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制度論文范例

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編精選了8篇法人制度論文范例,供您參考,期待您的閱讀。

法人制度論文

圖書館管理知識圖譜分析

摘要:

圖書館管理是一個計劃、決策、組織、領導和控制的全部過程,它對于圖書館文獻以及各種有效資源都非常重要,也能完成圖書館的管理目標。長久以來,圖書館管理都是一個熱點探討的問題,本文將以近年來的122篇文獻作為數據源,通過知識圖譜分析,來展現我國圖書館管理三個時期以及研究內容。

關鍵詞:

圖書館管理;三個時期;知識圖譜;文獻

隨著我國理事會制度的不斷完善,近年來我國法人管理結構已經確立,這使我國圖書館管理從理論轉向實踐過程中收獲了穩定進展,而學術界也從這些年的學術動態中發現了不少問題,只有在這些問題中不斷總結成功的經驗,以正面的姿態去面對出現的問題和挑戰,才能鞏固研究成果。本文將從空間、演化兩大維度,運用知識圖譜的方式對我國現在的圖書館管理研究現狀展開分析,擬能提供借鑒作用。

1來源數據庫與研究方式

我國當前文獻數據庫眾多,不同的資源庫的優點也不同,目前中國知網(CNKI)作為中國學術期刊網絡的出版總庫,它有著其他眾多資源庫所不具備的優點和功能,比如檢索數據快,更新速度快,資源更豐富,功能更完善,并且高級搜索針對性更強,對于CAJD檢索要選擇研究對象,而且主題檢索所獲得結果要更多,關鍵詞檢索范圍要小一些,不過主題檢索也有缺點,就是檢索出的無關內容多,要被檢索者進行再次篩選,這會相應損耗一些時間,舉個例子,比如主題檢索中,選擇“圖書館”并含有管理一次,第二選擇“圖書館”再加關鍵詞“理事會”,就會得到兩種相差甚遠的檢索結果,分別是358條和880條,筆者又將其中含有有效關鍵詞的文獻進行再次幾何處理,比如按照優先出版和增刊進行檢索,最終獲得了122篇可用論文。筆者此次研究采用的方式是信息計量并通過知識圖譜展現的方式,知識圖譜分析使用的工具是CiteSpace和VOSviewer,相較于其他工具,VOSviewer更注重圖形化展示,可以以顏色的不同來反映不同的類聚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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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論文著作權保護路徑

一、界定著作權合同中易模糊事項規避侵權風險

著作權轉讓或許可使用合同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對學術論文具有充分的處置權從而為后序開發創造條件,盡管在市場經濟中契約自由是保證期刊發展的必要前提,但著作權素來的非物質性即意識屬性又需在一定的傳播空間中存在,公眾需求及公益需求才是確保文化作品不竭創造力的前提,因此,這個傳播空間不只由直接開發者決定,商業主體嚴格的技術保護措施與利益追逐勢必導致著作權公益性與私利性的矛盾及利益失衡[6]。為更好保護著作權人的權益,各期刊出版單位都應當與作者簽署著作權轉讓合同,合同中應明確期刊出版單位獲取或被許可著作權的范圍,這樣才能有效解決移動互聯網時代學術論文多、傳播范圍和影響大以及權利人確定難等問題。學術期刊出版單位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應明晰細則條款,有助于學術論文的合理應用及傳播,避免不必要的著作權糾紛。

1.與作者簽訂合同注意事項

(1)著作權轉讓合同與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學術論文的載體一般是學術期刊,為有助于互聯網環境下論文的有序、健康、合理化的傳播,學術期刊出版單位應同每篇學術論文的作者簽訂著作權轉讓合同。為防止將來不可期的風險及因著作權列舉不全而造成的不必要的著作權糾紛,應在合同中注明轉讓《著作權法》第十條(五)~(十七)全部著作權,以此類條款作為兜底性條款[7],期刊出版單位獲取身份后將上述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或許可使用,有利于學術論文的合理規范流通。

(2)采用電子合同格式。由于期刊出版合同的主體身份應為法人,但我國大部分高校期刊社或學報編輯部無法人身份,所以應擬定好電子合同格式,采取作者投稿時點擊同意生效的形式,這既可省去加蓋學校法人章這個環節,又可取得合同效力,采用網絡點擊合同方式簽訂著作權合同可有效解決授權效力問題且便于實際操作,為當前互聯網環境下著作權取得方式之優選。

