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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政府部門內部審計是在政府部門設立獨立地內審機構,對政府內部公共資源的、權利的使用情況進行獨立的評價,以確定其是否符合規定和標準。文章從分析我國政府內部審計的現狀入手,初步挖掘現在我國政府部門內部審計存在的問題。最后提出解決問題的對策。
關鍵詞:
政府內部審計;風險管理;內部審計評價
政府部門的內部審計是一個全球性的問題。監督機構和社會公眾要求政府履行受托責任,向廣大的人民群眾公布資源的使用情況,政府內部審計作為政府財務主管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提升公眾資源的使用效率和評估政府部門的內容越來越重要。然而,目前我國的政府內部審計才剛剛開始,對于理論的研究還很不成熟,造成理論與實踐無法同步,從而阻礙了我國政府內部審計工作的開展和提高。相比較于我國,發達國家無論在內部審計理論研究的深度上,還是在廣度和速度上,都要優于我國。本文對我國政府部門內部審計存在的問題及對策進行了研究,文章共分為三個部分,結構和內容如下:第一部分,概述,主要介紹內部審計的定義,發展歷程和現狀;第二部分,具體分析我國政府部門內部審計存在的問題;第三部分,針對這些問題,提出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通過我的研究和分析,希望可以幫助政府部門及時認識到內部審計的問題,提高我國的內部審計水平,促進我國政府內部審計事業的發展。
一、政府部門內部審計的概述
(一)內部審計的含義
1.有些學者認為,內部審計是一種客觀、獨立的確認和咨詢活動,其目的是增加組織的價值和改善組織的正常運營。它通過運用科學、規范、系統的審計方法,改善組織運營中的問題,提高主旨的價值。2.有些學者認為,內部審計是組織內部的一種評價和監督的活動,它具有獨立、客觀的特點,內部審計通過驗證被審計單位經濟活動的經濟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來促進組織活動的有效運行,提高組織公共資源的使用效率,降低組織活動的風險,促進組織活動目標的實現。
(二)我國政府部門內部審計的發展歷程和現狀
在1983年的《關于開展審計工作幾個問題的請示》中,建立健全內部審計監督制度的問題被提及。依據這次文件中的指示,我國的相關部門開始準備組織相應的內部審計活動。自此之后,中國石化總公司帶頭開始成立審計部門,并賦予有關人員開展了內部審計監督工作的權利。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出臺的《內部審計暫行規定》為貫徹落實憲法規定和規范內部審計工作,提供了法律的依據。1985年12月頒布的《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則是審計署成立后頒布地第一個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法規文件,此項規定系統地規范了我國內部審計的工作;之后,審計署又重新頒布《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停止了在1985年頒布的規定;1995年7月14日,原審計長郭振乾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令第1號《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代替了1989年的規定,這次規定相比較于以前的規定有了較大的改變,現在我國的內部審計工作大部分都是按照這次的規定進行的;2003年3月4日,原審計長李金華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令第4號《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提出這次的新規定要從2003年的5月1日開始執行,這次提出的規定是我國政府部門內部審計的重要里程碑,標志著我國的政府部門內部審計工作正式走上正軌。目前中國內部審計師協會制定的審計準則是以大中型企業或單位為主要對象,對于政府部門或公共事業單位來說,指導性和依據性不強,除此之外,現在我國的政府財務報告是針對內部審計傳統領域的,顯然這并不符合形勢的發展需要,而且目前我國的財務報告中還存在許多的問題。
二、我國政府部門內部審計存在的問題分析
(一)強制性的法律要求的缺乏
