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理論論文范例

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編精選了8篇法律理論論文范例,供您參考,期待您的閱讀。

法律理論論文

法律問題虛擬社會管理論文

一、虛擬社會的概念和特征

(一)空間的虛擬性

虛擬性是虛擬社會最主要的特征。隨著互聯網技術的飛速發展,人們由以前的現實社會進入一個嶄新的數字化空間即虛擬社會,從而打破了以往的局限于空間和時間的現實社會的束縛。在虛擬社會中,人們可以跨地域、跨空間的隨意互動和交流,從而大大的擴展了人們的活動空間。這里的數字化空間,并不是真實的現實空間,而是存在于網絡中的虛擬空間。只要參與主體擁有一臺電腦或者智能手機,有網絡服務,就可以在網絡中任意遨游,隨意的進行交流溝通、求職購物、娛樂等。

(二)身份的隱蔽性

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現在互聯網中聚集著世界各國的各種各樣的信息,并且隨時更新并可供人類查看使用。所以,不管是哪個國家的公民,只要擁有相關網絡設備,會使用網絡,就可以不限時間和地點的在互聯網上查看自己需要的信息,并表達自己的看法。世界各地的人們盡管擁有不同的世界觀、宗教信仰及生活習慣,但通過互聯網被緊緊地聯系在一起,虛擬社會的參與主體也變得多樣化。在參與虛擬社會的過程中,一般參與主體自己不會透露自動的個人信息,相對于網絡其他主體而言,他們的身份是隱蔽的。在互聯網中,人們不在乎對方的相貌、性別、年齡、職業、經濟狀況、社會階層等個人信息,只要是自己樂于交往的人,都可以進行交流互動。與現實社會中面對面交流不同,在虛擬社會中,利用計算機網絡即可實現人際交往。由此可知,與現實社會相比,虛擬社會具有較高的隱蔽性。

(三)交往的互動性

在現實社會中,人們想要進行互動,就必須滿足在相同的時間和地點見面才能進行。而有時礙于多方面影響,互動雙方因不能滿足時間和空間的要求而無法進行及時有效的互動。但在虛擬社會中,這種局限性被打破,時間和空間已不在是局限互動雙方進行互動的障礙,通過互聯網人們可以隨時隨地進行互動,這是現實社會所無法比擬的。在虛擬社會中,一個人可以同時和多個人進行交流溝通,而且不僅僅是文字溝通,還可以進行語言和視頻交流。這就最大程度的滿足了人們對溝通和互動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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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法律風險合同管理論文

一、合同管理信息化可以固化業務流程。

傳統合同管理模式往往因人為的因素,可以在合同審查過程不太在意審批流程,可能會因為市場經濟條件下一些項目工程要求完成時間比較緊急,項目承攬單位為了爭時間,搶速度,許多合同審查上跨越流程。這種得不到事前完全法律風險審查的合同必然會出現諸多法律風險問題。也只有建立了合同管理信息化系統,固化合同管理的業務流程,才可能明確各層級合同管理的權責,合同管理業務流程固化后,公司、項目合同管理的職責權限更清晰,人為的因素減少了,各部門根據角色確定的權限,按照規定處理自己的業務,能真正地實現管理上的標準化和規范化,合同審查的流程更為清晰,也徹底杜絕了項目先履行后補簽合同的現象。

二、合同管理信息化可以實現工程項目合同管理處于實時監控狀態。

傳統合同管理模式往往僅關注事前審查程序是否完善,合同簽訂前的法律風險,對合同履行過程中、后的管理無人跟蹤和監控。建立合同管理信息化系統,可為項目實現事前、事中、事后,全面、動態監管合同,例如事前審批職能明確,固化各環節審查風險點,對合同中涉及法律問題的如工期、價款及支付方式、違約金、履約保證金、爭議管轄法院的選擇等,都有明確的約定和要求。“事中”實時監控合同履行狀態,合同額是合約人員填入,通過開發設計使系統自動提醒每一合同履行節點,實時自動收集進入系統的合同資料、完善合同資料歸檔工作,“事后”與訴訟、仲裁等專項法律事務系統銜接、實現聯運管理。

三、合同管理信息化,可以實現開發、成本、施工、材料、財務等業務系統的聯動管理。

傳統合同管理模式由于只注重事前合同文本審批,缺乏多角度業務審查以及事中與事后監管手段,導致項目實際成本與計劃成本,資金支出與收入,貨物的入庫與出庫等履行情況未能及時反映到相應業務系統。而合同管理信息化系統可以成為其他業務系統的主要互聯通道,如投資管理系統與招投標管理系統,兩者作為合同管理的前端管理流程,與合同管理系統緊密結合,從投資和招標立項、合同審批到合同正式成立、履行,全流程監控企業投資、招標行為的法律風險,同時為項目成本、財務、生產等業務系統聯動。通過每個合同履行節點,分析出項目計劃成本的實際成本情況,成本的對比也可通過系統實時進行,隨時查看項目成本的控制情況。每個合同的財務數據也可直接采集,并復核產生的財務憑證,使業務數據、庫存數據與財務數據保持一致,達到財務數據的高度統一,每個合同應付款及賬款可以迅速地反應出來,企業債權、債務更明晰,及早發現資金缺口,及時應對,這樣我們可以避免許多不必要的經濟糾紛。

四、合同管理信息化可以提高合同審查、審批效率,節約管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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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視野下類型化高校學生管理論文

