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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傳統貿易保護主義
傳統貿易保護主義的主要手段是通過構筑高關稅壁壘以達到保護本國企業,促進國內相關產業發展壯大的目的。雖然傳統貿易保護主義也采用一些非關稅壁壘的方式來限制進口,如通過國內立法、設置進出口配額、實行進口許可證制、有意制造海關壁壘等,但這些措施僅被用作關稅壁壘的補充,或曰“幫兇”而已。且無論是重商主義者的“貨幣差額論”和“貿易差額論”,還是漢密爾頓和李斯特的幼稚產業保護理論,抑或是凱恩斯主義的貿易保護理論,其核心無不是強調“關稅”在貿易保護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即便是20世紀80年代才出現的戰略性貿易保護理論,其核心理念仍然是由兩大關稅政策模型構成,即布蘭德和斯賓塞的“奪取進口商壟斷利潤的關稅政策模型”,以及克魯格曼的“以進口保護促進出口的關稅政策模型”。當然,基于利益尋租、選民政治、現狀偏見和國內政黨政治等因素,傳統貿易保護主義者的借口還通常包括國家安全、貿易赤字、國內就業和公平貿易等。總之,傳統的國際貿易保護主義具有明顯的“粗暴性”、攻擊性、破壞性等特點,也往往會招致貿易伙伴的報復,最后造成兩敗俱傷,陷入“雙輸”的局面。
(二)現代貿易保護主義
與傳統貿易保護主義保護的對象僅限幼稚產業不同的是,現代貿易保護主義的觸角延伸至了農業、紡織、鋼鐵、家電等深陷結構性危機的產業部門,并蔓延至服務業和高新技術產業之中,且逐漸由微觀層面的單個產品擴展至整個產業的宏觀層面。因此,在保護手段上雖然與傳統貿易保護主義有所交叉,但卻與設置高關稅壁壘等“赤裸裸”的方式相去甚遠,而是轉向更多地使用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和技術標準等“猶抱琵琶半遮面”式的非關稅手段。據統計,現在各國實行的非關稅壁壘手段上千種,并已成為各國政府采取貿易救濟措施的主要“借口”。現代貿易保護主義非關稅壁壘的各種手段之所以受到各國的青睞,主要是因為這些措施具有很強的靈活性、隱蔽性和限制性,且表面上并不違反GATT和WTO等相關國際貿易的協定和原則,即以其形式上的合法性掩蓋其貿易保護之實。
(三)后現代貿易保護主義
所謂“后現代”貿易保護主義,即相關國家通過制定或利用國際上有資質的認證機構制定的有關自然生態、社會責任和知識產權保護等標準來規避WTO框架下多邊貿易制度的約束,以期在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護資源環境和人權的幌子下推行貿易保護。正如有學者通過對ISO9000、ISO14000和SA8000等國際認證標準體系的研究發現,國際貿易壁壘中的“人文化”趨勢不斷增強(陳志友,2008)。對此,筆者雖深有同感,但并不贊同國際貿易保護主義“人文化”的提法。雖然ISO9000、ISO14000和SA8000一定程度上體現了人文關懷的因素,但細究之下不難發現:第一,ISO9000強調的主要是產品質量,“人文化”的內容和因素并不明顯;第二,ISO14000是一套有關環境管理標準的體系,“人文化”因素難覓蹤跡。如果說在生產過程中對自然的保護體現的是人文關懷的話,這本身就是一個掩耳盜鈴式的悖論。因為,只有堅持“去人類中心化”的理念,心懷生態倫理觀,才是對自然真正的呵護;第三,SA8000的宗旨雖然是保護基本的人權,但從其內容來看,更多的是對企業生產活動的道德倫理約束。即便是國際標準化組織在2010年的社會責任指南(ISO26000)中,“一切皆基于倫理道德”也是其堅持的最重要的原則之一。因此,基于上述標準而形成的貿易保護主義實際上暗藏著“泛倫理化”的轉向,并主要表現在生態、社會和知識產權三個維度之上。
二、“后現代”貿易保護主義的“泛倫理化”轉向
(一)生態倫理向度
