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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婚姻法律問題研究
【內容摘要】十八大報告中強調,解決好三農問題是全黨工作的重中之重;報告又進一步提出鄉村振興戰略。農民問題是三農問題的核心問題,中國有80%的人口住在農村。農村婚姻家庭是保持農村穩定、構建和諧農村的關鍵。近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農村離婚率逐年上升,農村婚姻中存在許多問題,嚴重影響社會發展。農村婚姻問題的解決必定要依靠《婚姻法》,而現有《婚姻法》在農村婚姻方面的規定有所缺失。本文通過研究獨店鎮村民婚姻中存在的法律問題,提出相關建議,使其在構建新農村的過程中發揮應有的作用。
【關鍵詞】農村調查;婚姻現狀;法律建議
一、獨店鎮基本情況
獨店鎮位于靈臺縣東部,居于陜甘兩省交匯處,交通便利。全鎮共轄21村168個合作社,總人口三萬余人,面積172.22平方千米。獨店開發較早,有豐厚的歷史文化底蘊,針灸鼻祖皇甫謐誕生于此。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穩步提高,果品產量達到7506噸,獨店磷肥廠、靈泉酒廠等一批企業不斷改革,進行優化。以農村淘寶為代表的電商迅速發展,加強了商品流通,為村民提供了更多的就業機會。近年來,獨店鎮黨委重視黨建工作,堅持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以鄉村振興為契機,實施依法治鎮,加強文化建設,全鎮政治穩定,經濟不斷發展,人民群眾安居樂業。
二、獨店鎮的婚姻狀況
此次調研采用隨機發放問卷的形式,一共發出了問卷100份,有效問卷100份。在100例被調查對象中,20歲至50歲的占82.2%,其余年齡段共占17.8%,女性占58.9%,男性占41.1%,本科及以上學歷的占60%,其余學歷共占40%。從調查問卷中得到的數據來看,絕大多數的人對婚姻法的基本知識有所了解,但大多數的受調查者對婚姻法的相關專業性較強的知識基本上不了解;11.1%的受調查者對自己的婚姻不滿意,感到不幸福;有近一半的人存在潛在離婚的想法;有68.89%的村民認為彩禮收1萬—10萬較為合適;在發生了家庭糾紛后,有76.7%的人是自行和解的,只有13.3%的人會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家庭糾紛;發生家庭糾紛時,人們的解決方法依次是口頭協商、書面協商、調解仲裁、最后是訴訟程序。通過對上述一系列問題的調查研究,了解婚姻法在我國農村地區的適用情況,促進對農村地區的普法活動的開展,從而不斷完善法律,構建和諧社會。
三、獨店鎮婚姻狀況之評析
婚前婚后房屋所有權歸屬探討
作者:萬 菡 單位:青海民族大學 一、按揭貸款購買房屋的不同情形 按揭貸款購買房屋就是消費者將所購買的房屋作為抵押物與銀行簽訂貸款協議并從銀行獲得貸款,購房者按照按揭合同中規定的還款方式和期限分期給銀行還款,銀行按一定的利率收取利息。如果貸款方違約,銀行有權通過訴訟拍賣抵押房屋并從拍賣所得款項中優先受償。在實際生活中,按照借款人取得房屋所有權時間的不同,依照按揭貸款的方式購買房屋的情形有以下五種:第一種是夫妻一方在結婚之前已經以自己的名義貸款購買了房屋,并且即時辦理了房屋產權證書,結婚之后仍由購房者償還貸款;這種情形下的房屋所有權屬于購房一方的婚前財產。 第二種是夫妻一方在結婚之前向銀行簽訂貸款協議并購買了房屋,但是一直到結婚之后都沒有辦理房屋產權證。 第三種是兩人結婚之后,以夫妻一方或雙方的名義貸款購買房屋,直到離婚時仍沒有辦理房屋產權證書。對于以上第二、三種情形下的房屋的處理,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雙方可以協商,協商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判決。 第四種是在第三種情形的前提下,離婚之前就已經取得房屋產權,若雙方沒有約定,該房屋理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第五種是夫妻一方在結婚之前以自己的名義貸款購買了房屋,全額支付了首付款或者已經償還了部分貸款,結婚后辦理了房屋產權證,且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剩余借款。此種情形下的房屋歸屬有較大爭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也讓人們產生很多疑問。下文的討論就圍繞此種情形展開。 二、婚前一方按揭貸款、婚后共同還貸房屋所有權的性質 對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的房屋所有權的性質有不同的認識。對于結婚前按揭貸款購買房屋、結婚之后取得該房屋所有權的歸屬問題,若夫妻雙方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若沒有對此項房屋財產達成共識,則是夫妻共有財產還是夫妻一方個人的財產,在理論上和實踐中存有較大的爭議,并出現了以下幾種觀點。 (一)物權登記說 該觀點以當事人辦理房屋產權證登記的時間來分析該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我國《物權法》采取登記生效主義,②嚴格按照法律規定推導出的以權屬登記的取得時間作為區分按揭房產是婚前所得還是婚后所得的時間點,可以說這種推導在邏輯上無懈可擊,在適用上也十分簡潔明快。如果購房者在婚前已經取得了房產證,則該房屋屬于購房者的個人婚前財產。如果房產證是在雙方登記結婚后取得,既然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夫妻財產制為婚后所得共同制,那么,除非雙方另有約定,房屋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購房者于婚前所支付的購房首付款和婚前以個人財產歸還貸款部分則視為債務,由夫妻共同財產中償還。