一、高校學生管理權法律分析

(一)高校學生管理權法律淵源

高校自主權是高校在法律范圍內對學校內部事務的自主管理、自己責任的權利(或權力),其目的是排除來自外部尤其是公權力的干涉,內容包括內部管理權和學術自由權,前者如人事、財政、章程制定等,后者如科研、教學、學位認定等。高校與學生的關系體現為管理權和教學權,如《高等教育法》第11條規定高等學校有“依法自主辦學”的權利,第32―38條具體規定了高等學校自主招生、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自主組織教學、自主設置組織機構等相關權利。高校自主權來源于憲法教育權,本質上是高校在法律范圍內依據內部規章制度對內部事務的自由裁量權。在實踐中,高校自主權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直接轉化為學校內部章程、條例或實施辦法等對其內部成員實施約束、管理和獎勵處分。對于高校內部成員之一——學生的教育管理而言,高校自主權則演變為高校學生管理權。

(二)高校學生管理權的法律內涵

理論界對高校學生管理權法律性質的認識主要有特別權利說、民事權利說、行政權利說等。這些理論都從某些方面合理揭示了高校學生管理的內涵,但不能涵蓋目前的管理現狀。結合法律依據及實施目的,本文認為,高校學生管理權是基于教育權與受教育權的實現,圍繞教育、管理、服務事實而形成的,以憲法法律關系為基礎,行政法律關系為主,兼具民事法律關系特點的,高校依法享有的對本校學生的行為進行引導和約束的權力。首先,高校學生管理權來源于憲法。憲法是高校學生管理權形成的基礎和前提,沒有憲法,高校學生管理權就失去了法律依據。高校是學生管理和教學活動的組織者,但首先是憲法意義上的事業單位法人;學生是高校被管理者,但首先是憲法意義上的普通公民。所以,在高校學生管理的諸多法律關系中,憲法法律關系是最基本的。其次,高校學生管理權具有行政性。從立法角度看,2013年12月《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第2條明確肯定了“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行為的可訴性;高校是法律法規授權行使一定行政權力的事業單位法人,對學生的管理是國家教育權的一部分,在被訴行為主體上高校將進一步得到行政法律的確認。從權力來源看,高校學生管理權部分是國家教育權的法律延伸。在教育管理法律體系中,高校是教育管理權最終的、具體的執行者,高校學生管理權的性質和目的與國家教育權是一致的,屬于行政權范疇,受行政法律的調整。從行為看,無論是高校針對學生管理制定的工作細則、實施辦法和規章制度,還是針對個人、個別行為做出的通報決定,如上述案例1、案例3中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均具有單方性和強制性,完全具備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的某些特征。最后,從管理權內容看,高校學生管理權遠非行政權所能涵蓋,如對學生生活實施的管理,包括對宿舍、教學設施、圖書館的管理等,應屬民事范疇。因此,高校學生管理關系是一種基于教育、管理、服務事實而形成的,以憲法法律關系為基礎的,以行政法律關系為主的,兼具民事法律關系特點的三重法律關系。

二、高校學生管理關系法律類型化標準和原則

高校學生管理關系應以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和實現國家教育目的為原則,以高校學生管理事務對學生學籍的影響程度以及雙方法律地位等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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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法律意識的行政管理論文

一、法律宣傳是保障人民知法懂法、增強法律意識的前提

國家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可以說是行政法律發生變遷的幕后推手,行政法律的變遷也充分說明了國家法制進程的不斷提高。而深受幾千年封建思想毒害的廣大中國民眾,約定俗成的理念在腦海中已經根深蒂固,對于新事物的接受需要足夠的時間和耐力。而中國近年來經濟高速發展帶來的行政法律變遷的速度,讓國人實在望塵莫及。舊的行政法律在腦海中尚未清晰,而新的行政法律更是令其應接不暇,進而導致在應用法律維權的過程中有些無所適從。在法律宣傳上我們也不難看到這樣一種現狀,某一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出臺多以文件形式下發并組織實施,這樣就形成了法律頒布機構、行政機關、行政性對人單線貫徹落實的固定模式,涉及的范圍狹窄,法律宣傳受眾對于十幾億國民來說,可以用寥寥無幾來形容。這從宣傳媒介、知情條件等客觀因素的制約上就間接剝奪了廣大民眾對于行政法律的知情權,更談不上法律意識的增強了。這并不是說行政法律變遷存在問題,法律變遷適應社會發展的實際需求固然可喜,這無可厚非,但要使廣大民眾知法懂法、增強法律意識,就必須在法律宣傳方面加大工作力度,不能只局限于文件,宣傳范圍要向城鎮、社區、村屯擴大。宣傳形式也不能只限于報紙、網絡、電視等,應該采取以村屯、社區、居委等基層組織為陣營,通過街道宣傳、欄目宣傳、培訓宣傳等多種普通民眾喜聞樂見的方式進行全面覆蓋的宣傳。真正做到家喻戶曉、婦孺皆知。

