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員工激勵機制建設問題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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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員工激勵機制建設問題與對策

摘要:首先對現代國企的薪酬激勵現狀分析,得出工資形式單一、市場化程度低的結論。提出改革思路,包括出資人監管的同時適當放權、兼顧公平,激勵優秀績效和優化決策、分散注意力。到最后以某國有科技型集團企業作為案例分析,提出股權分紅的思考。

關鍵詞:國企;工資;激勵體制;績效

隨著國企改革不斷地創新改革,與之相關的企業管理模式越來越有效,國有企業職工的工資待遇漸漸得到社會的關注。

1國企薪酬激勵的現狀分析

1.1工資形式單一,區分度低

從國家實施的工資定額總量控制操作來看,大多數國有企業在為各級管理人員設定工資時,工資差異不明顯,國有企業的薪酬激勵制度沒能充分發揮作用,這就導致了即使國家實行工資定額,也不能起到更好的激勵作用。各國內企業都有獨立的管理權,他們想為員工獎勵資金。然而,由于相應政策的限制和制約,相關業務的開展卻受到約束,這不利于提高激勵機制的有效性,不利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進程。

1.2薪酬水平穩定,市場化程度低

大多數國有企業的工資水平是相對穩定的。雖然員工進行績效考核,但往往缺乏將工資與績效關聯,導致員工的工作或多或少、做得好或更差都一個樣,工作熱情有限。其次,在國企薪酬改革實施后,也出現了一些市場化程度和競爭程度較高的國有企業領導的薪酬水平與市場化水平不符的現象,難以讓優異的企業高管入駐。

2改革激勵機制體系的實施路徑

認真實行強調的“激發體制活力,激活基層經驗,抓緊干部行動”的指示,這指示需要我們從三個方面解決激勵機制條件和實施障礙問題,列舉如下。

2.1完善激勵機制體系的決定性條件

出資人監管的同時適當放權是完善激勵機制體系的決定性條件。激勵機制由上層設計,只有自上而下的激勵措施才能有長期效用。因此,為了實施激勵機制的建設,首先要改變的是投資者的思想概念,即要求投資者同時監督和分權。這是改善每層國企投資者、法定代表人和經營者關系的本質要求。國企與私企兩者最大的區別在于國有企業所有權屬于國家,然而私企的所有權屬于人民。這一特征表明,國企并不是完全獨立的法人,其法定代表人也不是完全獨立的決裁者。因此,2003年開始,國務院成立了國家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從根源上解決了政企分開、企業所有權、經營權分離、企業職能分離,還有國有資產和政府行政職能等一系列的問題。

2.2完善激勵機制體系的首要條件

兼顧公平,激勵優秀績效是完善激勵機制體系的首要條件。通常有三種形式的企業分配制度:一種是工資報酬機制(崗位貢獻),另一種是股權分紅(所有者權益),第三種是績效鼓勵(績效貢獻)。自從國有資產監督制度實行以來,績效鼓勵制度和股權激勵制度在國有企業制度中同步實施,成效顯著。但由于以單人貢獻為核心的激勵機制不完善,沒有能充分提升從業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但這兩種激勵方式在表現上存在著不同之處,缺乏對集體利益的保護和激勵。因此,要將激勵機制的作用發揮出來,應將激勵點設置回最基本的“一線員工”和“重要員工”,然后重點關注主要績效貢獻者,再考慮公平性。

2.3完善激勵機制體系的必要條件。

優化決策、分散注意力是完善激勵機制體系的必要條件。2018年7月6日,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發表重要講話時,對深化改革作出指示:繼續推進改革,激發制度活力,激活基層經驗,激勵干部作為,扎扎實實把全面深化改革推向深入。中央集權應當按照科學、民主、法制的要求進行。這些制度明確規定了國企“什么事必須由原則和什么集體決定”。一個優秀的企業是由無數的優秀的員工辛勤創造的,而一個相當大的賬簿是由N個輝煌的成就積累起來的。在制定決策程序時,要充分考慮“頂層設計”和“一線決策”的優勢和局限性,將權力適當下放給一線管理和生產。只有這樣,政府法令才能與市場相結合,能夠更好的有助于生產管理,實現經濟穩定且迅猛的增長。

3長效激勵機制在國企中的實踐與思考

某科技型企業試運行了“激勵基金+個人購股”計劃。激勵計劃的目標是公司的經管團隊和技術主干,約占職工總人數的10%。有效期為7年,前4年為績效考核期。嘉勉及鼓勵對象的獎勵基金則取超出上一年度凈利潤目標考核數額的20%作為基金。要求激勵目標獨自籌措兩倍資金,用作合并購置公司的股權。也就是說,激勵目標用于購置的股權總額為“1+2”(1為激勵基金,2為個人自籌)。倘若激勵對象不愿意投資購買公司股權,相應的激勵基金也將被撤除。分別根據每個評估年度截止時的每股凈資產賬面價值的1.1倍和孰高的評估價值作為購置價格的準則。同時,對激勵對象取得的股權設定三年鎖定期,只有鎖定期屆滿,激勵對象才能解放處置股權。此激勵計劃充分體現了激勵與管束的結合。展現激勵部分主要是激勵基金,同時公司實際承擔的激勵成本也是這部分,它提取超額績效進行獎勵(凈利潤超過目標考核的20%)。個人購股主要出發點是留住核心人才的約束性安排,且寄托于激勵基金(如果激勵對象沒有收到激勵基金,則不發生購股行為)。由于被收購股權被鎖定三年,且收購價格是每股凈資產賬面價值的1.1倍和孰高的估值決定,因此對個人激勵目標具有較強的管束作用。作為國有控股集團企業,在推行長期激勵時,不實行“一刀切”,也不要求企業嘗試相同的激勵工具。它還要求企業根據戰略業務需要選擇適當的激勵工具,關注激勵的“長期性”和“有效性”,在掌控激勵計劃合法、合規的同時,穩步推進中長期的激勵計劃。合理、有序推進、過程監督、節點控制,從組織角度保證激勵計劃能夠有效的落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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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龍超飚 余世好 單位:廣西農村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廣西北部灣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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