筆者認為不能以取得房產證的時間作為判斷此類房屋性質的標準。因為當事人于婚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支付該房屋首付款的行為是明確的,與銀行簽訂按揭貸款合同的時間是確定的,還貸義務人是確定的,而取得房產證的時間恰恰是不確定的。通常情況下房產證的取得時間常常不是購房者自己可以控制的,當事人可能因為房地產開發商未繳納或者未足額交納土地出讓金等原因,開發商因多種理由拖延為購房者辦理產權登記的時間,有的購房者甚至已經入住房屋多年也拿不到房產證。 (二)夫妻共同財產說 此說主要認為即使一方結婚之前辦理按揭貸款并購買了房屋,其所享有的只是買賣合同的債權,并沒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婚后辦理房屋產權登記之后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還有一種觀點認為,結婚之后沒有參與購買該房屋的一方都會和購買一方共同償還銀行貸款,婚后能夠取得房屋所有權是夫妻雙方共同努力的結果,此類房屋應該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司法實踐中,如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及司法解釋的一個征求意見稿,第十三條就支持共同財產說,認為: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名義辦理房貸,且用個人財產支付首期房款,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如果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權的,無論登記于一方還是雙方名下,均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③ (三)個人財產說 根據《物權法》第六條之規定,取得房屋所有權以登記為要件,產權證上寫明的人就是該房屋所有權人,在結婚之前基于登記人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并簽訂貸款合同,合同產生的債權已經擁有,即使結婚后登記取得房屋所有權,也是婚前一方已經取得的債權的轉化形式,該房屋即為登記權利人的個人財產。在實踐中,上海市高院出臺的滬高法民一[2004]25號文件的規定也傾向此學說。④ (四)個人財產與共同財產混合說 持此種觀點學者又有不同的認識:一是夫妻一方在結婚之前已經支付了首付款甚至償還了一些貸款時,此部分的財產是屬于這一方的個人財產;結婚之后夫妻雙方共同生活,另一方把這份房屋債務歸于夫妻的共同債務,并且參與共同償還銀行貸款,且婚前購房者對此也毫無異議,可以認為購房者以不明示的行為表示同意與其分享房屋財產。 所以,此類按揭房屋應該區分為婚前還款與婚后還款兩部分,婚前還款部分屬于購房者婚前個人財產,婚后還款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二是根據房屋的原有價值和后增長價值劃分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對于一方結婚之前按揭貸款購買房屋,支付了首付款并償還一部分貸款之后,與他人結婚,為了獲得房屋完整的所有權,用夫妻的共同財產償還了剩余貸款,根據對法律條文的理解原則上應當認定其為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對于婚后共同還貸這一行為看作是把后支付的貸款轉化為一種財產權益,是對房屋的一種投資,類似于婚姻法第十七條所規定的“生產、經營的收益”。因此,在雙方離婚時,此類房屋不能僅僅劃歸為所有權人個人財產,對于夫妻應共同享有的房產收益,應另行分割。雙方各自婚前婚后已經支付的樓款所占房屋原有按揭價款的比例乘以房屋現有的市場價值或者雙方認可的價值。⑤#p#分頁標題#e# 造成這種現象出現的重要原因在于,法律還沒有真正界定清楚夫妻共有財產和個人財產范圍,現實生活中出現的情況而法律沒有具體列舉的財產類型,到底是屬于法律規定的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其他還是應當歸一方所有的其他財產。很顯然,要清晰地界定一方婚前按揭貸款、婚后登記取得所有權的房屋等這類新型財產的歸屬,不能拘泥于在現有法律的具體規定中尋找依據,而應該著眼于這些財產的特性。 筆者贊同個人財產與共同財產混同說。《物權法》與離婚時夫妻財產分割有著密切的關系,盡管物權法調整財產所有權關系,但是婚姻財產向來具有特殊性,無論是其歸屬、收益、處分,其規則不能完全受制于《物權法》,登記在夫或妻名下的財產并非屬于個人財產,《解釋三》第十條落實《物權法》,導致對經濟弱勢一方的不利,在房權證上加名、漲彩禮鬧出來,消極效應出現,把婚姻搞得像投資房地產合伙經營一樣。 《婚姻法》規定的婚后取得的財產也并非皆是夫妻共同財產。上述的這類房屋的購置資金一般由兩部分構成,第一部分是購房者于婚前購房時交納的首付款以及其個人于結婚前償還的貸款。所對應的部分屬于購房者個人的婚前財產。第二部分是購房者結婚后,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共同償還貸款部分和房屋增值部分,所對應的部分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由此可知,此類房屋的權屬性質不能簡單地認定為婚前購房者的個人財產,也不宜將其全部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而是應當根據雙方購置財產的來源及其在全部房價款中所占比例來考量其分割原則。 三、結語 現在有人說:世界上最遠的距離不是生與死,而是我和你結婚,房子沒有我的份。所有的婚姻不是房權上證是否有對方的名字,也不是任何財產的法律的約定,而是兩個人的感情。