善,稅源信息不完整,不同程度存在稅收流失。由于現行企業所得稅稅源信息化管理的基礎工作不規范,不同類型企業規模、性質、組織結構、信譽等級存在差異性,企業同國稅、地稅、工商、金融等部門的協調不暢,稅務資源信息不共享,稅收征收方式的核定不科學,國稅、地稅征稅范圍劃分不清等原因,造成目前我國企業所得稅稅源監控不力,稅源信息不真實、不完善,直接影響企業所得稅的計算和征收,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著稅收流失現象,必須運用信息技術、網絡技術等先進的監控手段,對納稅人的開業、變更、停業歇業及生產經營的各種情況實行動態管理,以確保納稅人信息可靠、真實及納稅人戶籍管理規范化。
2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改革對策
(1)合并“兩稅”,構建新型的法人所得稅體系,體現稅收的公平原則。由于兩套所得稅制度在稅收政策的優惠、稅前扣除范圍標準及有關實務的具體處理方面,存在著差異,使得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的稅收負擔不同,內資企業的稅收負擔要高于外資企業,使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處于一種不公平的競爭環境中,不符合稅收的公平原則,必須合并“兩稅”,建立一種新型法人所得稅制度,這是企業所得稅改革的核心所在?!斑@不是名稱的簡單改變,而是科學界定納稅人的需要,這可以解決長期以來企業所得稅以‘企業’界定納稅人,法律依據不足,難以劃分清楚的問題,法人所得稅確定,以民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為依據,界定清晰,對法人征收所得稅,對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納稅人,則用個人所得稅進行調節,這就便于建立法人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兩稅協調配合的所得稅稅制結構”。
(2)調整稅收優惠政策。現行的內外資企業,在稅收優惠政策方面存著較大的差異。國家為吸引外資,促進我國經濟全面發展,在全面優惠的基礎上,又在區域性方面給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諸多的稅收優惠政策,而給內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較少,主要體現在產業政策優惠方面,而且不同行業、不同區域、不同類型的企業之間稅負差異性較大。這種稅收優惠政策的不平等性,直接導致內外資企業稅收負擔的不平等性,違背稅收的公平原則。隨著法人所得稅的構建,要對現有的內外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按照“取消、減并、傾斜、公平”的原則進行調整。首先取消、減并一些優惠政策,其次,為了鼓勵對國家基礎產業、重點行業、重點項目及重點區域進行投資,國家要制定傾斜性的稅收優惠政策。同時,“國家應實行產業政策為主,區域政策為輔,產業政策和區域政策相結合的優惠原則,對內外資企業實行基本相同的優惠待遇”。
(3)法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調整。由于內外資企業在確定應納稅所得額方面存在著:稅前扣除標準及范圍、資產的稅務處理方法、稅法與會計制度的規定等方面的差異性,所以現行的內外資企業所得額的計算既不規范,又存在一定的差異性,這必將引起內外資企業在稅收負擔上的不公平性,使內外資企業所提供的納稅信息方面不具有可比性,無法真實考核內外資企業的盈利水平和運營績效,也給國家稅收征管帶來了一定難度。內外資企業“兩稅”合并后,構建了統一的法人所得稅體系,必須按照我國宏觀經濟發展的形勢及世界所得稅改革的發展趨勢,及時調整法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構成及計算有關規定。
(4)改進稅收征管的方法和手段,加強稅收征管的基礎性建設,降低稅收征管成本,優化稅收資源結構,提高稅收征管效率。
1運用信息技術、網絡技術等高科技含量的征管手段和方法,構建稅收征管信息化平臺,提高稅收征管效能。根據新一輪稅制改革的總體要求及市場經濟的需要,要采用先進的稅收征管方法理念和手段,加強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的步伐?!耙劳邪W絡硬件和基礎軟件的統一技術基礎平臺,逐步實現數據信息在總局和省局的兩級集中處理,使信息應用內容逐步覆蓋所有稅種、所有工作環節和部門,通過業務重組、優化和規范,逐步形成以征管業務為主,包括行政管理、外部信息和決策支持在內的四大子系統的應用軟件,要在信息技術的支持下,以業務流程為主線,梳理、整合、優化、規范征管業務流程,利用信息技術和其他技術對稅務機關的內部組織結構和業務運行方式進行重大或根本改造,使稅收征管更加科學、合理、嚴密、高效”。
