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教育法學學科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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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教育法學學科建設

一、學科與學科建設

1.學科是什么

“學科是什么”,中外學者見解不一,眾說紛紜。美國的伯頓•克拉克認為:學科是科學知識的分支以及圍繞這些知識而建立起來的組織。法國的米歇爾•福柯認為:學科是一種社會規范,是在社會監控、規訓大眾的實踐中產生的專門研究領域,同時,學科的研究結果又可以強化和改進該領域的社會規訓。德國學者黑克豪森認為:學科是對同類問題進行專門化的科學研究,以實現知識的新舊更替和系統化。伯頓•克拉克是從知識形態和組織形態的角度來闡述學科的內涵。米歇爾•福柯從社會規范的角度,強調了學科的社會效應。黑克豪森從社會活動的角度,主張從動態的社會層面來把握學科。國內學者也從不同的角度對學科進行了界定,比如,孔寒冰認為,學科包括三層涵義:教學的科目、學問的分支及學術的組織。楊天平認為,學科包涵四個要義:一定科學領域的分支、按照學問性質劃分的門類、學校教學的科目及相對獨立的知識體系??缀菑膫鬟f與生產知識、學術研究與組織的角度來理解學科的內涵。楊天平從狹義和廣義的角度概括了學科的原初義和發展義。綜合中外學者觀點,學科的蘊涵可歸納為:一是知識分支與教學科目;二是知識生產與傳播的學術組織;三是知識與知識者遵循的制度性機制。

2.學科建設指什么

對于學科建設的理解,主要集中在學術領域和高等學校這兩個層面上。從學術領域層面看:學科建設就是建構學術研究領域的理論體系,建立該領域的學術規范制度,使其制度化。從高校層面看:一方面,是指優化高校的學科結構和學科布局,使其形成一流學科或有影響力的學科群,包括高校的學科定位、學科規劃、學位點設置、學科門類及其交叉學科等;另一方面,是指一級學科建設,通過學科劃分、學科設置,不斷增多其分支學科,不斷擴大其社會建制,不斷加深對問題的認識,從而對現存的一級學科進行深化、充實、調整、改造,以提高學科質量和增加學科數量;同時,是指二級學科建設,通過提煉學科方向、培養學術研究團隊、遴選學科帶頭人、構筑學科創新平臺等措施提高學科建設水平,集學科方向、梯隊、基地及項目等建設于一體。學科建設的幾個層面是密切相關,互為影響,有機統一的。就學術領域而言,學科建設就是對該領域的概念、性質、研究對象及方法等基本理論進行規范,使之成為科學嚴謹的理論體系,并加以制度化。就高校而言,學科建設是指高校為優化學科結構與學科布局,通過學科劃分、學科設置等充實并調整現有學科,創造新興學科,圍繞學科方向、師資隊伍、學科基地、合作交流等展開的各項工作。

二、中國教育法學學科建設的現狀

1.教育法學的產生與發展

中國教育法學研究始于20世紀70年代末,經歷了萌芽、初步形成、逐步發展、深入完善幾個階段。1979-1984年是萌芽期,這一時期,教育法學理論水平較低,就學科建設而言,還沒有真正開始。1985-1995年是形成期,有關的專著和教材開始出版,學科建設問題開始受到廣泛關注,對教育法學的概念、研究對象、學科性質、研究范疇等進行了深入討論。1995-2005年是發展期,教育法學研究進入高潮,對教育法學基本理論有了較為深入的探討與爭鳴;專門的研究機構成立,專業的研究刊物問世。至此,教育法學作為一門獨立學科的地位得以確立。2006年至今是完善期,教育法學研究進一步體系化、深入化。一方面,教育法學基本理論問題探討進一步深入;另一方面,研究者對教育教學實踐中產生的法律問題進行研究。同時,教育法學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開始展開。

2.教育法學的學科概念

中國學術界對教育法學的概念具有代表性的觀點:一是將教育法學視為法律科學。比如,“教育法學是以教育法律規范和教育法制現象為研究對象,并揭示其規律的法學分支學科。”二是將教育法學歸為交叉邊緣科學。比如,“教育法學是運用法學理論研究和解釋教育法律現象及其發展規律的交叉學科。”上述觀點有一定的合理性,有的是把教育法律規范和教育法制現象作為研究對象,有的則是把教育法律現象及其發展規律作為研究對象。但是,教育法學不僅僅研究教育法律問題,還與教育思想、教育制度、教育行為等密切相關。本文認為,教育法學是運用法學、教育學理論研究和闡釋教育法律現象及其發展規律,并與教育法律思想、教育法律制度、教育法律行為等密切聯系的法學分支學科。

