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尋找寫作靈感?中文期刊網用心挑選的學術論文著作權保護路徑,希望能為您的閱讀和創作帶來靈感,歡迎大家閱讀并分享。
一、界定著作權合同中易模糊事項規避侵權風險
著作權轉讓或許可使用合同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對學術論文具有充分的處置權從而為后序開發創造條件,盡管在市場經濟中契約自由是保證期刊發展的必要前提,但著作權素來的非物質性即意識屬性又需在一定的傳播空間中存在,公眾需求及公益需求才是確保文化作品不竭創造力的前提,因此,這個傳播空間不只由直接開發者決定,商業主體嚴格的技術保護措施與利益追逐勢必導致著作權公益性與私利性的矛盾及利益失衡[6]。為更好保護著作權人的權益,各期刊出版單位都應當與作者簽署著作權轉讓合同,合同中應明確期刊出版單位獲取或被許可著作權的范圍,這樣才能有效解決移動互聯網時代學術論文多、傳播范圍和影響大以及權利人確定難等問題。學術期刊出版單位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應明晰細則條款,有助于學術論文的合理應用及傳播,避免不必要的著作權糾紛。
1.與作者簽訂合同注意事項
(1)著作權轉讓合同與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學術論文的載體一般是學術期刊,為有助于互聯網環境下論文的有序、健康、合理化的傳播,學術期刊出版單位應同每篇學術論文的作者簽訂著作權轉讓合同。為防止將來不可期的風險及因著作權列舉不全而造成的不必要的著作權糾紛,應在合同中注明轉讓《著作權法》第十條(五)~(十七)全部著作權,以此類條款作為兜底性條款[7],期刊出版單位獲取身份后將上述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或許可使用,有利于學術論文的合理規范流通。
(2)采用電子合同格式。由于期刊出版合同的主體身份應為法人,但我國大部分高校期刊社或學報編輯部無法人身份,所以應擬定好電子合同格式,采取作者投稿時點擊同意生效的形式,這既可省去加蓋學校法人章這個環節,又可取得合同效力,采用網絡點擊合同方式簽訂著作權合同可有效解決授權效力問題且便于實際操作,為當前互聯網環境下著作權取得方式之優選。
(3)圖像、表格、音頻和視頻等著作權的轉讓。目前,期刊出版單位在簽訂合同時強調了學術論文的整體著作權而忽視學術論文的圖像、表格、音頻和視頻等部分的著作權。事實上隨著網絡移動端軟件開發方式的不斷創新,通過二維碼即可獲得學術論文中的圖像、表格甚至視頻、音頻資料,尤其是中國知網的學術圖片知識庫,就是對這類圖片再次開發的新型數據庫,所以,學術論文中的圖像、表格、音頻和視頻等著作權的獲取也十分重要。如果期刊出版單位和作者簽訂的著作權轉讓或許可使用合同中未約定圖像、表格、音頻及視頻等著作權的授權,那么在將來第三方使用時就會存在著作權爭議,因此,在合同中必須明確學術論文中的圖像、表格、音頻和視頻等著作權也要授權給期刊出版單位。
(4)轉讓期限。轉讓期限過短,不利于期刊長期的著作權開發,許可使用或轉讓著作權的合同期限應與學術論文著作權財產權保護期相同,如在合同中可表述為“上述權利的許可期限為論文著作權財產權的法定保護期”。
(5)授予作者部分使用權。作者權利過少既不利于作品的使用和宣傳,也不利于由于合同而限定作者自身權利,對作者顯得不公平,同時,讓作者有時感到不解的是自己使用自己的作品怎么也會侵權?因此,建議在合同中增加作者合理利用論文的方式,可授予作者信息網絡傳播權使用權等權利,但是應當限制只限作者本人使用,如涉及商業性經營等,期刊出版單位應另行約定學術論文產生的利益分配比例。
2.與網絡數據庫服務商簽訂合同注意事項
期刊出版單位主要精力放在組稿、編稿以及辦刊等事務上,一般法律意識和權利意識較為淡薄,往往未能認真對待與網絡數據庫服務商簽訂的合同,如無條件接受網絡數據庫服務商的格式條款,會造成期刊出版單位自身權利的缺失,為避免合同內容的缺失以及防范合同中存在的漏洞,期刊出版單位與網絡數據庫服務商簽訂合同應注意以下事項:
(1)與多個網絡數據庫服務商簽訂合同時注意事項。期刊出版單位若已與某個網絡數據庫服務商簽訂了排他性合同,再與其他網絡數據庫服務商簽訂合同就要十分慎重。期刊出版單位尤其注意將專有使用權授予某個網絡數據庫服務商“專有”使用,還要注意條款中是否涉及網絡數據庫服務商再次授權給第三方的條款。期刊已經轉讓著作權或與網絡數據庫服務商簽訂“專有”“獨家”出版合同,再進行第三方的開發,就會面臨違約風險,有時,在合同中雖然沒明確“獨家授權”“專有使用權”等條款,但要注意涉及著作權條款明細是否具有排他性,是否不能多次轉讓。期刊出版單位最好不要與網絡數據庫服務商簽訂“獨家授權”“專有使用權”等條款,且禁止網絡數據庫服務商將簽約學術論文的使用權再轉讓給第三方,如必須要第三方使用開發的,需與期刊出版單位另外簽訂授權合同。期刊出版單位與網絡數據庫服務商簽訂著作權使用合同時,期刊出版單位應要求建立期刊網站與數據庫的網絡鏈接,使期刊作為獨立存在的個體有一個數字展示平臺,以保護學術期刊的完整性和保持期刊的學術特色。
