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賠償制度的法經濟學淺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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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損害賠償制度的法經濟學淺談

摘要:從近年人民法院受理侵權訴訟案件可知,大眾維權意識在不斷提升。本文以人身損害賠償制度的實施現狀為基礎,以法經濟學為研究視角,得出當前人身損害賠償制度存在的問題,對存在問題進行針對性解決方案的設計,希望對人身損害賠償制度的健全有所裨益。

關鍵詞:人身損害賠償制度;法經濟學;成本-收益;外部性

一、法經濟學的研究視角

法經濟學,從法學角度被稱為“法律的經濟分析”;從經濟學角度則被稱為“經濟分析法學”,從其他角度來說也被稱為“法和經濟學”,是一門交叉學科。

(一)成本-效益分析

成本-效益分析法,也被稱為費用-效益分析法,最先由十九世紀法國經濟學家朱樂斯•帕帕特提出。從宏觀方面來講成本效益分析就是通過比較項目的整體效益和所有成本來評估項目價值的一種方法,它將成本費用分析法應用于政府部門的規劃決策,探索如何用最小成本,來獲得最大的投資回報,基本的原理就是為了實現既定的支出目標,提出來多個方案,然后采用一定的技術和方法,從而計算出每個方案的成本和效益,最后通過互相對比選出最佳方案。

(二)外部性分析

外部性分析亦稱外差效應、溢出效應以及外部經濟。在二十世紀初萌芽,由馬歇爾和庇古首次提出。整體來說就是指在生產活動中,一個或一組經濟實體(生產者或消費者)對第三人的利益產生了一種好的或不好的作用,這種好的作用帶來的收益或不好的作用帶來的成本,都不是生產者所能獲得,也不是消費者所要承擔的,是其中一種經濟力量對另一種經濟力量的“非市場性”附帶影響。

二、人身損害賠償制度的法經濟學分析

(一)成本-效益分析

邊際分析作為成本-效益分析中最重要的中樞,就是對有關備選方案的邊際成本、邊際收入和邊際利潤進行的觀察、測量和分析。當邊際成本高于邊際收入時,這種活動會遭到拒絕,當邊際成本低于邊際收入時,這種活動會受到尊重,當邊際成本等于邊際成本時,這種活動的效用會達到最大化,所以在作出某種最優決策時,成本-效益分析法會成為一種決定性的手段。人身損害賠償制度同樣具有邊際效應,即如果過高的規定賠償金,對于受害人甚至于潛在的受害人來說,他的邊際效益可能就會遠遠高于邊際成本,則損害事故發生的概率在一定程度上就會上升,這是道德所不允許的,同樣也是違反法律的行為;而當賠償數額定的過低時,對侵害人而言,其邊際成本就會大大小于邊際收益,當侵害人的邊際成本與社會成本之間的差額大到一定數額,侵害人甚至于潛在的侵害人就不再有激勵來采取最佳的預防,損害事故發生的概率同樣會持續增加,這不是我們所希望的。按照這個趨勢,民眾就會對人身損害賠償制度的理論認識存在分歧,產生不用的心理效應,人身損害賠償制度的法律權威就會岌岌可危。人身損害賠償制度可以用經濟學中與需求供給曲線相似的函數來表示。從上圖1,可以看出人身損害賠償數額和預防行為之間的關系,因此我們又稱供給曲線為預防函數曲線,其中的橫坐標OQ代表人身損害賠償,縱坐標OP代表預防行為。由圖可知:預防行為隨著人身損害賠償數額的增加而上升;而需求曲線可以表示人身損害賠償數額與人身損害行為之間的關系,所以需求曲線亦可稱之為人身損害曲線,OQ依然代表人身損害賠償的數額,OP卻代表人身損害的行為,它隨著人身損害賠償數額的增加而下降。預防曲線和人身損害曲線相交的M點就是人身損害賠償數額的平衡點,稱之為邊際數額,雖然M點的數額不能讓每個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具體要求都得到完美解決,但這是防備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發生概率上升的最佳數額,所以根據對函數曲線的分析,只有當邊際成本等于邊際收益從而確定出一個賠償數額時,才是最適合人身損害賠償制度現實情況的最佳方案。

