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財產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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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財產權

法人財產權范文1

[論文關鍵詞]民辦 高?!∝敭a權

自2002年《民辦教育促進法》(以下簡稱《促進法》)頒布實施以來,民辦高校的法人財產權管理問題已經被各級政府和部門重視,《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中又提出了要“大力支持民辦教育,依法管理民辦教育,切實落實民辦學校法人財產權,依法建立民辦學校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如何管理和使用好籌集到的資產,已成為民辦高校的重要課題。

一、法人財產權的含義

法人財產權是國企在股份制過程中出現的名詞,意思是企業資產的所有權仍歸國家,但使用權在企業法人。民辦高校的辦學資產來源廣泛,不僅有企業、個人出資,也有捐贈和國家資助,以及學校開辦期間的資金結余,法人在學校存續期間擁有對這些資產的使用權利,但并不一定都有所有權,法人對這些資產的使用權就是法人財產權?!洞龠M法》第35條規定“民辦學校對舉辦者投入民辦學校的資產、國有資產、受贈的財產以及辦學積累,享有法人財產權”。

二、民辦高校法人財產權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產權關系不清。根據《促進法》的規定,在民辦高校存續期間,高校對其所有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所有資產在學校存續期間不可挪作他用,同時也間接地表明舉辦者投入民辦學校的資產的最終所有權屬于投入者所有,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社會資產屬于社會所有。但由于民辦高校在長期發展中利用自身積累購置資產很多、數量大、金額可觀,這些資產的歸屬在以前的法律中沒有作出過規定。在民辦高校發展初期國家政策重點保證了教育機構對財產的使用權,而沒有涉及財產最終的所有權和舉辦者與學校的財產關系,也沒有明確積累財產的歸屬問題。如今民辦高校發展日益壯大,“雪球”越滾越大,積累越來越多,財產屬性與產權關系不明確,使有資金實力的學校也不敢大量購置資產,能租的就不買,直接影響了民辦高校的進一步發展;產權制度的不完善,使投資者對投資前景無法預料,影響資本進入民辦高等教育領域。

2.投資收益不明。民辦高校的舉辦者投入資產辦學的目的不外乎三種:一是做社會公益,回報社會;二是取得經濟效益;三是兩者兼有。在我國現階段的民辦高等教育中純粹做公益的畢竟是少數,能夠在服務社會的同時取得利益才是大多數人的目的。因此,回報如何取得、何時取得、取得多少是眾多投資者關心的中心問題。雖然《促進法》規定了出資人可以取得合理的回報,但由于保證出資人取得合理回報的稅收優惠政策遲遲沒有出臺,以及有關合理回報的操作程序過于煩瑣、無法實施,同時出資人擔心要求回報會被公眾誤認為追求營利、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等原因,在制定學校章程和進行辦學許可登記時,都違心地選擇了“不要求取得回報”。這也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投資者對民辦高等教育的積極性。

3.資產轉讓無路。依據現有民辦教育方面的法律和制度,舉辦者一旦出資舉辦高校資產就無法撤出。這樣雖然維持了民辦高校的教學穩定和發展,但對學校這種單方面保護,完全沒有考慮出資人的權益。使得投資人一旦投資,無論發生什么情況投入都無法撤出或轉讓,只有等到學校解散時才能收回。出資者在對自身前景難以預期的情況下,哪怕有心也不敢進行投入,這種情況也大大影響了社會資本進入民辦教育,民間資本投資辦教育的熱情不高,也無法規范已經發展起來的民辦教育。

三、民辦高校法人財產權管理中存在問題的解決建議

1.合理分配積累資產。民辦高校在辦學中應當對公眾利益負責,而不是只為了個人或團體的利益。但民辦高等學校在發展過程中不斷發展壯大,積累資產的歸屬應當在保護法人財產權的同時顧全投資人的權益。積累分配的原則一般以出資比例為依據,根據來源不同采取不同的方式。(1)對于完全由企業或自然人出資舉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高校,應允許出資人按照出資比例分配全部投入財產和積累資產,也可由出資人共同協商;(2)對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高校,出資人只能從剩余財產中收回投資,不能參與積累資產的分配,學校積累資產應全部由教育主管部門安排,投入其他民辦教育事業的發展;(3)對于部分捐資、部分出資設立的民辦高校,投資人可以收回投資并按照出資比例分配學校積累資產,其余部分由教育主管部門安排,繼續用于民辦教育的投入;(4)對國有資產和接受捐贈的投資,學校積累資產分配不能少于按投資比例分配的額度,只可以比按出資比例分配的份額高,資產收回后依然要再次投入教育,以防止資產從教育系統流失。有些文件認為國家減免稅應作為國家出資處理。在民辦高校發展上,國家應在政策上予以鼓勵,讓投資人受益才能激發更多的人投入到民辦高等教育中,因此國家減免稅應作為學校積累為發展中的民辦高校添磚加瓦。

2.建立投資收益制度。首先,對民辦高校的盈利要有正確的認識,才能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民辦高校投資收益制度。當民辦高校法人財產權確立以后,與之相應的財產收益權的確定愈加顯得重要。民辦高校的收入首先要用于保證日常教學的工作進行、教職工福利待遇,固定資產、教學設施的添置,以及維持學校運轉所需的水、電、暖等耗費,年終如有結余可在投資者之間按投資比例進行分配。從我國具體國情看,只有按照市場經濟規律辦事,讓出資人取得合理回報,才能真正激發舉辦者投資民辦教育的熱情,充分調動其繼續辦學的積極性。民辦高校的辦學結余分配,要按照學校章程有關規定,先提取一定比例的發展基金納入限定性凈資產管理,然后舉辦者才能按一定比例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合理的回報,回報可以再投入民辦高校,然后以實際投入金額記賬增加出資人的投入資產。當務之急是,應盡快制定可以操作的合理回報的辦法與標準,并及早出臺保護合理回報的民辦高校稅收優惠政策。

