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論文范例

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編精選了8篇法律制度論文范例,供您參考,期待您的閱讀。

法律制度論文

我國法律制度網絡信息安全論文

一、網絡信息安全立法的系統規劃

1.立法的目的是促進發展。

我們應當明確立法是為了更好地為發展提供規范依據和服務,是為了確保發展能夠順利進行。針對跟網絡有聯系的部分,我們可以將其歸到傳統的法律范圍內,并盡量通過修訂或完善傳統法律來解決實際的問題。如果一些問題必須要通過制定新的法律才能解決,我們再實施新法律的制定也不遲。并且新法律必須具備良好的開放性,能夠隨時應對新問題的發生。

2.要重視適度干預手段的運用。

為了促使法律可以跟社會的現實需求相適應,我們應當積極改變那些落后的調整方式,將網絡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的完善重點轉移到為建設并完善網絡信息化服務,爭取為網絡信息的安全發展掃清障礙,從而通過規范發展來確保發展,并以確保發展來推動發展,構建良好的社會環境以促進我國網絡信息化的健康發展,形成一個跟網絡信息安全的實際需求高度符合的法治文化環境。

3.要充分考慮立法應當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則。

在立法的具體環節,我們不僅要考慮到消極性法律制定出來將造成的后果,還應當充分考慮積極性法律附帶的法律后果。因此,我們不僅要制定出管理性質的法律制度,還要制定出能夠促進網絡信息產業及網絡信息安全技術持續發展的法律制度,并涉及一些必要的、能夠積極推動我國網絡信息安全產業可持續發展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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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環境污染治理的法律對策

摘要:當前,農村環境污染呈現面源污染和點源污染彼此疊加、工業污染與農業污染相互共存的特征,影響了農村各種生產要素的作用發揮,因而必須加強農村環境污染的治理工作,這也是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重要基礎。實踐證明,單純依靠行政手段來解決農村環境污染問題,對農民的環境權益的保護不具可持續性,亟需構建適應農村現實情況的法律制度,從而促進農村社會的和諧發展。

關鍵詞:農村環境污染治理;公益訴訟;法律援助;排污權

近些年來,我國環境污染治理工作的重點傾向于城市,忽視了生活在廣袤農村地區的廣大農民的環境權益。農民作為環境弱勢群體,其環境安全正不斷遭受著各種顯性和隱性的威脅,這明顯有違權益公平的原則,究其原因在于農村環境保護法律制度的缺失。我國憲法的第26條將環境保護和防止污染上升到國家基本國策的高度,規定國家和各級人民政府必須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實行環境保護,且《環境保護法》中第16條至第23條也明確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要對自己管轄范圍內的環境質量負責。然而從實踐效果來看,將這些法律條文用于解決城市環境污染問題行之有效,但對于農村環境治理而言適用性不強,導致農村環境保護工作一直處于法律邊緣化狀態。因此,必須從根本上解決當前農村面臨的環境治理困境,建立起適合農村特點的《農村環境保護法》,以此作為我國農村環境保護和治理的基本法規,實現有法可依、違法必究,但本文認為在目前的立法過渡時期,面對嚴峻的農村環境問題采取一些有效的法律手段十分必要,進而為《農村環境保護法》的制定提供實踐依據。

一、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

環境公益訴訟是指當行政機關、企業組織或個人存在行政不作為或者違法行為,使得環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時,公民為了維護環境公益擁有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力。然而,在2013年出臺的新《民事訴訟法》中,將原告資格限定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公民“個人”則被排除在外。同時,在農村環境公益訴訟中,由于面對著不菲的訴訟成本問題,且環境訴訟案件的審理目前尚處于探索階段,訴訟費用的承擔和分擔問題尚無定論,導致很多環境訴訟案件最終不了了之。另外,農村環境污染治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為對農村環境造成侵害的責任主體相對多元化,如造成農村河流污染的源頭可能來自于企業的工業廢水亦或農民的生活污水,或者兼而有之,證據的缺乏很容易導致真正的制污者最終逃脫法律的追究。因此,首先要拓寬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范圍。環境污染具有潛伏周期長、危害面積廣的特點,生活在鄉村中的農民對此自然是有深刻的感受,他們提起環境公益訴訟也是公民履行法定權利的應有之義。因此,我國法律有必要拓寬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原告范圍,應囊括國家機關、社會團體、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使農民成為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提升他們參與農村環境保護的積極性;其次,降低原告的訴訟成本。訴訟成本過高往往會成為環境公益訴訟的最大障礙,導致很多案件最終選擇了息事寧人。因此,降低原告的訴訟成本很有必要,政府應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基金,并制訂配套的基金管理辦法,以支持農民發起環境公益訴訟,保障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功能的有效發揮;最后,完善環境公益訴訟證據制度。在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中,如果原告因為技術原因及經濟原因等無法收集到足夠的證據,法院可以對原告的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簽發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據收集令,規定相關的企業、法人、公民及其它社會組織有責任如實地提供相關的證據資料,如拒不配合則可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應該注意的是,要對證據收集的主體、客體、范圍和程序等做出明確的規定,以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二、建立環境法律援助制度