從1950年的《婚姻法》廢除買賣婚姻,規定婚姻是自由的,1980年的《婚姻法》的修改告訴大家婚姻要以愛情為基礎,沒有愛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給予人們離婚的自由,到2001年《婚姻法解釋二》規定要保護婦女兒童的利益。什么是愛情?現代人把它理解為一個男人,一個女人,一段浪漫的傳奇。什么事婚姻?一本契約,一本存折,一幢買來的公寓。德國社會學家穆勒曾經指出:上古、中古、現代,這三個階段人們在愛情、子女、經濟三方的選擇次序是不一樣的,上古經濟第一,中古子女第一,現代愛情第一。 實際上,眼下的婚姻恰恰是經濟第一,婚姻不能給我們帶來財富,我們應該因為婚姻的結合而去創造屬于婚姻的共同財富,處理婚姻家庭問題的最好方式協商解決問題,對于弱勢方經濟獨立仍然是保護自己的婚姻和愛情的最好方式,那種期待靠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甚至占有他人的婚前財產來獲得自己離婚后的生活保障的想法并不現實。
法律事務專業教學啟示
高等職業教育要堅持以服務為宗旨,以就業為導向,走產學研結合的專業改革發展道路。[1] 我們的法律事務專業教學方法改革必須堅持這一原則。首先,我們要進行專業人才需求情況調查,明確我們的學生培養是面向什么崗位,這些崗位的人才需要具備哪些知識、能力和素質,然后我們再確定在專業教學中需要設置那些課程,最后,我們根據每一門課程的特點并結合以上要求確定采取什么樣的教學方法。通過專業人才需求情況的調查,我院法律事務專業人才培養主要面向司法機關書記員工作崗位,行政部門、律師事務所和企事業單位法律文秘工作崗位,要求學生具有扎實的法學和文秘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具有良好的綜合素質。所以我們主要開設了法律、文秘方面的核心的、基本的課程。在法律類課程教學中,遵循上述原則和思路,我認為應該采取以法條為核心的多種形式的互動式教學方法。 一、在理論教學中堅持以法條為核心的教學模式 經過20多年的法制建設,自20世紀90年代后期以來,在基本法律制度層面上,我國的立法都有相應的體現而且在立法理念上有了根本性的改變。學生從事法學專業的學習,不再像過去那樣沒有具體的條文,只能根據一般原理傳授知識。[2] 作為法律事務專業高職學生,如果僅僅學習教材上的原理,而不了解相關條文的具體規定,就不能適應社會對法律專業人才的需求。這就要求學習方式應當從以抽象掌握一般原理為主向通過學習法律條文掌握法律基本精神為主轉變,使法學理論體現在法律條文和具體案例的解決之中。法學基本原理、基本知識是通過法條表現出來的,同時法條又是解決實際問題的依據,因此,法條是理論與實踐的聯結點,對于突出基本原理與實踐技能的高等職業教育來說,理應成為法律專業教學的核心環節。 所以在教學過程中我們對應用性課程應堅持以法條為核心的教學模式,教師講授盡量以法條為中心展開,具體教學中要求教師選擇出常用的、重要的法條,用典型案例闡釋其涵義,講解其應用,再用同類案例加以強化,讓學生能舉一反三。倡導學生養成研讀法律條文的學習習慣。 學生應該首先記住法條的內容,理解它的意義,學會它的應用,然后自己找一些相關案例進行練習與實踐。這樣,法學理論就不再是象牙塔中的思辯,而是有聲有色的具體的法律事實與法律現象。與此相配套,在考試環節,不應再以對法律概念和原理的記憶為主,而是通過生動的案例考察學生運用法律的能力。 明確了教學要以法條為核心以后,還應強調教學方法的多樣性、新穎性。要以現代化教學手段為支撐,通過制作與課堂運用多媒體課件,大力推進案例教學;針對不同課程的性質與特點,分別采取啟發式教學和抗辯式教學方式,有條件時引進診所式教學方式,即討論式教學、模擬法庭、模擬律師事務所教學和“診所式”教學。 以此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使學生成為課堂的主體,鍛煉學生的表達能力、合作精神,提高思辯能力。 采用“案例教學”方式,可以使學生知道所學的“知識點”用于何處和怎樣具體應用,激勵學生的學習興趣。要改革傳統的灌輸式、說教式教學方法,以案例教學法激發學生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 高職教育的培養目標不在于學生具有高深的學術水平和理論功底,而在于學生參與并完成實際工作的能力。在我國的法制建設日趨完善的今天,電視、報紙、網絡等越來越多的媒體將觸角伸向法治領域。《今日說法》、《法治縱橫》、《法治進行時》、《拍案說法》等節目都以通俗易懂且具代表性的案例為對象,通過專家學者對其中法理的分析點評和詮釋,將法律生動地展示給了觀眾,社會效益極大。同樣,在我們的法學教學中,案例教學無疑也是一種很好的教學方法。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一直都在用案例教學法作為主要的教學方法,教學效果十分顯著。在我國的高職法學教學中,完全可以借鑒這種做法,將理論教學濃縮、精煉,在理論教學的基礎上,用案例教學法使學生從更深的層次理解法的內涵,使法律規則成為“活的法律”。我所教的婚姻法是實用性很強的專門法。學習婚姻法,如果僅限于熟記婚姻法的條文,而不懂具體運用;或只是泛泛地討論一些規則,但不了解規則的實際效用,就僅能了解婚姻法的常識內容,而不可能掌握婚姻法的精髓。通過案例教學,學生即使不能準確背誦婚姻法的條文,也可通過對婚姻法精神與意識的領會達到學習的目的。 在典型案例方面,成功取決于案例選擇的典型性,另一部分取決于老師的分析技巧。案例的選擇,忌使用有爭議無定性的案例。我們在教學上選擇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報登載的案例和英美法律中的具有開拓性的典型判例(LEADINGCASE)。其次案例教學的成功還取決于教師的分析水平和技巧。案例分析,教師最好多設計一些問題,層層設問,步步引入,如抽絲剝繭,這種設問帶有一定的引導或暗示;在時間上,案例可以放在課本內容講述之前講,也可以放在講述內容后講,應當根據內容和時間而定。 原則是涉及重要理論的講述案例在后,一般條文規定的案例在前,兩堂課連續上的案例設在開始或第二節的開始時間,以對應解決學生的困乏。 建立模擬法庭,通過擔當不同的角色,使學生充分驗證和實踐理論知識。