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法細則解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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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處罰法細則解釋

治安管理處罰法細則解釋范文1

關鍵詞 基層社區矯正 實證研究 立法 執法

中圖分類號:D926.3 文獻標識碼:A

社區矯正是由國家專門機關組織社會資源和力量,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在社區內進行矯正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社區矯正的觀念最先起源于西歐和英國,但發展于美國,直到20世紀60年代才普及開來,其主要依據的理論包括刑法謙抑思想、深化復歸理論、標簽理論和恢復性司法理念。社區矯正,作為一種非監禁性刑罰活動,其目的是為矯正罪犯的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幫助其回歸社會,而其優勢在于可以減少在押人員數量,緩解監獄壓力,節省國家資源。隨著刑法社會化理念的發展,社區矯正制度成為世界各國刑罰制度發展的趨勢。

自2002年8月上海成為全國首個社區矯正試點以來,我國的社區矯正工作不斷推進,逐漸完成在全國試行社區矯正工作。隨著社區矯正工作的深入發展,201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將“社區矯正”將寫入刑法,在立法上為社區矯正工作確立了基礎。為了完善社區矯正工作的法律依據,目前全國法工委正在審查《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草案,相信不久的將來社區矯正法將呈現在社會公眾面前。

隨著法制的不斷完善,司法實踐的貫徹落實,我國社區矯正工作有了長足的進步。但是鑒于中國目前的國情,大部分地區在財政,人員編制,社會認知度等方面存在較大缺陷。為促進基層社區矯正工作發展,區域性的實證研究顯得尤為重要。安徽省作為人口大省,在基層社區矯正工作上面對的困難具有典型性,有鑒于此,本文以安徽省W縣社區矯正實踐展開研究思考,分析其所面臨的問題并在立法和執法上提出對策。

1安徽省W縣社區矯正實證調查

據筆者調查了解,隨著2012年1月10日《社區矯正實施辦法》出臺,截止到2014年5月,安徽省W縣司法局累計接管829名社區矯正對象,解除310人。目前處于正在矯正的社區服刑人員519人,其中緩刑468人、假釋36人、暫予監外執行9人、管制6人。社區矯正工作主要做法和成果如下:

(1)增設了專門的社區矯正機構,設立了W縣社區矯正中心?!渡鐓^矯正實施辦法》出臺后,經當地司法局多次努力2013年2月19日,經W縣編委會研究增設W司法局社區矯正股,至此W縣社區矯正工作有了常設機構。

2014年9月22日,W縣社區矯正中心正式掛牌啟用,中心上下兩層面積約350平方米,設有報到登記室、宣告室、教育培訓室、訓誡室、心理矯正室、監控室、檔案室等多個功能區,配有電腦、打印機、電子顯示屏、高清視頻監控等辦公設施。

(2)聯合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對鄉鎮司法所進行社區矯正執法和監管安全巡查。為加強矯正對象的管理,防止矯正對象脫管、漏管,確保監管安全,根據《安徽省社區矯正實施細則》第十三條八款之規定,W縣司法局對全縣20個司法所的社區矯正工作進行執法巡查,巡查組通過開會和查閱矯正檔案的方式,對矯正對象的報告情況、教育學習和公益性勞動的開展情況及外出請銷假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每到一所巡查組對每個矯正對象進行逐一點名,告知其入矯后應遵守的規定,違反規定將受到什么樣的處罰,并通報全縣社區矯正工作的獎懲情況。檢查起到了規范矯正程序,震懾矯正對象的作用,對后續社區矯正工作的良性發展有著積極意義。

(3)規范評估程序,加強入矯管理。2014年1月以至2014年5月W縣司法行政機關共接收法院、公安、檢察、監獄委托社區影響評估87起。為了完善相應的評估工作,W縣司法行政機關專門舉辦了社區影響評估培訓班,就評估的相關法律程序,進行了專門的輔導,強化了評估的責任。確定相對穩定的評估指標,實現定量與定性相結合。

W縣社區矯正機構對未按時報到的矯正對象,縣局通過內網安排司法所進行查找,并要求五日內報告查找結果。

對來報到的矯正對象,按照社區矯正執法文書格式對全部矯正對象建立了執行檔案和工作檔案,做到一人一檔,建檔率達到100%;司法所嚴格社區服刑人員日常監管工作,重點抓好思想匯報、日常教育、公益勞動等具體事宜,定期組織季度評議,并為每個矯正對象建立社區矯正小組,簽訂矯正責任書,落實責任人,制定社區矯正方案,定期總結社區服刑人員上季度表現情況,針對存在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嚴格執行監管審批制度。

全年社區矯正人員重新犯罪率1%,脫管、漏管4人,無社區矯正人員非正常上訪或組織、參與、無社區矯正人員重新犯罪,從事社區矯正的工作人員無違法違紀行為。

2社區矯正工作存在的問題

2.1社區矯正立法粗糙,不利于執行問題

2.1.1社區矯正地點問題

(1)“居住地”概念沒有明確定義。根據《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的規定,社區服刑人員應該在居住地接受矯正,但相關的法律和實施細則對“居住地”概念沒有明確界定,各地的矯正機構都從有利于自己的角度對“居住地”進行理解,有的理解為民法上的經常居住地,有的理解為住所所在地,有的理解為戶籍所在地。由于“居住地”不確定,矯正地點不明確導致各地的矯正機構在接受矯正對象時相互推諉,部分矯正對象脫管、漏管,不利于社區矯正工作的有序開展。

(2)建立統一變更住所地制度。根據《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的規定,矯正對象在社區服刑期間除外出就醫或家庭重大變故外,原則上不允許請假,W縣社區矯正對象案發前多在外打工,而限制或不允許請假勢必影響他們的生存問題。解決上述問題的方法,按照《社區矯正實施辦法》規定,只有變更住所地,但變更住所地需取得接受地司法行政機關同意,實踐中,司法行政機關大多不愿意接受,致使上述矛盾難以化解。

2.1.2對矯正對象處罰標準沒有量化

(1)《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社區矯正人員違反監督管理規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依法應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提請同級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逼渲袑嵤┲伟补芾硖幜P所依據的法律尚不明確。參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0條只是規定罪犯違反監督管理規定應予治安處罰,沒有細化治安處罰相對應的行為標準。而《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由司法行政機關給予警告處罰的情形,其中第六項兜底條款“其他違反監督管理規定的”,可見警告依據事實與治安管理處罰的依據內容相重合。這就導致司法行政機關提請、公安機關處罰時沒有具體的判斷標準,產生應處罰而未處罰或者不應處罰而處罰的情況。

