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尋找寫作靈感?中文期刊網用心挑選的值班律師制度研究3篇,希望能為您的閱讀和創作帶來靈感,歡迎大家閱讀并分享。
為對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見》的落實貫徹,更好地發揮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在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試點中的積極作用,合理維護犯罪嫌疑人以及刑事被告人的基本訴訟權利,強化人權保障,細化司法保障,推動司法公正,2017年8月29日,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等國家部門聯合印發了《關于開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一、值班律師制度的定義、特點及社會價值
(一)值班律師制度的定義
法律援助制度是為了更好的保障人權和實現法律的公正,在政府財政的支持之下,各地司法部門在法院、檢察院、看守所等地派駐值班律師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為申請人提供免費的法律服務的一種司法救濟制度?!兑庖姟窂娬{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制度,在訟訴中發揮專業職能作用,一方面保障了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的訴訟權,也促進了司法公正。而且也配合了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配合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試點等中央文件,與之相鏈接為一個整體,《意見》指導各地將實踐中經過驗證的做法,逐步上升為規范甚至制度,把法律援助值班律師的幾個重要方面,比如工作職責、如何運作、監管模式、保障服務等都作了規定。
(二)值班律師制度的特點
一是參與的淺層性。我們關注《意見》所限定的服務內容就會發現,要求值班律師提供的服務只包括法律咨詢、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等淺層次,有限的服務。最核心的辯護服務則不屬于值班律師能夠涉足的。因此可以說,值班律師的地位和辯護律師一高一低,他不能對整體案件做細致介入。二是對廣泛服務的強調。值班律師面對的對象,一定是全體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們可以在無任何條件限制的情況下,無償獲得值班律師的幫助,并和他們的經濟狀況、涉及的犯罪類型、可能刑罰的輕重無關。三是服務的多樣性。值班律師的主要職責雖然是提供法律咨詢和轉交法援申請,在目前試點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活動中,值班律師還可以在程序選擇、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對量刑建議提出意見,出席犯罪嫌疑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現場;另外,值班律師在排除非法證據環節,也可以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專業的服務;值班律師還可以對存在刑訊逼供、非法取證的情況,代理申訴控告。
(三)值班律師制度的社會價值
值班律師制度的開展,是大力推進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成果之一,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同時,也更好地發揮了其在保障人權、促進司法公正中的作用。這樣一來,法律援助在訴訟中的地位也大大提高了。一是保障了被追訴對象有平等的辯護權。值班律師制度讓每一個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都有機會平等地享有基本司法資源,最低限度在司法程序上享有平等的救濟機會,也可以避免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只是因為自身的經濟困難或其他個人問題而無法、或者難以獲得國家法律援助。