法人財產權范文2

[關鍵詞]財務監督;

內部審計;首席財務執行官(CFO)

一、公司法人財產權

根據湯谷良(1994)“企業法人財產權就是企業對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擁有的獨立支配權”,企業依法成立取得法人資格后,對出資者投資形成的資本金及其增值以及企業在經營中負債形成的全部財產,依法享有法人財產的占有、使用、處分和相應的收益權利。并以其全部法人財產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對出資者承擔資本保值增值的責任。企業出資人擁有企業的資本及其權益但不直接擁有企業的法人財產,企業在存續期間內對出資人投資和企業負債構成的全部法人財產,享有以其名義獨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置的權利。

當企業采用公司制組織形式后,作為股東的出資者所擁有的財產所有權已被外顯化為股權,具有終極所有的特征:而公司作為法人實體,具有完整意義上的法人財產權(簡稱法人產權),法人產權由代表股東利益的公司董事會所擁有,董事長成為法人代表。在公司法人內部董事會和總經理行使法人產權和直接經營權,必須全面且直接地參與對公司重大財務事項的決策和管理,從而形成了以經營者為財務管理主體的經營者財務管理層次。李心合(2003)認為法人財產權的主要內容就是法人財務治理權,包括財務決策權、財務執行權和財務監控權。

公司法人財產權有以下特點。

(一)擁有公司法人財產權的主體更具有財務監督的動機

在現代企業制度下,企業成為獨立的產權主體,企業的法人代表成為法人財產權的經營者。作為公司法人財產所有權擁有人的經營管理者,接受終極所有者和債權資本所有者的委托,必然受到出資者的監督,如果經營者不令出資者滿意。出資者就會辭退經營者。同時經營者又將法人財產所有權的使用和管理權委托給不同層次的下屬經營管理者。既是受托者又是委托者的身份。決定了他們在接受終極所有者監督的同時,要對下屬進行監督。此外,企業資產(法人財產)由兩部分構成:一部分是出資者注入企業的資本及其增值形成的“所有者權益”即企業凈資產;另一部分是企業作為債務人從債權人處得到的以負債形式體現的資產。出資者對企業僅以出資份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而企業法人則以其全部資產對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因而,經營者比出資者面臨的風險更大,他們更需要對下屬經營者管理,以確保法人財產權得到維護。

(二)公司法人財產權是一種真實的所有權

出資者所有權和公司法人財產所有權分別代表虛擬的所有權和真實的所有權。出資人在把其經營權交予管理者之后,只擁有出資證明書或股票,這些都只是財產的替代而不是財產本身。即虛擬資產。而法人財產權是以法人財產所有權為實質內容,通過經營活動而形成的經營權,通過向銀行借貸、采購原材料和機器設備、銷售產品、對外投資等活動與其他民事主體進行交往而形成的債權;通過投入人力、財力進行科研活動享有的知識產權;以及當上述權利遭到侵害時而請求法律救濟的權利。因此,同一財產就發生了兩種完全不同的和相對獨立的運動過程:一種是虛擬財產權的運動過程,即股權的運動過程。這種運動過程是獨立于生產過程之外。通常是在股票市場上實現自我的繁衍與增值,有時也可實現虛擬所有權向具體所有權的回歸(如將股權出賣換回貨幣);另一種是實際的產權運動過程,即由股權出讓募集而來的法人財產所有權運動過程,這種運動過程通常都包括投入和產出的全部生產和再生產過程,通過這種運動過程不僅可以創造物質產品。而且使公司法人所有權不斷放大,即價值的或大或小部分的增值。

二、財務監督主體

筆者這里所說的財務是指從資金的投入到分配過程中所涉及到的財務關系和財務活動。財務監督就是對財務關系和財務活動進行檢查督察。代表經營管理層即董事會進行財務監督的主體應該包括內部審計機構與首席財務執行官(CFO)。

(一)內部審計機構

根據國際內部審計協會(IIA)(2007)定義,內部審計是一種旨在增加組織價值和改善組織營運的獨立、客觀的確認和咨詢活動。它通過系統化、規范化的方法來評價和改善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和治理程序的效果,以幫助實現組織目標。內部審計機構要評價企業的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和治理效果,必然要關注企業的財務活動與財務關系,因此,筆者認為內部審計機構是企業財務監督主體之一。Hermanson(2002)認為內部審計應該隸屬于董事會,向審計委員會報告這種結構,才最有利于改善治理,才能使內部審計成為治理結構的一部分。王光遠(2004)指出內部審計應歸屬于董事會或其所屬的審計委員會領導。同時王光遠(2006)認為內部審計可以視為一種公司治理機制,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中發揮作用的前提是要進入股東、董事會和高管層這一層次的受托責任關系。如果內部審計只是在較低層級的受托責任關系中發揮作用,那么就不屬于公司治理的范圍,內部審計也無法在治理中發揮作用。耿建新等(2006)研究發現上市公司設立審計委員會主要還是基于管理層面的考慮。胡繼榮(2009)認為內部審計主要是滿足董事會(審計委員會)、高級管理層、運營層這三個不同層次需要,以實現服務價值的最大化。因此,筆者認為內部審計機構應該定位于董事會的伙伴,一個特殊而且實力強勁的合伙人,它通過評價企業的經營、運作過程,改進企業的管理,優化企業的目標,它可以成為風險管理的能手和審計委員會的延伸(Singer,2009)。服務于企業各個層次,也即廣大的利益相關者,對組織成員受托責任的全面有效履行情況進行鑒證與咨詢。