(3)圖像、表格、音頻和視頻等著作權的轉讓。目前,期刊出版單位在簽訂合同時強調了學術論文的整體著作權而忽視學術論文的圖像、表格、音頻和視頻等部分的著作權。事實上隨著網絡移動端軟件開發方式的不斷創新,通過二維碼即可獲得學術論文中的圖像、表格甚至視頻、音頻資料,尤其是中國知網的學術圖片知識庫,就是對這類圖片再次開發的新型數據庫,所以,學術論文中的圖像、表格、音頻和視頻等著作權的獲取也十分重要。如果期刊出版單位和作者簽訂的著作權轉讓或許可使用合同中未約定圖像、表格、音頻及視頻等著作權的授權,那么在將來第三方使用時就會存在著作權爭議,因此,在合同中必須明確學術論文中的圖像、表格、音頻和視頻等著作權也要授權給期刊出版單位。

(4)轉讓期限。轉讓期限過短,不利于期刊長期的著作權開發,許可使用或轉讓著作權的合同期限應與學術論文著作權財產權保護期相同,如在合同中可表述為“上述權利的許可期限為論文著作權財產權的法定保護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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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鄉村銀行發展論文

1.國內外研究現狀及其評述

村鎮銀行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批準,由境內外金融機構、境內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境內自然人出資,在農村地區設立的主要為當地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村鎮銀行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成立意味著我國廣大農村地區客戶能夠享受到與城市客戶同等的金融服務權利。十七屆三中全會和2009年中央一號文件也將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列為中國農村金融改革和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這表明以村鎮銀行為代表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正式納入我國農村金融體系,將向9億多農民提供更多、更好的金融服務。發展村鎮銀行,對解決農村地區金融機構網點覆蓋率低、金融供給不足、競爭不充分等問題具有重要意義。從目前國內研究現狀來看,村鎮銀行發展問題研究主要集中在對少數民族山區、中西部地區。2007年,國開行共參與組建甘肅、四川、青海、湖北、吉林等五省6家村鎮銀行。2007年12月13日,國內第一家外資村鎮銀行--湖北隨州曾都匯豐村鎮銀行正式開業。這是全國首家由外資銀行全資設立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2008年9月12日,彭州民生村鎮銀行正式開業,這是國內第一家由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發起的村鎮銀行,更是在“5•12汶川大地震”后,在四川重災區成立的首家支持“三農”、支持災后重建的金融機構。2008年12月9日,建設銀行發起設立的首家村鎮銀行—湖南桃江建信村鎮銀行正式開業。2009年2月4日,內蒙古和林格爾渣打村鎮銀行正式開業。這是渣打銀行在華乃至全球范圍內建立的首家村鎮銀行。吉林省截至2009年11月末共設立了6家村鎮銀行。從目前各地村鎮銀行的運行現狀來看,當前村鎮銀行的建立處于“試水”階段。從目前國外研究現狀來看,類似于村鎮銀行的金融機構現在基本上已經建立了龐大的信息網路,并且朝著國際化、信息化方向發展,并積累了許多寶貴的經驗。例如,澳大利亞的澳新銀行在華的投資以及他們的村鎮銀行其目的在于不是一個純盈利的機構,主要是給當地的居民帶去金融知識方面的服務和教育,幫助他們更好地管理自己的財富。因此,在發展村鎮銀行業過程中,我們需要借鑒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

2.村鎮銀行的理論分析

2.1相關概念的界定

村鎮銀行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批準,由境內外金融機構、境內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境內自然人出資,在農村地區設立的主要為當地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3.村鎮銀行的性質及類型

村鎮銀行的性質為:經有關部門批準在農村地區設立的主要為當地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的商業性銀行。主要類型有境外金融機構控股、境內金融機構控股、企業法人組建、自然人組建等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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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環境污染治理的法律對策

摘要:當前,農村環境污染呈現面源污染和點源污染彼此疊加、工業污染與農業污染相互共存的特征,影響了農村各種生產要素的作用發揮,因而必須加強農村環境污染的治理工作,這也是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重要基礎。實踐證明,單純依靠行政手段來解決農村環境污染問題,對農民的環境權益的保護不具可持續性,亟需構建適應農村現實情況的法律制度,從而促進農村社會的和諧發展。

關鍵詞:農村環境污染治理;公益訴訟;法律援助;排污權

近些年來,我國環境污染治理工作的重點傾向于城市,忽視了生活在廣袤農村地區的廣大農民的環境權益。農民作為環境弱勢群體,其環境安全正不斷遭受著各種顯性和隱性的威脅,這明顯有違權益公平的原則,究其原因在于農村環境保護法律制度的缺失。我國憲法的第26條將環境保護和防止污染上升到國家基本國策的高度,規定國家和各級人民政府必須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實行環境保護,且《環境保護法》中第16條至第23條也明確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要對自己管轄范圍內的環境質量負責。然而從實踐效果來看,將這些法律條文用于解決城市環境污染問題行之有效,但對于農村環境治理而言適用性不強,導致農村環境保護工作一直處于法律邊緣化狀態。因此,必須從根本上解決當前農村面臨的環境治理困境,建立起適合農村特點的《農村環境保護法》,以此作為我國農村環境保護和治理的基本法規,實現有法可依、違法必究,但本文認為在目前的立法過渡時期,面對嚴峻的農村環境問題采取一些有效的法律手段十分必要,進而為《農村環境保護法》的制定提供實踐依據。

