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食品安全法律規制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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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食品安全法律規制探析

【內容摘要】食品安全問題日益嚴重,從流通環節加大法律制裁更為現實和有效。對在我國食品零售市場占主導地位的超市實行法律規制,為整個社會的食品安全樹立正確的標準和形象。法律應完善超市的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在強化執法機關對超市監管職責監管的同時,加強超市的食品安全法律責任。

【關鍵詞】商業超市;食品安全;法律規制

近年來,食品安全公共事件頻頻發生,蔬菜、豬肉、牛奶、雞蛋、水產品、食用油等,但凡與老百姓日常生活聯系最密切的食物都出現了安全問題,老百姓驚呼:“還有什么食品是安全的?”與此同時,家樂福、沃爾瑪、人人樂等國際國內知名超市也曝出了食品安全問題。食品安全儼然成為一個嚴峻的、刻不容緩的社會問題,因此迫切需要反思造成目前食品問題泛濫的根源以及如何從法律方面制裁和制止這種不良現象的發生與發展,使食品領域回歸安全狀態。沒有買賣便不會有制造,規范食品銷售市場,加大食品安全監管力度,為整個社會的食品安全樹立正確的標準和形象,應首先對在我國食品零售市場占主導地位的超市實行法律規制。

一、超市食品的安全問題

超市是以顧客自選方式經營的綜合性貨物零售賣場。超市主要為眾多生產者提供商品集中銷售的平臺,同時也有部分自營商品。超市是許多經濟發達國家的主要商業零售組織形式,在我國也日漸成為城市居民的重要生活用品購買場所,其中以銷售食品為主,生鮮品占一定比重。超市以其琳瑯的商品為顧客提供“一站式”商品服務,同時還兼有商品質量好、價格低廉的特點,備受百姓歡迎。然而,隨著國際知名大超市的入駐以及國內超市的興起和發展,超市間競爭日漸加劇,超市食品安全狀況基于行業特征呈現出如下特點:一是超市間競爭主要為價格競爭,商家為迎合消費者追求“價廉”的心理以及超市增加人氣和銷售量的需求,會降低質量,甚至參雜參假,生產或銷售不安全食品;二是超市為實現商品琳瑯滿目的開店理念,不顧商品質量良莠不齊,盲目增加商品品種和數量,造成不安全食品隱患;三是超市基于成本考慮,會賣出過期的食品,甚至將過期食品回籠處理。我國超市存在的食品安全問題主要有:一是包裝食品的食品安全問題。在超市食品中占主導的是包裝食品,包裝食品的存儲方式不符合要求導致食品質量受損、包裝標識不清、缺乏質量認證、出售過期的包裝食品。上海市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在調查中發現,包括沃爾瑪、家樂福、易初蓮花等跨國企業賣場里,銷售食品的生產日期(包裝日期)、保質期、QS標志等標識不全,進口食品無中文標識等現象普遍存在。[1]最高人民法院消費者維權典型案例中“超市賣過期阿膠”事件。二是散裝食品、自制食品問題。超市出于“貨賣堆山”的經營理念,往往不將生鮮食品密封,而是暴露在空氣中,顧客可以隨意品嘗或捏摸,容易導致食品被“二次污染”。比如,長沙家樂福超市發光豬肉事件、深圳沃爾瑪被曝出的后廚一月不換油事件等。中國連鎖經營協會的我國首份《超市自制食品調查報告》透露,接受調查的32家大型連鎖超市中,超過一半的超市都承認自制食品已成為接到投訴最多的一個環節。[2]三是加盟店和聯營、出租、招商食品、企業自送食品的安全問題。超市允許加盟店70%的商品可以自己采購,加盟店的食品安全實際不受超市管理。超市自制食品中,自營僅占少數,其他大部分來自聯營和出租。聯合經營和出租柜臺,超市對其經營的食品來源不予過問,只收取一定場地費用。招商食品、企業自送食品的食品安全超市只是偶爾抽檢,對其經營環境和食品安全無法掌控。上海“染色饅頭”就來自企業自送食品。加盟店和聯營、出租、招商食品的進貨來源往往是批發市場、小作坊或食品衛生條件極差的小企業。大量的未經食品安全檢驗、無生產資質、食品安全問題嚴重的食品堂而皇之地進入超市,是目前食品安全事件的主要起因。

二、超市食品安全的法律規制問題

(一)超市食品的安全監管問題。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由縣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質量監督部門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目前,質量監督局和工商局對超市的監管主要采取定期抽查、隨機抽檢的方式,然而,食品是消費者每天都要面對的,不同品種的食品、不同生產商生產的同種食品、同一生產商生產的不同批次的食品都有可能存在安全問題,不是簡單的抽查便可以發現和查處的,這也使得許多生產商對能否查出食品安全問題抱有僥幸心理,甚至挖空心思去尋找執法人員查處的時間和規律來應對執法機關的監管,由此導致食品安全問題屢查不止,甚至有越來越嚴重的趨勢。目前看到的食品安全問題大多都是事后追究和制裁。

