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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費征收標準管理辦法范文1
第二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應當切實加強本行政區域內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條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污者),必須按照國家和我省的有關規定繳納排污費。
對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計征污水排污費;超過國家或者本省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計征的收費額加一倍征收超標準排污費。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用的,不再繳納排污費。排污者建成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設施、場所并符合環境保護標準,或者其原有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設施、場所經改造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繳納排污費。
第四條排污費納入財政預算,作為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全部專項用于環境污染防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
第五條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按照預算資金管理辦法,堅持“量入為出和??顚S谩钡脑瓌t。
第六條排污費資金的收繳、使用必須實行“收支兩條線”,各級財政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對排污費資金的收繳、使用進行嚴格管理,加強監督檢查。
第七條排污費按月或者按季屬地化收繳。
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的電力企業的排污費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和收繳,所有收入直接繳入省級國庫。
原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征收排污費的企業(除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的電力企業外),自2004年1月1日起,交由設區市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和收繳。
第八條排污者依照《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排污費征收標準管理辦法》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提出復核申請的,如果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應當先按照復核的污染物種類、數量交納排污費,并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九條排污者對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無異議的,由負責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排污費征收標準和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種類、數量,確定排污者應當繳納的排污費數額并在媒體或以其他形式予以公告。
第十條排污費數額確定后,由負責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向排污者送達“排污費繳納通知單”,作為排污者繳納排污費的依據。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同時建立排污收費臺帳。
第十一條排污者應當在接到“排污費繳納通知單”7日內,填寫財政部門監制的“一般繳款書”(五聯),到財政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繳納排污費。
對于未設銀行帳戶的排污者以現金方式繳納的排污費,由執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向排污者收取款項,并填寫“一般繳款書”于當日將收取的款項繳至財政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
第十二條商業銀行應當在收到排污費的當日將排污費資金繳入國庫。對由省級環保部門直接收繳的排污費,國庫部門負責按1:9的比例,10%作為中央預算收入繳入中央國庫,作為中央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90%作為省級預算收入繳入省級國庫,作為省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
對由市縣環保部門負責收繳的排污費,國庫部門負責按收繳總額的10%作為中央預算收入繳入中央國庫,作為中央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收繳總額的10%作為省級預算收入繳入省級國庫,作為省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其余80%部分作為市縣預算收入,繳入同級國庫,作為市縣的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
第十三條收繳排污費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一般繳款書”回聯,認真核對排污費繳庫數額和級次,及時與國庫對帳,并將“一般繳款書”回聯與對應的“排污費繳納通知單”存根一并立卷歸檔。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環境監察機構負責排污費的催繳工作。
第十四條排污費必須納入財政預算,列入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進行管理,用于下列污染防治項目的撥款補助或貸款貼息:
