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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內部審計是現代企業治理的重要內容之一,隨著我國經濟發展步入新常態,經濟社會對內部審計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內部審計也迎來了新的挑戰。為了適應經濟新常態,在更高的層次上如何更好地發揮作用,是現階段內部審計應當探究的發展之路。
關鍵詞:
內部審計;新常態;發展思路
一、新常態下對內部審計職能的新定位
我國正式邁入全面深化改革后,隨著經濟總量的不斷增加,在“速度換擋節點”、“結構調整節點”和“動力轉換節點”三個節點疊加的經濟形勢下,中共中央作出了“適應新常態”的重要戰略決策。這不僅會決定我國經濟宏觀調控取舍、產業結構升級的方向,還會影響到企業轉型及區域經濟的發展方針。我國經濟呈現出的新常態,要求我們在適當減速的同時,還要集中消化過剩低端產能,加快中高端產業的發展,并以科技創新為主要驅動力。為了適應新常態的形勢,國家對內部審計提出了新的要求。指出,“發揮好紀檢、監察、司法、審計等機關和部門的職能作用,共同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總理在國家審計署考察時指出,“要以審計‘倒逼’各項制度的完善,釋放改革紅利,推動建立不敢貪不能貪的機制”。我們要深刻領會、認真貫徹全會精神,依法履行審計職責,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在新常態的經濟形勢下,如何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的職能作用,找準內部審計職能的新定位,是當前必須明確的問題。
二、新常態下內部審計的新特點
在新常態的背景下,審計環境發生了變化,尤其是審計的功能定位、目標任務和方式方法均發生了轉變,使得內部審計呈現出不同于以往的“全覆蓋”、“兩手抓”、“公開化”、“重創新”的新特點。“全覆蓋”,即審計監督范圍逐步擴大。在監督的廣度方面,凡是財政資金都要審計;在監督的深度方面,資金流動到哪里就審到哪里。內部審計已從過去通過看賬查賬等簡單方法開展財務收支審計,全面轉向企業內控審計、經濟責任審計、投資項目后評價等企業經營的各個方面。“兩手抓”,即一手抓重大問題的查處,一手抓促進經濟的深化改革,用“反腐”“改革”雙引擎驅動經濟發展,以杜絕違法違紀、重大損失浪費、重大風險隱患、重大履職盡責不到位等現象的產生。“公開化”,即向社會公開審計結果,發揮社會輿論的監督作用。信息公開可以倒逼各被審單位采取積極措施,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督促有關部門和機關依法處理,使審計成果得到最有效的利用。“重創新”,即內部審計工作要勇于創新、敢于突破,實現信息化審計,借助現代信息化軟件,創新審計方法,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能夠貫穿于審計業務前臺和后臺的專業化審計信息系統,進一步提高審計效率、審計質量。
三、現階段內部審計普遍存在的問題
(一)機構設置不完善,致使審計獨立性不強
獨立性,是審計的精髓之所在。只有內審不受任何外界干擾,才能秉公辦事,保證發揮最大的效用。但現階段的內部審計地位和職能并沒有做到清晰定位,使得審計工作發揮作用受到了很大限制。例如,在行政單位中,各級政府部門的基層內部審計機構萎縮;而專門設有審計部門的國有企事業單位人員又不足,嚴重影響了內部審計工作的開展。由于專職的內部審計人員較少,一般由會計人員兼任,這就會出現內部審計人員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的現象,有失公正,嚴重影響了內部審計工作的獨立性。而即使設有內部審計機構的單位,如紀檢、監察內的審計機構,往往與財務合署辦公,開展工作難免相互制約,使得內部審計的公平、公正、公開無法得到保證。
(二)專業人才缺失、人才素質不高
在新經濟常態的大環境下,審計任務更加繁重,而專業的審計人員數量偏少、機構內審計人員專業結構單一、現有人員素質參差不齊,且業務精通、經驗豐富的審計人才稀缺的矛盾比較突出。在審計人員的配置上,有些單位直接調入財務人員或其他非專業人員,所學專業不對口,難以勝任專業性很強的審計工作;尤其是由會計兼任的審計,難免缺乏必要的審計業務知識和審計技巧;而配有專業審計人員的單位,卻大多業務水平不高,其他相關專業知識與技能滯后;由于人才稀缺,專業業務只能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進行,使得審計費用高而績效差。
(三)審計整改力度不強
審計發現問題是基礎,落實整改才是關鍵。但現階段單位往往不重視整改,使得“屢查屢犯、屢犯屢查”的現象頻頻發生,內部審計很難發揮其效用。這主要表現為,內審部門只能進行審計、得出結論,而無法對不合規結果進行處罰,使得審計整改缺乏剛性;有些單位對出現的問題敷衍拖延、消極應對,主觀上有意識地進行“選擇性整改”;有些單位對整改措施研究不深、認識不足,難以形成一套規范的審計整改長效機制。因此審計整改效果難以保證。
(四)信息化程度有待提高
新經濟常態下要求向社會公開審計結果,要實現信息化審計,必須借助審計軟件,創新審計方法。但由于對審計工作支持力度不夠,使得目前仍有部分單位使用傳統審計方法,審計信息化程度不高。審計系統應注重運用大數據等現代科技手段,加快推進審計信息化。
四、內部審計適應新常態的發展思路
(一)完善內審機制、健全審計機構,確保審計獨立性
