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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內部審計作為我國審計體系的一部分,已經成為推進國家預算管理方式變革、加強部門治理、彌補審計機關審計力量不足的重要舉措。而且今年是實施“十四五”規劃的關鍵之年,內部審計如何主動適應、把握和引領新常態,實現自我創新;如何爭當時代改革促進派,通過推動內部審計工作改革,提升工作效率,防范資金風險,更好地服務改革大局日益凸顯重要和急迫。本文就此進行一定探討。
關鍵詞:內部審計;改革創新
引言
2017年是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深化之年。在這關鍵時期,多次就深化改革、創新發展做了重要指示,尤其對于機關,他提出要自覺運用“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統一思想,敢于直面問題,正確把握改革方向。在資金安全保障戰線上,作為資金安全閥的內部審計,經過多年的發展完善,已經借助內部審計推動了各項制度的完善,在釋放改革紅利等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但同時內部審計也存在著成長中的煩惱,譬如單位內部審計制度滯后,少數領導不夠重視……為此,在舉國上下改革圖新之時,內部審計如何改革創新,如何更好履行審計使命顯得更為重要和急迫。
一、內部審計現狀及不足
當前我國內部審計事業發展迅速,已經從“從無到有”的階段向“從有到優”的階段邁進,而且我國各級也十分重視內部審計工作。但由于受歷史、法律等因素影響,我國部門內部審計工作在法規制定、人員配備、審計方法等方面還存在不少薄弱環節。
(一)領導重視不足。內部審計是一種獨立、客觀的確認和咨詢活動,旨在運用規范、系統的方法,幫助單位實現其改善風險管理目標。在我國現有組織架構下,一些單位領導并沒有真正意識到內部審計是降低單位資金風險第一關口。他們認為已有外部審計機關、第三方獨立審計機構存在,為什么單位還要有內部審計機構或者人員存在。這種想法無形中就降低了對內部審計工作重視程度。而且領導對于內部審計披露的問題,往往存在“避重就輕”的想法。比如輕描淡寫陳述問題,把問題歸于體制等歷史遺留問題,敷衍應對審計整改,存在不愿糾正,屢改屢犯的抵觸行為。
(二)缺乏有效法律支撐。雖然國家對于審計工作政策支撐力度在加大,但對于單位內部審計方面制度制訂和落實還是停留在宏觀層面,往往成為“鏡中花,水中月”,缺乏可操作性。譬如《審計法》第二十九條以及《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的規定》第三條,上述制度都強調部門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應該遵循“國家有關規定”,但是“國家有關規定”又十分寬泛,沒有配套的實施細則,使得相關制度無法真正落地落實。并且相關法律法規對內部審計的規定都以“應當”為要求標準,而不是帶有強制性的“必須”,這樣導致部門內部審計的要求不明確,缺乏必要的強制力。
(三)獨立性得不到充分保障。按照精兵簡政的職能轉變思路,我國大部分機構按照只減不增要求核定人數,這樣就導致很多基層單位都是幾塊牌子一套人馬,一人多崗。于是現階段除了規模較大的大型企業和負責資金項目審批較多的高層級部委部門中設置專職內部審計機構,絕大部分部門并沒有設置內審機構。如浙江省某市主城區,轄區職能單位、部門近110個,只有27個職能部門設有內審機構(包含其他科室兼任)。這樣機構設置導致內部審計人員對單位內部狀況做出的評價缺乏客觀性和公正性,特別是當面對既分管內部審計又分管單位業務的領導發生違紀時,內部審計的執行力就會打折扣,不能做出客觀真實的評價,無法發揮內部審計的震懾作用。
(四)創新意識有待加強。當前不少內部審計工作重心習慣性依托財務賬簿,對于單位財政資金支出真實性、規范性進行檢查,但對于資金使用的績效,沒有給予足夠的關注。審計過程中,習慣于口頭詢問、手工查賬,依靠內審人員工作經驗較多,很少使用大數據、云計算等技術含量高的審計手段進行審計,容易導致審計結論人為因素隨意性較高,審議建議缺乏前瞻性、建設性,不能很好地為單位領導資金決策提供有效的審計支撐。
二、內審創新是發展的選擇
面對內部審計存在的困難和問題,除了要堅定信心,理清內部審計的定位和作用,更要意識到內審自我改革創新是發展的選擇。尤其是通過內審模式創新,擴大審計監督范圍,讓單位領導、社會公眾切實感受到內部審計創新是發展的選擇。
(一)創新是權力制度化建設的需要。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審計工作,尤其是在報告中,明確提出要把審計監督從行政監督中單列出來,納入黨和國家九個方面的監督體系。在這樣的背景下,內部審計機構作為部門有效治理的關鍵,理應主動創新監督機制,充當起黨風廉政建設的主力軍。而且類似公安、國安等涉密部門,由于單位性質特殊,外部機構難以深入了解單位情況開展審計工作,但對于上述單位的監督管理又十分必要。為此,創新完善內審機制,依托熟知單位內部情況的內審人員開展審計監督是權力制度化建設的重要渠道。
