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尋找寫作靈感?中文期刊網用心挑選的治安學理論研究的阻礙,希望能為您的閱讀和創作帶來靈感,歡迎大家閱讀并分享。
作者:魏蓮芳 單位:四川警察學院
治安學是我國特有的學科,在西方發達國家有關警察科學的研究中,尚未見到類似的提法。由于歷史的原因和構建公安(警察)學科體系以及進行專業教育等現實的需要,我國于20世紀80年代提出了治安學(也稱治安管理學,1998年教育部在進行本科專業目錄調整時統一稱為治安學)。[1]這門學科的提出,打破了長期以來治安工作無學問(學科)的局面,使治安理論研究得以真正起步。隨之,治安學的學術研究不斷發展,并走向系統化、正規化??v觀這二十多年治安學理論研究的狀況,治安學的理論研究呈現欣欣向榮的趨勢,研究成果還是非常喜人的。我國治安學理論的研究者主要是公安(警察)院校從事治安學專業課程教學的教師(其中不乏知識淵博、見識廣泛的專家),公安實戰部門從事治安管理工作的管理者為研究的補充力量。據不完全統計,到目前為止,國內已出版治安學方面的著作60多本,發表治安學方面的學術論文3000多篇[2];另外還編寫了大量的教材,出版了許多本論文集。這些學術極大地豐富和繁榮了我國治安學的理論,促進了治安學學科的發展。但是,治安學理論研究工作也存在許多的問題,它們成為治安學學科發展的“絆腳石”,甚至阻礙了其正常的發展。這些問題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有相當比例的研究者缺乏治安學理論研究的熱情,學術研究氛圍沒有建立起來。研究者研究活動的開展以及研究的深入,一般與他們的知識水平、研究環境、研究的熱情、社會對此的認同等密切相關。我國警察的教育培訓體制不同于美國,長期以來是以學歷教育為主。除公安部直屬的公安院校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幾乎都成立有自己的警察學校,甚至有些地級市也成立有地方的警察學校。建國以來曾經有很長一段時間,警察學校主要以中專教育為主。在20世紀90年代末和2l世紀初,為了適應社會對高學歷人才的需求,也為了提高警察的素質和學歷層次,全國各地方的警察學校都不同程度地進行了一場轟轟烈烈的“升級”活動,幾乎都從中專學校升到了??茖W校,或者由中專學校轉型為在職警察的培訓學校。隨后,部分地方警察專科學校又迅速升級為警察本科學校。而我國治安學的理論研究者主要就是公安(警察)院校從事治安學專業課程教學的教師,這些研究者中有相當一部分人都經歷了上述警察學校的“升級”活動,也就是說先教中專,后教???,現在教本科。這種轉變對他們來說也同時意味著經歷了:從幾乎不搞學術研究(評職稱幾乎與此沒有關系)到可以搞學術研究(評職稱有一定的要求),到必須搞學術研究(評職稱與此密切相關)。不可否認,公安部直屬的公安院校成為警察本科院校的時間較長,而且學校長期以來引入的都是本科及以上學歷的教學研究人才,其治安學理論研究的風氣相當濃厚,但是這些研究者只是整個研究隊伍中的少數力量(當然他們當中不乏治安學理論的權威人士)。而多數研究力量應該是各地警察院校從事治安學專業課程教學的人。這些人中有原來警察學校畢業留校的,有一般院校畢業來任教的,有部隊轉業的,學歷層次不一,素質也參差不齊。其中有相當一部分人長久以來是不搞研究的,現在要“趕鴨子上架”了(否則職稱上不去,待遇更談不上),這種缺乏熱情的研究,其研究能否出有水準的成果可想而知,研究的學術氛圍更不可能形成。
