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權交易體系與工業企業盈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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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權交易體系與工業企業盈余管理

一、制度背景

排污權交易是指在國家監督下實行環境容量交易,即在一定區域內,由政府總量控制該區域的污染物排放,并以此為據在排污企業中分配排放權,允許企業將剩余的排污權在市場上進行交易,可以通過市場交易獲得收益或者購置配額外的排污權限,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可以通過創新和技術變革來減少污染。自2002年以來,我國開始推行“4+3+1”的二氧化硫排放權試點;2012年8月,國務院的《節能減排“十二五”規劃》中也提出了到2015年減排縮減8%的目標;2013年起,在深圳、上海等7個省市試行碳排放股權交易,并計劃在2016年起在全國范圍內建立跨省區交易市場,排污權交易機制已經成為我國應對節能減排的重要手段。盡管排污權交易有其存在的理論基礎和制度設計,但其在各省實施的情況與目標仍然存在不小的差距。2015年年底,環保部進行了摸底調查,調查對象是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的11個試點省份,調查發現,試點省份普遍存在排污權交易的使用邊界、適用條件不清晰,政策推進難度很大。

二、河南省排污狀況分析

從河南省的排污數據可以看出,自政策實施以來,與2011年相比,2016年河南省的二氧化硫和氧氮化物排污量明顯降低,減排效果很明顯。但是減排的結果是政府行政命令使然還是統計數據的變化,是真正的企業行為的推動還是推動企業創新、促進市場交易的真實結果,在以往的文獻中并沒有得到很好的證實。

三、排污權交易與工業企業的盈余管理行為

關于排污權交易的研究一直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即新古典經濟學認為環境規則雖然能夠為環境保護帶來立竿見影的效果,但會額外增加企業生產成本,降低企業的競爭力,可能對經濟增長產生負面影響;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合理而嚴格的環境規則可以促使企業進行更多的創新活動,進一步提升企業的生產率和競爭力,創新補償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彌補環境保護額外帶來的成本,也就是著名的環境波特假說,波特假說肯定了政府在協調環境和經濟關系中的重要作用。排污權交易實施之后,有償獲取排污配額會增加排污企業的排污成本,試點地區的排污企業面臨著成本的增加,而趨利避害的盈余管理行為能夠幫助企業維持現有的盈利水平。與其他非試點地區相比,由于排污權實施的成本上升,壓力增加,如果排污權交易大大增加了工業企業的生產成本,企業可能會進行盈余管理,尤其是向上盈余管理;如果排污權交易能夠促使企業進行創新,彌補污染行為外部性內部化增加的成本,波特效應的出現、創新的投入就會提高企業的排污處理水平,甚至能節省政府分配的配額,使其進入市場進行交易,而盈余管理行為在未實行排污權交易的地區不會有明顯變化。因此,通過對實施排污權交易的地區的企業盈余管理行為進行分析,可以為排污權交易的實施效果提供間接證據,也為學術界關于政策紅利的討論提供一種解釋。

四、河南省排污權交易體系建設的對策建議

(一)優化監管模式,提高行政效率

以河南省為例,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都是在現有的行政體制下進行的,省級監管單位管理市級單位,市級單位監管縣級單位,交易金額決定了被監管的行政級別和交易市場分布,這不僅降低了行政審批效率,還會受到地方保護主義的影響。不同級次的監管政府由于受到經濟效益和稅收效益的牽制,會加大對重點排污企業的監管,忽視對小型企業的監管,由于地方利益的驅使,還存在包庇的現象。因此應盡量實現監管級次的扁平化,優化現有的監管模式,提高行政效率。

(二)盡快實現跨區域排污管理

跨區域排污管理一直是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政策實施的指導思想和努力方向。只有實現跨界排污管理,才能有效地將市場機制引入排污治理中,用市場行為引導資源的流動。目前的排污廢物中,雖然針對廢水特別是河流水樣已經建立了全面的水樣檢測系統,可以有效劃分不同區域的排污量,但是若其他廢物混在大氣中則很難進行有效的區域度量,這仍然需要尋求技術手段上的支持。

作者:李莉 單位:鄭州大學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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