目前,我國農民已成為環境糾紛中的弱勢群體,無法保障自己在健康、安全和舒適的環境中生產和生活,在與強勢的排污者進行協商和談判的過程中處于劣勢,同時相較于城市居民而言,在環境保護資源供給不足的同時也阻止不了城市的污染轉移。加之現行的環境保護法律在保障農民環境權益方面還十分薄弱,導致他們在法律活動中處于非常不利的局面??傮w而言,環境保護法律具有明顯的城市中心主義特征,不能充分反映農村和農民對環境污染控制及生態保護的要求,在基于環境公平和環境正義的前提下,迫切需要借助法律援助手段來滿足廣大農民在環境污染中的利益訴求,這也是建立法治社會與和諧社會的基本要求。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目前尚處于起步和探索階段,導致環境法律援助工作進展緩慢。因此,首先要制定專門的《法律援助法》。為了確保農村法律援助制度的順利執行,應制定《法律援助法》并在其中以條文形式對農村法律援助的對象范圍、援助程序和資金使用等進行規范;其次,設立專門的農村法律援助機構??梢越⑥r民法律援助中心等類似援助機構,并規定其援助范圍應包含農民的環境權益保護,通過為農民提供法律咨詢和文書等服務,引導和幫助農民依法維權;再次,設立環境法律援助基金。環境法律援助基金的來源以政府財政撥款為主,同時通過輿論引導等手段吸引社會捐贈,進而拓寬資金的來源渠道,減輕農村法律救助機構的經營壓力;最后,強化合作意識。農村法律援助機構應與工會、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等相關組織進行密切合作,進而減輕工作量、擴大覆蓋面,使法律援助工作得以順利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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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信息安全相關法律探討

【摘要】隨著互聯網時代的到來,人們的生活水平也隨之提高,無論是生活、學習、工作都利用了互聯網的便利條件,但互聯網時代為我們帶來方便的同時也使我們的個人信息安全受到了威脅,所以政府也提高了對互聯網時代法律的保護力度,那么在互聯網時代傳統的法律保護手段已經跟不上時代的潮流,法律保護措施也需要融入互聯網思維,這樣才能有效提高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力度?;ヂ摼W時代的到來推動了立法思維的提升,受互聯網時代信息開放性的影響人們的財產安全很容易受到威脅,個人信息泄漏事件也時有發生,想要有效改善互聯網背景下個人信息安全問題,在加強法律管理的同時也要加大治理力度,提高法律制度下對個人信息的保護能力。

【關鍵詞】互聯網+;個人信息;信息安全;相關法律

引言:

互聯網+背景下人們的個人信息安全受到了網絡不安全因素的影響,個人信息是指自身的姓名、指紋、卡號、手機號、身份證號等重要的能夠被識別的個人身份證件和信息,當這樣的個人信息被泄漏不但會威脅到財產安全對我們的人身安全也存在著威脅,所以法律所設定的相關條例如:《網絡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都是為了加強我們個人信息的保護,但是當前互聯網+背景下個人信息安全保護的法律措施也存在著很多不足之處,還需要不斷的去修訂去完善,來適應互聯網背景下信息化思維的管理體制,一下本文將針對互聯網+”背景下個人信息安全的相關法律進行探討,有效改善互聯網背景下的不安全因素,加強對個人信息安全的法律監管和治理。

1.互聯網+”背景下個人信息安全保護現狀

隨著互聯網時代的到來,網絡也成為了人們生活和學習的重要載體,但是網絡環境下信息技術的發展存在很多的技術隱患,對于用戶的個人信息無法進行數據化的安全防護。個人信息的泄漏會導致個人安全無法得到保障、財產安全也會收到威脅,所以在網絡安全隱患的刺激下我國也頒布了相應的法律保護措施來維護我國人民的個人信息安全。網絡數據化發展下出現了以盜取個人信息的網絡犯罪群體,這影響了網絡環境也影響了用戶的個人權益,為我國的立法工作增添了難度。