一、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

環境公益訴訟是指當行政機關、企業組織或個人存在行政不作為或者違法行為,使得環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時,公民為了維護環境公益擁有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力。然而,在2013年出臺的新《民事訴訟法》中,將原告資格限定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公民“個人”則被排除在外。同時,在農村環境公益訴訟中,由于面對著不菲的訴訟成本問題,且環境訴訟案件的審理目前尚處于探索階段,訴訟費用的承擔和分擔問題尚無定論,導致很多環境訴訟案件最終不了了之。另外,農村環境污染治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為對農村環境造成侵害的責任主體相對多元化,如造成農村河流污染的源頭可能來自于企業的工業廢水亦或農民的生活污水,或者兼而有之,證據的缺乏很容易導致真正的制污者最終逃脫法律的追究。因此,首先要拓寬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范圍。環境污染具有潛伏周期長、危害面積廣的特點,生活在鄉村中的農民對此自然是有深刻的感受,他們提起環境公益訴訟也是公民履行法定權利的應有之義。因此,我國法律有必要拓寬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原告范圍,應囊括國家機關、社會團體、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使農民成為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提升他們參與農村環境保護的積極性;其次,降低原告的訴訟成本。訴訟成本過高往往會成為環境公益訴訟的最大障礙,導致很多案件最終選擇了息事寧人。因此,降低原告的訴訟成本很有必要,政府應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基金,并制訂配套的基金管理辦法,以支持農民發起環境公益訴訟,保障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功能的有效發揮;最后,完善環境公益訴訟證據制度。在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中,如果原告因為技術原因及經濟原因等無法收集到足夠的證據,法院可以對原告的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簽發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據收集令,規定相關的企業、法人、公民及其它社會組織有責任如實地提供相關的證據資料,如拒不配合則可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應該注意的是,要對證據收集的主體、客體、范圍和程序等做出明確的規定,以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二、建立環境法律援助制度

目前,我國農民已成為環境糾紛中的弱勢群體,無法保障自己在健康、安全和舒適的環境中生產和生活,在與強勢的排污者進行協商和談判的過程中處于劣勢,同時相較于城市居民而言,在環境保護資源供給不足的同時也阻止不了城市的污染轉移。加之現行的環境保護法律在保障農民環境權益方面還十分薄弱,導致他們在法律活動中處于非常不利的局面??傮w而言,環境保護法律具有明顯的城市中心主義特征,不能充分反映農村和農民對環境污染控制及生態保護的要求,在基于環境公平和環境正義的前提下,迫切需要借助法律援助手段來滿足廣大農民在環境污染中的利益訴求,這也是建立法治社會與和諧社會的基本要求。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目前尚處于起步和探索階段,導致環境法律援助工作進展緩慢。因此,首先要制定專門的《法律援助法》。為了確保農村法律援助制度的順利執行,應制定《法律援助法》并在其中以條文形式對農村法律援助的對象范圍、援助程序和資金使用等進行規范;其次,設立專門的農村法律援助機構??梢越⑥r民法律援助中心等類似援助機構,并規定其援助范圍應包含農民的環境權益保護,通過為農民提供法律咨詢和文書等服務,引導和幫助農民依法維權;再次,設立環境法律援助基金。環境法律援助基金的來源以政府財政撥款為主,同時通過輿論引導等手段吸引社會捐贈,進而拓寬資金的來源渠道,減輕農村法律救助機構的經營壓力;最后,強化合作意識。農村法律援助機構應與工會、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等相關組織進行密切合作,進而減輕工作量、擴大覆蓋面,使法律援助工作得以順利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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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發展中的法學思考

 