二是有效實現了被追訴對象的自主性辯護。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普遍都有想見律師,自主辯護的意識,值班律師制度無疑在這一點上正好雪中送炭,滿足他們的愿望,及時提供幫助,這也體現了我國在保障人權制度方面的進步。三是明顯改善了被追訴對象的尷尬處境。相對于偵查機關和檢察機關來說,被追訴人的力量是微乎其微的,在刑事審判的過程中,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很明顯處于尷尬的弱勢地位。作為具有專業法律知識的值班律師,可以無償的為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提供專業的法律咨詢等服務,無形中可以增強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的控辯能力。改善了控辯雙方力量地位失衡的不利局面。
二、值班律師制度在運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一個制度的順利運轉,首先必須要靠專業人才;其次要有經費保障;再次要有賦予權利的舉措;最后要有考評獎懲措施。在這些方面,值班律師制度在運行過程中都或多或少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問題。
(一)值班律師選任缺乏嚴格的把關
目前,很多地方的司法部門在購買社會化律師服務的時候,沒有嚴格的從各個律師事務所挑選業務水平高,工作責任心強、社會反響好的骨干律師來擔任值班律師,大多是由各個律師事務所推薦。而不少律師事務所從自身經濟效益以及其他綜合因素的角度出發,往往都是推薦的一些年輕律師或者業績不太突出的律師去擔任值班律師。年輕律師相對來說經驗不足,在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咨詢的時候,有的問題解釋不到位,甚至出現與司法條文本意產生歧義的情況。業績相對落后的律師顯然不是在敬業精神方面存在問題,就是在業務能力方面存在不足。這些被選任對象很顯然,促進不了值班律師制度向良性循環的方向發展。
(二)值班律師薪酬影響工作的實效
值班律師在我國目前屬于法律援助中的一環,薪酬補貼遠遠沒有專職律師可觀,甚至低于當地日平均工資水準,值班律師的腦力勞動付出與其獲得的報酬明顯不成比例,甚至比例嚴重失衡。所以現實生活中,只有那些剛剛入行的律師才自愿選擇去做值班律師,而業務素質高,社會能力強的律師往往更傾向于從事專職代理辯護等工作,不會自愿選擇從事值班律師的工作,從而使得值班律師隊伍整體素質不高,缺少高素質律師人才引領。
(三)值班律師權利低于現實的需求
當前,值班律師的會見權、閱卷權、調查取證權都存在問題。各地的法律援助機構中大部分已經賦予了值班律師會見當事人的權利,但是會見不僅僅是權利賦予的問題,而是后續操作問題。在實踐中,很多值班律師工作機構安排一個值班律師和一批當事人會見,采取“一對多”的方式,這表面上看似提高了訴訟效率。但是卻違背了律師利益沖突禁止性原則,同一值班律師很有可能為利益相關的兩方當事人同時提供法律咨詢服務。其次是閱卷權和調查取證權,值班律師甚至根本沒有被賦予這些權利。沒有閱卷權和調查取證權利,值班律師只能從當事人一方了解案情,不可能細致的了解整個案情和公訴機關掌握證據的情況,因此不能準確的對癥下藥。
(四)值班律師服務忽視質量的考評
具體實踐中,值班律師一旦被選任,崗前培訓基本流于形式,有的甚至根本就沒有崗前培訓。實際運行中,忽視對值班律師服務質量的考核獎懲,更沒有相關的淘汰機制因此值班律師服務的質量一直也得不到提高。
三、完善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制度的建議
總之,要想促使值班律師制度向良性循環的軌道發展,個人建議要在以下幾個方面加以改進。
(一)要進一步嚴格值班律師的選任條件
法律援助機構應嚴格依據律師職業道德水準、政治作風、業務水平、執業時長等要素扎實挑選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完善健全當地法律援助值班律師的細化信息,有條件的地方要搭建法律援助值班律師人才庫,組建比較穩定的值班律師專業人才隊伍。對于遴選出來的優秀律師,法律援助機構要及時開展對他們關于崗位職責、服務要素、工作紀律方面的培訓,有必要的話,可以統一進行訴訟法律培訓。以此加強對值班律師的業務指導,全面提高值班律師的服務意識和水平。
(二)要進一步調高值班律師的薪酬待遇