(一)重點污染源防治項目。包括技術和工藝符合環境保護及其它清潔生產要求的重點行業、重點污染源防治項目;
(二)區域性污染防治項目。主要用于跨流域、跨地區的污染治理及清潔生產項目;
(三)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的推廣應用項目。主要用于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的研究開發以及資源綜合利用率高、污染物產生量少的清潔生產技術、工藝的推廣項目;
(四)繳入省級國庫的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的電力企業二氧化硫以外的排污費,全部用于企業所在地污染防治項目;
(五)國務院和省政府規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項目。
第十五條省財政、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省環境保護宏觀政策和污染防治工作重點,編制下一年度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申請指南。
第十六條申請使用中央和省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應當按照以下程序及要求進行申報:
(一)申報程序:中央和省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按照隸屬關系,以項目形式申報。項目組織實施單位或承擔單位為省級收繳企業的,可直接向省財政、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項目組織實施單位或承擔單位為非省級收繳企業的,通過其所在設區市財政、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向省財政、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申請材料要求:申請材料分正文和附件兩部分,正文為申請經費的正式文件,附件為每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包括:項目的目的、技術路線、投資概算、申請補助金額及使用方向、項目實施的保障措施、預期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環境效益等。
申請使用貸款貼息的單位,還應當提供經辦銀行出具的專項貸款合同和利息結算清單。
第十七條項目評審和實施
(一)形式審查:申請省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項目,由省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設立項目審查委員會對項目申報條件、材料完整性、真實性等進行形式審查。
(二)項目評審:通過形式審查的項目,由省財政、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專家進行項目評審,按項目的輕重緩急及專家評審結果排序,統一納入項目庫管理。
(三)項目計劃:根據財力狀況,由省財政部門、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下年度安排項目建議計劃,納入省級財政預算,并按進度聯合下達項目預算。
(四)資金撥付:省財政部門按項目進度和資金使用計劃及時撥付資金,其撥付方式按有關規定執行,并對環保專項資金的??顚S眉捌渌涮踪Y金到位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項目執行:項目單位收到省級環保專項資金后,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盡快組織項目的實施。污染治理項目在實施過程中要嚴格執行省級有關財經政策、財務規章制度、招投標管理規定,科學、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經費。省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要與其他資金來源統籌安排,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六)項目管理: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財政部門對省級環保專項經費資助項目實行跟蹤管理。對項目執行情況實行監督檢查。
(七)項目驗收:項目完成后,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委托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項目進度檢查治理技術方案的實施以及污染總量削減措施的執行,并組織項目驗收。凡未通過驗收項目,視情況予以通報,該項目申報單位今后不得申報省級環保專項資金。
第十八條各設區市財政、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季終了的15日內,將排污費征收情況及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季度報告上報省財政、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年度終了后20日內上報年度報告。
第十九條對不按照規定繳納、征收、使用排污費的行為,依照國務院《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和財政部、國家環??偩帧杜盼圪M資金收繳使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追究其行政和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財政部門應當將收到的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納入一般預算收入科目中“排污費收入”核算;對納入預算支出的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應納入一般預算支出科目中“排污費支出”核算。
排污費征收標準管理辦法范文2
一、征收范圍:
在城市規劃區、經濟開發區規劃區范圍內排放污水的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個人。
二、征收標準:
(一)污水處理廠建設期內:生活用水0.6元/M3,工業、行政事業用水0.7元/M3,經營及特種行業用水1.0元/M3,已有污水處理設施、且尾水達到《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一級排放標準的企業用水0.40元/M3。