模擬法庭一直是各高校法學教學中應用較多的一種方式。在模擬法庭上,由學生親自組成審判庭,擔任原告、被告、人,通過法庭質證、調查、辯論,深入探尋案情,尋找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和法律依據,參與者對實體法和程序法都有了更為深入的理解,其效果是課堂教學無法比擬的。模擬法律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主要是為學生就業做準備。 律師助理和司法文秘的多數工作并不需要學生有深厚的理論功底,而是需要他們有較為豐富的實踐經驗和能夠靈活、及時處理問題的能力。 因此,通過在模擬法律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的“工作”訓練,可以大大提高學生的實際工作能力,為培養應用型人才提供了可能。#p#分頁標題#e# “診所式”教學是清華大學法學院、西北政法學院等法學院正在嘗試的一種教學方法。在這種“診所”中,老師是“醫生”,學生是“實習醫生”,由“實習醫生”親自處理“臨床”遇到的各種實際問題;“醫生”負責把關,并在“治療”過程中及時給出各種意見和建議。這種教學方法可以和模擬法律事務所、模擬律師事務所配套使用。 另外,還可采取“創設情境法”、“討論法”、“研究法”等教學方法[3]。 二、加強實踐性教學 法學教育的一個重要目的在于對有志于從事法律實務的人進行科學且嚴格的職業訓練,使他們掌握法律的實踐技能及操作技巧,能夠嫻熟地處理社會當中各種錯綜復雜的矛盾。通過規范化的、系列的、嚴格的實踐訓練,使學生具有過硬的動手能力,具有一技之長,是學生立足之本,是高職自下而上立命之點。這也是在當前用人過于注重學歷的背景下,高職學生能找到就業崗位的主要優勢所在。這就要求轉變教學觀念,加強實踐教學在整個教學體系中的比重,完善實踐教學的方式和內容。為此,我們要制定實踐教學建設規劃,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1)開設一系列專門的實踐教學課程。在院系的支持下,應設立模擬法庭、模擬仲裁庭、模擬律師事務所、“法律診所”等教學場所,硬件設施要完善。實踐性教學形式要做到多樣化。以講練結合的方式在課堂進行實踐性教學,每學期(至少從第三學期開始)有分階段的專業實訓的實際操作,畢業前有綜合模擬實習和校外實習基地的實習;(2)在理論教學課程中增加實踐性環節,實踐性內容占總課時的20%。實訓教學既要注重理論,更要注重操作與創新能力的養成。實訓成績既要有理論知識的要求,更要考評動手能力;(3)與唐山的法院、檢察院、律師事務所、企業等單位合作,建立一批校外實踐教學基地。一方面,教育部門為法律實際部門提供高素質的法律專業人才;另一方面,法律實際部門也要為人才的培養提供實習基地,并承擔一定的法律實踐課的指導和協助的工作。這樣,教學與實踐緊密結合起來,我國高等法律職業教育的目標才能真正實現。 實踐性教學的基本目的是提高學生的實際能力,其基本特征是學生自己動手解決實際問題,教師只起指導作用,因此教學方式應當有別于理論教學方式。教師在教學上主要的投入應當是素材的選擇和條件的設定,而不再是知識的傳授。在課堂上,老師除了介紹背景材料、指明解決問題的目標、對一個實踐單元結束后進行必要點評外,一般不做更多的講授,把大部分時間留給學生。 以上是我在教學實踐過程中對法律專業教學方法改革的一點體會和思考,限于自己的理論水平和教學經驗,文中所說的教學方法很可能錯誤或者不切實際,敬請大家指正,希望能在以后的教學實踐中發現、挖掘出更好的、適合我院實際的教學方法,不斷提高我們的教學水平。
婚姻締結制度傳統文化研究
摘要:
在我國傳統文化上下五千年的發展歷程中,為我們留下豐富的寶藏,其中傳統的文化內涵是在這個世界上獨一無二的。中國的傳統文化,就是指在歷史上慢慢的積淀逐漸形成為傳統,同時已具有一定的穩定形態的文化,其中包括我們的思想和觀念以及禮儀制度等分布在不同層面的無形的財產。家庭倫理是對傳統文化內在秩序的核心設計,由家到族,再到國,本質上就是一種血緣關系,宗法關系,其結構便是傳統的家國一體化。正因為如此,“家本”思想的倫理精神,才會有其存在的歷史基礎,也指引了家國的精神方向。
關鍵詞:
婚姻制度;傳統文化;現代法治
一、傳統文化的婚姻家庭觀念
家庭是社會最小的單位,家庭倫理問題在中國繁雜又明確。在中國的家庭中通常錯綜交織著各種各樣的人倫關系;在同樣的家庭中,始終由血緣親情一以貫之,一切事務大都以此為點而擴展延伸?;橐鍪羌彝サ膩碓春突A,家庭是以自然形態的倫理關系聯結起來統一體。中華民族重視家庭生活的價值由來已久,以家庭和諧為中心,形成了規范的婚姻家庭生活的倫理道德體系。當代法治社會,婚姻締結有了更多的法律色彩,男女兩性結成婚姻,由獨立的兩個個人融合成一個幸福美滿的生活共同體,其締結條件需要符合倫理理性,符合倫理公信。這不僅是人道主義的體現,而且是自由和平等原則的實現。
二、婚姻締結制度的傳統文化與現代法治
法律基礎課對德育的作用
一、思想教育功能
思想教育的內涵包括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法律觀,主要是進行觀念教育。而誠信就是法制觀在市場經濟中的體現。市場經濟也可以說是誠信經濟,市場依靠合約的約束,而合約的履行依靠的就是誠信。讓大學生懂得誠信是做人之本,是成事之基的道理。不論是做事還是做人,都要講求誠信。阿里巴巴董事局主席馬云說過:“說真話的成本是最小的。”在他創業過程中他是這樣做的,在他點評“贏在中國”時,讓我們更深刻體會到這一點。在大學生未來就業、創業的時候,這也是一個很好的警示。加強大學生的法制觀,也就是要求大學生行為要誠信。從市場經濟角度看,法律的遵守就是履行合約。買東西是履行交易合約,教學合同的實現也就是教師與學生共同履行教學合約。安全公約的簽訂就意味著學校與學生之間達成一致約定,學校在什么情況下承擔責任,學生在什么情況下承擔責任。學校在什么情況下不承擔責任,學生在什么情況下不承擔責任。一紙合約,一錘定音。
二、道德教育功能
