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論文范例

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編精選了8篇養老保險論文范例,供您參考,期待您的閱讀。

養老保險論文

國外轉移接續養老保險論文

一、歐盟成員國的社會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政策

歐盟的一體化進程始于二十世紀五十年代,與我國城鎮化建設相同,在此過程中同樣伴隨著大量人員在歐共體內部跨國流動。這種大規??鐕D移就業的頻繁出現,促使各歐盟成員國政府逐漸意識到需要盡快形成能夠滿足各成員國不同利益訴求的,包括社會養老保險在內的社會保障制度的一體化。因此,為了最大限度的化解矛盾、協調利益,在歐共體的促進下,歐盟成員國的社會養老保險轉移接續政策以《歐共體140/71號條例》和《歐共體574/72號條例》為統一的法令形式得以建立和完善。該政策能夠在不改變現有成員國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前提下,實現了協調制度差異及保障勞動者權益的雙重目標,為流動人口在歐盟內部自由擇業轉移其社會養老保險關系提供了政策依據,為我國當前新型城鎮化建設過程中需要緩解各方利益沖突提供了有益的參考。歐盟成員國之間的社會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遵循分段記錄、累計繳費年限、最后接管、按比例支付的原則,具體操作流程大致可以分為申請養老金、核算養老金以及支付養老金三個階段。

(一)申請養老金

申請人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前(至少六個月,取決于申請人在各國參保經歷的復雜性),應向曾經工作過的某個國家(通常是申請人最后工作國所屬的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提出領取養老金的書面申請,同時詳細說明個人的身份信息及參保信息。申請人能夠申請領取到多少養老金,通常與其工作國所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有很大關系,因為歐盟成員國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各不相同。例如,某女性申請人在丹麥工作過15年,之后回到法國工作直到退休。根據相關規定,法國女性退休年齡為60歲,丹麥女性退休年齡為67歲。那么當其達到60歲時,只能申請領取到應由法國支付的養老金;當其達到67歲時,才可以申請領取到應由丹麥支付的養老金。所以,歐盟成員國這種不同法定退休年齡的規定,就會形成因申請人不能領取到全部養老金而需要依賴社會救助來維持其基本生活的情況,結果會增加法定退休年齡較早的參保國的養老負擔。

(二)核算養老金

核算養老金階段要先后經過兩個環節:一是在工作國內部核算應支付的養老金;二是在歐盟成員國之間核算養老金的支付比例。舉例說明,如果某申請人曾分別在英國、德國、法國工作繳費5年、8年、12年,則累計繳費年限為25年,那么在工作國內部核算的結果為應支付繳費年限為25年的養老金,在三個工作國之間核算的支付比例分別為5/25、8/25、12/25,兩個環節的數據相乘即可以核算出三個國家分別應支付的養老金。同時,如果申請人在某國繳費的年限超過該國規定的最高繳費年限,那么可忽略支付比例,直接按最高待遇支付養老金;如果申請人在某國繳費的年限沒有超過一年,那么則由申請人退休前工作所在國接管其在各成員國的零散的參保時間。

(三)支付養老金

閱讀全文

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論文

一、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制度涉及的三個有關社會公平的問題

社會公平性問題涉及的是不同群體間的利益平衡關系。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的受眾群體,根據利益焦點的不同,可以有三種分類:第一種是從職業類型角度劃分,可分為雇員和自雇人;第二種是從收入水平情況劃分,可分為高、中、低三個收入群體;第三種則是以是否參與企業年金計劃作為劃分標準將雇員劃分為兩類群體。劃分標準的不同代表有不同的利益焦點,下面將從三種分類著手來分析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所涉及的社會公平性問題。

(一)保障范圍

就我國而言,雇員主要是指企業員工、事業單位從業人員和公務員;自雇人則主要包括個體工商戶等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和農村居民。從理論上說,第三層次的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的參保人群可涵蓋全體公民。歐美大部分國家對第三層次養老保險采取自愿投保方式,民眾可根據自身養老需求自由安排投保,對投保人并不設置太多的準入限制。而從上海試點方案來看,由于目前我國尚未建立起個人收入信息平臺,相較于政府,企業可能更能把握個人收入水平信息,因此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在試點初期會采用“個人投保、企業安排”的模式,而不支持個人購買,這也就人為地將自雇人群體排除在外。從現實需求來看,政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障水平較高使得公職人員對額外的養老保障需求不會太強烈;而農民等自雇人有很強的市場需求卻因為收入水平較低無法享受延稅優惠。結果就是,即使沒有人為設限,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推出后其主要受眾也只有較高收入水平的城鎮居民。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的制度安排,會不自覺地將最應該得到保障的群體排出在保障范圍之外,使貧富差距延展并擴大到老年時期,有悖于社會公平,也與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的發展定位相左。