(二)污水處理廠建成后,征收標準由縣物價部門依法核定。
三、征收方式:
(一)使用公共設施供水的自來水用戶的污水處理費,由縣建委委托新東方水業有限公司隨水費按抄表計量征收。
(二)使用自備地表水或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由縣水務部門負責征收。
四、管理辦法:
(一)繳納污水處理費是每個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盡的義務,各排放單位和個人應及時、足額繳納,對逾期未繳、少繳的單位和個人,由縣建設、水務部門責令限期繳納,并按日加收應繳款1‰的滯納金。對連續三個月欠費的,按照相關規定暫停供水;拒繳污水處理費情節嚴重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二)污水處理費收入納入非稅收入管理,每月5日前全額繳入縣財政,專項用于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運行和維護,不得截留、擠占或挪作它用。對負責具體征收污水處理費的單位,在污水處理費全額上繳財政后,縣財政每季度按一定的比例返還代征手續費。
(三)污水處理費自開征之日起,取消縣建設部門征收的城市排水設施使用費;縣環保部門不再向將污水排入城市排污管網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企事業單位征收排污費。對超標排放污水的,由縣環保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四)城市污水處理費按照用水量逐月計收??紤]到少數居民的承受能力,對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每月免交8噸生活用水的污水處理費,具體操作由縣建委負責。
排污費征收標準管理辦法范文3
關鍵詞:火電廠;生態工程;生態效益
中圖分類號:F27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13)23008001
生態效益評價是指通過建立生態效益評價的指標和模型分析評價企業生態工程產生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火電廠生態效益評價是生態經濟學在火電廠的具體應用,將生態經濟的理論引入火電廠,評價生態工程的建設對于火電企業是否有利可圖,進而分析國家的脫硫等電價優惠政策是否合理。
根據調研,火電廠生態工程主要是脫硫工程和粉煤灰綜合利用工程,下面就這兩項工程產生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進行評價。
1火電廠生態效益評價的主要指標
在經濟效益分析時,由于電力行業二氧化硫排放量減少對降低大氣污染和減輕對人體健康的危害計算比較復雜,所以本文只討論火電機組脫硫后產生的直接經濟利潤。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以2*300 MW的火電機組為例進行分析):
1.1減少的排污費(R1)
排污費是由排放量和排放率計算得到2*300MW燃煤電廠,粉煤灰,爐渣的排放率分別是1790kg/t,110kg/t,30kg/t。
排污費征收標準:
按照補償治理成本原則,提高單位排污費征收標準,將二氧化硫排污費由目前的每公斤0.63元提高到每公斤126元。國務院排污費征收管理條例規定每噸固體廢物的征收標準為:粉煤灰30元、爐渣25元。
1.2脫硫補貼(R2)
根據燃煤發電機組脫硫電價及脫硫設施運行管理辦法(試行),目前安裝脫硫設施后的燃煤發電機組,其上網電量執行在現行上網電價基礎上每千瓦時加價1.5分錢的脫硫補貼政策。因此2*300 MW脫硫機組可以獲得的直接經濟利潤是可觀的。
1.3環保專項資金補助(R3)
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主要用于包括煙氣脫硫工程的污染源治理,很多電廠脫硫項目已經獲得了環保專項資金。
1.4排污權交易費用效益(R4)
國家從2004年開始每年安排大量資金無償支持技改脫硫。根據國家政策,有些技改脫硫項目是為擴建或系統內新建工程提供排污總量指標,這種指標的轉讓是有償的,即脫硫技改工程可以獲得排污權交易費用。
1.5脫硫和粉煤灰等回收利用效益(R5)
脫硫工程和粉煤灰為發電企業帶來了豐厚的利潤,目前國內對脫硫石膏的綜合利用已取得很大的成績,石膏是一種性能非常好的建筑材料或建筑材料制品。
1.6生態工程投資及運行成本產生的負效益(C)
生態工程的投資主要是購買脫硫設備貸款支付的初始投資成本,運行成本主要是原材料、人工等變動成本,設備運行的日常開支及維護費等。
2火電廠生態效益社會性評價的主要指標及分析
社會效益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2.1替代效益
利用粉煤灰生產輕質磚,利用灰渣生產水泥,利用石膏生產石膏板,能替代傳統的建筑材料,產生可觀的經濟價值。
2.2減少的耕地占用費效益
建設灰場費用約5億元人民幣,耗資巨大,很多火電廠灰場都已容納不下,如果將粉煤灰全部利用,將減少占用大量的社會耕地。
2.3減少污染土壤損失
按照30年計算,污染面積為占用存儲面積的2倍,每年排放的粉煤灰會造成嚴重的土壤污染損失。
2.4創造就業收入
粉煤灰工程項目能創造就業,產生一定的就業收入。
3火電廠生態效益經濟性評價的基本模型
火電廠生態效益經濟性評價的模型可以對企業的經濟效益做出評價,進而評價企業上馬生態工程是否有利可圖。
3.1費用收益模型
T=R1+R2+R3+…+R5-C(1)
其中T表示生態經濟效益,R表示生態經濟收入,C表示生態經濟成本。
3.2盈虧平衡分析模型
利用盈虧平衡分析模型分析保本點的脫硫電價補貼,進而分析國家的脫硫電價政策是否合理。模型如下:
C=R1+pq+R3+…+R5(2)
其中:q—發電量;P-電價;R-生態經濟收入;C-生態經濟成本。
下面以大唐株洲發電廠的脫硫生態工程實際數據作實證分析:
該廠裝機2臺亞臨界30萬火電機組,總裝機容量60萬千瓦,2012年脫硫的經營數據如下:
——脫硫效率95%;
——設備投資32900萬元,單位投資548元/兆瓦;
——增加廠用電率1.4%,增加廠用電電費2156萬;
——消耗水量增加約90噸/小時,增加水費67.5萬;
——消耗石灰石7噸/小時,增加石灰石費140萬;
——增加脫硫設施維護費和人工費約200萬元;
——折舊年限15年,增加折舊2193萬元;
——增加財務費用1835萬元;
——排污費比原核定數降低2040萬元;
——電價升高1.5分(含稅),全年目標發電量30.8億kW·H,全年可增加收入4620萬元;
——副產品(石膏)銷售收益200萬元。
根據公式(1)、(2),項目盈利T=2040+4620+200-2156-67.5-140-200-2193-1835=268.5萬元