二、法律執行是夯實人民遵法守法、增強法律意識的基礎

法律的執行在人民潛意識中形成了一個范本,執行過程不但是維護法律尊嚴、維護社會秩序的過程,同時也是廣大群眾將行政法律由理論向實踐轉化的一個認知過程。舉一個淺顯的例子,在某市郊區國道施工征地中,兩個農戶耕種的土地相鄰,施工占地面積相等但占地時間跨了一個年度,跨年度過程中負責公路前期工作的地方政府出臺了公路建設占地補償條例,根據規定,其中一農戶獲得占地補償為20萬元,但另一農戶則通過上訪等途徑才獲得占地補償一萬元,相同境遇由于行政法規的變化出現兩種結果,也引來了公眾的一片嘩然。從中我們可以看出,行政法律在執行過程中與實際社會關系存在著無法預知的矛盾和沖突。但法律本身應該維護人民的基本利益,要使人民遵法守法、增強法律意識,就必須本著實現人民利益最大化原則來執行法律,通過法律執行來增強人民對于法律的認同和理解。因此執行法律上不能有過于懸殊的伸縮性,那樣將導致人民對法律公信力和信任度的喪失。執法準則中明確規定了“執法必嚴”,嚴格執法程序、落實執法條例是行政執法部門必須遵守的,是實施依法治國方略的具體實踐。以法律執行的公平、公正、公開贏得廣大民眾的認可,這樣才能促動和教育人民去遵法守法、依法辦事。

三、法律監督是落實人民依法用法、增強法律意識的途徑

要促進執法公正,法律監督程序是非常必要的。也正是法律監督體系的不斷完善,在促動行政執法公平正義的同時,推動了人民依法用法、增強法律意識的進程。自1987年發生的浙江溫州市蒼南縣農民包鄭照起訴縣政府的中國第一起行政訴訟案件后,國家不斷出臺了規范行政權力的法律和規定,比如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各地區也制定了《規范權力運行制度》等。為限制行政機關權力過度膨脹,將“一事不再罰”列入行政法律條文。據去年網上統計民告官案件高達150萬起,這也充分說明了廣大民眾法律意識在不斷增強。這一現象表明了國家法律監督體系的不斷完善,同時也印證了只有法律監督體系作為保障,才能夠引導廣大民眾通過法律監督途徑來實現利益訴求。要處理和解決好行政法律變遷與人民法律意識增強之間的矛盾,加強法律監督當是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徑。只有在完善的法律監督下,行政權力才能夠合法合規運行,才能夠真正實現執法過程的公開公正。而加強法律監督,就必須要完善法律監督機構、健全法律監督制度、規范法律監督程序、形成法律監督科學化體系。既然權力屬于人民,那么監督責任主體也應依附于民,這就需要不斷擴大人民自選代表來行使法律監督職責,讓普通民眾參與到行政執法監督中來,以便使法律監督置于民眾的公開監督之下,將行政執法作為自身參政議政的職責去履行、去實踐,這當是實施依法治國方略最好的策略和方式。其實,行政法律的變遷與人民法律意識增強是相輔相成的,沒有法律的變遷,就沒有社會的文明進步;沒有法律意識的增強,法律的變遷就失去了源泉和意義。法律的變遷最主要的是讓廣大群眾切身參與到這種變化過程中來,使之隨著變化來適應這種變化、改進這種變化、創新這種變化。這樣才能夠使法律變遷真正適應社會發展需求,增強廣大人民群眾知法懂法、遵法守法、依法用法的法律意識,不斷推動民主化、法制化建設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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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律顧問構建合同管理論文

一、企業法律顧問建立公司合同管理內控體系的實踐

1.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建立合理的組織架構,系統化管理合同。

筆者所在的公司實施總法律顧問制度,由公司一位高管擔任總法律顧問,下設法律事務管理部門,配備專業的企業法律顧問。法律事務管理部門在公司逐步實行綜合歸口與分級、分類相結合的合同管理體制。例如在公司市場營銷部、物資采購部、科技部等有合同業務的部門,設立了兼職合同管理人員,分類專項管理其本部門的合同,逐步對公司的合同進行全方位、全過程的系統化網絡管理。在管理手段上,公司的合同管理涵蓋合同管理制度建設、合同審查、合同文本管理、合同專用章管理、合同檔案管理、合同考核、合同兼職管理人員培訓等多個方面。

2.深入分析,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優化流程,強化合同管理職責分工。

法律顧問首先從合同管理建章立制開始,對原有的合用管理辦法在實施中的效果、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分析和評估。在此基礎上,修訂公司《合同管理辦法》,梳理了合同管理核心流程,對合同的訂立、簽訂權限和職責審查、合同履行與評估等方面進行明確和規范。對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的修訂,即是對公司合同管理內部控制的完善,旨在達成《內部控制指引》的目標要求,即規范和加強合同管理,確保合同談判、簽訂、執行、變更、解除等過程合法有效,印章保管、使用合理規范,防止未經授權的經濟行為,降低運營風險,保護公司合法權益。