首先,各級審計機關應建立和完善內部審計制度體系,加強對內部審計機構的指導監督,完善預防機制、監督機制和糾錯機制。比如有條件的二級單位應該設立內部審計機構,不具備條件的可由上級或總部派出兼職內部審計人員;應盡量避免由管理層直接領導的情況存在,減少高管對內部審計的人為干預。其次,內部審計機構必須爭取其他部門的支持,進一步強化審計的獨立性。紀檢、監察、財務、國有資產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給予積極配合,從政策、組織、機構、人員、辦公場所等方面給予大力支持,以賦予審計部門應有的權力和地位。各單位應積極主動地接受審計監督,不得無理由拒絕、阻礙,不得妨礙審計人員開展工作,最后,必須加強內部審計力量。在新常態下,要創造性地開展工作,需配齊配強審計人員;要保證開展工作所必需的人員和經費,必要時可采取購買審計服務的方式來解決,或者根據實際需要引入短期流動性人員。另外,為增加審計監督力量,可以探索推進內部審計委派制,設立派出審計機構,對單位集中和資金規模大的地區進行派駐審計。
(二)加強人才隊伍建設,提高人員素質,打造一流內審團隊
首先,要加強內部審計人員理論學習,適應新常態對內部審計轉型的新要求。單位在人員配置上要盡可能優先選擇專業對口、業務熟悉、有一定經驗的審計人員;對于現有的審計人員要加強繼續教育,將組織培訓與自我學習相結合,不斷學結先進的審計技術與方法,全面提高審計人員運用法規、政策分析、判斷和處理問題的能力。其次,要完善審計人員培養機制。單位應健全人才激勵模式,比如采取獎勵或薪資激勵的方式鼓勵現有人員考取內部審計師或注冊會計師資格證;對于取得突出成績的,如杜絕和預防資金、資產運作風險等,要給予一定的精神或物資獎勵;加入一定的優勝劣汰機制,開創良性競爭模式,加強對內部審計人員的考核。最后,內部審計機構應適時建立與完善審計專員制度,盡量減少兼職審計人員的設置,而改設審計專員崗,專門從事內部審計業務,形成一條健全的、科學的職業發展通道。
(三)加強審計整改力度,全面落實審計結果
審計整改工作的落實是審計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要通過對典型問題的整改來糾正、防范普遍問題的發生。(1)審計整改是一項系統工程,不僅需要單位領導的重視,還需要其他各部門的配合各級領導干部必須首先帶頭、自覺整改。各種弄虛作假、違紀違規的行為必須堅決抵制,各種功利思想必須堅決克服,要依法干好每一項工作,對自己負責、更要對群眾負責。只有當領導們形成一種對內部審計和審計整改的自覺行為時,審計工作才能真正為組織服務,從而最終走出“屢查屢犯、屢犯屢查”的怪圈。與此同時,各部門也要加強配合,形成審計整改聯動機制。(2)審計整改結果需要適當地公開、曝光很多問題就怕公開曝光,一公開就解決了。社會輿論有其兩面性,各單位應積極發揮社會輿論的監督作用。適時公開審計整改情況,如利用網站、院報、微博、微信、投訴箱等方式,將每一次整改結果、意見、落實狀況等通過信息平臺及時公布,建立通暢的內審渠道,充分借助社會力量來督促審計整改,以進一步糾正和落實審計查出的問題,形成良好的審計氛圍。(3)對違紀行為要依法問責,決不姑息審計部門要對每一次審計結果都落到實處,絕不能“雷聲大,雨點小”,不了了之。紀檢、監察、財務等部門必須全面支持和配合審計部門的工作,客觀對待審計整改的結果。當審計結果牽扯到某一個單位、某一個部門抑或是某一位領導,即便是當事人已經退休或是升職、調離,只要是違法違紀行為、只要是關系到重要項目的整改,就必須堅持原則,違法必究、執法必嚴。如果是哪一個部門或單位因拒絕和拖延整改,而造成重大損失甚至屢審屢犯的,要堅決追究其責任,使那些心存貪念之人不敢貪、不能貪、不想貪。
(四)加強技術創新,利用現代化手段,提高審計實效
新經濟常態下更需要加強信息化建設,引入現代化的審計技術和方法。隨著通訊、計算機技術等高科技的迅猛發展,“大數據時代”已經到來,這給內部審計的轉型帶來了機遇,但要進一步挖掘這些復雜數據,也讓內審人員迎來了巨大的挑戰。我們要順應大數據,就必須建立以“大數據”分析為核心的計算機聯網審計中心,研究合適的計算機審計平臺,逐步開展計算機聯網審計。我們必須轉變思路和方法,應用全新的審計理念與思路,創造性地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在新常態下,經濟活動的每一個環節都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風險,要控制這些風險,傳統的事后審計已不能滿足需求。如果總是在經濟項目完成后才開展審計,往往會導致內審“走過場”,而被一些假象所迷惑。因此各審計部門要充分利用大數據的模糊分析,將控制關口前移,使內部審計從單純的評判模式向事前防范模式轉型,這樣才能對各種可能出現的“病灶”早發現、早治療,隨時進行監督、糾正,將風險與隱患降到最低。
五、小結
在新的時代背景下,內部審計要不斷適應經濟新常態的要求,拓寬審計視野、完善內部審計機制,提高審計隊伍水平,創新審計方法以提升審計工作的質量。特別是在反腐力度不斷加強的當下,有效發揮內部審計的預防、監督機制,能進一步實現內部審計價值的最大化,促進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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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匡天悅 單位:湖北工程學院經濟與管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