(二)外部性分析

正外部性和負外部性是外部性理論的兩大核心,指某一社會實體的行為活動對第三人的作用,產生有利作用的視為正外部性,反之即視為負外部性,由于人們更關心自己的損失,所以負外部性更被關注。例如:損害賠償中的費用就是加害人行為產生的外部性,其對受害人的影響是不利的,所以是負外部性,正是受害人遭受事故才產生的費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是因為加害人的行為而導致社會成本的增加,從而造成負外部性,這對受害人來說顯然是不公平不經濟,所以要通過法律法規使被告人增加的成本由自己承擔,為其自身行為產生的負外部性付出代價。

三、法經濟學視角下人身損害賠償制度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現有人身損害賠償制度體系不統一

目前從基本法、法律、行政法規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例如從《民法通則》到《關于審理觸電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都有關于對各行業的賠償規范,但大多規定冗長繁多,且互相矛盾,導致賠償制度的混亂。

(二)賠償標準制度不統一,賠償數額差距較大

現有法律條文對人身損害的賠償標準不一致,在同樣的傷害事件發生后,最終的賠償數額也不盡相同。近來引發民眾熱議的“同命不同價”以及“撞傷不如撞死”等涉及道德風險的爭議在一定程度上將這一矛盾突顯。在2003年底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中對人身損害賠償的賠償金和被撫養人的生活費計算,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區分明顯,計算標準不統一,以致賠償數額差距較大。

(三)人身損害賠償范圍不全面

目前人身損害賠償制度范圍還不夠全面。最明顯的就是在作為基本法的《民法通則》中的規定,侵權行為(包括故意,過失以及特殊等)使人身受到損害甚至死亡的,受害者或其家屬只能得到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喪葬費、死者生前被扶養人生活費等項目的補償,此外,《關于適用<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的護理費、殘疾者餐前被扶養人生活費兩個賠償項目,一共也只有七個項目的賠償,而這七個項目都是最基本的人身損害賠償項目,反映社會新事物的項目并沒有制定出來。

四、完善現行人身損害賠償制度的建議

(一)建立健全人身損害賠償制度體系

首先,要盡快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讓人身損害賠償制度無論在憲法還是行政法規或是地方性法規中都有全面科學的規定,形成一個連續完整的法律體系;其次,人身損害賠償制度的內容應當具體統一,使各個法律規定的人身損害賠償統一協調;最后,由于國外在人身損害賠償制度方面有自己的方式,所以我國可以借鑒國外在人身損害賠償制度上的優勢,吸收國外在制定人身損害賠償制度法律法規上的經驗,取長補短以少走彎路。

(二)制定統一的賠償標準,改變賠償數額的地區戶籍差異化

法律法規的制定要更加科學嚴謹,從人民群眾的基本利益出發,在全國范圍內制定統一的賠償標準:無論地方,戶籍,部門,行業等都適用于相同的賠償標準。司法機關和立法機關在制定或實施法律法規時,要慎重對待,改變賠償數額的地區戶籍差異化。從而從根本上改變“同命不同價”的情況,使得法律的公平公正深入人心。

(三)制定統一全面的賠償范圍

由于人身損害賠償范圍存在罅隙,導致在實際問題的處理中不免會出現分歧,甚至對法律條文的誤解,例如最明顯的一個例子“撞傷不如撞死”,導致大部分民眾產生這種想法正是由于賠償范圍的局限性,撞傷后的一系列預期后續成本會很高,不僅要負擔受害者的治療費用,還有誤工費,后期康復費等其它邊際成本費用,若是撞死,則死亡的賠償范圍和賠償標準是一定的,可能會遠遠少于撞傷的費用,所以制定統一的賠償范圍勢在必行。

[參考文獻]

[1]王明正.法經濟學學科定義文獻綜述[J].商業經濟,2015(07):166-168.

[2]馮博,李增剛,王楠.法律經濟學的學科體系與理論應用———第十五屆中國法經濟學論壇綜述[J].經濟研究,2017,52(07):205-208.

[3]段麗琴.人身損害賠償中“同命不同價”的調查研究[J].法制博覽,2018(02):173+172.

作者:楊英娜 單位:太原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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