2優化稅收資源配置,降低稅收征管成本。目前,我國有些基層稅務分局(所),稅收征管支出與征收稅收收入的總量不成比例,征收成本較高,或者隨著CTAIS上線后,基層稅務局(所)業務量大幅度減少,造成人力、物力、財力巨大浪費,稅收資源配置不當,征管效率低下。適應新形勢的需要,要根據稅收征收環境和條件的變化,科學設置稅務征收機構,重新界定職責范圍,合理分流人員,使稅務機關的人力、物力、財力達到最優化的配置,建立和健全稅收征管的激勵機制、考評機制和約束機制,對稅務機關征管工作實行目標化管理,促使稅務資源達到最優化配置,降低稅收征管成本,提高稅收征管效率。
3切實做好稅收征管的基礎性工作。建立和完善稅收征管的工作機制,統一、規范稅收征管工作的程序、辦法、職責、工作流程,完善工作績效的考評體系及考評量化指標內涵,合理界定稅收征收方式及征收范圍,以規范稅收征管的基礎性工作。這是提高稅收征管信息化程度,確保稅收征管工作效能的基礎和條件。
(5)建立和完善稅源監控和納稅服務體系,提高征管水平,減少稅收流失。
1健全和完善納稅服務體系,規范納稅服務工作行為,使稅收征管工作科學化、規范化。我國現行稅收服務體系不完善,納稅服務水平低,內容單一,信息化程度弱,納稅服務意識淡薄,已嚴重影響稅收征管質量和效能,不適應市場經濟條件對稅收征管服務體系的客觀要求,面對稅收征管新的信息環境和條件,必須重新健全和完善稅收服務體系,規范稅收服務工作行為。
第一,“采取現代化的信息手段,提高服務的科技含量,在納稅手段上,推行多元化的申報方式,為納稅人提供多渠道的申報服務”?!斑M一步加強和完善稅收信息網絡建設,真正實現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款劃撥、稅務咨詢、政策查詢等業務的網絡化服務,真正實現稅收信息資源共享”。
第二,“要完善稅收服務的考評機制,將稅收服務納入征管質量考核,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使納稅服務制度化、規范化,要加強對稅收服務考核和日常監控,量化服務管理,充分發揮和調動稅務人員優化稅收服務主觀能動性和創造性”。
企業所得稅稅收征管范文4
一、匯算清繳對象
(一)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以下稱為企業),無論盈利或者虧損,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本辦法規定參加所得稅匯算清繳。
(二)企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參加當年度的所得稅匯算清繳:
1.臨時來華承包工程和提供勞務不足1年,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且已經結清稅款;
2.匯算清繳期內已辦理注銷;
3.其他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不參加當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
二、匯算清繳時限
(一)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二)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三、申報納稅
(一)企業辦理所得稅年度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寫和報送下列報表、資料:
1.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
2.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3.稅務機關規定應當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二)企業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應當在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延期申報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可以適當延長申報期限。
(三)企業采用電子方式辦理納稅申報的,應附報紙質納稅申報資料。
(四)企業委托中介機構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的,應附送委托人簽章的委托書原件。
(五)企業申報年度所得稅后,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需補繳或退還所得稅的,應在收到主管稅務機關送達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涉稅事宜通知書》后,按規定時限將稅款補繳入庫,或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辦理退稅手續。
