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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職業的憲政意義及其實現條件———法制教育
律師當事人在刑事訴訟中與公共機構對抗,在民事訴訟中防止司法權力的濫用和專制,保護公眾的合法權益,確保司法公正,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因此,律師職業是民主審判的柱石之一,是司法民主的重要組成部份。律師通過司法民主維護司法公正。在司法活動中踐行司法民主,維護司法公正是律師職業的主要憲政和社會意義。此外,隨著民族國家現代化的發展,民主、法治得到生長,律師逐漸在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等更廣泛的領域致力于社會民主治理,伸張社會公平與正義,如參政議政、立法建言、政府顧問、公益訴訟、法律援助、免費法律咨詢、獎教助學和慈善事業,[5]以及關注弱勢群體、參與信訪、民事調解、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等。因此,“當一個國家決意要走上民主、法治道路的時候,最需要建立、發展、壯大律師業。…….律師業對于社會公平和正義的實現具有其他任何職業不可替代的作用。”[6]而無論是律師踐行司法民主,維護司法公正;還是在更廣泛領域內踐行社會民主,維護社會公正,都必須依賴于三個條件:一是律師踐行司法民主,維護司法公正主要不是來自律師自身的權利,而是來自于公眾的辯護權,是公眾將自己法律上的辯護權委托給律師,律師才有機會參與司法,從而實現司法民主,維護司法公正。此外,律師廣泛的社會活動也可以分為針對特定相對人的和針對不特定公眾的二類。
踐行針對特定相對人的活動的前提是特定的相對人知道自己的問題可以或者需要通過法律解決,即相對人需要律師幫助以維護自己的權益,也知道律師可以為自己提供法律幫助并寄予信任。二是司法民主、司法公正,更廣泛領域的社會民主、社會公正不僅來自于司法裁判、社會治理確實符合民主、正義的價值標準,而且來自于公眾的心理感受。而公眾心理要感受到司法和社會治理的民主、公正,就必須理解法律,理解司法裁判、社會治理的正當性。①三是實現司法民主、公正與更廣泛領域的社會民主、公正,防止司法和公共權力專權,不能僅靠律師的孤軍奮戰,而必須依靠公眾的力量。公眾知曉自己的權利,積極行使自己的權利,實現司法民主、公正與更廣泛領域的社會民主、公正,以及實現權利對抗“權力”、監督權力。形成律師的專業參與與公眾的廣泛參與相結合的社會治理參與體系,律師的專業監督和公眾的廣泛監督相結合的社會監督體系。而上述三個前提條件的實現都必須仰賴于公眾良好的法律意識,尤其是社會主義的民主法治觀念。只有良好的法律意識尤其是民主法治觀念,公眾才知道也愿意將自己的辯護權委托給律師;也才會產生對律師的需要,而在更廣泛的社會活動中信任律師;也才會理解、認同律師在司法和廣泛社會領域中的行為及其實現民主和公正的作用;也才會積極行使自己的權利,與律師共同推動司法民主和更廣泛領域的社會民主,維護司法公正和更廣泛領域的社會公正。而公眾良好的法律意識,尤其民主法治觀念“是不會自發形成的,它必須通過包括普法教育在內的多種手段和措施有意識地加以培養才能形成。”[7]
因此,律師職業實現司法民主乃至整個社會民主,實現司法公正乃至整個社會公正的憲政意義需要法制教育。另一方面律師也可以更完美地完成法制教育,因為法制教育過程中,“案例比邏輯給公眾更多法律印象;這對認識是很好的”,可以剌激公眾的興趣,[8]而律師恰恰不僅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和技能,而且能夠運用法律處理現實生活中的具體案例,他善于將法律與生活相結合,能夠將法律的概括性規定通過生活化的知識、案例等傳播給公眾。并且因為律師的地位相對獨立和良好的公信力,易得到公眾的信任。既然律師職業憲政意義的實現需要法制教育,而律師又可以更好地完成法制教育,那么,律師理所當然應當承擔起法制教育的社會責任。由于法制教育,又稱普法教育,是指“不以法律職業人而以一般人為對象,進行的理解法、司法及其基礎價值,掌握法的思考方式的教育。”[9]因此,律師承擔的法制教育社會責任是指律師承擔的傳播法律,促進公眾內化法律的,與職業活動有直接、間接關系的法律、道德義務。