我國政府部門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來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首先,因為雖然在《審計法》中明確規定了審計機關對于內部審計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職責,但是對于政府公共部門建立內部審計制度的要求,除了1999年修訂的《會計法》和2006年修訂的《審計法》,就很難在找到其他強制性的法律要求。其次,在與政府部門內部審計最為密切相關的部門規章《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中,也沒有明確指出要求政府內部審計部門建立相應的規章制度,所以可以看出,目前我國極度正對政府內部審計的強制性規定,以至于政府內部審計部門不能擔負起應該承擔的責任,若是長此以往發展下去,中國政府部門的內部審計不可能得到質的飛躍。反觀其他許多發達國家,對于政府內部審計制度的強制性要求則高得多。例如:在1978年初,美國頒布了《聯邦主計長法》,其中就有明確地規定聯邦政府部門和機構的監察長的任務。這在現代政府在部門監察的歷史上具有重要意義。隨后,美國頒布的《聯邦財務長法》是對督察長每年必須為政府機關財務長提供的財務報告審核的規定。1994年,瑞典頒布的《政府機構內部審計條例》規定了對內部審計的要求。2001年,《荷蘭政府賬戶法》規定了部門審計的工作任務。從這些發達國家的經驗可以看出,對政府內部審計部門強制性的法律法規可以大大提高審計的工作效率,在一定程度上促進我國政府內部審計事業的發展。
(二)內部審計機構設置不健全
內部審計機構的作用能否發揮得好,機構設置的健全性起到了關鍵性的作用。我國目前的情況是,內部審計部門的設置是根據自身的需求和法律的規定來設置的。從功能上來看,政府內部審計部門并不是單位正常運轉必不可少的部門,考慮到現在部門編制緊張,如果沒有強制性的法律要求,政府部門往往不會主動設置內部審計機構,而且為了節約成本,內部審計機構一般都通過獨立、合署、掛靠或未成立等各種的形式存在。從形式上來看,內部審計機構獨立性不高、缺乏權威性,難以發揮有效的作用。據表1可以看出,在全部的政府部門中,只有27家是在財務司或其他部門設置內審職能,其他的部門沒有設置任何有關內部審計的機構。對比我國,許多發達國家的機構設置則較為健全。例如,英國、美國和加拿大的政府部門在各個層次都設立了內部審計部門,其中,美國的機構設置最為健全,他們制定了內部審計政策,通過這個政策聯系所有的內閣部門檢察長和效率委員會。
(三)政府部門內部審計人力資源短缺
目前,政府部門內部審計人員缺乏相應的審計專業知識或者是對現代的科學審計技術、電算化知識掌握不夠,使得中國審計事業的發展一直停滯不前。與此同時,現在的內部審計人員多是單位內部的財會人員,受專業知識的限制以及其他環境的影響,使得審計工作形式大于實質,許多行政機關、公共事業單位并沒有設立專職的內審人員,審計工作的質量往往得不到保證。相較下,國外審計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就非常高。比如說,在英國,內部審計部門管理人員的任職要求之一就是必須擁有內部審計資格證書(GIAC),同時必須有豐富的管理經驗和實踐經驗。此外,所有的內部審計人員在正式上崗之前,必須經過由擁有相關證書的高素質人才進行的專業化的培訓,培訓通過后才能正式上崗。
(四)政府部門內部審計的技術和方法比較落后
有些學者認為,我國目前的政府內部審計方法和技術不能適應時代的發展(朱偉紅,2008)朱偉紅在《我國政府內部審計現狀、問題與對策研究》一文中認為,我國政府內部審計工作一直以手工查賬為主,而且很多都是通過內部審計人員簡單地判斷抽查憑證,很少用到統計抽樣和計算機輔助審計軟件,但在發達國家,審計工作的方法就較為科學,發達國家的有關部門會雇傭專業人員定期地開發許多不同類型的審計抽樣和選樣的技術方法,也在實際的審計工作中大量地借助計算機輔助軟件,并且通過部門的規定和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建立審計風險模型減少審計風險。從審計依據方面來看,審計署頒布的準則和主管部門制定的制度具有指導意義,但是我國的內部審計準則對政府部門的指導性不強,并不能促進政府部門內部審計工作的開展。因此,在面對現實的工作時,政府內部審計人員就顯得無所適從了。另一方面,在我國,一般采用以事后審計、靜態審計為主的審計方式,而國外一般采用動態審計的方式,對組織中出現的風險進行經常性的調查、分析、解決、評估和提前預測。采用這樣的方式可以及時弄清問題出現的原因,扼制組織問題的進一步發展。隨著計算機網絡的進一步發展,除了傳統的審計方法,還可以采用政府的會計電算化系統和網絡進行。
(五)我國政府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內容太過單一
目前我國政府部門內部審計人員的內容是對政府部門進行財務合規性審計或者對下屬的二級單位進行財務收支的檢查。顯然,這樣的內容太過單一,對審計工作的進行帶來很大的阻礙,使得我國政府的內部審計工作只是傳統的審計工作模式,很難真正發現政府內部隱藏的財務問題。與我國不同,國外發達國家的開展的審計類型就豐富得多了,一般為:內部控制檢查、財務審計、合法性審計和績效審計。
三、改善我國政府部門內部審計問題的建議