2.互聯網+”背景下個人信息安全保護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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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銀行監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摘要:網絡在給我們的生活帶來便捷的同時,也存著相當高危的隱患,在網上銀行業務領域尤為突出。在日常生活中,人們對個人隱私的保護,對個人財產安全的擔憂,網絡銀行中發生的糾紛,屢見不鮮。這些問題無時無刻在提醒我們,應當加強對網上銀行的安全監管,利用法律手段,杜絕網絡漏洞造成的欺詐、糾紛等。如果不加以解決,也將嚴重阻礙網絡銀行應用的發展和普及。

關鍵詞:網上銀行;監管

一、我國網上銀行監管現狀

1、關于網上銀行

網上銀行是指利用互聯網為產品、信息等提供服務,這些產品和服務包括儲蓄和貸款、轉賬支付、賬戶管理等,打破了傳統的支付方式,大大提高了商品交易的便捷程度,改變了人的生活方式,同時也成為了人們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個部分,甚至給我們帶來“無現金社會”這樣一個新型的消費觀念。

2、我國對于網上銀行的監管現狀

隨著互聯網這一新興事物的發展,也產生了許多亟待解決的法律問題。而中國現有的法律對電子商務普遍缺乏強制性,借由網絡這個虛擬的載體,存在著許多我們看不見、摸不著甚至無法理清的現象。目前,中國有超過20家銀行,200多個網站和網頁開展網上銀行業務??上攵?,每天通過網上銀行交易的數量之大,卻都在網絡這個大背景下悄悄地進行著。如果對于電子商務、網上銀行沒有明確的立法,隨之而來的問題會不斷的爆發,直接影響人們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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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課程應用實踐教學的必要性

 