道德教育的內涵就是通過培養正確道德認識、道德情感,建立正確的道德意志、道德行為和道德習慣,從而使學生的道德品質趨于完善。生活中,法律與道德是存在一定的內在的聯系的,法律凌駕于道德之上,而道德對法律有一定的補充,兩者具有一定的一致性。在課堂上培養大學生的道德自律精神,好的法律觀念必須有好的道德自律觀念。發揮“法律基礎”課的道德教育功能,要做到:首先,在教學中引導受教育者分清法律和道德的關系。認識到法律與道德內在的一致性。與其他課程中道德教育想比較,在“法律基礎”課中融入道德教育將得到更好的效果。在教學過程中貫穿道德教育,可以使學生在增強法制意識的同時,提高道德意識。第二,強化道德觀念教學。具備了道德自律觀念的同時才能有較強的法律意識。因此,老師在教學中可以結合法制教材內容的同時注重培養大學生的道德觀念。如講授《婚姻法》時,締結婚約的雙方必須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即雙方自愿的締結婚約,這種自愿很大程度上由道德范圍來調整?!痘橐龇ā分械馁狆B老人的義務,結合地方的法規,沿海地方年贍養費高達人均3000元,贍養兩位老人是6000元,這相當于農村低收入家庭的年總收入量。很顯然,法官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只能酌情遞減。這種于法應當而于道德不合理的情況,只能由法官依事實酌情判決。法自身的特點是硬性規定,而道德是軟規定,靈活處理。法律的作用離不開道德的補充,而道德輿論無法控制的情況只能交由法律來解決。
三、法紀教育功能
法紀教育其目的就是強化法紀觀念,從而培養遵紀守法的觀念和行為習慣;明確認識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學會運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身利益。高校“法律基礎”課通過以下幾條來實現其的法紀教育功能:第一,在教學中灌輸法律平等的意識。平等的觀念是現代法律所崇尚和追求的目標,中國許多行業已進入國際行列,平等和爭取平等的觀念已日漸深入人心。而法律在實現自己職能的同時所努力達到的就是趨于平等或者盡可能的去接等。做任何事不得超出法律所規定的范圍,不能凌駕在法律之上。大學生日后都將走上自己的工作崗位,必須樹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觀念。第二,樹立遵紀守法的觀念。在法律基礎課的日常教學中必須強調對大學生的法紀教育,培養遵紀守法的觀念和習慣,這樣在明確知道法律規定的同時,才能逐步養成遵紀守法、依法辦事的良好習慣。大學生只有具備良好的法紀素質,才能在走向工作崗位后正確地發揮作用,在步入社會后得到自我價值的實現??傊?,要根據法律教材,認真開展法律基礎課,有針對性的組織教學,貫穿德育教育,充分發揮“法律基礎”課的以上五個德育功能,響應當前黨和國家領導人關于和諧德育教育的號召。
作者:張敬眾 單位:山東成全律事務所
革命根據地法制教育啟發
土地革命時期根據地的法制教育活動
根據地法制教育是主體運用一定方法將根據地的法制傳送給大眾,影響大眾身心的活動及其過程。因此,法制教育涉及到誰教育誰接受、教育什么以及如何教育的前后邏輯相繼的三個要素,即法制教育的教育者與受教育者、教育內容和教育方法。根據地法制教育的教育者。根據地法制教育的教育者非常廣泛。從政權組織系統來說,根據1931年的《地方蘇維埃暫行組織法(草案)》的規定,鄉、市級蘇維埃、革命委員會作為最基層的政權組織,是法制教育的教育者。在軍隊系統,根據1929年《古田會議決議》的規定:“中國的紅軍是一個執行革命的政治任務的武裝集團,……它除了打仗消滅敵人的軍事力量外,還要負擔宣傳群眾、組織群眾、武裝群眾、幫助群眾建立革命政權以至建立共產黨的組織等重要的任務。”[4](P2)而具體承擔宣傳群眾、進行法制教育的組織是中國工農紅軍各級政治機關,其中最基層的黨的連支部、黨小組是直接承擔者。在紅軍中還專門設立宣傳隊,進行包括根據地法制在內的宣傳工作,如《紅軍紀律歌》中的“打土豪,分田地”等均是根據地法制的重要內容。此外,政權其他各級組織或部門在自己的職責范圍內,以及其他群眾性組織等,也都承擔著法制教育的責任,如選舉委員會承擔著“宣傳選舉法”的職責;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十家代表”承擔宣傳根據地法制的職責。除上述正式組織是法制教育的教育者外,有關政策和法規還明確了干部、黨員、團員、積極分子等都承擔著根據地法制教育的職責。如鄉(市)蘇維埃代表作為個體,負有將上級蘇維埃的命令、指示和法律法規傳達給其所代表的居民的職責。又如“村是基層行政單位,……其下設‘十家代表’,即每十家工農群眾選出一名代表”,代表負責“宣傳政府法令。”[5](P187)組織和個人的法制教育責任相結合,既保證根據地法制教育的嚴肅性、權威性和完整性,又保證根據地法制教育的普及性、自我教育性、相互教育性。
根據地法制教育的受教育者———大眾。土地革命時期,雖然仍是反帝反封建的新民主主義革命,但大革命的失敗證明了大地主、大資產階級已不能與中國共產黨合作完成革命任務,中國共產黨只能獨立領導新民主主義革命,革命勢力之社會基礎是無產階級、農民與城市小資產階級的革命的聯盟。因此,相對于大革命時期法制教育受教育者的廣泛性,土地革命時期法制教育受教育者的范圍開始縮小。《湘鄂贛邊革命委員會革命政綱》使用“民眾”概念,其范圍限定于“工農兵”。1931年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使用“勞動群眾”、“勞苦民眾”概念,其范圍是“工人、農民、紅色戰士及一切勞苦民眾”[2](P8)。軍閥、官僚、地主、豪紳、富農及一切反革命分子,不屬于法制教育受教育者的范圍,而屬于專政對象。表面看,受教育者的范圍非常明確。而實質存在一些“邊緣人”,他們究竟是受教育者還是專政對象?不同時期曾有過爭議。在“左傾”路線時期,常常把農民中的中農、富農,城市貧民即城市中小商人與學生、游民等排除在受教育者之外。1931年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第一條對蘇維埃共和國目的的規定是“……團結廣大貧農群眾在它的周圍,以轉變到無產階級的專政。”[2](P8)而到1934年中華蘇維埃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修改《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時將第一條修改為:“……團結廣大貧農群眾在它的周圍,同中農鞏固的聯合,以轉變到無產階級的專政。”[2](P13)上述對受教育者范圍的確定是宏觀的,而作為受教育者的個體,在社會中存在角色差異,有的仍舊是普通民眾,有的可能成為黨員、干部、政府工作人員、積極分子等。普通民眾毫無疑問是法制教育的受教育者,但對于非普通民眾,誠如上文所言,他們還負有向普通民眾進行法制教育的責任。因此,非普通民眾具有雙重角色,既是根據地法制教育的受教育者,也是法制教育的教育者。當他們是后一種角色時,法制教育就成為典型的大眾自我教育模式。