首先,要給予和值班律師腦力勞動價值基本對等的薪酬待遇,這也能調動廣大值班律師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更有利于吸引高素質、能力強的骨干律師人才加入到值班律師的隊伍中來。其次,要配備固定的工作場所,提供必要的辦公設施,有條件的地方要不斷改善值班律師的辦公條件,一方面是讓值班律師有更好的精神狀態投入工作,另一方面也是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及其近親屬獲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
(三)要進一步賦予值班律師的三項權利
在會見權方面,要進一步明確值班律師會見權的行使范圍。第一應當設立單獨的會見區,以消除被追訴人也就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擔憂;第二是要確保值班律師和當事人“一對一”會見,杜絕實踐中的“一對多”的做法。當然會見的方式可以采取現場會見和視屏會見等方式,會見時間原則應不受限制。在閱卷權方面,個人認為應當賦予值班律師閱卷權。目前,值班律師并沒有辯護律師的身份,因此不能享有閱卷權,從司法實踐來看,只有值班律師享有閱卷權才能夠真正地了解案情,才能體現出被追訴人認罪認罰的自愿是真實可信的。同時,值班律師享有閱卷權便可以與被追訴人進行證據核對,了解新的證據,案件掌握情況,有利于值班律師為當事人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務。在調查取證權方面,個人認為,賦予值班律師調查取證權一方面可以讓律師掌握案件的更多證據,提高服務的實效性;同時也是對司法工作人員的一種監督,能夠督促他們更加認真的辦理案件,使得每一個法援案件得到公正的處理,從而促進司法的公平、正義。
(四)要進一步完善值班律師的質量考評
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做得如何,關鍵就要看服務質量了?!兑庖姟冯m然從服務種類、官方指導和如何監督三個維度做出了具體要求,但在具體實踐操作中要進一步完善服務質量考核獎懲措施,真正形成能者上,平者讓,庸者下的淘汰機制。首先,法律援助機構要在日常工作中實時對值班律師進行動態化管理,為了掌握值班律師履責情況,我們可以匯編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關罪名、案情以及他們的要求等內容,采用如征集服務單位建議意見、對當事人回訪一系列措施,并形成正式公文,具體詳細地通報給律師協會。其次,要向值班律師強調,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誤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訴訟行為,謹守義務原則,嚴禁收受錢財,嚴禁打著值班的幌子,行攬客攬案的實際、嚴禁推銷其他有償服務及違反值班律師職業紀律的各種行為;此外,值班律師同樣要依法保守秘密。對在值班律師有違職業道德和工作紀律的,一定嚴格依法依規對待,讓值班律師隊伍保持純潔。再次,要完善細化考核指標,及時將值班律師履責情況納入律師年度考核及律師誠信服務記錄,對于工作敬業、貢獻突出的值班律師要適當予以精神和物質上的獎勵。對于應付差事,反映差勁的值班律師要引入末位淘汰機制,真正吸引有能力、素質高的律師充實到值班律師大軍中來,提高隊伍的整體素質,更好的促進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制度高質量發展。
四、結語
值班律師制度是一個新生事物,對我國的法律發展會起到巨大的促進作用,必將在我國刑事司法領域產生深刻的影響。目前,受制于方方面面的原因,其應有的社會價值沒有得到充分的發揮,因此,很有必要在未來的司法實踐中不斷的加以完善,以期她發揮出更大的效用。
作者:陳啟陽 單位:鄭州大學法學院
值班律師制度篇2
值班律師制度于20世紀在英國率先建立,2006年河南省首次嘗試建立值班律師制度,隨著國內法律體系和相關制度的不斷完善,該項制度得以健全且應用范圍也隨之擴大。雖然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值班律師制度存在的問題,但與辯護律師相比,該項制度還存在服務時間較短、任務壓力大等問題,影響著值班律師制度的質量和實施效果。因此,本文選此為研究主題,對值班律師制度的問題和建議等加以探討和研究。
一、值班律師制度概述
(一)值班律師制度的概念