(二)CFO

Lamoreaux(2009)指出CFO其實在企業中應該有五個身份――戰略家、翻譯家、領導者、技術能手、幫助者。作為戰略家,CFO應該對企業各部門的情況以及業務熟悉;作為翻譯家,其應該能夠把企業的運作情況結果翻譯成為可測量、可操作的計劃方案給CEO,對于上市的企業。CFO還需要把企業的情況通過公布的報表呈現給投資者(要成為好的翻譯者,CFO首先必須是一個好的聆聽者,應該明白CEO的戰略計劃,對于自己不懂的地方能夠問一些深入的甚至是令人不悅的問題);作為領導者。CFO應作為CEO的伙伴,必須激勵員工實施企業的策略,確保工作質量,預測企業發展情況,同時要注意人際交流,從股

東的角度來看,能保持應有的職業道德;作為技術能手,CFO不能局限于只懂某一個問題,而應該對財務的各方面都熟悉。除了財務報表和稅收外,CFO還應該熟悉投資、信貸管理、現金預測、風險管理、人力資源管理、信息技術等;作為幫助者。CFO應該幫助會計部門與其他部門的交流,以使好的觀點被別人接受。TRACK(2009)指出CFO是促使企業增長的領導,其工作的目標就是使企業獲得更大的增長,精細專門化企業的計劃、實施、并購;CFO是新興市場的專業策劃者,使企業銷售和組織多樣化更加完善;CFO是成本刪減者,專門化企業的生產,通過裁員、外包和重建減少企業的成本;CFO是業務改革者,認真識別企業的重組計劃是否能夠提高企業的生產能力,并監督其實施情況;CFO是財務專家。強調財務的計劃和實施;CFO是風險協調者,能夠辨別企業在實施財務、運行以及履行規定中存在的風險,并能確保把相關風險減小到最小程度,使其對企業盈利的影響最小。綜合上述觀點,筆者認為CFO應該定位服務于管理層。代表管理層的利益和意志,與CEO是戰略合作伙伴。

三、財務監督內容

(一)內部審計的財務監督內容

筆者認為就我國目前的情況而言,內部審計財務監督的內容主要應該包括財務報告及信息的合規性和公允性,和企業的經營運作、風險管理與控制情況。

1 審核財務報告及信息的合規性和公允性

審核財務報告及信息的臺規性和公允性應該是內部審計財務監督的首要職能。由于我國內部審計的發展比較晚,且現在還有很多企業沒有設立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機構的作用不能得到充分的發揮,且財務報告是內部審計提高關于企業經營運作、風險管理與控制的基礎。因此,筆者認為目前我國的內部審計財務監督最為首要的職能就是驗證財務報告及信息的合規性和公允性。Beasley等(2000)發現被美國證券管理委員會存在會計欺詐的公司一般都沒有設置內部審計部門。在技術、科技行業,具有欺詐行為的公司都沒有設置內部審計部門。而82%的沒有欺詐行為的公司都有內部審計部門;在醫療行業,具有欺詐行為的公司只有13%設置了內部審計部門,而74%的沒有欺詐行為的公司都有內部審計部門。程新生等(2007)認為,我國上市公司內部審計制度的建立和實施能夠改善公司財務控制的效果。Prawitt等(2009)也發現審計委員會對盈余管理程度具有抑制作用。Asare等(2008)發現內部審計師對管理層進行錯報的動機很敏感,當他們發現管理層存在此動機時,他們就會增加工作的時間。

2 審核企業經營運作、風險管理與控制情況

對于內部審計對企業經營運作、風險管理與控制情況的審核,筆者認為是內部審計財務監督內容重點發展的方向。Bal―Iey等(2006)的研究表明,未來的內部審計將成為一種風險評估、管理和控制機制,內部審計的重點工作領域將從過去對控制的適當性及有效性進行獨立驗證,發展為對企業整體的管理控制和治理負責。內部審計擔當審計委員會的眼睛和耳朵。是企業經營的參與合作者,同時對企業的風險管理起到支持和鑒證的作用。內部審計被看作是風險管理的能手以及審計委員會職能的延伸(Steven Singer,2009)。安永2008年對全球內部審計進行調查,該調查涉及348個內部審計師在35個不同的國家。對于財務報告的控制,12%認為內部審計應該全部關注財務報告的控制,而2007年該領域的比例是36%。未來對該領域的控制主要審核管理層是否具有相關的控制和文檔,并對風險大的環節進行測試。針對關注經營風險這部分,54%認為內部審計應該關注IT,53%認為應該關注資本項目。45%認為應該關注運作的改善,44%認為應該關注信息安全。39%認為應該關注欺詐。對于風險評估這部分做得最差,只有17%的認為其風險評估做得很好。50%認為還沒有涉及或極少涉及風險評估。此外,該研究報告指出內部審計的公司治理作用體現在目前內部審計不再是僅僅作符合性審計,僅僅對報表的正確性進行判斷,而應該多做績效審計,對企業的風險提出一些應對的建議等,優化企業的治理。該結果說明,內部審計在今后應該特別重視風險的管理與控制。

(二)CFO的財務監督內容

1 對企業經濟活動的監督控制

Dalton J.C.(1999)根據500個CEO調查的結果,指出CFO通過實施強硬的財務控制幫助重整供應鏈等為企業創造價值。Young(2002)指出CFO必須扮演財務報告真實性的前線監控人的角色。這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問題,CFO需要不斷提醒CEO財務環境狀況,因此。CEO的管理離不開CFO。Kenneth Rck(2009)指出CFO的主要職責就是在財務報告披露前對報表進行審閱,分析檢查信息以識別企業內外的發展趨勢、機會和風險。