(二)稅收優惠產生累退效應

享受稅收優惠有一個前提:個人的收入水平要夠得上繳納個稅。如果個人收入水平根本不用繳稅,那么何來“享受稅收優惠”一說呢?以上海情況為例,上海2011年在崗職工的平均工資為6419元,而我國目前個稅起征點為3500元,結合這兩個數據可能會得出一個錯誤的結論認為大部分人都能享受到個稅遞延的優惠政策。但是,根據西財中國家庭金融調查數據,我國2010年家庭收入的基尼系數達到0.61。根據國際統一標準,當基尼系數超過0.6時則表示收入差距懸殊。由此可見我國的收入的兩極分化比較嚴重,低收入群體的規模不容忽視。而這部分低收入人群,本身就不用繳稅或是繳納的個稅很低,所以他們難以從稅收優惠的安排中受益,這將對整個社會的公平性造成不良影。另一方面,即使對于收入水平能達到個稅起征點以上的群體來說,延稅安排也將滋生“不公平”。稅收的社會公平性強調征稅要考慮納稅人的納稅能力——納稅能力大的,應多納稅,納稅能力小的則少納稅。國際上慣常用收入水平來衡量納稅能力,那么稅收的社會公平具體來說就是收入高的人需要多納稅而收入低的人則相應少納稅。我國個稅采用累進稅率,在這一體制下,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的稅收優惠安排就可能產生稅收累退效應,即高收入群體將會因稅惠政策而享受更大的稅收優惠,這就背離了稅收的公平原則。

(三)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的“馬太效應”

閱讀全文

公務員養老保險論文

一、必要性

2008年3月,國務院印發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國發[2008]10號),并決定在5個省市開展公益類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工作,2010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明確將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納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但改革一直處于遲滯狀態。2013年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加快機關事業單位養老改革。養老保險雙軌制的存在使人們對于社會公平產生了質疑,引發了社會矛盾,而眾多年輕人一門心思加入國家編制的做法也影響了社會勞動力資源的有效配置。

1.公務員養老改革有利于實現社會公平,緩和社會矛盾,保障社會穩定。

公務員養老金改革的目標是并軌,即公務員與企業員工一同按規定繳費基數繳納養老金,退休時按標準領取養老金,享受平等的養老保險權益,以此縮小企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差距,讓付出同等勞動的勞動者獲得相應同等的勞動報酬,努力實現社會公平才能保證社會穩定,從而為社會發展提供良好的環境。

2.公務員養老改革有利于實現人才的合理流動,使人力資源得到合理配置,同時有利于保障公務員的自身利益。

過高的退休金等因素引發了畸形的公務員熱,大批優秀畢業生、優秀人才,無論喜歡與否,無論人生規劃如何,一門心思千方百計地進入公務員系統,甚至出現富家子弟開豪車辦公務的現象,而許多企業的高科技人才卻在退休后領著為數不多的養老金,過著簡樸的生活。長此以往,編制內人員累積過多,甚至會出現大材小用現象,必定會影響市場經濟的平穩運轉與社會的正常發展。公務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縮小社會人員收入差距的途徑之一,有利于改進年輕人的擇業觀念,促進勞動力市場的統一開放,使更多合適的人才流向市場,推動社會進步,同時也有利于機關事業單位的改革和自身發展。經過改革,公務員將建立自己的個人賬戶,即便公務員調動工作也不會影響自身養老金的發放。自1995年國家廣泛推行公務員辭職辭退制度,已有數萬名公務員因為各種原因被辭退。由于他們并未建立個人養老金賬戶,因此無法將自身養老基金隨同轉移,其待遇無法與社會接軌,自身權益未能得到保障。有些公務員想重新擇業,卻因為養老金問題不得不繼續留守在原本崗位上,而制度外的員工若進入了公務員系統,那么其先前所繳養老金無法得到合理安置,以至于形成制度內外的相互流通性不足的狀況。因此,通過個人賬戶的建立,有利于解決公務員及企業員工調動工作的后顧之憂,選擇適合自己的職業,實現人生價值。再者,由于公務員的養老金獨立于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之外,部分經濟欠發達地區的離退休公務員不能按時發放養老金的狀況時有發生,而個人養老金賬戶的建立將使該問題得到有效的改善。

3.公務員養老改革有利于減輕政府負擔。

閱讀全文

全國統籌養老保險論文

一、養老保險“統而難籌”的原因分析

1.養老保險基金利用不充分,地區間差異大。

近幾年我國各地區之間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收支情況良好,除個別地區外,幾乎所有地區每年都有一定量的基金收支余額。然而,各省份之間養老保險統籌基金結余差距巨大,由于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不能有效地調節使用,中央政府為了保證企業離退休人員能夠按時收到基本養老金,采取的措施是不斷加大對企業養老保險的財政補貼力度。而另一方面,是中央與地方財政對養老保險的補貼逐年大量增加。究其原因,還是統籌層次過低導致各地養老保險基金無法相互調節。