土地革命時期根據地制定了包括《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1931、1934)、《勞動法》等在內的幾乎涉及了憲法、行政法、刑法、經濟法、民法、社會法、訴訟法等所有部門法的革命法制。面對如此豐富的根據地法制內容,斗爭形勢的嚴酷性,以及法制教育的目的是動員大眾參加革命,不可能將全部法制內容詳細地教授給作為受教育者的大眾。因此,法制教育選擇了“切合群眾的斗爭情緒”的內容,并針對不同對象確定教育的重點。主要針對勞苦民眾最關心的政治地位、土地、工酬、勞動時間、婦女地位等,重點教育《憲法大綱》及蘇維埃代表選舉法、土地法、勞動法、婚姻法、刑法,而其他的法律法規則相對較弱。在上述法制中,也主要宣傳教育法制的核心價值觀。如,土地立法不僅明確規定了沒收土地的對象、沒收范圍、對被沒收土地者的處置,而且規定了分配土地的對象、分配辦法、土地的所有權與使用權、查田等諸多具體制度。勞動立法具體規定的內容也非常豐富,《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勞動法》(1931)共12章75條,規定了勞動法適用的對象、雇用手續、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工作時間、休息時間、工資、青工及童工、勞動保護、中華全國總工會及地方組織、社會保險、勞資糾紛的解決等。有關婚姻的立法,不僅《憲法大綱》有明確規定,而且在有關婚姻法中規定了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等原則外,還具體規定了結婚的實質要件、形式要件、離婚、軍婚制度等。但法制教育則主要傳授反映土地法、勞動法、婚姻法核心價值觀的內容,如原川陜蘇區反映土地法的紅軍石刻標語是“打土豪分田地”,“實行土地法令”,“雇農、貧農、紅軍家屬、定要分好田,中農的土地不夠要補足,雇農要領導貧農、聯合中農加緊查田運動”。反映勞動法的標語是“實行勞動法令”,“工作八小時制度”。反映婚姻法的標語是“男女平等”,“婦女在政治上、經濟上、教育上與男子一律平等”,“實行一夫一妻制”等[6]。
根據地法制教育的主要載體。土地革命時期,中國共產黨先后創辦了許多報刊、雜志,出版了大量書籍,最著名的報刊當屬《紅色中華》。這些報刊、雜志均是法制教育的重要載體。但相對于大革命時期,土地革命時期最有特色的是墻壁、巖石、木板、門板等載體,以及各種培訓教育載體、群眾性的法制實施活動載體和大眾化的司法活動載體。墻壁、巖石、木板、門板是隨處可見的存在物,不易毀壞,而且公開性及持續性非常強,以此為載體進行法制教育,可對大眾施以持續且持久的影響,傳播面也非常廣。因此,受到當時教育者的重視,如福建省尤溪縣發現的當年紅軍刻在木板上的宣傳標語,其內容是:“工人增加工資,減少工作時間;……青工每日工作6小時;童工每日工作4小時。”[7]標語至今仍清晰可見。在贛南一帶的許多農村老屋的墻壁上至今還保留有大量當年的法制教育標語、漫畫。各種教育培訓活動是法制教育的特色載體之二。當時,中央根據地、地方蘇維埃政府和紅軍根據需要與可能,創辦了培養干部的學校,以及提高大眾文化水平的各種教育、培訓組織,如識字班、讀書班。這些眾多的正式或非正式的教育機構,教育、培訓的重要內容之一就是根據地法制,如1932年中央人民委員會第6號命令要求,文化程度稍高的政府工作人員“要成立讀書班,以中央頒發的訓令、通令、法令、條例和《紅色中華》為教材。”[1](P220-221)又如1930年初,紅七軍在右江革命根據地恩隆縣平馬鎮舉辦一個培訓班,“宣傳土地革命政策和土地法制”,培訓內容主要有《右江蘇維埃政府土地暫行條例》和《右江蘇維埃政府共耕條例》等[8](P46)。根據地法制實施活動是法制教育的特色載體之三。根據地法制實施即法制對社會關系進行調整的活動。根據地法制實施主要是實施選舉法、蘇維埃組織法、勞動法和婚姻法等。在法律的實施過程中,不斷地向大眾宣傳根據地法制,并且嚴格執行根據地法制,“在實踐中宣傳和執行民主法令”[9](P13),使大眾分得了土地,得到八小時工作制,實現了婚姻自由,從而切身感受到根據地法制給自己生活帶來變化,當然就更深刻地理解和認同根據地法制。大眾化的司法活動是根據地法制教育的特色載體。在第二次全國蘇維埃代表大會的報告中提出“蘇維埃法庭的群眾化”,可以說是今天“大眾化司法”的最初表達。大眾化的司法審判主要體現為人民陪審制和公開審判制。由職工會、雇農工會、貧農團及其他群眾團體選舉產生陪審員,與司法人員一起進行案件審理?!陡锩ㄍl例(草案)》還規定:“在未判決之前,主審應向群眾征求對該案之意見。”[10](P330)而大眾化司法審判的另一種形式是公開審判。要求審判前公開審判案件的情況,審判公開,允許群眾旁聽,甚至召開群眾大會公審。此外,還組織巡回法庭,“深入基層,深入群眾,依靠群眾查清案情,迅速及時地處理案件,擴大人民司法教育群眾、威懾敵人的作用。”[1](P470)大眾化的司法不僅確保大眾監督司法,更通過大眾化司法讓大眾了解根據地法制的具體規定,以及根據地法制的價值觀。上述載體的運用常常結合在一起,綜合運用。如根據1933年8月9日中央執行委員會第22號訓令的規定,對選舉法的宣傳就綜合運用了大眾傳播媒體、墻壁木板門板等特色載體、教育培訓活動載體、根據地法制實施活動載體等。#p#分頁標題#e#
