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原則論文范例

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編精選了8篇立法原則論文范例,供您參考,期待您的閱讀。

立法原則論文

社會發展中的法學思考

 

社會發展中的金融法與環境法問題經教育部國際合作與交流司批準“,社會發展與法律改革國際學術研討會”于2009年10月17~18日在復旦大學召開。此次會議由復旦大學法學院、復旦大學醫事法中心、復旦大學民商法學科主辦。來自俄羅斯莫斯科大學、德國洪堡大學、英國班戈大學、日本神奈川大學、韓國西江大學和中國人民大學、上海交通大學、華東政法大學的知名教授以及復旦大學部分教師40余人參加了會議。會議收到學術論文30余篇,圍繞“社會發展與法律改革”的主題,就相關問題進行了深入討淪,是一次高層次的學術研討會。   此議題研討由復旦大學法學院楊心宇教授、王全弟教授主持,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吳宏偉教授評議。主要論文包括:   (1)俄羅斯前總理、俄羅斯聯邦審計院秘書長、莫斯科大學國家審計學院院長S.M.沙赫賴(ShakhraySergey)教授作了《國家審計與社會經濟發展的效率》的報告。他認為,國家審計是在有限的社會資源條件下國家優化解決社會經濟任務的工具,它以公民監督國家效率的機制合理取代了幾個世紀以來國家監督個人行為的制度。作為現代社會的監督制度之一,它提出了社會經濟改造中目的與手段的關系問題,特別重視分析各種改革與戰略的社會代價。國家審計制度是一項轉向新經濟類型和高水平社會發展的前提手段。   中國學者評論認為,俄羅斯的審計制度對于俄羅斯的反腐敗有重要作用。國家審計制度從學術角度來說是憲政的視角,值得中國學者研究與借鑒。   (2)莫斯科大學法律系系主任A.K.戈利琴科夫(GolichenkovAleksandrKonstantinovich)教授作了《生態立法的新的法律編纂》的報告,介紹了俄羅斯生態立法的主要任務、結構、主要途徑(跨部門的法律編纂)、法律部門的區分與整合(環境保護法與自然資源法區分整合后形成生態法)、法典制定者必須解決的問題,認為生態立法改變了環境保護活動的法律基礎,將會促進向清潔技術轉化并保障國內經濟在高生態標準下進一步增長,促使建立真正的國內生態安全體制。中國學者討論認為,俄羅斯將環境保護法與自然資源法整合為生態法,這種跨部門的綜合性的立法,即社會法的產生,值得我們研究。   (3)英國班戈大學法學院院長德莫特•卡希爾(DermotCahill)教授就其論文《歐盟內歐洲法院在公共采購領域對透明原則的運用》發表了演講,介紹了歐盟在公共采購領域的一些最新發展,歐盟法確立了公共采購領域的透明原則及非歧視原則。歐洲法院(ECJ)的諸多判例已經對27個歐盟成員國不透明的公共采購現狀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更強化了透明原則,產生了擴大適用非歧視和透明度一般原則的結果。英國法院遵循了歐洲法院的司法判例,以致幾乎所有該論文討論的新近案件中,公共機構都被認定為違反了歐盟法律或一般原則。中國學者結合金融危機及中國的政府采購,與克希爾教授探討了多層次的金融監管問題。   (4)復旦大學法學院朱淑娣教授以《上海國際金融中心與金融規制法研究》為題作了演講,以利益平衡為視角,探討了中國金融領域的重大問題。朱教授指出,金融規制法律規范的評價標準主要包括規制發生的正當性、規制的合理限度和規制的法律控制3個方面。而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中的金融公法   2社會發展與侵權責任法改革   規制主要目標包括:雙向兼顧性目標、利益平衡化目標和全球化貢獻目標。會議還收到復旦大學法學院張建偉教授提交的論文《金融危機的法律思考》,俄羅斯的S.G梅德維杰夫教授提交的論文《俄羅斯聯邦銀行儲蓄保險制度》,探討了相關中、外金融法律問題。此議題的研討由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院長高富平教授主持,復旦大學法學院段匡教授評議。   主要報告有:   (1)中國民法學會副會長、復旦大學醫事法研究中心、民商法學科負責人劉士國教授作了《中國侵權責任法制定中的爭論問題》的主題發言,向中外學者介紹了中國侵權責任法的立法進程等基本情況,著重對以下幾個立法中的爭論問題及主要意見予以介紹和評述:①侵權責任法調整的社會關系,是否僅規定侵犯民事權利,是否再規定侵犯利益;②關于統一死亡賠償金的規定;③關于要不要規定國家賠償責任;④關于責任能力和行為能力的關系;⑤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是否規定礦害等工傷事故責任;⑥樓上拋擲物傷人找不到加害人可否由相鄰人賠償的問題。   針對這些問題,劉士國教授認為:①侵權法調整的就是侵犯絕對性民事權利產生的社會關系,法與法律有區別,即使法律沒有規定的權利,也可能存在于社會生活規則中,那就是法律之外的法涉及的權利,反對對利益作出特別規定。②統一死亡賠償金標準是大勢所趨,有利于保護受害人。③主要從性質上說,國家賠償是國家與公民之間的平等關系,就此,侵權責任法應作規定。鑒于國家賠償法是民法的特別法,侵權法僅規定一條就可以了,表明這是侵權責任的一個類型及賠償的性質,具體條文由國家賠償法規定。④采用責任能力規定是正確的和必要的,這涉及侵權法和民法通則相關規定的改革。監護人責任應以被監護人無責任能力為條件,如被監護人有責任能力,被監護人應承擔責任,不能賠償的,由監護人承擔補充責任。前者,是直接責任。侵權法以救濟受害人為主要目的,也有教育、預防的功能,未成年人有過錯,應予批評教育,甚至責令賠禮道歉。⑤侵權法應規定礦害事故的使用人因違反對被用人的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而且不限礦害,凡使用人對被使用人違反安全保障義務均應承擔民事責任。⑥樓上拋擲物傷人找不到加害人不應由相鄰人賠償,法院不宜以共同危險行為或公平責任加以判決。加害人不明,公安機關應予立案偵查。   如仍不能確定加害人,公安部門可會同民政部門,對嚴重受害者實行社會救濟。此外,受害人仍可依醫療保險減輕所支付的醫療支出,保險制度已對此具有救濟功能。   對于中國侵權法的制定,外國專家饒有興趣,就諸多問題與劉士國教授進行了探討。#p#分頁標題#e#   (2)韓國西江大學法學專門大學院長嚴東燮教   授以《韓國制造物責任法》為題,介紹了韓國制造物責任法的概要內容、制定該法以后韓國案例的動向,指出了該法的缺陷,提出了如下修改完善的建議:應對“缺陷推定”作明文規定;《制造物責任法》適用范圍應當包括預售公寓的缺陷責任;應明確規定免責事由“法令制定的標準的遵守”中的“法令”局限為強制性的;法規條文應更明確。   (3)華東政法大學張禮洪教授就其論文《對侵權行為過錯認定標準的新認識》作了報告。他以《阿奎利亞法》中關于過失的原始文獻為基礎,對完善現有的過失判斷標準提出了建議:侵權過失的判斷標準以客觀過錯為基本原則,即過失是對行為人沒有盡一個理性善良的人的義務,預見或者預防自己行為的后果進行的。過失的存在以存在不法行為、侵權行為和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為前提。過失概念本身就蘊含了因果關系。過失的存在以行為人是否盡一般人應采取的謹慎義務為標準,但是,還應根據社會的一般認識,以造成損害的危險是否由行為人所知或者被害人是否根據自己的意志將自身處于一個不應處于的危險區域來判斷行為人的過失。   (4)復旦大學民商法學博士生王淑華作了《未登記過戶之機動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的確定》的發言,她認為我國《物權法》對機動車的物權變動采用登記對抗主義,機動車所有權自買賣交付時發生移轉,登記過戶僅是買受人據以獲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不屬于物權變動不得對抗的“第三人”范疇。轉讓交付但未辦理登記過戶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應由對機動車享有運營支配權和運營利益的機動車實際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登記的所有人一般不承擔賠償責任,除非其對于交通事故的發生具有過錯構成侵權行為。會議還收到復旦大學民商法學博士生王康提交的論文《機動車交通事故共同侵權損害賠償中的保險責任研究》。   3社會發展中的醫事法律問題   此議題的研討由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韓長印教授主持,復旦大學王全弟教授評議。主要報告有:   (1)日本神奈川大學法科大學院森田明教授作了《日本醫療訴訟與醫療的法制度的動向》的報告。   通過一些具體的案例,介紹了日本國內患者權利運動的發展、重大醫療事故訴訟持續增加的特點以及最新的法律制度的施行:產科醫療補償制度、對因出生時的原因造成的腦性麻痹患兒的無過失補償制度、醫藥品副作用受害人的無過失補償制度及預防接種被害人的補償制度。   (2)復旦大學法學院姚軍副教授作了《醫療事故侵權責任范圍的正確確定》的演講,他提出,作為法治社會核心價值的社會公平的核心內容,要求行為(或責任)人對己方行為及其不良后果承擔(法律)責任(即法律上對己不利的后果)。在具體承擔法律責任時,它又意味著責任人僅對由自己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擔責任,而不應對超出該不良后果部分負責;同理,基于該核心價值(也是諸法的基本原則),醫療事故的責任人也只應對其行為所造成的后果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立法即司法上不應強迫其承擔超出該后果的責任。   (3)復旦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學博士滿洪杰從比較法的角度進行了《人體試驗侵權責任研究》的發言,建議我國應當構建獨立于醫療過失責任的人體試驗侵權責任制度。人體試驗侵權責任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但可以在對過錯的舉證上采取舉證責任倒置。在因果關系問題上,應當采取相當因果關系、倒置。在因果關系問題上,應當采取相當因果關系、疫學原理因果關系以及因果關系推定理論來進行綜合判斷。   (4)復旦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學博士生李燕以《雙性兒童性別確定的法律問題探究》為題,提出雙性兒童并不是不正常的,當前醫學界普遍施行的、經父母知情同意而為雙性兒童確定性別的性別再造手術,并不符合兒童最大利益原則。性別確定應是兒童自己的憲法權利,父母對子女性別再造手術的知情同意權與雙性兒童自己的憲法基本權利相沖突。法律應承認男女二元性別體系外的第三種性別,雙性兒童的性別確定應待其長大后自己決定。   韓長印教授評議認為,醫事法的研究提醒學者注意到平時不為大眾所關注的處于弱勢群體的少數人的權利,也提醒學者們思考我們的研究方向、研究方法等方法論問題。由于醫事法內容的中外共同性,中外學者就醫療過失認定、損害賠償、醫療訴訟等問題展開了熱烈討論。   4社會發展中的其他民商法律問題   此議題的研討由人民大學法學院吳宏偉教授主持,復旦大學段匡教授評議。主要論文有:   (1)德國柏林洪堡大學法學院萊因哈德•辛格(ReinhardSinger)教授作了《變遷中的民法典的社會模型》的報告,介紹了社會模型的概念和它作為法律發展因素的功能、在19世紀私法秩序的社會模型的發展以及德國民法典的社會模型的變遷,提出了現代私法中的民主化和社會國家化、告別契約法中形式自由倫理模式,強調程序的和實質的合同正義,強調了民法的社會責任。   (2)復旦大學法學院王全弟教授所作報告《兩岸擔保物權比較研究論綱》,就如何確立保證債權獲得完全清償的制度,比較了2007年3月中國大陸《物權法》與臺灣地區在2007年3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的擔保物權修正草案,在擔保物權的追及力、擔保物權的實行期間、抵押權順位、動產抵押、最高限額抵押、權利質權和商事留置權7個方面對大陸地區和臺灣地區的物權制度進行了比較分析,提出有利于兩岸發展及法律相互借鑒與完善的建議。   (3)復旦大學法學院胡鴻高教授作了《中國企業并購及其法律改革》的報告,介紹了中國企業并購及其法治演進歷程與特點、中國企業并購的模式、企業并購突出問題與法律改革。胡教授呼吁,企業并購,不僅應當有利于國家安全和經濟結構的戰略性調整,而且要實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加強信息披露法制,增加透明度,保障中小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還應當特別關注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在企業并購中,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勞動者的勞動權益,保護環境、防治污染,發展社會保障公益事業,建設和諧社區與社會。目前當務之急,在于通過法律改革,明確企業社會責任的范圍和實現機制,倡導和激勵企業履行社會責任。#p#分頁標題#e#   (4)復旦大學法學院何力教授作了《中國海外資源投資的法律問題及對策》的演講,指出中國的資源特需改變了世界資源供求格局,闡述了中國海外資源投資的進展,分析了經濟主權和資源主權成為中國海外資源投資的法律障礙,分析了中國海外資源投資的環境法和政治動亂問題,最后就中國海外資源投資保護的法律對策提出了具體的建議。   (5)復旦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學博士生蓋威作了《社會組織在我國協商治理模式中的地位與功能》的論文發言,建議進一步完善立法、修定民法通則、明確規定社會團體法人和非法人團體,盡快制定社團法、修改現行特別法增加法律責任的規定,進一步扶持社會組織的建設和發展,淡化一些社會組織的行政色彩,轉變政府中心主義治國理念,確立以民為本、以市民社會和市民組織活動為導向的治國之策,進一步完善協商治理機制。   (6)德國柏林洪堡大學法學院托馬斯•萊塞爾(ThomasRaiser)教授作了《合同與合同法》的報告,俄羅斯A.Sherstobitov教授向會議提交了《關于俄羅斯聯邦民事立法修訂的構想》的論文,復旦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學博士生韓偉、王森波分別提交了論文《斯多葛派的倫理哲學與羅馬法的轉型》、《必亦正名乎?———美國加州同性婚姻立法風波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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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課程教學改革