值班律師制度的建立旨在為貧困者提供法律援助服務,隨著服務應用范圍的不斷擴大,2006年值班律師制度首次在我國實行并取得一定成效。對于值班律師制度的理解,國內學者并未形成統一觀點,但學者們持有的相同觀點和見解在于,值班律師制度是由國家法律援助機構為罪犯嫌疑人和被告人提供的免費的法律援助服務?;谥贫鹊母拍罱缍?,與傳統法律援助制度的單一性相對比,該項制度能夠為更多適用服務對象提供無償、免費服務,而且克服了過去適用率偏低的問題。
(二)值班律師制度的價值與定位
基于值班律師制度的概念界定,該項制度細化了法律援助制度,減少由于過于繁瑣的訴訟程序和不斷增加的案件審理壓力間的矛盾,使得執行過程更為順暢,同時將權利保障作為價值基點,以上均是該項制度的價值所在。試點工作執行期間隨著制度推行范圍的擴大,關于值班律師的定位產生了爭議,本文基于制度的概念界定,將值班律師進行準確定位,由于其職責是提供法律援助服務,所以可以定位于法律幫助人;與國外其他國家的制度內容對比,國內值班律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適用對象范圍較廣,沒有委托辯護者的可由值班律師提供服務,同時權利和職責也有所不同,即值班律師需要整合多方面資源以解決法律層面的一系列問題。另外,值班律師制度的發展要求也存在特殊性和差異性,為了努力構建刑事案件律師辯護的全覆蓋,該項制度未來發展還需要與我國司法體系改革目標和總體思路保持一致。
二、值班律師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相關法律規定不夠明確
由于我國值班律師制度處于不斷探索和完善階段,就法律層面的規定而言,《刑事訴訟法》《值班工作意見》等法律條款對制定內容規定不夠明確,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是值班律師介入訴訟程序時間不夠明確。我國《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看守所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的通知》(司辦通〔2018〕2號)中對介入事件作出規定,即根據需要服務對象提出申請后的24小時內發出通知,接受通知后應立即提供援助服務。但對于提供援助服務的具體時間,介入時間的不明確影響到援助服務的效果。二是權利內容不明確。結合我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條款作出的權利說明,多數內容明確性高且在實踐應用中得到認可,但關于閱卷權還不夠清晰。由于我國法律條款未作出明確規定,所以在實踐中部分地區常根據案件情況擴展權利,即根據實際需要賦予值班律師閱卷權。
(二)值班律師作用未能充分發揮
值班律師發揮的作用應基于權利和職責角度分析,即為法律規定的援助服務對象提供法律層面專業化的解答和幫助,但在具體實踐幫助的情況來看,仍存在一些問題,表現在幾方面:一是值班律師權利有待提高。由于值班律師權利方面還不夠完善,導致部分看守所限制其與服務需要者的會見條件或者對交流過程進行全方位監督,導致服務質量受到影響;二是認罪認罰案件中的站臺效應。結合我國法律條款《刑事訴訟法》中內容規定,若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沒有委托辯護和指定辯護時應發揮值班律師的功能,即按照律師提供思路和建議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部分值班律師僅到場見證簽署或者簡單為法律援助服務對象提供簡單的法律專業知識解答和回答,并未真正履行自身的職責和權利。
(三)值班律師制度銜接不夠順暢
以北京市值班律師制度執行具體效果來看,接受法律幫助的被告人僅占據速裁程序被告人總數的7.8%,該數據反映了值班律師制度應用效果還不夠理想,結合具體執行情況來看,制度銜接問題值得進一步探討,具體表現于以下兩方面:一是與委托和指定辯護制度銜接不暢。如由于不同律師職責存在差異性,值班律師了解案件后如何與委托和指定律師對接,一些案情爭議點的解決應采取何種具體方法等,這些問題還沒有明確的解決答案,進而反映了制度銜接不暢的問題;二是值班律師是否可以轉任為辯護人。結合我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條例內容,并未結合該問題作出明確回復和答復,在我國多數地區的具體實際案件處理中對該銜接問題持有的觀點不夠明細,雖然北京、廣州等地已初步探索和實行轉任程序,但由于值班律師和委托、指定律師在職責和功能定位不同,如何銜接有待于進一步商榷。
(四)配套措施有待完善