根據地法制教育的表達形式。當時,根據地法制教育的表達形式多樣,主要有文字語言、口頭語言和文藝形式、美術形式等。美術形式即通過圖畫、漫畫等方式進行法制教育,現贛南一帶的農村墻壁上還可發現一些當年宣傳根據地法制的漫畫。文藝形式包括所言的“化裝宣傳”,通過戲曲、歌曲等形式宣傳根據地法制。口頭語言即通過演講、座談、談話等形式以聲音、形象等符號進行法制教育。應當說這種形式在當年應用得最多,是通過廣大共產黨員、干部、共青團員、積極分子等進行面對面的艱苦的根據地法制宣傳教育,取得巨大的成效,但由于非物化性而較少保存下史料。“文字宣傳根據革命形勢和任務的需要,適時印發宣傳資料及報刊專著,印發傳單,捷報、墨書文獻,標語口號,鏨刻標語。”[6]其中最具特色就是大量的口號、標語。由于作為受教育者的大眾普遍文化水平較低,甚至是文盲,因此,針對這種情況,不能教育根據地法制的全部內容,而應如同志所提出的要有針對性,簡潔。口號、標語簡單明了,易于傳播,而且傳播速度快,也易于大眾所接受。因此,中國共產黨和蘇維埃政府非常重視宣傳口號、標語,一方面明確規定了宣傳標語、口號。1928年《湖南省委通告》規定的宣傳口號是:“工廠歸工人管理,實行八小時工作制”、“沒收一切土地,分配農民耕種。”[11](P157)至今保留在贛南一帶的許多農村老屋墻壁上的標語有“實行婚姻自由,反對買賣包辦婚姻”;“反對翁姑虐待媳婦”,“廢止童養媳”[12]。另一方面對標語、口號的書寫提出規范。1929年4月紅四軍政治部134條標語的同時,特別規定了九條書寫標語的注意事項:不要寫草字、省筆字。慢一點寫,力求寫得好看,不要性急亂涂。不要寫錯,不要遺落字,……一律用筆寫上墻壁,不準偷懶改用紙貼等。1929年10月,紅四軍前委宣傳科編寫了《宣傳須知》,標語不僅被列為第一個宣傳方式,而且再次明確了標語宣傳的技術[12]。
土地革命時期根據地的法制教育對當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制教育的啟示
抗日地法制教育啟發
抗日根據地的法制教育活動
法制教育活動包含了教育者與受教育者、教育內容、教育方法等基本范疇,體現了誰做,為誰做,做什么,如何做的前后相繼的邏輯關系??谷諔馉帟r期,由于各根據地被分割開,沒有形成適用于所有根據地的統一的法制法規。法制教育的規定也有所不同,但各根據地對法制教育及教育者有相應之明確規定。如有的根據地法制明確規定:“區公署(所)作為縣政府的助理輔佐機構”,其主要職權之一就是“傳達”上級命令、法令等事項[3](P345)。行政村村公所,根據工作需要一般都設有文教宣傳部門,承擔著宣傳根據地法制的任務。各根據地對政府干部的獎勵條件之一是“廣泛宣傳并具體實現邊區施政綱領及政府其它政策法令”[3](P366)。監獄管理制度中堅持教育原則,“主要是組織犯人學習邊區政府的重要法律文件”,如抗日民主政府施政綱領、主要的刑事法規[4](P563)。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在1941年5月10日的《對各縣司法工作的指示》還規定司法人員承擔向普通民眾進行法制教育的義務,規定獎勵的條件之一就是“廣泛宣傳,并積極執行施政綱領和政策法令成績優異者”。根據這些規定,根據地法制教育的教育者主要是政府組織中的區公署(所)、行政村村公所、法院、行政機關、教育機關、監獄管理機關等,它們在自己的業務范圍內承擔著相應的法制教育責任。黨組織依據黨的綱領、政策也是法制教育者。此外,中國共產黨員、干部和其他積極分子也是法制教育的實際擔當者。由于法制教育是為了動員和組織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進行抗戰,法制教育的受教育者就應當是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而就受教育者的具體范圍來說,在《論反對日本帝國主義的策略》中認為是包括工人、農民、小資產階級、民族資產階級、鄉村富農、小地主、學生等在內的“革命營壘”。
1937年在《反對日本進攻的方針、辦法和前途》中則使用了“人民”、“人民大眾”的概念,應當同上述“革命營壘”的范圍相同。而在《和英國記者貝特蘭的談話》中,使用了“民眾”概念,指出要“動員社會的下層民眾加進這個統一戰線去”[2](P348)。顯然,此處所言之“民眾”應當是工人、農民、小資產階級這些社會下層百姓。1942年《在延安文藝座談會上的講話》中使用了“大眾”概念,是指“工農兵”。而在根據地法制中,使用得較多的是《陜甘寧邊區抗戰時期施政綱領》(1939)、《陜甘寧邊區保障人權財權條例》等文件中提到的“人民”概念;而《山東省人權保障條例》則使用“國民”概念。雖然使用了不同概念,但根據法制教育的目的和法律依據來說,作為法制教育的受教育者———“大眾”應當是擁護抗日和贊成民主的人,包括工人、農民、小資產階級、民族資產階級,甚至大地主中的部份擁護抗日和贊成民主的人,但主要群體是工人、農民、小資產階級。從反向來界定,“大眾”應當是除那些與日本侵略者同流合污的人以外的中國人。
“據不完全統計,抗日戰爭時期,各根據地的法律文件共約1 150余件”[3](P358),涉及憲法、民法(包括婚姻法)、社會法、經濟法、行政法、刑法、訴訟法等幾乎所有部門法,而且法律法規數量龐大,內容十分豐富。但是根據地法制教育的目的決定了法制教育的主要內容是憲法、民法中婚姻法、社會法中的勞動法,以及經濟法中的土地法、刑法中的漢奸罪;并且主要教育法律核心價值。
第一,憲政的民主性與人權性。具有憲法性質的法律主要有各根據地的施政綱領、人權法、選舉法等,如《陜甘寧邊區施政綱領》(1939、1941)、《晉冀魯豫邊區政府施政綱領》(1941)、《山東省人權保障條例》(1940)、《冀魯豫邊區保障人民權利暫行條例》(l 941)等。但法制教育卻非常精準地抓住了憲法性法制的核心價值,即政權的民主性和保障人權。政權的民主性體現在一方面保護大眾都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信仰、居住、遷徒與通信之自由;另一方面宣傳大眾的選舉和被選舉權;三是宣傳政權組成的“三三制”。三個方面的宣傳均將法律條文的規定提煉成非常簡練的語言。保障人權也是抗日戰爭根據地法制的特色之一,法制教育當然要將這一特色作為重要內容。各根據地的人權法規規定的人權內容較為豐富,如《山東省人權保障條例》規定了平等權,選舉、罷免、創制復決之權,居住與遷徒、言論、著作、出版、集會、結社與通訊、信仰、宗教與政治活動之自由,以及如何保障這些人權之實現?!蛾兏蕦庍厖^保障人權財權條例》還規定了對財產權的保護。盡管各根據地之人權立法內容豐富,但在法制教育中則將人權概括為平等權、選舉權、自由權、財產權等予以宣傳教育。