律師踐行法制教育社會責任的路徑
律師應當將法制教育內容,運用一定的手段,通過相應的渠道傳播給公眾,促進公眾內化,從而完成法制教育的社會責任。律師法制教育社會責任主要是傳播法律信息,以促進公眾內化法律。傳播的法律信息即是法制教育的內容,是由法律知識、法律理性和法律價值觀構成的體系。法律知識是實然的法律制度,當它作為公眾化活動的客體時,變成為“知識”。而法律理性是指從社會現實的政治生活、經濟生活、社會生活、家庭生活、個人生活等方面提示法律制度設計、安排的目的,以及法律思維模式。法律價值觀則是法律為滿足社會的某種需要而具有的根本態度。一般來說,法律具有秩序、自由、安全、正義等價值觀,其中秩序是最基本的價值,是其他價值實現的基礎。此外,還有次級的法律價值觀。法律價值觀是指導思想,在法律價值觀指導下,通過法律理性選擇適當的制度設計和制度安排,產生法律知識。律師要踐行法制教育社會責任,首先需要明確法制教育的內容,也就是律師作為特定職業者,其應當承擔什么樣的法制教育任務。律師踐行法制教育社會責任的具體內容應當與律師職業活動特點相聯系。而律師職業活動是接受當事人委托提供法律專業服務,是根據法律的已有規定,運用法律對具體行為或活動作出法律評價,一般不能對法律制度的設計和安排應當如何作評價。由此決定了律師法制教育社會責任的主要內容是向公眾傳播法律知識。但對法律知識的準確理解需要法律理性,只有從法律理性才能回歸到法律知識本位點上,也才能讓公眾理解法律制度的目的。因此,律師公眾化社會責任的內容還包括法律理性。至于法律價值觀,則不能成為律師法制教育社會責任的主要內容。
律師業務主要是運用法律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如訴訟,草擬、審議合同、遺囑等非訟事務,以及出庭辯護或辯論等訴訟事務。律師踐行法制教育社會責任不同于律師業務活動:一是律師業務更多是點對點的活動,即律師與當事人之間的活動。而法制教育社會責任更多是點對面的活動,即律師對不特定的公眾的活動;二是律師業務可分為訴訟和非訟業務。訴訟活動中,律師對法庭表達自己的觀點,并與對方進行辯論,至多是人與人的信息交換。在非訟業務中,律師只需要向委托人交付服務成果即可。但法制教育則是律師需要將法律的相關信息輸送給公眾,并為公眾所接收、認同。因此,決定了律師法制教育社會責任履行的恰當手段是傳播,可分為傳送和解釋。其中傳送是基礎,而解釋則是升華。法律的傳送是指律師運用一定的語言、文字、圖示等符號,通過一定的載體、方法向公眾傳遞法律信息的活動及其過程。要達到傳送法律的目的,律師運用傳送手段時,要堅持“易于傳送”和“易于對象接受”的原則。為此,面對浩如煙海的法律法規,“律師可憑借其在時空上與群眾接觸的便利,針對服務對象存在著的個體心理、生理、智力、職業、文化程度、知識結構、思想道德修養上的不同特點與水準”,[10]選擇適合的內容,恰當的表達符號和傳送時間。但公眾作為傳送對象,不是消極、被動的接受信息的客體,而是具有自主性的能動主體、理性者,他會根據自己的興趣、偏好、需要等主動選擇、吸收信息。而且由于法律語言具有詞語的專業性、句法結構的模式性、表達方式的特定性、語言風格的莊嚴性等專業特征,[11]而與日常生活語言存在巨大差異,“但也正是這些與眾不同之處增加了人們理解法律的難度,若非法律專業人士較難領會法律的全部精神”。[12]因此,律師傳送給公眾“法律是什么”的信息要為公眾主動選擇、吸收,還需要律師進行必要的解釋。此處的所謂解釋是指律師對傳送的法律信息進行必要的說明,主要說明法律理性、法律信息與社會生活、個人生活的關聯性,通過這些說明最終讓公眾準確地理解法律制度及其社會生活意義,從而選擇、吸收、內化相關信息。律師的解釋是實現法律專業話語體系向公眾話語體系轉變,要在法律語言與生活語言之間進行恰當的切換,將深奧的法律專業術語通過生活化的語言、事例等符號表達出來,換言之,要將法律符號轉化為公眾的生活符號,才能讓公眾能從生活中理解法律的規定和意義。#p#分頁標題#e#
