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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對茶葉食品安全犯罪只有從刑法角度進行規制才能從根本上對矯正相關的食品安全問題提供充分的制度約束。加強茶葉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規制是因為茶葉食品安全質量問題成為一個突出的產業問題,茶葉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規制尚未達到均衡狀態。當前階段我國茶葉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規制的幾個突出缺陷表現為茶葉食品安全規制刑法立法模式的缺陷、茶葉食品安全規制客觀行為上的缺陷、茶葉食品安全規制懲罰方式上的缺陷。將茶葉食品安全犯罪納入“公共安全犯罪”范疇立法、擴展茶葉食品價值鏈環節的客觀規制范圍、進一步優化茶葉食品安全犯罪處罰的類型體系將有助于這種刑法規制。
關鍵詞:茶葉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規制;缺陷與完善;法治;茶文化
在當前食品市場上,“茶葉食品”(TeaFood)在廣義上泛指任何添入茶葉或某些茶葉成分、茶葉提取物等進而使食品具有特定的茶葉風味或茶葉功效的食品,比如茶飲料食品、茶糕點食品、茶糖果食品、茶保健品等等。當然,“茶葉”本身也是一種食品。作為茶葉的一種衍生食品,茶葉食品因為延長了加工鏈條、豐富的加工工藝等使得相比較于純粹的茶葉產品具有了更多的食品安全隱患。我國傳統茶文化素來主張“道法自然”和“以人為本”,注重發掘和推廣茶葉的養生保健功能,這也是茶文化物質化功能的最基礎內涵。而在當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尚不成熟的發展階段,因為市場主體行為失范而導致的茶葉食品安全問題、違法問題甚至是犯罪問題等層出不窮?;谑袌鼍窈头ㄖ尉瘢瑢Σ枞~食品安全犯罪只有從刑法角度進行規制,才能從根本上對矯正相關的食品安全問題提供充分的制度約束。
1加強茶葉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規制的主要背景
廣義上看,茶葉食品在當前國民經濟和市場需求上具有極廣的應用范圍。在學術界的相關研究中,“茶葉食品”安全問題當前還不是一個重點關注領域,但是,鑒于當前茶葉食品在人們日常生活中的存在范圍之廣,我們有必要對相關的茶葉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規制加強研究。具體來講,當前針對茶葉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規制加強規制的背景主要如下:
1.1茶葉食品安全質量問題成為一個突出的產業問題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茶葉產業以及與茶葉產業有關的茶葉食品面臨的一個主要問題就是茶葉產業單純追求產量提升、規模提升,沒有將茶葉品質、茶葉質量、茶葉品牌、茶葉生態價值等作為一種核心競爭力。因此我們看到近些年來我國茶葉質量安全問題、茶葉食品質量安全問題頻發,尤其是互聯網購物平臺的產生更是為推動這種質量安全問題的蔓延提供了一定的技術支持。具體來看,茶葉食品質量安全問題存在的突出問題有農藥殘留超標、重金屬超標、有害微生物超標、包裝環節污染等等,已經成為威脅人們對美好生活需求的一個公敵。因此,我國茶葉產業及其相關的茶葉食品產業轉型升級的一個重要方向就是從摒棄這種粗放型發展觀念入手,尋找結構調整的新方向。
1.2茶葉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規制尚未達到均衡狀態
茶葉食品作為一種快速消費品,是人們日常生活中一種必備性、基礎性、保健性的商品。在一個健全的市場經濟體系當中,刑法作為一種具有極強約束力和強制性的法律制度,是捍衛市場秩序、塑造市場規范、推動形成市場理性的重要市場要素,這正是新制度主義經濟學的基本立場。在我國現有的刑法框架當中,針對食品安全的相關規定本身就存在一定的粗線條特點,在面向包括茶葉食品在內的食品安全問題頻發的過程中,只有借助于刑法本身具有的“自由保障功能”、“法益保護功能”和“行為規制功能”等才能為保護公民的生存權和發展權提供一個堅實的制度基礎。因此,以刑法為代表的制度體系應當圍繞著當前茶葉食品安全犯罪所呈現出來的新問題、新矛盾、新特點等進行均衡性的配置。
2當前階段我國茶葉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規制的幾個突出缺陷
就茶葉食品安全法治環境而言,《刑法》(1997)、《刑法修正案(八)》涉及到食品安全的規定、《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構成了基本的制度框架。綜合來看,針對茶葉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規制存在這樣幾個突出的缺陷:
2.1茶葉食品安全規制刑法立法模式的缺陷