第二,經濟法中的減租減息。為團結包括地主、資本家在內的一切可以團結之力量形成抗日之合力,中國共產黨改變了土地革命時期沒收土地分配給農民的策略,而實行“減租減息”的土地政策,并在《晉察冀邊區目前施政綱領》(1940)、《陜甘寧邊區施政綱領》(1941)、《晉冀魯豫邊區政府施政綱領》(1941)、《對于鞏固與建設晉西北的施政綱領》(1942)、《山東省戰時施政綱領》(1944),以及土地立法中確定了“減租減息”制度。土地立法還涉及諸如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減租減息辦法等。法制教育時,教育者充分提煉該制度的核心價值,一是明確“減租減息”之目的是“借以改善農民的生活,提高農民抗日與生產的積極性”;同時“保障地主的人權,政權、地權、財權,借以聯合地主階級一致抗日”[5].二是盡管有關政策和根據地法制表述比較豐富,但教育者以“減租減息”概括這一制度,一般直接以“減租減息”為口號或標語進行法制教育。
第三,社會法中的工人勞動保護。有關勞動立法主要有施政綱領中的原則性規定,以及《晉冀魯豫邊區勞工保護暫行條例》、《陜甘寧邊區關于公營工廠工人工資標準之決定》、《晉西北工廠勞動暫行條例》等法規。這些法規涉及到勞動法的原則、勞動合同、勞動時間、勞動保護、工資、女工保護、勞動者的權利、勞動爭議解決等各種具體的勞動制度。但勞動法的教育集中于勞動時間、勞動工資以及勞動保護這些重要的制度,一方面通過相關政策的宣傳來傳播這些制度或原則,另一方面直接宣講有關根據地法制對這些制度或原則的規定,目的在于“調節勞資雙方利益,鞏固階級團結”[1](P46)。#p#分頁標題#e#
法律基礎教育課程積極性研究
一、大學思修與法律基礎課堂現狀
思修與法律基礎學習在國內大學課堂內一直是各個專業學生的通修課程。通過對思修的學習,鼓勵學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道德觀,能夠以正確的態度面對社會中的各種問題,能夠更好地融入社會。思修的學習可以使得學生更好地解決在工作后的各種問題,如勞動用工、知識產權保護等問題,并且可以充分利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受不法侵害。但是,筆者從事思修教育多年,發現思修教育在各個高校存在一些普遍性的問題。高校學生對思想道德和法律基礎認同率并不高,學習興趣不高漲,通過走訪調查發現學生普遍認為思修與法律基礎課堂理論性過強,講述的內容過于概念化,無法讓學生充分理解,使得課堂過于枯燥。就筆者學校來說,我校2014屆思想道德與法律基礎課程A班總人數220人,經過14課統計,缺席率原為3%,通過匿名調查學生對這門課上課興趣和積極性為53%。針對思修與法律基礎課堂學生普遍積極性不高的問題,筆者作為思修與法律基礎教育的任課教師,通過多方走訪調查與分析,對于如何提升學生的積極性做了如下針對性的調查研究與課堂實驗,通過對思修與法律基礎課堂教育的方法改進,該課堂授課情況和學生配合程度與學生學習思修與法律基礎的積極性有了明顯改觀。
二、關于授課方法的改進
(一)加深法律基礎與學生的聯系
筆者在思修與法律基礎的授課過程中,改變原來一味地使學生學習課本和法律概念、名詞解釋的情況,而是以案例啟發教學。首先,通過講授一些簡單的法律基礎,使得學生對于法律有初步的掌握;其次,在授課中加入法律案例和相關社會實際情況的介紹,介紹真正發生在學生之中的案例,如大學生兼職被騙、大學生外出受到人身損害責任追究等案件,使得同學們可以意識到法律與其自身息息相關。通過每節課對案例的普及,提升學生的興趣,并加深了其對法律重要性的認識。如大學生在暑期或者利用自己課余時間尋找兼職以補貼生活費用非常普遍,但是往往在實際求職過程中會遇到一些所謂的“中介”,該中介利用大學生易于相信別人的特性,要求學生繳納“中介費”,并聲稱繳納中介費用后會提供一些兼職的機會。部分學生聽信中介,繳納了中介費,卻并沒有得到工作的機會。當大學生再去找中介理論時,往往已經人去樓空,即使找到了相關責任人,由于沒有相關的證據,損失只能個人承擔。筆者在授課過程中,就會通過對上述典型問題的介紹,提醒同學們注意防范危險,并分析如何從法律的角度保留證據,確認對方的經營資質,運用法律手段來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學生聽到實際案例,認識到了該課程學習的必要性并提升了對本課程學習的積極性。
(二)以模擬法庭的實際操作使學生深入其中
模擬法庭時很多法科學生的必修課程,筆者通過對此種教學方式的研究,認為該方法可以更好地鼓勵學生參與進來,免去課堂學習的乏味和枯燥。授課時,挑選了一些適用法律基礎方面的簡單案例,把班級學生分為若干組,每組提供一個案例,讓其進行自由角色分配,對案件作出分析并得出結論。其他同學作為旁聽者,可以對該案例發表不同的看法。每一組中,可以把同學分為正反兩方,案例提前給出,讓其在上課前自己準備相應材料,進行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或者是正反方的相互辯論。每位同學都有自己的任務,讓其完全融于其中,對各自的問題進行討論,并將學生現場發言和表現作為平時成績的考核,使得授課不再單一化。在上學期的實踐教學中,筆者給學生提供了六個簡單案例,其中四個民事訴訟的案子、兩個刑事訴訟的案子。筆者將一些真實案件拿給學生操作,使得學生更好地體驗了案例教學在實踐中的作用。通過筆者的指導和學生的努力,學生們在上一學期很好地完成了模擬法庭的六個案件。整個模擬法庭的程序合法,整個課堂十分嚴謹,從課堂教學前的準備到課堂結束,學生們更好地體會了如何將法律實際應用。上述六個案件涉及產品質量賠償、合同糾紛、勞動糾紛等,需要適用《婚姻法》《合同法》《民法通則》等多部法律,使得學生們對于法律的基礎知識有了一個很好的把握,從實踐中獲得了更好的體會。上述六個案件中,筆者分別讓同學們在實踐中擔任不同的角色,通過不同角色的分配,同學們能夠更好地學習法律,并培養法律思維。