保本點的脫硫電價補貼=(2156+67.5+140+200+2193+1835-2040-200)/30.8億
=1.41(分/kW·H)
4結論
火電廠上馬生態工程不僅能產生可觀的經濟效益,而且能產生巨大的社會效益,對火電廠本身而言是有利可圖的,國家對火電廠的電價優惠政策是合理的。
參考文獻
[1]中國社會科學院工業經濟研究所課題組.中國工業綠色轉型研究[J].中國工業經濟,2011,(4):514.
[2]李彥龍.生態經濟人——生態文明的建設主體[J].經濟研究導刊,2010,(15):143145.
排污費征收標準管理辦法范文4
關鍵詞:環境稅 稅收征管 制度設計 征管能力
一、引言
20世紀70年代以來,環境稅逐步從理論走向實踐,許多西方國家特別是北歐國家都引入了專門的環境稅種,取得了良好的環境效果和財政效果。環境稅同時具備約束和激勵的雙重功能,既可以涵蓋生產活動,也可以涵蓋消費活動,能有效地引導企業和家庭以有利于環境的方式生產和消費;同時環境稅順應了從命令強制手段向經濟手段轉變解決環境問題的趨勢,作為柔性手段被各國政府所青睞;在國際貿易中,環境稅也經常被作為貿易保護的工具來使用。經過多年的研究和推動,開征環境稅已經被列入我國環境保護發展規劃和“十二五”規劃綱要,可以預見,環境稅即將邁入實施階段,必將在我國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中發揮重要作用。我國的環境稅理論研究已經邁過了介紹與論證階段,正處于融合、創新、制度創建的新的時期,有關機構和院校聯合組成的課題組已經開始環境稅具體稅種的設計,這些研究的重點是環境稅的作用機制、實施效應分析、環境稅種的選擇、稅制要素的設計等。雖然目前對環境稅的理論研究成果頗豐,但對環境稅的保障性制度還沒有展開充分研究,一方面是因為當前環境稅研究的焦點是主體稅種的確定及實施路線圖,征管問題研究滯后于稅制設計也就在所難免,另一方面則可能是對環境稅征管的特殊性認識不足,對環境稅特殊的征管要求還不夠重視。 環境稅的征管工作是環境稅實施的基礎工作,是環境稅政策效果實現的重要保證,而環境稅的主體稅種污染排放稅的征管要求與現有稅種有明顯差異,要保證環境稅在十二五期間順利推出,就必須對環境稅的征管特點展開分析,對國內外環境稅(費)征管經驗進行借鑒,然后有針對性地進行征管制度設計和征管能力建設。
二、環境稅分類、征管特征現狀分析
(一)環境稅的定義和分類
環境稅的定義和分類是研究環境稅征管問題的起點。國際上對環境稅的定義較為寬泛,如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國際能源署和歐洲委員會將環境稅稱為“與環境相關的稅收”(Environmentally Related Taxes),可以看出,國際上通常所稱的“環境稅”不是一個獨立稅種,而是以環境保護作為設計目標的稅種的集合。國內學界關于環境稅的定義,根據其內涵的不同,存在狹義說、中義說、廣義說之分,但綜合來講,環境稅是國家基于環境保護目的,籌集環境保護資金,調節納稅人環境保護行為而征收的稅收和采取的稅收措施,具體包括:污染排放稅、污染產品(服務)稅、環境收入稅、與環境保護有關的稅收措施。有學者將資源稅也納入環境稅的研究范疇,因為資源稅更多的是體現資源租稅和級差租稅,并且已經存在與之相配套的征管制度,因此本文未涉及資源稅的征管問題。污染排放稅是指對直接排放到環境中的污染物所征收的稅,是一種同所導致的污染的實際數值(或估計量)直接相關的環境稅類,如二氧化硫稅、二氧化碳稅、水污染物排放稅、固體廢棄物排放稅、噪音稅等。按污染物命名的污染排放稅又稱為獨立環境稅,這一稅類對排污的控制性較強,但征管成本較高。污染產品(服務)稅,是指對使用過程(服務)中容易造成環境污染的產品(服務),或者使用以后殘留物造成環境污染的產品所征收的稅。是一種針對污染產品生產或消費金額以及造成污染后果的服務行為營業額按比例稅率或定額稅率征收的環境稅類,是一種間接稅,如能源稅、汽車稅、農藥稅等。環境收入稅是指以籌集環境保護資金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稅,是一種財政性稅收,一般是隨已有的主體稅種加成征收,類似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與環境保護有關的稅收措施,是指能產生環境保護刺激或激勵作用的稅收手段,如差別稅率、稅收優惠等。
(二)環境稅的征管特點
污染產品(服務)稅可以通過增加消費稅稅目、營業稅稅目的方式開征,其征管制度是比較健全的;環境收入稅隨主稅種一起征收,在征管上并沒有特殊要求;只有污染排放稅是一類新穎的稅種,有著獨特的征管特性:(1)征管對象的特殊性。污染排放稅屬于行為稅,發生排污行為的組織和個人都是環境稅的納稅人,排污行為的廣泛性決定了污染排放稅納稅人的廣泛性。生產過程中的污染排放可能涉及很多行業、眾多企業,消費過程中的污染排放更加面廣量大,大量非企業單位、家庭甚至個人都可能成為污染排放稅的納稅人。(2)征管環節的特殊性。污染排放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的排污量,而排污量一般只能在排污行為發生時才能記錄下來,如一些有害氣體的排污量是通過記錄排放濃度、排放時間等測算出來的,如果未及時記錄很難再推算出排污量。有些污染事件事后甚至難以確定排污者,更無法確定計稅依據。(3)征管規模的特殊性。從學者們提出的各種設計方案來看,結合現有排污費的征收情況,污染排放稅的收入規模不會很大,戶均稅額也不會太高;隨著治污技術的提高和納稅人治污能力的增強,污染排放稅稅基趨于收縮,納稅人總體稅負還有進一步下降的趨勢。(4)征管技術的特殊性。污染排放稅計稅依據即排污量的確定有三種方法,收入法是根據產品的產量核定排污量,投入法是根據生產投入物中的化合物或污染物含量核定排污量,監測法是根據生產過程中監測設備記錄的數據確定排污量。根據理論研究的結果,通過監測設備確定排污量是最準確,而且是環境效應最顯著的方法,這種方法直接刺激排污者采取各種手段減少排污量,有效實現環保目標,因此在實際征收中應廣泛采用。但監測法的技術性很強,需要配備專業的測試設備和計算設備,需要專業技術人員,需要定期監測和采集數據;由于排污量數據不是建立在財務核算基礎之上,沒有上下游企業可以調查比對,一旦數據丟失,計稅依據難以確定。(5)征管目的的特殊性。開征污染排放稅是為了將納稅人的邊際生產成本提高到社會邊際成本之上,促使納稅人在權衡得失后開展排污治理減少污染排放,因此環境稅的環境目的高于組織收入目的,即使單位稅款征管成本很高,仍然需要加強征管以保證排污行為機會成本的存在。(6)稅收優惠的多樣性。為了通過市場信號,合理地引導微觀經濟主體自發地實施有利于環境保護的行為,以達到環境效果,環境稅通常都規定有許多稅收差別和稅收優惠政策,納稅人如采取了規定的措施或排放達到了規定的標準將會獲得稅收差別對待或稅收優惠。污染排放稅是環境稅的主要稅種,是一個國家稅制是否綠化的重要標志,也是我國引入環境稅初期計劃開征的主體稅種,因此在征管上必須予以特別的保障。現行的征管制度對行為課稅的管理制度較少,缺乏必須的制度建設,同時征稅機關缺乏專業設備和專業人才,納稅人的檢測設備安裝遠未普及,征納雙方的硬件條件不能滿足征管技術需求,在征管準備上市場價格傳導機制還不完善,征納雙方乃至整個社會對開征新稅種的心理建設非常不充分,這些都將會對污染排放稅的征收產生負面影響。
