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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立法論文范文1
我國的立功制度規定得比較簡單。雖然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作出了《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解決了審判實踐中存在的一些認識分歧。然而,實踐的多樣性意味著新的問題層出不窮,需要我們經??偨Y。筆者在本文擬結合審判實踐對立功的司法認定方面的若干疑難問題,從立功時間的認定,關于"協助"的理解,"重要線索"的認定,負有查禁犯罪活動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罪后立功的認定,幫助犯罪分子立功問題的處理,關于檢舉揭發同案犯立功的認定,犯罪單位立功的認定等方面談些粗淺的看法,以期拋磚引玉。
一、立功時間的認定
在立功的時間要件上,目前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存在分歧。
有的同志認為,立功的時間"始于犯罪預備終于刑罰執行完畢,但作為刑罰裁量情節的立功,通常在判決或裁定之前。"有的同志提出"立功時間始于犯罪預備階段而終止于刑罰的確定階段。"也有的同志認為,立功"是犯罪分子犯罪以后實施的揭發檢舉或協助司法機關緝捕其他犯罪分子的行為。犯罪以后,不僅包括判決生效前,也包括判決生效后,既可以發生在偵查、、審判階段,也可以發生在服刑期間。"更有同志指出,"立功行為發生于刑事訴訟階段。刑事訴訟階段指偵查、、審判階段……概言之,量刑情節意義的立功必須發生于犯罪分子開始被追訴以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前這一階段內。"
筆者認為,上述觀點雖然都有一定的道理,但也都存在有待商榷的問題。立功在刑法中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立功,是指刑法第68條的規定,而廣義的立功則除此之外還包括刑法第七十八條的立功。這是學者們在立功時間認定問題上發生分歧的重要原因之一。狹義的立功終止時間,當然應是在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前。在刑罰的執行期間出現的立功,則屬于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的立功情形。目前分歧較大的主要表現在立功的開始時間認定方面。前兩種觀點認為立功始于犯罪預備階段,無疑縮小了立功的范圍,是不正確的。犯罪預備,是故意犯罪過程中的一種犯罪形態。從而根據前兩種觀點,立功只存在于故意犯罪中。而在事實上,不僅故意犯罪可以成立立功,過失犯罪也完全可以發生立功的情況??梢?,前兩種觀點把過失犯罪中的立功遺漏了。此外,第一種關于終止時間為判決或裁定之前的看法,排斥了判決或裁定作出后生效前期間(如死刑復核)發生立功的可能性,不利于調動犯罪分子的立功積極性,也不符合立法精神。那種認為在犯罪分子犯罪以后就可以成立立功的觀點,如果付諸實踐無疑會使刑法設立的自首制度失去意義。立功和自首在從寬處罰方面基本上是相同的,懂法的犯罪分子犯罪以后完全可以基于該理由,在檢舉揭發他人的犯罪的同時繼續進行新的犯罪活動,由于具有立功表現,所以即使不去投案自首,他也不會在將來被抓獲歸案后因此而失去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機會,從而逃避了應受到的懲罰。第四種觀點也是不合適的。"追訴"一詞并沒有一個容易掌握的準確含義。犯罪分子被追訴,是指公安機關在案件發生后立案偵查時間,還是將犯罪分子列為犯罪嫌疑人的時間,還是開始對犯罪分子采取強制措施之時,抑或是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之時?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因而也不可取。
根據《解釋》的規定,筆者認為立功的開始時間應為犯罪分子到案后。這樣認定解決了上述四種觀點中存在的理論缺陷,比較科學,而且有法律依據,實踐中也便于把握和操作。但是《解釋》對何謂"到案"卻沒有明確。結合司法實際,筆者認為,"到案"包括二種情況:一是犯罪分子自動投案之時;二是犯罪分子被司法機關捕獲之時。
二、關于"協助"的理解
《解釋》規定,"犯罪分子到案后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那么,何謂"協助"?司法實踐中理解不一。相當數量的司法工作人員都采取了一種簡便易行的辦法,即凡是跟公安人員到過抓獲犯罪嫌疑人的所在地,該犯罪嫌疑人又被抓獲的,都認定有立功表現,否則均不予認定。但也有同志提出了不同觀點,主張只要是提供了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行蹤、住址和落腳點等線索(含帶領公安人員前去抓捕犯罪嫌疑人和指認犯罪嫌疑人所在地情形),而公安機關又依這些線索抓獲了該犯罪嫌疑人,就應當視為"協助",有立功表現。筆者贊同后一種觀點。在有些案件中,公安人員可能會在讓到案的犯罪分子提供犯罪嫌疑人藏匿信息后,讓其領路或帶其前去辨認、抓捕犯罪嫌疑人,但更多的時候,公安人員卻基于怕其中途逃跑或自殺自殘等原因而不會讓其一同前往抓捕,案情重大的刑事案件更是如此。而且有的犯罪分子因害怕自己或親人將來有可能遭到報復等顧慮,也不愿意出頭露面帶領公安人員前去抓捕。因此,不能要求犯罪分子必須帶領公安人員前去抓捕,才視為立功。這樣做既違反了法律規定,也不符合司法實際。筆者認為,下面幾種情況都屬協助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現:1、帶領司法人員將其他犯罪嫌疑人抓獲;2、將其他犯罪嫌疑人引誘至司法人同實際控制的地點、范圍將其抓獲;3、向司法機關提供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行動路線、活動規律、藏匿地點等;4、犯罪分子本人直接將其他犯罪嫌疑人擒獲送交司法機關(如司法機關在公共場所將其作誘餌誘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場合)。
但是,必須注意協助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僅有協助行為是不夠的,必須有將其他犯罪嫌疑人抓捕歸案的結果,才能成立立功,否則不能予以認定。另外,該協助行為還必須與司法機關捕獲其他犯罪嫌疑人之間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方可能認定立功,如果司法機關根據犯罪分子提供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住所地或藏匿處前去抓捕時,撲空了,司法機關在該處經過調查詢問,又獲得其他線索,據此抓獲犯罪嫌疑人的,則不能認定該犯罪分子具有立功表現。
三、"重要線索"的認定
《解釋》規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司法實踐中,有的同志對"重要線索"的內涵和外延、線索與證據的關系等存在模糊認識,有必要在此作一說明。所謂"重要線索",是指對偵破案件具有決定意義或者具有重要影響力的有關案件事實的情況或信息。如案件的實施者或參與者情況、案件的主要證據等。犯罪分子只有在司法機關直接根據其提供的重要線索事實上已經偵破其他案件時,才能成立立功。提供的線索未能使司法機關偵破案件,以及偵破案件不是直接根據該線索,只是與此線索的提供有關的情形的,均不能認定為立功。