“后現代”貿易保護主義“泛倫理化”轉向的生態倫理向度除了學界通常所稱的“綠色壁壘”或環境貿易壁壘之外,還包括基于動物福利保護的壁壘。它主要是指進出口國為保護本國(甚至以全球的名義)自然生態環境、公眾健康和動物福利而直接或間接采取的限制甚至禁止貿易的措施、法規和標準等。其表現形式主要包括國際和區域性的環保公約、國別環保法規和標準、動植物檢驗和檢疫要求、包裝與標簽要求、ISO14000環境管理體系,以及環境標志等自愿性措施、環境成本內在化要求等。其實,將國際貿易與生態環境掛鉤并非近年才出現的新事物。早在1971年的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上,時任大會秘書長的斯特隆(Strong)就呼吁在GATT的框架內增加環境保護的相關條款。第二年,“環境措施與國際貿易工作組”應運而生,但由于各方分歧太大,這一組織直到1992年才開始實質性的運作。1994年4月15日,在馬拉喀什召開的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的最后階段,各國簽署了《關于貿易與環境的決定》(DTE),標志著貿易與環境的關系問題在WTO和GATT的框架內取得重要進展。DTE指出,在國際貿易中應“依照可持續發展的目標”,“尋求既保護和維護環境,又以與它們各自在不同經濟發展水平的需要和關注相符的方式,加強為此采取的措施”。1996年9月,國際標準化組織(ISO)了首個國際環境標準化管理體系(ISO14000),并在此后對其不斷地進行擴充和修訂。ISO14000可謂是國際環境管理體系標準化發展史上一個重要的里程碑,自之日始便迅速成為一種國際潮流,為西方發達國家和部分新興工業國家所廣為采納,并成為國際上最權威的環境認證標準。然而,盡管ISO14000有助于將各國差異化的環境標準統一起來,理論上有助于減少甚至消除國際貿易中的“綠色壁壘”,但由于該標準的制訂主體仍為西方發達國家,反映的仍是西方的主流價值觀,因此,對于掌握先進環境管理經驗和環??萍嫉奈鞣絿叶裕琁SO14000已成為它們設置國際貿易壁壘最冠冕堂皇的理由之一。2010年11月1日,國際標準化組織了社會責任國際標準——社會責任指南(ISO26000),這是全球首個社會責任國際標準,也是ISO首次涉足社會領域的國際標準。在ISO26000七大核心主題中,環境就位列其中。為減少組織對環境的影響,ISO26000在環境條款的一開始就設定了環境責任、預防性措施、環境影響管理和污染者付費等四項原則。而在具體實踐中,ISO26000則要求組織從整個生命周期的角度考慮其決策和活動的環境影響,并將消極影響最小化,積極影響最大化。ISO26000中環境這一核心主題還包括四個議題,分別是預防污染;資源可持續利用;緩和并適應氣候變化;保護環境、生物多樣性和自然棲息地恢復,并就每一議題提出了具體的期望與行動建議??梢姡琁SO26000對于環境的要求并不比ISO14000低,它給出的社會責任標準可謂是當今世界上的最佳實踐,因此反映的還是發達國家的水平,其相關條款仍然存在被濫用的可能性。“后現代”貿易保護主義“泛倫理化”轉向不僅僅體現在對自然環境的保護上,也體現在對動物福利保護的訴求方面。動物福利通常是指動物作為一種生命存在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權利。2003年,WTO農業委員會在《農業談判關于未來承諾模式的草案》第一稿和修改稿中首次將“動物福利支付”列入“綠箱政策”之中。所謂的動物福利壁壘就是指在國際貿易活動中,相關國家將動物福利與國際貿易緊密掛鉤,打著保護動物或維護動物福利的幌子,制定一系列措施以限制甚至禁止外國貨物進口,從而達到保護本國產品和市場的目的。有關動物福利保護的問題,ISO26000也在其“道德行為”原則中指出,組織不僅要關注人和環境,還要關注動物、尊重動物福利。可以說,動物福利壁壘是綠色壁壘的深化和拓展,它與社會道德倫理水平緊密相連,因而具有表面的合情、合理、合法性,極易博得世人的同情。由于發展中國家在動物福利方面的道德倫理意識普遍較低,因此,動物福利壁壘對發展中國家來說顯然是一種變相的歧視和不公。
(二)社會倫理向度