值班律師制度在實際執行過程中,除了存在以上幾方面不足之外,還存在配套措施并不夠完善的問題,具體表現在幾方面:一是經費投入力度小。由于國家對經費補貼和投入并未作出統一要求,多數地區特別是偏遠山區、經濟落后的鄉鎮等補貼較少,無法對值班律師工作發揮鼓勵作用;二是值班律師數量和質量仍有待提升。隨著我國法制體系的不斷完善,值班律師數量迅猛增加,現階段已突破30萬人,但據北京朝陽區人民法院提供的數據,平均每日僅有1名值班律師提供服務,每日平均服務人數為10人。該數據說明值班律師數量增加速度仍無法滿足實際需求。與此同時,服務質量上存在參差不齊的問題,影響著值班律師制度執行的效果。
三、完善值班律師制度的建議
(一)明確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我國法律條款內容和案件審理過程,值班律師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務必須明確介入時間,從刑事訴訟早期、案件偵破的重要時間段等關鍵點入手,由立法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規定明確值班律師的介入時間,以保證法律援助服務能夠取得預期效果。與此同時,對于值班律師是否應賦予閱卷權,需要從該項權利、具體案件審理的需要、服務對象需求等多方面思考,結合國內值班律師制度在北京、廣州、杭州等地的司法實踐情況?;跈嗬陨矶裕捎谥蛋嗦蓭熍c普通辯護律師在行使辯護權上具有一致性,只有賦予其權利,才能夠保證行使辯護權;多數案件自身較為簡單,要想真正為法律援助對象提供幫助,必須通過閱卷過程以明確和細化具體情況;加之,由于一些案件可能增加量刑協商程序,如果值班律師沒有閱卷將無法真正參與其中等。綜合以上思路,筆者建議賦予值班律師閱卷權。
(二)完善值班律師制度工作模式
為了避免值班律師功能發揮的形式化,使其權利和職責得以發揮,還應完善相關工作模式。結合現階段形式化的表現,可從如下兩方面著手:一是國家統一規定和固定值班方式和會見條件、交流過程。避免各地區看守所等自主規定,由國家統一規定會見方式,即以直接會見為主。明確會見形式,即值班律師與法律援助需求者會見過程的監督形式等;二是認罪認罰案件中需要具體明確值班律師提供服務的過程和流程,建議立法部門在《刑事訴訟法》對流程加以說明,明確要求各看守所、檢察院等根據會見環節安排提供便利條件等,使得值班律師的作用能夠得以發揮。
(三)細化相關法律規定的程序化規定
根據現階段值班律師制度執行的情況,由于法律規定程序不夠細化出現的制度銜接問題,還需從如下幾方面入手:一是暢通法律文書的流轉程序,以解決委托和指定律師與值班律師銜接的不暢問題。建議借鑒北京地區值班律師制度執行經驗,即依托于現代化互聯網和信息平臺,構建共享信息平臺和信息銜接的新模式;廣州和杭州等地采用的是紙質化附隨機案卷形式,使得值班律師與委托、指定律師更好地對接案件情況、相關資源等;二是探索轉任問題的解決機制。筆者建議借鑒北京、廣州等地的司法實踐,積極探索適合于我國的轉任機制,實行轉任制度。原因在于,從現實和實踐需求來看,由于法律指定服務對象與值班律師接觸時間長,多數情況下希望值班律師能夠為自己的案件提供更為全面的指導;從產生影響角度來看,初步執行轉任機制后并不會對任何一方以及案件審理等產生負面影響。因此,筆者對此提出肯定意見。
(四)完善配套措施
提高值班律師制度執行效果,還需要完善配套措施。一方面,提高經費補貼。國家應根據國內各地區經濟發展、值班律師經費補貼的現狀等要素,制定出層次化的經費補貼機制,特別是經濟落后地區和偏遠山區等要加大補貼和投入力度;二是提高人才引進門檻,保證人才質量的同時增加人員數量。加大值班律師隊伍建設力度,必須從嚴把控人才引進門檻入手,制定值班律師人才引進方案,如從理論專業知識、實踐技能和經驗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引進人才需要經過一段時間的考核,最終通過考核才能夠進入值班律師隊伍之中。與此同時,各地區相關部門為值班律師提供系統的培訓體系,安排專業理論、技能知識和實踐操作等課程,以不斷提高值班律師的專業素養和能力,使得值班律師隊伍的專業化水平得以提升。
四、結語
總而言之,作為我國新一輪司法改革的主要成果之一,現階段值班律師制度仍處于探索和完善階段,在執行過程存在的問題表現于幾方面,即相關法律規定不明確、值班律師功能形式化、制度銜接不暢和配套措施不完善等,解決問題和完善制度的關鍵在于結合法理,從法律體系規定內容的明確化入手,完善制度工作模式、細化規定的程序化,同時配套完善措施。
作者:溫云云 單位:蘇州大學文正學院
值班律師制度篇3