2 對企業經濟活動管理決策的審核

CFO逐漸成為CEO的戰略合作伙伴。參與公司決策制定,審核CEO的決策是否正確。LevereR是威斯康星州能源公司的CFO,他認為,CFO成為CEO的商業伙伴是CFO新增的角色,并非對CFO管家責任的替代。CFO作為警察的角色仍未改變。CFO更多是作為決策的參與和制定者,站在整個公司的立場上,提供自己的財務專業判斷和信息。CFO擁有對企業財務狀況的良好了解。最清楚企業的風險、成本和價值,他們能夠很好地規劃整個公司的戰略,而CEO則傾向于市場和投資者關系的處理(RobeR Bruce,2004)。Walther(1997)提出CFO應當幫助財務會計人員把他們的角色和責任調整到價值增值方面來,而不再僅僅是數字警察而已。其職能從財務管理向戰略管理轉變。杜勝利(2004)通過問卷指出CFO的大部分職能應該體現在其管理上面。有大于90%的人認為稅務、資金管理、資產管理等管理應該是CFO的責任,其中資金管理被認為是最為重要的。占92%的被調查者認為資金管理的重要性高,其次是管理控制(71.4%)。只有很少的人認為CFO具有決策的職能。德勤公司(2003)調查發現CEO和CFO對財務(監控)功能的獨立性有分歧――60%的CEO認為財務功能依附于業務(戰略),相應的是只有38%的CFO同意這個觀點。另一方面,37%的CFO認為財務功能獨立于業務(戰略),相比只有22%的CEO這樣認為。

[參考文獻]

[1]湯谷良,現代企業財務的產權思考[J],會計研究,1994,5(7)

[2]王建平,法人財產權研究[J],經濟學家。1996(4):90-94

[3]宋養琰,論公司法人制度和公司法人財產權[J],經濟經緯,2000(6):26-29

[4] Hermanson,Dana R―The growing stature of intemal audidng.Intemal Audidng,2002,Nov/Dec,17,6,43-44,

[5]王光遠,瞿曲,公司治理中的內部審計――受托責任視角的內部治理機制觀[J],審計研究,2006(2):29-37

法人財產權范文3

關鍵詞:投資;民辦高校;法人;制度

中圖分類號:G648.7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2)17-0123-02

根據教育部官方網站的統計結果,截至2012年1月17日,普通高校共計2 358所,而其中民辦的普通高校有674所[1],約占總數的28%;普通高校本??飘厴I生5 754 245人,民辦高校本??飘厴I生人數1 096 923人[2],約占總數的20%,廣東省的普通高校共計56所,而民辦的普通高校有20所,約占總數的36%[3],這一數據使民辦高校在我國高等教育的重要性得以凸顯。我國大部分民辦高校是投資設立,目前投資設立的民辦高校在發展中面臨很多障礙,其中的一個嚴重障礙就是民辦高校法人制度尚未真正建立。所以,展開對投資設立的民辦高校法人制度的研究有很強的現實意義和必要性。

一、投資設立的民辦高校的法人地位不明確

1.民辦高校的內涵與外延界定

不同的人在談民辦高校時,含義可能不完全相同,民辦高校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民辦高校包含獨立學院、民辦普通高校;狹義的民辦高校僅指民辦普通高校,本文討論的民辦高校采用廣義。民辦高校是指吸收民間投資設立的,能提供國家承認的大專以上學歷教育并向頒發相應畢業證書的高等院校。

2.法律對投資設立的民辦高校的法人地位模糊不清

2001年民政部了《教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辦法(試行)》,投資設立的民辦高校就是教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教育法第31條規定,具備法人條件的民辦高校,可以取得法人資格。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民辦學校應當具備法人條件。所以法律對投資設立的民辦高校的法人資格是矛盾的。

按照上位法優于下位法,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民辦高校應該是法人。民法通則將法人分為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四類,民辦高等院校卻很難成為其中的任何一類[4]:首先,民辦高校不是企業法人,企業法人要以營利為目的,而教育法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其次,民辦高校也不是事業單位法人,公辦高校是事業單位法人;第三,民辦高校更不屬于機關法人;最后,社團法人是人的組織體,投資人必須為兩人或兩人以上,這樣無法解釋單個投資者投資民辦高校的現象,社團法人不能涵蓋全部投資設立的民辦高校。

二、投資設立的民辦高校的法人地位不明確導致的問題

投資設立民辦高校法人地位在現實社會的困惑,給民辦高等教育的發展帶來了一系列的問題。

1.投資設立的民辦高校財產歸屬不明確,影響學校的發展和進步

首先,由于投資設立的民辦高校的法人地位不明確,很多投資人在投資民辦高校之初并沒有明確地界定產權,導致民辦高校的財產歸屬不明。致使民辦高校,在繼續融資、投資者退出機制等方面存在難題[5]。其次,產權制度的不完善,使得出資者對投資民辦學校的前景難以合理預期,這樣會影響社會資本進入民辦高等教育領域,影響我國民辦高等教育的發展。第三,由于投資者與民辦高校的財產歸屬不明確,使得投資者使用、支配學校收入,甚至挪用學校財產進行經營性活動時有發生,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教育的有序進行和發展。

2.投資設立的民辦高校與公辦高校地位不平等,發展面臨諸多障礙

與公辦高校相比,投資設立的民辦高校受到很多歧視:(1)在申請用地方面,很多投資設立的民辦高校是以出讓的方式拿到土地,而公辦高校是以劃撥的方式獲取土地。且相應的各項稅費投資設立的民辦高校也比公辦高校繳納得多。(2)民辦高校教師流動頻繁,公辦高校教師按事業單位標準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退休時按退休前的最高工資水平的相應系數領取退休金,而民辦高校老師按企業標準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民辦高校教師按企業的最低標準領取養老金,即使是民辦高校的教授也一樣,致使民辦高校每年教師流失率為10%~20%,影響了民辦高校的可持續發展。(3)在稅費方面,公辦高校的學費收入不征企業所得稅。但由于法律對要求“合理回報”的投資設立的民辦高校未作詳細規定,導致投資設立的民辦高校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6]。

