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外家庭教育觀念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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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外家庭教育觀念對比

一、法的本位:中西方法律本位差異

正如錢穆先生在《中國文化史導論》中說:“中西文化差異的根本在于農耕文化與商業文化的不同,兩種文化的其他不同點都是在這基礎上發展起來的。”農耕文化與商業文化的發展對中西方法律本位起著重要的作用。農耕文化下的社會中,自然環境的惡劣制約著人類活動,使得人與自然的關系聯系密切。而儒家“天人合一的”思想便逐漸占據了中華民族的文化。一直以來,古代中國社會最基本的單位是家族,而后是國家,對于個人而言,國家、家族的利益根本上是高于自己的,個人的一切行為必須為家族、國家這些集體利益服務。在這種以集團利益為主的價值標準下,個人的的行為及權利受到了極大的約束,而這種限制卻使社會秩序得以維護和穩定,從而形成家族集團本位觀念為特點的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傳統中國法律本位在家族集團本位的影響下,忽視個人,讓個人變得渺小,也使個人的生存價值只能服從于他所依附的家族國家社會中。所以在家族中,這種本位觀最大的體現是“父尊子卑”、“違反父母教令”等這類等級觀念。但不同于農耕文化的商業文化,西方社會卻因此形成了積極開放的商品經濟。在商業文化和商品經濟的帶動下,西方社會從氏族到個人本位則有了巨大的發展。他們更加強調自己是法律上的自然人,有法律人格,有著自己的權利和利益,不為任何其他集體或個人所依附。個人本位法也在西方社會中被逐漸確立。

二、不同法律本位下的家庭教育差異

在世界日趨全球化的同時,各種不同文化、政治、經濟、社會的交流也日益增加,多樣文化交流的同時,沖突與摩擦也日益明顯。就好比中西方因為家族本位與個人本位的差異,在家庭教育觀念上也產生了不少摩擦。因此在以家族集體本位為觀念的古代中國,“父尊子卑”“違反父母教令”的等級觀念是非常普遍的。家長受到等級觀念的影響,自然認為孩子是附屬于自己,所以在多數情況下會把體罰作為最有效的方式來教導孩子。在中國家長心中,孩子不應該反對父母,否則認為是不孝的體現。所以我們經常能聽到“打是親,罵是愛,不打不罵不成材”的中國式教育方式。比如傳統儒家思想的三綱五常中的“父為子綱”“父尊子卑”,說的就是父親的地位高于孩子,孩子要聽從父親教導。在現代社會,“鷹爸式教育”所體現的傳統中國教育方式更是如此。在西方社會,孩子不是附屬于父母的一件私有物,他是作為個體在法律上有自己獨立的法律人格的自然人,并享有屬于自己的利益和權利。父母作為家長,當然享有監護和管教孩子的權利,但這種權利卻受到法律的約束,如果父母超出法律所規定的限度,父母的監護權則會受到影響。西方父母在行使監護和教導孩子的權利時會受到社會及公權力的監督,西方孩子因此比中國孩子在個體發展上得到了更多的保護。所以在中國,家長如果沒有履行好自己的監護權使孩子受到傷害,或者打罵孩子時,大部分受傳統文化影響的人必定也認為這在中國家庭是極其普遍的。因為他們覺得自己作為家長管教自己的孩子并沒什么不對的地方,這是屬于他們天經地義的權利。但在西方,家長卻會被起訴,兒童福利機構也會調查此事。但對于大多數中國家長來說,這顯然是不可思議的。

三、中西方家庭教育觀念對比的反思

隨著中國進一步的現代化,中國家長望子成龍望女成鳳的殷切期望也從來沒有減少過,這種期望因為“恨鐵不成鋼”有時便化為了不打不成材的教育方式。雖然國內也有關于未成年人保護的立法而且也在不斷完善中,但就算受過高等教育的人,如果疏于不了解許多法律內容,也會覺得打自己的孩子是天經地義的,因為他們的出發點是為了孩子,可卻不知違了法,更別說還有大多不曾受過教育也不懂法的人,他們更加深受傳統教育觀念的影響,把孩子看成是自己的私有財產,打自己的孩子也認為是屬于家庭教育的一部分。這種根深蒂固的中國式傳統教育理念,改變起來想必也是困難重重的。普及法律知識必然是一種重要的途徑,但更需要的是傾聽、理解與支持。如何去創新發展中國的家庭教育理念,我想這也是作為一名法學生卻同時受到傳統教育觀念下成長的我們值得深思的問題。

作者:何穎 單位:湘潭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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