當前,我國的司法資源緊張,律師服務的費用也比較昂貴,有時案件中的當事人知識文化水平和物質經濟基礎存在較大的差距,經濟基礎較好的當事人可以聘請優秀的律師為自己進行辯護,經濟基礎較差的當事人獲得保障的程度就會大大降低。在此背景下,值班律師制度的設立能從很大程度上給予當事人法律幫助,能夠使當事人在案件中真真切切感受到公平和正義,維護司法的公正和尊嚴,保障其合法的權益。值班律師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國,后在英聯邦國家也比較盛行,日本等國家也建立了比較完善的值班律師制度,相比較而言我國的值班律師制度起步比較晚,很多方面也需要不斷探索和完善。
一、值班律師制度概述
值班律師是指派駐在看守所、檢察院等場所,為沒有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詢、提高程序上法律幫助的律師。在角色定位上,并不同于辯護人,不能出庭辯護。在案件的進程當中,是一個法律幫助者的角色,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用負擔任何的費用和開支。
(一)值班律師制度的內涵
值班律師制度也是法律援助制度的一部分。值班律師能夠為沒有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供免費的法律幫助服務,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二)值班律師制度的價值和功能
值班律師制度能夠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的救濟,其合法權益得到最大程度上的保障,對于維護社會的公平和正義、精確打擊犯罪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
1.保障被追訴人合法權利的重要途徑
值班律師制度為被追訴者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救濟途徑,在刑事訴訟中,講究控辯雙方“地位平等”。被追訴人在強大的國家機器面前往往具有天然的“劣勢地位”。值班律師對于案件的介入,會在很大程度上改變這種控辯力量過于懸殊的局面,讓案件回到正常的控辯雙方平等對抗,保障案件能夠得到公正的審判。由于值班律師在檢察院、法院、看守所等地方提供法律服務,能夠及時快速地接觸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對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給予及時有效的法律幫助,在委托辯護和法律援助辯護介入案件之前,能夠保障被追訴人的合法權利。[1]值班律師的介入對于公檢法等辦案機關,也起到了一個監督的作用,對于案件的公正也大有裨益。在司法實踐中,刑事辯護律師數量非常缺乏,這就導致了在認罪認罰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文化素質普遍不高,值班律師介入案件的訴訟過程中,可以運用其專業的法律知識對于案件中不規范的地方提出修正意見,保障案件審理在正確的軌道上進行,也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起到保障的作用。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追訴人的合法權利都要依賴值班律師的保障,換一種角度值班律師也就是沒有委托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合法權利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線。
2.提高案件的訴訟效率,節約司法資源
值班律師制度的另一個好處,就是可以提高案件的訴訟效率,節約有限的司法資源,保障訴訟的順利進行。當前,我國的各級法院普遍存在著案多人少的現象,如何利用有限的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便成為了需要重點關注的問題。值班律師的介入,可以規范辦案程序,避免了因為重啟案件而浪費新的司法資源。值班律師對于案件的介入,會規范訴訟程序,保障案件得到公平的處理,精準打擊犯罪,保障有限的司法資源都得到有效的利用,既可以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人權,又可以兼顧司法公平和正義。值班律師對于案件的介入又可以很好地平衡效率和公平的關系,既可以保障案件得到公平公正的處理,又可以提高案件的訴訟效率,節約有限的司法資源。