三、投資設立的民辦高校不具備法人地位的原因分析

盡管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了民辦高校應該具有法人資格,但投資設立的民辦高校的卻無獨立法人地位。究其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1.法律未明確規定投資設立的民辦高校的“營利性”

首先,我國現有民辦高校的投資者多數不是捐資辦學,而是以營利為目的。但教育法規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舉辦學校。民辦教育促進法稍微改觀,從實際出發,規定民辦高校投資人可以取得合理回報。所謂合理回報也很抽象,仍未承認投資主體的營利性目的,導致政府在現有法律框架下不可能承認投資設立的高校是企業法人。如果投資者不能以營利為目的,那么投資者會徹底喪失投資民辦高校的積極性。

2.投資設立的民辦高校無真正的法人財產權

很多投資設立的民辦高校名下財產有限甚至沒有財產。截至2011年6月份,廣東省民辦高校僅有3所有全部法人財產,有18所民辦高校無任何自有土地[6]。投資設立的民辦高校有獨立的法人財產權何在!很多投資設立的民辦高校沒有獨立的財務部門,或者雖有財務部門,但院長或者校長都沒有獨立的財務決策權,甚至有的民辦高校3萬元以上的資金使用,都要投資人審批。很多投資設立的民辦高校所謂的法人財產權只是一紙空文。

3.投資設立民辦高校的法人治理結構仍不完善

首先,董事會結構不完善,有一些民辦高校董事會組成中家庭成員人數過多,教職工代表幾乎沒有;其次,缺乏有力的監督機構,由于法律未作要求,民辦高校很少有監事會;最后,投資人和學校管理者矛盾重重,尤其是投資人可能會越權,插手學校管理者的事務。

四、完善投資設立的民辦高校的法人地位的建議

1.認真客觀地對待我國民辦高校投資主體的營利性目的

法律不應選擇回避投資設立的民辦高校的投資人的“營利目的”,《民辦學校促進法》規定了“合理回報”制度。問題是何為合理?法律未明確,但溫州市目前在這方面有相應的規定,比如規定“合理回報額度一般不得超過學校當年辦學結余的30%,并不得高于當年學費收入總額的5%。出資人取得的合理回報按有關規定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北Wo民辦高校的法人財產權,就要同時保護投資人辦學收益權,不然投資者會用非正當手段轉移或抽逃資金,影響了民辦學校的健康、持續發展。所以保護投資設立的民辦高校法人地位,首先要承認投資人的營利目的。

2.通過財產權轉移手續,讓投資設立的民辦高校有獨立的財產

一個組織體成為法人的關鍵是有獨立財產,所以為真正實現投資設立民辦高校的法人財產權,首先建立投資者向民辦高校的財產權轉移制度,讓投資設立的民辦高校有獨立財產。有獨立的財產才有獨立的人格,擁有獨立的法人財產權,是投資設立的民辦高校享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基石。但現實是,投資者主動辦理財產權轉移的主動性不高,學校的管理者為了大局或從自身利益出發,督促投資者辦理產權轉移的積極性不高,所以需要政府建立專門的機構去督促這個程序的完成。2010年上海市出臺了《上海市推進民辦高等學校落實法人財產權的實施辦法》,該辦法明確規定了民辦高校資產過戶制度,值得在全國推行。

3.完善投資設立民辦高校的法人治理結構

在這方面,可吸收借鑒日本的先進制度。其法人治理的基本理念是確保民辦高校的自主性和公共性。這和我國投資設立的民辦高校應具有的法人地位和公益性是相通的,其治理結構是理事會、監事和評議員會議三權分立與制衡機制[7]。

理事會是學校法人的執行機構。理事會須由五名以上理事組成,投資人不超過一人;校長和評議員代表必須是理事;學校重大決策須經理事會討論和半數以上理事的同意。這樣可防止民辦高校被投資者進行家族式管理。

監事需兩人以上,主要監督學校的財務狀況和理事會的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可向政府主管部門或評議員會議進行報告。類似我國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解決了投資設立的民辦高校監督真空的現實。

評議員會議是決策咨詢機構,人數超過理事成員兩倍,由教職員代表、畢業生代表、社會知名人士等組成。民辦高校的重大事項,理事長必須事前聽取評議員會議的意見才能作出決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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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育部.全國各級各類學歷教育學生情況[EB/OL].,[2012-05-08].

[3]教育部.2011年具有普通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的高等學校名單[EB/OL].,[2012-05-08].

[4]鞏麗霞.我國民辦高等教育立法的困惑[J].探索與爭鳴,2007,(12).

[5]王大泉.怎樣完善民辦學校法人財產權[N].中國教育報,2004-11-17.

法人財產權范文4

關鍵詞:公司法人治理 三權分立——制衡結構模式 法哲學 產權基礎

一、我國現代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權分立——制衡”結構模式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這一問題,近些年來始終是公司法中的一個熱點與難點[1],也是法學界、經濟學界、企業界普遍關注的問題。所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也稱之為公司治理結構,是指所有者,經營者和監督者之間透過公司權力機關(股東大會),經營決策與執行機關(董事會、經理),監督機關(監事會)而形成權責明確,相互制約,協調運轉和科學決策的聯系,并依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司章程等規定予以制度化的統一機制[2];通俗地講,就是公司的領導和組織體制機構,通過治理結構形成公司內部的三個機構之間的權力的合理分配,使各行為人權責明確,相互協調,相互制衡的關系,保證公司交易安全,運行平穩、健康,使股東利益及利益相關者(董事、經理、監事、員工、債權人等)共同利益得到平衡與合法保護。