3.教育法學的學科性質

教育法學的學科性質,學術界主要有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教育法學是教育學的分支學科;第二種觀點認為,教育法學是法學的分支學科;第三種觀點認為,教育法學是法學和教育學共同的分支學科。其中,第二種觀點又有兩種看法,一種看法認為,教育法學隸屬于行政法學;另一種看法認為,教育法學是法學的獨立分支學科。第一種觀點是不妥的。教育學旨在研究教育現象,揭示教育規律。教育法學是研究教育法律現象及其規律。二者的研究對象和基本內容差異較大。第二種觀點,基本正確,但有偏差。第三種觀點,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從研究視角和研究目的來看,教育法學更宜劃入法學的分支學科。本文認為,教育法學是法學的一門分支學科,不隸屬于行政法學,而是與行政法學并列的二級學科。

4.教育法學的研究對象

教育法學的研究對象,學術界有三種主張:一是主張教育法學研究教育法律規范本身的內容和教育政策、教育道德、教育規律、教育史及其相互的聯系。二是主張教育法學研究教育活動過程存在的法律現象以及教育現象與外部事物相聯系產生的各種關系。三是主張教育法學研究教育法制現象及其規律。第一種主張不夠全面,忽略了教育立法、教育法的實施、教育法律文化等方面。第二種主張不正確,教育活動過程中的法律現象并不都是教育法學研究的對象,比如教育活動中的犯罪及其刑罰就不是教育法學研究的對象。另外,教育法學只研究教育法調整的那部分教育法律關系,并非所有的教育關系。第三種主張也不完全正確,教育法制是教育法學研究的重點,但不是研究的全部。本文認為,教育法學的研究對象是教育過程中的教育法律現象及其規律,包括教育法律關系、教育法律規范、教育法律制度等方面。

5.教育法學的研究方法

從中國教育法學研究發展歷程來看,在萌芽和初步形成階段,注重思辨性研究,側重教育立法成果的闡釋和說明;在逐步發展和深入完善階段,研究由思辨轉入實踐層面,關注實然權利的獲取、保障以及救濟。鑒于教育法學的實踐性和應用性特征,案例分析法、調查研究法、分析比較法等都是其常用的研究方法。同時,還借鑒了其他學科或領域的研究方法。比如,劉獻君、許曉東和趙炬明等學者提出將管理領域的研究方法與成果,如組織分析、計劃與決策研究、成本效益分析等引入到教育法學研究之中。

三、中國教育法學學科建設存在的問題

1.基本理論研究不完善

一是教育法學的學科概念至今還沒有達成統一的觀點,有些術語的使用不夠嚴謹,隨意性、經驗性較大,缺乏學科內部的統一性。比如,對“受教育權”的界定就有很多種解釋。二是學科性質存在分歧,迄今為止尚無定論。三是研究對象不夠明確,學術界多種觀點爭鳴,尚待進一步明確和澄清。四是研究方法不成體系,多是直接借用法理學、教育學、社會學、管理學等學科的研究方法,亟待整合。五是學科理論體系創新性不足,從已出版的教育法學教材和專著來看,多是以中國教育法律、法規體系為教育法學的體系,缺乏教育法學的獨特性視角,原創性成果不多。

2.學科地位不明確

教育法學在中國學科專業目錄中缺乏應有的地位?!妒谟璨┦?、碩士學位和培養研究生的學科專業目錄》沒有將教育法學作為法學或教育學門類下的二級學科設立。目前,只有中國人民大學經國務院學位辦批準將教育法學作為教育學一級學科下特設的二級學科,其他高校大多是將教育法學在教育經濟與管理、高等教育學等學科之下作為一個研究方向。還有一些高校自主設置了教育法學二級學科。這樣就形成了各個高校教育法學人才培養差異較大的局面,缺乏統一的引導和規范。

3.研究方向應用性不強

學科方向是學科建設的基礎。中國教育法學研究過于集中于學術性探討,實踐指導作用不強,偏重于基本理論研究和教育法學的比較研究與案例研究,應用方面的研究不足。教育法學研究缺乏對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推進教育依法行政過程中基本法律問題的引領作用。教育法學研究者需要深入學校教育教學一線去發現問題,研究和解決問題,從而推進學校依法治校,提高辦學水平。目前,教育法學研究者較關注教育熱點問題和新出臺的教育法律法規,這是必要的,但是對于教育立法問題的關注度不高。

4.師資隊伍建設不足

中國教育法學學科建設長期積弱,設有教育法學研究方向的博士、碩士點屈指可數,這方面的導師更是少之甚少。目前,中國高校教育法學師資隊伍中,在國際上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學術大師、領軍人才相對匱乏,高水平中青年教育法學學科帶頭人數量不多。比如,中國人民大學2015年招收教育法學方向的博士生導師有3人,其一為兼職導師;北京師范大學2015年招收教育政策與教育法學方向的博士生導師也僅有4人。這兩所學校是國內較早設置教育法學方向博士點的高校,窺一斑而知全貌,其他高校教育法學博士點的導師數量也大致如此。