在立法史和法理學上,一個犯罪領域的犯罪問題越突出,立法者們往往越傾向于去追求一種“大一統”的立法模式,即希望借助于立一部統一的刑法典可以治理、規制同一領域所有的犯罪問題。我國古代傳統社會的立法思想就屬于這種模式。而進入20世紀中后期之后,隨著人類社會逐步進入后現代社會,人類市場經濟、社會分工、產品分類、領域細分、市場細分等進入到了一個空前的時期,刑法作為一種規制犯罪最重要的法律,開始呈現出越來越明顯的“分散性立法模式”的發展趨勢。對于我國傾向于大陸法系的“統一式立法模式”而言,在越來越精細化的茶葉食品安全犯罪背景下,應當積極學習英美法系分散性立法模式,可以用附屬性立法模式進行規制。
2.2茶葉食品安全規制客觀行為上的缺陷
作為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領域位階最高、最富效率的監管法規,2015年通過的《食品安全法》盡管在食品安全監管的客觀環節和客觀行為上涵蓋了諸如“茶葉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環節”、“茶葉食品包裝環節”、“茶葉食品運輸環節”、“茶葉食品銷售環節”等,但是,卻沒有從客觀的茶葉食品價值鏈上建構起一個整體的刑法規制格局,從而導致茶葉以及茶葉食品在根源上的種植環節、采購環節、加工環節等較為關鍵的內容沒有得到應有的嚴格刑法規制。這就導致在茶葉食品相關的安全質量犯罪問題上,從現有的食品安全法罪名中不能準確給其定罪,不能有效地形成對食品安全犯罪行為的有效震懾。
2.3茶葉食品安全規制懲罰方式上的缺陷
在刑法領域,規制懲罰方式主要分為“主刑”(如判處有期徒刑)和“附加刑”(如金錢罰)兩種。在《刑法修正案(八)》出臺之前,針對包括茶葉食品質量安全在內的食品質量安全犯罪而進行的“金錢罰”一般數額都較低,主要是按照銷售額進行一定百分比或倍數意義上的罰款,而由于一般的食品質量安全犯罪主體都是小微企業或個體戶等,根據銷售額進行計算罰款數量往往都難以量化或達不到懲罰標準,降低了這些市場主體進行茶葉食品質量犯罪的成本。當然,盡管《刑法修正案(八)》的出臺一定程度上改變了這種狀況,但是,對于如何量化計算處罰額也沒有規定得很清楚。
3我國茶葉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規制的幾個針對性策略
從刑法角度來講,茶葉食品安全犯罪未來的刑法規制應當從準確歸類其所從屬的犯罪類型、提高立法規制的可操作性、增強罰金的處罰力度等幾個主要的方面進行創新突破。具體可以嘗試這樣幾個策略:
3.1將茶葉食品安全犯罪納入“公共安全犯罪”范疇立法
從茶葉食品安全犯罪侵害的客體來看,“不確定、不特定的大多數人”是其最主要的侵害對象,在這一點上與公共安全犯罪刑法等所規制的出發點是一致的,即“茶葉食品安全犯罪”不僅僅侵害了茶葉食品產品市場秩序,尤為重要的是侵害了人的生命權、健康權等基本的人權,已經在公共安全的意義上造成了實質性的侵害。因此,在對待未來的立法模式選擇時,可將其納入“公共安全領域”的專項分散式立法進程,提高打擊茶葉食品質量犯罪的效率。同時,除了主刑處罰之外,也應當在《食品安全法》范疇中專門增加“食品安全犯罪”方面的規定,從而借助于專業化的食品安全執法隊伍實現對分散性的茶葉食品安全犯罪行為的強烈震懾。
3.2擴展茶葉食品價值鏈環節的客觀規制范圍
對于食品安全規制來講,茶葉食品安全犯罪并不是單一環節、單一節點的犯罪,而是潛在地、現實地存在于整個價值鏈、產業鏈上。鑒于本文選擇傾向于采用“分散式立法模式”對其進行規制,因此在客觀上的規制范圍上需要加強專項的《食品安全法》和《刑法》之間圍繞著“茶葉食品價值鏈”各環節的規制,明確從茶葉種植、茶葉深加工、茶葉食品添加劑制作、茶葉食品制作、運輸、包裝、銷售等各環節市場經營主體在食品安全上的法定責任和義務,尤其是要將“符合刑事構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立法精神添入其中。
3.3進一步優化茶葉食品安全犯罪處罰的類型體系
從法經濟學角度來看,市場主體之所以會采取犯罪行為,一個基本的動機是基于經濟理性的“投入———產出”分析,因此,在立法處罰時只有打破這種成本收益比才能有效杜絕茶葉食品的安全犯罪。在處罰對象方面,針對單位犯罪比個體犯罪對社會危害性更大的現狀,未來的處罰要加大對單位犯罪處罰的繳款比例。針對將“茶葉食品質量犯罪”納入“公共安全犯罪”的情況,在處罰上可以增設“沒收財產刑”,從而從根本上震懾市場主體在任何環節、任何價值鏈節點的犯罪沖動。
4結語
需要強調的是,對茶葉食品從刑法上進行規制只是一種兜底性的、最壞意義上的規制嘗試,未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治進程的神話,在行政法、民法等領域也應當加強對相關監管主體的責任界定,明確多元主體、不同部門等在開展茶葉食品安全質量犯罪治理等過程中的角色與功能。例如,以現有的B2C電子商務中涉及到的茶葉食品質量安全犯罪為例,只有將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納入到這種“公共安全犯罪”的監管體系當中才能建構起一個有機的規制體系。又如,在行政法領域,通過與茶葉食品質量安全有關的問責條例、執法條例等的細化,才能為食品與藥品監管部門提供一個法治的執法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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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永存 單位:廈門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