我國1993年12月29日頒布的《公司法》第三章第二節、第三節、第四節的規定,從立法上確立了我國現代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權分立——制衡”結構模式,公司法分別設立股東大會(第一百零二條),董事會(第一百一十二條),監事會(第一百二十四條)來分別行使決策權(第一百零三條),經營權(第一百一十二條),監督權(第一百二十六條);即由股東組成的股東大會,并由其選舉董事組成董事會,把公司法人財產權委托給董事會管理,董事會代表公司運作公司法人財產權并聘請經理等高級職員具體執行,同時股東大會與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事組成監事會,由其監督董事會,經理行使職權[3],這樣從立法上形成了我國現代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權分立——制衡”結構模式。

二、我國現代公司法人治理“三權分立——制衡”結構模式形成的根因

公司制是現代企業制度的一種有效組織形式,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公司制的核心[4]。我國現代公司法人治理“三權分立——制衡”結構模式的確立是現階段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該模式的形成是由現階段公司治理的價值目標,產權基礎所決定,在借鑒西方 “三權分立”學說及西方公司治理模式的經驗基礎上確立的。

1、公司治理的價值目標是“三權分立——制衡”結構模式形成的哲學基礎

為什么要進行公司法人治理?即公司治理的價值目標是什么?這是研究公司法人治理必須解決的問題,它是進行公司治理,建立公司治理模式的前提條件。

哲學上,價值論就是研究客體有用性的理論,即客體有用于或滿足主體需要的理論,它揭示由一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社會效率,社會秩序,一定行為自由,一定正義理念,進而實現人們主觀上所期望的價值。價值一定程度上講即利益。公司治理所要實現的目標是通過促進利益各方協作,實現利益各方的激勵相容,以達到維護股東和利益相關者(董事、經理、監事、員工、債權人)利益和實現公司的經營目標及社會公共利益,最終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因此公司法人治理所要實現的價值目標就是要揭示公司的制度性安排用于滿足主體人需要的屬性,在諸多有用性里,安全交易、公平正義、效率將成為公司治理所追求的價值目標。

(1)交易安全是公司治理的基礎,這是由公司的商事特征所決定的。交易安全得不到保證,公司股東及其利益相關者的全部利益都得不到實現;沒有交易安全,交易很難發生,公司就無法生存與發展;它也是公平、正義、效率等價值取向永久存續的前提。

(2)效率即利益,是公司治理的最高目標。公司治理就是要協調各種資本要素、管理要素、生產要素之間的關系;股東與公司的關系,股東與董事的關系,董事與經理的關系,公司與員工的關系,公司與債權人的關系,公司與政府的關系并使之高效運轉,來實現股東及利益相關者的共同利益和公司的經營目標及社會公共利益。它使公司內外部的各種資源實現配置后的效率最大化,目的是為滿足股東及利益相關者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的實現。

(3)公平與正義是公司治理的根本內容。公平、正義作為法律價值是人類理性永恒的追求。公司保護股東權平等原則,遵循利益與風險相一致的正義觀念。公司法人治理實質上是在公平理念指引下,在股東及利益相關者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上尋找一個平衡點,使各自的利益在投入產出原則下實現社會正義。

我國現代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權分立——制衡”結構模式的確立是通過股東大會行使決策權,董事會、經理行使經營控制權,監事會行使監督權形成相互協調,相互監督、相互制衡的機制,最終是使公司能正常運轉,交易安全;在公平、正義理念下,實現股東、利益相關者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實現。交易安全、公平正義、效率也就成為“三權分立——制衡”結構模式形成的哲學基礎。

2、股權、經營權、監督權與法人財產權的分離的產權現狀是現代公司法人治理“三權分立——制衡”結構模式形成的經濟基礎。

法人財產權范文5

公司更改地址原債務由變更后的公司承擔。

《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來源:文章屋網 )

法人財產權范文6

【關鍵詞】未成年人 財產權 利益最大化 法律保護

未成年人財產權的界定及其保護現狀

未成年人財產權的界定?!拔闯赡耆恕笔且粋€與成年人相對應的法律概念,我國《民法通則》第十一條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條將法定成年年齡規定為18周歲,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中“兒童”概念的年齡上限一致。①未成年人的財產權是指不滿18周歲者對其所有的財產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適當處分等權利。與成年人的財產權相比,未成年人的財產權有三個顯著特征:一是權利主體是不滿18周歲的公民;二是隨著經濟的迅速發展和物質生活水平的大幅提高,未成年人財產的來源呈現多元化發展;三是財產的所有權和管理權通常分離。我國法律將未成年人定位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其財產通常由監護人代管。

社會生活中,未成年人可以擁有個人財產,其財產來源主要有:一、通過法定義務人應盡的撫養義務而獲得的財產。子女未成年期間,衣、食、住、行、教育、醫療等物品和費用由父母提供,這部分專供其個人使用的物質生活資料和費用構成未成年人最基本的合法財產。二、通過勞動、營業所獲得的收入。我國法律以16歲為勞動就業、參軍的最低年齡,民法將憑勞動收入自食其力的16歲以上的未成年人視為完全行為能力人(第十一條第二款)。未成年人通過合法勞動獲得的經濟收入受法律保護。此外,部分未成年人因具有某種特殊技能或專長而被特定行業、部門招收錄用,像運動員、演員,所獲收入理應屬于自己。三、參加各種競賽、評選活動,以及因無因管理、懸賞廣告、抽獎、有獎銷售等完成規定行為所獲得的獎金和獎品。四、未成年人在掌握一定知識、技能后,從事文學、藝術創作或者小發明創造而對其智力勞動成果擁有知識產權,對相關收益享有財產權。五、接受贈與或遺贈的財產。生活中未成年人常會收到來自各方面的贈與,如親友給的壓歲錢、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義的儲蓄、社會各界對貧困學生或殘疾兒童的捐助等等。時下未成年人擁有房產已不是新鮮事,父母出于規避稅收、逃避債務、減少交易成本、為子女上學提供便利等方面的考慮,將房屋產權登記在未成年子女的名下,民間也把這類房屋產權人稱為“娃娃房主”。孩子雖未成年,但在法律上房屋已是該未成年人的個人財產。六、繼承的財產。根據繼承法規定,未成年人是父母的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還可以代位繼承其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遺產,并且可以成為遺囑繼承人。即使尚未出生的胎兒,法律亦明確遺產分割時須為其保留必要份額。七、按照國家法律、政策規定給予未成年人的財物。如房屋征收與補償時,按法律、政策規定所發放的補償款中屬于未成年人名下的部分。八、行使人身損害的賠償請求權所獲的賠償金,以及行使保險關系中的利益求償權得到的保險金。九、以未成年人的個人財產從事經營、投資活動所獲的各項收益。