2.地方保護主義體制對政府調劑手段的限制。

一是存在統而不籌的問題,省級統籌僅僅停留在市級基金統收統支、省級調劑的層面,事實上屬于分散管理的狀態。二是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在省級范圍內難以統一。三是基本養老金計發基數不統一。在實踐過程中,政府的調劑手段往往十分有限。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第一,區域間的競爭意識強烈,地方政府不愿意讓利。第二,地方政府官員多考慮政績。第三,地方政府主導養老保險費率,形成惡性循環。

3.版塊分割的養老保險體制使全國統籌步履維艱。

目前我國對養老保險體制的設置,形成了我國養老保險管理體制“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模式。在現實的養老保險體制運行中,養老保險管理及政策制定權力分散到了各地方政府,不斷逐級細化,不斷制定新政策,各省之間、各市之間、各縣之間的差異性越來越大。在這種管理體制下,根本不可能要求各地實施統一的政策,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的實施更加艱難。

閱讀全文

社會保障養老保險論文

一、模型設定

(一)數據來源及回歸模型

本文所采用的居民微觀調查數據來源于2010年中國綜合社會調查(CGSS)。同時,本文還將用到4個直轄市及78個地級市層面的宏觀統計數據,這些數據來源于中國城市數據庫和2009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由于一些被訪問者的數據缺失,本文最終收集到了9189個居民樣本用于實證分析。其中,下標i表示第i個居民樣本,ε表示隨機擾動項。因變量為happiness,是度量居民主觀幸福感的指標。在公式(1)中自變量為medicare,表示醫療保險;pension表示養老保險。β1、β2分別是兩者所對應的回歸系數。在公式(2)中自變量為社會保障項目指數social_security。X和Z是控制變量,X是影響居民主觀幸福感的個人及家庭特征變量矩陣,Γ是其相應的回歸系數矩陣;Z是影響居民主觀幸福感的宏觀環境變量矩陣,П是其相應的回歸系數矩陣。

(二)變量定義

1.居民主觀幸福感(happiness)。

被解釋變量happiness的取值來源于CGSS問卷中被訪者對問題“總的來說,您認為您的生活是否幸福?”的回答。答案分為“很不幸福、比較不幸福、一般、比較幸福、完全幸福”,分別對應1-5的賦值。表1顯示了居民主觀幸福感調查結果的分布情況。在最終的9189個樣本中,居民主觀幸福感的分布情況與全樣本并不存在明顯差異,回答“很不幸福”和“比較不幸福”的比例為2.14%和7.66%,而樣本中有18.01%的被訪問者選擇回答“一般”,另外56.55%和15.64%的被訪問者選擇了“比較幸福”和“完全幸福”。這樣的分布情況表明刪除數據缺失的樣本個體后實證結果不會有明顯差異。

2.社會保障(medicare、pension和social_security)。

閱讀全文

失地農民養老保險論文

一、解決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意義

失地農民是城市化發展的必然產物,但是農民失去了賴以生存的土地,就失去了生活來源,并且大多數農民常年以務農為生,沒有高學歷、高技能,很難在城市中占有一席之地。他們沒有穩定的收入,還要承擔各種生活開銷、子女的教育費用、醫療費用等,這對于本就生活困難的失地農民而言,無疑是雪上加霜。城市化進程離不開農民的貢獻,但大量失地農民涌入城市,給城市管理和發展帶來了重大影響。我國是以工農階級為主體的國家,農民更是保障國家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因此,解決農民尤其是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問題是關乎國計民生的大事,有利于國家的穩定、和諧。解決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問題能夠保障失地農民的基本生活權益,是促進城鄉發展的重要課題,是完善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理論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國家相關部門應對該問題加以重視,從實際出發,合理解決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問題,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規,保障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基本權利,維護社會穩定。

二、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

(一)失地農民補償模式單一,養老保險繳費困難

目前,政府部門對農民的失地問題均以貨幣作為補償。這個方法簡單易行,在短時期內農民可以看見收益;但是,從長遠來看,補償資金很快就會用完,失地農民又會陷入生活的困境,不能產生持續性的保障作用,不利于失地農民的長久穩定和發展。失地農民由于學歷、家庭等各方面因素影響,在城市中立足很難。如今社會就業壓力大,很多大學生都處于待業狀態,失地農民就更難找到合適的工作了,尤其是45歲以上的中年人就業更加困難,很多企業用人都有年齡要求,甚至是清潔工都要求在45歲以下,這對于失地農民來說是極大的限制。他們沒有工作,同時還要承擔家庭生活的各項開支,所以在不能保障基本生活的條件下,繳納養老保險更是無從談起。