線索和證據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在實踐中要注意對二者的區分。證據是指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二者既有區別又有聯系。二者的區別除概念外主要表現在:1、是否是案件本身的真實情況。證據一般是案件本身的事實情況,與案件本身結合得非常緊密,而線索則不一定是案件本身的事實情況;2、是否對案件事實有證明作用。證據對案件具有證明作用,線索一般不具此種功能,它對案件事實來說只是一種暗示、導向作用;3、是否要求合法。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線索的獲得則無此要求。二者都要求客觀、真實,與案件事實之間都存在一定的聯系。有時二者還相互轉化。在案件偵破以后,有時破案的重要線索在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指控和定罪量刑時會被當作證據使用,而有時據以定案的證據在某些特殊時候,也有可能會成為司法機關破獲其他案件的線索??梢?,線索與證據屬于不同的范疇,不能混為一談。在司法實踐中,應注意避免要求提供的線索必須是能夠證明某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的證據,才能構成立功的錯誤。
四、負有查禁犯罪活動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罪后立功的認定
負有查禁犯罪活動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由于其職業的特殊性,他們知道的他人犯罪的線索一般要比別人多。因此,對這類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現的認定一定要嚴格掌握。不能因為他們曾經是負有查禁犯罪活動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其犯罪后檢舉揭發和提供線索等的行為一概不認定為立功,也不能單憑其到案后實施了《解釋》所列舉的立功行為,而一概認定為立功。那么,如何認定這類犯罪分子的立功呢?一種觀點認為,認定標準要看其檢舉揭發的內容和提供的線索是否是其利用職務之便得來的,如不是就可以認定為立功,如是則不構成立功。還有一種觀點認為,不僅要看其是否利用職務之便,還要看其是否利用了其工作之便。如果其檢舉揭發的內容、提供的線索等不是利用職務、工作之便得來的,應當認定為立功行為。相反,如果其檢舉揭發的內容、提供的線索等是利用其職務之便或工作之便獲得的,則不能認定為立功。筆者同意后一種觀點。利用工作之便畢竟和利用職務之便不完全是一回事,而由于負有查禁犯罪活動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從事工作的特殊性,其利用工作之便同樣也會獲得他人違法犯罪的線索和有關證據。因此,第一種觀點失之過窄,不能采納。所謂"利用職務、工作之便",是指犯罪后的負有查禁犯罪活動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自己主管、參與某些案件的偵查、檢察和審判、接受他人檢舉揭發材料和提供的線索、監管人犯和犯人等機會,了解、掌握他人的犯罪事實或者重要犯罪線索的方便條件。
五、幫助犯罪分子立功問題的處理
這種情形以前比較少見,但近年來日漸增多,呈現出上升趨勢,究竟應該如何看待和處理這個問題,需要引起司法機關足夠的重視。所謂幫助犯罪分子立功,是指犯罪分子的親屬、朋友、辯護人、同號在押人犯等為犯罪分子創造立功的條件,以期使本來自己無法立功的犯罪分子立功,從而得到司法機關的從寬處罰的行為。所謂為犯罪分子創造立功的條件,大致包括兩種情形:一是上述人員將自己掌握的能夠成立立功的情況設法告知犯罪分子,由犯罪分子作為自己掌握的情況向司法機關陳述,使自己具有立功表現;二是在犯罪分子本人并不知道的情況下,上述人員向司法機關提供能夠成立立功的具體情況,以便司法機關能夠據此認定犯罪分子具有立功表現,從而受到從寬處罰。例如,某縣人民法院在審理被告人王某盜竊一案期間,發現主犯占某在逃。被告人王某的母親到法院反映占某的躲藏地點,并主動在占某躲藏地點附近蹲守。當占某回到該地點時,其及時到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遂將占某抓獲歸案。為犯罪分子創造立功條件的內容,主要包括: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行為等。
犯罪分子的親友幫助立功的,是否應當認定為犯罪分子的立功?對此實踐中存在四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犯罪分子的親友把自己所知悉的他人罪行直接或間接地告訴犯罪分子,犯罪分子向司法機關作了揭發,視為有立功表現;第二種觀點認為,犯罪分子親屬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不屬于已到案的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現;第三種觀點認為,這些線索不是犯罪嫌疑人的所見所聞,而是經過了幾個環節,如按立功處理會使犯罪分子鉆空子,得便宜。故不能認定犯罪分子立功;第四種觀點認為,犯罪分子的親屬幫助其立功的情況,只要排除司法工作人員的行為,都應當認定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現。筆者認為上述幾種觀點都不可取。一般來說,犯罪分子的親友幫助犯罪分子立功的可以認定為犯罪分子的立功。因為,將這種情形認定為犯罪分子立功,首先在一定程度上會有利于犯罪分子自身的改造,減少和預防犯罪的發生,幫助實現刑罰的目的。其次,從功利角度來講,并非只對犯罪分子有利,它對于司法機關破獲重大案件,抓獲重大嫌疑人,減少社會不安定因素具有重大的意義,于國家,于社會也都是有百利而無一害。第三,親友送子歸案尚且認定犯罪分子自首,從輕處罰,如幫助犯罪分子立功的情形不認定犯罪分子立功的話,顯然有失公正。
但是,筆者在司法實踐中發現,幫助犯罪分子立功的親友當中,并不僅限于一般身份的人,還包括司法工作人員以及其他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此,犯罪分子的親友幫助立功,從而使犯罪分子得以立功的情況,應排除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親友將自己利用職務、工作之便獲得的立功信息告知犯罪分子的情形。有種觀點認為,只要是這類人幫助犯罪分子立功的,一概不能認定犯罪分子立功。筆者認為也不能一概否認,應分不同情況區別對待:如果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幫助犯罪分子立功所提供的信息是其平時利用職務、工作之便獲得的,自不能認定犯罪分子有立功;但如果其提供的信息不是利用職務、工作之便獲得的,則應當認定犯罪分子立功。只有這樣才能最大限度地發揮立功制度的作用。當然,對于那種是犯罪分子本人并不知道,親友實施構成立功的行為,因而認定犯罪分子立功的,在處罰時,一定要充分考慮犯罪分子犯罪的性質、手段、后果和犯罪后態度等因素。如果犯罪分子犯罪的性質不甚惡劣,手段不是十分殘忍,后果也不是特別嚴重,加之犯罪后悔罪,對之就可以依法從輕處罰;如果相反,則雖然認定具有立功表現,但依法不予從輕處罰。這樣處理,就避免了個別同志所擔心的犯罪分子鉆法律空子,逃避懲罰之類的事情發生。
在押犯出于哥們義氣等原因,將自己知道的有可能被認定為立功的信息有意無意地提供給其他同號人犯的,不論誰先告發,第一位告發者構成立功,但僅提供信息而沒有告發的在押犯,和后來告發的在押犯卻不能認定立功。即首告者立功,不告或后告者不立功。在適用制度時,關鍵是看誰告發的,而不是看誰最早知道和掌握的。
此外,犯罪分子的辯護人在會見或者與其通信時,有意將他人的犯罪信息告訴犯罪分子,犯罪分子據此告發,經查屬實的,也應構成立功。