(2)社區矯正中提請撤銷緩刑、假釋的標準也需進一步解釋。《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五種情形居住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緩刑、假釋。其中第五項為兜底條款:“即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鼻楣潎乐氐暮x相關法律沒有作細化解釋,這就使司法行政機關提請、法院裁決時沒有具體的標準可以對照,可能導致司法行政機關提請、法院裁決的隨意性。

2.2矯正機關之間分工及交流問題

(1)立法上社區矯正工作中司法行政機關與公安機關分工不明。目前法律法規規定的社區矯正的管理模式為司法行政機關的主導,聯合公安機關實施對社區服刑人員的監督和考察,并且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相關幫助和教育改造工作??梢姽矙C關主要起到協助工作,但是目前對公安機關的協助內容尚不明確,且由于基層司法行政機關人員配備不足,需要公安機關協助內容較多,但立法不明情形下,容易出現相互推諉的現象。需要在立法上進一步明確公安機關應履行的職責,并根據社會實踐的需要對相關內容修改。

(2)司法行政機關與其他機關信息交流不暢?!渡鐓^矯正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在判決、裁定生效起三個工作日內向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送達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執行通知書、假釋證明書副本等法律文書??h級司法行政機關收到法律文書后,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送達回執。但是實踐中,由于不同地區交通便捷程度不同,社區矯正告知書、結案登記表等文書三日內未送達情形依舊存在。由于不同機關相互銜接等存在問題,導致矯正對象存在短期漏管現象。如果有些撤銷緩刑的通知未及時送達,甚至可能導致部分的矯正對象逃脫司法追究,可見司法行政機關與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機關等必須保持密切的聯系,才能進一步完善社區矯正工作。

2.3矯正措施實施問題

(1)社區矯正的分類及集中管理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草案)》第三十九條:“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根據社區服刑人員的犯罪類型、刑罰種類、矯正階段、再犯罪風險等情況,實施分類管理。”法條中雖然規定要根據不同情形分類管理,但是沒有具體列出類型,社區矯正工作難以實踐?!恫莅浮返谖迨畻l中規定了矯正對象的集中管理,主要是針對有一定社會危險性的矯正人員,要集中教育,防止社會危害。這雖然彌補了司法行政機關僅僅只有警告和處罰提請權的現狀,有利于樹立社區矯正機構權威,但法條沒有規定基層的司法行政機關對矯正對象進行集中管理的地點。據筆者采訪可知基層社區矯正機構并沒有能力進行集中管理,如何在社區矯正制度立法先進的基礎上實現執法到位是亟待解決的問題。

(2)部門幫扶作用有限?!吨腥A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草案)》第六十條:“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社區服刑人員落實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性救助、社會保險、就業、就學等方面的相關政策。”《北京市社區矯正實施細則》第五條:“社區矯正人員在就學、就業和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視。司法工作人員應當認真聽取和及時妥善處理社區矯正人員反映的問題,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痹谏鐓^矯正法草案和地方的實施細則里都強調司法行政機關對矯正人員的幫扶,但目前司法行政機關的幫扶作用并不明顯。雖然社區矯正目標是為了讓矯正對象重返社會,但是對于矯正人員的再就業再創業受到社會歧視,以及大部分矯正人員家庭情況不佳等社會現實難以改變。

3解決方案

3.1立法建議

3.1.1明確矯正地點

在社區矯正居住地問題上,需要有關機關進行進一步的社會調研,在綜合法理和社會實踐的基礎上,頒布明確的居住地確定方案,減少實踐中的居住地爭議問題。其次為了更好地實現社區矯正制度價值,方便矯正對象獲得更好的就業機會,立法應確立變更住所地統一標準和條件,取消變更住所地需取得接受地司法行政機關同意的前置要件,使得全國有一個變更住所地的良好環境。以利于矯正對象解決他們的生計問題,更好地促進矯正對象接受改造。

3.1.2處罰措施的適用情形細化

立法機關應對社區矯正中治安處罰及撤銷緩刑、假釋的適用情形進行較為細致的規定。筆者建議可以依據違反情形的時間和警告的次數對違反監督管理規定的處罰措施進行立法,以期確定較為明確的處罰方式及處理機關,減少應罰而不罰或者不應罰而罰的情形。

3.1.3頒布具體的部門之間的分工及協作意見

(1)司法行政與公安機關押送應分工合作。根據《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罪犯緩刑被撤銷在收監執行過程中,向看守所移送罪犯的義務主體是司法行政機關,公安機關只是協助單位。而司法行政機關的人員、手段、裝備都不支持司法行政機關履行這樣的義務,故立法上要求公安機關予以協助。立法上將押送義務交給一個不能自己履行,而需要其他單位協助完成的單位,也是不嚴謹的。司法實踐的過程中,由于公安機關只是協助單位,故就需要司法行政機關主動與其聯系,在聯系過程中公安機關以種種理由推諉。故筆者建議在立法過程中將押送的義務確定由公安機關履行。

(2)羈押場所的確定應該有利于刑罰的執行。罪犯緩刑被撤銷在收監執行過程中,各地的社區矯正實施細則對羈押場所的確定規定不一,需要立法統一,節約司法成本。筆者查看《安徽省社區矯正實施細則》(試行)第七十三條 “被決定收監執行的社區矯正人員在逃的,居住地縣(市、區)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立即通知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負責追捕。剩佘刑期三個月以下的,在居住地看守所執行,剩佘刑期超過三個月,按有關規定,將罪犯送交指定的監獄執行?!睂γ撎由鐓^矯正人員在異地抓獲的,為減少羈押流轉環節,降低脫逃風險,減少人力物力成本,在抓獲地看守所執行較為合理,確定由居住地看守所執行,增加了羈押流轉環節,增加了人力物力,不利于刑罰的執行。

3.2執法建議

(1)首先,增加專業人員編制,招錄心理專業人才,提高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的矯正工作專業水平。應定期開展對工作人員的培訓課程,增加基層工作者的專業知識與技能。其次,利用社會資源進行社區矯正,比如發揮退休老黨員的作用,可以讓其承擔部分的教育工作,作為每月8小時的教育內容。再者,注重利用社區資源優勢,發動社區居民參與矯正工作,利用親情、友情、鄰里情感化矯正對象,促進其再社會化。