(二)對治安學研究對象的認識眾說紛紜,學科體系框架難以準確建立。特定的研究對象是一門學科區別于其他學科的主要依據,決定著該門學科的性質、地位和發展方向。對于治安學的研究對象,不同的研究者有不同的看法,這是一種學術上的爭鳴,但同時也是該門學科發展不成熟的表現。因為一門成熟的學科應該具有以下特點:確定的研究對象、完整的理論體系、公認的專業術語、完整的方法論體系等。[3]對治安學研究對象的認識的主流觀點是“三對象說”,即認為治安學的研究對象有三個,但是三個對象的具體內容卻不統一。主要有以下的說法:社會治安現象,產生治安現象的原因,治安對策;治安現象,治安規律,治安對策;治安秩序,治安管理,治安問題;基層理論,應用理論,警務實踐;治安防范的主體及其行為,治安防范客體及其表現,治安對策;等等…。[4]由于這些觀點都有一定的理論依據,所以研究者們各持各的觀點,認識缺乏統一性。這種對研究對象認識的不確定性,必然導致該門學科體系框架也難以準確建立。所以,目前大多數學者在他們治安學的專著或者教材中對治安學的學科體系框架有不同的闡述,帶有很大的主觀隨意性。而一門學科的結構體系只能是其研究內容間邏輯關系的客觀反映,而不是人們主觀意志的簡單排列和隨意取舍,并且結構體系往往制約著該門學科的內外關系,影響著學科的發展方向。
(三)整體研究模式具有很大的封閉性,相關的資料和相應的研究成果難以共享。學術理論上的整體研究模式包括研究體系、研究方式和方法、研究資料的借鑒與研究隊伍的狀況等。從整體上看,治安學理論研究模式具有很大的封閉性。一是研究體系上的封閉性。長期以來,治安學學術研究視野或范圍受治安管理工作的業務局限,許多學者在進行治安學理論研究時是“就治安研究治安”,很難把視野和研究思路擴展到整個社會大環境中,使理論研究缺乏新意,難有突破。二是研究方法的封閉性。就目前來看,治安學學術研究多是實踐經驗的總結或文獻資料的說明,很少用論證的方法、數學的方法或者系統分析的觀點,因而其研究成果定性的結論多,定量分析少,尤其缺乏對社會治安問題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的規律的把握。三是研究資料上的封閉性。如前所述,治安學的理論研究缺少國際可比性,幾乎沒有系統的外國研究資料可以直接借鑒。四是研究隊伍的封閉性。自治安學提出20多年來,研究人員主要局限于公安(警察)院校治安專業課的教師,很少見到公安系統以外的人士涉足治安學領域,從事治安學專業的研究人員與外界或其他學科幾乎沒有交流。這種整體上的封閉性,一方面使相關的資料和相應的研究成果難以共享,另一方面,由于缺少學科間的交叉研究,使治安學學術內容難有創新。
(四)較多地著重實踐經驗的總結,缺乏對實踐的理論升華。馬克思說,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理論要經得住實踐的檢驗,實踐也必須上升到理論的層次,才能更好的服務于實踐工作。目前,在治安學的理論研究中,較多的研究者也意識到實踐工作是理論研究的重要信息來源,所以很關注實踐中的新情況、新問題,把實踐的新東西融入理論研究中。但是,他們中的絕大多數人卻較多地注意工作經驗的總結而忽視探索治安規律;較多地注意搜集、羅列史料和其他資料而忽視在此基礎上的理性認識;較多注意維護現有理論的權威性而忽視從科學的角度去論證它的真理性;等等。沒有把實踐的東西真正上升到理論的層次,這種不良現象對治安學的理論研究是非常不利的,其最終的結果是極難建立治安學特有的理論體系,使治安學的學科體系難以向前發展。#p#分頁標題#e#
二、對治安學理論研究存在問題的理性思考
治安學理論研究之所以呈現上述許多問題,導致治安學理論體系的發展停滯不前,究其根本的原因,就是缺乏對治安學理論研究的一種創新思維。應創新治安學的理論研究,這才是治安學理論體系能夠向前蓬勃發展的源動力。對治安學這門發展不太成熟的學科來說,具體該如何在理論研究中有所創新呢?結合當前治安學理論研究中存在的問題,以及史學、法學、政治學、文學、經濟學、社會學等學科的研究創新問題,筆者認為治安學理論研究的創新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