(一)制定具體的法律法規規范政府部門內部審計
為了推動我國審計事業的發展,制定有關審計方面法律法規的相關部門,應該積極地借鑒和研究國外相關的法律法規,再根據我國的基本國情,設立出一套適合我國政府部門審計事業發展的法律,嚴格規范我國政府部門的內部審計工作,主要包括內部審計部門的設立、內部審計人員的職責以及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流程。我國現行法律對于審計委員會職責規定過于籠統,缺乏操作性的具體規定,因此委員應設有規章制度,具體說明:委員會的權利、成員,尤其是主席的作用、職能和責任;基本操作草案;確認和測量利益沖突的過程;委員會執行其職能的方針。審計委員會規章也應列出成員能力準則和獨立性的要求,以及獲取適當資源的權力來完成其責任。
(二)增加政府部門內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
隨著現代內部審計制度的建立,各個政府機構單位都應在部門設立監事會、內部審計委員會及內部審計部。政府內部審計部門在業務上向內部審計委員會報告工作,在行政上向政府領導負責,其地位應高于其他各職能。為了避免其他的干擾,應該對政府部門內部審計人員設立“綠色通道”,使得部門負責人每年至少能與該政府的最高領導人單獨會面一次,報告這一年的審計結果,這樣面對面的交流模式,能使審計結果最初的面貌呈現,排除其他因素對審計結果的干擾。
(三)采用外包形式
在現實的生活中,政府部門面臨一個尷尬的局面,內部審計部門只有幾個人,審計準則的執行存在局限性。針對此種情況,可以通過以下兩種途徑解決:一是把審計職工作外包給政府部門之外的專業人才,二是培養復合型人才。通過政府部門培訓一些在職的審計人員完善他們有關我國政府部門內部審計的專業知識。培訓的內容應該包括政府部門內部審計的理論和方法;政府部門分析和評估能力的培訓能力,以提高他們專業判斷能力和應對審計風險的能力;計算機輔助技術和電算化在具體審計工作中的操作過程。
(四)改進和完善內部審計方法
政府部門內部審計機構要改進審計工作方法,不能單純地通過抽查憑證的方法審計,要系統地運用統計抽樣和計算機輔助軟件,提高審計工作的質量。而且,目前,我國的政府部門內部審計都是以事后審計和靜態審計為主,采用這樣的審計方法往往不能及時預測或預防潛在的審計風險,我國應該積極主動地而動態審計則能很好地及時弄清問題出現的原因,扼制組織問題的進一步發展。政府部門的有關部門應該積極推進計算機輔助技術和動態審計的方法在政府部門內部審計中的運用或者聘請專業的審計人才對政府部門的審計工作進行指導和培訓,促進多樣型的審計方法在在審計工作中的運用,推動我國政府內部審計事業的發展。
(五)建立有效的的政府部門內部審計評價系統
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內容過于單一,可能會影響政府內部審計工作的效果,而一套切實可行的內部審計評價體系則會降低這種風險。內部審計評價體系的主要內容為:1.檢查內部審計工作的及時性、效率性和效果性;2.確認內部審計的目標和組織的目標是一致的??冃Ч芾硎钦块T內部審計評價體系的的一個重要部分,績效管理事實上就是對我國政府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進行評估,然后定期公布每個審計人員績效管理的結果,在審計人員中形成競爭意識,以此來激勵人員提高審計工作的質量。從澳大利亞“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的成果制度”的例子中可以看出,成果制度對于提高審計工作質量的重要性,而這個制度的中心就是績效管理。因此,應該鼓勵發展績效審計的指標評價體系,在結合我國基本國情和實際情況的基礎上建立一套適合我國的績效評價體系。
四、結論
政府部門內部審計能夠提高公共資源的使用效率,有助于加強政府內部監督和管理。本文從內部審計的定義、現狀開始,然后逐步分析我國政府內部審計現在存在的問題以及相對的解決法案,最后,得出具體的結論,政府部門內部審計是未來的發展趨勢,在政府審計中會起到越來越大的作用,要想完善政府部門內部審計,建立強制性的法律法規,增加政府部門內部審計的獨立性,采用外包形式,培養復合型人才,改善內部審計方式方法,建立有效的評價體系是關鍵。當然,對于政府部門內部審計的問題分析還不仔細,考慮不周全,提出的解決法案也可能在實施上也有一定的困難。當前對于我國政府部門內部審計現在存在的問題,發展和完善政府部門內部審計制度是第一步,不管是政府部門、注冊會計師協會還是內部審計的行業協會承擔發展和完善政府部門內部審計是責無旁貸的,采取切實措施,積極制定符合國家國情和實際工作需要的法律法規,推動這項工作的開展,讓中國的內部審計事業與國際接軌,這項制度將促進我國政府部門內部審計事業的發展。
作者:顧月痕 單位:南京審計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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