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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開市場操作使得中央銀行在金融操作的過程中處在了主動的位置。
中央銀行可以根據當時的情況按需求隨時買進或賣出有價證券、外匯等,而并不受其他金融機構的影響,其過程的簡潔性和手段的直接性可以更有效率地實現中央銀行的政策意圖,而非像變動再貼現率那樣,需要考慮相關商業銀行的情況,并由其支持才能得以實施,進而導致中央銀行目標實現的低效性和被動性。
2.公開市場操作讓中央銀行的金融調控具備了一定的靈活性。
中央銀行的公開市場操作行為可以隨時按照其需求買賣有價證券,既可以大量買入從而對金融體系造成重大影響,又可以小規模買入從而對某些方面產生微量的調節,其實施的時間和規模都具有相當靈活的選擇空間。所以,中央銀行可以進行連續性、經常性的調節,其實施的力度完全可以按照金融形勢的變化而隨時變化。
3.對金融調節的沖擊力比較緩和。
法定存款準備金率和再貼現率的調整往往會造成比較大的影響,經常使用不利于維持貨幣供應的穩定。而由于連續性、經常性的特點,并且可以隨時按形勢改變操作內容,公開市場操作不會造成大的強烈的經濟波動,從而更有利于在中央銀行調整金融結構的過程中保持貨幣與金融秩序的穩定。
4.具有可逆性。
在進行公開市場操作過程中,假若出現操作失誤及其他不良狀況時,可以隨時進行逆向操作,以避免不良狀況的發生。
5.對經濟結構可以進行有效的調整。
中央銀行的政府性質使得它的投資買賣的行為具備了一定的權威性,一定程度上會對社會公眾資金的流向產生影響,利用這種影響,中央銀行可以根據國家發展戰略實施相應的公開操作行為,從而可以對經濟結構的調整產生間接的影響。
二、公開市場操作的法律現狀
我國從1996年開始了對公開市場操作的嘗試,發展至今,產生了若干相關的法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法》第22條第5項規定了:“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可以運用下列貨幣政策工具:(五)在公開市場上買賣國債、其他政府債券和金融債券及外匯”。1997年3月中國人民銀行頒布了《公開市場業務暨一級交易商管理暫行規定》,詳細規定了公開市場操作的具體內容。這為公開市場業務的操作提供了法律依據。
三、公開市場操作與經濟法理念的契合
從經濟法視角來看,公開市場操作的一些特征使得它與經濟法理念有所契合,從而具有著經濟法屬性。
1.符合經濟法“第三法域”的特征。
“第三法域”即獨立于公法與私法之間的,介于公權力與私權利之間的法律體系。經濟法在這一方面的屬性明顯體現在對市場失靈與政府失靈的克服上。在克服市場失靈方面,由于經濟法借助于公權力,因此它有能力克服市場過度自私的特性和市場的“近視”缺陷,對市場主體的私權進行廣泛和大規模的限制。在克服政府失靈方面,由于經濟法不僅主張干預市場更主張干預政府,同時充分考慮了政府的有限理性以及干預成本的存在,因此能夠實現政府對市場的適當干預和有效干預。公開市場操作屬于金融法體系。金融法在一方面規定了國家對金融體系的管理調節,體現了國家可以通過這種手段,按照其需求對市場進行監督與調控,是公權力對私權利的規制。另一方面,金融法也規定了在一些情況下,比如公開市場操作中中央銀行對有價證券、外匯的買賣,國家也應按照市場規則,遵循平等、公平的原則而行事。這就體現了對公權力的限制,國家對市場的干預應是“適度”而為。
2.凸顯社會本位理念。