那么,如何看待和處理這些幫助犯罪分子立功者呢?筆者認為,犯罪分子的親友幫助犯罪分子立功的,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況且,犯罪分子的親友基于和犯罪分子的特殊關系,幫助犯罪分子立功,以期犯罪分子因此受到較輕的處罰,在道義上無可厚非,情理上有情可原。因此,對幫助犯罪分子立功的親友不應加以處罰。對幫助立功的在押犯不處罰,在實踐中也早已形成共識。理由不再贅述。而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將自己利用職務、工作之便獲得的立功信息告知犯罪分子的,由于其行為已觸犯了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條的規定,應以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追究刑事責任。對于辯護律師是否因此負有法律責任的問題,一種意見認為律師的行為構成包庇罪,另一種意見則認為不構成犯罪。筆者認為,律師的行為顯然不符合包庇罪的特征,不構成包庇罪。違反律師會見罪犯規定的,可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當然,如果律師以此為條件實施違法亂紀或犯罪行為的,可以根據規定視不同情況分別給予其紀律處分、治安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
六、關于檢舉揭發同案犯立功的認定
同案犯是指共同參與同一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一般來說,在司法實踐中要注意下列幾種情形:1、犯罪分子在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后,又提供了同案犯的活動地點、活動規律、家庭住址等,根據其提供的信息,公安人員前去抓獲了該同案犯的情形應該認定為立功。因為交待自己的罪行和同案犯與自己有關的罪行,并不包括必須交待同案犯的住所、活動規律、活動地點等,如果交待了,且據此抓獲了其他犯罪分子,應認定為立功。2、犯罪分子在坦白交待自己的罪行時,交待了"共犯",并協助司法機關抓獲了這一"共犯",但經查,認定其協助抓獲的人是共犯的證據不足,但卻有證據證明,被抓獲的人是公安機關通緝的重大犯罪分子。對于這種情形能否認定為立功,有不同意見。筆者認為應該認定為立功,因為這屬于協助司法機關抓了其他犯罪分子,不論這一犯罪分子是共犯,還是與自己無關的罪犯,均應認定為立功。3、犯罪分子為泄私憤向公安機關舉報同案犯,并如實交待自己參與共同犯罪的事實,認定自首還是立功?犯罪分子為泄私憤向公安機關舉報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不屬于有立功表現,但該犯罪分子在舉報同案犯時如實供述自己參與共同犯罪事實的情形,應當認定有自首情節并可依法從輕處罰。理由是:犯罪分子在舉報同案犯時,只要如實供述自己參與共同犯罪的事實,就應當認定為自首。自動投案的動機,并不影響自首的成立。這里要注意交待同案犯與揭發同案犯的關系。只有揭發同案犯除共同實施的犯罪以外單獨實施的犯罪行為,才構成立功。否則,只能算是如實供述罪行,認定為自首?!督忉尅访鞔_規定: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的是立功。由此可見,如果揭發的不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不是立功,應屬于自首的必要條件。
七、犯罪單位立功的認定
筆者認為,立功,作為刑法總則規定的一種具有普遍意義的量刑制度,它適用于一切犯罪主體。既然單位能夠成為犯罪的主體,當然也能成為立功的主體。
單位犯罪的立功比較復雜,包括犯罪單位的立功及其犯罪成員的立功兩種情形。實踐中犯罪單位立功的情形較為少見。由于犯罪單位立功必須是體現單位意志,以單位名義作出,它與一般意義上的自然人犯罪的立功大不相同。根據《解釋》第五條的規定,立功有五種情況,這五種情況單位犯罪中的犯罪成員因為是自然人,都有可能做到,但作為犯罪單位來說,前四種立功情況很難發生,而第五種情形即具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立功,則完全可以做到。例如,單位犯罪后為了立功,以減少將來法院判處的罰金數額,單位所有成員齊心協力創造了對國家和社會有突出貢獻的重大發明或重大技術革新等。
針對單位犯罪的立功,有二個問題需要予以正確把握:第一,犯罪的單位內部成員揭發本單位犯罪或犯罪單位揭發本單位內部成員參與實施本單位犯罪事實的,該單位犯罪成員或犯罪單位能否構成立功?筆者認為答案是否定的。在單位犯罪時,單位與其內部成員的關系是整體與局部、系統與要素的關系,犯罪單位的內部成員如果是因為其他罪到案后,主動揭發自己參與實施的單位犯罪事實的,應視為主動交待余罪,如符合自首條件的,可以認定具有自首情節,但是不能視為有立功表現。法律規定,犯罪分子檢舉揭發他人的犯罪的才成立立功,而他交待的卻是自己參與實施的犯罪,當然不能認定為立功。反過來也是一樣,犯罪單位因其他罪到案后,主動供述本單位內部成員參與實施本單位犯罪事實的,也只能認定該單位為自首,不屬立功。第二,單位犯罪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立功的,能否認定該犯罪單位也具有立功表現?筆者認為,如果這些人,尤其是法定代表人在實施立功行為時,靠的是在犯罪單位工作時的職務之便和工作之便獲得的信息,則應當認定犯罪單位具有立功表現。如果他檢舉揭發的信息不是在其所在單位正在犯罪時利用職務或工作之便獲得的,那么,只能認定他個人構成立功,單位不能構成。當然,后一種情形還要把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排除在外。
參考資料:
1、馬克昌主編:《刑罰通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2、林亞剛、王彥:《立功制度的價值評判與規范分析》,《刑法論叢》(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3、薛淑蘭:《論刑法中的立功》,《刑法新探索》,群眾出版社1993年版
公司立法論文范文2
關鍵詞: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現代企業
公司是現代企業中最重要、最典型的組織形式,公司發展的好壞關系到一國的經濟發展現狀。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公司中的核心問題,而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核心是通過配置公司的權力,建立有效的監督和激勵機制,以保護公司股東的權益,實現公司利益最大化。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近現代公司為之困擾了半個世紀的一個問題。它是在圍繞企業所有與企業經營分離的公開性大型股份公司運營機構的運用狀況的討論中提出來的,意指公司經營中的指揮和監督體系。
當代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發展呈現出新的特點:大股東對“內部人控制”的控制得到加強,如何對經營者進行有效約束是對內部人控制進行治理的核心問題。職工參與制度日益得到認同與重視。以德國為代表的許多歐盟成員國競相通過職工參與公司董事會(單層制經營機構的場合)或監事會(雙層制經營機構的場合)、勞資雙方商定的機關或勞資協議等。
一、我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現狀及問題