(三)我國排污費征管制度分析
排污費是我國現行環保收費制度中規模最大征管最為規范的一種收費,也是污染排放稅征收前的過渡形式。2003年,國務院了《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以行政法規的形式確立了排污收費制度;在《條例》的基礎上,有關部委陸續出臺了《排污費征收標準管理辦法》、《排污費資金收繳使用管理辦法》、《關于排污費征收核定有關工作的通知》和《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管理辦法》等一系列配套法規與規章,與《條例》一起構成了較為完整的排污費征管制度。現行的排污費征管制度既有著鮮明的優點,也存在明顯的缺陷。(1)現行排污費征管制度的優點。第一,實現了按污染物的種類、數量以污染當量為單位實行總量多因子排污收費。即實現了由單一濃度收費向濃度與總量相結合的收費轉變;由單因子收費向多因子收費轉變。第二,規定了儀器監測數據可以作為征收的依據。《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國家規定強制檢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儀器對污染物排放的監測數據可以作為核定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的依據;并規定排污者安裝的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儀器,應當依法定期進行校驗。2008年3月環境保護部頒布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管理辦法》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運行管理作出了詳細的規定。第三,建立了較為完善的環境監測體系。全國性的環境監測網絡已經建成并逐漸完善。污染物排放監測技術水平得到不斷改進,監控手段已日漸成熟,國家污染源自動監控計劃穩步推進。第四,實行了收支兩條線管理。按照“環保開票、銀行代收、財政統管”的原則,征收的排污費一律上繳財政,納入財政預算,列入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進行管理。第五,規定了罰款和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的處罰手段?!杜盼圪M征收使用管理條例》規定:對不繳或者欠繳排污費的,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產停業整頓。(2)現行排污費征管制度的缺點。第一,征管規定以部門規章的形式頒布,法律層次較低,且不具有完全的強制性,導致在征收時阻力大,協議收費、人情收費、行政干預收費現象嚴重;同時收費的性質容易與其他經營性費用相混淆,在公眾意識中也沒有稅收的地位高,因此排污費難免會受到繳費人的排斥。第二,征收成本高,收費項目多而雜,緩繳、減免范圍各地不一,征收效率較低;對一些生產工藝復雜、排污節點和污染因子多的大型企業,排放的污染物種類不清,排放量核定不準確,計征的污染因子不夠,如對燃煤鍋爐,只征收煙塵一項,而污染當量數較多的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卻沒有計征。第三,沒有明確規定排污單位的申報義務。作為收費依據的排污量均由征收部門通過監測主動獲取,繳費人不但不需要主動申報排污量,還想方設法隱瞞排污量,導致漏征逃費現象非常普遍,也嚴重挫傷了依法繳費人的積極性。第四,目前環保性收費還存在“多部門征收”和入庫級次不一的情況,政出多門導致征管較為混亂。
三、我國環境稅征管的政策建議
(一)加強稅款征收
(1)征收主體的選擇。主要有三種模式,第一種是全部由稅務部門負責征管,第二種是稅務部門負責征收和執法,環保部門配合,負責監測和提供排污數據,第三種是環保部門代征,稅務部門只負責稅款核算。本文傾向于第三種意見,原因主要有四點:一是其他部門如海關、財政代征稅收已有先例,二是因為環保部門已經有大批專業技術人員和專業監測設備,有完善的監測體系,稅務部門再重復投入會造成極大浪費,三是因為環保部門有征收排污費的場所和經驗,征收的軟硬件都有一定的基礎,四是征收和監管集中于環保部門,有利于職責和權力的統一,便于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也有利于形成環保部門和稅務部門相互監督的良好機制。(2)申報和征收方式的選擇。稅收的征收方式有核定征收、查驗征收、查賬征收、委托代征、定期定額征收等幾種方式,申報方式有自行申報、定額征收、源泉扣繳等幾種方式。環境稅的申報和征收方式應實行以自行申報、查驗征收加核定征收為主,委托代征為輔的申報征收方式,慎用定期定額征收方式。同其他稅種一樣,環境稅要以納稅人自行申報為主,在對排污信息的掌握上,納稅人比征收部門更具信息優勢,要吸取排污費征收的經驗教訓,賦予環境稅納稅人自行申報義務才能解決面廣量大的排污者排污數據采集問題,征稅機關定期查驗納稅人申報數據的準確性。當納稅人無法準確計量排污量,或排污量信息丟失時,征稅部門采用合理的方法核定排污量作為征稅的依據;對分布廣泛稅額不大的納稅人,可以采取委托代征的方式,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稅成本。定期定額征收方式對生產型納稅人要慎用,因為對于生產型納稅人,定期定額方式實際上是同意這些排污人在繳納固定費用后就可以無限制排放污染物,顯然這種方式不但沒有收到環境效果,反而起到鼓勵污染排放的作用,對按照實際排放量征稅的納稅人也不公平,對這一類納稅人可以按照用水、用電量或者營業額核定征收。(3)計稅依據的確定。有監測條件的,從自行檢測、委托檢測、環保部門監測中選擇一種方式,沒有監測條件的,按物料衡算法確定。自行檢測是指排污人購入指定的或符合一定標準的檢測設備并安裝后,經征收部門測試認可,按照設備記錄的數據征稅;自行檢測設備投入較大,需要做好數據保管工作,防止檢測數據被篡改或丟失。委托檢測是指排污人委托經過資質認證的社會中介機構或專業組織,對排污人的排污情況進行檢測,經征收部門認可后,按照受托人提供的檢測數據征稅;委托檢測可以減少初期檢測設備投入成本,由專業人員進行管理能提高檢測效率,但委托檢測需要定期支付費用,而且防范排污人和受托人串通篡改數據也是一個難題。環保部門檢測是指由環保部門購買并安裝檢測設備,數據由環保部門實時獲取或定期采集并傳送給征收部門;這種方式可以減少納稅人負擔,但國家的征稅成本較高。
(二)修訂征管法律