3.充分注重事前防范,做好合同條款法律審核、示范文本推廣。

有效的事前防范不僅可以為企業節約大量的管理成本,而且有助于企業全面提高管理水平。筆者所在公司的合同審查,由項目責任部門、歸口管理部門、財務部、法律部等各個專業部門各司其職對合同進行把關,有效地將合同訂立納入公司的各項管理之中,有效地實現風險的控制和事前防范。法律顧問一年中審查各類合同逾兩千份,都逐字逐句嚴格審查,重大項目則在項目前期就參與談判和論證,把好“事前防范”這一關。合同示范文本有利于規范公司某一類合同的簽訂,在合同簽訂這一環節進行法律風險的防控。法律顧問堅持開展了相關合同示范文本的推行工作,根據公司合同種類合同業務量特點,相繼制定了《采購合同》、《加工承攬合同》、《設備維修合同》及《技術開發合同》等示范文本。法律顧問首先查閱了以往大量的合同,進行歸類整理;然后提煉總結完成合同示范文本草案,再與相關部門進行了交流討論,最終修改定稿。以技術合同為例,示范文本不僅明確合同內容,還從法律專業的角度對簽訂和履行環節、技術項目進度、履行期限和方式、雙方權利義務、驗收標準和方式、價款支付以及在知識產權歸屬等重要內容上做出相應說明,包括合同簽訂內容表述指引和法律風險說明及提示。從管理的角度上,實現在合同內控管理流程與管理、研發的具體結合,提高合同簽訂的水平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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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本科視野下法律教育論文

一、法學本科畢業論文改革的必要性

首先需要說明的是,筆者不贊成廢除法學本科畢業論文。因為法學是一門應用型學科,其目的在于培養具有法律實踐能力的法律專業人才,而不僅僅是培養具有法律意識的守法公民。這就要求法學本科生在畢業之后能夠熟練運用法律通過制作各種法律文書的方式來解決現實爭議問題。不掌握基本的法律適用方法和文書制作技能就不可能成為合格的法科畢業生和法律人才。畢業論文恰恰能夠達到檢驗學生法律適用方法和文書制作技能的目的。在不廢除畢業論文的大前提下,筆者認為,很多高校法學本科畢業論文的選題指導思路和評價機制偏離國家對本科生或學士學位申請者的要求,需要改革。根據我國《學位條例》和《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的規定,本科生獲得學士學位的條件是:“(一)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二)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①不要求本科生達到碩士或博士的學術水平,即“對所研究地課題應當有新的見解”②或“做出創造性的成果”③。換言之,本科畢業論文的主要目的在于考察學生的基礎理論、知識和技能,而不是學術科研能力。因此,我們不能用見解獨到或創新性來衡量一篇本科畢業論文的質量,也不能要求學生去解決一個學術或理論問題。對此,可能有人要問,不具有獨到的見解或創新性,不解決學術問題,還能稱之為論文嗎?當然能,論文包括學術論文和非學術論文。本科畢業論文就是非學術論文,碩士論文或博士論文就應該是學術論文。就法學論文而言,有法律適用方面的論文,也有立法完善方面的論文。前者主要研究現行法律規范的理解和適用,屬于解釋論范疇;后者主要研究現行法律規范的弊端和修正,屬于立法論范疇。在畢業論文選題時,大多數學生喜歡選擇后者,老師也樂見其成。這在以前很正常,因為以前我國的立法空白和漏洞太多,已有立法也往往存在諸多弊端,著文獻策實屬學者分內之事。但目前,我國各項法律已基本建立,法律體系已基本形成。在此前提下,如果還一味指導學生選擇立法論方面的題目,就難免失之于法律規則的理解和適用。更為嚴重的是,此類選題側重于學術研究,偏離本科生的培養目標,還是更多地選擇解釋論方面的題目為宜,這才是法律學習的基礎。在筆者參與的答辯中,經常遇到這樣的問題,某論文提出的立法建議早已成為生效法律或者對剛剛出臺的法律提出修改建議。這都是非?;尚Φ氖虑椤T谠u價機制方面,從畢業論文的寫作到答辯,一共有三個環節:指導教師意見、評閱教師意見以及答辯委員會意見。無論任何環節,一般高校都要求對論文的學術性或創新性進行評價。這種評價標準實際上是學術論文的評價標準。用此標準評價本科畢業論文是不適當的,因為本科畢業論文不是學術論文,我國《學位條例》也不要求本科畢業論文具有學術性。筆者在參加法學本科畢業論文的指導、評閱和答辯時,盡量回避對其進行學術性評價,但大多數老師仍然習慣與此,而沒有認識到國家本科畢業論文的根本要求在于解決現實問題而非學術問題。總之,只要準確理解國家對本科畢業生或學士學位獲得者的要求,我們就可以得出本科畢業論文不必具有學術性而應側重實踐性或應用性的結論。因此,必須改變我國目前針對本科畢業論文的錯誤做法,恢復其應然功能。