我國《公司法》采用了類似于日德模式的二元制結構,即在股東大會下平行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分別負責公司的經營和監督。股東大會作為公司的權利機關,居于中心地位,董事會是公司的經營決策機關,執行股東會的決議,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做出經營決策。經理是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董事會的決議,接受董事會的監督。監事會是法定的監督機關,監事集體行使對董事、經理的監督權。由上可見,我國奉行的“股東本位”的“股東大會中心主義”,公司治理結構的核心目標是對董事會和經理實施監督與控制,保證他們按股東利益最大化的要求而行為??陀^地說,公司治理結構的總體框架設計是符合我國市場機制不健全,外部監督機制難以實現的客觀制約因素的。但由于在立法過程中,過分強調國有股權的保護,有意淡化對中小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保護;過分考慮企業經營自的實現,人為地淡化和監督機制的重要作用,使得我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在設計之初就存在缺陷。到目前為止,我國公司同典型的現代企業在運行機制上還存在很大的差距,并未真正建立起分權制衡的公司治理機制。受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企業“行政機關化”的影響,我國公司治理結構存在以下兩方面缺陷:
(一)公司內部治理結構失衡。股東構成比例不合理,股東大會權能虛化
股份公司的股權結構決定著股東結構,而股東結構狀況直接影響著各類主體參與公司經營決策的程度。
(二)公司外部治理機制缺失。股東無法對公司行為進行外部監督,當股東(尤其是大量的沒有投票權的小股東)發現經營者不能保證其權益和公司利益而無法“用手投票”來監督和控制經營者時,就將其手中的股份及時轉讓,導致公司被收購而易主。
二、完善我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前提
確立公司法人財產所有權制度是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前提之一。公司作為一種民事主體,參加民事活動,為自己取得民事權利,設定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都必須通過公司法人機關的活動來實現,而法人機關的活動又必須以公司的財產為基礎。把股權界定為一種新型的民事權利,其目的是要承認公司有法人財產所有權,承認公司有法人財產或獨立的企業財產,企業對其擁有的全部法人財產的生產經營完全負責并以此為限承擔責任。承認公司法人財產所有權,具有很重要的現實意義。
前提之二是在公司法人機關職權配置上對各種利益相關人實行權力制衡。公司法人機關的職權配置應體現公司中復雜利益群體間的制衡關系。公司是一盈利性的經濟組織。作為經濟組織的公司企業,說到底又是由單個的自然人所構成的。這些人可區分為出資者和員工,員工又可以進一步區分為經營管理者一般員工。他們都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而參與公司的活。所以,公司內部必然存在著既統一又矛盾的復雜的利益群體關系。
三、完善我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措施
目前,中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存在的缺陷,究其原因與我國公司制的體制有關。如果要建立規范的公司治理結構,就要把公司看成是利益相關者的共同體;同時結合宏觀和微觀方面的四個條件,予以綜合配置。
首先,我國公司的股權結構應當是以銀行和業務上有關聯的企業法人持股為核心。
其次,組織模式主要可以以德國模式為基礎進行構造,也即銀行在其中占據重要的地位。
第三,公司治理結構中的經營者調控模式中可創建經理市場,采取具體的措施,防止經營者頻繁流動。
第四,公司治理結構中的員工模式可向德、日兩國學習,建立工人董事會制度。
公司立法論文范文3
關鍵詞:電子公文電子政務互聯網
一、子公文及其特點
電子公文是指以電子形式表現的并通過網絡傳送的,用于政府機關相互之間聯系事務的專用文件。電子公文的特點是基于電腦和互聯網聯網的特性而產生的,因為電子公文的制作、發送及接收都需要通過電腦和互聯網這兩種媒介來進行。首先是電腦,它的最大作用是將政府公文中所有具體的信息都進行了數字化的改變,這里所說的數字化是指電腦將輸入的具體信息以“1”和“0”來進行存儲和運作,這不像傳統的政府公文是以具體的書面形式來表示的。其次是互聯網,互聯網將電腦里的數字化信息在各個政府機關之間迅速地傳送?;ヂ摼W本身有其特殊性,即公開性和全球性。所謂公開性是指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進出互聯網,而全球性是指信息在互聯網上的傳遞是沒有邊界障礙的。根據上述分析,較之傳統的政府公文,電子公文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
(1)電子公文是一種數字化的、虛擬化的文件形式;(2)電子公文的傳送是在公開環境下,通過互聯網進行的;(3)電子公文的傳送可以在各個地區、國家乃至全球范圍內的政府之間進行;(4)電子公文的廣泛應用能夠極大地提高政府的辦事效率。
顯然,信息技術的發展給政府機構帶來了一場深刻的變革。傳統的公文傳送方式使政府機構背負著沉重的時間負擔和經濟負擔。傳統公文在這一場變革中受到了電子公文這一新生事物的強有力的沖擊。電子公文的制作、發送和接收可以突破時間和空間的限制,給人們以快速和便捷??墒请娮庸漠吘故墙陙聿砰_始出現的新生事物,很多技術上的問題還有待解決。特別是,由于電子公文剛剛開始啟用,有關電子公文的法律紛爭還頗為鮮見。就世界范圍來說,還沒有專門的法律規范,也無強制性的原則可以遵循??梢哉f,其中還有很多值得研究的問題擺在我們的面前。
二、電子公文應用中存在的安全問題
目前,電子公文應用中出現的安全問題主要有:
1.黑客問題。黑客入侵網站的消息在近年被頻頻報道。以前黑客們往往挑選美國國防部和雅虎這些安全防范體系堪稱一流的硬骨頭啃。而隨著各種應用工具的傳播,黑客已經大眾化了,不像過去那樣非電腦高手不能成為黑客。如果安全體系不過硬的話,黑客便可以肆意截留、毀滅、修改或偽造電子公文,給政府部門帶來混亂。
2.電腦病毒問題。自電腦病毒問世幾十年來,各種新型病毒及其變種迅速增加,而互聯網的出現又為病毒的傳播提供了最好的媒介。不少新病毒直接利用網絡作為自己的傳播途徑。試想一個完整的電子政府體系中某個環節受到病毒感染而又沒有被及時發現,電子公文系統全面癱瘓,那將會產生怎樣的后果?病毒的感染會使一些電子公文毀滅或送達延誤,整個電子政府將會指揮失靈、機構運作不暢。
3.信息泄漏問題。目前,各大軟件公司生成的網管軟件使網絡管理員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利,可以方便地對網上每個政府用戶的各種使用情況進行詳細的監測。此外,網絡中存在不少木馬程序,如果使用不慎,就會把公文中的重要信息泄漏給他人。而某些大公司生產的軟件或硬件產品所帶的后門程序更可以使這些公司對政府用戶在網上的所作所為了如指掌。對政府而言,信息泄漏將會給其工作帶來麻煩,甚至會危及到國家的政治、經濟及國防利益,有關的政府工作人員會因此被追究法律責任,這是絕對不能接受的。而對這些大公司的法律管制,對于在信息產業中處于弱勢地位的國家來說是根本無法解決的難題,但光靠處于優勢地位的國家也是不行的,必須在國際范圍內形成管制的合力。
三、電子公文安全體系法律制度建構
1.科學的密鑰使用制度規范。密鑰是一種信息安全技術,又稱加密技術,該技術被廣泛應用于電子商務和電子政務中。它包括兩種技術類型,即秘密密鑰加密技術和公開密鑰加密技術。其中秘密密鑰加密技術又稱對稱加密技術。倘利用此技術,電子公文的加密和解密將使用一個相同的秘密密鑰,也叫會話密鑰,并且其算法是公開的。接收方在得到發送的加密公文后需要用發送方秘密密鑰解密公文。如果進行公文往來的兩個政府能夠確保秘密密鑰交換階段未曾泄漏,那幺,公文的機密性和完整性是可以保證的。這種加密算法的計算速度快,已被廣泛地應用于電子商務活動過程中。公開密鑰加密技術又稱為非對稱加密技術。這一技術需要兩個密鑰,即公開密鑰和私有密鑰。私有密鑰只能由生成密鑰對的一方政府掌握,而公開密鑰卻可以公開。用公開密鑰對公文進行加密,只有用對應的私有密鑰才能解密。用私有密鑰對數據進行加密,只有用對應的公開密鑰才能解密。此二種技術相比,顯然第二種技術的安全系數更大一些,但這種技術算法速度較慢。我們可以根據各種公文的秘密等級,采用不同的加密技術。對于一般的公文往來數量大且頻繁,不宜采用非對稱加密技術,還有秘密等級較低的公文亦可采用對稱加密技術。而對那些重大的通知及秘密等級較高的公文則必須采用非對稱加密技術。凡違反上述技術性規范的要求造成公文泄密或是公文的完整性受到損害的,需追究其法律責任。