1、經濟法課程教學存在的問題

一是缺乏學術思維的培養。在以傳授課本知識為目的的教學理念和一切為考試服務的教學目標的作用下,課堂教學中自覺不自覺地把注意力集中在硬性知識的傳授上,缺乏對學生法律思維和學術素養的培養,學生成了“硬性記憶的機器”,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大多數學生迷茫于眾多法律條文的表面知識,無法探索法律條文背后的深刻法理,更不能在理解法理的基礎上抽象概括出眾多法條的規律。在此作用下,一方面,對于經濟法的學習和考試成了學生們學習的唯一目的;另一方面,死記硬背成了學生們學習經濟法的唯一方法。由于缺少學術思維的培養,學生學習吃力、效率低下、學習興趣索然,教學效果一般,無法實現培養學術型人才的教學目標。二是教學方式陳舊。未來的經濟世界中,以高超的專業知識為基礎、輔之以嫻熟的外語技能才是在人才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的王道。國與國之間在宏觀層面的博弈與角逐、跨國私權主體之間在微觀交易中的摩擦與較量,都離不開對他國及國際法律規則的準確判斷與選用,而這需要過硬的法律和英語實力做后盾。然而,就我院現階段的經濟法教學來說,教學手段沒有隨著經濟的發展與國際化的加劇而有所改變,教學方式呈現出“格局小,模式老”的特點。直言之,單純的全中文講授已無法滿足國際化對人才培養的實際需求,一方面制約了經濟法學科的建設和教資的培養,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學生國際化素質的提高。

2、經濟法課程教學的優化策略

2.1案例教學法

案例教學法應當遵循“目的性與趣味性兼有”和“客觀性與啟發性并重”兩大原則。案例教學法的核心目標在于培養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使學生通過本課程的學習,掌握運用經濟法處理具體實務的本領,進而使學生在未來生活中面對相關問題時能夠表現出一個法律人應有的從容。經濟法教學現狀表明,“許多學生尚不能充分認識理論對于實踐的指導意義,對于學習純理論問題的興趣并不高,因此,在法學教學中應盡量選擇具有趣味性和新穎性的案例。”通過生動有趣的案例強化學生對經濟法原理的理解和關注。此外,“所選取的案例必須是客觀的、真實的,這樣才能反映社會生活實際,突出法律的實踐性,引導學生進行正確的分析、判斷,避免走入誤區,讓學生樹立正確的法律觀。”同時,客觀的案例還應當包含著帶有啟發性的問題,使得學生在對這些問題進行判斷、推理、論證的過程中提升自身的法學素養與法律技能。案例教學法的實施主要體現在課前準備和課上施用兩個環節上。案例庫的建設是課前準備階段的核心工作。學??赏ㄟ^鼓勵師生踴躍參加、開展校際教學資源共享活動、成立教學案例庫編纂小組等手段做好教學案例庫的建設工作。具體經濟法教學案例的選取可借鑒現行出版案例資料、符合案例模式要求的社會熱點問題、理論界的經典案例等。規范操作流程是課上有效施用案例的重中之重。具體來說,可按照以下步驟進行:其一,案例選取。授課教師課前從案例庫中精心擇取與特定專題關聯度較高的教學案例。其二,案例導入。授課教師在明確本課時的教學目標后以適當的方式向學生展示教學案例。其三,案例討論。學生以小組為單位就特定的問題對教學案例展開討論并匯報討論結果。其四,案例總結。授課教師對學生的發言予以點評,闡釋特定案例反映的理論教學內容,以案說法、依案論理。