高職院校是以能力為基礎的教育體系,其人才培養目標是培養適應生產、建設、管理、服務第一線需要的技術應用性專門人才,這類人才應具備必要的理論知識和較強的實踐能力[1]。理論與實踐結合是高職院校教育的本質特色,擺脫以往傳統的教學模式,加強實踐教學是提高學生職業素質和技術能力的重要保證。旅游政策法規課程是高職院校旅游管理專業的專業必修課程之一,是旅游管理專業教育中的一門重要課程,同時是導游人員資格考試的必考科目,此課程教學任務是艱巨的,本文將結合廣東南方職業學院的實際情況,探討實踐性教學在旅游法規課程中的具體運用。   1.實踐性教學含義以及種類   實踐教學是教學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理論教學的繼續、深化和擴展,是實現“以能力為中心,以就業為導向、校企合作,工學結合”的應用型人才培養模式的主要保證,是提高學生就業競爭力和就業率的主要途徑。實踐性教學是教學管理部門根據市場需求情況,采用技能訓練和操作能力培養為主的教學管理和教學實踐過程,是相對于理論教學而言的。實踐教學的內容非常豐富,包括實驗、實習、實訓、社會實踐、課程設計、學年論文、畢業論文等,包括軍訓、創業活動以及納入教學計劃的社會調查、科技制作、學科競賽活動等[2]。   2.高職院校旅游政策法規課程實踐性教學的必要性   首先,旅游行業特點要求。旅游行業是實踐性和操作性很強的行業,它要求從業人員既要有一定的理論基礎,又要有實際操作和科學管理應用的能力[3]。旅游行業的行業特點要求旅游管理教育必須要與實踐高度結合。旅游政策法規課程作為高職院校旅游管理專業的專業必修課程之一,是旅游管理專業教育中的一門重要課程,同時是導游資格考試的必考科目,該課程的教學更應當重視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其次,打破傳統教學觀念的需要。目前,不少旅游管理的教師在教學中仍然普遍使用傳統的教學方法,重視理論知識的傳遞,忽視對學生實踐技能的培養,即使有些教師在專業實訓室能為學生進行實際演示,但是由于平時不注重與企事業單位的交流協作,對飯店、旅行社、景區等的實際運營模式、流程以及最新動態了解甚少,從而不能達到使學生拓展視野、增長才干、提高理論基礎和實際動手能力的教學效果。另外,通過調查本校旅游管理專業的學生,90%以上的學生希望能改變被動接受知識的教學模式,他們希望能增加實踐教學,提高動手能力。   3.旅游政策法規課程實踐性教學的具體運用   我校旅游法規課程選用的教材是廣東省導游人員考評委員會辦公室編寫的《政策法規》,是廣東省導游資格考試系列教材,全書內容包括政策篇和法規篇,政策篇是國家的方針政策內容,屬于基本理論,法規篇包括旅行社經營管理法律制度、導游人員管理法律制度、旅游安全事故管理法律制度、旅游交通和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旅游住宿治安管理和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旅游消費者合法權益管理法律制度、旅游合同等內容。根據我校人才培養方案的設置,本課程安排周課時4個,總學時數68個,要讓學生在最短的時間內掌握、熟悉旅游行業的條文法規,必須考慮教學方法的改善,先進的教學方法和良好的教學手段的有效應用,有助于學生對知識的吸收和理解,更好的達到教學目標。筆者在教學中不斷摸索,認為實踐性的教學方法不但能很好的幫助教師達到教學的預期效果,還能讓學生更容易、更快接受新知識。在實際教學過程筆者主要采用的實踐性教學手段分為校內教學實踐和校外教學實踐兩種,具體的教學方法有:情景模擬法、社會調查法、參觀式學習等等。在此,筆者將結合本校的實際情況,談談實踐性教學在旅游政策法規課程中的幾項運用。   3.1校內實踐運用   3.1.1借助校內實訓室   我校建有可供旅游政策法規課程教學實踐用的模擬旅行社實訓室、模擬導游實訓室、模擬酒店客房實訓室、模擬娛樂歌舞廳等。教師應該充分利用學校資源,根據課程內容設計好教學,比如旅行社經營管理法規制度這一章,它主要包括旅行社設立、旅行社經營兩大模塊,借助旅行社實訓室,向學生講解旅行社設立的三大基本條件,應當準備什么材料向哪個部門提出申請,質量保證金需要交多少等等。這些知識點前呼后應,脈絡清晰,最后讓學生掌握旅行社的設立程序和條件,并動手制作申請設立模擬旅行社的全套資料。   3.1.2課堂模擬演練   旅游政策法規第十二章內容《旅游合同》,如何訂立旅游合同是本章的重點內容,同時也是導游資格考試的難點,具體的教學中可以通過模擬訂立合同,使學生了解訂立合同的程序和要求,培養學生依法訂立旅游合同的能力,掌握旅游合同的主要條款與履行合同的基本知識和實踐技能。例如,先設定一個背景資料:有一個旅游團要參加海南的旅游觀光,雙飛4天,住當地5星級酒店。根據法律規定,旅行社需要跟游客簽定旅游合同。提出假設,假設學生是某旅行社的經理,請學生根據上述背景材料擬定一份旅游合同。要求合同雙方權利和義務的界定要清楚明確,不含混不清,不產生歧義,不得違反《合同法》和《旅行社管理條例》。   另外,實際教學中亦可以設立模擬法庭。模擬法庭是以旅游政策法規課程教學為依托,以學法、用法、普法為宗旨,以提高法律素質為目的,由非法律專業學生自編、自演的仿真法庭。每次從正在學習旅游政策法規課程的學生中公開選出十余名學生擔任案件中的“司法人員”,“律師”,“原告”、“被告”,“證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按照程序法的規定,模擬真實“案件”的審判活動。   3.2校外實踐運用   校外實踐運用在這里并不是指校企合作的分段式或者頂崗式實習,而是指結合我校校情以及所處環境,布置學生完成課外實踐調查或者帶領學生到校外實訓基地進行參觀式學習。 #p#分頁標題#e#