(六)經批準采取匯總申報繳納所得稅的企業,其履行匯總納稅的機構、場所(以下簡稱匯繳機構),應當于每年5月31日前,向匯繳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索取《非居民企業匯總申報企業所得稅證明》(以下稱為《匯總申報納稅證明》,;企業其他機構、場所(以下簡稱其他機構)應當于每年6月30前將《匯總申報納稅證明》及其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其他機構未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匯總申報納稅證明》,且又無匯繳機構延期申報批準文件的,其他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負責檢查核實或核定該其他機構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征收應補繳稅款并實施處罰。
(七)企業補繳稅款確因特殊困難需延期繳納的,按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
(八)企業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限內,發現當年度所得稅申報有誤的,應當在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重新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
(九)企業報送報表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內有連續三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
四、法律責任
(一)企業未按規定期限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且未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延期申報,或報送資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應在收到主管稅務機關送達的《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后按規定時限補報。
企業未按規定期限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且未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延期申報的,主管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申報外,可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申報的,可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同時核定其年度應納稅額,責令其限期繳納。企業在收到主管稅務機關送達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核定通知書》后,應在規定時限內繳納稅款。
(二)企業未按規定期限辦理所得稅匯算清繳,主管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辦理外,對發生稅款滯納的,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加收滯納金。
企業所得稅稅收征管范文5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所得稅管理;對策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12-0-01
一、企業所得稅概述
企業所得稅是我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按照2008年1月實施的所得稅法,并依據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利潤繳納的稅款。新頒布的企業所得稅法涉及了經濟體制改革中遇到的各類問題,在效率和公平方面具有較大的突破,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企業的發展。從企業會計角度來看,所得稅由當期所得稅與遞延所得稅組成。當期所得稅費用是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為基礎確認的費用,而應納稅所得額是收入總額減去準予扣除項目后的金額,它是計算應納所得稅額的依據。遞延所得稅費用則是因暫時性差異的發生或轉回而計算確認的所得稅費用。企業所得稅費用的確認方法包括應付稅款法與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前者只確認當期所得稅費用,而不確認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后者則既確認當期所得稅費用,又確認遞延所得稅費用。新會計準則要求企業以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來確認企業所得稅。