社會發展中的金融法與環境法問題經教育部國際合作與交流司批準“,社會發展與法律改革國際學術研討會”于2009年10月17~18日在復旦大學召開。此次會議由復旦大學法學院、復旦大學醫事法中心、復旦大學民商法學科主辦。來自俄羅斯莫斯科大學、德國洪堡大學、英國班戈大學、日本神奈川大學、韓國西江大學和中國人民大學、上海交通大學、華東政法大學的知名教授以及復旦大學部分教師40余人參加了會議。會議收到學術論文30余篇,圍繞“社會發展與法律改革”的主題,就相關問題進行了深入討淪,是一次高層次的學術研討會。   此議題研討由復旦大學法學院楊心宇教授、王全弟教授主持,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吳宏偉教授評議。主要論文包括:   (1)俄羅斯前總理、俄羅斯聯邦審計院秘書長、莫斯科大學國家審計學院院長S.M.沙赫賴(ShakhraySergey)教授作了《國家審計與社會經濟發展的效率》的報告。他認為,國家審計是在有限的社會資源條件下國家優化解決社會經濟任務的工具,它以公民監督國家效率的機制合理取代了幾個世紀以來國家監督個人行為的制度。作為現代社會的監督制度之一,它提出了社會經濟改造中目的與手段的關系問題,特別重視分析各種改革與戰略的社會代價。國家審計制度是一項轉向新經濟類型和高水平社會發展的前提手段。   中國學者評論認為,俄羅斯的審計制度對于俄羅斯的反腐敗有重要作用。國家審計制度從學術角度來說是憲政的視角,值得中國學者研究與借鑒。   (2)莫斯科大學法律系系主任A.K.戈利琴科夫(GolichenkovAleksandrKonstantinovich)教授作了《生態立法的新的法律編纂》的報告,介紹了俄羅斯生態立法的主要任務、結構、主要途徑(跨部門的法律編纂)、法律部門的區分與整合(環境保護法與自然資源法區分整合后形成生態法)、法典制定者必須解決的問題,認為生態立法改變了環境保護活動的法律基礎,將會促進向清潔技術轉化并保障國內經濟在高生態標準下進一步增長,促使建立真正的國內生態安全體制。中國學者討論認為,俄羅斯將環境保護法與自然資源法整合為生態法,這種跨部門的綜合性的立法,即社會法的產生,值得我們研究。   (3)英國班戈大學法學院院長德莫特•卡希爾(DermotCahill)教授就其論文《歐盟內歐洲法院在公共采購領域對透明原則的運用》發表了演講,介紹了歐盟在公共采購領域的一些最新發展,歐盟法確立了公共采購領域的透明原則及非歧視原則。歐洲法院(ECJ)的諸多判例已經對27個歐盟成員國不透明的公共采購現狀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更強化了透明原則,產生了擴大適用非歧視和透明度一般原則的結果。英國法院遵循了歐洲法院的司法判例,以致幾乎所有該論文討論的新近案件中,公共機構都被認定為違反了歐盟法律或一般原則。中國學者結合金融危機及中國的政府采購,與克希爾教授探討了多層次的金融監管問題。   (4)復旦大學法學院朱淑娣教授以《上海國際金融中心與金融規制法研究》為題作了演講,以利益平衡為視角,探討了中國金融領域的重大問題。朱教授指出,金融規制法律規范的評價標準主要包括規制發生的正當性、規制的合理限度和規制的法律控制3個方面。而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中的金融公法   2社會發展與侵權責任法改革   規制主要目標包括:雙向兼顧性目標、利益平衡化目標和全球化貢獻目標。會議還收到復旦大學法學院張建偉教授提交的論文《金融危機的法律思考》,俄羅斯的S.G梅德維杰夫教授提交的論文《俄羅斯聯邦銀行儲蓄保險制度》,探討了相關中、外金融法律問題。此議題的研討由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院長高富平教授主持,復旦大學法學院段匡教授評議。   主要報告有:   (1)中國民法學會副會長、復旦大學醫事法研究中心、民商法學科負責人劉士國教授作了《中國侵權責任法制定中的爭論問題》的主題發言,向中外學者介紹了中國侵權責任法的立法進程等基本情況,著重對以下幾個立法中的爭論問題及主要意見予以介紹和評述:①侵權責任法調整的社會關系,是否僅規定侵犯民事權利,是否再規定侵犯利益;②關于統一死亡賠償金的規定;③關于要不要規定國家賠償責任;④關于責任能力和行為能力的關系;⑤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是否規定礦害等工傷事故責任;⑥樓上拋擲物傷人找不到加害人可否由相鄰人賠償的問題。   針對這些問題,劉士國教授認為:①侵權法調整的就是侵犯絕對性民事權利產生的社會關系,法與法律有區別,即使法律沒有規定的權利,也可能存在于社會生活規則中,那就是法律之外的法涉及的權利,反對對利益作出特別規定。②統一死亡賠償金標準是大勢所趨,有利于保護受害人。③主要從性質上說,國家賠償是國家與公民之間的平等關系,就此,侵權責任法應作規定。鑒于國家賠償法是民法的特別法,侵權法僅規定一條就可以了,表明這是侵權責任的一個類型及賠償的性質,具體條文由國家賠償法規定。