無論是宏觀調控所對應的宏觀經濟不穩定問題,還是市場規制所針對的微觀經濟低效率問題,都是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直接關涉社會整體利益實現和保護的全局性問題或公共性問題,帶有著鮮明的社會本位性。經濟法對以上市場失靈情況的有效克服,體現了經濟法所貫穿的社會本位性。社會本位理念具體體現為以維護廣大消費者利益、社會整體利益、國家根本利益和人類可持續發展利益為最高行為準則的立場。這既區別于以國家為本位,突出權力的行政法,也區別于以個體為本位,突出個人權利的民商法。公開市場操作行為也是對市場失靈的一種克服手段。一方面中央銀行代表國家行使權力,對整個金融體系、貨幣結構進行調整與監管,以達到其宏觀調控的目標;另一方面,中央銀行在對有價證券、外匯等的買賣中又是作為一般的市場主體進行市場公開操作,帶有私法性質。然而金融法所調整的內容具有著公法與私法相互融合相互滲透相互影響的特性,而非單一的公權力至上或私權利至上,所以公開市場操作的主體——中央銀行就不能僅僅代表某一方面的利益,而是要從中間的一個點出發,尋求整體與個體、國家與市場主體之間利益的平衡,從而達到整個金融體系的平衡協調。而這一點也即是社會利益。
3.屬于平衡協調法。
所謂的平衡協調法,指的是立法和執法是從整個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和社會整體利益出發的,調整具體經濟關系,協調經濟利益關系,以促進、引導或強制社會整體目標與個體利益目標的統一的法。經濟法的平衡協調原則,體現在它兼顧公與私,既保持著整個社會范圍內的經濟秩序,實現整體社會效率的增加和國家對于經濟生活的意志,又保證著民商法中意思自治的純潔性,實現國家、社會和個人利益之內在的平衡協調。而公開市場操作制度對平衡協調原則的體現,在于它是通過中央銀行的公開市場行為,調節整體貨幣的總供給量,影響利率,從而尋求金融市場資金結構與社會資金結構的平衡,貨幣總供給量與總需求量的平衡,整體金融結構與個別金融機構利益的平衡,社會效率與個別效益的平衡,國家宏觀調控與市場配置資源的協調統一,金融機構的業務目標與國家整體的貨幣政策的協調統一。
4.貫穿了可持續發展的思想。
經濟法所包含的可持續發展思想,并不僅僅局限在環境與資源保護法,而是一種對其應然規定性和內在精神具有解釋力,對其理論和制度構架具有統攝力的整體性理念。經濟法體系之下的宏觀調控法,為了實現宏觀經濟總量(總供給和總需求)的平衡和經濟結構的優化,引導國民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而對國民經濟總體進行調節和控制,就明顯的體現了可持續發展的理念。公開市場操作制度繼承金融調控法的主旨,其目標就是實現總供給與總需求的平衡。中央銀行通過對有價證券與外匯的買賣,控制利率,對社會總需求和總供給進行調控。當社會總需求不足,出現經濟增長乏力等征兆時,中央銀行便可采取擴張性貨幣政策,放松銀根,擴大貨幣供應量,從而刺激社會總需求;當社會總需求大于總供給,可能導致經濟增長過熱的狀況時,中央銀行就采取縮緊性貨幣政策,縮緊銀根,減少貨幣供應量,從而抑制社會總需求??梢园l現,可持續發展理念貫穿在這一機制中,使得金融與貨幣結構的整體得以持續穩定的發展。
5.追求實質正義。
經濟法在宏觀層面調整全局性和公共性的社會關系,也在微觀層面調整平等主體之間不平衡的經濟利益關系。這也體現了經濟法的社會本位立場。具體而言,就是追求實質公平,平等自由,理性秩序。公開市場操作行為以其宏觀調控性質的手段調整整體的社會關系,應最大限度地維護社會公共利益,避免在這種市場行為中出現權力濫用,造成對市場秩序的破壞,這也是對實質公平的追求。同樣,市場行為的屬性也讓中央銀行在公開市場操作行為中應以平等的市場主體為出發點,按照平等自由的市場規則進行公開業務。由此,也必然要求中央銀行在操作過程中嚴格追求理性秩序。
四、結語
不可否認,我國的公開市場操作的展開尚屬起步階段,無論是國內的基本現狀、特殊情況還是法律規定的內容,都與市場經濟發達國家有著一定的差距。伴隨著我國在經濟基礎等各個基礎方面的不斷發展,適時地對相關法律進行修正,對我國的經濟整體的發展和法律的進步都有著重要意義。而認清公開市場操作與經濟法理念的契合,并能夠以這些理念作為出發點,必然會對相關金融法律的發展進步有所助益。這也需要我們繼續進行不斷的摸索與思考。
作者:肖澤華 單位:河北大學政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