二、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重要意義
市場經濟條件下,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具有重要的意義。首先,企業所得稅管理對實現公平、正義具有積極的作用。所得稅管理是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主要途徑之一,其主要方式即通過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征收來減少收入差距、貧富差距、行業差距等。因此,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利用國家強制力來實現企業收入的二次分配,進而有效促進社會公平。其次,企業所得稅管理有助于推動市場經濟發展。企業財務管理者在會計準則和相關法律允許的情況下,靈活運用企業所得稅政策來指導與制定財務決策,從而促進企業持續、平穩、健康發展,即為企業所得稅管理目標。這一目標意味著所得稅管理的好壞將直接影響到企業后期的發展,而企業發展趨勢會直接影響市場經濟的運行。最后,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有助于企業價值最大化的實現。企業要實現這一目標就必須加強內部管理,同時做好內部部門間的協調工作,而所得稅的管理是重要環節之一。若企業能夠制定科學合理的所得稅管理方案,將有利于企業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同時也有利于企業實現自身價值最大化的目標。反之,則不利用企業目標的實現及長遠發展。
三、企業所得稅管理存在問題分析
1.企業所得稅管理人員業務素質低,責任心差。企業所得稅涉及面廣,需要相關人員具有較強的業務知識,包括會計、稅收、審計等知識,但實際工作中,所得稅管理人員業務技能差,責任心不強等問題普遍存在。他們大多缺乏創新意識和主動學習精神,對企業先進的設備和技術認識不充分,理解不到位,且對業務流程不夠熟悉。此外,所得稅管理人員的稅務管理理念落后,他們仍以傳統管理模式和理念來應對不斷變化的稅收政策,導致其對企業內部審核不夠深入,因此難以有效落實國家扶持企業的優惠政策。
2.企業會計信息失真,影響納稅申報。不少企業存在“賬外賬”,其為了實現所謂的價值最大化目標,甘愿冒著違法違規的風險,弄虛作假,偷稅漏稅。所得稅管理人員在決策層的授意下,利用現金交易、體外循環等方式,隱藏應稅收入,將應向國家繳納的稅款占為己有,變相增加企業利潤,這種做法很容易引發全行業偷稅的不良連鎖反應,嚴重擾亂稅收征管秩序。從股份制公司上市角度看,其為了獲得上市資格,粉飾財務報表,通過會計賬務技術處理或做假賬的方式,向社會公布虛假財務信息,嚴重損害了信息使用者的利益。
3.企業所得稅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我國企業所得稅管理仍處于半信息化半手工狀態,涉及稅收的采集、傳遞、運用等環節仍采用手工方式,導致所得稅征收信息傳遞不順暢,工作效率相對較低,而在用的稅收征管系統軟件還不夠完善,現有功能無法滿足實際需要。因稅收管理信息化程度較低帶來的諸多問題直接影響了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工作效率,使得一些稅收征管政策難以有效落實。另外,企業未能解決所得稅稅源管理問題,尤其是無法對不同類型的納稅人實施信息化分類管理,也為后期的管理埋下隱患。
4.納稅評估體系尚待完善。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是稅務機關依據相關制度,運用信息化手段,按照一定的程序、方法,對納稅人提交的納稅申報資料進行綜合審核、分析、判斷,進而對納稅人納稅義務的準確程度予以綜合評定。然而,不少企業的所得稅納稅評估體系尚不健全,表現為:企業管理層對納稅評估認識不清晰,未能給予足夠的重視,在實際評估工作中往往敷衍了事,流于形式。從納稅評估的準備階段看,對納稅資料的收集不夠全面,來源單一,使得納稅評估缺乏真實性和全面性,評估質量有待提高。
四、完善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對策建議