④采用責任能力規定是正確的和必要的,這涉及侵權法和民法通則相關規定的改革。監護人責任應以被監護人無責任能力為條件,如被監護人有責任能力,被監護人應承擔責任,不能賠償的,由監護人承擔補充責任。前者,是直接責任。侵權法以救濟受害人為主要目的,也有教育、預防的功能,未成年人有過錯,應予批評教育,甚至責令賠禮道歉。⑤侵權法應規定礦害事故的使用人因違反對被用人的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而且不限礦害,凡使用人對被使用人違反安全保障義務均應承擔民事責任。⑥樓上拋擲物傷人找不到加害人不應由相鄰人賠償,法院不宜以共同危險行為或公平責任加以判決。加害人不明,公安機關應予立案偵查。   如仍不能確定加害人,公安部門可會同民政部門,對嚴重受害者實行社會救濟。此外,受害人仍可依醫療保險減輕所支付的醫療支出,保險制度已對此具有救濟功能。   對于中國侵權法的制定,外國專家饒有興趣,就諸多問題與劉士國教授進行了探討。#p#分頁標題#e#   (2)韓國西江大學法學專門大學院長嚴東燮教   授以《韓國制造物責任法》為題,介紹了韓國制造物責任法的概要內容、制定該法以后韓國案例的動向,指出了該法的缺陷,提出了如下修改完善的建議:應對“缺陷推定”作明文規定;《制造物責任法》適用范圍應當包括預售公寓的缺陷責任;應明確規定免責事由“法令制定的標準的遵守”中的“法令”局限為強制性的;法規條文應更明確。   (3)華東政法大學張禮洪教授就其論文《對侵權行為過錯認定標準的新認識》作了報告。他以《阿奎利亞法》中關于過失的原始文獻為基礎,對完善現有的過失判斷標準提出了建議:侵權過失的判斷標準以客觀過錯為基本原則,即過失是對行為人沒有盡一個理性善良的人的義務,預見或者預防自己行為的后果進行的。過失的存在以存在不法行為、侵權行為和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為前提。過失概念本身就蘊含了因果關系。過失的存在以行為人是否盡一般人應采取的謹慎義務為標準,但是,還應根據社會的一般認識,以造成損害的危險是否由行為人所知或者被害人是否根據自己的意志將自身處于一個不應處于的危險區域來判斷行為人的過失。   (4)復旦大學民商法學博士生王淑華作了《未登記過戶之機動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的確定》的發言,她認為我國《物權法》對機動車的物權變動采用登記對抗主義,機動車所有權自買賣交付時發生移轉,登記過戶僅是買受人據以獲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不屬于物權變動不得對抗的“第三人”范疇。轉讓交付但未辦理登記過戶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應由對機動車享有運營支配權和運營利益的機動車實際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登記的所有人一般不承擔賠償責任,除非其對于交通事故的發生具有過錯構成侵權行為。會議還收到復旦大學民商法學博士生王康提交的論文《機動車交通事故共同侵權損害賠償中的保險責任研究》。   3社會發展中的醫事法律問題   此議題的研討由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韓長印教授主持,復旦大學王全弟教授評議。主要報告有:   (1)日本神奈川大學法科大學院森田明教授作了《日本醫療訴訟與醫療的法制度的動向》的報告。   通過一些具體的案例,介紹了日本國內患者權利運動的發展、重大醫療事故訴訟持續增加的特點以及最新的法律制度的施行:產科醫療補償制度、對因出生時的原因造成的腦性麻痹患兒的無過失補償制度、醫藥品副作用受害人的無過失補償制度及預防接種被害人的補償制度。   (2)復旦大學法學院姚軍副教授作了《醫療事故侵權責任范圍的正確確定》的演講,他提出,作為法治社會核心價值的社會公平的核心內容,要求行為(或責任)人對己方行為及其不良后果承擔(法律)責任(即法律上對己不利的后果)。在具體承擔法律責任時,它又意味著責任人僅對由自己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擔責任,而不應對超出該不良后果部分負責;同理,基于該核心價值(也是諸法的基本原則),醫療事故的責任人也只應對其行為所造成的后果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立法即司法上不應強迫其承擔超出該后果的責任。   (3)復旦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學博士滿洪杰從比較法的角度進行了《人體試驗侵權責任研究》的發言,建議我國應當構建獨立于醫療過失責任的人體試驗侵權責任制度。人體試驗侵權責任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但可以在對過錯的舉證上采取舉證責任倒置。