2.完善的政府證書管理制度。公文傳送過程中數據的保密性通過加密和數字簽名得到了保證,但每個用戶都有一個甚至兩個密鑰對,不同的用戶之間要用公開密鑰體系來傳送公文,必須先知道對方的公開密鑰。公文傳送中有可能發生以下情況:用戶從公鑰簿中查到的不是對方的公鑰,而是某個攻擊者冒充對方的假冒公鑰;或者公文互換的雙方在通訊前互換公鑰時,被夾在中間的第三者暗中改變。這樣的加密或簽名就失去了安全性。為了防范上述風險,我們可以仿效電子商務中的做法,引入數據化證書和證書管理機構,建立完善的政府證書管理制度。這里所說的證書是指一份特殊文檔,它記錄了各政府機關的公開密鑰和相關的信息以及證書管理機構的數字簽名。證書的管理機構是個深受大家信任的第三方機構??紤]到電子政務的特殊性,電子政務系統中的根目錄證書管理機構最好由一國的最高政策機關設立的專門機構出任,其它各級目錄分別由地方各級政府設立的專門機構去管理。在我國,根目錄的管理工作可由國務院信息辦來承擔,其它各級目錄分別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專門機構進行管理。各政府機關須向相應的證書管理機構提交自己的公開密鑰和其它代表自己法律地位的信息,證書管理機構在驗證之后,向其頒發一個經過證書管理機構私有密鑰簽名的證書。政府出面作為證書的管理機構,其頒發的證書信用度極高。這樣一來將使電子公文的發送方和接收方都相信可以互相交換證書來得到對方的公鑰,自己所得到的公鑰是真實的。顯然,電子公文系統的安全有效運轉離不開完善的政府證書管理制度的確立。
3.有效的數字簽名制度。在電子公文的傳送過程中可能出現下列問題:(1)假冒,第三方丙有可能假冒甲機關給乙機關發送虛假公文;(2)否認,甲機關可能否認向乙機關發送過公文;(3)偽造,乙機關工作人員可能偽造或修改從甲機關發來的消息,以對自己有利。這些問題要靠數字簽名來解決。數字簽名在電子公文傳送中的應用過程是這樣的:公文的發送方將公文文本帶入到哈希函數生成一個消息摘要。消息摘要代表著文件的特征,其值將隨著文件的變化而變化。也就是說,不同的公文將得到不同的消息摘要。哈希函數對于發送數據的雙方都是公開的。發送方用自己的專用密鑰對這個散列值進行加密來形成發送方的數字簽名。然后,這個數字簽名將作為公文附件和公文一起發送到該公文的接收方。公文的接收方首先從接收到的原始公文中計算出消息摘要,接著再用發送方的公開密鑰來對公文的附加的數字簽名進行解密。如果兩個消息摘要相同,那幺接收方就能確認該數字簽名是發送方的。通過數字簽名能夠實現對原始公文的鑒別和不可抵賴性。目前數字簽名在電子商務中已得到了廣泛的應用,日本等國政府已通過專門的立法對數字簽名的法律效力予以確認。在電子公文傳送中引入數字簽名也是必然的選擇,只是我們要從法律上確認數字簽名的效力,建立相應的制度規范,努力設法從技術和制度規范入手不斷提高安全系數。以數字簽名只有相對的安全性來作為反對其應具有法律效力的理由是站不住腳的,因為任何所謂安全保障都是相對的,橡皮圖章就經常被不法之徒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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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利用項目各種資源,創新工作環境。毋庸置疑,項目難以具備思想政治工作常規環境中的各種因素。但項目作為相對獨立的組織存在于特定環境中,項目人員特有的“一家人”思想比較強烈,思想政治工作要充分利用這個有利條件,營造一個有助于項目人員共同“建家、愛家、護家”的民主、和諧、奮進的整體氛圍。良好的項目整體氛圍是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的基礎,同時也是一種極好的教育因素。在項目法施工管理中,項目及其成員既處在企業和社會的大環境中,同時又受項目這個小環境直接影響,無論是物質環境如工作現場、施工設備、經濟效益等,或是精神環境如管理制度、經營理念、行為準則等,只有兩者有機結合才能形成項目的整體氛圍。提供因此,環境創新就是要將項目的物質環境和精神環境相融合,挖掘各環境中的思想教育因素,整合出使項目人員樂在其中、樂于奉獻的生產經營空間,并使項目人員自覺接受各種規章制度的管理,成為目標明確、工作主動、行為自覺的項目主人,最大程度地釋放創效能量,體現思想政治工作的精神動力作用。
3.結合項目存在形態,創新工作方法。項目的分散化、小型化、流動化,決定了思想政治工作必須要由集中、統一、大型的活動形式向小型、靈活、多樣的方式轉變,從單向灌輸向自我教育轉變,從單純說理向結合解決實際問題轉變。提供項目自身的存在以及存在的環境是處于變化中的,人員也處于動態管理中,集中開會、聽報告等思想政治工作的傳統方法和形式,既不符合項目實際,也不能滿足工作要求,更難以達到預期目的。因此,思想政治工作要實現以固定式的靜態學習為載體到以變換中的動態活動為載體轉變的創新,結合項目開展的各種生產經營工作,把思想政治工作融入到提高項目管理水平、增強項目創效能力的實踐活動之中。
4.運用項目網絡聯系,創新工作途徑。就是將信息網絡技術應用于思想政治工作,最大限度地擴大思想政治工作的覆蓋面,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當今社會,作為有效支撐企業存在的施工項目及其成員,網絡影響已經滲透到兩者的方方面面。提供網絡具有開放性和民主性特點,利用這些特點,可使思想政治工作不受時間和空間限制,做到全天候、全方位,由原來集中統一模式,變為分散多樣化模式;由原來自上而下單向灌輸的被動接受,變為雙向或多向的直接交流;由原來單調的指示、命令、說教,變為平等交流。如利用網絡能夠廣泛收集思想政治信息,開展時事政策宣傳和科學理論灌輸,能夠較好地改變過去那種一方講、一方聽,領導為主體、職工為客體的傳統方式。同時,可以將事關公司發展前途以及項目關心的熱點、焦點和難點問題在網絡上向項目成員公開,使他們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的權利得到真正落實,從而有效激發項目成員主人翁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5.服務項目工作重點,創新工作內容。內容創新是新形勢下思想政治工作創新的基礎。項目在不同運作時期的工作重點不同,而同一項重點工作,不同階段的著力點又有不同。因此,思想政治工作必須選準選好切入點、結合點,集中精力圍繞項目中心工作和工作重點抓好教育、引導和宣傳鼓動,最大程度地調動人的積極性,確保項目生產經營目標和其它工作的順利完成提供。需要指出的是,項目法施工管理特別強調項目班組和成員的創效能力、團結協作精神以及潛在的可持續發展能力,所以,思想政治工作什么時候都不能放松這方面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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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定向增發 折價 市場效應
一、引言
定向增發具有發行門檻較低、審批流程簡單、融資方式靈活的特點,被認為是融資“pecking order”中僅次于公開增發的次優選擇(Ferreira and Brooks,2007),已成為上市公司再融資的重要途徑,2010年至2012年滬深兩市定向增發融資額分別為3300億、3588億和3441億,后兩年融資規模均超過IPO。
定向增發在國內股權融資市場占主導地位的原因,除了近年來的政策支持,重要的一點是其用途并不限于融資功能,實施定向增發主要基于三個動因:首先是對大股東實施增發以收購資產,甚至是母公司整體上市;其次是引入新的戰略投資者,提高公司競爭力,或是實現戰略重組;第三則是為新的募投項目籌集所需的項目資金。