(2)協議時效。期刊出版的許可使用合同中設置的期限過長,可能會導致期刊出版單位在網絡傳播環境下無法調整最新的網絡傳播方式及尋找新的網絡出版合作對象,所以建議簽訂合同有效期為3年且合同中最好不要有自動續期或順延類的條款,應為“合同到期后自動終止,如需延期,由雙方協商重新簽訂新的合同”。
3.期刊出版單位簽訂合同時應注意事項
(1)協議主體身份。有些期刊出版單位不具備法人資格,可由期刊出版單位的主辦單位授權期刊出版單位作為其人來行使相關權利,期刊出版的主辦單位可出具授權書,使期刊出版單位成為合法的合同主體。
(2)轉載說明。很多期刊出版單位在著作權授權合同中沒有對抗其他報刊轉載的有關條款。現行《著作權法》則以權利人的聲明以排除法定許可,所以,務必增加刊載聲明以對抗第三方轉載的條款,否則其他期刊出版單位便可依據《著作權法》轉載,從而影響期刊出版單位對學術論文的網絡開發利用。雖然在2015年國家版權局辦公廳的《關于規范網絡轉載版權秩序的通知》中已經明確,報刊單位與互聯網媒體、互聯網媒體之間相互轉載已經發表的作品,不適用《著作權法》第33條第2款的規定,應當經過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作者和期刊出版單位約定權利由期刊出版單位行使的,“互聯網媒體轉載該作品,應當經過報刊單位許可并支付報酬”,但是,仍建議在合同中擬定相關條款:“本刊論文作者已將著作權獨家許可給本刊使用,現本刊和全體作者共同聲明,未經本刊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轉載、摘編本刊論文。”學術論文著作權是期刊出版單位的核心戰略資源,著作權轉讓或專有許可使用合同是學術期刊獲取學術論文著作權的必要手段,期刊出版單位須注意著作權合同文本的完善,在認真確定權屬關系的基礎上進行合同簽訂工作,還要根據最新法律動態隨時調整著作權合同文本,并將合同文本的簽訂方式與網絡投稿系統集成,這樣能夠大大提高效率且易于管理。
二、以《著作權法(修訂草案)》為契機完善著作權保護
2014年6月6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決定將國家版權局報請國務院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草案》)對外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草案》第48條第2款規定:“報刊社對其刊登的作品根據作者的授權享有專有出版權,并在其出版的報刊顯著位置作出不得轉載或者刊登的聲明的,其他報刊不得進行轉載或者刊登。”在網絡上獲取學術論文內容資源的使用人,一般很少再光顧紙質期刊的相關內容,《草案》調整了對抗轉載的方式,《著作權法》是用權利人聲明來對抗其他期刊的轉載,而《草案》中則增加了用專有使用權來對抗轉載?!恫莅浮返?4條規定:“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的,許可使用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合同中未明確約定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的,視為許可使用的權利為非專有使用權。合同中約定許可使用的方式是專有使用權,但對專有使用權的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視為被許可人有權排除包括著作權人在內的任何人以同樣的方式使用作品。報刊社與著作權人簽訂專有出版合同,但對專有出版權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專有出版權的期限推定為一年。”專有使用權是一種獨占和排他性權利,一般指著作權人通過合同的形式將著作權授權給被許可人之后,在合同期限內,不能再將著作權授權給第三人使用,原著作權人也不能使用。而非專有使用權是指著作權人將某一項或幾項著作權許可他人使用之后,在合同的有效期內,還可以將同樣的權力再許可第三人使用,因此這二者存在的巨大差異,所以法律要求被許可人在與著作權人簽訂合同時必須注明約定使用的性質,旨在保障被許可人的正當權益。如果在合同中未約定許可使用權的性質,通常法律只能認為被許可人取得的是非專有使用權。傳統期刊出版單位如沒有通過合同的形式獲取著作權相關權利,那么期刊出版單位對著作權相關權利的控制會被無情架空?!恫莅浮芬髮S惺褂脵嗪贤问綖闀?但在現有網絡資訊如此發達的背景下,更應以電子點擊合同的方式來取得,而不應是在作者群體多而雜的條件下,還采取最原始的方式來確定權利,不利于學術論文的權屬管理,建議應將此條修改為“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的,應用合同形式明確”。