(二)超市食品安全監管的法律責任承擔問題。民事責任方面,如果不安全食品已經導致危害后果或者消費者發現了不安全食品,依據我國的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分清是超市還是生產商的法律責任,違法者會受到應有的處罰。根據食品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的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不合格商品時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后,可以向生產者追償。這也是基于民法規定的損害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也正因為如此,超市最終將食品安全的責任轉移給了生產者,并不需要承擔食品安全責任。食品安全法規定,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未履行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未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未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本市場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銷售者出售了不安全食品,如果是生產者責任,最終責任還是由生產者承擔,銷售者只承擔連帶責任,幫助先行賠付而已。從超市的觀點及法律規定來看,似乎責任都最后指向生產者。另外,2009年食品安全法確立了“假一罰十”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消費者無法知曉食品是否安全,即使消費者發現不安全食品,也因超市食品價格低廉,價款十倍的賠償金數額并不多,消費者主張權利并不積極,其他消費者也很難形成群體效應,對超市經營并不會形成影響。行政責任方面,2006年商務部《超市食品安全操作規范(試行)》,雖然制定了超市食品安全的具體操作規范,但因其不具有強制性,對超市生產、銷售不安全食品無法形成威懾和制裁。食品安全法規定,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只需履行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只需要履行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未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行政監督管理部門,違反以上義務需要承擔行政責任。但這些只是形式監管,對超市并沒有規定實質性的食品安全監管責任。

三、超市食品安全法律規制的完善

(一)加強超市自身的食品安全監管。面對超市日益嚴重的食品安全問題,人們紛紛呼吁要加大對超市的監管力度,但是如何加大監管力度才是關鍵性問題。筆者認為,食品安全監管執法機關以少量的人力物力面對數量龐大的商品和眾多的超市,自身的局限性使其不可能對全部食品實現有效監管。然而,嚴格食品監管就必須做到每天必查、每品必查。相比較農貿市場和個體經營戶,超市具備足夠的資金實力和對食品安全的監測能力。由此,法律應規定質量監督局和工商局不再承擔全部食品安全的監管,而是應把工作重點放到對超市監管責任的監管上。監管責任層層分配,才能做到對每一食品實現有效監管。法律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超市的監管職責:一是超市應建立食品生產源查詢系統、食品安全預警系統、食品進貨查驗登記系統等,作為執法機關監管對象之一。二是加大對食品安全的檢測。超市必須設立獨立的食品安全檢測部門,超市必須具備檢測常見食品安全問題的儀器設備或試劑。如,蔬菜的農藥殘存監測等。超市必須每天檢測生鮮食品,按進貨時間和批次檢測包裝食品,并在食品前標簽上標示檢測結果。三是建立超市準入制度,明確規定進入超市的企業必須在生產原料、生產環境、檢測手段、企業內部質量管理制度、生產許可證等方面具備的條件。四是嚴格規定超市食品出售的規范和標識。五是建立食品銷售環節的追溯和承諾制度,實現食品質量安全的可追溯。

(二)加強超市食品安全監管的法律責任。超市對不安全食品的銷售應當存有過錯,應當為此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也就意味著,保障食品安全是超市的法定責任和義務。筆者認為,超市是流通環節,食品經超市進入市場,超市為食品銷售提供平臺。超市作為經營者,對銷售食品是否安全應具有不可推卸的監管責任。超市出售的食品主要有兩大類:一類是包裝食品,一類是散裝食品和自制食品。如果包裝食品出現食品安全問題,責任主要在生產者,然而超市作為經營者存在監管失職責任;如果散裝食品出現食品安全問題,要區分是生產環節還是運送、銷售環節導致,對于生產環節導致,責任主要在生產者,超市同時存在監管失職責任,對于運送、銷售環節導致,超市存在明顯的管理失職責任;如果自制食品出現食品安全問題,超市既是生產商又是銷售商,應當承擔生產和監管失職兩項責任。筆者建議應制定《超市食品安全管理條例》,明確超市的各項具體監管職責,建立健全超市配套管理制度的基礎上,加大執法機關對超市食品安全監管的監察力度。另外,對超市違反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要給予行政處罰:第一,超市食品安全制度或系統、檢測儀器設備不健全的,對超市處罰款,并責令在一定期限內改正,情況嚴重的,責令停業;第二,沒有按規定設置食品安全檢測標識的,對超市處罰款,并責令在一定期限內改正,情況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第三,發現存貯食品變質或超過保質期的,對超市處罰款,責令將不安全食品下架,情況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第四,發現虛假檢測或檢測結果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對超市處罰款,并責令將不安全食品下架,情況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第五,對超市自制食品違反食品安全法的,對超市處罰款、暫扣或者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第六,違反超市食品安全操作規范的,對超市處警告、罰款,并責令在一定期限內改正,情況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第七,對于超市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處罰款、暫扣或者吊銷食品流通許可證,情節嚴重的,暫扣或者吊銷營業執照。以上處罰均在網上公示,讓老百姓享有知情權。

四、結語

超市因生產、銷售不安全食品或違規操作受到處罰,才會嚴把進貨、運輸、倉貯、銷售等多個影響食品安全的經營環節。超市不敢銷售不安全食品,則對生產者產生實質威脅,起到通過流通環節倒逼生產環節加強食品安全的良好效應。加強超市食品安全的法律規制,消費者和超市獲得雙贏,消費者買到了安全的食品,超市雖然為食品安全增加了成本,同時也收獲了更多的收益。老百姓會涌向超市購買放心食品,即使價格稍貴于普通市場,反而增加了超市的銷量。另外,國家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執行良好的超市可以給予適當的政策補貼或稅收獎勵。法律規制與政府扶持相結合,為百姓設立食品安全的范本,從流通環節為老百姓把好食品安全的最后一關。

【參考文獻】

[1]沃爾瑪家樂福售賣“問題食品”國家正制訂超市食品規范[N].南方日報網絡版.

[2]李金玉.我國超市食品安全問題及對策建議[J].中國食物與營養,2007,1

作者:吳緯地 單位:天津職業技術師范大學經濟管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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