2.2論文教學法

論文教學法應當緊緊圍繞“提升思維能力”這一原則而展開。思維能力對大學生來說至關重要。能獨立思考、會獨立表達是一個接受過高等教育的大學生應當具備的基本素質,而論文教學則是達至這一目標的重要途徑。論文教學力爭實現對學生思維能力的培養達到量的積累和質的突變兩者相統一的結果,因此,期末論文考核和畢業論文考核是論文教學中不可或缺的兩個環節。傳統的授課模式,無論是考試課還是考查課,在期末考核中一般采用閉卷考試或開卷考試的方式。并且,考試成績一律按照事先給定的標準答案進行評判。應試教育帶來的一個必然后果就是使多數學生形成機械的思維和劃一的行動,顯然,這不利于個性化創新能力的培養。鑒于此,我校鼓勵教師改善期末評估標準,采用更富實效的考核方式給學生期末評分。目前,已有少數教師將結課論文作為期末考核的方式。筆者認為,對于經濟法這門課,一個兼具理論性和實踐性的法學學科,應采用結課論文與閉卷考試相結合的考核方式,結課論文、閉卷考試各占期末總成績的50%。當然,授課之初,應專門拿出一次課給學生講授法學論文的寫作方法和評分標準問題。“畢業設計(論文)是學習的深化與升華的重要過程。這個過程既是對大學生學習、研究與實踐能力的培養、鍛煉,又是對大學生學習成果的全面總結,是對大學生綜合素質與實踐能力培養效果的全面檢驗。”經過之前的階段性論文寫作訓練,學生已初步具備學術研究的基本技能。在畢業論文考核環節,應進一步加強論文規范性的指導,使學生在選題、資料、結構、注釋、見解、相似度等標準上有更加準確的認識和把握,為創新性思維能力的養成打下良好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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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立法研究

一、我國特殊教育法律法規研究概述

(一)對我國特殊教育立法相關研究

通過文獻分析法和調查法,對我國特殊教育立法歷史和現狀進行研究。2003年以來的研究文獻中,10篇是大陸地區特殊教育立法的研究,1篇是臺灣地區特殊教育立法的研究。2013年北京師范大學趙德成發表《臺灣地區特殊教育法律的特點及啟示》一文,該文介紹了臺灣地區以《特殊教育法》為核心的特殊教育法律體系形成的歷程,并分析了其法律的六大主要特點。侯曉燕、張巖宇(2007)、郝曉岑(2003)、陳久奎、阮李全(2006)、徐巧仙(2004)對我國特殊教育立法的歷程進行了研究。其中侯曉燕、張巖宇(2007)對特殊教育立法的內涵進行了界定,將我國特殊教育立法的演變劃分為四個階段。郝曉岑(2003)總結了我國教育體系的結構特征并分析了目前我國特殊教育立法的層次。陳久奎、阮李全(2006)以人文關懷的視角,在考察特殊教育立法的歷史進程、分析我國特殊教育立法現狀的基礎上,闡釋了特殊教育立法的法理基礎,并提出和闡明了特殊教育立法理念、基本原則、基本制度,促使特殊教育事業進入法治的軌道。徐巧仙(2004)在介紹新時期我國特殊教育立法的概況的基礎上進一步總結了我國新時期特殊教育立法的特征與功能。

我國特殊教育立法存在行政領導不到位、政策難貫徹;傳統教育體制與特殊教育規律存在著沖突;特殊教育法制環境不完善;課程和教學方法難以滿足特殊教育的需求等缺陷。于靖(2010)指出中國特殊教育立法存在立法層次低、體系不完善、法律用語不規范、缺乏操作性等問題,并在此基礎上對特殊教育法律體系的完善提出相關建議。龐文(2011)對我國學術界關于特殊教育立法的研究文獻進行梳理,概述了現有特殊教育立法存在的體系不完善、立法滯后、缺乏可操作性等問題。汪放(2006)在借鑒外國特殊教育發展及其立法經驗的基礎上,探討了教育公平與我國特殊教育立法之間的相互關系,以及我國特殊教育的立法如何保障特殊需要人群受教育權的平等實現問題。此外,劉賢偉(2007)認為“全納教育”是有影響的國際共識之一。意大利、美國、英國等發達國家是世界上較早實施全納教育政策的國家,擁有成熟和完善的“全納教育”體系。將這些國家的“全納教育政策”與中國的特殊教育政策進行對比,可以找出中國特殊教育政策的不足。國際與國內的教育發展形勢需要中國在“全納教育”基本理念的指導下完善特殊教育政策和特殊教育立法。

(二)對中外特殊教育立法的比較研究

一部分學者運用比較研究法,將國內與國外特殊教育立法的歷程、現狀及相關條例等方面進行比較,總結國外特殊教育立法的經驗。劉坤(2009)、鐘玲(2007)、侯?。?009)對美國特殊教育立法的經驗進行了總結,并分析了其對我國的借鑒意義。劉坤(2009)總結了美國特殊教育立法的兩大特點:即適應社會發展需要、及時改進特殊教育立法;特殊教育立法與評估標準想結合。鐘玲(2007)在分析美國《障礙者教育法》的起因、基本原則以及該法案的演變與成效的基礎上,與我國特殊教育法律法規建設作一比較。侯俊(2009)總結美國特殊教育立法多年來所取得的成就及特點,同時,注意對其先進的特殊教育立法理念的分析。李繼剛(2009)認為特殊教育判例法在美國特殊教育法律體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對保障特殊學生的合法權益,及解釋、說明、修正特殊教育制定法發揮了重要的作用。韋小滿(2005)通過回顧美國30年來特殊教育立法中有關評估的法律法規的發展歷史,發現任何法律法規的建立都必須經歷一個由簡單到復雜,由一般原則到具體實施辦法,由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過程。此外,還有劉頌、王輝(2000)發表的《特殊兒童家長參與的權利———英美兩國有關特殊教育立法的述評》一文,該文詳細介紹了并對比了英美兩國特殊兒童家長的法定權利。

二、我國特殊教育立法研究的主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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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榮法學工作組織研究

 