經費方面要擴大經費來源,除了政府財政支出,還可以呼吁民眾以及企業進行部分捐助,為建設和諧的社區做貢獻。對于社區矯正人員定位不準問題,可以借鑒杭州市推廣的社區服刑人員指紋簽到以及IC卡智能電子信息管理相結合。從整體上把握社區矯正對象的流向,加強電子化管理。由中國社會發展的差異性決定,中國社區矯正的推進需要體現一定差異性,需要根據不同地區的社會發展水平,有針對性地設計、安排社區矯正內容,并根據社區矯正工作的發展將比較成熟的措施制度化、法律化。

(2)現代社區矯正正是要從新的社會互動過程,改變犯罪行為人的認知、行為和生活策略,而不是通過單純處罰的方式來報復或恐嚇犯了罪的人。為了更好地實現社區矯正目的,可以將“社區精英論”和“社區關系人論”相結合,在社區矯正的過程中需要發揮表揚和懲戒的雙重作用,對于積極配合矯正并重新融入社會的社區矯正典型進行嘉獎,形成榜樣作用。對漠視矯正規則的對象進行懲戒,建議加強司法性質機關的實體權利,增強懲戒的威信。其次也要發揮社會關系人監護,倡導以及協助的作用,體現社區矯正的社會化功能。

(3)社區矯正制度的完善既需要政府加大財政投入,也需要社區矯正機構增強社區服務的規范性、靈活性和關聯性。根據立法精神對于不同危險程度的矯正人員進行分類處理,可以將矯正評估與分級相結合。較為輕微并積極配合矯正工作的人員可以為寬松等級管理,中等危險的人員可以為一般等級管理,而可能存在再犯危險或者不遵守矯正規則的人員分為嚴格等級管理一類。既提高了矯正效率,也節省了矯正資源。

(4)增強社區矯正機構的幫扶能力。利用社會力量開展社區矯正工作,是社區矯正的本質特征之一。社區矯正的目的在于幫助社區矯正人員回歸社會,需要加大社區矯正機構的幫扶力度。社區矯正機構應該積極探索新的幫扶方法,比如利用當地的優勢企業與其簽訂一定的安置就業協議,解決部分矯正人員再就業問題。對矯正對象的進行適時的經濟補助,但應該具有針對性和目的性,做到“授人以魚不如授人以漁”,不能盲目進行幫扶??梢詤⒖紘獾纳鐓^矯正在形式,如工作釋放、居住方案、養育之家、重歸社會方案等,在社區矯正期間幫助矯正人員學習工作技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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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處罰法細則解釋范文2

【關鍵詞】虐童行為;尋釁滋事罪;虐待罪;“虐童罪”;未成年人保護

一、近年我國虐童案件層出不窮

2012年10月24日,一張浙江溫嶺幼師虐童的照片在網上瘋傳。一幼師拎著一個孩子兩只耳朵提離地面近20厘米,孩子表情痛苦,嚎啕大哭,而該幼師臉上居然掛著歡笑,稱是為了好玩。10月25日溫嶺市公安局依法對涉案女教師顏某作出處理,顏某因涉嫌尋釁滋事犯罪,將其予以刑事拘留。然而11月16日,經查虐待兒童長達兩年的浙江省溫嶺市幼兒園教師顏某被公安機關釋放。根據溫嶺警方解釋,經深入偵查,認為顏某不構成犯罪,依法撤銷刑事案件,對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處罰,羈押期限折抵行政拘留,就此釋放了顏某。

對長期虐待兒童的負有監護義務的主體僅進行行政處罰的行為并非個例。2012年10月,山西太原市藍天蒙特梭利幼兒園,一名五歲女童因不會算算術題,被一名女教師狂扇七十多個耳光。在此幼師虐童事件中,扇孩子耳光的女教師僅被處15天行政拘留。2011年7月,一段“保姆虐待嬰兒”的視頻在網絡引起公憤,視頻中,保姆將僅有十個月大的嬰兒高高拋起,重重地摔在床上,并屢次毆打謾罵嬰兒。處理結果是行政拘留15天,依據是“經常毆打他人”。之所以對此行為僅予以行政處罰,其原因在于我國刑法對于此類虐童行為尚無明文處罰規定。

二、虐童行為是否應納入刑法規制的兩種觀點

目前對于是否將虐待行為納入刑法調整,學界上大致存在兩種觀點。一方認為,只要嚴格執法、加重處罰,現行法律足以懲罰惡意侵犯兒童權益的行為。另一方認為兒童群體特殊,應設立專門罪名進行特殊保護、針對性懲戒。

(一)無必要增設關于虐童罪的條款

有學者認為,虐童案件作為并不常發的案件,若是造成嚴重損害可以追究故意傷害責任,可以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要求承擔民事侵權責任,沒必要放在刑法里加以規制。其主要觀點表現在:

第一,虐待罪其立法就是考慮到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之間的特殊性,很多虐待行為認定的原因是基于家庭成員之間的互相撫養義務,若是將非同一家庭的兒童、老人等弱勢群體加入到這個主體中,將違背虐待罪的立法原意。我國刑法中關于故意傷害罪、侮辱罪等已足以調整相關虐童行為,對于不構成犯罪的虐童行為可以通過治安處罰予以規制,而不是去尋找最貼近的法律,甚至是隨意的呼吁立法。

第二,我們應該嚴格依照罪刑法定的原則處理虐童行為。如果構成犯罪的,可以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或者侮辱罪等罪名處理;如果行為后果沒有達到犯罪的程度,則不應該去“尋找”罪名以所謂“最靠近的罪名”對行為人的行為定罪處罰。對于行為不構成犯罪但已違反諸如治安管理處罰法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則應嚴格予以行政處罰或作民事賠償。

第三,刑事法律罪名的增設切不可僅憑社會輿論與樸素的大眾道德情感呼吁。一項罪名的設立必須經過嚴格的立法草案對社會環境與罪名適用可能情況進行預判評估與可行性分析,充分進行必要性論證。新的社會現象是層出不窮的,動輒以修改刑法或增設罪名的方式予以應對,不僅會使法律的穩定性與權威性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而且也會使刑法的修訂效果大打折扣。

(二)有必要在刑法中增設虐童罪相關規定

為預防和減少虐童行為的發生,部分學者呼吁通過對刑法法條進行修改或由最高法出臺司法解釋等形式,增設“虐童罪”;也有學者提出可以適當擴大虐待罪的外延,將負有一定監護管理義務的人列入虐待罪的主體;或是將刑法中現有的猥褻兒童罪、拐賣兒童罪與侮辱、虐待兒童的行為合并為危害兒童罪的單獨罪名。