未成年人財產權的保護現狀。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他人不得侵犯。但事實上,由于年齡、知識和社會經驗的欠缺,未成年人在民事交往中常處于弱勢地位,現實生活中忽視或侵犯其財產權的現象時有發生。比如,父母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子女,隨意處分子女財產;由于未成年人的財產多與父母等家庭成員的財產混在一起,導致離婚案件中常將未成年人的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混淆或忽略不計。受經濟發展水平和傳統觀念等因素的制約,我國法律極少對未成年人財產權給予重視和關注,現階段民事、經濟領域內未成年人財產權的保護形勢不容樂觀。

立法保護方面。目前,我國保護未成年人財產權的相關法律規范,散見于《憲法》、《民法通則》、《未成年人保護法》、《婚姻法》、《繼承法》等法律中,相關立法之間缺乏系統性、協調性,規定得過于概括、粗糙而欠缺可操作性。民事法律領域一直欠缺相關的具體規定。比如,《民法通則》設置監護制度以彌補未成年人能力的不足,但對如何管理未成年人的財產沒有規定,也缺乏監督和責任追究機制的規定?!痘橐龇ā穼彝コ蓡T中夫妻財產的范圍予以界定,但對未成年子女的財產范圍不予明確。至于未成年人憑借其勞動、經營、發明創造等形式所獲財產的歸屬問題,法律更是沒有涉及。專門立法方面,2006年修訂后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擴大了未成年人作為權利主體的范圍,確認了其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和參與權。但這種規定僅是原則性的,只有對相關民事立法進行修改補充,方能真正確立起未成年人獨立財產權的法律地位。

司法保護方面?,F有法律無法適應紛繁復雜的審判實踐的需要,導致司法保護不力。最高人民法院頒行了不少針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司法解釋,卻一直欠缺未成年人民事權益特別是財產權方面的規定。目前,少年法庭作為未成年人案件的專門審判機構,主要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而未成年人民事權益方面的案件尚未達到專業化審判的要求,案件管轄、適用程序、審判管理和指導等方面存在著諸多問題。

財產權的享有能使未成年人從社會經濟交往中體會到責任的承擔,對培養他們為自身利益做決斷的成年理性和對他人、對社會負責任的意識至關重要。當前的保護現狀嚴重滯后于中國社會發展的客觀實際,滯后于未成年人群體的現實要求。因此,完善我國未成年人財產權的法律保護機制,刻不容緩。

國際上未成年人財產權保護的比較考察

1959年聯合國《兒童權利宣言》提出,為維護兒童利益的目的而制定法律時,“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首要考慮”。為督促國際社會在保護兒童權利問題方面能夠普遍承擔義務,1989年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三條規定,“關于兒童的一切行為,不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當局或立法機構執行,均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一種首要考慮?!敝袊锹摵蠂秲和瘷嗬s》的締約國,應當履行保障公約規定得以實施的國際法義務。立法確認并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權,已成為當今各國的通行做法。由于英美法系國家采取廣義的監護制度,不區分親權和監護,而且取消了人身監護和財產監護的區分,關于被監護未成年人的財產管理規定得較為簡單。因此,本文主要介紹大陸法系國家的做法。在體例編排上,大陸法系國家多將未成年人財產問題放于親屬法中,通過親權和監護兩項制度予以保護。其中尤以德國法和法國法的規定最為詳盡,現歸納總結如下:

明確未成年人的個人財產范圍。一般包括:通過繼承、贈與等方式無償取得的財產,勞動、營業等方式有償取得的財產,供子女個人使用的衣服物品,以及其他屬于未成年人的個人財產。②

父母對子女的財產照顧。德國現行民法用“父母照顧”一詞取代過去的“親權”,以強調父母對子女人身和財產的照顧義務,更好地維護子女的合法權益。一、財產管理方面。父母須就未成年子女受遺贈或贈與而無償取得的財產編制目錄,并呈交監護法院。法國法規定,由父母共同享有對子女財產的無條件的管理使用權,在單方行使管理權的情形下則須接受監護法官的監督;清點子女的財產并制作財產清單;在親權解除或終止時,父母不再享有財產的法定管理權,應將財產賬目交還給子女。二、使用收益方面。法律允許父母為子女利益而使用子女的財產收入,如子女的生活、教育費用;出于經濟原則的考慮可以進行投資。但對子女通過勞動取得,以及附禁止父母用益條件的贈與或遺贈而取得的財產不享有使用收益權。法國法還規定,未成年子女結婚或者滿16歲時,父母也不再享有收益權。三、限制財產處分,并規定損害賠償責任。處分權決定著財產的命運,在所有權各項權能中居于最核心的地位,必須堅持“為子女利益”原則。德國法規定除盡道德義務或禮儀需要外,父母不得代子女為贈與。未經監護法院的批準(德國法)或者監護法官的許可(法國法),不得以子女名義為下列行為:開展新的經營,土地、船舶等不動產和商業營業資產、債權、有價證券的處分、借貸,為拋棄權利的意思表示。法國法還規定,非經監護法官允許,父母不得協議分割未成年人的財產。如果父母的財產處分行為給未成年人造成損害的,父母要承擔連帶責任。