二、值班律師制度存在的問題
值班律師制度在推行的過程中面臨著許多的問題,由于值班律師制度屬于“舶來品”,在適應我國國情的過程中,難免存在“水土不服”的情況。例如值班律師定位模糊,對于其在訴訟過程到底扮演什么樣的角色存在著爭議。司法實踐中,也出現了值班律師和委托律師混同的情況。值班律師普及率比較低,權限也受到限制,沒有完整配套的服務機制,導致值班律師制度存在一些問題。
(一)值班律師定位模糊
值班律師角色定位的問題,是一種實踐性的問題。值班律師更偏向于法律幫助者的角色,和辯護人的角色定位完全不同,他不能像辯護人一樣出庭辯護,值班律師只提供法律咨詢,在訴訟控辯雙方的角色分配中,既不屬于辯方也不屬于控方。對于值班律師的角色定位產生了廣泛的爭論,一部分學者認為,值班律師能夠作為“辯護人”,可以在審前程序中,提出建議和申請變更強制程序,履行“辯護職能”,行使“辯護人權利”。另一部分學者認為,值班律師僅僅是法律幫助者,不能將其等同于辯護人。[2]值班律師的角色定位模糊,導致其職能定位也不夠清晰,對于其職權范圍也沒有詳細的規定,這導致了值班律師的作用不能得到有效的發揮。
(二)值班律師對于案件的參與度不夠
值班律師對于案件的參與度不高主要表現在,值班律師介入案件的時間點不夠明確、值班律師的職權范圍受到限制?!斗稍蛋嗦蓭煿ぷ鬓k法》并沒有明確值班律師介入案件的時間節點,這就導致值班律師介入案件的時間節點很模糊,使值班律師介入案件時間早晚參差不齊。值班律師實行輪班制,也會導致案件在銜接上的脫節問題,例如,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將自首情節告知上一位值班律師,輪班后,下一位值班律師對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告知的情節,并不能進行有效的銜接,會導致案件的銜接不順暢,[3]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值班律師缺乏履行職務所需要的訴訟權利。值班律師不同于辯護人,并不享有完整的辯護權。值班律師在面對疑難復雜的案件時,僅僅對于案件材料進行閱讀,是不能夠對案件形成準確的判斷的。沒有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往往只能依靠值班律師提供專業的法律幫助。此時值班律師在沒有能夠對案件事實進行充分了解的前提下,提出的建議往往具有片面性,會對案件的處理結果造成影響,這就違背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建立的目的,影響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合法權益的保障,會導致案件效率的降低,不利于控辯雙方實現平等,值班律師如果不能針對性地提出建議,會導致案件公平正義難以得到有效的保障。
(三)缺乏相應的配套管理機制
值班律師對于案件的積極性不高,沒有足夠的熱情投入到案件的辦理中去,案件的質量難以得到保障。相應的配套管理制度也有待完善,對于值班律師的管理也需要加強,保障值班律師的辦案質量。值班律師往往表現出對于案件參與的積極性不高。[4]一是值班律師提供的法律幫助是免費的,值班律師沒有和被追訴人之間形成委托和被委托的關系,案件的結果和值班律師并沒有直接的關系,值班律師往往對案件的參與積極性不高;二是對值班律師的經費投入力度不夠,導致值班律師在辦案過程當中,經費保障不足,對于值班律師享有的閱卷權等權利行使的保障體系也欠缺。在司法實踐中,值班律師往往都是由年輕律師擔任,法律實踐經驗不足,相比資深的律師,不能很好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此外,司法案件的數量呈現增長趨勢,出現案多人少的情況,值班律師投入力度不足。目前,沒有建立起完備的值班律師監督機制,對于值班律師的監督存在著空白,在沒有完善的監督機制的背景下,值班律師辦案質量的好壞也就無法得到良好的保障。值班律師參與案件的積極性不高會直接導致辯護質量下降,直接影響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三、值班律師制度的改進對策
由于值班律師角色定位不夠清晰、值班律師對于案件的參與度不高、對于案件的積極性也不高,筆者針對上述問題,提出針對性解決方案。
(一)明確值班律師的角色定位