1.提高企業所得稅管理人員綜合素質。人才是企業發展的源動力,也是企業管理的實踐者,所得稅管理的成功與否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企業能不能擁有高素質且具有強烈責任心的專業人才。要提高企業所得稅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及責任心,就應從以下幾方面入手:一是要加強所得稅管理隊伍建設,全方位培養所得稅管理人員,并按照高素質、專業化的要求,分工明確、職責清晰,不斷提升人才隊伍整體素質。二是要加強所得稅管理人員的專業技能培訓。根據不同人員知識結構的差異性,制定與其匹配的培訓計劃,建立完善的所得稅、會計及審計知識體系。三是要強化所得稅管理人員的業務實踐能力。采用專項技能培訓與實踐結合的方式,促使所得稅管理人員將理論知識與實際工作相結合,進而實現所得稅工作的精細化。
2.杜絕會計造假,規避涉稅風險。要規范會計核算,提高納稅申報準確率。一方面要借鑒發達國家成功經驗,建立納稅人納稅號碼識別制度,切實落實金融賬戶及交易實名制。另一方面要完善金融法律、法規,加強銀行賬戶管理。通過制定相關制度,規范銀行賬戶開戶程序,不論個人還是單位,必需憑借全國統一的納稅識別號碼來開戶,絕不允許出現假名賬戶、匿名賬戶、多頭開戶等,嚴格控制現金交易,禁止出現賬外交易。此外,對于納稅人取得收入相關的活動都必須使用納稅識別號碼,并由聯機網絡匯總到稅務征管機構,以確保稅務機關能夠及時、準確地掌握納稅人的每一項收入。同時,要大力推廣資金支付電子化,運用稅銀聯網系統,全過程、全方位監控納稅人資金動向。
3.全面推進所得稅信息化管理,提高稅收征管效率。企業應改變所得稅管理理念,全面推進信息化管理。首先,要加大稅收管理軟件的二次開發與完善,建立統一的稅務信息采集與處理模型,提升軟件的智能性,力爭實現數據管理和納稅評估的全自動化。其次,國稅、地稅、工商部門等要設定統一的數據標準,搭建統一的綜合性管理平臺,并實現數據共享,確保企業信息在各機構間無障礙的傳遞,同時充分利用軟件的數據分析功能,以提高稅收征管效率。最后,要建立專門的稅收管理部門,對企業進行重點核查及納稅情況實時監控。通過信息化管理平臺,對企業的重點業務,如某項長期業務等,進行實時跟蹤,定期核查其是否存在偷稅、漏稅等行為,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4.做好所得稅專項評估及調查工作。應積極開展所得稅專項評估及調查工作,逐步完善相關制度,促使企業提高納稅申報質量。要采用科學、合理的方法來開展企業所得稅專項評估及調查工作,具體而言,可以根據企業所在行業類別、是否盈虧、盈虧金額情況、稅前扣除審批項目等進行分類,從而制定相應的評估計劃,提高評估和調查工作的有效性,做到事半功倍。同時,要定期對企業所得稅繳納情況進行檢查,防微杜漸,發現偷稅、漏稅等違法行為時要予以嚴懲。對于利用頻繁的關聯方交易等惡意避稅行為,要積極開展反避稅調查與懲治工作,通過加強立法工作及采取恰當的反避稅對策,全面控制企業所得稅繳納情況。另外,應加強地區間不同稅務部門間的合作,尤其是全國范圍內的反避稅合作,實現信息與經驗的共享,以提高企業所得稅管理水平。
參考文獻:
[1]張煒.企業所得稅征管基本問題分析[J].稅務研究,2009,12.
企業所得稅稅收征管范文6
[論文摘要]由于中國現行稅法與會計制度在投資收益的處理上存在差異,使得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征管方面容易出現漏洞,造成稅款流失。因此,投資收益的稅收管理問題應引起稅務機關的高度重視,應注重加強被投資企業與稅務機關的信息溝通,加強稅法宣傳,堵塞稅收征管漏洞,強化對長期股權投資收益的稅收管理。
企業的股權投資所得是指企業通過股權投資從被投資企業所得稅后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金中分配取得的股息紅利性質的投資收益。按中國現行稅法規定,凡投資方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率高于被投資企業的,其分回的投資收益應按規定還原為稅前收益,并人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應依法補繳企業所得稅。因此,正確核算投資收益是準確計算納稅人應納稅所得額的重要環節,也是進行企業所得稅檢查中不可忽視的重要方面。
一、現行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法規定存在的差異
現行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發生對外投資,根據持股比例的多少有兩種不同的核算方式:成本法和權益法。簡單說來,在用成本法核算時,投資收益為從被投資企業實際分回的稅后利潤;在采用權益法核算的情況下,則不論企業是否收到該項投資收益,投資收益賬面金額都隨著被投資企業凈資產的增減而增減,并相應增加或減少稅前會計利潤。
中國現行稅法明確規定,不論企業會計賬務中對投資采取何種方法核算,被投資企業在會計賬務上實際作利潤分配處理時(包括以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時),投資方企業應確認投資所得的實現。這種核算方式既不同于權益法也不完全同于會計上的成本法,而是介于兩者之間。