按照稅收法定原則的要求,國家向人民課稅必須要有法律的規定。征收環境稅不僅要制訂實體性的環境稅法,還要根據環境稅征管的特點,制訂必要的程序性的法律法規。本文認為,可以通過對現行的《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進行修訂來實現法律完備。一方面可以提高環境稅征管制度的法律層次,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另立新法,浪費立法資源。內容包括:一是明確環境稅的征管適用《稅收征管法》;二是如果選擇環保部門作為征收部門,要將征收部門在環境稅征管中的權力和義務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三是增加納稅人負有提供或妥善保管檢測數據的法律義務和法律責任條款;四是增加納稅人故意破壞監測設備或者篡改監測數據的法律責任的條款;五是增加受托檢測的中介機構法律義務和法律責任的條款;六是增加征收部門有責令違法納稅人停產停業整頓的處罰權的條款,這樣可以不削弱環保部門已有的執法權。除了法律的修改完善,還要根據環境稅征管的實際需要制訂配套的征稅制度,如必須制訂環境稅特有的監測設備安裝使用制度、委托檢測制度等。
(三)征管能力建設 環境稅征管必須要有與其相適應的環境監測水平。環境監測是指運用物理、化學或者生物等方法,間斷或連續地測定環境中污染物的含量(水平),并跟蹤觀察、分析其變化及對環境影響的過程;環境監測是環境保護的一項基礎工作,為環境管理提供基礎性資料,同時為環境稅的征收提供計稅依據。環境監測是環境稅征管的基礎工作之一,從某種意義上說,環境監測水平就反映了環境稅征管水平。只有大力開展技術創新,加快監測網絡及點位、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化、連續自動監測系統、數據傳送和處理的研究,引入物聯網技術等最新科技成果,才能不斷提高環境稅征管水平。
(四)提供納稅服務
加大環境稅法宣傳力度,使廣大納稅人全面了解環境稅的稅制要求,了解在環保和納稅上的權利和義務。環境稅法宣傳存在指引作用,告知納稅人哪些是國家鼓勵的,哪些是國家限制的,從而引導納稅人改變行為模式,順應環保需要,同樣有利于實現環境稅的政策目的。環境稅法宣傳還要和環保宣傳相結合,廣泛宣傳環境稅的環保功能,使環境稅獲得納稅人的認可,促進納稅人的納稅遵從。征稅機關還要經常開展環境稅稅收優惠政策的宣講,便于納稅人及時了解政策,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五)增加執法剛性
我國環境收費的強制性一直較弱,環境稅實施后要充分利用稅收強制性的特點,加強征管、嚴格執法,通過執法剛性體現出稅法的嚴肅性。環境稅的計稅依據儲存在監測設備中,容易丟失或被篡改,監測設備也容易被關閉或破壞,因此征收部門要加強對數據異常企業的監控,發現偷稅行為及時查處;對故意破壞監測設備或者改變監測數據的行為要按照法律規定,單獨予以處罰;對逃避繳納欠稅的,按照征管法的規定給予處罰并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六)提升征管效率
制度設計能夠有效提升環境稅的征管效率,而且幾乎沒有實施成本,因此應非常注重通過制度設計來提升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和征管難度。一般來說,制度設計越簡單、納稅人越少的稅種,偷逃稅的可能性就越低,征收率也就越高,因此環境稅的稅種不宜設置過多,主要選擇排放量大、對環境破壞嚴重的污染物和污染產品征稅;設定較高的起征點或免征額,可以大幅度削減納稅人的數量;通過稅收優惠或稅收差別引導納稅人主動安裝檢測儀器,提供準確的排污數據。當然環境稅的制度設計也不是越簡單越好,環境稅制度設計越細致,它所帶來的環境效果越好,因此需要尋找環境效果和征管效率的平衡點。
(七)做好開征準備
(1)加快市場體系建設。只有健全的市場,才能使環境稅的變化通過價格波動及時將信息傳遞給微觀經濟主體,然后微觀經濟主體再根據價格的變化調整經濟決策,從而使政府能夠利用環境稅實現環保目的。如果市場不健全,傳導機制中的任何環節出現問題都會使政策落空。(2)提高環境稅制的透明度。借鑒國外經驗,開征環境稅前必須提前一段時間公布環境稅改革的細節,高度重視環境稅稅制的透明度,公眾對環境稅傳導機制的理解和認知有助于環境稅引導生產和消費功能的實現。環境稅的征管工作對于征稅機關來說非常具有挑戰性,除上述談征管制度和措施以外,還需要加強專業人才的培養和引進、加強稅務機關和環保機關、財政機關之間的交流和協作等,只有做好充分的征管安排,才能保證環境稅平穩順利地付諸實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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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費征收標準管理辦法范文5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以及國際經濟全球化的加劇,價格方面的新情況、新問題將跟隨市場運行狀況而不斷產生和變化。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必須積極應對,真正發揮好價格杠桿的導向作用,通過成本監審、價格監測、信息、政策制定,調節經濟運行、改善投資環境、化解價格矛盾、促進結構調整,引導企業更好地參與市場競爭,促進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一、科學合理處理實體經濟與虛擬經濟的關系
我國確定實行市場經濟以來,一直重視虛擬經濟的發展,避免落后的虛擬經濟制約實體經濟的發展壯大。銀行、證券、保險以及房地產業等虛擬經濟的持續發展,對實體經濟的不斷壯大貢獻卓著,也為不少居民提高財產性收入立下大功,但也存在不少問題,妨礙實體經濟的發展。今后我們仍然需要發展虛擬經濟,但應當是健康、完善的虛擬經濟。一是虛擬經濟不能脫離實體經濟,應與實體經濟協調發展。二是應拓寬投資渠道,避免投資渠道單一而不得不集結于某個渠道,比如房地產投資過度就反映出投資渠道的狹窄。三是應繼續健全金融制度,不但能防御金融危機,還能為實體經濟提供強勁支持。
二、進一步清理整頓涉企收費,優化價費環境,助推實體經濟發展