監護人對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財產保護。同親權相比,監護由于沒有父母子女間那種天然的血緣關系而受到更多的限制。一、財產管理方面。監護人在監護開始時就要清點未成年人財產并制作財產清單,有監護監督人時應與監督人共同為之;定期向法院報告財產管理情況,一般每年至少一次。法國民法還規定,監護法官可以隨時要求報送財產管理賬目,以及向16歲以上未成年人報送的決定。二、使用收益方面。禁止監護人受讓被監護未成年人的財產,也不得將財產用于自身或監護監督人;可以將貨幣作有息投資,如投資于有價證券、公共儲蓄機構或信貸機構;為保證財產安全,對現有營業予以維持;將無記名證券轉換成記名證券或寄存。三、嚴格限制處分財產。未經監護法院(德國法)或親屬會議(法國法)批準,不得以未成年人名義為下列財產處分行為:涉及土地、土地上權利、船舶等不動產和商業營業資產、有價證券等重要動產的;開展新的營業或終止現有營業;放棄受領歸屬于未成年人的遺產。至于無損于未成年人利益、數額小且非金錢或有價證券給付的行為,無需批準。法國法還規定了監護人提起有關未成年人財產權利訴訟的內容。四、監護人的報酬請求權。德國法規定,除青少年局或社團擔任監護人的情形外,監護法院可以準許給監護人適當報酬。監護人應謹慎穩妥地管理未成年人的財產,對因管理失當而造成的損害予以賠償。五、設置監護監督人,以監督上述義務的履行。德國民法規定由監護法院選任監護監督人,監護監督人也要接受監護法院的監督。法國民法則要求親屬會議從其成員中選任監護監督人。

上述規定,對完善我國立法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完善我國未成年人財產權法律保護的建議

我國應順應保護未成年人財產權的國際化趨勢,真正樹立起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立法理念,確認未成年人享有獨立財產權的法律地位,在此基礎上建構起較為完備的未成年人財產權的法律保護體系。

立法的完善。首先,明確未成年人財產的范圍,這是保障其合法財產權的基礎屏障。家庭保護立法應當成為保護未成年人財產權的主要領域,應增設“未成年人獨立財產的范圍”的相關規定,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相結合,對財產的形態及取得的途徑予以界定。

其次,區分親權與監護,對這兩項制度分別立法。我國民法把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歸于監護之下,將父母等同于一般監護人,這種做法頗受詬病。在未來的法律修訂中,宜借鑒國外立法經驗,規定父母為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人,為不在親權保護下的未成年人設置監護人。在親權制度中規定父母對未成年人子女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在非親權人擔任監護人的情形,則規定更加嚴格的財產管理職責,并以利益作為驅動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的動力之一,規定相應的報酬請求權。

第三,增設監督人或監督機構,以及責任追究機制。對未成年人財產的重大處分行為,須經監督人或監督機構許可后才能實施。而且,父母或監護人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管理失當且主觀上有過錯的,對損害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明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財產的照顧保護職責。主要包括:一、強化未成年人權利主體的觀念,尊重未成年人合理、適當的財產處分行為。在家庭關系中,區分父母和子女各自所有的財產,父母應妥善管理和保護子女的財產。要貫徹《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和智力發展狀況,在作出與未成年人權益有關的決定時告知本人并聽取其意見。二、基于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財產享有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法定權。從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角度出發,對貨幣財產可以做合法的有息投資,對不動產、證券等財產予以維持或增值使用,由未成年人財產所得的收益歸未成年人所有。非為子女的利益和需要不能動用其個人財產,不能將子女的財產用于償還父母的債務或者從事高風險的投資活動。三、在當今社會經濟制度下,財產處分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等諸多問題,立法對此應作出細致周到的規定。比如,切實貫徹“為子女利益”的處分原則;禁止受讓未成年人的財產;對不動產、貴金屬、證券等重要財產的限制處分等等。至于非為子女利益的財產處分行為的效力認定,宜以處分行為的有償與否來確認。四、教育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財產權觀念,幫助其發展認識自我的能力,給他們適度的自由和自主抉擇、自負其責的機會。比如,可以采取概括準許的方式,個別降低年齡界限、放寬行為能力的限制。在非親權人擔任監護人的情形,其對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財產保護職責,除上述規定外還應當加入:對未成年人的財產進行調查核實,制作財產目錄,必要時予以公證;對財產的收支和管理情況,接受監督人或監督機構的監督;在財產處分上,監護人應受到更為嚴格的約束。

法律保護的加強。除立法貫徹外,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也應當在與未成年人財產權保護相關的司法活動中得到貫徹始終,以強化司法保護的職能。筆者對此有兩點建議:一是通過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針對保護未成年人民事權益的司法解釋和實行案例指導,來更好地指導法官謹慎處理涉及未成年人財產權益的案件。比如,出于尊重未成年人財產權和維護交易安全的考慮,不能一概認定未成年人的財產處分行為無效,應當綜合未成年人的實際能力狀況和交易的客觀因素予以判斷。在離婚案件中,為保護因父母離婚而利益受到威脅的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應注意區分子女的個人財產和父母的共同財產。二是考慮到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特殊需要,在案件審理中,注重提升案件審判人員的專門化程度和專業水平,采取適合未成年人的程序和審理方式。(作者單位:安陽大學文法學院)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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