二、文獻綜述
總體來看,定向增發的相關研究主要集中于解釋發行中的折價現象和股價的市場效應兩個方面,并由此延伸到大股東利益輸送、定增前后企業的績效變化、定向增發的投資價值、定向增發盈余管理等領域。研究的出發點主要是信息不對稱和問題。
(一)定向增發的基本現象
定向增發折價、短期市場效應是定向增發現象研究的主要結果。
1、折價
實證研究結果表明,美國私募的折價率約為11.3%-20.14%,而臺灣地區的定向增發折價率約為20%。
2、短期公告效應
對于折價發行的定向增發股票,市場上基本上持樂觀態度,而定向增發中的短期市場效應(公告效應),則并未發現一致的國際證據。Wruck(1989)最早研究發現,宣告日前后存在4.5%的異常收益,Hertzel and Smith(1993)發現1980-1987年間,NASDAQ106家定向增發公司的公告期超額收益為1.72%。一些學者對日本、挪威、美國、新加坡、瑞典等國上市公司的實證研究也得到了相似的結論。但是Chen et al.(2002),Anderson et al.(2006)的研究沒有發現顯著的正異常收益。
國內方面,戴爽(2007)選取已實施定向增發的57家上市公司作為統計樣本,發現了11.8%的異常收益,章衛東(2007)的研究也發現了類似規模的公告效應,且面向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的定向增發將獲得更高的累計超額收益。此后陸續也有學者發現股改后定向增發存在正面宣告效應。
3、長期市場效應(公告效應之謎)
與短期公告效應相反,Hertzel et al.(2002)發現,市場對定向增發的長期反應為負,三年持有期異常收益為-23.8%。Krishnamurthy et al.(2004)和Marciukaityte et al.(2005)也得出了類似的結論。這一問題被稱為“Puzzling announcement effect(公告效應之謎)”。
公告效應之謎在我國目前尚無定論。吳育輝等(2010)分析發現,增發后的6個月時間段,股票具有更高的累計超額收益率。章衛東、李海川(2010)的研究表明,資產注入類型、注入資產與主營業務的相關性,將顯著影響到定向增發股票的長期收益率,而與短期市場表現無明顯關系。鄧路等(2011)發現中國上市公司定向增發前后5年業績顯著好于配比公司,定向增發后兩年內總體上表現強勢特征,原因是投資者對定向增發的公告反應不足。徐靜,余斌(2012)則發現了公告效應之謎的現象,即短期內定向增發股票市場反應為正,而長期的市場反應為負。
(二)定向增發的影響因素
對于定向增發的影響因素,一般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所有形式的新股發行都具備的一般性影響因素;另一類為定向增發的特有研究成果。
1、定向增發的一般影響因素
(1)價格壓力假說
Scholes(1972)指出,每只股票彼此之間不可完全替代,因此需求曲線應該向下傾斜,任何股票的發行都會導致價格下跌。有大量文獻實證研究了股價和發行規模之間的關系,但是得到的結果并不明確。Loderer et al.(1991)對增發宣告異常收益與需求的價格彈性進行了檢驗,但是并未發現需求的價格彈性導致了負的異常收益。蓋銳、熊發禮(2010)指出再融資將會導致企業長期財務指標下降,尤其是以包括定向增發在內的股權再融資行為。
(2)投資機會假說
Miller and Rock(1985)指出公司的投資需求為定值,任何再融資行為都是對未來現金流預期下降的結果,從而構成了公司未來收益的負面信號。Healy and Palepu(1990)認為股票發行體現了預期未來收益的波動性變大,經營風險將出現上升,再融資行為是一個“壞消息”。賀薇(2011)也得出了類似結論。顧馨、李雙杰(2012)以2006-2009我國主板定向增發的上市公司為研究樣本,發現定向增發對股權結構的改善有積極影響,70%左右的上市公司增發實施后業績指標出現提升。
(3)財富轉移假說
股票發行伴隨著財富在股東與債權人之間的重新分配,Galai and Masulis(1976);由于股權融資可以降低公司的債務風險,超預期的股票發行會使得財富從股東向債權人轉移。因此,股票增發導致公司的D/E比例下降,同時出現負的異常收益,DeAngelo and Masulis(1980)。但是在韓國市場,Kang(1990)和Dhatt et al.(1996)發現配股前后伴隨著正異常收益,其根本原因是股權融資使企業出現財務困境的概率下降。
(4)流動性假說
交易受限股票的折價均值達34%,Silber(1991);Brennan and Subrahmanyam(1996)、Fiori(2000)等發現,股票的流動性與收益率負相關。考慮到定向增發股票往往存在限售條款,因此其應當存在發行折價,并具有正的異常收益。
2、定向增發的特有研究成果
(1)監督效應假說
Wruck(1989)的監督效應假說指出,定向增發會帶來股權集中度的提高或是產生新的大股東,隨著大股東利益與公司趨同,大股東可能憑借自身的影響力改善公司的資源分配,或者促使公司進行有價值的兼并收購,那么公司價值將得到提升。值得注意的是,Hertzel and Smith(1993)以及Wu(2004)的實證結果并不支持監管假設。
(2)管理層權力擴張假說
Wruck(1989)還發現,如果定向增發導致管理層濫用權力,公司價值將會下降?;诖?,Barclay et al.(2007)提出管理層權力擴張假說解釋定向增發,他們認為管理層只會對不會影響其地位的友好投資者實施增發,因此定向增發對于非參與(不干涉公司管理)投資者來說是不利的,而折價現象正是對這種非參與的補償。
(3)大股東利益輸送假說
Cronqvist and Nilsson(2005)發現家族企業為不稀釋控制權,不愿意選擇配股和公開增發,Baek et al.(2006)通過對韓國企業集團的研究,對此提供了證據證明。張鳴、郭思永(2009),何賢杰、朱(2009)的研究結果表明,大股東的機會主義行為是影響上市公司進行定向增發的重要因素。李傳憲、何益闖(2012)指出大股東有更大的動機和能力借助定向增發進行隧道行為,而股權制衡機制在一定程度上會約束這一行為。鄧路等(2011)也未發現直接證據支持大股東將定向增發作為實現利益輸送的工具。從投資者保護,監管大股東行為的角度,郭思永(2012)提出,良好的投資保護環境能夠抑制上市公司的財富轉移行為。
(4)信息不對稱假說
Hertzel and Smith(1993)的實證研究結果表明定向增發的折價程度與信息不對稱程度顯著正相關。他們認為,在支付一定的搜尋信息成本前提下,投資者可以觀察到存在信息不對稱問題的企業的內在價值,而定向增發的折價就是為了補償信息獲取成本。同時,定向增發本身也釋放了公司價值被低估的信號,投資者的認購就是對公司價值的鑒證。因此,定向增發公告會帶來正的市場效應。Lee(1997),Kahle(2000)的研究支持了公司會憑借信息優勢在股價被高估時實施股權再融資的結論。Anderson et al.(2006)對新西蘭的研究發現,分析師關注較少的企業,認購者對企業的價值挖掘付出了較高的成本,折價將作為他們投入信息成本的補償。
(5)市場時機
Huson et al.(2006)提出,定向增發的定價和數量受資本市場的狀況影響。當股市市值上升時,定向增發數量也會增加;定向增發折價與市場收益正相關。耿建新等(2011)發現公司長期經營業績與長期回報率會出現下滑,其原因不是市場對短期公告效應過度反應的修正,而是投資者對募投項目過度樂觀。盧闖,李志華(2011)研究發現市場錯誤定價是投資者情緒和定向增發折價的中間變量,投資者越樂觀,定向增發折價越大。徐靜、余斌(2012)進一步發現,無論是長期或是短期,市場低迷時定向增發的市場反應較之牛市行情下的市場反應更好。
三、總結
近年來,我國A股市場定向增發相關問題研究已經日漸成熟,取得了大量的研究成果。但由于我國定向增發市場開展較晚,研究樣本的時間跨度相對有限,且市場環境、制度安排具有一定的獨特性,很多研究結果仍有待進一步驗證。