在因果關系問題上,應當采取相當因果關系、倒置。在因果關系問題上,應當采取相當因果關系、疫學原理因果關系以及因果關系推定理論來進行綜合判斷。   (4)復旦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學博士生李燕以《雙性兒童性別確定的法律問題探究》為題,提出雙性兒童并不是不正常的,當前醫學界普遍施行的、經父母知情同意而為雙性兒童確定性別的性別再造手術,并不符合兒童最大利益原則。性別確定應是兒童自己的憲法權利,父母對子女性別再造手術的知情同意權與雙性兒童自己的憲法基本權利相沖突。法律應承認男女二元性別體系外的第三種性別,雙性兒童的性別確定應待其長大后自己決定。   韓長印教授評議認為,醫事法的研究提醒學者注意到平時不為大眾所關注的處于弱勢群體的少數人的權利,也提醒學者們思考我們的研究方向、研究方法等方法論問題。由于醫事法內容的中外共同性,中外學者就醫療過失認定、損害賠償、醫療訴訟等問題展開了熱烈討論。   4社會發展中的其他民商法律問題   此議題的研討由人民大學法學院吳宏偉教授主持,復旦大學段匡教授評議。主要論文有:   (1)德國柏林洪堡大學法學院萊因哈德•辛格(ReinhardSinger)教授作了《變遷中的民法典的社會模型》的報告,介紹了社會模型的概念和它作為法律發展因素的功能、在19世紀私法秩序的社會模型的發展以及德國民法典的社會模型的變遷,提出了現代私法中的民主化和社會國家化、告別契約法中形式自由倫理模式,強調程序的和實質的合同正義,強調了民法的社會責任。   (2)復旦大學法學院王全弟教授所作報告《兩岸擔保物權比較研究論綱》,就如何確立保證債權獲得完全清償的制度,比較了2007年3月中國大陸《物權法》與臺灣地區在2007年3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的擔保物權修正草案,在擔保物權的追及力、擔保物權的實行期間、抵押權順位、動產抵押、最高限額抵押、權利質權和商事留置權7個方面對大陸地區和臺灣地區的物權制度進行了比較分析,提出有利于兩岸發展及法律相互借鑒與完善的建議。   (3)復旦大學法學院胡鴻高教授作了《中國企業并購及其法律改革》的報告,介紹了中國企業并購及其法治演進歷程與特點、中國企業并購的模式、企業并購突出問題與法律改革。胡教授呼吁,企業并購,不僅應當有利于國家安全和經濟結構的戰略性調整,而且要實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加強信息披露法制,增加透明度,保障中小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還應當特別關注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在企業并購中,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勞動者的勞動權益,保護環境、防治污染,發展社會保障公益事業,建設和諧社區與社會。目前當務之急,在于通過法律改革,明確企業社會責任的范圍和實現機制,倡導和激勵企業履行社會責任。#p#分頁標題#e#   (4)復旦大學法學院何力教授作了《中國海外資源投資的法律問題及對策》的演講,指出中國的資源特需改變了世界資源供求格局,闡述了中國海外資源投資的進展,分析了經濟主權和資源主權成為中國海外資源投資的法律障礙,分析了中國海外資源投資的環境法和政治動亂問題,最后就中國海外資源投資保護的法律對策提出了具體的建議。   (5)復旦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學博士生蓋威作了《社會組織在我國協商治理模式中的地位與功能》的論文發言,建議進一步完善立法、修定民法通則、明確規定社會團體法人和非法人團體,盡快制定社團法、修改現行特別法增加法律責任的規定,進一步扶持社會組織的建設和發展,淡化一些社會組織的行政色彩,轉變政府中心主義治國理念,確立以民為本、以市民社會和市民組織活動為導向的治國之策,進一步完善協商治理機制。   (6)德國柏林洪堡大學法學院托馬斯•萊塞爾(ThomasRaiser)教授作了《合同與合同法》的報告,俄羅斯A.Sherstobitov教授向會議提交了《關于俄羅斯聯邦民事立法修訂的構想》的論文,復旦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學博士生韓偉、王森波分別提交了論文《斯多葛派的倫理哲學與羅馬法的轉型》、《必亦正名乎?———美國加州同性婚姻立法風波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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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教育集團化辦學研究綜述

