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尋找寫作靈感?中文期刊網用心挑選的污染環境罪之刑罰配置優化探析,希望能為您的閱讀和創作帶來靈感,歡迎大家閱讀并分享。
【內容摘要】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將生態文明建設納入重要戰略體系,將維護好人民群眾的環境權益作為歷史使命。然而,我國污染環境罪刑罰幅度小,罰金隨意化、輔助措施缺乏,導致法律震懾力缺失,環境犯罪越來越多。筆者結合司法實踐,建議加大污染環境罪的自由刑處罰力度、規范罰金配置、明確刑罰輔助措施獨立性,構建治理環境污染的有力體系。
【關鍵詞】污染環境;自由刑;罰金;輔助措施
我國環境犯罪活動日益增多,環境問題日益嚴重,人民群眾渴望用重典去打擊環境違法犯罪,作為環境犯罪的典型罪名“污染環境罪”更是承載了人民群眾的殷切期望?!缎谭ā返?38條明確規定了污染環境罪兩檔刑罰:第一檔是嚴重污染環境,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第二檔是后果特別嚴重,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刑罰太輕,為人們所詬病。如何亮劍環境犯罪,守護藍天碧水?優化污染環境罪的刑法配置勢在必行。[1]
一、污染環境罪刑罰配置實施情況
(一)污染環境罪案件數量。筆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搜索到污染環境犯罪的判決文書共13654篇,根據年份和相關司法解釋或會議紀要生效時間分別列表統計。[2]注:《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修正案(八)》)、《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2016解釋》)、《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依次分別于2011年5月1日、2013年6月18日、2016年12月26日、2019年2月20日生效??傮w上,污染環境罪案件數量逐年上升。筆者認為可能有以下兩方面原因:一是《修正案(八)》降低了犯罪門檻,將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修改為污染環境罪,犯罪由故意轉變為過失或故意,犯罪客觀方面由“人身以及財產因為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而受到侵害”改為“嚴重污染環境”;《2016解釋》又增加了“后果特別嚴重”“公私財產損失”和“有毒有害物質”的情況,使得更多的現實情況入罪。二是相關司法解釋和紀要相繼出臺,打擊環境犯罪的力度不斷加大,但力度主要集中在擴大入罪范圍,統一法律適用方面,對刑罰并未做任何改變,對犯罪的震懾力不足,越來越多的人或單位鋌而走險,導致案件越來越多。[3]
(二)對590份法律文書的深入研究。根據張弟對2017年、2018年590份污染環境罪裁判文書的研究結果,司法實踐中污染環境罪的刑罰普遍較低,581位自然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其中一半以上被判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占比93.63%,僅有6.37%的人被判處3-7年有期徒刑,還有69人被適用緩刑。大部分案件同時判處罰金,但罰金數額較低,1萬元以下的犯罪人數占46.24%,1萬-2萬元的犯罪人數占20.49%,2萬-3萬元的犯罪人數占12.97%,以上共占79.7%,其他最高未超過40萬;單位犯罪數極少,僅有17件;雖然所有案件都作出了沒收違法所得的決定,但刑罰輔助措施種類少,僅有2例案件宣告了禁止令,1例宣告了從業禁止,1例責令賠償經濟損失,1例責令被告人承擔環境污染損害費用,但因缺少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予以改判。
二、污染環境罪刑罰配置存在的問題
(一)執法力度軟。污染環境罪的刑罰分為兩檔,最高刑罰是7年,從581位自然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來看,僅有37人被判處3-7年,第二檔刑罰處于閑置狀態。第一檔刑罰在司法實踐中也是偏向1年以下,執法力度明顯偏軟。從69個人適用緩刑來說,平均每8.5個人中有一個適用緩刑。如果長期“輕刑化”,難以震懾不法分子,法律預防、教育、懲罰等功能必將落空。
(二)罰金隨意性。污染環境罪中明確規定了罰金,但罰金的數額和幅度并沒有規定,這必然導致司法實踐中具有隨意性,一審法院往往相對保守,判處較低罰金,避免上訴改判的風險。上述590份法律裁判文書中,接近80%的文書中罰金在3萬元以下。低罰金對于因犯罪行為而導致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簡直就是杯水車薪。另外,不同法院的法官在辦理類似案件時,罰金數額相差較大,案件標準不一,具有隨意性。
(三)刑罰輔助措施不足。污染環境罪除侵犯自然人法益外,往往還會對環境法益和社會法益造成損害。社會公眾除了關心案件的被告人被判處什么樣的刑罰,更關心的是被污染的環境能否得到恢復,對自己的身體健康會造成多大的風險。環境恢復正義往往超越被告人的刑罰正義。然而,法院直接判令被告人承擔環境損害費用在上述590份裁判文書中僅有1例,且最后因為沒有刑事附帶民事的當事人而告吹。而類似刑罰輔助措施在其他犯罪的司法實踐中出現,如2017年4月,被告人陳某因過失燒毀林地,法院判決被告失火罪,并承擔復種責任。
三、污染環境罪刑罰配置優化措施
(一)加大自由刑的處罰力度。我國《刑法》在1997年設立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修正案(八)》將其修改為污染環境罪,然而刑罰依然保持23年前的標準。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環境污染已經給我們的生產生活帶來了較大的負面效應,清新的空氣,潔凈的水源,成了普通老百姓所稀缺的資源,因此必須順應時展,加大處罰力度、懲治環境犯罪。具體可以參照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的立法模式,制定污染環境罪的刑罰標準。
(二)規范罰金刑配置污染環境罪的罰金沒有上限,存在較大彈性浮動空間,因此也遭致很多學者抨擊。學者認為無限額罰金制使法官具有極大的自由裁量權,容易產生權利尋租空間,滋生腐敗,導致司法不公。筆者認為,不妨采取分檔設定罰金刑、比例倍數、按日計罰等方式,細化罰金刑。
(三)明確刑罰輔助措施的地位。涉嫌污染環境犯罪時,不僅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法責任,更要盡快采取行動治理污染環境,使損害程度降至最低,將環境恢復如初。結合司法實踐,筆者建議在主刑和附加刑外單獨設置刑罰輔助措施,并增加其種類,如限期治理、要求付治理費用或實施治理行為等。
作者:李珍 單位:廣東省環境保護職業技術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