“后現代”貿易保護主義“泛倫理化”轉向的第二個重要的特征是社會倫理向度,即通常意義上的企業社會責任(CSR),主要關注的是隨著資本的全球擴張而引起的一系社會矛盾,如貧富分化、社會窮困、勞工問題和勞資沖突等。企業社會責任要求企業在創造利潤、對股東承擔法律責任的同時,還要承擔對員工、消費者、社會和環境的責任,必須摒棄和超越“唯利是圖”的傳統理論,強調企業要在生產過程中關注人的價值及對消費者、環境和社會的貢獻。“后現代”貿易保護主義的社會倫理向度主要體現在進口國以SA8000和ISO26000中有關企業社會責任的相關規定為托辭,從而人為地制造貿易壁壘。SA8000于1997年由美國經濟優先認可委員會制定和,是全球首個企業道德規范國際標準,與ISO9000和ISO14000一樣可用于第三方審核認證。其制定依據和原則是國際勞工組織制定的一系列公約、《世界人權宣言》、《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聯合國消除一切形式歧視婦女行為公約》等既有國際協議。它從童工、強迫和強制性勞動、健康與安全、結社自由及集體談判權利、歧視、懲戒性措施、工作時間、報酬和管理系統等9個方面對企業的社會責任提出了要求,并就每一項要求都列舉了相應的行為準則。由此可見,SA8000的核心訴求就是要保護勞工權益。雖然跟其他國際標準體系一樣,SA8000也有它積極的一面,但由于西方發達國家一直試圖將國際貿易與勞工標準掛鉤,SA8000自推出之日起就受到它們的追捧,已經并將必然繼續成為國際貿易保護主義的借口??梢哉f,作為以美國人主導和炮制的國際標準認證體系,SA8000無疑迎合了以美國為首的西方發達國家所謂的“賦予市場經濟以人道主義”的口號,從而極易淪為西方發達國家用來限制發展中國家較具競爭優勢的勞動密集性產品出口的有力工具。ISO26000與SA8000雖然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二者在制定機構、履行主體、宗旨、適用對象、內容、社會責任及其要素界定、實施方式等諸多方面都存在明顯的差異性。ISO26000認為社會責任是組織核心戰略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組織在探討和實踐社會責任時應尊重如下七項原則:第一,擔責,即對社會、經濟和環境的影響承擔責任;第二,透明度,即組織在影響社會與環境的決策和活動方面應當是透明的;第三,道德行為;第四,尊重利益相關方利益;第五,尊重法治;第六,尊重國際行為規范;第七,尊重人權。ISO26000在第六章重點闡述了社會責任的七大核心主題和與之相關的議題,并針對每個核心主題,就其范圍、與社會責任的關系、相關原則與考慮,以及相關行動與期望提供了指導。這七大核心主題除了上文已經提到的環境之外,還包括:組織治理、人權、勞工實踐、公平運營實踐、消費者問題、社區參與和發展等,每一個核心主題下面都包括一系列社會責任議題。盡管ISO26000自之日起,國際標準化組織就宣稱它既不是管理標準也不作為認證標準,僅是一個自愿性的國際標準指南,但正如有學者擔憂的那樣,在國際貿易游戲規則仍為西方發達國家所主導的格局下,ISO26000成為“柔性貿易壁壘”的可能性明顯存在(黎友煥等,2012)。而且事實也證明,已經有包括丹麥、瑞士和法國等西方國家將ISO26000用于認證,或對企業進行評級,還有少數企業(如中國國家電網)也利用它來開展社會責任活動,或者社會責任報告。作為一個事實上仍然以西方國家意志為主的國際標準,ISO26000一旦被推動作為認證標準,不僅會對大大增加發展中國家企業的生產成本,而且會對發展中國家在國際貿易中的話語權帶來挑戰。更為嚴重的是,由于ISO26000不僅涉及組織內外部各相關利益方,而且強調在法律或其執行與國際行為規范存在沖突的國家中,組織應盡最大可能地尊重國際行為規范,因此,該標準一旦被西方發達國家利用,就很可能對發展中國家的人權、社會穩定,甚至國家安全形成潛在的威脅。
(三)知識產權倫理向度
“后現代”貿易保護主義“泛倫理化”轉向還體現在基于知識產權倫理而形成的貿易壁壘。它通常指的是一國在保護知識產權的旗號下,對含有知識產權的商品,如專利產品,貼有合法商標的商品,享有著作權的圖書、唱片、計算機軟件等,實行進口限制的措施,或憑借其擁有的知識產權優勢濫用知識產權對國際貿易設置不合理障礙的其他措施。歸納起來,其實現限制進口的目的不外乎數量控制和價格控制兩種機制,前者是指一國通過訴訟等途徑禁止侵犯知識產權的商品進口,后者則是指通過收取知識產權許可費,降低進口產品在其國內市場上的競爭力,進而達到限制進口的目的(徐元,2012)。不過,無論是哪種類型,還是何種作用機制,知識產權壁壘都是知識產權保護超出其合理的固有壟斷性的結果,只會扭曲正常的國際貿易秩序。