  3.2.1課外調查法   旅游政策法規中的第九章內容包括了旅游飯店星級評定制度、旅游飯店行業規范、旅游住宿業治安管理法規制度以及食品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等內容,這些內容的運用性非常強,都是目前行業必須要遵守的規范。首先通過授課講解主要內容,隨后用課外實踐調查作業加深學生對知識點的理解,要求學生分組并派組長抽題,給定1周時間,學生利用課外時間進行調查,做好報告并講解調查的過程及結果。每個題目的設計都要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以及學校周邊的環境,具體的題目可以是:①了解江門高星級酒店的星級情況,通過談話了解酒店在接受檢查時要準備什么。②調查酒店在保護客人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采取了什么措施,以及保護客人物品上有什么規定。③實地考察娛樂場所(k房)的環境,指出不符合娛樂場所設施規定的地方。④調查餐館或者商場出售的食品,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情況,將不符合的指明并進行記錄等等。   3.2.2參觀式學習   我校位于江門市的氧吧白水帶風景區下,周邊有江門市級文物保護單位陳少白故居、外海五大祠等,較近處還有陳白沙紀念館、圭峰山等旅游點,這得天獨厚的地理位置為旅游政策法規課程提供了很好的課外學習環境。例如課程第十章是關于旅游資源管理的法律制度,包括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法律制度的內容。如何將這枯燥的法律條文轉化為學生感興趣的知識,是教師認真思考的重點。在此,筆者引入參觀式學習,比如本章中第三節《文物保護法》的學習,可將教學“移出”課室,到文物保護單位進行實地教學,如可以選擇導游資格考試口試市點考試點之一的陳白沙紀念館,一邊介紹陳白沙紀念館的同時,滲入課本上關于文物的概念、文物所有權的保護、文物保護單位的法律保護等內容,讓學生邊參觀邊學習關于文物的法律規定。   結語   對于實踐式教學在旅游政策法規課程具體運用的探討還需要更加深入,這也需要任課老師平時不斷鉆研旅游和法律法規知識,熟悉行業內的動態,掌握課程特點,探索更多新的好的實踐教學方式,以培養適應生產、建設、管理、服務第一線需要的技術應用性專門人才為最終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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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經濟法教學探析

作者:左玉玲 單位:沈陽技師學院

經濟法課程實用性特色突出,如果僅僅依靠教師說教來教學,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很難在課程上體現出來。近幾年,案例教學法等逐漸應用到經濟法課程教學中,但總體而言實踐環節仍不多,多媒體等現代化教學手段也沒有很好地應用在教學中,這從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教學效果和效率的提升。

成績考核評價機制仍不完善。中職院校的成績考核因為院校培養人才基本為技能技術型人才,所以在考核上基本遵循理論與實踐考核的方式,但是這種考核方式如何具體應用在經濟法這種理論性知識較強,同時對學生實踐也有較高要求的素質課程,還是處于探索過程中。中職院校經濟法課程的現狀是有的專業設定為考查課,有的專業設定為考試課。考查多以論文考核,考試課則以閉卷考試為評價。綜合看,現有評定成績方式單一,如何能結合學生的平時表現評定出綜合成績,體現出考核的針對性與靈活性,尚待商榷。

1.注重課程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原則,增強課程的實用性。經濟法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建立、形成而逐步發展起來的一門課程。它包括經濟法學與經濟法規。經濟法課程的學習應當是在經濟法學基礎上的經濟法規的學習。

但就中職學生而言,考慮到他們文化基礎薄弱、法律知識欠缺,如果是單純的為了法規而學法規,其教學效果極其有限。另一方面經濟法規數量多、種類繁,要在課時有限的教學過程中熟練、全面把握是不切實際的。這就需要選取有代表意義的、與學生未來就業最息息相關的加以講解,注意理論與實踐的矛盾與統一。

2.經濟法課程的改革可以從教學計劃、教材選取、教學方法等方面進行。

①以教材選定為突破口,以教材的適用性與先進性作為選定標準。教材是教學的基礎環節,教學質量、教學水平與教材直接相關。因此,在教材上,應遵循“先進性”和“適用性”,體現“特殊性”和“差異性”。如針對廣告專業的學生可通過增添廣告法律法規內容,針對旅游專業的學生可把與專業相關的旅游法律法規穿插進去,這樣就能拉近教材和學生的距離,在提高學生學習興趣的同時,又突出課程的學術特色和時代特點,最終達到教材更好的為教學、為專業服務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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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人才培育下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探索

摘要:創新人才不僅需要具備相應的專業基礎知識及科研能力,而且需要具備創新意識、創新精神。而當前高校本科生、碩士研究生學術誠信意識、知識產權意識缺失,學術不端行為層出不窮嚴重影響著創新人才的培養。高校需要發揮思想政治教育在創新人才培養中的思想引領,加強知識產權教育、學術道德教育,將知識產權通識課、學術道德課程納入到本科生及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課程體系中。

關鍵詞:創新人才;思想政治教育;知識產權

一、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對創新人才培養的必要性

創新人才不僅需要具備相應的專業基礎知識及科研能力,更需要具備創新意識、創新精神。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應緊密圍繞創新人才培養目標,通過增強思想政治教育中的學術道德教育、知識產權教育引導學生樹立科學的學術價值觀,培養學生創新意識、創新精神。近年來,本科生論文抄襲,碩士研究生學術不端等問題日益突出,對本科生、碩士研究生進行學術道德教育、知識產權教育成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內容。理工科大學生通過學術道德教育樹立正確的學術道德觀,形成健全人格。求真、誠實、理性、創新學術價值觀,是有效遏制學術不端行為出現的關鍵因素。知識產權普及教育能增強知識產權法律意識,激發大學生創新意識、創新精神。知識產權本質屬性在于它的創造性,知識產權的創造性、新穎性及實用性是知識產權獲得授權、保護的結果。創設知識產權制度的宗旨就是鼓勵創新,懲治模仿、抄襲。通過知識產權教育,樹立知識產權、誠實守信意識,進而激發創新創業意識。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在原有課程計劃中加大學術道德教育、知識產權教育內容,創新思想政治教育教學課程體系對實現創新人才培養目標極為重要。