2007年,是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及省第十次黨代會精神,推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實現遼寧老工業基地全面振興的關鍵之年。在新的一年里,省法學會工作的指導思想和總體要求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全國政法工作會議、中國法學會五屆三次理事會會議精神,圍繞省第十次黨代會和全省政法工作會議確定的目標任務,切實履行職責,以引領和繁榮法學研究、培養和組織德才兼備的法學研究隊伍為主線,以加強重大課題的研究工作、加強組織推動法學研究的機制創新、加強法學研究成果的轉化應用、加強各級法學會和研究會的自身建設為重點,團結和帶領全省廣大法學、法律工作者,為促進遼寧和諧穩定、實現老工業基地全面振興提供強有力的法學理論支持和法律服務。   一、服務工作大局,進一步加強重大課題研究工作的組織實施   高標準、高質量地完成《影響遼寧社會穩定矛盾糾紛調查研究》課題。近年來,我省上訪量居全國前列,由人民內部矛盾引發的集體訪、群體性事件已成為影響我省社會穩定的突出問題,各級黨委、政府都十分關注。開展這一課題研究,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和省第十次黨代會精神、構建和諧社會的迫切要求,是法學會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履行職責的一個極好的“切入點”。由于這一課題研究涉及面廣,參與部門較多,工作難度很大,對研究成果的質量要求非常高,我們必須認真落實李峰書記的指示,拿出主要精力,組織協調好省直有關部門和專家學者聯合攻關,從理論研究、對策措施、專項治理等層面,向省委、省政府提出解決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的工作建議,在全局工作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抓好其他重點課題研究。省法學會今年圍繞東北地區立法框架、實施“五點一線”戰略法治環境研究、農村困難群體救助問題研究、農民工權益保護問題研究、《遼寧省人民調解工作條例》論證研究、職務犯罪證據認定問題研究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研究等重點課題,整合全省法學資源開展聯合研究。加強對2006年省法學會確定的7項重點課題的指導,確保課題質量,按期結項。   同時,按照中國法學會舉辦“和諧社會與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法制保障”大型主題論壇的要求,圍繞第二屆“東北法治論壇”、“環渤海法治論壇”的主題,認真開展調查研究,形成有價值的研究成果,為解決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及區域性共同的重要法治問題貢獻智慧和力量。   各研究會要結合專業特點,各市地法學會要從當地實際出發,選準重點研究課題,積極申報并開展國家、省級、市級立項的相關課題研究,把法學基礎理論研究與應用研究、對策研究緊密結合起來,側重于應用研究和對策研究,及時取得高質量的研究成果,為領導決策和法治實踐提供法學理論支持。   二、創新工作模式,進一步加強法學研究組織體系和機制建設   加強學術委員會和法學專家人才庫建設。學術委員會是各級法學會的最高學術評議和咨詢機構。省法學會要進一步強化學術委員會的職能。已成立學術委員會的市法學會,應嚴格按照高標準調整、充實其成員,未成立的都要在今年上半年組建起來。省法學會法學專家人才庫收錄第一批成員后,按照不同專業、方向組織若干專業委員會、評選委員會、咨詢委員會,參加由我會組織的重點課題研究、學術評審、法律咨詢等活動。各市法學會也要盡快建立自己的法學專家人才庫,并發揮好他們在法學研究和法治實踐中的重要作用。   著力加強研究會建設。研究會是開展法學研究的主力軍,要把加強研究會建設作為今年的一項重點工作。省法學會要籌建以下研究會:依托遼寧大學法學院成立金融法研究會,依托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成立海商法研究會,依托遼寧師范大學法學院成立法理學研究會,依托沈陽師范大學法學院成立教育法研究會,依托團省委成立青少年犯罪研究會,依托遼寧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學院成立犯罪學研究會。各市法學會要根據本地區法學研究的優勢和特點,吸納省內外本學科、本專業的研究力量,本著“成熟一個、組建一個”的原則,積極建立學科(專業、專門)研究會。各級法學會對原有和新成立的研究會要制定管理規則,強化基礎建設,加強學術規劃和課題指導,規范學術年會,充分發揮其學術帶動和輻射作用。按照中國法學會的部署,做好對相關法學社團的調研、接收和管理工作,健全法學研究的組織推動體系。要認真總結如何發揮和運用專業優勢,使研究會工作更加活躍、更有實效的經驗,為中國法學會召開首次全國法學會研究會工作會議做好準備。   加強合作研究。同相關部門開展合作研究,是法學會引領和繁榮法學研究的有效途徑,既能夠增強專家學者研究工作的針對性,提升課題的研究質量,也有利于研究成果直接應用于立法、執法、司法實踐。今年適當時候,由省法學會與鞍山市法學會聯合舉行第四屆“遼寧法治論壇”,主題是“影響遼寧社會穩定矛盾糾紛調查研究”邀請省內外法學界、法律界專家學者和相關職能部門實務工作者深入研討,集思廣益;各市法學會和各研究會也要圍繞這一主題,結合當地實際,深入開展研究。省法學會正在與省人大法制委、省政府法制辦探索建立法學專家學者同職能部門聯合調研、起草地方法規的合作機制,并與省直有關部門商定了今年的合作研究項目。各市法學會要主動加強與立法機關、政府部門、政法機關、企業單位的合作研究。省法學會各研究會要加強對各市法學會同一專業學科研究會學術研究活動的指導,廣泛開展各研究會之間、各法學會之間、研究會與法學會之間的合作研究,倡導跨學科、跨地區聯合研究,優勢互補,形成合力,進一步活躍全省的法學研究。   建立會員廣泛參與法學研究的工作機制。省和各市地法學會要加強與會員的聯系和溝通,采取向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發放會刊、組織參加各項學術研討和國內外交流活動、評選表彰做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 #p#分頁標題#e#人并通報其所在單位等方式,充分調動廣大會員參與法學研究、學術交流的積極性,進一步增強法學會的凝聚力和活力。   建立健全法學研究成果評價、轉化機制。法學研究的真正繁榮,不能只看研討會的次數和論文的數量,而要看研究成果的轉化率、采用率。我們要按照這個標準,進一步完善法學研究成果考核評價體系和獎勵辦法,以加強應用研究、對策研究、合作研究為突破口,有效促進法學研究成果的轉化和應用。省、市法學會和各研究會要對每年的論壇、研討會、學術年會的優秀論文成果進行收集,組織專門力量篩選、提煉和深加工,對具有重大理論價值和實際應用價值的課題支持再立項進行深化研究,形成指導性和實用性強的“精品”,通過《法治建議》等載體,及時報送有關領導和部門,推動更多的成果進入決策層,指導法治實踐。