1、在刑法中增設“虐待兒童罪”的單獨條款。由于兒童這一特殊群體,虐童行為所造成的傷害更多體現在精神層面,但是精神層面在法律認定上有一定的難度和不確定性,這不僅為罪行認定帶來一些困難,而且也使得維權進行艱難。因此有學者主張將虐待兒童罪單獨定罪,以求對于所有的虐待兒童犯罪均有針對性的法律規制。然而筆者認為此方式并非立法的最佳選擇。單獨設立虐待兒童罪,在家庭領域的虐童行為中會與已有的虐待罪罪名構成法條競合,如果缺乏相關解釋,勢必造成立法混亂,從而影響司法效率。

2、將虐待兒童罪與刑法相關保護兒童相關權益作為法益的相關罪名合并。有學者建議,修改刑法“拐騙兒童罪”,將虐待兒童罪作為第一款,原有的拐騙兒童罪作為新罪名的第二款;或是將刑法中現有的猥褻兒童罪、拐賣兒童罪與侮辱、虐待兒童的行為一并規定為危害兒童罪。立法機關可考慮在《刑法》第262條“拐騙兒童罪”中設立虐童罪狀,比如,可以將其規定為“虐待兒童,情節嚴重的”行為,原來的拐騙兒童罪繼續存在,只是作為該條的第二款。這也與刑法修正案(六)(七)所規定的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罪名前后相接,從而也保持了刑法罪名體系的協調完整性。然而筆者認為,此種修改將非拐騙行為納入原拐騙兒童罪的罪名之下的方式有損罪名的銜接關系,也會造成相關刑法條文的一定規模的規模體系調整,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立法的權威性與穩定性。

3、擴大虐待罪的主體,將虐待罪的犯罪主體擴大至有監管義務的犯罪嫌疑人。從我國現有的立法來看,將虐待罪的主體作擴張解釋并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甚至有類推解釋之嫌,現有刑罰體系并不能夠將虐待兒童行為納入規制,所以只能通過立法修改的方式填補法律漏洞。刑法界普遍認為,將虐待罪的主體擴張為“對他人具有監管義務的人”,既可以將教師虐待兒童行為入刑,也可以將養老院等福利機構的虐待行為、雇主與保姆之間的虐待行為納入刑法之中。此種一方面并未增加罪名,符合刑法的謙抑性和罪刑法定的原則,另一方面也體現了虐待兒童行為法益侵害的本質。

目前,我國家已經有虐待罪,根據司法解釋,虐待罪是指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以打罵、捆綁、凍餓、限制自由、人格等行為,從肉體上和精神上對其造成了傷害,且情節惡劣的行為。對虐待罪適用范圍進行適當擴大,不再將虐待行為僅限于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利與虐待行為,而應將其定義為發生在具有緊密的權利義務關系的特定主客體之間的虐待行為,如在教育機構,則負有監管義務的教職員工(包括教師、行政人員等)均可成為該罪的犯罪主體。同時,將虐待兒童行為單列為一款,并將其犯罪形態由結果犯改為行為犯,從而增加刑罰的嚴厲程度,使虐待罪成為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但又不構成犯罪的虐待行為的“兜底條款”。

三、虐童行為應納入刑法規制體系

(一)刑法規制虐童行為的必要性

虐待兒童的行為一般具有隱蔽性,事發環境封閉,實施手段多樣,受害人多為幼童,缺乏自我保護能力,其施虐行為對于受害人心理、精神的傷害及負面影響是巨大與長遠的。而溫嶺虐童事件并非個案,如果現行刑法不對虐童行為進行刑法層面的單獨定性評價并規制相對嚴厲的刑罰后果予以懲戒,此類行為必將層出不窮。筆者認為將虐童行為歸入刑法領域規制具有相當的必要性,其主要從如下幾個方面考慮:

首先,虐待兒童行為目前難以歸罪,并非因為立法者不欲將之入刑,而是由于立法疏漏導致的。在虐待罪中,虐待行為對被害人造成的傷害同時包含精神方面的損害與對身體的變相折磨,其對法益的侵害程度處于侮辱罪與故意傷害罪之間。因此,根據刑法中“舉輕以明重”的邏輯,雖然虐待兒童的行為不足以構成故意傷害罪,但虐待行為相對于侮辱行為來說,對法益的損害顯然較重,應當被納入刑法規制。然而,現階段我國刑法因為立法技術的原因,僅考慮了傳統家庭成員間的犯罪行為關系,從而將虐待罪的主體局限在家庭內部成員之間,導致虐待罪的犯罪構成并未涵蓋虐待兒童的行為,造成了明顯的法律漏洞。

其次,現有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和《義務教育法》等保護未成年人權利的相關法律屬于“軟法”,很難通過修訂來解決可操作性問題。如《教師法》等法律對于教師不當行為的懲戒大都僅從單位內部對其予以行政處分及批評教育等原則性問題方面規制,一是執行力較弱,缺乏相關制度約束與保障;二是處罰力度較輕,不足以對相關行為產生威懾作用。而《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在具體化保護婦女兒童憲法性權益的實踐中,其反映的條文政策性、原則性明顯大于實用性,缺乏配套的執行規定和操作細則。出于對憲法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等相關條款的落實,啟動修法,在現有刑法基礎上增添“虐童罪”有助于明確完善其法律責任,可使憲法性規定“禁止虐童”的“法律規范三要素”進一步完整化。

最后,現有法律體系在處罰虐童行為方面存在一定弊端?,F有法律規定下,虐待兒童(或者老人)的當事人通常只會受到單位內部行政處罰或制度懲戒,受到行政處罰的鮮少,而施害人所就職單位的管理者,卻往往要付出比加害人更高的經濟代價或更重的責任。雖然部分學者認為如此規定可以強化監管機構的責任意識,但畢竟個人行為造成和后果與責任應歸屬于加害人本身。如此罪責不對等也并不利于對當事人形成足夠震懾,從而從根本上杜絕此類行為的發生;甚至不排除極個別加害人出于加害報復所供職單位等原因,遷怒于受監管人或被監護人,通過主觀的施害行為達到嫁禍其單位或管理人員的目的。