我國當前律師法制教育活動渠道呈現多樣性、隨意性、被動性。多樣性是指當前律師承擔法制教育社會責任主要的渠道是提供參加社區組織的法律咨詢、法律講座,企業法律培訓,給中小學生講法,給農民工提供法律咨詢,參加電視法制節目,回答記者的法律咨詢,等。隨意性即律師進行上述法制教育活動是隨機性的分散活動。被動性是指律師從事法制教育活動更多是律師“應邀”被動地參與到法制教育活動中。律師履行自己的法制教育社會責任應當主動。為此,首先應當充分了解具體對象,恰當地選擇法制教育的內容,采取適當的方式進行法制教育活動。其次,律師應當選擇恰當的渠道。律師踐行法制教育社會責任的渠道根據對象的不同,可以分為個體、群體、公眾渠道。個體渠道是法制教育的基本渠道,指律師對個體進行法制教育活動的載體、途徑、方法的集合。個體主要有支付費用接受律師法律專業服務的當事人、接受律師法律援助的當事人,以及其他不支付費用而接受律師法制教育的個人。其中支付費用接受律師法律專業服務的當事人作為法制教育對象,是律師在正當的法律專業服務之外,所進行的法制教育活動,比如對當事人提出的與委托事務無關的法律問題的解答,對當事人提出的與法律專業服務事務有關的法律的解釋。在對當事人的親屬、朋友傳播法律的活動。
對個體進行法制教育活動主要是通過談話、信件等渠道進行。談話可以是面對面,也可以電話、利用互聯網平臺等方式。這種渠道和方式是點對點,相對而言,法制教育活動影響較小。但優點在于個體對律師提出法律信息的具體要求,降低了律師法制教育活動選擇法律信息的成本;個體會及時對傳播的法律信息作出反應,律師可以根據個體的反應決定是否進行更詳細、深入的解釋活動;律師可以通過語言、表情、聲音、面貌等傳播一種法律情感、法律信念,以理服人,以情動人。從而提高了法制教育的效率。群體化渠道是指律師對群體進行法制教育活動的載體、途徑、方法的集合。群體一般是指具有一定同質關系的人所構成的集合,比如同一學校、同一社區、同一企業,同是大學生,同是中學生,等。律師法制教育活動的群體化渠道主要以講座、圖片、影視、互聯網等為載體,運用語言、聲音、色彩等符號傳播法律信息。如到學校、社區、企業進行法律講座、法律知識競賽,與學生、社區成員、企業員工進行座談,利用學校、社區、企業的宣傳空間傳播法律信息,展示圖片,等。這是點對面的大眾化模式,優點是:受眾較廣,組織性較強,群體可以通過律師的聲音、表情、語言等體驗到法律情感、信念。但這種法制教育模式受時間、空間限制,并且由于傳播同質法律信息,不能滿足群體中個體的異質化需要。大眾化渠道是指律師對全社會不特定的公眾進行法制教育活動的載體、途徑、方法的集合。主要以廣播電視、文學藝術、報紙雜志、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介作為載體,運用語言、文字、圖片、聲音、形象等符號面向社會公眾傳送法律信息。
主要方式有參加廣播電視法制節目,在報刊雜志上發表有關文章,對廣播電視新聞報道中有關問題進行法律解答,互聯網中對類似于近年的如陳玉嬌案、藥家鑫案、許霆案、彭宇案、深圳女工拾金案等一系列公眾關心的有關法律的熱點案例及時從法律角度進行解答、說明。大眾化渠道更象是面對面,因為律師將法律信息初始傳播出去后,法律信息還會通過眾多的公眾傳播媒介不斷進行二次、三次甚至成千上萬次傳播,傳播速度快,傳播面廣,法制教育效率非常高。但不足之處在于大眾化渠道傳播法律針對性不強,而且經過廣泛多次傳播后,律師越來越符號化,而失去人與人之間的親近感,甚至在傳播過程中會出現失真,律師對法制教育活動的控制力逐漸減弱。律師應當主動并善于綜合運用個體、群體和大眾渠道。律師的“主動”主要表現為有計劃、主動向個體或群體、大眾傳媒等表示無償提供法律傳播的愿望,并且能針對對象特點精心準備,選擇恰當方式進行傳播。“綜合運用”各種渠道就是發揮各種渠道的優點,克服缺點。從而構建系統化的法制教育活動,忠實地踐行自己的法制教育社會責任。