對研究成果(論文、專著、調研報告等)發表在國家一級刊物或在省法學會以上組織的各項評選中獲獎、在國際上有一定影響或在國內產生了重大影響、被市以上領導機關采納、在法治實踐中取得實際效果的予以獎勵。省法學會繼續組織好第二屆(2006-2007年度)全省十大杰出法學成果評選活動;發動廣大會員積極參加、申報我省第二屆哲學社會科學成果獎,并切實做好該獎項法學類成果的初評工作。各研究會和各市地法學會也要對優秀法學成果進行評選獎勵,促進全省在法學研究成果的轉化和應用上取得明顯成效。   三、開辟更多渠道,進一步加強法制宣傳和國內外學術交流   舉辦“雙百”報告會。圍繞“樹立法治理念,建設和諧社會”這一主題,組織好“百名法學家百場報告會”在我省的活動,邀請國內著名法學家作演講,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實現遼寧老工業基地全面振興提供法學理論支撐。   積極參與法制宣傳。與省司法廳聯合開展系列活動,紀念黨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十周年,讓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深入人心;組織廣大法學、法律工作者踴躍參與送法下鄉進社區、科普周等活動,積極拓展法制宣傳的新形式,使“五五”普法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   辦好會刊和網站。繼續辦好省法學會和10個市法學會的內部刊物,指導另4個市法學會盡快創辦會刊,進一步提高辦刊質量。省法學會建立獨立的網站,設置“學會公告”、“法學研究”、“學術交流”、“會員工作”、“學會介紹”、“法學人物”等欄目,有條件的市法學會和研究會也要開辦網站,不斷完善功能,加強信息交流,傳播、推廣法學研究成果和法學會工作經驗。要與省、市新聞媒體建立緊密的工作聯系,加大法學研究重大成果和法學會重要工作的宣傳力度,擴大法學會的社會影響力。   活躍省內外學術交流。組織全省廣大會員積極參與各級法學會和研究會召開的學術研討會及區域性研討活動,認真撰寫論文,廣泛開展學術交流。繼續組織市級法學會到先進法學會學習考察,交流和借鑒成功經驗,推進我省法學研究和法學會工作。   提高對外法學交流的學術含量。全年組織4批人員赴美國、加拿大、歐洲、澳大利亞和新西蘭等國考察。從2007年起,省法學會與臺灣玄奘大學法學院每年分別主辦一次學術交流活動,圍繞兩岸關注的法學理論問題進行專題研討。   四、適應形勢要求,進一步加強全省法學會系統自身建設   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確保法學研究和法學會工作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要按照中央政法委的決定,今年上半年繼續搞好社會主義法治理念集中教育,然后轉入經常性教育。要把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與學習《文選》、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黨風廉政教育、社會主義榮辱觀教育有機結合起來,注重解決政治立場問題,保持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和鑒別力,始終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動上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各級法學會機關和領導干部要帶頭深化學習,組織好專題學習討論,在考試考核中取得好的成績。要引導全省廣大法學、法律工作者,在法學教育研究、對外學術交流中堅持講政治與講法治的統一,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堅決克服和有效防止盲目崇拜、片面宣揚西方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價值觀念的傾向,增強抵制境內外敵對勢力在法學領域滲透破壞的能力,用馬克思主義法律觀占領政法意識形態陣地。精心組織一批法學專家學者和實務工作者,分專題進行系統宣講,引領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的深入開展,從中發現和培養德才兼備的法學優秀人才。   繼續全面貫徹中政委5號文件和“沈陽會議”精神,切實解決制約市級法學會和各研究會發展的問題。市級法學會的人員編制,要按照沈陽、大連各8人,鞍山、撫順、本溪各5人,其他市3人以上的要求定編。雖然解決編制、級格、經費等問題難度很大,但只要我們用足中政委5號文件和我省有關文件,敢于和善于爭取市委、市政府、市委政法委領導,積極與有關部門協商,就能夠取得突破性進展。同時,現有的編制不能長期空編,要盡快選調、配齊配強專職工作人員,還可以借用政法部門符合條件的“離崗未退休”人員幫助工作。有的市法學會第一副會長年齡到限,應由市委政法委分管副書記及時接任,并報省法學會,今后均應照此辦理。有條件的縣(市、區)成立法學會,至少要有一名專職干部,通過開展各種形式的活動,把會員組織起來,把學術活動開展起來。各研究會要加強制度化、規范化建設,積極爭取所依托的主管單位提供辦公場所、設施等必要的工作條件。各市地法學會和各研究會要參照省法學會的做法,制定中長期發展規劃,并按進度檢查落實。   從規范管理著手,加強會員隊伍建設。   修改完善《遼寧省法學會會員管理暫行辦法》,制定《關于加強會員隊伍建設的意見》,進一步規范會員管理工作。各研究會和各市地法學會要通過發放《會員證》和完善信息管理系統,完成會員的核實、登記工作,并及時了解、掌握會員發展變化等情況,按時收繳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的會費。#p#分頁標題#e#   要增強服務意識,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使法學會真正成為“會員之家”。   加強培訓工作。省法學會繼續舉辦培訓班,對市法學會領導及負責辦公室、學術研究、會員工作的干部進行培訓,充分認識新形勢下做好法學會工作的重大意義,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深入研究法學會工作的特點、規律,總結和交流繁榮法學研究、做好法學會工作的經驗。各市法學會要組織機關工作人員加強業務學習,提高工作能力和效率。   今年年底,省法學會繼續組織年終考評和評先活動,各市地法學會和各研究會要對照2006年度的考評標準,查找出存在的不足,采取切實有效的工作措施加以改進,努力把自身建設和各項工作提高到一個新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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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數據時代行政法學論文