二、將法律診所課程作業作為法學本科畢業論文的重要形式

為了矯正本科畢業論文對學術性的盲目追求以恢復應然功能,本科畢業論文改革勢在必行。就法學專業而言,筆者主張實行本科畢業論文形式的多樣化,將選修法律診所課程作為法學本科畢業實踐的重要環節,將法律診所課程的結課作業作為本科畢業論文的重要形式之一。凡是選修法律診所課程并順利通過考察的本科學生,即視為通過了本科畢業論文答辯。之所以如此主張,其原因在于法律診所課程完全具備本科畢業論文的功能和形式。法律診所,又稱診所式法律教育或臨床法律教育,是對醫學院學生在醫療診所臨床實習之做法的借鑒,于二十世紀中葉發端于美國法學院,后風靡兩大法系,而成為其法學院的主要課程之一。2000年之后,被引入中國法律教育體系,并被全國各大主要法學院所接受,面向高年級本科生或研究生開設。法律診所課程包括課堂講授和案件處理兩大部分,④其突出特色在于無論是課堂講授還是案件處理都立足于真實的案例,并且都是在教師指導下學生親自處理或的為弱勢群體服務的案例。因此,法律診所課程與傳統法律課程有著根本的區別,它以學生為中心,以案例為中心,以實踐為中心,一改傳統課程的以教師和教材為中心的灌輸式授課模式。法律診所的實踐性特征決定了該課程的功能不是要求學生學習和掌握法律基礎知識,而是運用其已經掌握的法律基礎知識去解決真實世界中的真實案例。在對真實案件的處理中,不僅能夠反映出學生對法律基礎知識的掌握程度,更為重要的是可以鍛煉和考察其運用法律基礎知識解決現實爭議的實踐能力。從這個意義上講,順利通過法律診所課程學習的學生,就達到了本科畢業生或學士學位獲得者的水平,滿足我國《學位條例》規定的相關要求,依法可以獲得本科畢業證和學士學位。因此,該課程在功能上和本科畢業論文是一致的。選修法律診所課程以后,不再另行完成本科畢業論文,是可以的。從課程指導和考察的角度看,法律診所課程與本科畢業論文的指導、評閱和答辯也存在相同之處。在法律診所課程的講授和指導過程中,我國的法學院一般都配備多名具有律師執業資格和執業經驗的專職教師以及從法院、檢察院或律師事務所等實務部門選聘的富有實踐經驗的專業人士充任兼職指導教師。我所在的內蒙古大學法學院的法律診所課程即是如此,我們有專職教師三名,都有律師執業資格和經驗,在很多課程的講授中也經常邀請法官、檢察官或律師現身說法,隨堂指導。在結課環節,我們要求每一位同學提交一份辦案報告,然后三位老師集中會診,結合日常案件處理或情況,給每一位同學一個合適的分數。這與本科畢業論文的答辯委員會模式是類似的。最后,除法律診所課程的實踐性比較契合國家對本科畢業論文的要求之外,法律診所的另一個鮮明特點是公益性。這種公益性主要體現在法律診所主要為社會弱勢群體提供免費的法律援助。所以,每一個法律診所都是一個法律援助中心。在開設法律診所課程之前的2008年,內蒙古大學法學院就與內蒙古自治區法律援助中心聯合建立了大學生法律援助中心,對外開放。開設法律診所課程之后,法律診所與援助中心合二為一。因此,法律診所課程既是一門法學課程,又是一項公益活動,不僅能夠鍛煉和檢驗學生的法律實踐能力,更能培養和考察其法律職業道德。

三、完善法律診所課程以適應法學本科畢業論文改革

法律診所課程的實踐性特征和評價機制決定了其與法學本科畢業論文的同質性,也就決定了選修法律診所課程可以作為完成本科畢業論文的重要形式。因此,建議教育部和開設法律診所課程的高等院校允許選修法律診所課程的本科生以法律診所結課作業作為本科畢業論文。為了適應法學本科畢業論文這一改革,法律診所課程本身也要進行相應的完善。首先,提高認識,重視法律診所課程。法律診所課程自開設以來,一直都受到廣大學生的熱烈歡迎。在這里,他們可以接觸到真實的案例,可以認識鮮活的人物,可以了解復雜的社會,可以體會到法律的價值,可以感知勝訴的成就。就內蒙古大學法學院而言,每年要求選修法律診所課程的學生都遠遠大于該課程的容量(30人)。之所以如此,一個重要的原因在于,很多老師還沒有認識到法律診所課程的重要性,不愿意參與診所課程,從而限制了該課程的容量。因此,為了滿足學生的需求,也為了適應法學本科畢業論文改革,廣大法學教師應當首先提高認識,積極參與法律診所課程。其次,推動法律診所課程的規范化建設。每一個法律診所就是一個法律援助中心。因此,實現法律診所的規范化,就應當以法律援助中心的標準建設法律診所。比如,實行案件登記制度,記錄每一個來電、來訪的當事人和案件基本情況;完善案件處理機制,為每一個案件配備一個主辦學生和指導教師;建立檔案管理制度,為每一個結案的案件及時建立檔案,載明處理結果;等等。同時,作為一個課程,還應要求主辦學生在結案之后及時完成結案報告,梳理案件事實,整理爭議焦點,明確法律適用,闡述裁決結果。最后,落實辦案經費,為法律診所的良性運作提供物質保障。法律診所為當事人提供的是免費的法律服務。但任何法律服務都是需要經費支持的,比如打印復印費、差旅費、辦公經費,等等。這就需要國家、社會和學校的多方支持。據筆者了解,有些高校的法律診所課程都有福特基金會的專項資金支持,比如中國人民大學。但更多的院校是從本院的辦公經費中擠出來的,大多不足以支持法律診所的正常運行。因此,建議國家相關主管部門(教育部、司法部和財政部)聯合制定相關政策,為法律診所課程提供專項教育經費。

四、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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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期刊載文中醫藥法律研究

摘要:通過中國知網查閱《中國衛生法制》近10年來的電子期刊,刨除期刊中簡訊等相關不屬于學術論文部分,共刊發學術論文1111篇。查閱這些文章中有無中醫、中藥、中醫藥相關法律研究等信息,結果顯示共有44篇,總體占比為3.96%,占比較小。據此得出今后要加強中醫藥相關法律制度、法律規范、法律保護等方面的研究,為我國中醫藥事業的快速發展提供重要保障。