律師踐行法制教育社會責任的保障條件
律師職業的憲政意義實現的條件是法制教育,而律師法制教育社會責任的履行內容、主體、渠道等多樣化,決定了律師法制教育社會責任的履行需要諸多自身以及社會條件。律師法制教育社會責任的踐行不同于律師職業活動的“付費———服務”交易模式。由此決定了律師應當將職業交易思維與法制教育社會責任思維分立,確立法制教育的社會責任意識。律師法制教育社會責任意識首先是擔當意識。任何生活在社會中的人及其相應的職業,都必須擔當相應的社會責任,從而形成社會完整的生活。律師也不例外,而且律師作為社會精英,他們應當比普通人更勇于擔當自己的社會責任,也應當擔當更多的社會責任。如果說擔當意識是律師法制教育社會責任意識的基礎,那么,公益意識則是靈魂。誠如前文所言,法制教育社會責任的不以支付對價為條件,是公益性的。律師在履行法制教育社會責任時,堅持公益不僅僅是不收取費用,而且為了公益應當敬業、精業、勤業,不能敷衍塞責。傳播意識則是律師法制教育社會責任意識的保障意識。如果說律師職業活動重在運用法律的話,那么,律師法制教育社會責任履行重在傳播法律。因此,律師法制教育社會責任履行需要律師有運用傳播工具、手段和方式、方法向公眾傳送、解釋法律信息的傳播意識,懂得傳播內容與傳播形式的統一,了解公眾的心理和傳播接收機制,等。
律師在許多國家,都被視為社會的精英。他們受過良好的高等教育,專業知識、能力都較強。但律師承擔法制教育社會責任除律師的專業素質外,還需要特別的素質,主要應當有主體性選擇能力、傳播能力和特別的表達能力。律師職業活動的敘事方式誠如法經濟學者麥樂怡(Malloy)所言是:(法律事實)+(法律問題)+(法規和正確的形式)+(判例)+(根據)=(正確答案)±(人為過失)。他解釋說,首先律師“從一堆事實中篩選出法律事實;其次,從這些法律事實中發現問題或爭議所在;再次,確定適當的法律規則及程序形式,在事實、問題、規則及程序確定后,下一步檢驗是否與判例一致;最后,通過聯系傳統和自己接受的文化觀念得出結論。”[13]實際上,在“法律問題”與“法規和正確的形式”之間有一個關鍵點,就是對“法律問題”所涉及的法律關系性質進行認定。只有對法律關系性質認定后,才能根據法律關系的性質選擇適用的法律,從而形成關系性選擇模式。而律師法制教育活動的敘事方式是:(公眾主體)+(選擇法律)+(傳播行為)+(公眾主體的吸收、整理)=(法制教育目標實現)。由于法制教育的對象———公眾作為主體,其出身背景、性別、家庭狀況、受教育程度、職業、個性心理等存在諸多差異,需要律師根據對象不同選擇不同的法律信息進行傳播,因此形成了主體性選擇模式,即根據法制教育對象進行選擇法律。由于律師運用法律與傳播法律二種行為敘事方式的差異,決定了律師要承擔起法制教育的社會責任,就應當培養主體性選擇能力,而關系性選擇能力是法制教育的重要內容之一。律師運用法律和傳播法律敘事方式的差異也決定了律師承擔法制教育社會責任應當培養提高“傳播”能力,“運用法律”能力是法律傳播的內容。傳播能力包括表達能力、運用工具的能力、掌控公眾的能力等。應當說律師一般都有良好的表達能力,但作為傳播能力之一的表達能力與作為職業素質之一的表達能力不同。作為職業素質之一的表達能力是運用法律符號、嚴謹的法律邏輯準確、清晰運用法律解決法律問題的能力。而作為傳播能力之一的表達能力是律師將法律專業符號轉換為公眾生活符號,將法律專業思維轉化為公眾生活思維,在法律符號和公眾生活符號、法律邏輯和公眾生活邏輯之間自如切換的能力。律師擔當法制教育社會責任應當努力提高自身的傳播能力和特別的表達能力。#p#分頁標題#e#