堅決貫徹落實中央、浙江省以及杭州市出臺的有關取消不合理收費項目、降低收費標準、暫停征收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根據國務院要求,在嚴格執行三年內對小型微型企業免征部分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針對小型微型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免征范圍。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對小型微型企業收取的服務收費和會費,降低標準減按60%收取。清理規范并從低核定涉及小型微型企業的各類行政審批前置性、強制性評估、檢測、論證等專業服務收費。及時開展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收費專項清理行動,清理糾正金融服務不合理收費。繼續做好收費專項清理工作,降低企業物流成本。進一步清理整頓和規范涉企收費項目,取締一批、取消一批、降低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經營服務性收費。加大對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行為的監督檢查力度,嚴格執行收費公示制度,加強社會和輿論監督。在認真落實已取消和降低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同時,從進一步擴大市場主體運行空間、優化其生存發展條件的要求出發,集中抓好對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督查,以收費年審為契機,協調組織財政、經貿、審計、監察等相關部門,對所有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全面進行清理檢查,堅持實行收費制度。對于違規收費的部門和單位,一經發現即予嚴肅處理。加強對中介性機構、各類協會等涉企收費的督查。重點檢查以為企業服務為名,行轉移行政職能收費為實的涉企收費行為,從行政、經濟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規范其收費行為。加強對壟斷經營收費的督查,采取切實措施進一步規范。
三、逐步緩解生產要素價格變動對企業發展的瓶頸制約,促進環境資源優化配置
一是扶持可再生能源、新能源產業發展。對風力發電、垃圾發電、生物質能發電等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上網電價給予支持。做好深化居民生活用電價格改革工作,對居民用電實行階梯式電價政策,促進節約用電。二是促進水資源循環使用。要在調整和滿足日益增長的污水處理成本的基礎上,用差別水價引導產業升級和結構調整,逐步優化水價結構比例,積極推廣再生水使用,按低于自來水價格的一定比例合理確定再生水價格,對直接使用再生水的用戶,免征水資源費和城市公用事業附加,市政綠化及景觀使用再生水的,免征污水處理費。加快推行居民階梯式水價,大力倡導和鼓勵節約,完善非居民用水超定額加價制度。三是擴大排放指標有償使用試點和脫硫電價考核范圍。將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標有償使用和交易范圍由化學需氧量擴大到氨氮、總磷;將二氧化硫排放指標有償使用范圍,逐步擴大到其他重污染行業;在對統調燃煤發電企業脫硫電價進行扣減的基礎上,進一步對公用燃煤熱電企業脫硫設施進行在線監測和脫硫考核,促進燃煤電廠脫硫設施運行。四是完善排污費政策。逐步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污費征收標準,并將主要污染物范圍逐步擴大到電磁輻射、光污染等;提高太湖流域污水排污費征收標準,并按超標倍數征收超標排污費,控制超標排污;完善城市施工工地揚塵排污費征收政策,逐步擴大試點城市范圍,并適當提高試點城市揚塵排污費征收標準。五是理順氣價。針對液化氣、天燃氣等不同的價格狀況,及時予以合理調節,既有利于這些基礎產業發展,又為大多數居民所接受。六是合理確定公共交通運價。對公交車票價,主要研究公交低票價惠民政策的公交運行成本,以確保這一得民心政策長期執行下去;對出租車運價,要結合油運價格聯動機制,營造多方共贏的良好社會氛圍。
四、積極采取促進服務業發展的價費政策
在我國經濟發展的現階段,服務業尤其是現代服務業的發展仍是一條短腿,要積極采取價費優惠政策,加大對服務業發展的扶持力度。進一步減少物流運輸環節相關收費,如減少或降低高速公路收費、國道省道公路收費、渡口收費、路橋收費等,使之與鼓勵物流業發展要求相適應。改革完善停車業和物管業收費管理辦法。對具有重要鏈接作用的中介服務業,要分門別類加強價費管理,其中壟斷性的中介服務業是管理的重點,其他中介服務業,可探索建立成本公示約束機制,或者明確服務中準價或價費調節幅度,由供需雙方協商議定,并引導建立規范的書面協議,重點在督促和約束收費行為的規范。
五、建設與經濟發展相適應的價格公共與監管服務互動平臺
排污費征收標準管理辦法范文6
關鍵詞:生態補償;構建困境;路徑思考
中圖分類號:F124.5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4)06-0282-02
一、建立健全生態補償機制的作用分析
統籌經濟建設和環境保護協調發展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建立生態補償機制是環境與經濟一體化發展的內在要求,是實現“美麗中國”的重要舉措。生態補償機制強調用“資源價值論”的觀念重新審視生態環境資源,重新評價生態環境資源在經濟建設和市場交換中所體現出的生態價值,進而使經濟發展與生態保護在發展過程中實現動態平衡。建立和完善生態補償機制,有利于推動環境保護工作實現以行政手段為主向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技術和行政手段的轉變,能夠為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提供制度和機制保障。
二、構建生態補償機制的瓶頸問題
(一)認識不到位
有些地方對建立生態補償機制的重要性和系統性認識還不到位,將生態補償簡單化、片面化。比如將建立生態補償機制要求看成是欠發達地區單方面的需求,忽略了這是解決全國范圍內各種經濟社會活動對資源環境消耗所產生的補償問題,是與經濟增長速度相匹配的對資源環境保護和建設問題;一些地區片面地將生態補償簡單地等同于政府的財政補助,忽視了多元化的生態補償渠道的建立和自身生態經濟結構的構建。
(二)管理不集中
生態補償管理機制不盡完善,多頭分散管理現象較為突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分別涉及環保、林業、農業、水利、國土等部門,這些部門分別承擔著生態保護與補償政策的制定和執行,生態補償一定程度成為“部門”的補償。以部門分散的生態補償,責任主體不明確,缺乏統籌協調,管理職責交叉,在監督管理、整治項目、資金投入上難以形成合力,存在資金使用不到位,生態保護效率低,造成生態保護與受益脫節等現象。
(三)政策不健全
由于政策體系不健全,沒有把生態補償與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消除貧困問題、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等問題綜合起來考慮,以致補償重點不夠突出。除生態公益林補助、生態環境建設與保護等項目外,多數財政轉移支付受惠項目的生態補償指向并不明確。同時,部分生態補償年限偏短,價格偏低。目前因農民在退耕還林的期限內生計和后續產業發展困難,一定程度出現毀林還耕和林農間種等現象。