二、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在創新人才培養中存在的問題

(一)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既要充分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及專業課教師的作用,還應當發揮黨團組織、行政部門等各方面育人作用形成協同育人機制

目前,學術道德素質培養還未得到黨團組織、行政部門重視,學位管理制度不具特色、學術規范實施細則缺乏,部分教師對自身的學術道德要求不嚴格,這些因素影響著學生的誠信行為。學校黨團組織及相關部門對大學生知識產權法律意識的培養沒有得到重視,有關知識產權宣傳活動開展得不到位,沒有形成尊重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的良好氛圍,大學生知識產權法律意識淡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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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學術與法治思考

 

我國改革開放以來三十年的民法學研究,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從實行改革開放的1979年到1986年民法通則的制定。在這一階段,值得關注的研究有:   1.開展了民法與經濟法的論戰。我國是一個沒有民法傳統的國家,幾十年的計劃經濟不僅決定了我國的經濟體制形態,而且對學術觀念也造成了很大的影響。1979年8月在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舉行的理論座談會上,對民法與經濟法的關系出現了大的爭論。較為強力的觀點認為民法只處理百姓之間的私的關系,例如婚姻、繼承、生活借貸等,而企業之間、企業與百姓之間的關系屬于經濟法的調整范圍。王家福先生和終柔先生等則力主民法的基本法地位。1980年王家福先生等《我們應該制定什么樣的民法》,伶柔先生在西南政法學院師資培訓班上宣揚民法的調整對象為商品經濟,他們的觀點逐漸為大家所接受,并最終確定了民法在中國社會生活中的基本法地位。其直接影響,就是民法通則對民法調整對象的明確規定。   2.集中討論了國有企業財產權性質。從1980年開始,針對經濟體制改革對企業的減稅讓利、簡政放權、擴大企業經營自主權的政策,學者們試圖從法律的角度提供解釋,提出了占有權、相對所有權、用益權、部分所有權、企業法人財產權、企業法人所有權、商品所有權、企業經營權等十幾種觀點。此一討論一直持續到90年代初。企業法人所有權說逐漸為大多數學者和立法所接受。對各地推行大包干合同制、企業經營自主權等,學者進行了調查,并提出了法律建議。   3.學者對民事主體制度給予了較多的關注,說明改革開放對民事主體制度的沖擊和影響。   婚姻繼承法的研究成果較多,表明學者的關注點還受制于社會生活和立法的現實。   這一階段民法學研究的特點,一是涉及的主要是傳統學科,且大多為制定某個法律的建議(重要性、必要性、主要框架等),較為宏觀,對于具體制度和理論體系的關注不夠。二是學者有很強的社會責任心,密切聯系中國改革開放的實際,試圖為改革開放提供理論說明和法律制度方面的指引。三是注意引經據典,且大多以馬列著作作為立論根據,引證的資料80%以上為馬列著作。另外,引證較多的還有蘇聯民法理論,說明蘇聯的民法理論還占據統治地位。當然,當時客觀上對西方國家的法律理論和法律制度了解不多,主觀上對資產階級法律理論的抵制傾向也是一個原因。   第二階段從1987年到1999年。此一階段民法學研究的基本情況是:   1.對民法典的研究較為興盛。主流學說強調民法理論和制度的普適性,以西方知識體系為基礎,較少關注中國傳統文化和中國的社會特點。在物權法方面,學者開始關注所有權制度的研究,隨后擴及物權法的諸多具體制度。1995年,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課題組發表《制定物權法的基本思路》,對開展物權法的研究起到了促進作用。債法的研究不斷深人。學者對合同法三足鼎立的批評日益高漲,并提出應當制定統一的合同法,最終使國家決定修訂經濟合同法,并委托學者起草統一的合同法,使我國市場經濟有了統一的交易規則。侵權法的基本原則和制度的研究也開始興起。而婚姻繼承法的研究逐漸萎縮。   