5.學科基地與平臺建設不健全

中國教育法學學科基地,主要是建在高校內設有教育法學研究方向的博士、碩士點的研究所(中心),大多從事理論方面的研究,而一線的實踐、實訓基地卻很少。教育法學作為應用性很強的學科,要培養博士、碩士的實際應用能力,一線的實踐、實訓基地是非常必要、必不可少的。專業的學術機構與學術刊物是研究者學術交流的重要平臺。目前,全國性的學術機構有中國教育學會教育政策與法律研究專業委員會、中國教育發展戰略學會教育法制專業委員會,但是省一級的專業委員會不多。專業期刊僅有《中國教育法制評論》一種。

四、教育法學學科建設的策略建議

1.加強理論研究,確立二級學科地位

加強教育法學基本理論研究,特別是在學科性質、學科概念、研究對象、研究方法、理論體系等方面需進一步研究。理論研究要立足建設法治中國的實際,弘揚法治理念,服務教育治理實踐。確立中國教育法學的二級學科地位。一方面,要在《授予博士、碩士學位和培養研究生的學科專業目錄》中,將教育法學作為法學的二級學科來設立;另一方面,設置教育法學博士、碩士學位點。目前只有部分高校設有博士、碩士研究生層次的教育法學研究方向,作為一個培養方向進行招生。同時,將教育法學作為法學、教育學專業的核心課程,特別是師范類的專業要將其列入必修課。

2.聚焦教育治理,提煉學科研究方向

教育法學學科建設要有自己明晰的思路,要以國家需求為導向,聚焦教育治理現代化戰略目標,圍繞教育領域綜合改革,提煉學科發展方向。加強對教育法律制度體系的研究,重視教育立法的理論研究,特別是要關注尚未納入立法機關視野的教育法律以及今后的教育立法趨勢。強化對教育經費投入、教師編制、教育質量和專業教學等相關規章制度的研究,為依法治校提供規范化治理依據。深化對教育治理指標體系的研究,形成依法辦學的考評標準和考評辦法,為政府、社會、家長監督與評價學校辦學行為和管理水平提供支撐。同時,還要對教師申訴和學生申訴制度進行研究,為受教育者和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保護提供法理依據。

3.跟蹤學科前沿,匯聚學術研究團隊

教育法學學科建設要跟蹤學科前沿,密切關注國際學術動態。通過國內外學科門戶網站和檢索工具來了解教育法學研究的核心主題、核心出版物、核心機構、核心作者,從而把握其學科前沿。學科建設的關鍵是學科隊伍建設,必須匯聚一流的學術研究團隊。有條件的高校發揮已有資源優勢,培養教育法學學科帶頭人,組建高水平的學術研究團隊。沒有教育法學學科建設基礎的高校,應加大投入,重點引進教育法學專家,還可以將一些教育法學教學或研究人員派到國內外相關高校進修、深造,以提升研究水平。同時,還要改善教育法學學術研究團隊的學緣結構、知識結構、職稱結構、年齡結構等,注重學術研究團隊的層次性、穩定性和學術性。

4.建立實踐基地,培養實際應用能力

教育法學是一門應用性很強的學科,注重實踐能力培養,博士、碩士應直接接觸和參與一些教育法律糾紛的處理來培養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最有效的途徑就是與有關機構建立教育法學實踐能力培養基地。一是與教育行政機關的政策法規部門建立培養基地。讓博士、碩士在其工作人員的指導下直接參與到這些部門的工作中,特別是教育方面的申訴、行政復議等案件的處理,提高實務能力,還可以參與這些部門的一些與教育法相關的課題研究,提升理論水平。二是在高校的教務處、學工處等部門建立培養基地。讓博士、碩士協助其工作人員參與這方面的管理工作,提高博士、碩士實際應用相關政策法規的能力。三是與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建立聯合培養基地。

5.構筑學科平臺,加強學術交流與合作

建立健全省一級的教育法學研究專業委員會。依托這些委員會與國外相關機構建立合作關系,開展學術交流、人員培訓等國際合作。一是加強學科內的學術交流。高校之間要加強教育法學學科隊伍的學術交流。還要加強與教育立法、教育行政執法等相關實務人士的學術交流,了解教育法律法規實務中的一些新問題和難題。二是加強學科外的學術交流。教育法學涉及的社會關系比較廣泛、復雜,往往與民法、行政法等相關聯,加強與其他學科的學術交流,能夠促進學科交叉融合,有利于教育法實務問題的解決和理論問題的研究。三是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中國加入WTO后,教育服務貿易方面的法律糾紛逐漸增多,加強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有利于借鑒國外教育法的成功經驗,完善教育立法,提高教育法理論研究水平,還可以使教育立法更好地與國際接軌。

作者:許曉東 閻峻 單位:華中科技大學教育科學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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