那么,值班律師的角色定位到底是什么。值班律師在司法實踐中的角色定位必須要得到明確和加強,如果不能明確值班律師的角色定位,那么值班律師制度的推行就會遭遇巨大的困難。在司法實踐中,值班律師更多的是一種“旁觀者”,并沒有直接參與到控辯雙方的對抗中來,筆者認為值班律師在案件的訴訟過程當中應當扮演更多的法律幫助者和法律監督者的角色。值班律師通過閱讀案卷來了解案情,明確案件的情況,針對案情提出具有針對性的建議。值班律師在案件審理的過程當中也需要扮演法律監督者的角色,對于司法機關不規范的司法行為、對于損害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應當及時向有關機關提出司法建議。值班律師制度對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更多的是一種加強和補充,值班律師在執行職務時被賦予獨立的訴訟地位,會最大程度激發出值班律師制度本身的優勢。當前,應當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明確值班律師角色定位。
(二)加強值班律師對于案件的參與度
加強值班律師對于案件的參與度,要嘗試建立健全統一的值班律師參與案件的時間節點,并針對特殊的情況設定,使值班律師制度能夠應對各種突發的情況。將值班律師介入案件的時間盡可能提前,在一般情況下,值班律師越早介入案件,越能夠最大程度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合法權利。針對值班律師輪班機制有時候造成的案件銜接脫節的問題,可以嘗試建立“值班律師專案負責機制”,由開始接手的值班律師對接手的案件負責到底,中間沒有特殊的情況不能輕易更換,值班律師對于案件負責到底可以避免因為輪班造成的銜接不順暢。此外,適當加大值班律師的職權,使值班律師從一個案件的“旁觀者”,變成案件的“參與者”??梢試L試建立值班律師出庭機制,值班律師通過閱讀案卷,對案件的事實可以形成初步的認識,在庭審過程中,值班律師對于案件的意見,可以起到補充和說明的作用,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實,精準打擊犯罪,提高訴訟效率。
(三)建立完善的配套管理機制
嘗試建立配套的管理機制,同時建立相對完善的案件監督審查機制,將值班律師辦理案件質量和業績考核相結合,保障值班律師辦理案件的質量。[5]為提高值班律師對于案件參與的積極性,要提高值班律師的福利待遇,加強對值班律師的財政投入,對于值班律師可以進行一定的財政補貼,激發值班律師的工作熱情。建立值班律師免費培訓機制,值班律師必須要完成上崗前的培訓并且有相應的主管部門頒發的結業證書才能參與案件,為沒有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務。通過建立健全值班律師配套保障機制,司法機關可以嘗試設立專門的值班律師閱卷室,充分保障值班律師行使閱卷權,保障值班律師更加清楚準確地了解案情,提出具有針對性的建議。建立值班律師工作監督機制,對值班律師的辦案過程進行監督和規范,對于在辦案過程出現問題的劣跡律師,將其列入黑名單,并且通知其所在的律所對其進行處罰。加強對值班律師的公正廉潔教育,著力打造一支公正廉潔、工作能力出眾、高素質的值班律師隊伍。
四、結語
值班律師是法律服務的提供者,對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權益保障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提高值班律師對于案件的參與度和積極性,能夠加強對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權保障?,F階段,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和值班律師制度在一些方面仍存在不足,因此,在具體適用過程中要和我國實際國情相結合不斷進行完善,推動建立健全具有中國特色的值班律師體系。
參考文獻
[1]向靜,駱春艷.認罪認罰從寬視野下值班律師制度的問題與完善[J].嶺南師范學院學報,2021,42(6):118-124.
[2]吳宏耀,徐藝寧.值班律師制度的保障機制研究[J].中國司法,2020(10):75-78.
[3]王彪.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爭議問題研究[J].刑事法評論,2017,40(1):207-237.
[4]溫云云.淺論值班律師制度[J].法制與經濟,2020(8):78-79.
[5]汪海燕.三重悖離:認罪認罰從寬程序中值班律師制度的困境[J].法學雜志,2019,40(12):12-23.
作者:譚克 單位:河北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