一、引言

相比國外,我國職業教育集團的起步較晚,興起于20世紀80年代,在90年代中期得以快速發展,步入20世紀后,才開始有學者對職業教育集團化辦學模式進行研究。經初步統計,到目前為止,我國關于職業教育集團化辦學的研究論著達9000余篇。最具代表性的研究專著有《職業教育集團化辦學的理論研究與實踐探索》(黃堯主編)、《職業教育集團化辦學的理論與實踐———來自中原大地的報告》(崔炳建主編),都是作者參與“教育部教育改革和發展戰略與政策研究重大課題”的成果總結,基礎理論全面,案例豐富。筆者通過對現有研究文獻的查詢與閱讀,為本文的論述提供理論基礎。

二、職業教育集團的概念

在我國教育界,職業教育集團化作為一種嶄新的教育形式,崛起于本世紀初,歷經十多年的快速發展,取得了較好的發展結果和收益。學術界對職業教育集團化的研究也取得了較為豐碩的成績,對職業教育集團的概念已基本形成共識,在近幾年學者的研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莫過于由黃堯主編的《職業教育集團化辦學的理論研究與實踐探索》,該著作主要以職業教育集團化辦學的現狀、模式、體制、機制和政策研究等幾個方面為研究重點,是目前最為系統、全面的研究論著,也是后續學者研究的主要參考資料。于勇(2010)在《湖南省職業教育集團化辦學研究》一文中,在以往學者研究的基礎上,并在企業集團的基礎上衍生出了職業教育集團的概念,他認為職業教育集團“具有職業教育管理機構的性質,是由總部與若干個學校組成,監事會對學校和總部的管理和經營進行監督,總部則對集團董事會負責”。在文中,他強調職業教育集團有別于企業集團,是由具有多個獨立法人資格的實體企業共同組建而形成的一個聯合體,集團本身不具有法人地位,所實行的是以校長負責制的組織機構,外在資本可以參與到辦學過程中來,但不能控制職業教育集團的股份,這也是與企業集團相比最大的不同之處。邵汝軍、王丹(2014)在《信息時代職業教育集團化辦學的思考》一文中提出了更為全面而深入的看法:“職業教育集團是由若干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職業學校及相關企事業單位以契約或資產為聯結紐帶而組成的職業教育辦學聯合體,這種聯合辦學體就是職業教育集團,是在響應推動公辦職業學校資源整合和重組,由各職業學校以專業為紐帶而組成的職業教育辦學聯合體,以從事職業教育與培訓為核心,通過地域、行業或校企合作聯結的多法人職業教育聯合體。”

三、職業教育集團化辦學的性質

在對職業教育集團化辦學性質的研究中,以呂文平(2013)的《河北省職業教育集團化辦學的理論與實踐研究》為代表,他認為職業教育集團是由若干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實體組成的聯合體,集團和公司集團一樣,其自身本來就不具有法人地位。他在研究中對職業化教育集團按性質進行了分類,認為可以在組織特征的基礎上,將職業教育集團歸類到社會中的非營利性組織。他在文中提出了職業集團的四種性質:一是職業教育集團雖然由多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或集團組成,但職業教育集團本身是屬于非營利性組織,其核心是產學研相結合,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二是職業教育集團的組成者是多個實體組織結構,每個實體組織機構的構成是不相同的,因此,職業教育集團的組織機構具有多層次、多形式及多元化的特點;三是職業教育集團的各個實體組織是以利益共同體為構成目標,其聯結紐帶是以長期優惠合同為主;四是組成職業教育集團的各組織是以利益為共同目標的,各組織之間存在利益共享。因此,在職業教育集團內部要防止由利益而導致的教育事業的商業化。

四、職業教育集團化辦學的運作模式與運行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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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信用社內部審計思考

摘要:本文從農村信用社內部審計工作實際情況出發,分析內部審計存在六個方面的不足,并提出加強審計文化建設、轉變內審理念、完善審計系統的功能、強化審計結果運用、制定具有激勵性考核辦法等具體措施,最終達到通過完善內部控制制度、防范風險、避免損失等實現內審增值功能。

關鍵詞:信用社;內部審計;審計增值

近年來,隨著農村信用社改制農村商業銀行的進程加快,內部審計在風險管理、內控合規和公司治理方面發揮的作用越來越重要;但在金融監管趨嚴、銀行間競爭加劇、互聯網金融沖擊、金融創新等形勢下,內部審計也顯現出難以適應新要求、新變化的情形,改進內部審計存在的不足,實現內審增值功能勢在必行。

一、農村信用社內部審計存在的不足之處

(一)內部審計受重視程度不夠。部分農村信用社存在“重業務、輕管理”情況,對內部審計不夠重視,主要表現為:一是雖然按照《商業銀行內部審計指引》配足了人員,但存在人才結構失衡、專業能力勝任不強等問題;二是內部審計長期規劃內容不明確。

(二)縣級行社自主性差、審計重點不突出。市縣級農信法人機構是內部審計主體,在提升內部審計獨立性和有效性發揮著基礎作用,但部分機構審計部門主要以落實上級審計任務為主,未能從自身發展需求、重點業務、高風險領域等角度考慮開展自主性審計,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審計重點不突出,未能充分發揮市縣級行社自身“免疫功能”,定位存在偏差。