(二)征地補償標準低

國家在征地補償的相關規定中指出,在征地過程中要按法定的統一年產值倍數計算征地補償安置費用,不能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應當提高倍數;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30倍計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將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劃出一定比例給予補貼。盡管相關條例中指明了失地農民的安置標準,但是這些標準是以農村生產方式作為參考所建立的,且這一標準跟城市居民的補償標準之間存在巨大差別,有失公平性。而對于征地之后建筑的鐵路、公路、飛機場以及房地產行業來說,其經濟效益是相當可觀的,而對于失地農民的補償卻是微乎甚微??梢哉f,失地農民犧牲了自己的土地來推動城市化進程,為經濟的發展做出了一定的貢獻,理應得到應有的補償;而現實中,國家對于失地農民的補償標準過低,沒有考慮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人民生活水平與物價水平,嚴重損害了農民的利益。

閱讀全文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論文

一、完善參保繳費激勵機制

建立"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參保激勵機制,各級政府都應當在自己的能力范圍內,逐漸提升公民繳費的行政補貼,分別由省、市、縣分級按比例承擔,將政策的杠桿機制充分發揮起來。并且,依據經濟形勢的發展以及民生狀況的改善需求,要確立補貼逐步增加的機制,提升城鄉居民參保積極性。貫徹我國對此項保險的調整機制,各級行政財政單位要按規定定期增長基礎養老保險補貼,基層財政的配套補助要及時到位,構筑起城鄉居民保險的調整機制。對于保險金的調整幅度應該高于或持平于當地的物價漲幅,同時逐漸接近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的額度要求。

二、逐步提高基礎養老金保障水平

針對大部分群眾反映較多的保險金偏低的問題,我們首先要對群眾做好耐心仔細的政策宣傳,努力引導城鄉居民,特別是中年以及年輕居民盡早參保繳費,同時堅持繳費,累積個人賬戶;另一方面,還應當意識到逐步提升養老待遇的迫切性和必要性,盡快完善政策,推進此項保險機制的穩健發展。當前我國正在就養老金標準提升問題做積極探索,并依據國家的經濟增長形勢、物價波動、相關社保規定以及當地財政能力等狀況,構建起基礎養老金調整體系,逐漸提升基礎養老待遇。各地可依據自身實際,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提升基礎養老金的發放標準。

三、推進信息系統建設

就不同地區針對保險信息系統的正常運行提出的關鍵問題,采取“適用為主、操作便捷”的基本準則,盡快推動保險信息系統的升級,將信息系統的支持作用充分發揮出來。及早發放城鄉居民社保卡,相關配套設施需得到更進一步完善,可讓居民更便利的持卡繳費、領取保險金以及查詢所需信息。我們建議各市級經辦單位要增設管理權限,把信息延展至條件允許的村級單位,將賬戶修改權限下放,允許參保人員保險轉移至異地,針對農村養老保險的集中結算、失地農民保險、村干部養老金發放以及生存認證等要積極開發出新的系統軟件。并且,為提升工作效率,要對升級服務器進行盡早擴容。

四、加強生存狀況認證

閱讀全文

城鄉統籌養老保險論文

1當前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情況

其一,城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設計存在不同之處,存在重視城市,忽視農村的傾向。比如城市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內容越來越豐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還僅僅涉及到農保和土保兩個方面;其二,城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籌集方式存在不同之處,前者以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的形式來進行;而后者主要以個人繳納,集體補助的方式來進行,這無疑加大了農民的負擔;其三,城鄉基本養老保險參加保險的方式不一樣,城保屬于強制性保險,有法律法規去保證其執行;而農保采取的是農民自愿和政府組織的方式來進行。

2建立城鄉統籌養老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之所以倡導建立城鄉統籌養老保險制度,是存在其深刻的原因的:其一,實現城鄉統籌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是建設和諧社會的必要之舉。尤其在進入老齡化社會的過程中,貧困現象越發明顯,養老保險的必要性不斷展現出來;其二,城鄉頭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實現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的必然要求,無論是從農村工業化和城市化發展的角度來看,還是從促進城市經濟發展的角度來看,都是很有必要的;其三,在國家經濟實力不斷增長的背景下,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經濟基礎已經具備,國家政策也開始導向于這樣的領域,也就是說當前建立城鄉統籌養老保險制度的條件已經成熟了。

3建立城鄉統籌養老保險制度的策略

從整體來講,城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制度設計、籌資模式、參保方式、社會化程度、保障水平和互濟功能等方面的二元分割,使得農村基養老保險制度的覆蓋面、穩定性和持續性遠遠落后于城鎮,而且城鄉保險關系轉移存在嚴重的制度壁壘。因此,我們應該積極從上述的幾個方面入手去進行改善和調整:

(一)建立健全城鄉統一的保險制度

閱讀全文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