摘要:大數據時代背景下,個人信息已成為一種越來越受人重視的社會資源,頻繁發生的數據泄露和網絡安全事件使得個人信息的法律保護更加緊迫和必要。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對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尚有不足之處,在行政法層面仍面臨著諸多困境:個人信息保護的立法不夠完善;個人信息處理的主體缺少監管;行政監督和救濟制度不健全等。本文旨在分析我國行政法在個人信息保護方面存在的問題,與域外的個人信息保護經驗相對比,探索符合我國國情的個人信息行政法保護路徑,使公民的個人信息安全得到更全面、有效的保障。

關鍵詞:個人信息;行政法;保護;路徑探索

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的法律保護成為各國面臨的重要問題。在我國,私法領域的保護較為被動,且規制的范圍主要是針對營利性主體和非政府機構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而公法領域的刑法所要求的條件較高,一般的侵害個人信息的違法行為在未達到犯罪標準的情況下,無法運用刑法進行懲罰。而從行政法層面加強對個人信息保護具有更高的嚴密性,行政法可以明確具體地規定個人信息的請求更正權和救濟權,規制范圍更具有針對性。因此,對國外先進的行政法保護經驗進行對比分析,提出對我國更具有針對性和適用性的行政保護策略具有較為現實的意義。

1個人信息概述

1.1個人信息的概念界定

我國沒有個人信息方面的專門立法,對個人信息的概念尚未統一,根據學術界的學者們關于個人信息的內容達成的基本共識,個人信息可以被界定為“以直接或間接的手段獲取的足以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受法律保護的信息,范圍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工作、教育、財務、健康狀況以及其他具有個人指向性的信息”。

1.2個人信息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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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法學研究生學術路徑的一點建議

作者:張紅 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

拉倫茨先生在偉大的著作———《論作為科學的法學的不可或缺性》中認為:“法學有三重任務:解釋法律,按照內在的法律制度的價值標準和思想盡可能發展法律,以及不斷尋求用統一的視角詮釋大量的法律資料,不僅為了外部的整齊劃一和條理清晰,也為了盡量實現各種規則的內部統一和客觀的協調。簡而言之,法學的任務就是解釋法律、發展法律以及———或許可以這樣說———整合法律資料。”[1]要實現這三項任務,需要法律人不斷訓練自己的法律思維,提高解釋、發展和整合法律的能力。作為法學研究生,欲達致此三項任務,需遵循法律史、法解釋與法釋義學的研究路徑。

何為法律史、法解釋和法釋義學?

我這里所說的法律史,確切地講是私法史,私法制度史,它不是關于某一歷史階段法律、法律思想等發展特點的板塊式概述,也不是一種全面的法律史解讀,而是一個個具體制度的歷史縱向發展線索的梳理,如不當得利制度從羅馬法———普通法———德國民法(BGB)以及現在的歷史發展。此種意義上的法律史常常被譽為“法律胚胎學”,其研究的動力在于為現行法解釋提供歷史線索,為現行立法的構建提供歷史證據。法律史主要不關注當下的法律問題,它是解構的學問,雖然其為當下服務,但其梳理過程本身對法律制度發展流變過程的完整展示(再現)才是其最終歸屬。還歷史于本來面目,具體制度的解構及其功過得失析出,都使其與歷史研究本質無異。法律史并不對當下的法律問題直接發表對策性意見。

法律史在統一的制定法之前是法學研究的主要素材和礦藏,《德國民法典》之前的19世紀法學———歷史法學派以研究羅馬法為主要任務,從古代法中發現和提煉裁判規則,來構建法律體系和法律原則。在那樣的時代,法律史的研究是法學研究的主流。但是,《德國民法典》之后,制定法成為唯一法源,法律實證主義取代法學實證主義,法學研究的主要任務轉向對《德國民法典》本身的注釋,對《德國民法典》具體條文的解釋和應用是司法實踐的需要,法律史的研究從此不再成為主流。與此相應地,法學院課程設置中的羅馬法課程也大為縮減,因為法學教育的主要任務在于培養學生依據《德國民法典》來處理案件,在于教會學生法律職業的技術———法律解釋和法釋義學,而不是培養學生如何去處理史料和已經死去的法律。

法律解釋與法釋義學是不同的。法解釋是解釋法律的技術概稱,如薩維尼所言的三大解釋方法:文義、歷史和體系解釋。此外,還有目的、擴展、縮減等解釋方法。法律不經解釋無法運用,解釋法律的過程也就是法律條文與案件事實不斷來回穿梭的過程,解釋者的眼光不斷在此二者之間來回徘徊,進而依據法律得出裁判結果。一定法解釋方法是科學判決結果得出的基礎。法解釋是一個法律應用的過程,也是一種法律應用的方法。

司法參與者必須掌握良好的法解釋能力,方能科學裁判。法學院的教學主要的任務在于法解釋的傳授與演練。共同的法解釋技術掌握也是法律職業共同體構建的一個基礎和對話的平臺。專門的法解釋技術使得法律適用是一門科學,大眾感覺并不宜成為裁判依據,司法應在這項技術的基礎上保持獨立。正是因為這樣,耶林在《法律是一門科學嗎?》這篇著名的文章結尾寫道:“如果要將我已經說過的事情,做一個總結,那么可以這么說:法學就是在法律事物(DingedesRechts)中的科學意識。這種意識,必須往法哲學的面向發展,以便探求現實世界法律之起源與效力所賴以成立之最終基礎;它必須在法律史的面向上,追溯自己曾經走過的所有道路,好能使自己從一個階段邁向下個階段,以臻于更高之圓滿;它也必須在釋義學的面向上,將所有我們借著對法律之認識與掌握,而獲致之暫時性的高點與終點,匯集于經驗與事實,并且基于實際使用之目的安排這些素材,進行科學的闡釋。”[2]Rechtsdogmatik、法釋義學、法教義學,是指從同類的眾多有既判力的判決(判例)中總結相對更加具體的規則或裁判標準,精心類型化、體系化,形成一套比法律條文更加細致、更具接近性的實踐規則,然后再應用于實踐。法釋義學的結果是形成體系的規則群,法釋義學的過程是從實踐中來到實踐中去,如果學者僅僅解釋法律本身而得出了某種結論,或者從歷史史料中得出了某種結論,那僅僅是Auslegung(學說),沒有案例基礎的學說或者解釋不是法釋義學,不是以實踐為目的的學說或解釋也不是法釋義學。在德國民法中,典型的法釋義學結果比如關于§242BGB誠實信用、§134BGB違反保護性法律的侵權行為、§138BGB違反善良風俗的法律行為等等類型化的總結,這些可以從權威學者的教科書及法典評釋書(Kommentar)中找到。法釋義學結論的得出需要運用法解釋學的各種方法,二者的關系某種層面可以說是手段與目的、方法與結果的關系。當然,法釋義學的結果不是法解釋學的唯一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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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面清單管理制度法律問題

