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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開放以來,由于受我國基本國情的影響,很多方面發展都受到限制,我國面臨的環境形勢相當嚴峻,傳統的治污手段顯現諸多弊端,已經嚴重影響到了我國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先進的排污權交易正迎合了可持續發展的理念,通過買賣交易排污權的方式,實現資源的合理有效配置,從而實現可持續發展的目標。經濟法學中的可持續發展法律制度正是可持續發展的理論表現形式,它以憲法為基礎,以環境法、自然資源法等輔之以形成。排污權交易理論正是基于可持續發展法律制度在我國的實行,而被引入和利用的。而經濟法的不斷發展也為排污權交易的規范提供了良好的市場環境。
二、經濟法角度下排污權交易中存在問題
(一)市場機制建立還不健全
由于“經濟人”、“理性人”總是追求利益最大化,追求最高的效率,排污企業自然會在各種選擇中尋求到交易成本最低的方式,排污權交易的優勢就在此情況下得以顯現。然而,我國市場機制建立不健全,市場資源以及污染責任的優化配置也受到制約,其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首先是市場條件的局限。目前我國執行的某些排污許可證制度尚未充分發揮真正的功能。其次,實際排污費用高于企業既得收益,企業缺乏減排經濟效益,交易價格不能充分彌補治理成本,企業就會得不償失,就沒有主動減污治污的積極性,這也是與排污權制度建立目的相悖的。
(二)排污權本身制度建立的不健全
我國目前的排污權交易制度處于起步試點階段,制度建立尚不成熟,主要體現的方面有:
1.排污權交易相關立法不健全
目前我國還沒有統一的排污權交易制度相關的立法,僅僅是根據各個地方,實行區域管理,這本身使得排污權交易制度缺乏了統一性和確定性。
2.排污權交易過程監測準確度不夠,程序公信力不強。
排污權交易不是無限或者隨意制定的,其交易的上限就是環境可承載破壞總量。因此排污權交易首先要對環境資源承載量進行科學的評估,但是在目前的科技水平下,這是一種技術要求高、計算和操作相當復雜的問題。而在現行的行政體制和地方考核制度下,地方官員為謀求短期政績,往往不惜犧牲環境質量發展經濟,或者對排污許可證的管理和監督等流于形式,總量控制也就根本無法“控制”。再加上個別要權人員的素質全面度不夠,也使得公平監測目前處于監測技術水平較低、執法不公平的情況。
三、如何從經濟法的角度完善排污權交易
(一)相關市場準入制度的完善
作為排污權交易進行的市場,在市場準入上,也同樣應受政府的規劃管制。排污權的初始分配既是政府管理排污權交易市場的起點,也是一系列后續交易管理以及監控的基礎。排污權交易制度在特殊市場準入制度方面,首先要重視排污權初始分配的問題。按照“污染者付費”原則,排污權應該通過有償手段。但也不能忽略企業的商業本質,避免企業唯利是圖心理,因此現實中應鼓勵采取根據一定的條件無償分配的方式發放排污許可證,這樣就能使得企業能有更多的資金投入到環保設施建立和污染治理環節上,實現企業的社會責任。當然,政府在無償分配排污權這一方式,相關的市場準入制度要求應該更加嚴格,對排污權獲取后,應有一個相對合理的考察時間段,對要求的治污與環保系統建立情況進行考察評價,對排污權交易的許可更是要避免“一許終身制”,一旦超出初始制定的標準,就應變更(收回無償條件)或者撤銷,這也就避免了排污權作為壟斷交易牟取暴力的手段。
(二)政府部門的有效管理
通過市場準入的嚴加把控,同時也規范了排污權交易的前提———就是沒有排污權就不能合法排污。如果政府無法確定現有的排污權分布狀況,或者說,即使能確定(有準確的數據),但無法制止無權無證排污,那么排污權交易制度根本就不能切實開展起來。因此,對于無證排污現象,我們應該嚴懲重罰,更要加強管轄領域的排污管理,落實責任歸屬。同樣,我們也應該注意到,對于政府的有效管理,應著重在市場準入的環節。排污權可以進行買賣,從某種程度上是賦予了政府部門有關工作人員很大的權利,為了避免權力“尋租”等負面影響,我們應當對這些工作人員進行有效的監督,從而實現政府部門的有效管理。
(三)媒體、社會群眾組織監督的完善和提高
過去,媒體和社會組織的監督大多都停留在表面現狀的曝光與現實披露上,對于個人群眾監督,更是少見或缺乏有效性。隨著新民事訴訟法的修改與頒布,對于公益訴訟也有了切實可行的途徑。群眾的監督就更應得到完善和提高??梢越⒓毞值膶I監督團隊,從不同的分析角度來對環境進行監督管理。群眾組織更可以和政府部門合作,組織自愿監督團體,對政府要求整改和重點關注的企業進行監督,真正實現“明察”與“暗訪”相結合,避免政府監管時,被企業陽奉陰違的行為所蒙蔽。
作者:黃艷 單位:貴州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