關鍵詞:《中國衛生法制》;中醫藥;衛生法律;中醫藥法律

中醫藥作為中華民族的瑰寶,在疫情防控、疾病治療期間發揮了巨大作用,也引起了我國社會各界對中醫藥發展的關注,中醫藥行業迎來重要發展契機。國務院于2009年5月7日頒布的《關于扶持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了“研究制訂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名錄,逐步建立中醫藥傳統知識專門保護制度”[1]。《中醫藥發展戰略規劃綱要(2016-2030年)》曾指出“以提高中醫藥發展水平為中心,以完善符合中醫藥特點的管理體制和政策機制為重點,以增進和維護人民群眾健康為目標,拓展中醫藥服務領域,促進中西醫結合,統籌推進中醫藥事業振興發展”?!吨嗅t藥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國家鼓勵科研機構、高等學校、醫療機構和藥品生產企業等,運用現代科學技術和傳統中醫藥研究方法,開展中醫藥科學研究,加強中西醫結合研究,促進中醫藥理論和技術方法的繼承和創新”??梢娂訌娭嗅t藥行業迎來重要發展機遇的同時,其相關法律的研究勢在必行?!吨袊l生法制》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主管,集學術性與實用性為一體,研究衛生法和衛生法學理論,探討衛生法制工作的規律和發展方向,介紹國內外衛生法制建設動態和衛生法學研究成果,交流地方衛生法和執法經驗,普及衛生法律知識等的中文學術期刊,在相關衛生法律研究領域中具有代表意義。本文通過分析《中國衛生法制》近10年來中醫藥相關法律研究情況,并根據其結果指出我國近年中醫藥相關法律的研究狀況,以期為中醫藥相關法律的發展提供建議。

一、對象與方法

(一)對象。以《中國衛生法制》2010年1月至2019年12月所刊發的中醫藥法律相關的44篇學術論文(不包括簡訊、文摘與信息等)為研究對象,對其數量、作者單位、基金項目、被引情況逐條記錄,進行統計分析。

(二)方法。在參考相關文獻的研究方法基礎上[2],通過查閱《中國衛生法制》2010年1月至2019年12月所刊發的1111篇學術論文,仔細查看有無中醫、中醫、中醫藥相關信息,并將登記數據分類輸入Excel進行統計處理。

二、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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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實踐教學闡述

 