(二)刑法規制虐童行為的具體方式

筆者大致贊同通過擴大虐待罪適用主體的方式將虐童行為納入刑法規制的觀點。由于隨著多起非家庭成員虐童事件的案發和相繼曝光,以家庭成員作為犯罪主體的虐待罪已顯然過于狹隘,已不能適用于處理諸如學校教師虐待學生、家庭保姆虐待被照管人、養老機構工作人員虐待老人等新社會問題,因此現階段通過對刑法法條進行修訂,擴大虐待罪的犯罪主體、明確虐待罪的犯罪邊界,從而減少與預防虐待行為的發生是十分必要的。值得注意的是,此處并非擴大解釋,因為對于家庭成員之外的主體進行虐待罪的調整并非法條中的應有之意,不可通過司法解釋的途徑對此進行規制。而須立法擴大主體范圍。

目前可行方法為修改我國現行刑法關于虐待罪的規定,將其犯罪主體進行適當擴張,不僅包括家庭內部成員,而且包括承擔教育、監護、照管、救助等監護照護責任的義務人,這些義務承擔者的虐待對象可概括稱為 “被照管人”。具體修改方式是將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修改為“虐待家庭成員、被照護人(或有義務照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皩嵤┡按率贡缓θ酥貍⑺劳龅?,刑罰力度也應適當加強,建議從‘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p>

同時在立法技術上,《刑法》雖設虐待罪,但缺乏主動發現機制,僅是“告訴才處理”,而且僅限于致人重傷、死亡的嚴重程度,這就大大降低了施虐者的法律風險。虐待罪主體修改后,是否有可能將“告訴才處理”作為非家庭成員主體的例外,由于發現困難,且行為影響范圍并非僅限于家庭內部,可寬恕性亦較家庭成員主體間的虐待行為小,具有一定的非私密性,因而進行相關懲戒也是必要的。

另外,虐待行為的具體內涵需要進一步明確,如是否包括忽視、責罵、毆打、冷暴力虐待、性言語輕佻、使其承擔超出必要的體力勞動等,尚需有關司法解釋予以明確。值得注意的是,虐待并不只有“作為”的虐待,更包括“不作為”的虐待,此行為應作為刑法意義上的“不作為犯”進行規制,如前幼兒被幼兒園司機遺忘在校車上窒息至死,保姆長期不提供被照管人正常餐飲導致其疾病等行為均是“不作為”虐待所導致的行為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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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處罰法細則解釋范文3

一、國外行政強制執行模式概覽

由于各國法律傳統、行政法理論基礎等方面的差別,形成了不同類型的行政強制執行模式。最具代表性的有兩類:即行政本位模式和司法本位模式。

(一)行政本位模式

這種模式主要為德國和奧地利采用,強調行政權包括行政命令權和強制執行權,行政行為的執行力主要體現于行政機關的自力執行。也就是說,對于拒絕履行行政法義務的相對人,行政機關可徑自采取強制措施迫使義務人履行義務而無需借助法院的介入。行政機關自力強制執行模式的理論基礎在于,執行權是行政權的一部分,行政主體既然有下命令權,自然也有執行權,即行政決定一經作出,便具有對相對人的普遍效力,任何人不得隨意變更或停止其效力。行政機關有權實施該決定,也有義務實現決定內容,行政權中的命令權與執行權是統一的。

行政機關自力強制執行這一體制最大的優點就在于,它能夠有效地提高行政效率,避免司法程序的繁瑣和費時。因而,正如許多學者指出的那樣,由行政機關獨攬執行權可能會導致行政權不受限制或濫用權力損害公民權益的情形發生。特別是在目前行政機關的權力不斷增加,社會管理職能日益擴大的環境下,對行政機關的執行權作出必要的限制是應該的,也是有益的。

行政機關自力強制執行,并不是說司法對行政就毫無辦法。其實,對行政機關自行執行模式的司法控制,主要體現在對被執行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經司法審查后的行政強制執行行為仍由行政機關以自力為之,不涉及強制執行行為本身的司法化,因而是一種間接控制模式。行政本位模式的司法控制功能主要體現在對具有可執行性行政行為不服而提起的訴訟過程中,當然,這并不排除行政強制執行程序啟動之后對被執行行政行為的司法控制。

(二)司法本位模式

這種模式的待點是:行政機關在具體決定難以實施的情況下,可以借助法院的介入,由法院通過判決執行行政決定,也就是將行政強制執行權賦予司法機關,實施這種模式的代表國家是美國和法國。美國法制素以“司法優位”及“法律支配”為主要特征,傳統上就將行政命令和執行置于法院的司法控制、司法審查之下。司法機關強制執行模式的理論基礎是:1、分權制衡理論。強調行政權必須受司法權制約,以保持權力均衡,防止行政權力濫用。2、司法權優于行政權。行政機關依法行使的權力,尤其是剝奪、限制公民的權利、設定公民義務的權力應該受到法院的最終審查。因此,一般情況下行政機關不得自行行使行政強制執行權,而由司法機關行使。

司法本位模式對于防止行政權專斷、濫用和不公正,保護公民權益方面無疑是有利的。然而這種模式降低行政效率、拖延執行的時間,極有可能造成法院負擔加重。所以,純粹為了保障相對人的權益而犧牲行政效率為代價的司法本位模式還值得商榷。

二、我國行政強制執行模式現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56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行政機關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倍?6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庇纱丝梢?,我國實行的是申請法院執行與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相結合的模式。結合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可知,我國對法院的行政強制執行權是概括式綜合式的,而對行政機關的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規定是列舉式的、單一式的,換言之,我國在行政強制執行上采取的是以司法型行政強制執行為主、行政型行政強制執行為輔的復合型行政強制執行模式。

(一)司法型行政強制執行

行政強制執行權原則上屬于法院,行政機關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履行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中規定的義務時,如法律沒有授予其強制執行的權力,就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不是向人民法院提訟,但申請也不是可有可無的程序,申請如經法院批準、同意,原行政強制決定就成為司法強制決定,法院可以運用其司法強制執行權,強迫當事人履行義務。因此,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以后,法院必須認真進行審查,不僅要作形式審查,還要作實質性審查。對行政機關的申請,經審查合法,將由法院實施司法強制;經審查不合法,退回行政機關,不予執行。

(二)行政型行政強制執行

除司法型行政強制執行外,我國相關法律也特別授權行政機關享有部分強制執行權,大致有下列幾種情形:

1、屬于各部門專業范圍內的強制執行,一般由法律規定,專項授權給主管行政機關,如:關于人身權的,有行政拘留(《治安管理處罰法》)、強制履行(《兵役法》)等。屬于財產和其他權利的,如滯納金(《國營企業調節稅征收辦法》)、強制收兌(《違反外匯管理處罰施行細則》)、強制許可(《專利法》)等。