首先,除了最簡單的融資目的外,國內的定向增發還被廣泛應用于如并購重組、整體上市等領域,《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對以重大資產重組、引進戰略投資為目的的發行和以籌集資金為目的的發行采取了不同的定價方式。然而由于定向增發一般以相對二級市場價格折價發行,定價水平較低,大股東通過定向增發謀取私人利益成為一個不容忽視的現象,如何進一步的優化和改進定向增發的定價機制,修正其缺陷已成為學界的一個重大議題。
其次,國內發行周期長于國外的私募發行,一般來說,從董事會預案公告到定向增發完成需耗時半年到一年,更有甚者可以達到兩年以上。這其中主要包括董事會預案公告、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證監會審核通過,發行批文頒布,承銷路演,股權登記。
最后,國內定向增發還面臨著“九折規則”的約束,《管理辦法》在定價基準日的規定上具有模糊性,公司可以自由選擇基準日。目前A股市場上市公司定向增發定價基準日普遍選取董事會預案公告日,其原因可能是以董事會預案公告日作為定價基準日,方便董事會通過盈余管理等手段,對發行底價區間進行控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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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檢察文化是社會主義法律文化的重要分支,是檢察工作人員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及檢察權的運行為依據,在檢察工作實踐中所體現出來的群體性思維方式、行為方式和外在表征的總和。
“忠誠、為民、公正、廉潔”的政法干警核心價值觀是推進檢察文化建設、提升檢察文化軟實力的重要精神支撐,是檢察工作價值選擇的指南針,對檢察人員具有導向、凝聚、約束、激勵及輻射等功能,而這些功能可以從不同方面滿足檢察干警各個層次的需要。檢察干警核心價值觀的形成過程也是檢察人精神塑造和“建設”的過程,其成效的重要體現是檢察人精神需求的實現。汲取馬斯洛需求層次理論的精髓并運用于檢察文化建設,有助于更好地把握檢察文化建設的路徑,可以提升檢察干警核心價值觀形成的實效。本文嘗試從馬斯洛需要層次理論的視角出發,尋找二者之間的共通之處,并結合馬斯洛需要層次理論就檢察文化功能的發揮路徑略抒管見。
一、馬斯洛需要層次理論與檢察文化功能
(一)馬斯洛需要層次理論的基本觀點
美國著名人本主義心理學家馬斯洛(Abraham H. Maslow,1908-1970)在1943年發表的《人類動機的理論》( A Theory of Human Motivation Psychological Review)一書中,第一次提出需要層次理論。他在需要層次理論中將人的需要分為五個層次:①生理需求(Physiological needs),是由人的生物機體而產生的需求,包括衣、食、住及性的需要等;②安全需求(Safety needs),指個人追求身體安全、免遭威脅的需求,包括防備生理損傷、疾病,需要有安全的生活環境等;③歸屬與愛的需求(Love & belongingness),也稱社交需求,指人們渴望與他人建立良好的感情,渴望被接受,成為群體的一員而有歸屬;④被尊重的需求(Esteem),即人們希望自己能得到他人較高的評價,得到別人的尊重;⑤自我實現的需求(Self-actualization),是指促使自己的潛力得以發揮、自己的理想、抱負得以實現的希望。在馬斯洛看來,這五種需求由低到高形成一種階梯狀關系,生理需求和安全需求是較低層次的需求,歸屬與愛的需求和被尊重的需求則是較高層次的需求,自我實現的需求則是最高層次的需求。馬斯洛認為,人類的價值體系有兩種不同的需要,一種是沿生物譜系上升方向逐漸變弱的本能或沖動,稱為低級需要和生理需要。另一種是隨生物進化而逐漸顯現的潛能或需要,稱為高級需要。其中,生理上的需要、安全上的需要和感情上的需要均屬于低一級的需要,這些需要僅靠外部條件的成就便可以滿足;而尊重的需要和自我實現的需要是高級需要。高級需要則必須通過內部因素才能滿足的,而且一個人對尊重和自我實現的需要是無止境的。馬斯洛還認為,同一時期,一個人或許同時有幾種需要存在,但每一時期必然有一種占支配地位的需要,對其行為起決定作用。同時,任何一種需要都不會因為更高層次需要的發展而消失。各層次的需要相互依賴和重疊,高層次的需要發展后,低層次的需要仍然存在,只是對行為影響的程度大大減小。
每個人都潛藏著這五種不同層次的需要,但在不同的時期內,對各種需要的迫切程度是不盡相同的。人最迫切的需要才是激勵人行動的主要原因和動力。人的需要是從外部得來的滿足逐漸向內在得到的滿足轉化。在高層次的需要充分出現之前,低層次的需要必須得到適當的滿足。
(二)檢察文化的功能
檢察文化的功能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個是檢察文化的自身功能,一個是檢察文化的社會功能。具體而言檢察文化具有五個方面的功能。
一是價值引領功能,也稱為導向功能,這是指檢察文化以其所包含的價值觀及執法理念等,對檢察干警的個體行為以及檢察機關的整體行為進行指導。通過目標和價值的引導,使廣大檢察干警從較高層次上理解檢察工作的實質與發展前景,從而把檢察干警的思想統一到檢察工作所確立的總體目標上來, 使檢察干警自覺、自愿為實現這一目標而行動。
二是行為規范功能,也稱為約束功能。是指檢察文化對檢察干警個體的思想、心理和行為具有一種源自于檢察機關內部的行為準則、道德規范的軟性約束。這是通過一種無形的、非正式和非強制的行為準則來約束檢察干警的思想和行為, 增強自律性,從而發揮其規范作用。
三是整合凝聚功能,也稱為結構聚合功能。是指檢察文化通過一定的規范、制度等, 將檢察機關之間以及檢察機關內設組織機構之間的制度結構及其運行機制既協調配合又有序控制、制約所產生的正效應的功能作用。
四是激勵感召功能。是指檢察文化通過用崇高的精神力量滿足檢察干警的精神需要, 使檢察干警在自我塑造、自我雕琢、自我升華中,從內心產生一種高昂情緒和奮發進取精神的功能作用。
五是輻射傳播功能。是指檢察文化對周圍各類主體產生潛移默化的影響。具體表現為通過檢察實踐活動,在與社會成員間的互動過程中,對法治理念、正義理想、行為規范等的傳播作用,并進而產生的“教化”效應。
(三)馬斯洛需要層次理論與檢察文化功能之間的相通之處
馬斯洛用畢生精力來研究人的動機系統。他重視對人的內部動機系統的激發,主張只有真正調動人的內部動機,才能夠發揮人的創造力和潛能。檢察文化是以人為本的建設,關注的是以檢察官為主體的檢察人的需求,強調通過對檢察干警內心世界的完善,從而滿足檢察干警自身價值的需要為出發點的。從這個角度而言,二者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相通之處。
首先,檢察文化是通過對檢察官的內部動機發揮作用并影響其行為。它是以社會文化為依托,由全體檢察官所認可,用文化的親和力、影響力、感染力對檢察官人格信念進行塑造,是從影響作為個體的人的檢察官的心理和精神層面出發,從而形成檢察官真實的信仰,進而對檢察官的內部動機發揮作用,規范、約束檢察官的執法行為,最終實現公平正義和執法為民這一全體檢察官的追求。
其次,檢察官高級需要的滿足需要靠檢察文化來促進。就檢察官個體而言,要滿足其尊重和自我實現的高級需要,不但需要具備過硬的業務技能,還要具備人格魅力和掌握高超的工作方法,而這些條件的成就,需要檢察文化來發揮作用。
第三,檢察文化不能夠離開檢察官而獨立存在。檢察文化對于檢察權的正確行使具有自我調節的潛在功能,是規范、約束檢察官執法行為的內在機制,左右著檢察官的價值取向。因此,檢察文化的作用必須通過滿足檢察官的需要來實現。
二、檢察文化對滿足檢察官各種需要上的作用
檢察文化的概念從廣義上講, 它是指檢察官在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權的過程中形成的價值觀念、思維模式、道德準則、精神風范等一系列抽象的精神成果。簡單地說, 檢察文化是檢察機關在檢察實踐中創造的制度文化、精神文化乃至物質文化的總和。檢察文化是檢察事業的重要精神支撐,是檢察工作發展的內在動力。由此可見,檢察文化能夠激發檢察官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在滿足檢察官在各層次的需要上發揮作用。