所以,著作權人是授予期刊出版單位是專有使用權,還是非專有使用權(即第三方在期刊出版單位使用的時候也可以同樣使用),期刊出版單位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確定是否可以由第三方使用。期刊出版單位與著作權人簽訂許可使用合同,對專有使用權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專有使用權的期限推定為1年的規定,其時效較短,不利于學術論文網絡傳播的持續性,因此,期刊出版單位必須在許可使用合同上與作者約定專有使用權期限,與作者簽訂的專有使用權的期限應該大于期刊的版式設計權的年限(保護期為10年),最好設定為與學術論文著作權的法定保護期相同。學術論文作者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有些時候也會與期刊出版單位簽訂非專有使用權合同,這時作者(著作權人)可以將某一項或幾項著作權許可他人使用之后,還可以將同樣的權力再許可第三人使用。專有使用權與非專有使用權對授權人與被授權人的影響都很大,在簽訂著作權授予合同時,必須注明使用的性質,旨在明晰權屬,有利于保障著作權人和被許可人的正當權益。《草案》第43條對合理使用的范圍進行了調整,規定“為個人學習、研究,復制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的片段”,這一調整雖有利于作品的保護,維護了作品權利人的“核心內容”利益,使用人為個人學習、研究的需要復制作品的,不能全部復制,但這也間接使作品在網絡上的正常傳播受限。筆者并不贊同這一做法,如果只是通過增加著作權保護客體及創設新的著作權權利,造成著作權不斷擴張和公眾獲取網絡信息自由的空間不斷壓縮,合理使用的范圍若從“使用”調整到“復制片段”,影響了學術論文在移動互聯網環境下個人為學習、研究有序交流傳播的完整性。
三、創新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運行機制促進著作權保護
依靠作者或期刊出版單位對侵權進行維權,成本大且費時、費力,也沒有專業的法律人員提供維權幫助,所以,學術期刊出版單位應依托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統一建立聯系,《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規定已依法登記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之間不得“業務范圍交叉、重合”,并要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具備“在全國范圍內”代表相關權利人利益的能力,學術論文相關權利人應與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聯系,授權其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許可使用合同,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訴訟等項事宜,充分發揮其機構、人員專業化的優勢,從而提高學術期刊著作權使用與保護水平和效益[9]。利用移動互聯網的先進技術和理念完善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是平衡著作權各方利益的一條切實可行路徑。
(1)設立移動網絡著作權補償金制度。著作權補償金制度是指作品被未經授權個體復制進而出現大范圍使用,著作權人很難實施授權許可使用以致其利益受損,從而產生法定要求某些制造商統一付費,并通過一定方式支付給著作權人的制度。設立移動互聯網環境下的著作權補償金制度即是把著作權補償金制度應用延伸于移動互聯網領域,要求移動互聯網服務商、網絡數據庫服務商等統一付費,著作權補償金的征收和分發可由集體管理組織完成,推行移動互聯網領域著作權補償金制度,可高效均衡著作權人、作品使用者以及公眾利益,促進我國移動互聯網環境下著作權體系的發展。
(2)探索著作權信息管理組織移動互聯網授權(收費)模式,保護著作權權利人的獲酬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進一步加強網絡化著作權集體管理工作,可通過開發基于移動互聯網終端的著作權信息管理系統,革新著作權數字許可方式,發展作品網上授權和著作權網上登記等技術和手段提升授權效率。著作權信息管理組織可依托移動互聯網實現權利人基于移動端的在線注冊作品、在線授權使用作品、在線收取作品使用費并支持移動端著作權查詢等,這樣既節省交易成本又提高效率,更好促進移動互聯網時代學術論文著作權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