2、屬于各行政機關普遍需要的,如強制劃撥、強制拍賣財產,原則上都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法律只授予少數幾個行政機關,如稅務、海關、審計等。

3、涉及民計民生的問題如拆遷房屋、退回土地等,原則上都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是,《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強制拆遷既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也可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值得一提的是,法律明確規定行政機關擁有何種強制執行權,從積極方面說,意味著法律的授權;從消極方面說,也意味著行政機關不享有其他種類的行政強制執行權。行政機關的行政強制執行權必須有法律的明確授權。

三、現行行政強制執行模式的缺陷

我國現行的以司法型行政強制執行為主、行政型行政強制執行為輔的復合型行政強制執行模式,雖然對制約行政權的行使、遏制行政權的濫用、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在實際運作中也暴露出不少缺陷,主要表現為以下三方面:

(一)不利干提高行政效率。因大多數的行政機關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其作出的生效具體體行政行為得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根據最高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法院不僅有權拒絕訴訟過程中的執行申請,而且有權拒絕行政機關提出的未處于訴訟狀態的執行申請。無論法院以何理由駁回行政機關的執行申請,都會導致行政強制執行的困難,況且,法院的審查和執行難免會出紕漏,在法律推定行政機關無強制執行權的行政領域中,即使法院執行不力,行政機關也無可奈何,這無疑削弱了行政執法的權威性。

當前,“執行難,行政強制執行更難”的呼聲越來越高,有些行政機關交不起申請執行費或擔心執行不力不交執行費,以至不申請執行,使具體行政行為執行流于形式,行政決定成為一紙空文,客觀上助長了行政違法行為的泛濫,不利于有效地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特別是在實踐中對一些數額較少又無爭議的處罰,如果都要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顯然即不經濟又不切實際。例如,低額罰款,100元,200元,且人數較多,被罰款人拒不交納,是否也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農民建房,超出批準面積10公分,主管機關發現,責令停建,不聽,如何處理;如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房已蓋好,為了10公分再?等等,

(二)導致法院的“執行難”。作為國家司法機關的法院擔負著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職責,它行使權力的最基本的形式是公正、中立地作出裁判?,F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強制執行絕大多數由法院實施,但我國各級法院審判任務十分繁重,而法院的人力、物力、財力都很有限,很多訴訟案件久拖不決,也有相當一部分裁判得不到執行。目前,法院在執行案件的處理上,實行審查和執行分離的制度,由行政庭負責案件的審查,由執行局負責執行。但近年來,由于執行案件的增多,為平衡各庭之間的工作負擔,有的法院將行政案件執行轉到行政庭來執行。這實際上也反映出法院執行局承受不起大量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的壓力。然而,即使現今大量的非訴行政強制執行案件依靠行政庭來實施,也不能滿足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要求,仍有許多強制執行案件得不到及時解決,況且,法院不諳行政管理中的專業技術問題,在執行中對涉及的專業技術難以作出準確的判斷。如果大量的行政行為由法院來執行,不僅使許多強制執行案件得不到及時執行,而且大大減弱了法院的行政監督權從而模糊了行政權與司法權的界限。

(三)法律責任不健全,缺乏責任追究機制。從行政機關的角度來說,為了提高行政效率不愿經歷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繁瑣程序,往往無視法律的規定擅自強制執行,而在我國又沒有明確規定應當承擔何種責任,因此在實踐中出現兩種情況:一種是,無執行權的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且強制執行本身就是違法的。這種情況處理比較簡單,依法撤銷。造成損害的,依法賠償。另一種是,無執行權的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但強制執行內容是合法的。例如,行政機關拆除民房,未經申請人民法院而自行。但該拆除決定本身是合法的。在這種情況下,如公民向法院提訟,如何處理?此類情況屢有發生,在中國目前情況下,恐怕除了建議有關部門給直接責任人員和直接主管負責人員以行政處分外,似別無良策。從法院的角度來看,如果法院未能及時審查行政申請、也沒有及時強制執行、因疏于審查而執行了違法的行政決定或違法執行時,法院應否承擔責任?目前,我國法律無明確規定。因而實踐中法院即使存在諸類違法行為,行政機關也往往無能為力。雖然,決定權與強制執行權的統一,會導致行政機關濫用權力、缺乏監督,但其實被分離出去的執行權同樣處于監督體系之外。

治安管理處罰法細則解釋范文4

根據我縣拆遷房屋的結構狀況,將房屋分為6類9等(見表一)。

補償單價主要用于我縣城鎮規劃區范圍內被拆遷房屋與(表一)所列的主要特征相類似的房屋。在評估中,非主要部分的差異不作為提高或降低等級的依據。如局部構件或裝修部分與(表一)所列特征不同,可以進行單價換算,若實際房屋主要特征與(表一)所列的相對差異較大,補償單價另行計算。其他項目補償按(表二)另行計算。如遇(表二)以外的項目其補償金額可依照現行建安工程預算定額結合成新另行計算。

二、拆遷房屋成新率的評定

根據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的《房屋完損等級評定標準》,結合被拆遷房屋的殘值后,制定出不同完損等級房屋的成新標準(見表三)。

三、房屋建筑面積計算規則

房屋建筑面積計算規則,根據《市房屋面積計算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我縣常見的在舊式木結構平屋中利用坡屋頂空間作為閣樓層的建筑形式,當閣樓層與原房屋同時設計建造,其樓層高度在2.2米以上,閣樓層層高大于等于2.2米部分按100%計算建筑面積;層高大于等于1.6米小于2.2米部分按50%計算建筑面積;層高小于1.6米部分不計算建筑面積。

四、拆遷安置方式、地點及安置房計價標準

1、拆遷補償安置實行產權調換與貨幣補償相結合的原則。

2、產權調換安置點:具體以項目業主拆遷公告為準。

拆遷補償安置以被拆遷房屋的合法產權證、土地使用證及相關有效證件作為計戶依據。被拆遷人有多幢房屋的應合并計算,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的房屋也應合并計算,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禁止分戶進行補償安置。離婚后的夫妻雙方只能按一戶認定進行補償安置,但實行房屋安置的可分房型進行安置。

