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締結制度傳統文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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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締結制度傳統文化研究

摘要:

在我國傳統文化上下五千年的發展歷程中,為我們留下豐富的寶藏,其中傳統的文化內涵是在這個世界上獨一無二的。中國的傳統文化,就是指在歷史上慢慢的積淀逐漸形成為傳統,同時已具有一定的穩定形態的文化,其中包括我們的思想和觀念以及禮儀制度等分布在不同層面的無形的財產。家庭倫理是對傳統文化內在秩序的核心設計,由家到族,再到國,本質上就是一種血緣關系,宗法關系,其結構便是傳統的家國一體化。正因為如此,“家本”思想的倫理精神,才會有其存在的歷史基礎,也指引了家國的精神方向。

關鍵詞:

婚姻制度;傳統文化;現代法治

一、傳統文化的婚姻家庭觀念

家庭是社會最小的單位,家庭倫理問題在中國繁雜又明確。在中國的家庭中通常錯綜交織著各種各樣的人倫關系;在同樣的家庭中,始終由血緣親情一以貫之,一切事務大都以此為點而擴展延伸。婚姻是家庭的來源和基礎,家庭是以自然形態的倫理關系聯結起來統一體。中華民族重視家庭生活的價值由來已久,以家庭和諧為中心,形成了規范的婚姻家庭生活的倫理道德體系。當代法治社會,婚姻締結有了更多的法律色彩,男女兩性結成婚姻,由獨立的兩個個人融合成一個幸福美滿的生活共同體,其締結條件需要符合倫理理性,符合倫理公信。這不僅是人道主義的體現,而且是自由和平等原則的實現。

二、婚姻締結制度傳統文化與現代法治

(一)形式要件

自人類社會演變為私有制以來,產生了一夫一妻制的家庭結構。婚姻成為事關傳宗接代,繁榮家業,光宗耀祖的終身大事?;槎Y作為一種形式,是對婚姻的一種確認,也是一種宣告。歷來十分鄭重其事,也十分繁瑣。中國傳統的婚禮儀式起源于西周,要經過“六禮”:“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此后相傳一千多年,到宋代,儒學大匠朱熹改為“三禮”:“納采”、“納幣”、“親迎”。在古代社會,青年男女結為連理,不僅要有禮數的約束,還要遵從“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嚴禁男女之間自由的相親相許?!对娊洝分杏涊d:“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如果未經父母同意,自行許配婚姻,被稱為“淫奔”,為禮法教化所不容。同樣的,如《禮記•坊記》所云:“男女無媒不交”,如果沒有媒妁作為中介和橋梁,婚姻是不能成立的,并且被人們認為是無信義,不名譽的行為。到清末法律館制訂法律時,又明確“婚姻須呈報于戶籍吏”,與現代的婚姻登記制度相近。我們國家的《婚姻法》第二條有相關的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同時第三條法律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第五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由此可見,在中國當代社會,男女能否締結婚姻,完全是兩個當事人的私事,社會或他人都無權干涉,婚姻自由受到法律的保護。“男女雙方完全自愿”意味著婚姻關系的締結是建立在道德承諾的基礎上的,這種來自于內心的道德良心承諾,構成了婚姻最基本的倫理基礎。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這是現代的婚姻登記制度,說明婚姻締結以登記作為形式要件,締結的事實婚姻也要及時補辦登記。這也體現了法律對婚姻的保護。“父母之命”的立法原意在于以家庭和睦為目的,主要是因為子女成婚后,仍多于父母同住,如果事先得到父母的認可和允許,就會有利于將來大家庭的共同生活,體現了“家本”觀念,家庭的和睦被認為是祖上的福蔭,是家國倫常的縮影。

(二)實質要件

以清末法律館《大清民律草案》為例。

1.“非為同宗”