2.建立我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主張受到關注。1993年初,謝懷拭先生發表了《論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民法經濟法體系》一文。當年,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課題組發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思考和對策建議》,使人們注意到零敲碎打式的立法(成熟一個制定一個)對我國的改革開放可能是不利的。學者的注意力逐漸轉向了法律體系的構建,隨之研究的范圍有所擴大,幾乎涉及到各種重要的民商事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論。   3.外國的法律制度和理論被大量介紹和引進,比較的方法成為研究中使用的主要方法,也成為最時尚的做法。從90年代初開始,對西方國家的理論和制度文獻的使用開始大量增多,馬列著作的引用則大幅減少。學術規范(至少是形式上的規范)開始受到重視。   第三個階段:21世紀以來。本世紀初,我國統一合同法開始施行,物權法的制定緊鑼密鼓地進行,民法典的制定也見諸立法機關的行動,這使得民法學研究欣欣向榮,似乎所有該研究的問題都有所涉及。而其中,圍繞著法律的制定以及新法律和新制度的研究成果最多。   對合同法的研究呈逐年遞減的態勢。學者的研究興趣逐漸轉向物權法。特別是物權法制定過程中出現了對“平等對待,一體保護”原則的不和諧主張導致物權法的推遲出臺,社會上百姓對于物權法的強烈期待,更激發了人們研究的興趣。其后,侵權責任法的制定提上立法日程,對侵權法的研究也成為熱點。   近幾年,學者對于中國問題的關注度有所加強。實證研究(包括社會調查和對中國法院判例的綜合分析研究)的成果時有所見。隨著對外交流和長期出國訪問的學者的增多,對外國法律理論和制度的介紹變得較為準確和全面。法律文本的簡單比較有所減少,結合外國判例進行分析和說明的文章有所增加。   如果換一個角度,我國三十年的民法學研究也許可以說經歷了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在對外國的法律理論不夠了解的情況下,學者充分地關注中國問題。這個階段大致持續到1986年民法通則的制定。第二個階段,是介紹、引進國外的法律理論和制度,并以外國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論作為提出論點、分析和解決中國問題的主要根據。而新階段(認真細致地研究中國特有的問題并創造出解決中國法治問題的理論和制度體系),可能剛剛開始。   總體而言,三十年的民法學研究為我國的社會發展和法治建設作出了重大貢獻。其主要表現就是促進和推動我國制定了主要的民事法律,民法學的體系也基本建立。但毋庸諱言,民法學也存在諸多值得認真思考的問題。這些問題如果不能引起重視并得到解決,我國的法學研究將不能順暢發展。概括起來,現存的問題大致有:#p#分頁標題#e#   第一,對中國社會現實了解不夠,對老百姓的真正利益和法律需求了解不夠。例如土地,特別是農村土地權利問題,東西中部、經濟發達與欠發達地區的農民對于土地的權利要求不可能相同。而不少研究者在外國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論的框架下尋找解決方案,試圖設計出統一適用的權利配置方案,這自然無法得到社會包括農民的認同。學者提出的法律草案建議稿與立法機關最終通過的法律文本在內容上出現重大差異,其中一個原因也許就是學者更多地關注法律的體系性與邏輯性,和中國的社會現實有一定差距。學者和司法實務工作者距離的拉大似乎也表明了這一點。   第二,對中國特有的問題關注不夠,缺乏問題意識,尤其是缺乏中國問題意識。我國有著與其他國家不同的政治制度、經濟制度、意識形態和歷史文化傳統,我國在相當長的歷史時期還處于社會轉型階段,社會及其成員對法律的需求、法律所能發揮的作用以及發揮作用的方式一定與外國不同。在外國的法律制度或者法律理論上視為當然的事情,在我國現階段卻不盡然;我們現在面臨和需要解決的有些問題,在別的國家甚至不可能出現。對這些極具特色的問題進行研究,提升并納人到中國的法律理論體系,本應當是學者的使命和貢獻,然而,有不少學者或者忽視、或者以政治敏感性為由回避對中國問題特別是重大問題的研究。   第三,對法律實際運行情況關注不夠,重視立法建議而缺少對法律實施機制和效果的研究。   