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養殖污染專項治理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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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養殖污染專項治理實施方案

近年來,少數養殖戶在禁養區內養殖,破壞了流域區內水源環境,影響了飲用水安全。為有效地保護好我鄉良好的水源環境,增強生態文明建設的可持續發展力,現就進一步加強我鄉畜禽養殖污染整治工作提出如下專項治理方案:

一、整治目標

大力推進畜離養殖污染整治,積極主動作為,采取有效措施,集中持續開展整治半年(2017.2—2017.8),確保流域畜禽養殖得到有效控制。

二、整治重點

拆除重點流域、重點區域禁養區內所有的豬欄,拆除禁建區、適度養殖區內養殖50頭以上未取得環評報告書(表)或環評登記表的規模養殖場,治理有審批手續排放未達標的規模豬場,規范生豬散養戶的養殖行為。

三、整治要求

(一)分類整治。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各行政村作為整治主體,按有關要求進度認真抓好畜禽養殖污染的整改落實,確保整治任務不留死角。

1、拆除工作。禁養區內所有生豬養殖場和散養養殖戶的豬欄,必須于2017年7月底前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禁建區、適度養殖區內飼養50頭以上,未取得環評報告書(表)或環評登記表的生豬養殖場,必須于2017年7月底前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鄉政府組織依法強制拆除。

2、治理工作。禁建區和適度養殖區內取得環評報告書(表)或環評登記表的生豬養殖場(戶),在2017年7月底前完成污染治理達標排放。逾期未完成的,由鄉政府采取強制措施予以關閉。飼養50頭以下的散養戶,要落實“一池三改”工作(即建沼氣池、改豬圈、改廁所、改廚房),推廣生態養殖模式豬、沼、果(蔬、稻、茶)實施清潔家園活動,進一步美化環境。

3、堅決制止新、擴建養殖場。從現在起全鄉境內不批準畜禽規模養殖場建設,特別是沿河兩岸1公里等區域,嚴禁規模散養殖畜禽。鄉政府嚴格執行畜禽養殖場禁養區、禁建區、適度養殖區“三區”劃定,成立聯合執法巡邏隊伍,加強巡查力度,充分發揮基層組織力量,要建立投訴、舉報、獎懲等有關機制,堅決禁止新、擴建規模養殖場行為,一經發現,立即組織拆除。

(二)整治措施。

1、鄉政府制定出本轄區內畜禽養殖污染專項整治工作方案。整治方案明確列出整治時間表,任務層層分解,建立鄉干部掛點包片、村兩委包戶包場等工作機制,齊抓共管,形成合力。

2、行政執法、建設部門要加強對違章搭蓋豬欄行為核查力度,發現未經審批的違章搭蓋豬欄,要立即予以制止、拆除。

3、國土、林業部門要加大違法用地的核查力度,發揮村級“土地協管員”和“林政員”的作用,發現未經審批用地的,要立即予以制止,同時上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查。

4、電力部門對未批先建的養殖場堅決不予供電,對鄉政府上報需要取締拆除斷電的養殖場堅決予以斷電。

5、環保部門要加強對養殖場排污口以及小流域交界斷面的水質監測;加大監管執法力度,對偷排、超標排放污水等違法行為,令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進行處罰。

6、農業(畜牧)部門要加強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督促檢查和技術指導。

7、監察、效能、“兩辦”督查室要加強水環境綜合整治專項督查,確保整治工作落實到位。

8、鄉政府建立病死畜禽收集、處理制度,督促養殖戶對病死畜禽實行無害化處理,對亂丟棄病死畜禽行為的要從嚴查處,絕不姑息。

9、鄉政府嚴格按照國家及地方規定的養殖規模、飼養密度、土地載畜量等控制標準,控制養殖規模;對超量養殖的要按照養殖總數10-20%的比例逐年減少養殖數量。對已通過環評的養殖場要督促其嚴格按照環評審批的規模進行養殖,嚴禁超量養殖。

10、禁養區、禁建區違規搭蓋養豬欄養豬的專業戶,在這次養殖污染專項治理工作中不配合關閉拆遷的,取消能繁母豬補助和保險補助等惠民政策。對不配合我鄉開展重點流域畜禽養殖污染專項整治工作的養殖場,鄉政府將其列入影響生態環境的黑名單位。對列入黑名單的企業業主,今后在享受相關優惠政策等方面暫緩執行或取消,同時將黑名單上報至縣環保、發改、農業、工商、金融等部門單位,有關部門依法吊銷其相關證照或不予信用支持。

(三)整治步驟安排。

1、自行整治階段(2017年2月5日—5月30日)。

養殖場(戶)自行整治時間安排階段(2017年2月5日—5月30日),由養殖場(戶)自行拆除。

2、集中整治階段(2017年6月1日—2014年6月30日)。

鄉政府自行組織整治階段(2017年6月1日—2017年6月30日),由鄉政府牽頭,組織拆遷處置。

3、重點整階段(2017年7月1日—2017年7月31日)。

對沿溪流域禁養區內養殖污染嚴重,影響惡劣的重點整治對象,縣上組織環保、公安、農業、國土、建設、執法、電力等部門配合,由鄉政府依法搬遷拆除處置。

4、總結驗收階段(2017年8月1日—8月31日)。

通過綜合治理,對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畜禽養殖污染整治任務的村和養殖戶予以表彰和獎勵,對未按期保質完成任務的村和養殖戶,取消年終評先評優和今后申報所有一切項目資格。

四、保障措施

1、加強領導。鄉政府成立畜禽養殖污染綜合治理專項活動領導小組,組織由鄉主要領導擔任,鄉分管農業工作領導任副組長。領導小組下設綜合整治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鄉環保辦。各村要高度重視,主要領導要親自研究,精心組織,迅速落實,制定本轄區流域整治實施方案,明確目標任務、完成時限和責任單位。大力實施畜禽養殖污染整治,每月10日前上報本轄區內水環境污染整治工作進度至鄉政府。

2、加大宣傳。鄉政府要宣傳整治工作,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形成集中攻堅的強大態勢,引導全社會關心、參與、支持開展水環境流域整治工作。鄉政府和行政村需在醒目位置有1-2條流域整治固定標語。

3、落實責任。各行政村是本村轄區重點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的責任主體,村主任第一責任人。對整治工作不到位的,對所在村實行年度考評一票否決制,取消評先評優資格。對整治工作不到位、造成嚴重后果的,鄉政府將予以問責。實行責任倒查機制,涉及違章搭蓋未及時查處制止的,追究行政執法部門相關責任人責任;涉及違法占用耕地,國土部門未及時查處制止的,追究國土部門相關責任人責任;涉及違法占用林地,林業部門未查處制止的,追究林業部門相關責任人責任;涉及到電力部門對違法新、擴建養殖場供電的,追究供電部門相關責任人責任。涉及其它有關部門失職、瀆職的,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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