二、不同核算方式的企業對投資收益的賬務處理不同
由于現行會計制度與稅法規定存在差異,導致企業的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也產生了差異,這種差異體現在應納稅所得額的確認時間與確認金額上,筆者分別針對采用不同核算方式的企業對投資收益的不同賬務處理方法,就企業所得稅檢查管理進行分析。
(一)成本法下的會計處理
1.在成本法下,會計核算是在分回股利時確定投資收益的,這與稅務上確認投資收益的時間基本上是一致的。因此,采用成本法,一般情況下不存在時間性差異問題。但在處置投資時,按會計制度確認的收益或損失會計上可以相應增減投資收益的賬面價值,而按稅法規定,每一納稅年度課稅前扣除的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投資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如,a企業因經營需要,將所持有的b公司股票10000股出售,售價為每股8元,支付相關費用500元,收回股款存人銀行。該項投資成本為10萬元,企業曾計提減值準備5000元(假設a企業該年度收回投資收益為10000元)。
出售股票凈收人為:8xl0000—500=79500元,a企業應于處置時作:
借:銀行存款79500
長期投資減值準備5000
投資收益15500
貸:長期股權投資100000
可見,會計上可確認投資損失15500元,大于a企業當年實現的投資收益10000元,因此,超過部分不得稅前扣除,但可無限期結轉至以后納稅年度。這就造成企業賬面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存在著時間性差異,需要在申報納稅時進行稅前調整。
2.會計制度規定,投資方企業確認的投資收益僅限于被投資單位接受投資后產生的累計凈利的分配額,企業分回的超過被投資單位接受投資后產生的累計凈利潤的部分,應作為初始投資成本的收回,沖減投資的賬面價值。而根據稅法的規定,不論企業會計賬務上對投資采取何種方法核算被投資企業會計賬務,實際作利潤分配處理時(包括以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時),投資方企業應確認投資所得的實現。如,a公司2004年1月投資于b企業,占b企業15%的股份,會計上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資收益。2003年3月,b企業宣告發放2003年股利,a公司應分得15萬元。因該項股利是從a公司投資前被投資企業的凈利潤中分得,會計處理中應作為初始投資成本的收回,沖減投資的賬面價值。分錄如下:
借:應收股利15萬
貸:長期股權投資
也就是說,會計處理中a企業并未將這部分應收股利視為投資收益。然而根據稅法規定,投資方企業則應確定投資所得的實現。因此,如果a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率高于b企業,則需要將這部分應收股利還原為稅前收益,計算補繳企業所得稅。
可見,在對采用成本法核算長期投資的企業進行檢查時,不僅要重視投資收益科目,對投資成本的增減變化、投資損失的確認金額及應收股利科目的借方發生額都要進行相應的綜合檢查,從而對應納稅所得額給予準確的計算與核實。
(二)在權益法下。對投資收益的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更是存在著時間上和金額上的差異
1.確認時間上存在差異。在權益法下,企業應于期末按照被投資企業的凈利潤及投資比例確認投資收益,但按稅法規定,如果投資企業的所得稅稅率大于被投資企業,這部分投資收益需待被投資企業實際分得利潤或于被投資企業宣告分派利潤時才計入應稅所得。也就是說,隨被投資企業凈資產增加而增加的投資收益,并不是企業分回的利潤、紅利收入,因此,不應計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如果將來收到分回的利潤,雖然不再增加投資收益,但應計算補交所得稅。這就使得投資方賬面體現的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存在著時間性差異。例如a公司(所得稅稅率為33%)投資于一中外合資企業b(所得稅稅率為30%),占該企業40%的股份,2003年該合資企業實現凈利潤700萬元,并于2004年5月份宣告發放股利,a公司分回股利280萬元。根據現行企業會計制度,a公司應于2003年末根據b企業的財務會計報告確認投資收益,會計分錄為:
借:長期股權投資一b企業(損益調整)280萬
貸:投資收益—圾權投資收益280萬
因b企業尚未宣告發放股利,則a企業會計上確認的收益不應并入應納稅所得額,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該項稅款應于以后實際宣告發放股利的年度繳納。
2004年b企業宣告發放股利時,a公司應作:
借:應收股利28o萬
貸:長期股權投資—企業(損益調整)280萬此時企業賬面雖不體現投資收益,但應并入應納稅所得額,還原為稅前所得后計算補繳企業所得稅。