無證件的房屋折算后面積不足30㎡的,實行貨幣補償。對戶口在本村、無其他住房在規定期限內搬遷的按第十四條第2點執行。

3、產權調換:拆遷房屋舊房補償單價標準按(表一)結合成新率(表三)進行計算。合法產權調換安置房的計價標準在等面積部分框架結構按650元/㎡計價,因安置房結構原因造成的結構差按650元/㎡進行互補差價。超面積部分,因就近上靠標準房型增加的建筑面積按1050元/㎡計價;因上調一個房型安置增加的建筑面積按1300元/㎡計價。安置房上靠標準房型后被拆遷人實際增加的建筑面積(含獎勵面積)已滿7㎡的,不予上調戶型安置;不足7㎡的,可上調一個戶型安置。以上安置房計價標準均未含層次調節系數(表四)。

4、安置房標準房型建筑面積分別為45㎡、60㎡、75㎡、90㎡、105㎡、120㎡、135㎡。

五、搬遷費用補貼

1、房屋拆遷可實行自行過渡,安置房屬多層建筑的,過渡期限為24個月;安置房屬高層建筑的,過渡期限為36個月。在過渡期間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按5元/㎡·月(補助費以相應補償的合法建筑面積為準,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計算)。臨時安置補助費應自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之日起先發放一年后逐月發放至安置房交付使用為止。超出過渡期限的超出部分按雙倍發放過渡費。拆遷人提供過渡房的不發放過渡費。

2、搬家補助費:分為搬出舊房和搬入安置房兩次補助,在規定時間內搬遷的,按合法建筑面積每次每平方米4元,搬遷補助費每次不足200元的按200元計算。

六、房屋貨幣補償

房屋貨幣補償金額=確認的被拆遷房屋合法面積×(2500元/㎡+被拆遷房屋舊房補償單價×成新率+按時搬遷獎勵標準)+其它項目補償金額。

根據拆遷管理條例規定,貨幣補償價格可按照以上標準進行測算協商。協商不成的,根據被拆遷房屋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房地產市場評估須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

七、拆遷戶提交證件齊全的補償安置標準

對已持有集體土地使用證(或建設用地許可證)及房屋所有權證(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村鎮建設許可證)的,原審批面積部份按100%給予補償和安置;對歷史遺留的土木、木結構房屋以實際建筑面積按100%給予補償和安置;對持有房屋所有權證的,按其面積100%給予補償和安置,超出部分按第八、九條執行。

八、對年12月1日之前建造的房屋(含加層),拆遷戶提交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宅基地使用證之一的補償安置標準:

1、建筑層數在三層(含三層)以下原審批面積部分,在規定期限內搬遷的按95%給予補償和安置,超出部分按第九條執行。

2、在集體土地使用權證中標注超用地部分(今后國家集體建設需要應無償無條件拆除),且建筑層數在三層(含三層)以下的在規定期限內搬遷的按80%給予補償和安置。不在規定期限內搬遷的不予補償和安置。

3、對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在原有證件范圍內加層部分,建筑層數在三層(含三層)以下部分,在規定期限內搬遷的按95%給予補償和安置,不在規定期限內搬遷的不予補償和安置。超出部分按第九條執行。

年12月1日之后建造的房屋(含加層)按第九條執行。

九、部份有證件或無提交證件的補償標準:有證件部份按第七條、第八條給予補償安置,年12月1日之前建造無證件部分房屋,拆遷實施單位應對照航拍圖(以市勘測院歷年的航拍圖為準,由業主提供蓋章報縣政府批準)甄別意見,由村、鎮出具證明,認定小組認定,指揮部核定后按以下標準補償安置:

1、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施以前建造的房屋,總建筑占地面積(含有證部份)在90㎡以內三層以下(含三層)按80%給予補償安置,超出部分在規定期限內搬遷的按30%給予補償和安置,以上情況不在規定期限內搬遷的不予補償和安置。

2、在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施之后至年1月1日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之前建造的房屋??偨ㄖ嫉孛娣e在90㎡以內(含有證部份),對無證部份在三層以下(含三層)按50%給予補償和安置,超出部分在規定期限內搬遷的按30%給予補償和安置。以上情況不在規定期限內搬遷的不予補償和安置。

3、年1月1日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之后至年8月26日之前建造的房屋??偨ㄖ嫉孛娣e在90㎡以內(含有證部份),對無證部份在三層以下(含三層)按40%給予補償和安置,超出部分在規定期限內搬遷的按20%給予補償和安置。以上情況不在規定期限內搬遷的不予補償和安置。

4、年8月26日至年12月1日建造的房屋總建筑占地面積在90㎡以內(含有證部份),對無證部份在三層以下(含三層)在規定期限內搬遷的按30%給予補償和安置,不在規定期限內搬遷的不予補償和安置。超出部分在規定期限內搬遷的,報拆遷指揮部研究同意后,簡易結構按70/㎡、磚木結構按160元/㎡、混合結構按210元/㎡、框架結構按230元/㎡給予一次性補助,不予獎勵和安置,不在規定期限內搬遷的不予補助。

5、對于近期(年12月1日以后)搶建(含加層)的違法建筑不予補償安置;對于近期(年12月1日以后)拆遷戶擅自改變房屋結構、用途(含走廊新加柱,非封閉陽臺、走廊改為封閉陽臺、走廊),按房屋原結構、用途予以計算建筑面積。

6、在年8月26日以前,無辦理審批手續的,但費用已上繳村、鎮財務并提供原始憑證,原始憑證中沒有體現占地面積,建筑占地面積在90平方米以內、建筑層數在三層(含三層)以下的,由鎮政府簽注意見,按下列年限的標準折算面積后在規定期限內搬遷的按80%給予補償安置,超出部分在規定期限內搬遷的按第九條第1、2、3、4點規定給予補償安置,以上情況不在規定期限內搬遷的不予補償安置。

年4月1日—年12月31日的,按建筑占地面積:收費標準為20元/㎡折算。

年1月1日以后的,按建筑占地面積:收費標準為50元/㎡折算。

7、年12月1日以前建造的房屋,對原持有《集體土地使用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未批進行改建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積在90㎡以內并符合:①四至不變②占地面積不超過原審批證件面積的③三層以下(含三層),在規定期限內搬遷的按80%給予補償和安置,超出部份在規定期限內搬遷的按第九條第1、2、3、4點規定給予補償安置。以上情況不在規定期限內搬遷的不予補償和安置。

8、無證件的房屋以座為計戶依據進行補償安置。

十、分戶條件及限制

對房屋拆遷中遇到的個別緊房戶、困難戶確需分戶安置,在不超出總安置面積的前提下可分房型安置但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戶口在本村;