此外,從根本上來說,知識產權壁壘的形成源于西方的知識產權倫理理念,即將知識產品視為個人的私有財產,從而在“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的價值觀旗號下尋求法律的保護。隨著近代科學技術的進步以及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在西方主流價值觀與倫理觀的指導下,西方各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得以逐漸成形,并在國際貿易中被日益廣泛地應用于保護本國企業的利益。而與之相對的是,廣大發展中國家由于歷史文化、教育科技和經濟發展水平等方面的原因,大多缺少一種健全的知識產權倫理觀,對產權的尊重與保護的倫理意識也相對淡薄,因此,當前和未來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壁壘的最大受害者無疑仍是發展中國家。目前,西方發達國家除了依據國內制定的相關知識產權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制造貿易壁壘外,還利用WTO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強化對其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而且還通過推行《反假冒貿易協定》(ACTA)以及各種區域性貿易協定來實施更為嚴格的知識產權規則。然而,TRIPs雖然專注于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卻對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壁壘視而不見。而ACTA則是由日本前首相小泉純一郎在2005年G8峰會上發起,由美國、日本和歐盟主導,其制定不僅缺乏發展中國家的參與,且其談判過程和協議內容嚴格保密。可見,盡管該協定聲稱旨在全面加強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的保護,但其背后欲行貿易保護的用意卻昭然若揭,是一個徹頭徹尾的富國“游戲陰謀”。除了上述協定之外,前文提到的ISO26000雖然沒有將知識產權單獨列為其社會責任原則和核心主題,但在其多項表述中也潛藏著貿易壁壘的知識(產權)倫理向度。一方面,在ISO26000的社會責任原則框架下,“道德行為”、“尊重利益相關方利益”、“尊重法治”和“尊重國際行為規范”等原則有被用于知識產權保護的可能性。前兩條原則中的“利益相關方”顯然包括知識產權的擁有者,第三條中所謂的法律法規,顯然包括各國制定的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而第四條原則更是將國際行為規范凌駕于國內法和國家主權之上,其潛在的負面性不言自喻。另一方面,在ISO26000的七大核心主題中,公平運營實踐這一主題下的第五個議題就是尊重產權。該議題要求組織尊重的產權既包括有形產權和知識產權,也包括土地和其他有形資產的權益、版權、專利權、地理標志權、基金權、著作人身權及其他權利。以此觀之,ISO26000的產權概念遠比傳統知識產權壁壘涵蓋的內容廣泛和全面,是西方知識(產權)倫理的集大成體現。
三、結語
總之,“后現代”貿易保護主義的“觸角”不僅延伸至貿易行為開始之前的生產過程,更是將自然環境、社會責任、知識產權等跟國際貿易活動無直接關聯的因素納入考量的范圍,并通過制定相應的標準將事后的貿易救濟前置化。而且,其手段和方式往往表現出明顯積極的一面,有時甚至披著“合法”的外衣,因此更不易為WTO等國際貿易組織監督,從而更具有不可預測性。此外,各種所謂有標準制定主體都是西方國家,反映的都是西方的主流價值觀和倫理觀,發展中國家由于受制于自身的歷史文化、教育科技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往往在國際標準的制訂和國際貿易中的話語權受到很大的限制和挑戰,因此,基于上述標準形成的新的國際貿易壁壘只會進一步惡化發展中國家在國際貿易中的不利處境。
作者:劉江 單位:對外經濟貿易大學英語學院 中國藥科大學外語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