雖然未見有明確區分,但總體上來看,地方綜合性高校法學實踐教學平臺大致可劃分為三大部分,即理論課程內實踐教學內容、實踐性課程和其他實踐教學環節。其中理論課程內實踐教學內容是指在理論性課程(即以教師理論講述為主的課程)內適當安排實踐教學內容,即在教師理論講述的過程中穿插安排學生進行相關案例分析、熱點問題討論等內容;實踐性課程是指以學生實踐為主的課程,如法律診所、畢業實習等;其他實踐教學環節是指未在高校法學課程設計范圍內的在教師指導下的由學生自主自愿開展的實踐性活動,如組建法律援助社團對外開展法律宣傳、法律援助活動等。但由于各高校在重視程度上并不一樣及在具體做法上并不統一,法學實踐教學平臺總是面臨這樣或那樣的許多問題,需要從多方面加以面對及解決,本文擇其突出者加以論述之。   一關于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   從實驗實踐教學的角度出發,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需要考慮的問題是:理論課程如何合理安排實踐教學內容?哪些課程宜單獨設置為實踐性課程?教學內容應在多大程度上與司法實踐相結合?對于這些問題,應當考慮的是:   第一,合理安排理論課程中的實踐教學內容。理論課程涉及到有案例的,可安排進行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是鍛煉學生理論結合實踐的能力的一種非常理想的方式。除此之外還可結合社會熱點問題從課程內容角度出發組織學生進行討論,這除了能增強學生學習的興趣外,還能增強學生歸納和分析問題的實踐能力。   第二,增設實踐性課程。對于理論課程中的訴訟法課程,一般都會安排模擬審判內容,但因為課時量限制,模擬審判的開展并不是很充分,難以達到預期效果[1]??紤]到模擬審判對于法學教育的重要性*,宜將《模擬審判》單獨設置為一門課程。另外,《證據調查》、《調解技能》等也有必要單獨開課。   第三,慎談“理論與實踐相脫節”。常見有這樣時髦、流行且貌似真理在握的批評,說高校法學教學理論與實踐相脫節。這種批評(權且稱這種批評論調為“脫節論”)是有其現實意義的,其所指問題確實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需要高校法學院系及教師們采取措施縮小教學內容上存在的理論與實踐之間的差距。但也不宜夸大這種批評,因為就“脫節論”而言,至少存在以下幾個值得商榷之處:其一,理論沒有學好,造成不會實踐。這一情形其實不能歸咎于高校教育,而只能怪罪于其個人;其二,從發展后勁來看,在高校把理論學好了,在實踐中再學習實踐技能,其發展后勁往往大得多,反之,則要少得多;其三,高校不是職業培訓機構,其沒必要也沒可能承擔職業培訓技能的重任。   因而理論與實踐必然會存在有一定程度的脫節;其四,為什么這種論調在目前會有愈演愈烈的趨勢?30年前法學教育剛恢復時,高校中甚少像如今這樣開展實踐教學,但為何那時受到的“脫節論”批評遠少于現在?那時培養出來的人現今有相當一部分都在實踐部門工作且出任要職,我們能說他們實踐能力差嗎?顯然不能這么說。其五,是否所有理論都要與實踐相結合才能體現理論的價值?世界上有很多大師的理論,看起來與實踐并沒有很直接的關系,但仍然受到很多人的頂禮膜拜。這說明理論并不是一定要與實踐相結合才能體現其價值。因此,我們雖然要注意教學內容與司法實踐的結合,但沒必要特別刻意強調這一點,實際上這種完全的結合也沒有可能,因為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二者之間明顯存在異質性:法學教育強調做人,法律職業側重做事;法學教育強調廣博,法律職業側重精專;法學教育強調先驗,法律職業側重經驗[2]。   二關于法律援助社團與法律診所   高校學生社團是由在校大學生依據興趣愛好自愿組成、在高校管理部門的許可下按照社團章程自主開展相關活動的學生組織。法律援助社團就屬于高校學生社團之一。而法律診所在高校是以課程方式開設的,這門課程的特點主要有:學生面臨的問題情境等同于律師在司法實踐中所面臨的;學生必須親身處理這些問題;學生必須與他人互動以嘗試認識和解決問題;學生的表現將經受深入、挑剔的評論[3]。從實際情況來看,相當一部分法學院校組建了學生法律援助社團,也開設了法律診所課程供學生選修。法律援助社團會對外開展一些法律援助方面的活動,法律診所也對外提供法律援助服務。但在學生法律援助社團與法律診所的關系方面,似乎并沒有一個清晰的定位,也沒有引起足夠的關注。譬如說,如何合理安排法律援助社團與法律診所二者的法律援助活動以避免發生沖突?法律診所的學員是否有必要從法律援助社團的社員中選拔?法律援助社團的活動應如何適當安排以提高社員的實踐能力?等等。   這些問題的解決,可以考慮的做法有:   第一,法律援助社團對所有法學本科專業學生開放,所有學生辦理一定手續后均可成為法律援助社團的社員,參加法律援助社團組織的活動。這樣社員們過一段時間后就能積累一些法律實踐方面的經驗。法律診所的學員只能從法律援助社團的社員中選拔,以保證錄取學員有一定實踐經驗,從而有能力參加更高層次的法律診所訓練。   第二,法律援助社團接受一些簡單的法律援助案件的咨詢,較復雜的交給法律診所學員處理。接受咨詢時定期指派教師共同參與,由教師示范,事后作講解。法律診所的學員可以出庭案件,但法律援助社的社員不可以。   第三,法律援助社團與法律診所可共同舉辦一些法律宣傳活動。對一些法律宣傳活動,如宣傳新頒布的法律、向社區居民宣傳禁毒法律知識、法律下鄉活動等,法律援助社團與法律診所可共同舉辦。法律援助社團與法律診所共同舉辦法律宣傳活動至少可以產生以下幾種效果:一是可以“集中力量辦大事”,宣傳的人多因而宣傳的面會寬一些;二是能夠加強法律援助社團社員與法律診所學員之間的團結,因為共同參加活動有利于提高團結力;三是可以發揮“傳、幫、帶”作用,在經驗相對較少的法律援助社團社員遇到不能或難以解決的法律問題時,經驗較多一些的法律診所學員能夠及時幫助其釋疑解惑。#p#分頁標題#e#   三關于畢業實習   畢業實習非常重要,因為它不僅能夠檢測學生在校學習的效果,而且能夠幫助學生理論聯系實踐,還能夠協助學生了解社會。況且畢業實習已作為法學本科專業學生的一個必修環節,這本身就已說明了畢業實習的重要性。   但在具體操作過程中,畢業實習還是涌出了許多問題。