(一)檢察文化在滿足檢察官低層次的需要上的作用
生理需要和安全需要是低層次的需要。拋開檢察官的職業屬性,同普通人一樣,他們也希望進一步改善食品結構和居住環境,衣著更時尚,同時也渴望擁有更好的工作環境。根據馬斯洛的需要層次理論,只有當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等低層次需要滿足以后,人們才有可能追求更高層次的需要。
而作為檢察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良好的檢察物質文化能夠滿足檢察官在生理和安全上的需要。檢察物質文化是一種以物質形態為主的表層檢察文化,是檢察文化在物質上的凝結,也是檢察文化的基礎。它是由檢察機關的各種裝備環境和檢察人員在履職中使用的物質設備所構成的器物文化。具體包括基礎設施、辦公環境、技術裝備等等。檢察物質文化的先進與落后,直接影響著辦案水平、辦案效率、辦案質量和干警的工作熱情,影響著檢察機關現代化建設水平,影響著檢察機關整體風貌和良好形象。因此,營造一流的工作環境, 建立規范高效的辦公秩序,通過良好的檢察物質文化基礎使檢察官在生理和安全這些低層次的需要被滿足后,才能更好地追求高層次的需要。
(二)檢察文化對滿足檢察官社交需要上的作用
當前,我國社會正處于轉型期間,各種矛盾突出,刑事犯罪呈高發狀態。打擊犯罪和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任務使檢察官的工作強度日益增加,因此作為社會成員的檢察官,同樣也需要與其他社會成員進行交流,以此釋放工作的壓力,使心理得以平衡,并積極投入到新的工作中去。
首先,檢察文化的凝聚整合作用能夠使全體檢察官產生強烈的歸屬感、自豪感。還能建立起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的良好人際關系,搭建既有個人自由發展空間、充分展示自己的才華、發揮自己創造力,又有全員之間的相互配合、互守誠信、相互促進的平臺,形成了合作的理念,打造出一支既有大局觀念,又有協作配合,既能獨立完成工作,又能相互補位,具有凝聚力和戰斗力的團隊,滿足檢察官在社交(情感)上的需要。
其次,檢察文化具有規范約束作用,通過制定嚴格的執法準則, 行為標準及規章制度和文化管理提升檢察官的自律能力。從而養成一種良好的群體意識, 用理念約束人, 成為檢察官自覺的行為準則。這樣既能夠通過建立健全機關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使檢察機關各項工作不斷趨于規范化、制度化和科學化, 使檢察官的工作和行為能有章可循, 有規可依, 遵章守紀,依法辦案。又能夠規范檢察官的社交范圍,促使他們樹立良好的擇友觀,避免出現“交友不慎”的情況,又可以滿足下一層次有關安全的需要。
(三)檢察文化對滿足檢察官尊重的需要上的作用
尊重的需要是對自我成就的自我欣賞,自尊受到他人的尊敬以及發展自信、聲望的需要。作為社會成員,檢察官同樣有對尊重的渴望,更何況在文明國家,檢察官本身就是一種受到人們尊重的高尚職業。
從檢察文化與社會文化的互動關系來看,檢察工作實踐塑造出檢察文化,檢察文化又通過檢察工作實踐與社會其他文化形態進行著交流融合。檢察文化作為一個系統, 不僅僅在檢察機關內部發揮作用, 并且還要與外部環境進行交流, 要受到外部環境的影響并相應地對外部環境產生反作用。正因為檢察文化具有強大的輻射功能,檢察機關在提高公信力的過程中,也能將檢察文化的先進價值理念、思維方式、行為作風等傳達給周圍其他社會成員,從而不斷地擴大社會知名度和影響力。從而在其他社會群體中樹立檢察機關和檢察官的良好形象, 增強其他社會群體對檢察機關整體形象的認同感和支持度, 通過檢察群體的各種執法活動和真實感人的事跡, 折射出檢察文化倡導的整體價值觀念、文化特點和內涵, 展示出檢察機關和檢察人員的良好形象, 增進社會對檢察工作的理解、信任和尊重。
(四)檢察文化在滿足檢察官自我實現的需要上的作用
自我實現的需要是最高層次的需要,即希望完成自己能做的事,發揮自己的潛力,謀求具有挑戰性的工作任務,不斷進行創造、革新,并獲得個人成長的機會。
情感激勵是以個人與個人之間或組織與個人之間的感情聯系作為手段的一種激勵方式,主要是通過調節人的情緒系統, 實現激勵的目的。檢察文化所具有的激勵感召功能,是以尊重人為中心內容, 崇尚以人為本,用內在的引導來對人進行激勵。檢察文化的激勵感召功能可以發揮每個人潛在的或者是已經表現出來的對檢察工作有促進作用的驅動力, 使其懂得他所在的組織及本人存在的社會價值和意義,不但能夠滿足人們對實現自身價值的心理需求, 還能夠著眼于整體文化建設和人性而不斷完善,進而產生職業榮譽感和崇高的使命感, 使每位檢察官的內心深處自覺產生為實現自己的人生價值而勤奮工作,為檢察事業拼搏的獻身精神。
三、馬斯洛需要層次理論的視角下的檢察文化功能發揮路徑
馬斯洛需要層次理論表明,人的需要不但是客觀存在的,而且是多種多樣、多層次、發展變化的。其內容既包括物質方面的,還包括精神方面的,不但有身外之物,更有內心體驗。因此,要注重發揮檢察文化對檢察官高層次需要的滿足的作用,激發其自身發展的欲望和發掘自身的潛能,從而不斷促進核心價值觀的提升,推進檢察工作良性發展。
(一)準確把握檢察官的需要,運用發展的、變化的觀點開展檢察文化建設
檢察文化各種功能的發揮,是同檢察文化的建設水平相適應的。同時,從馬斯洛對人的需要的研究成果來看,發展與進步是呈動態變化的。即,隨著社會的發展和進步,人對需要的數量、質量以及滿足方式等方面均不斷發生變化。就整個社會發展而言,從前人們認為是奢求的事,現在卻變得很普通;目前很難實現的要求,未來可能比較容易地達到。
就當前檢察官隊伍的現狀而言,生理和安全方面的需要基本上都能夠得到滿足,但是其他方面的需要依然存在。隨著社會的支持和自身努力的增強,他們對滿足高層次需要的渴望會進一步增加。
所以,要用發展的眼光看檢察官的需要,不但要研究他們目前的需要,而且要預測以后的需要。在檢察文化建設的過程中,有目的地從實際出發,因時、因地、因情、因事而不斷改變檢察文化建設工作的手段、方式,這樣才能夠使各種檢察功能得到更好地發揮。譬如如何使檢察干警實現自我價值,如何實現學用統一、知行合一等問題,馬斯洛的層次需求理論就給了我們一些啟示。馬斯洛認為,自我實現就是充分發揮一個人的潛能。他說:“音樂家必須演奏音樂,畫家必須繪畫,詩人必須寫詩,這樣才會使他們感到最大的滿足。是什么樣的角色就應該干什么樣的事情,我們把這種需要叫做自我實現?!笨梢?,如欲通過檢察文化建設使盡量多的檢察官滿足最高層次的自我實現需求,就必須將文化建設工作融入到司法實踐中去,使檢察官們自覺地將做好本職工作轉換為內在的自我實現需求,并不斷地通過努力工作來實現之。
(二)善于運用檢察文化的價值引領功能,將檢察官的無意識需要變為有意識需要
馬斯洛在需要層次理論中有一個重要思想,即在個人身上有許多需要是無意識的。這些無意識的需要對于人的行動的積極性影響很大。如果不能正確對待這些無意識的需要,就可能會引發一些問題,進而影響人際關系,影響正常的工作、學習、生活秩序。同樣,在檢察官身上,這樣的無意識需求同樣存在。主要體現為:希望別人對自己有一種堅定的、基礎穩固的高度評價,保持自尊或自重,并得到別人的尊重等。
因此,切實發揮檢察文化的價值引領功能(導向功能),指導檢察官的個體行為向著正確的方向發展尤為重要。教育、引導他們更新思想觀念,進一步樹立自尊,自強,自立的觀念,實現對自我的超越,將無意識的需要轉變為有意識的需要。譬如,職業尊榮感是使檢察官立足本職工作獲得被尊重感和產生自我實現愿望的前提,在促使檢察官提升自我職業尊榮感方面,就要求有關檢察文化建設的舉措都應當內涵有檢察官職業、法律精神、法律價值等內容的特質元素,使檢察官意識到作為法律人的信仰和責任并堅守之。另一方面,檢察文化建設要促使檢察官懂得被尊重感應從群眾中獲得,應將群眾對自身履職的評價作為獲得被尊重感的參照系,而不是以物質財富或物質化的“成功人士”作為參照;同時要促使檢察官自覺通過滿足群眾的司法需求,來獲得自我的精神愉悅,并產生立足司法職業的自我實現需求。
(三)注重需要次序的變動性,運用檢察文化的激勵感召功能為檢察官的“自我實現”創造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