這條法律規定目的在于表達一種倫理的常態觀念:“娶妻不娶同姓者,重人倫,防淫佚,恥與禽獸同也”。古代社會的森嚴的家族輩分倫理可見一斑?!短坡?bull;戶婚》中也提到了類似的法律規定:“諸同姓為婚者,各徒二年,緦麻以上各以奸論。買妾而不知姓者,則卜之。”法律館在“同宗”問題上做出了變通,以同宗為原則,以同姓為補充,若為一祖所出,無論支派遠近,籍貫同異,雖百世而婚姻不通,若同姓而郡望不同,則可以通婚。

2.成婚年齡

男滿十八歲,女滿十六歲。法律館的該條規定也是有歷史淵源的。朱子家禮云:男子年十六至三十,女子年十四至二十乃可成婚。關于成婚年齡,不僅是經禮,法令中也有規定闡述?!锻ǖ洹诽铺谪懹^詔曰: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并須申以婚媾。明太祖洪武元年制曰男年滿十六女年滿十四以上并聽婚娶。

3.須非重婚

法律館的目的為了防止停妻再娶。而且一夫多妾,與一妻多夫,都是法律所不允許的。傳統的一夫一妻的理論依據源于儒家觀念,即:一個男子只有一個名義上的正妻。一夫一妻制是就名分而言,而非婚姻人數。同時明清的法律有規定寫到:“凡以妻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為妻者,杖九十并更正”,此處法律的目的是強調妻妾名分和尊卑有序。對重婚的禁止和約束,是法律的進步,亦是社會和文明的進步。

4.須非近親尊卑為婚

禁止突破尊卑界限的婚姻是該條的主要規定。在法定親屬范圍內,外親或妻親中之旁系親輩分相同者不屬于禁止結合的范圍。實際上對于禁止血緣近親結婚,已經有同宗不得結婚的規定,而且不論支派遠近,凡屬同宗都屬于嚴禁結婚的范圍。本項規定,是指在本法所規定的親屬之外,與離婚而解除親屬關系的人,仍不許其結為婚姻。“親屬妻妾,即使被出及已改嫁也不得為婚”,說的就是這樣一種情況。

5.不得與相奸者結婚

法律館對于該項規定的說法是:女子通奸后又離婚的,不得再次結婚,是為了警戒女子應當重貞潔,知廉恥,并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防止邪淫之風的滋生。但該條規定并未逃出男女不同的窠臼,仍是對于男性寬宥,對于女性嚴苛,體現的是對男女同一行為的不同結果和不同的法律責任。

三、正確看待傳統文化與現代法治

為了保證社會的和諧和統一,儒家的思想家們不斷豐富著我們的傳統文化,孔孟思想,在漢展成為“三綱五常”,用倫理綱常原則教化百姓,來達到整個社會的和諧和統一。但傳統的婚姻締結制度也存在其弊端,父母之命的約束,成就了梁祝的凄美故事。類似的,《紅樓夢》中前世的“木石前盟”終究抵不過約束下的“金玉良緣”,一個在對方的洞房花燭夜時含淚而逝;一個最終選擇了青燈古寺,不再糾纏人世的紅塵紛擾。任何原則一旦被絕對化,勢必違背他的初衷。在當代法治社會,婚姻自由是我國《憲法》和《婚姻法》確認公民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最大限度地擴大人們按照自己意愿行事的環境制約自由是公正的法律賦予人類真正偉大的善事。馬克思說,法律不是與自由相背離的東西,更不是壓制自由的手段?!对娊洝分?ldquo;關關雎鳩,在河之洲。窈窕淑女,君子好逑”的唯美畫面,才應該是婚姻結合最適合最完美的意境。從民族利益出發,在21世紀重建中國優秀傳統文化,是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基礎性工作。“取其精華,去其糟粕”一直都是我們傳承文化所秉承的理念。傳統文化是我們民族的精神力量,現代法治是我們民族的重大飛躍,傳統文化為現代法治提供了源源不盡的動力和支持,現代法治的實現將會更廣的傳播我們的優秀傳統文化,讓每一個國人在生活中的方方面面,都能感受到傳統文化和現代法治的存在。

作者:蓋格 單位:河北經貿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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