(三)審計方案更新不足、難以識別新風險。審計工作方案是內部審計人員開展現場審計的重要依據,內部審計人員根據審計工作方案開展工作,其中審計工作方案檢查內容起到了風險識別作用,對審計效果有著決定性作用。隨著農村信用社各項業務發展、新業務的出現,新的審計方案往往是在以前方案基礎上進行修改、更新、增加內容等方式制定出來,這樣制定的審計方案可能存在的問題:一是原有業務已更新,風險點已改變,但方案內容未跟著更新;二是新業務的出現,審計工作方案未包含新業務帶來的風險點或涵蓋不全面,造成審計人員出現不適應或難以識別新業務帶來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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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創一流科技期刊的對策

科技期刊自誕生以來,就肩負著體現國家科技競爭力和文化軟實力的重任,具有傳承人類文明、薈萃科學發現、引領科技發展的社會功能[1],在開展學術交流、推動科技發展和人類社會進步過程中一直扮演著重要角色。在過去的100多年中,80%以上的世界科技創新成果都首先發表在科技期刊上[2]。隨著我國綜合國力和科技實力的增強,我國學者發表在各學科最具影響力國際期刊上的論文數量連續8年排在世界第2位,國際論文被引頻次排名世界第2,高被引論文數量繼續保持在世界第3位[3]。但是,絕大多數最新科研成果首發在國外英文科技期刊上,這主要是因為中國具有國際影響力和競爭力的期刊數量偏少[4]。若要改變“中國人撰寫發表—中國人花錢在國外出版—中國人再花錢購買閱讀版權”的怪象,將優秀論文刊登在祖國的期刊上是科技期刊編輯的時代使命[5]。在河北省登記注冊的科技期刊共有108種,覆蓋理、工、農、醫、交叉學科等領域,在和記錄科研成果、推動學術交流、倡導學術爭鳴、激發創新思維、引領學科發展前沿、提升公眾科學素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為河北省的科技創新作出了積極的貢獻。然而,與建成科技創新強省的戰略目標相比,當前河北省科技期刊的總體發展規模和水平還存在較大差距。為進一步推動河北省科技期刊繁榮發展,增強科技期刊科技創新、學術引領能力,河北省科技期刊編輯學會承接了河北省科學技術協會調研課題“河北省科技期刊發展現狀、挑戰與對策研究”,采用問卷調查、文獻搜集、現場調研、專家論證等研究方法,全面、系統、客觀地分析了河北省科技期刊發展現狀,深刻地剖析存在問題,并借鑒國內優秀科技期刊發展經驗,提出了河北省科技期刊處于重要的發展機遇期建設一流科技期刊發展目標的對策建議。

1河北省科技期刊發展現狀

1.1期刊數量實現歷史性跨越

目前,在河北省登記注冊的科技期刊共有108種,但1977年以前僅有27種,目前的期刊總量比改革開放前增加了81種,是改革開放前的3倍。在108種科技期刊中,省內主管74種(68.6%),中央部委主管34種(31.4%),中央部委主管期刊占比居全國之首。在108種科技期刊中,第一主辦單位分布在84個部門,其中高等院校主辦期刊36種(33.3%),科研院所主辦期刊24種(22.2%),學/協會、基金會主辦期刊19種(17.6%),省屬企事業單位主辦期刊17種(15.8%),信息中心主辦期刊11種(10.2%),其他1種(0.9%);主辦3種期刊的主辦單位共有6家,主辦2種期刊的主辦單位共有12家,主辦1種期刊的主辦單位共有66家。在108種科技期刊中,屬于非法人編輯部的期刊共80種(74.1%),屬于企業法人的期刊共19種(17.6%),屬于事業法人的期刊共9種(8.3%),可見,具有法人治理期刊僅占1/4。河北省最早創辦的科技期刊是1917年的直隸公立工業專門學校(河北工業大學的前身)創辦的《直隸公立工業專門學校校友會雜志》。

1.2期刊覆蓋學科比較全面

108種科技期刊中,自然科學綜合類期刊8種(7.4%),理學類期刊5種(4.6%),農學類期刊10種(9.3%),醫學類期刊26種(24.1%),工程類期刊42種(38.9%),科普期刊2種(1.9%),其他類期刊15種(13.8%)。其中高校學報類期刊26種,占科技期刊總量的24.1%。絕大多數科技類期刊為學術類期刊,也包括一部分技術類期刊,涉及到工業、醫藥衛生、地質勘察測量、建筑工程、石油煤炭、物理化工、農林牧漁、水利水電、計算機網絡和電子技術、材料等領域,期刊覆蓋學科相對比較全面。

1.3期刊經營狀況尚可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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