(二)創新是提高風險管理水平的需要。當前我國經濟結構發生了深刻變化,為保障民生平穩發展,國家在城鎮化基礎設施建設、精準扶貧等方面投入大量民生項目,而這些項目投資額大、過程復雜、涉及面廣,為了確保資金安全除了依靠第三方專業審計完成,更要通過內部審計創新,切實發揮事前、事中監督審計制約作用。如西湖區城市管理局為規范采購信息,讓信息對象的選取更為公平合理,明確由內審小組牽頭,一年一建名錄庫,名錄庫中包含的庫、項、類別根據當年度全局工作的實際需求進行設置。
(三)創新是全面審計的需要。近年來,國家對于審計工作提出了審計監督全覆蓋的新思路。在國務院出臺的《關于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和在2015年12月出臺的《關于完善審計制度若干重大問題框架意見》文件中,都提出了實現審計監督“全覆蓋”。內部審計作為各項經濟活動的第一道防線,理應圍繞“強管理、防風險、促發展”的目標,創新內審工作模式,通過提供正確的診斷,發揮單位內部控制免疫功能,規避單位潛在的風險。
三、內部審計改革創新的方向
(一)建章立制,提高內審強制力。在依法治國大背景下,推進內部審計改革創新離不開建章立制這個永恒內容,而且縱觀國際內部審計發展歷程也有相關經驗可以借鑒。美國為發揮內部審計作用,在《監察長法》中,提出72個部門和機構要建立監察長辦公室,通過實施內部審計,反饋審計報告等渠道評估執行力等方面的成效,以確保國家政策得以有效落實。因此,我們要積極完善部門內部審計頂層設計,讓內部審計具有更好的強制力。一是利用審計法等相關法律修改機會,爭取法律中明確內部審計的發展方向和作用。二是在內部審計工作的有關規定里,盡量將“必須”替代“應當”,增強內部審計制度的強制要求。三是細化內部審計的設置條件,尤其分類明確不同層級單位內部審計機構設置人數、報告機制、晉升鼓勵等內容。四是強化問責機制。對于問題,要依法依規查處,對于重大案件要媒體曝光,舉一反三,逐步形成內部審計震懾力。
(二)注重環境建設,完善監督制度。各職能部門的內審機構應該結合自身單位實際,根據單位規模、職責權限等選擇適合的組織方式,依法保障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一是對于規模較大、下屬單位較多、經濟活動頻繁的部門,可以探索設立直屬于黨組或黨委領導的內審小組,定期由內審小組向領導班子直接報告審計結果,以確保內審獨立性。譬如杭州市西湖區城市管理局成立了由局長任組長,分管財務的副局長和紀檢組長任副組長的內審領導小組,小組按照全程內審和后期內審兩種程序進行審計監督。二是對于規模相對較小的部門,由于單位人員可能身兼多職,為了減少行政成本,可以采用“一把手”直接對接單位總審計師的一對一的匯報模式,強化領導干部對內部審計的重視程度。
(三)數字內部審計實踐探索。隨著“互聯網+”興起,借助大數據提高管理能力在許多發達國家已經從設想變成現實。譬如歐盟委員會在“歐洲數字化議程及其挑戰”中制定了大數據戰略。我國對于數字內部審計工作也十分重視,國務院印發的《關于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第19條明確提出進行數字內部審計探索。借此東風,建議從數據共享、數據正確性和人員素質提升等方面入手,加快推進信息化內部審計進程。一是加快推進互聯互通的數據平臺的建立。根據第三方數據調查,如果借助大數據、云計算后,就算分布全國各地的全國性垂直管理的部門——海關等,也可以依靠數據內部審計技術進行跨區域的動態、結構分析等綜合分析,找出存在普遍性和規律性的問題,揭示實質根源,提高審計質量。二是確保大數據的準確性。當前很多部門單位業務交叉,資金流量巨大,如果通過大數據平臺進行多部門、多系統、跨行業的大數據驗證,可以節約資源,提高審計準確性。
(四)創新內部審計工作方式。新形勢下,內部審計要創新工作方式,向“財務審計為基礎,績效管理為內涵”的大綜合審計方向發展。一是將內部審計關口前移,將“事后評價”向“事前防范”轉變,降低工作執行過程中的風險。二是對于單位重大項目、經濟決策秉承“宏觀布局、微觀執行”的原則積極主動介入,將審計的工作重心與單位的難點、重點、風險點結合起來。
四、結語
內部審計作為我國審計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相信在各級領導的重視下,在內審同仁共同努力下,不斷改革創新,完善工作機制,一定可以引領我國內部審計在財務監督、風險管控、評價指引等方面再立新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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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璋 單位:杭州市西湖區綜合行政執法大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