【內容摘要】當前,國際投資管理和外資準入的新形式是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它在各個國家中廣泛運用。我國在2019年3月15日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這種管理制度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規定。但是,因為負面清單管理制度被我國引入的時間不長,所以還存在與該制度配套的法律法規不完善、透明度方面與國際標準還有差距等不足之處。因此,總結出近年我國負面清單管理制度的發展狀況、分析厘清現實中存在的問題,這樣將對進一步完善負面清單制度產生積極作用。

【關鍵詞】負面清單;市場準入;國際經驗

《外商投資法》中明確規定:“國家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負面清單之前并沒有給大眾呈現出一個比較正式的形式,這次的形式非常正式。這不僅凸顯出我國對外商投資管理制度的重視性,更重要的是徹頭徹尾地改變了我國外商投資管理制度。

一、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全球背景和效果

(一)國際國內背景

國際國內背景總體來說不是很好。首先以國際視角出發來看,全世界投資情況不是非常令人滿意,許多事情一團糟,甚至說一些發達的國家在投資狀態上顯現出頑固的形式,例如因為美國政府采用了全面的保護政策,結果就導致了在向外國投資方面有著非常大的阻礙,這都從某種角度中增強了逆全球化的形勢。從而可以看出,在這種情形下存在一種不好的狀態,即壓迫了中國“成本導向型”和“市場導向型”兩種類型的外商投資。得出結果就是:之前的競爭優勢減小,但無法迅速凸顯再一輪的競爭,使其占領上風。因為勞動密集型企業中不在乎智造,所以許多事情很容易被覆蓋。從國內經濟看,經濟新常態下國內的經濟結構,現如今應該連貫地調節、轉移和升華。使對外開放政策更加深入并且實施全新的開放經濟體制是迫在眉睫的事情。所以可以推出我國實行對外開放的國家戰略是建設自貿試驗區、自貿試驗區新片區以及自由貿易港,我們不畏懼其他國家對我國實行一切經濟手段,可以沖破層層抵御和障礙?,F在從國家內部看,負面清單的實施和推進,促使了我國政府職能的轉型。

(二)取得的正面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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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之靈活性及其意義

摘 要:與其他法律相比,刑法更加強調自身的確定性;然而,即便是最強調確定性的刑法,也不能總是以維護自身的確定性為由,全然無視變化的需要。從實質正義的要求出發,一定程度的靈活性同樣也是實現刑法自身目的所不可或缺的方法原則。因此,在刑法的制度實踐中,靈活性的機制不僅是必要的,而且始終都是存在的。靈活性最重要的意義在于,克服法律在尋求自身確定性過程中所帶來的消極后果,使法律適用的結果更加符合正義要求。但是,基于對人權保障功能的重視,刑法的制度設計在總體上是以確定性來限制靈活性的,確定性雖然不是絕對的價值,但它一定是優先性的價值,因此,靈活性最終不能拆毀確定性。

關鍵詞:刑法之確定性;刑法之靈活性;法治;罪刑法定

一、刑法之靈活性:一種可欲的追求

在人類社會法律實踐的歷史中,確定性始終是維護法律之社會價值的一種力量。要求法律具有確定性,是為了使法律的正義目標得到可靠的保障,法律維持秩序的功能正是由此產生。因此,法律之確定性乃是法治的一個基本前提,而罪刑法定原則作為法治原則在刑法中的具體表達,其理所當然地包含著確定性的要求。然而,由于社會生活總是會產生新的問題,使得法律經常無法在堅持其確定性的前提下滿足社會的需要,確定性本身有時反而會成為走向正義目標的障礙。于是,在追尋正義的歷史中,人們也將“靈活性”的特征帶入到法律制度之中。正是法律的靈活性,使得法律能夠滿足復雜與多變的社會生活的需要,不斷推動法律向前發展?;趯Π踩珒r值的偏重,刑法比其他法律更加強調自身的確定性。關于“刑法之確定性”,筆者已有專文討論。(參見:周少華刑法之確定性及其法治意義[J]法律科學,2008(2))然而即便是最強調確定性的刑法,也不能總是以維護自身的確定性為由,全然無視變化的需要。固守一種絕對的確定性觀念,只能導致刑法機體的僵化;而承認一種有限度的靈活性,則可以使刑法保持持久的生命力。?

由于社會生活的復雜性,相對簡單的規則無論如何不可能圓滿地解決所有問題。有時,當法律以其確定性追求普遍的正義目標時,實際的結果往往與一定的社會目的相違背,在此情況下,不同的正義觀念之間發生了沖突,人們必須解決這種沖突,而解決沖突的辦法常常是需要靈活地適用規則。另外,即便在一個以法典為主的體系中,也總是會有許多法律應予規定,但因為各種復雜的原因而未加規定的事項。德國的法學家施塔姆勒就指出:法典僅僅陳述一般性的原則,填補罅隙則是法官的工作;在法律沉默的情況下,還必須求助于法律自身的基本理念——公正,這實際上是等于將道德規范引入了法律判斷之中。參見:本杰明·N·卡多佐法律的成長法律科學的悖論[M]董炯,彭冰,譯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103這實際上就是要求法官在面對“疑難案件”時,如果法律“不夠用”,就必須根據正義觀念靈活地處理問題。在刑法中,人們將目的論的解釋應用于構成要件的解釋,將人格因素導入犯罪的評價機制中,這使得刑法的適用擺脫了僵硬、刻板的形式主義的罪刑法定。所以,即使是對于刑法來說,那種絕對的確定性觀念也是虛妄的。在刑法的制度實踐中,靈活性的機制不僅是必要的,而且始終是存在的。?

二、刑法之靈活性的理論根據

刑法之所以需要有一個靈活性的機制,主要源于兩種看似相互矛盾的需要:一是為了克服刑法之確定性所帶來的消極后果,二是為了對抗刑法的不確定性。而這兩個需求,歸根結底又是為了解決法治本身的內在矛盾,即法律的形式要求與實質正義之間有時會發生沖突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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