長期以來,學者的研究重心是法律制定。大多數研究成果的落腳點在提出立法建議。是否提出立法(或者修改法律)的具體建議甚至成為評價學位論文價值的一個標準。以法律制定為中軸的研究興趣拋物線形態也證明了這一點。學者對于法律的實施及其效果少有問津,對法律制度如何作用于社會生活關注不足,表現在研究中對法院裁判文書這一重要研究素材的忽視。近幾年這種狀況雖有些許改變,但只是一個好的開始。我認為,中國法學研究成熟的一個重要標志,是有相當一批學者把研究興趣轉移到對“活的法律”的研究上來。   第四,研究方法相對貧乏,對經濟學、社會學、管理學、倫理學、心理學等缺少掌握。學者駕輕就熟的比較方法的使用問題最多:一是比較的素材不可靠。不少學者在進行比較時,一方面對外國某項法律制度的產生背景、適用狀況、實施效果不甚了了,另一方面對我國相關法律制度的立法背景、立法精神及其實施狀況也并不了解。二是判斷優劣的標準不科學。不少學者以西方發達國家的法治作為判斷優劣的標準,把外國的法律理論和法律制度當作定理來衡量中國的法律制度;當發達國家之間存在不一致時,就以我們“似乎了解”的那個國家作為標準。三是比較的目的似乎主要是為了批判我國的相關制度。與此同時,實證方法在我國法學界卻被忽視。多數學者習慣于埋頭做案頭研究。沒有實證資料將可能使我們的研究建立在既不了解我們所推崇的外國、又不了解我們想要改造的中國的情況的基礎之上。而其他研究方法的欠缺,則影響著研究的廣度、深度和視角。   第五,學術規范方面,學風浮躁,功利主義風氣彌漫,重課題輕興趣,精品意識淡薄?,F有的學術研究管理體制、學術成果評價機制以及命題作文式的課題(項目)制,在客觀上無疑起著不良的引導作用,但學者的學術心態也是一個重要原因。在引注方面,失范現象較為常見:一是為引注而引注。一篇文章引注幾十上百個,其中有許多大部頭的外文書,作者是否都仔細讀過,值得懷疑。二是大段援引外國人的觀點,并以其作為文章說理邏輯的大前提。三是有選擇地引用,只引和自己的主張相同的觀點。四是喜歡引用外國思想家和哲學家的語錄,法學家的觀點則較少引用。應當特別注意的是,現在甚至出現了偽造引注的現象。另外,學者間的學術爭論沒有充分開展,難以形成學術焦點,研究的深度受到影響。   故此,我以為我國的法學研究現在面臨著轉型問題。當著我們對外國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論有了較為準確和全面了解的時候,特別是當著外國的制度和理論在用來解決中國的某些實際問題時已經顯得捉襟見肘甚至無能為力的時候,再簡單套用外國的制度和理論來為中國法治提供解決問題的方案,顯然已經不合時宜。就學術發展和學術貢獻而言,我們不能永遠跟在別人的后面,永遠當別人的學生。如果說外國的法律學術屬于人類的文化遺產可以被我們所繼承,我們為什么不能創造一些讓外國人繼承的法律文化遺產呢?上世紀末,在《法學研究》編輯部與其他單位聯合舉辦的研討會上,有學者認為,不要追求有中國特色的法學,或者說不必刻意追求有中國特色的法學。有學者認為法學太過強調為社會實踐服務,會忽視學術本身的問題,認為如果一切研究都首先考慮能否被人民和政治家接受,就會使研究偏離學術性。這些說法無疑有其合理性。但法學是應用性很強的學科,它首先應該用于、而且能夠解決我們自己的問題。社會有其自己的體系,生活有其自身的邏輯。法律理論的體系和邏輯應當盡量靠近社會生活的體系和邏輯,否則其科學性就會大打折扣。外國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論體系應當借鑒但不一定要因循。也許,在我們研究和解決中國問題時提出的理論和設計的制度相互之間有著體系上的若干不協調(其實并非不可避免),在制度理論和制度建構較為豐富和完備時,我們完全可以在法治的原則和精神的統領下,從體系和邏輯上盡可能將其理順。不可以認為外國人為我們提供的是完美和唯一正確的法律理論和法律制度的邏輯體系,否則我們的任務就可以簡化成為翻譯、介紹、注釋和內容填空。   我以為中國的法學研究的轉型,簡而言之大致在以下幾個方面:1.從單純的理論構建轉向宏觀法治對策研究(非微觀對策)。2.從單純的案頭研究更多地轉向實證研究。3.從立法研究更多地轉向解釋論研究。4.從對法律制度的邏輯批評轉向效果評判。5.從封閉的、單兵作戰的研究方式轉向討論和爭鳴,進行不留情面的學術批評。   當然,目前的學術研究管理體制和學術成果評價機制也應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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