(一)研究者要有研究的熱情,整個研究領域應形成扎實的學術風氣。科學的態度和敬業精神對治安學的研究創新起到關鍵的作用。實踐證明:許多創造性貢獻均來自科學家的辛勤勞動。一方面,掌握已有的知識需要閱讀大量文獻;另一方面,在這些文獻基礎上的創新研究更需要勤奮、刻苦的學風。以科學的態度從事治安學的研究,堅持用事實說話,理論觀點要在實例分析的基礎上提出,且實例要有代表性。由于人才競爭機制導向,一些年輕人急于求成,不愿意做扎實的實際工作,片面追求發表成果數量。加上相關期刊很多,且雜志社為利益驅動,使并不困難,這種現象十分不利于創新性研究成果的出現。為此,筆者建議在進行治安學的研究時,首先要有對治安學理論研究的熱情。不管研究者是基于什么原因到警察院校從事治安學專業課程的教學,干一行都應愛一行,愛一行都應鉆一行。研究者的研究熱情,不僅能夠使研究工作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而且能夠使研究者的研究水平超常發揮,更容易出創新性的研究成果。其次,在治安學的研究領域里應該培養研究者們扎實的學風,使他們能靜下心來潛心治安學的研究,尤其是多進行治安學的專題研究,而不是一味苛求。而且,在警察院校中,上至領導,下至一般教師、管理人員,都應以“多搞研究、多出成果”為榮,而且應建立相應的獎懲機制,以利于形成較為濃厚的學術風氣。
(二)以多視野的研究思維、開放式的研究模式,盡快構建統一的治安學學科體系框架。對治安學的理論研究,應有一種多視野的研究思維。既要從宏觀上整體把握,也要從微觀上具體研究,宏觀和微觀研究相結合。當前治安學研究的一個傾向,是致力于從宏觀角度去研究諸如性質、任務、方針、路線、原則等一些比較抽象的內容,并試圖僅僅以此來構筑治安學的體系。相對來說,忽略了研究拓展那些在性質上更接近治安管理實踐,更能在上述研究命題中起填充作用和印證作用的內容。缺乏從微觀的角度進行基礎研究而產生的理論,不僅違背科學研究的程序,而且沒有生命力。一般來說,科學研究遵循著從微觀到宏觀,從部分到整體,從個別到一般的研究規律。因此,從微觀上找到治安學研究的起點,從較低層次向較高層次逐步展開,才有可能使治安學的體系一舉改觀,使其成為一門既有基礎理論,又有基本技能,融自然科學、技術科學、社會科學為渾然一體的新興學科。應采用一種開放式的研究模式,來研究治安學理論。治安學不是一門獨立的學科,而是一門新興的交叉學科。為什么這樣說呢?比如在偵破案件、治安管理等工作中,常常要綜合運用法學、管理學、社會學、心理學,以及現代科技、警體技能等多方面知識與技能,而這些是社會科學與自然科學的結合,是高科技與警察行為的結合。所以,治安學的理論研究者不能“就治安研究治安”,可以借鑒其他相關學科(如管理學、法學、心理學等)的研究資料,研究方法,構建學科體系框架的方式、方法等,來盡快建立起治安學自身的學科體系框架,并盡量形成較為統一的理論體系。在這個過程中,不要怕打破常規,挑戰權威,要相信科學。
(三)研究者應積極投身公安實踐活動,密切同公安實踐工作的關系。理論來源于實踐,實踐離不開理論,理論研究不能脫離實際。游離于實踐之外的理論易走上封閉化、教條化的道路。目前,我們治安學的研究者主要是公安(警察)院校從事治安學課程教學的教師。不可否認,他們當中有相當多的人具備很廣博的知識和研究的能力,特別是這些年進入這支研究隊伍當中的研究生、博士生也越來越多,強化了這支研究隊伍的科研能力。但是,他們當中緊緊跟隨公安實踐工作的人還不多。治安學本身就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治安學的研究者應積極地投身于公安實踐活動之中。這樣做不僅可以為治安學研究工作積累可靠、翔實的材料,更重要的是可以及時發現公安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達到啟迪研究者的思想、開闊他們的視野、修正他們在研究中可能犯的錯誤的目的;同時也能夠為他們研究成果的價值轉化(理論指導實踐)提供便捷途徑,使研究者和實踐工作者之間產生親和力,為研究工作的深入開展奠定堅實的基礎。值得一提的是,研究者尤其要注意把握治安管理工作的規律性,對治安工作的實踐經驗進行理論升華,以此來修正和完善治安學的研究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