2.在現實經濟生活中,企業往往并不將其全部稅后利潤用于股利分配,而常留用一部分,以備再生產使用,從而使得投資企業在權益法下確認的投資收益通常大于下年度實際宣告分回的股利。如上述例1中,假如a公司本身2004年度賬面會計利潤為0,b企業于2004年5月宣告發放股利為210萬元,則a公司只需就210萬元還原為稅前收益,計算補繳企業所得稅,即:[210萬,(1—30%)]x(33%一300%)=9萬元。
但假如b企業于2004年5月宣告發放股利為350萬元(其中包含b企業用以前年度留存收益轉增資本),a公司則需就350萬元還原為稅前收益,計算補繳企業所得稅,即:[350萬/(1-30%)]x(33%一30%)=15萬元。這種分配方式就使得投資企業在權益法下確認的投資收益小于下年度實際宣告分回的股利。
這種差異有可能作為時間性差異在以后年度被投資方用留存收益轉增資本時逐步轉回,也有可能隨著被投資企業發生虧損造成被投資方未分配利潤的減少而無法收回。所以,在檢查按權益法核算股權投資的企業時,更不能僅僅檢查投資收益科目的發生額,必須按照被投資方宣告分配的利潤作為依據,還原為稅前收益后計算補繳企業所得稅。
此外,會計制度上允許企業計提減值準備,允許按照權益法核算的企業確認投資損失,允許攤銷股權投資差額,但這些在稅法上都是不允許稅前列支的項目,需要在核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調整。
二、企業長期股權投資收益核算中存在的問題
由于投資收益的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存在著上述差異,所得稅申報表中的投資收益并不僅僅是會計賬面的投資收益,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要根據稅法的規定進行相應的納稅調整。然而,在日常的稅收管理中,由于受以下四個因素的影響,對企業長期股權投資的收益核算易產生征管上的漏洞。
1.主管稅務機關之間信息溝通不暢。由于投資企業和被投資企業往往分屬于兩個主管稅務機關管理,彼此會計信息不能及時溝通,使投資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難以掌握被投資企業的盈利狀況及利潤分配處理情況,投資方企業不能及時根據被投資企業的盈利和虧損確認所得和結轉彌補。
2.被投資方利潤分配不及時。對投資方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高于被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的,投資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收益是否需并入應納稅所得額中申報補交企業所得稅,取決于被投資企業是否按時作利潤分配處理或對外宣告分派股利,即只有在被投資企業的年終收益進行利潤分配處理或對外宣告分派股利時,投資方企業才能將長期股權投資收益還原為稅前受益,并人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中補繳企業所得稅,否則就不能并入到投資方應納稅所得額中補繳企業所得稅。如果被投資企業不及時進行利潤分配,就會影響投資企業按時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3.監督管理不到位。受目前稅收管理模式的限制,投資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因難以掌握被投資企業的年終收益是否已進行利潤分配處理或已對外宣告分派股利,尤其對被投資企業應分配而未分配的利潤、應分派而未分派的股利,會使投資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對此收益分配失去必要的監督管理,從而產生稅收征管上的漏洞。
4.部分企業納稅意識不強。對投資企業和被投資企業投資收益的稅收處理,會因納稅人的納稅意識不強,疏于管理,不嚴格按照雙方的投資協議和章程及時對投資收益進行分配,造成企業所得稅款不能及時入庫。
三、加強投資收益稅收征管的對策
針對上述問題,筆者認為有必要采取以下措施,強化對投資收益,特別是“權益法”下長期股權投資收益的稅收管理。
1.通過制定切實可行的稅收管理政策,建立投資企業和被投資企業主管稅務機關之間必要的稅收信息溝通渠道,密切掌握被投資企業的利潤實現情況及利潤分配處理情況。
2.投資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全面掌握企業的對外投資情況,如果投資方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高于被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應及時監督投資企業按期將投資收益還原為稅前收益,并入應納稅所得額中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