2、分戶對象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3、無其它住房。

十一、原規劃用途為經營性用房的房屋,按經營性用房補償安置。

拆遷未經規劃部門批準、房管部門確認,將非營業性用房改作營業性用房,擁有產權和持有有效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初始營業證明)的房屋按以下規定給予貨幣補償不予安置。

1、年1月5日國務院《城市規劃條例》生效前,未經規劃部門批準、房管部門確認,將臨街底層第一自然間(沿街主干道進深不超過6米,次干道進深不超過4米)非經營性用房改為經營性用房,持有效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明或繳稅憑據的,可按經營性用房給予補償;其他部分的房屋面積,按原房屋使用性質給予補償和安置。

2、在年1月5日至年7月13日《省實施(城市規劃法)辦法》生效前,未經規劃部門批準、房管部門確認,將臨街底層第一自然間(沿街主干道進深不超過6米,次干道進深不超過4米)非經營性用房改為經營性用房,且持有效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明或繳稅憑據的,可按經營性用房面積的80%給予補償;余下20%按原房屋使用性質給予補償和安置。

3、年7月13日至年10月26日《關于加強違法占地建設查處工作及責任追究的實施意見(試行)》出臺前,將沿街底層第一自然間(沿街主干道進深不超過6米,次干道進深不超過4米)非經營性用房改為經營性用房,且持有效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明或繳稅憑據的,可按經營性用房面積的60%給予補償;余下40%按原房屋使用性質給予補償和安置。

4、年10月26日《關于加強違法占地建設查處工作及責任追究的實施意見(試行)》生效后,未經規劃部門批準、房管部門確認,將臨街底層第一自然間非經營性用房改為經營性用房,不論是否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明或繳稅憑據的,一律按原房屋使用性質實行補償和安置。

貨幣補償金額=確認的被拆遷房屋合法店面建筑面積×(經評估的店面區位補償單價+被拆遷房屋舊房補償單價×成新率+按時搬遷獎勵標準)+其它項目補償金額。

十二、其他事項

1、對其它特殊建筑按個案處理。

2、年12月1日前所有臨時搭蓋,在規定期限內搬遷的按一次性予以20-50元/㎡補償,不予安置。未能在規定期限內搬遷的及年12月1日后臨時搭蓋不予補償。

十三、年12月1日以前建造有證廠房按市場評估進行貨幣補償,無證廠房在規定期限內搬遷的按以下標準給予補償及獎勵,不在規定期限內搬遷的不予補償及獎勵。

1、廠房建筑物單價按照拆遷房屋建筑安裝工程計價標準拆遷補償單價(表一)結合成新率給予補償,不予安置。

2、磚墻鐵皮蓋頂、磚墻石棉瓦蓋頂、磚木結構管理房:墻體為24墻按磚木一等單價結合成新給予補償不予安置,墻體18墻或18墻以下的按磚木二等單價結合成新給予補償不予安置。

3、鐵皮圍護、鋼管架廠房:按磚木二等單價結合成新給予補償不予安置。

4、無墻體鐵皮蓋頂鋼管架廠房:按簡易結構單價結合成新給予補償不予安置。

5、在公告當天簽訂協議的給予每平方米30元獎勵。

6、在規定期限內搬遷的給予每平方米30元獎勵。

7、搬遷費:按每平方米4元。

年12月1日以后建造的廠房,不予補償安置。

十四、搬遷獎懲

1、實行對被拆遷戶的住宅公攤補償。在規定期限內,簽訂拆遷協議并封房的被拆遷人,按被拆遷房屋住宅部分合法面積的10%給予公攤補償(最多不超過30平方米),公攤補償面積計入安置或貨幣補償的面積計算基數。

2、經調查確系本村無房戶、緊房戶的按個案處理,也可結合我縣分配給鄉鎮的經濟適用房、廉租房指標一并考慮。因其它特殊原因經鎮政府集體研究同意增加的面積不超過15平方米,增加面積部分每平方米按1800元計價。

3、實行搬遷獎勵,鼓勵先簽先搬。

①選擇產權調換的,在規定期限內搬遷的給予200元/㎡的獎勵。

②經營性房屋選擇貨幣補償的,在規定期限內搬遷的給予600元/㎡的獎勵;住宅選擇貨幣安置的在規定期限內搬遷的給予400元/㎡的獎勵。

4、獎勵時間以舊房搬遷騰空房屋移交封房為依據,如有發現封房后拆遷戶擅自搬入舊房的取消獎勵和順序號。

5、超過規定期限尚未搬遷的,取消獎勵和順序號。

6、對無正當理由不按期搬遷的,將申請拆遷主管部門或人民法院予以裁決,依法強制拆遷。

7、安置房回遷順序號的確定:具體以各項目業主拆遷公告為準。

十五、房屋拆遷注意事項

1、被拆遷人在搬遷前應向水、電、電信、廣電部門交清費用。屬水電部門安裝的總表,不得私自拆除、更換,應由水、電部門統一拆除,否則水、電部門按管理規定處理(由業主指定專人負責協調水電、電信、廣電等部門)。

2、摸底、復核期間,為做到不誤不漏,確保工作順利進行,被拆遷人應積極配合拆遷人核對面積及附屬物等,并提供房屋所有權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等相關有效證件。

3、被拆遷人應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搬遷完畢,并辦好房屋移交手續。

4、凡無正當理由不按期拆遷的,由拆遷人提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或向人民法院提訟。

十六、拆遷安置工作程序

1、房屋拆遷必須堅持“六公開制度”:面積丈量公開、住房情況公開、搬家順序號公開、補償安置情況公開、獎勵標準公開、貨幣補償安置公開。

2、被拆遷人應該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搬遷完畢,騰空房屋。被拆遷人搬離房屋后,應及時向拆遷實施單位辦理移交手續,由拆遷實施單位驗收后將房屋貼上封條,發給被拆遷人封房順序號,作為優先抽、選安置房的依據。

十七、拆遷工作紀律

1、拆遷工作全過程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2、房屋拆遷工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遵紀守法,不準弄虛作假,。

3、房屋拆遷工作人員在拆遷過程中應自覺接受群眾監督。

4、故意擾亂拆遷工作程序、煽動鬧事、損壞或哄搶財務,強占房屋,妨礙拆遷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按《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八、本方案適用于鎮城鎮規劃區范圍內房屋拆遷。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本方案由拆遷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之前已開始實施未完成的項目仍按原方案執行,未開始實施動遷的項目按本方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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