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工具論的理論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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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具論的理論基礎

【摘要】《管子》一書最早地系統闡述了法家的治國思想,書里有許多關于“法”的定義,比如說:"法者,天下之儀也。所以決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懸命也”。古今中外的經典法律含義界定中體現出的工具性特點:非馬克思主義的法的定義包括本源論、本體論、作用論。無不管是從什么樣的角度出發,對法的本質有怎樣不同的理解,但這些定義中有一個部分是相同的,就是法具有的調解人類社會行為的作用。

【關鍵詞】法律工具主義;理論;基礎

在中國來看,兩千多年的專制政體就是法律工具論得以在中國長期盛行的歷史之根。中國長久以來的專制政體,使中華民族形成了重人事輕制度的法律文化。“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使作為工具的法缺失了靈魂,也不能被有效地使用,因為工具本身的內涵就是;"利則用、弊則廢”。

1法律作為實現特定目標的手段

1.1達到社會正義的工具

在《德意志意識形態》一文中,馬克思指出:在一定的物質生產關系中,占統治地位的個人除了必須以國家的形式組織自己的力量外,他們還必須給予他們自己的由這些特定關系所決定的意志以國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現形式,由他們的共同利益所決定的這種意志的表現,就是法律。這表明,法律才是借助國家強制力保證的調整行為關系的規范,它是意志和規律的結合,是社會控制的有效手段,是通過利益調整從而達成社會正義的工具[1]。

1.2抑惡之工具

法的產生與人性有很大關系,是抑制惡之工具。人性作為人的本質屬性,在自然屬性上表現為好惡兩方面。當人的惡的一面發作時就會產生紛爭,人類就會設計、創設法律來制止它。同時,人們在社會關系中難免會有矛盾,在解決矛盾的過程中,人性必然要求平等、公正,這就對法的價值提出了要求。人性的這兩個方面導致了法的產生,致使法作為人的工具而存在。

1.3實現特定目的工具

法律工具性和功利主義及實證主義法學觀具有本質的相通性。功利主義法學家邊沁認為,法律旨在通過阻攔導致這一后果的那些行為來增進社會的總體幸福。分析法學派奧斯汀繼承了邊沁的功利主義思想,主張功利原則是檢驗法律的最終標準。英國當代新分析實證主義法學家拉茲認為,法治是法律的內在或具體的優點,是服務于良好目的的必要條件,這就像一把雙刃劍,它的本質就是一種工具,即幫助法律成為實現特定目的的好工具[2]。

1.4體現目的性

法律工具性體現了法律制定和頒布的目的性要求。法律制度無論先進與落后、合理與非理,都體現了統治者通過法律的制定和信守,建立一定秩序的價值追求。當然這些不同的法律制度也客觀地存在良法與惡法之分,以及在此基礎上形成良法之治和惡法之治。盡管如此,這些現象總體上表明了統治者制定法律之目的和法的工具性的一面。

2中國法律傳統中的“以法治國”

《管子》一書也對法律的作用也進行了剖析,他認為"法者,所以興功懼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爭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但《管子》的這一"依法治國”的思想,始終貫穿于君、臣、民三者的關系之中,這種"法于法者民”的思想,一直為后來的法家,如商鞅,韓非子所繼承,并始終沒有突破"生法者君”的范疇。荀子的理論與韓非子的理論關于社會的理想、法的起源、法的應用的方式,都是理性的。秦統一中原,法家的理論在思想上最后占據了統治地位,只是法家之“法治”并沒有凌駕于政治之上,而是演變成了專制皇權的獨裁工具。商鞅的變法后,"法”就與刑罰的工具職能密切相關,法家所謂的"法治”也就成了刑治,雖然在商鞅的學說體系里,也提倡“刑無等級”,但也只是在君以下的"卿相將軍以至大夫庶人”,從商鞅變法兩千多年后一直延續到清滅亡,這種模式都再沒有任何的變化,所謂"百代都行秦法政”,就是這個道理。從這種意義上講,可以將法家化的"法”概念簡要表述為"政府維護統治的工具”。我們不應該奢求商鞅能夠像近現代的政治家、法學家那樣,提出以"主權在民”的民主政治體制為基礎的法治思想。在當時君主專制的社會環境下,商鞅要推行自己的"法治”思想,實施變法,必須要得到君主的認可和支持。所以在某種程度上商鞅還只是把尊君看成是變法的手段,在他看來,君主輔助推行法治,法治才能實行;君主的一言一行一定要符合法度,法治才能確立。而韓非,則把尊君當作制法的目的。韓非所倡導的理論有兩大前提,一是君主中心論,即君主的地位是絕對的權威,是不容挑戰的,二是利害關系論,使君臣、君民在利害關系上處于完全的對立之中,君主要懂得臣下和君主的利益有差別的才能稱王天下;認為君臣利益相同的,就要被臣下所劫持;和臣下共同執政的,就會被臣下殺害。兩者結合,就形成了韓非的法、勢、術三位學說。他所謂的法、勢、術也只是為君主服務的,是加強專制、鞏固專政、服務于獨裁,實現君主自身意志的工具[3]。

3結語

法律工具論的所導致的惡果就是使立法和執法失去了穩定性和統一性。從而導致中國對法及其他一切制度化的東西的存在普遍的輕視。在新中國成立后,關于"法是統治階級的工具”的觀點影響深遠。法律工具主義的觀點認為,法律自身沒有獨立的價值和目標,一旦發現其他的工具可以在短期內是社會控制達到最大化,法律就可以被替換或者撤消了。因此,法律工具主義就容易孕育出法律虛無主義的傾向。消除法律工具論對普通民眾乃至執政者的心理影響對于實現中國法治的發展是至關重要的。

參考文獻

[1]鄭田靜.法律工具論的歷史之根[J].河北農業大學學報,2006,8(3):101-103.

[2]李金楊,本麗萍.比較研究法律工具主義、法律價值主義展望中國的法治發展[J].法制與社會,2013,(8):5-6.

[3]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的意識形態[M].人民出版社,2003.4-5.

作者:趙金存 單位:貴州民族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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