(四)資金無保障
全國生態補償資金渠道主要有財政轉移支付和專項基金兩種方式,其中財政轉移支付是最主要的資金來源。在財政轉移支付中占絕對主導地位是縱向轉移支付,即中央對地方的轉移支付,而區域之間、流域上下游之間、不同社會群體之間的橫向轉移支付微乎其微。特別是地方配套資金、社會資金、信貸資金、國外資金投入量小,還沒有建立起較為完善的環境經濟政策,不適應生態環境建設的需要。
(五)補償欠重點
環境保護具有公共產品的特性,跨區域的環境保護所產生的成本和效益應該由不同的地區來承擔和享受。相關地區的廣大人民群眾,為了保護當地的資源環境,在產業發展上受到了制約,給當地的經濟社會發展產生了深刻影響。重要生態功能區所在區域的財政補助與該地區所承擔的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任務并未直接掛鉤,未能充分體現“誰保護,誰受益”的生態補償基本原則。現行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基本按經濟發展程度來確定,雖然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對經濟欠發達地區的扶持傾斜,但未能充分反映生態補償的要求,與財政轉移支付的最初目標不盡一致。
(六)實施缺標準
當前的一些政策大多停留在研究探索階段,尚未建立科學的環境價值標準和評價體系,迫切需要制定自然保護區、流域、重要生態功能區的生態補償標準體系。在生態補償機制實際操作中,存在著一些難度較大的技術和政策問題,如生態補償涵蓋的范圍難以明確、行為主體(補償支付人和補償受益人)之間的界限較難界定、生態環境資源損失和受益情況的評判尚缺乏評價指標等問題。從目前對生態方面通過項目投資的補償情況看,尚未充分考慮不同地區的受損程度、恢復難度和籌資能力,存在“一刀切”的現象,這不利于實現區域協調發展,甚至可能加劇新的區域發展不平衡。
三、構建生態補償機制的路徑與政策思考
(一)增強統籌協調,進一步完善建立生態補償的管理體制
鼓勵探索資源交易等市場化的生態補償模式。鼓勵探索上下游之間建立水資源有償使用的機制。為規范交易行為和補償標準,相關政府主管部門應加快制定流域發展規劃,確定流域內的水質環境標準和水量分配標準,同時應支持開展綠色GDP和核算體系的研究,探索建立環境資源的價值評價體系。建立和完善生態補償機制是一項開創性工作,借鑒西方國家的經驗,結合實際情況,要有效實施區域間的生態補償機制,必須有強有力的組織領導,實行多層面的協調互動。從目前來看,應加強部門內部和行政地域內的生態補償工作,整合有關生態補償內容,明確一個統籌部門作為生態補償方面工作的責任主體,切實加強在生態補償方面的統籌協調作用。進一步理順和完善管理體制,克服多部門分頭管理、各自為政的現象,加強部門與地區的密切配合,整合生態補償資金和資源,形成合力,共同推進生態補償機制建立。
(二)加大呼吁和配合,爭取國家盡快出臺全國性的政策法規
加快修改環境保護法,在修改中增加生態補償內容,在法律上確立生態補償的必要性。在有關的環境和資源法中制定相應的生態補償條例或管理辦法。環境財政稅收政策的穩定實施,生態項目建設的順利進行,生態環境管理的有效開展,都必須以法律為保障,急需將補償范圍、對象、方式、標準等以法律形式確立下來。出臺政策法規的目的是建立權威、高效、規范的管理機制,促進生態補償工作走上法制化、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的軌道。國家有關部門應加快研究出臺全國生態補償政策,并在此基礎上加快生態補償立法,明確生態補償的主體、資金來源、補償辦法和法律責任等,為生態補償機制的規范化運作提供法律依據。地方政府作為生態補償機制的實施和責任主體,負責建立本轄區的生態補償機制,應該配合中央政府實施全國性和區域性的生態補償。
(三)加大轉移支付和項目支撐,開展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態補償
一是加大中央政府財政轉移支付力度。建議在財政轉移支付中增加生態環境影響因子權重,增加對生態脆弱和生態保護重點地區的支持力度。二是地方政府加強對生態補償的支持與合作。地方政府除了負責轄區內生態補償機制的建立之外,在一些主要依靠財政支持的生態補償中,應根據自身財力情況給予支持和合作,以發揮中央和地方財政的雙重作用。三是完善生態補償的財政政策體系,積極探索并建立多渠道的融資機制。四是鞏固當前正在實施的退耕還林、生態移民等生態保護與建設工程的成果,實施有針對性的補償措施,增加退耕還林、防護林建設項目造林投資,完善生態移民社會保障制度。
(四)資源有償使用,健全現行資源稅政策和環境治理恢復補償責任制度
建議國家調整現行資源稅稅率,適當提高資源稅和補償費征收標準以及地方征收權限。增加政府各項資源性收費中用于生態補償的比重,強化資源使用補償。對非再生性、稀缺性資源課以重稅,對綜合利用當地礦產資源,發展環保型循環經濟的戰略投資企業,適當減免資源稅,促進資源合理開發與利用,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重點推進水資源使用補償,加快推進水價改革,逐步提高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提高污水處理收費,全面推行垃圾處理收費,確保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和環境污染的有效防治。加強排污費征收管理,確保排污費應收盡收。加大礦山生態環境治理力度,合理提高礦山生態環境治理準備金征收標準,確保治理備用金的征收標準不低于礦山生態修復的治理成本;加強資源開發利用過程中的管理,逐步加大資源有償使用過程中生態補償費的征收力度。
(五)拓寬生態補償資金的渠道
一是在國家財政轉移支付項目中增加生態補償項目,建立有利于生態保護和建設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二是改進各種資源費的征收和管理工作,近期可以水資源費和礦產資源補償費為重點,提高資源費的征收標準,并將生態補償納入資源費的開支項目。在水資源費的使用項目中增加對上游地區、水源涵養區、大型水庫區及搬遷移民的補償,并適當提高補償標準。三是逐步增加生態環境保護各類專項資金額度。適當提高主要生態公益林的補助標準,在資金使用和項目安排上要體現對欠發達地區或流域生態環境的支持。從基礎設施項目如水電站的經濟收益中提取適當的比例,作為生態補償的專項資金,并用于解決生態保護和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遺留的生態移民問題。推廣收取礦山自然生態環境治理備用金的做法,備用金額度應與環境治理和恢復費用相適應。四是探討國家或有條件的省發行生態環境彩票的可能性。
參考文獻:
[1] 龔高健.建立生態補償制度的實踐意義與優化途徑[J].江南論壇,201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