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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律工具主義的核心即是為統治階級服務,統治階級的意志高于法律,法律制定的依據是統治階級自身的需求,而不是社會經濟發展的客觀規律。在我國當代,統治階級意志即是全體人民的意志,法律的制定同客觀規律是一致的,但這并不妨礙法律工具主義者依然把法律視為國家的工具和政策的工具。本文將分析法律工具主義的幾點缺陷,以期增強人們的法治觀念。
1法律工具論為人治提供了理論基礎
人治是與法治是相對立的一種治國方式,它主要的特征是夸大了個人的作用與權威,使之凌駕于法律之上,權大于法,人高于法。法律工具主義對這種現象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因為法律工具主義雖然重視法律強調法律,但卻與輕視法律的人治思想有著十分默契的配和。首先,法律工具主義認為法律是政權統治的工具,其必然結果是權力高于法律權力可以取代法律、壓制法律"。其次,法律工具主義過度強化制裁功能,也過度強化了國家機構的控制功能,進一步抬高了權力的地位,從而弱化了對國家權力運行的監督,使之在運行過程中缺乏必要的制約,使人治行為更加有恃無恐所以,法律工具主義雖然強調法律的作用,其目的也想實現依法治國,但最終結果只能是南轅北轍,反而強化了人治的理論基礎[1]。
2法律工具論違背了法治的基本要求
法治是當代中國改革的最終選擇,我國經濟政治及文化體制的改革,最終以法治化為體制的穩定樣式。它的基本要求是:第一,立法公平。上述一切,必須要以立法公平為前提。沒有立法公平,法治的其它內容只能化為泡影。第二,權自法出,國家權力的大小定量必須以法律為基石,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便不應推定權力。第三,法大于權。在法律與權力的關系上,不但權自法出,而且法大于權。一切超越法律而行使的權力,在法律上不但無效,而且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第四,人從于法。所有法律主體都應平等地享受權利、承擔義務,不允許有任何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權人物的存在。這里不存在法律對人的異化,相反,它更表明人類調整自由和秩序關系的能動性。第五,違法有責。凡是違法行為,均應有責任的加強,不允許有違法而不加諸責任的現象存在。法治的上述基本要求是一個整體,缺少任何一個環節,法治都只能處于殘缺狀態[2]。但是,法律工具論與法治的上述要求大相徑庭,從主客體的關系來看,如果說法律是工具,它就是一種客體,就必然有一個主體在主宰著它、支配著它,這個主體自然就是凌駕于法律之上的統治階級的意志。由于工具是可以替代的,政策命令甚至長官意志都可與法律發揮同等的甚至更大的作用,所以以權壓法、權大于法在我國并不鮮見這同依法治國的目標完全背道而馳我們知道依法治國的一個最基本的要求就是黨和國家的一切活動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進行,所有法律主體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權存在,所以法律工具主義嚴重阻礙了依法治國目標的實現正是由于它的存在才會引起權大還是法大的迷惑和爭論。
3法律工具主義無法樹立法律的真正權威
依法治國必須把法律的權威樹立起來,如果法律不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那么制定再多的法律也沒有意義。我國目前的法律體系雖然比較完善,但已制定的法律并未得到全部的實施,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屢見不鮮,其原因之一在于法律不具有權威性。對此,法律工具主義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由于法律工具主義對法律的內容的片面理解,重權力輕責任,忽視對權力的制約,必然會導致:一方面,權力泛濫,大人物使用大權利,小人物使用小權利。“有權不用,過期作廢”,法律只不過是權力手中的玩偶,無任何權威可言。另一方面,由于法律工具主義認為制裁和懲罰是法律的主要功能,因而無法培養出人們對法律的價值感,降低了人們對法律價值的期待從而無法引導人們積極地追求法通過對法的運用和遵守來實現自身的利益和社會秩序,只能在一定程度上成為人們規避法律的理由[3]。另外,法律工具主義重義務輕權利,以義務為本位,不能切實給人們帶來利益,卻能增加人們的付出,這樣的法律不僅不可能使人對它產生信仰,反而會成為人們抵抗、排斥甚至毀滅的對象可見法律工具主義對社會主義法律建設的危害甚大要想實現依法治國的目標,必須徹底擯棄這種只把法律作為工具的論調。
4法律工具主義的價值導向失誤
法律價值是價值法律化的產物。法律應當是人類價值需求的最一般的和最具有權威的表達。法律要被人們自覺的運用、自覺的遵守,必須要使其主體深切地感受到法律是以表達自身需求為前提的,即必須使人們具有法律“是人民自由的圣經”的價值感為前提。否則,立法活動將無法最大的記載法律的價值;執法活動將無法全面地實現法律的價值;守法活動將無法真切的享受法律的價值,最終導致法律價值虛化。法律工具主義事實上也引起了法律價值虛化的功能。工具主義的法律觀念只宣稱法律的工具性能,或法律在運作過程中具有的工具價值。因此,難免令人產生這樣的想法,既然法律只是工具,那為什么不創造其他工具來代替法律呢?“條條道路通羅馬”,工具是可以替代的,于是,政策、紀律甚至長官命令等“工具”與法律同時存在,其中有的與法律要求一致,但更不乏與法律要求背道而馳的。這樣,法律價值在人們心目中逐漸弱化,法律只是對罪犯進行懲罰的代名詞。在社會的其他領域,則被政策之類的其他規范性和非規范性的調節方式取代。
5結語
近現代人類在法律進程中創造的這一偉大文明的法制精神,被輕易地拋棄了,甚至把它與“法律萬能論”相提并論,成為法律工具主義堅決批判的對象。可見,法律工具主義所導向的法律價值是:法律僅有工具價值,甚至法律無價值??傊晒ぞ咧髁x不但無法培養人們對法律的價值感,而且只會降低人們對法律價值的期待。
參考文獻
[1]羅伯特•S•薩默斯(柯華慶譯).美國實用工具主義法學[M].中國法制出版社,2010.44-45.
[2]劉小平,楊金丹.中國法律信仰的內在悖論及其超越[J].法商研究,2014,(2):42-50.
[3]季衛東.中國的傳統法律思維模式[J]中國法律評論,2014,(1):99.
作者:趙金存 單位:貴州民族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