我國《律師法》第一條規定了“發揮律師在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中的作用”,第二條規定律師要“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第四十二條規定,律師依國家規定提供法律援助,等。中華律師協會制定的《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第一條提到了要“保障律師切實履行對社會和公眾所承擔的使命和責任”,第十二條規定“律師應當積極參加社會公益活動”。雖然一些人據此認為賦予了律師相應的社會責任,但這些規定卻沒有明確賦予律師法制教育的社會責任。沒有制度的強制性和具體社會責任規范標準的指引,律師在實踐中承擔法制教育社會責任也顯得隨意。相對而言,我國企業社會責任的制度化程度較高,不僅《公司法》①明確規定了公司應當承擔社會責任,而且“SA8000”,ISO26000《社會責任指南》規定了企業社會責任的標準規范。從而為企業提供了踐行社會責任的具體要求,社會可以以此標準對企業進行評價和監督。因此,吸取我國缺失律師擔當法制教育社會責任制度的教訓,借鑒企業社會責任高度制度化的經驗,我國律師擔當法制教育社會責任一是可在《律師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等有關職業倫理規范中,明確規定律師應當擔當的社會責任,尤其突出律師法制教育的社會責任;二是借鑒企業社會責任標準“SA8000”、ISO26000《社會責任指南》的經驗,制定律師社會責任的具體標準,其中法制教育應當是首要的、最基礎的社會責任標準。從法律的強制性和職業倫理的自律性明確律師法制教育的社會責任和具體評價標準,指引律師踐行法制教育社會責任。
律師法制教育社會責任高度制度化后,還必須有相應的監督管理機制,確保律師踐行法制教育社會責任。借鑒企業社會責任的管理機制,可以建立行政、行業與社會齊管的機制。行政管理是指我國律師的主管部門———司法行政部門的管理。由于我國律師管理體制不同于西方發達國家而由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因此決定了我國律師法制教育社會責任的擔當需要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司法行政部門可以對律師或律師事務所履行法制教育社會責任根據制定的詳細指標進行考評,并將考評結果作為律師或律師事務所年檢通過的條件之一,從而促使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積極踐行法制教育社會責任。律師協會則是行業管理機構,它應當根據上述律師法制教育社會責任規范,制訂更詳細、具體的責任規范指標,指導律師擔當法制教育社會責任。同時,建立考評制度,對律師、律師事務所擔當法制教育社會責任的狀況進行評價,并通過行業協會網站、其他媒體公開評價結果,接受社會監督。如果說行政管理是外在強制管理,行業管理是運用行業內部的自律機制進行管理,那么,社會監督管理則是充分利用市場機制,發揮市場力量進行監督管理。社會中的公眾媒體,律師行業協會以外的其他社會團體、政黨、個人等都可以運用自己的技術,對律師法制教育社會責任的踐行作出評價,猶如2010年12月8日《第一財經日報》“2010第一財經•中國企業社會責任榜”以及同期《21世紀經濟報》企業社會責任獲獎名單一樣。通過這些方式將律師、律師事務所擔當法制教育社會責任的狀況呈現于市場中。讓較好踐行法制教育社會責任的律師、律師事務所得到社會的認同,從而為更多的市場主體選擇,讓市場機制淘汰那些不履行或少履行社會責任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本文作者:饒世權 單位:西南交通大學政治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