且不論不同高校的做法不統一,如有些高校采取集中實習的方式,有些高校采取分散實習的方式。不管是集中實習還是分散實習,較普遍存在的問題是:第一,畢業實習與畢業論文“兩張皮”,沒有有機結合。畢業實習時幾乎不考慮畢業論文的問題,即使考慮也很盲目,更不用說為畢業論文的寫作積極收集素材等;第二,畢業實習與研究生入學考試、公務員考試和司法考試等有一定沖突,相互產生影響。   相當一部分學生不能正確對待二者的關系,因而出現問題,如有些學生寧愿花較多精力在考試方面而對畢業實習抱應付態度,另有些學生則因畢業實習耽誤而在參加這三類考試時未能取得較好的成績;第三,學生畢業實習主要是為實習單位充當“臨時工”,業務鍛煉很少。實習單位在實習學生到來時,主要安排端茶倒水跑腿、打印復印、整理裝訂案卷、參與案件評查等其他工作,學生真正進行業務實習的機會很少;第四,學生做的畢業實習材料未能充分利用。很多高校規定,學生在進行畢業實習時,應當同時做一些畢業實習材料,如撰寫實習日記和實習報告、復印實習單位案卷等。但這些畢業實習材料在做完后,除了在畢業實習考核時有人檢查了一下之外,就似乎再也沒有人去關注了;也沒有分門別類歸檔以便供人查閱,而是隨便堆放,即使有老師有心去查閱以便積累研究素材,也沒有可供方便查閱的途徑。簡單一句話,就是學生做的畢業實習材料未能充分利用。   筆者認為,要解決好上述問題,至少要做好以下幾點:   第一,以集中實習為主,適當允許分散實習。分散實習的最大問題是很難有一種有效的考核方式,畢業實習的質量難以保證。為保證畢業實習的實習質量,畢業實習還是宜以集中實習為主,指派帶隊老師全程督促。但為緩解學生參加研究生入學考試、公務員考試和司法考試等考試的壓力和盡量避免其與畢業實習的沖突,可考慮分批實習或允許參加各類考試的學生分散實習。分批實習仍然屬于集中實習,按集中實習有關要求進行。對分散實習,學院可不負責為其聯系,也不指派帶隊老師,學生實習過程由實習單位監控。分散實習的實習單位只能是學院的實習基地,不能找其他單位,以保證分散實習的實習質量。   第二,以到法院、檢察院和律師事務所實習為主,適當允許到其他單位法務部門實習。地方綜合性高校法學本科專業要培養的人才不僅僅是高素質法律理論人才和高層次法律職業人才———選擇這種發展方向的學生應當到法院和檢察院實習,還需要培養具有較高法律素養的社會管理人才。因此,擴大畢業實習單位的類型,如擴展至新聞媒體、企業等單位,而不使其局限于法院和檢察院,是有其必要性的。學生可依其興趣及其將來可能發展方向選擇去這些單位實習。   第三,以業務實習為主,適當兼顧其他工作實習。各實習生來進行實習,最重要的就是學習。實習過程中所進行的學習與在學校課堂上所進行的學習是不一樣的:前者需要適當地關注法律以外但與法律密切相關的問題,而后者可能較多關注法律本身的問題。這二者的結合可以達到耶魯大學法學院原院長斯溫(ThomasW.Swan)曾經指出的效果:“如果法學院的畢業生要想得到充分的訓練以扮演法官、立法者和律師的角色,法律學習就不僅要像一門科學和一種人文學習,而且需要更多地關注許多法律-政治問題的解決,這些問題反映著我們的經濟和社會生活的空前快速發展。”[4]但不管怎樣,實習過程中所進行的學習與在學校課堂上所進行的學習的相同點都是學習。不能本末倒置,關注了學習以外的其他問題而把學習問題給耽擱了。實習時要注意關注司法實踐到底是怎樣的一種物事、具體有哪些程序方面和其他方面的要求,司法實踐與所學理論究竟是否有差距、有什么樣的差距、這種差距能否縮短甚或減至于無、怎樣縮短,司法實踐受哪些法律以外的問題的影響、是如何影響的、具體有怎樣的影響,等等。實習導師往往都有自己的份內工作要做,不可能有太多時間盯著實習生進行指導,因此實習生要主動些,遇到不明白的問題可以主動去問以求得解答。實習生要發揮主觀能動性,充分利用實習點各種條件進行學習,如多旁聽庭審、多閱讀案卷等。多聽多看是有好處的。在實習過程中可能會遇上導師要求做復印、裝訂案卷等事情的情況,不要倚重自己本科生的架子,因為這些事情看起來簡單而不愿去做。切記:不以惡小而為之,不以善小而不為。   講一個事情可能會讓實習生對此有所啟發:曾聽一位法官反映說實習生連公章都不會蓋———蓋不正。復印、裝訂案卷等只是看起來簡單,其實在善學習的人看來,這里面可是蘊藏著很深的學問,因為在復印、裝訂案卷等的過程中,可以把相關材料上的內容看一遍(即使時間緊急也可以粗略地用眼掃一遍),看材料的過程就是學習的過程。實習單位既然有整理裝訂案卷等其他工作的要求,說明整理裝訂案卷等其他工作就是實習單位工作的一部分,那對這一部分工作進行實習也是有其合理性的。但出于學生業務實習提高業務技能的需要,可以適當要求實習單位必須保證實習學生有業務實習的機會,這種要求應當是硬性的,不能因其他事情而削弱。   第四,將畢業實習與畢業論文結合起來。要求學生在進行畢業實習之前,就明確畢業論文選題方向,學院按其選題方向為其配備相同或相近學科的指導老師。指導老師指導學生在畢業實習時如何收集寫作素材為畢業論文寫作做準備,并幫助其明確具體寫作題目。學生在實習過程中應注意收集相關案例,并盡可能地與實習單位工作人員進行交流,以了解實踐當中相關制度的運作狀況、產生的問題及可能的解決方案等。這樣,學生的畢業論文寫起來才能真正做到“有血有肉”,寫出自己的觀點并運用實踐中收集的素材進行論證,一般都不可能去抄襲。在將來條件成熟時,可以考慮對學生畢業論文要求進行改革,即不以理論性學術論文為主,而以案例分析報告為主。#p#分頁標題#e#   第五,充分利用學生做的畢業實習材料。在學生進行畢業實習時,讓學生做畢業實習材料,這個方法非常好。   據筆者作畢業實習帶隊老師時對畢業實習材料的檢查來看,雖然有相當一部分學生僅是為應付檢查而做,但有些學生還是做得很認真的,還有些學生雖然開始做時是抱著應付的態度但后來卻越做越認真。這些做得認真的畢業實習材料,既記載了學生的實習情況如實習內容、實習指導老師的指導情況等,又反映了學生實習時的心路歷程,還能看出學生對實習的建議等,很顯然都是非常有價值的,是不可多得的研究素材。因此,讓學生畢業實習時做畢業實習材料這個方法應當繼續保持,并且在學生做完后派其他學生在專業老師指導下分門別類歸納整理,交存資料室,開放給師生研究學習,以使學生做的畢業實習材料能得到充分利用,發揮其應有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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